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省交通厅2006年12月22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和许可权的部门和机构。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工作,其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规范,其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国家赔偿制度。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同时应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交通行政执法组织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下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其所属的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一级管理机构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或领导。

第七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

健全交通行政执法制度,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程序,做到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有效。

第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把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执法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对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每年应当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其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开展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管辖权范围内的交通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案件需要其他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协助的,其他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下级机关经初步调查的案件,认为应当由上级机关处理的,将案件材料报请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决定管辖。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交通行政执法培训,参加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符合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规范》的要求,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的,方可上岗执法;未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证》由省交通厅统一颁发、年度审验,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出借。

第三章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意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行为,采取多种方式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二)树立公仆意识,礼貌待人,文明执法;

(三)在执法中必须先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四)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公平、公正,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五)禁止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

(六)禁止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

(七)禁止不出具执法文书扣押物品;

(八)禁止索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九)禁止酒后执法;

(十)禁止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

(十一)禁止着制式服装到餐饮、休闲及其他娱乐性场所消费。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应当做到:

(一)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法办事;(三)文明礼貌,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

(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它规定。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规范

(一)禁止在公路、水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

(二)禁止以任何形式下达罚款指标,不准将罚款数额与考核、评比、奖励相挂钩;

(三)不准借执法之便向企业拉赞助款,不准向管理相对人报销费用或侵占其财物;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管理相对人强行推销产品,“搭车”收费,提供强制性服务;

(五)委托执法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委托职权、委托程序进行;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受委托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举止和用语规范

(一)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要规范着装,做到仪表端庄。国家配置着装的执法人员必须着制式服装,要按照规定的着装方式着装,除有特殊工作需要外,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无统一制式服装的,应当着装整齐;

(二)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应当做到举止文明、用语礼貌、规范、简单、明了;

(三)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站姿、坐姿、走姿应当保持端正、庄重。

第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

第十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在站场、港区、锚地、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稽查、检查站点等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但拦截已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嫌疑的车辆或者被举报有违法经营行为嫌疑的车辆除外。

在道路上检查车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处设立“警示牌”,在来车相距10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二)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

(三)严禁双向同时拦截车辆;

(四)不准同时拦截五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不准人为造成交通堵塞;

(五)严禁采取扒车、强行追车等危险方式查堵车辆。

在航道上检查船舶时,必须遵守交通部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交通行政执法公示

第十九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和当事人权利(以下简称“六公示”)。

第二十条公示执法主体。包括交通管理部门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性质、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规定、执法人员信息(姓名、执法证号码、照片等)。

第二十一条公示执法依据。执法的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对主要的法律法规要进行全文公示,对其他的法律法规要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条款摘要。

第二十二条公示执法程序。公示许可实施程序,公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的适用规定,听证程序的要件。公示交通行政处罚流程图。

第二十三条公示执法监督。公示同级政府、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单位名称、监督部门、监督电话,聘请的社会监督员的单位、姓名、电话。

第二十四条公示执法结果。公示行政许可实施结果和交通行政处罚结果。实施行政许可的,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许可的,要在作出许可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公示。交通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公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公示执行结果。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同意当事人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公示当事人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公示当事人权利。包括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不服行政许可或处罚决定时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制作简明的执法公示栏,公示“六公示”内容。

省交通厅统一制定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和当事人权利公示的内容和样式。在全省进行统一和规范。省公路、道路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制定执法依据公示的建议内容和样式。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参考建议内容和样式,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执法依据公示的具体内容和样式,在行政区域内进行统一和规范。

省地方海事局(港航、船检局)制定执法依据公示的内容和样式,在全省进行统一和规范。

第二十七条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实施机关的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

(二)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

(三)在实施机关的网站上公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交通行政许可

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九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由同级人民政府政务中心设立的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不进入政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应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许可申请依法需要使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免费提供。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交通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三十一条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交通管理部门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二条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执照、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手续等,不能当场颁发执照、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手续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第三十三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和与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

(三)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

(八)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九)举行听证;

(十)召开专家评审会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成立的,实施机关应予采纳。

第三十六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受理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申请材料移送业务办理部门,业务办理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形式或实质依法进行审查后,应在及时提出拟定意见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分管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一个工作日内提交行政执法审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对需要听证的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必须由行政执法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经审查,实施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节许可期限

第三十八条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许可依法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四节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许可申请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被许可人依法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四十五条对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许可事项,许可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实施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交通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十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对只能责令改正的,不得进行处罚;对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不得从重处罚;对从重处理的,不得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交通管理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处罚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行政赔偿。

交通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其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制作和送达交通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五十六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五十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九条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应将《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六十条交通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形外,适用于一般程序。实行执法检查与处罚决定分离和罚缴分离制度,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交通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交通管理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同级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结案、销案的审查、核准、登记、预审和备案工作,并及时对案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进行督促。

交通管理部门内设的案件处理机构,独立于法制机构和调查机构。具体负责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工作。

交通管理部门成立案件审批领导小组,负责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复杂处罚案件、经过行政复议案件、国家赔偿案件。

第六十一条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经过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并进一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执行和结案等步骤。第六十二条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期限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结案。没有法定处理期限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无法在三个月内结案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六十三条案件调查机构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应作初步调查,并做好登记。经调查后认为依法须立案查处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连同初步调查材料交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第六十四条法制机构对送交的材料就涉嫌违法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具有管辖权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在一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二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同意立案的,在立案审批表上加盖同意立案印章,将立案审批表和初步调查材料退还案件调查机构,并作好立案登记;(二)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向案件调查机构说明情况。如果案件调查机构与法制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由分管领导决定;

(三)发现所查处的交通行政违法案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四)对不属于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或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六十五条案件调查机构接到法制机构的立案审批表后,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

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人;

(二)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章;

(三)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二名调查人员签字证明;

(四)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五)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六)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

(七)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处罚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处罚机关印章。实行证据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八条调查取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六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要求回避:

(一)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第七十条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第七十一条案件调查人员经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将所收集的全部证据、调查报告及拟制的处理意见移交给案件处理机构。

第七十二条案件处理机构在接到移交的案件材料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及相关案件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交法制工作机构预审,法制工作机构应在一个工作日(重大、疑难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二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答复意见。

经预审,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处理机构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七十四条案件处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批或经集体讨论决定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本规范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规范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将案件退还调查机构补充调查;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六)没有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按管辖规定进行移送。

第七十五条对已立案,经调查取证后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案件主要违法事实无法查实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填写《销案审批表》,说明销案理由,并连同相关材料交给法制机构审查,法制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决定。做好销案登记并告知当事人。如果案件调查机构和法制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单位负责人决定。

第七十六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坚持分管领导审批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原则。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召集案件审批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一般案件由分管领导审批。

提交案件审批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案件;

(二)县一级单位罚没金额二千元以上,市一级单位罚没金额五千元以上,省一级单位罚没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修改或撤销的案件;

(四)经过行政复议,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案件审批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案件审批领导小组主要对案件的以下几方面进行研究讨论:(一)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依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第七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八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以下方式送达当事人:(一)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二)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交通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交通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以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

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快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第七十九条行政处罚案件由案件处理机构制作行政处罚结果公示书,进行公示。

第八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修改的,经案件审批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需要撤销的,经案件审批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撤销处罚决定。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八十一条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指定本机关非参与本案调查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主持;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是本案调查人员的,指定本机关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八十二条本规范所指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八十三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是否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第八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第八十五条听证会由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证人、书记员参加。

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

第八十六条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会纪律,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二)案件调查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调查过程,宣读或者出示案件的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质证和申辩;

(四)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阅读《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并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十七条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听证会或者中途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八十八条听证会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交案件处理机构。

第四节执行与结案

第八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后,案件处罚机关应当监督当事人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制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十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交通行政处罚实行罚缴分离,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1997年第235号令)和《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皖政〔1998〕50号)。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以外,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第九十二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同时在十五日内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十三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指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九十四条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下列情形下,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九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九十六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九十七条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的规定,将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八条案件处理机构负责收缴或罚没物资的拍卖、销毁或变价处理工作,案件调查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及方案,与法制机构、财务机构共同研究确定,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交由案件处理机构执行。第九十九条在行政处罚执行中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没款的,报负责人批准或者提交案件审批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百条下列适用一般程序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案件处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填写《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一)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决定完毕的;

(二)申请人民法院或者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的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

(三)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

第一百零一条交通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二个工作日内,对执行结果进行公示。

第一百零二条案件处理机构对于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三日内将有关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七章交通行政强制

第一百零三条本规范所称交通行政强制包括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和交通行政强制执行。

交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交通管理部门在履行交通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紧急情况,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物或者行为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交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一百零四条实施交通行政强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依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滥用。

第一百零五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事先进行督促催告。经督促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行政强制。

第一百零六条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一节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百零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二)调查机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制作《交通行政强制调查报告》;

(三)调查机构将《交通行政强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案卷材料送法制机构预审后,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调查机构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暂停实施交通行政强制措施,经补充调查并按照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作出的程序,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七)经审查确需采取交通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八)实施交通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强制现场笔录》,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强制实施情况予以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九)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对无法查明所有人的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在强制实施的现场或者当地媒体进行公告。

第一百零九条因情况紧急,在有法定依据和证据确凿或者有明确理由的情况下,调查机构可以在口头报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当场采取交通行政强制措施。

当场采取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收集有关证据,当场制作并送达《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上载明原因。

第一百一十条对当事人实施交通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消除后,需要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由法制机构报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解除交通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因实施交通行政强制措施而暂扣的车辆、船舶等物品,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行为不成立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暂扣措施的,应当在处理完毕后即时解除暂扣。

在实施暂扣期间,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交通管理部门过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交通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载明的交通行政强制决定的;

(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需依法强制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当事人不执行交通行政决定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直接强制执行,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机构制作《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报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制作并送达《交通行政强制告诫书》,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四)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和复核;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队伍执法素质的高低和执法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执法效果,因此打造专业型、服务型、高效型的行政执法队伍,从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也就成了顺利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环节。 一、目前行政执法现状 近年来,通过对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密集培训、执法监督等一系列措施的施行,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为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个别领域、个别人员还存在着某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服务意识有待增强。执法队伍中还存在着有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公等现象,甚至还发生执法犯法,野蛮执法,假公济私,吃拿卡要,刁难群众,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纪律松散,“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丑恶现象,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会强烈。 2、业务知识有待充实。不想学、不愿学、不去学的思想状态还存在于某些执法人员的意识中。平日懒惰散漫,无拘无束,以享乐主义为宗旨,终日无所事事,沉浸于玩乐、应酬氛围之中。工作职责与知识储备相距甚远,知识的缺乏致使执法人员在遇到新问题、新情况时无从下手,不知如何处理,只能临时抱佛脚,到了紧要时刻,才想起去翻书、去请教,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和办事速度,同时在群众造成了

不良影响。 3、法律意识有待提高。个别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贫乏,私欲膨胀,利欲熏心,将手的执法权力作为给自己谋利的工具,有时为了自已的蝇头小利,不惜违规执法、暗箱操作,臵法律、法规于不顾。殊不知,自己在获得了利益的同时,已经触及法律,一旦东窗事发才追悔不及。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尽管以上问题仅是个别现象,但是我们还是应该予以必要的重视,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及时制止该类恶劣现象的发生,更应该将关口前移,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此,应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学习培训制度化。学习培训是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的直接途径。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方法、多种途径有针对性地、有组织地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进行培训,通过集中学习和交流,可以相互促进和提高。各级政府的法制机构要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将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工作落实到位。将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纳入正常化轨道,系统培训执法人员所必备的业务知识,有计划有步骤的轮训执法人员,使更多的人员有接受正规培训的机会。通过全员、全面系统的培训,分层次、有重点地培训和有针对性地业务培训,使执法人员对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了比较全面系统的了解和掌握,增强法律意识、程序意识和依法执法意识,开阔视野, 逐步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2、政务公开长效化。政务公开有助于使群众全面了解执法单位的

交通行政执法培训学习心得体会[工作范文]

交通行政执法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交通行政执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交通行政执法的心得体会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学习培训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在市局的领导组织部署下,我参加了于11月7日至19日,在清远市交通运输局开设交通行政执法学习第二期培训班。市交通运输局聘请法学专家教授,对全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了法律法规综合培训,通过12天的培训学习,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我是从事运政工作的,对路政或水政这些都没有深入的学习,只是从法律条文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更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通过12天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等法规和有关路政、运政、水政行政执法的文件,使我充分认识到进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是交通执法工作的准绳,也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自身素质。本人结合自身实际工作,认真分析与总结经验,深深体会到以下四点心得: (一)是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正确实施相关规章,是当前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培训,我在

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和执法管理时,能够准确理解和正确把握法律法规的主要原则、基本制度和各项具体规定,此后也不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从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特别是对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内容,如市场准入条件、行政许可程序、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促进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二)是认真清理道路运输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5部相关配套规章颁布之前,原有颁布一系列道路运输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新的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和制度重新确立的新情况下,在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注意对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相抵触的,如交通部1995年9月6日发布的《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XX年4月27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根据现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立法精神和制度落到实处。 (三)是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全面、准确、严格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一是按有关规章的规定,规范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行为;二是严格运输市场准入关,对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一律不得准入;三是按照新规章的规定换发相关证照工作;四是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案件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案件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来源:法制科作者:法制科] [ 时间:2009 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物品处置的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 第三条办案机构执行没收罚没物品时,必须使用安徽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物品票据,并将票据与罚没文书一同入卷归档。 第三条办案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明确两名工作人员兼任罚没物资保管员,对罚没物资实行统一保管,并建立罚没物品台帐。 第四条办案机构对执行到位的罚没物品,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入库。 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安置罚没物品的,需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对临时安置的罚没物品,应当向罚没物品保管员备案。 第六条罚没物品保管员在认真核实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罚没物品票据记录一致后,办理罚没物品入库手续。 第七条罚没物品保管员对已办理入库手续的罚没物品,应当进行登记、造册,分类保管。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属于危险品,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分类妥善保管。 第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涉案罚没物品,办案机构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统一处理。 第九条经批准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品,罚没物品处置承办人员应当与罚没物品保管员办理出库手续,同时核减罚没物品库存数。 第十条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物品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商请被侵权的企业回收、国家规定的专营物品交由国家有关单位回收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罚没物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监督销毁: (一) 易腐烂变质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或者无法进行保存的; (二)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或者回收价值的; (三) 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 (四) 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 第十二条销毁罚没物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制作销毁记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执行人和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等。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由“管理”到“执法”的转变是一项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转变。现代法制中的依法行政,其含义之一就是行政主体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少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对行政执法的公正与效率问题认识有偏差,在本部门执法中热衷于习惯的“人治”方法,认为那样才能快捷。不重视按照法定程序操作的“法治”,认为这样太慢。大部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是这样演变的,以前是口头罚,即对违法行为人,仅仅凭一张嘴,说罚多少就罚多少,态度好了少交点,否则加倍罚;进一步的时候是变为一张纸,即填个处罚决定丢下就要钱;再进一步发展为两张纸,即一张处罚决定,一张送达回证。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后这几年,虽然规定了执法程序,但是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只是被动应付、消极履行,能省一个环节就省一个环节,还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仍不能按程序规范操作。 一、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及程序公正的意义 行政执法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法律及法定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法、期限和可以采取的手段、措施及其应用范围和对象的总称。行政执法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是行政管理民主化,法制化的体现和反映。

行政执法程序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点: 一是法定性。行政执法程序法定是其区别其他程序的根本所在,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它是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程序的规定,就会发生执法行为无效,部分无效或经补正后有效的法律后果。 二是普遍性。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达的是国家意志,因而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任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去实施相关的行为,否则,会导致程序违法,法律不予保护。 三是辅助性。程序是依附于实体而存在的。如果没有实体内容,程序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毫无用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方法, 步骤和过程,它围绕着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实体规范而发生作用。实体是里,程序是表,相辅相成。 程序正当原则最初主要适用于司法领域,但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和行政权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的扩大,人们逐渐认识到,必须用科学公正的程序对行政权的行使予以控制,这就使该原则由司法领域被引入行政领域。我国以《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为开端,日益重视行政程序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程序正当原则作出了进一步明确。依法行政,必须依靠不可缺少的程序来维护和保障。行政公正

道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方案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指南

前言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16〕74号)提出的部省共建、联网运行的重点信息化建设工程。本工程将按照全面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执法队伍管理、执法办案、执法监督和执法服务为主线,构建“纵向贯通、横向集成、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 为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明确建设内容和建设要求,确保系统建设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的整体性、协调性和集约性,按照《“十三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

设实施方案》(交办法〔2016〕118号)确定的总体框架,制定本指南。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需的数据元、数据交换、服务接口、设备技术要求等标准规范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目录 第一章总体要求 0 一、建设目标 0 二、建设原则 0 三、建设任务 (1) 第二章系统架构 (4) 一、业务架构 (4) 二、数据架构 (4) 三、应用架构 (6) 四、技术架构 (7) 五、系统布局 (9) 第三章建设内容和系统功能 (12) 一、部级系统工程 (12) 二、省级系统工程 (15) 第四章信息资源 (22) 一、数据中心 (22) 二、信息内容 (22) 三、信息采集 (23) 四、信息共享 (24) 第五章基础条件 (34) 一、通信网络 (34)

二、软硬件平台 (34) 三、安全系统 (38) 四、配套场所 (39) 第六章标准规范 (40) 一、标准体系 (40) 二、标准管理 (42) 三、参考依据 (43) 第七章建设运行管理 (44) 一、建设管理 (44) 二、需求管理 (44) 三、运维管理 (44)

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模板】

禅XX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委《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XX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以及《XX市禅XX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XX市禅XX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禅XX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办公室的通知》(禅机编〔2014〕25号)赋予本局及各科室的职能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本责任制适用于本局和区公路局各职能科室(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科室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廉洁、高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五条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和提拔任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六条禅XX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是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和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在提高执法水平的同时,应当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如经费和技术保障手段)。 第二章执法责任人及其职责 第八条本局局长是禅XX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局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就交通运输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区政府负责;各副局长为本局行政执法的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执法责任。 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第九条各职能科室科长(主任)以及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是各科室(局)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主管的副局长负责。 各岗位的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本科室(局)执法责任人负责。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方案(最新)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方案(最新) 为进一步规范XX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XX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XX市XX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XX-20XX)》(X发〔20XX〕2号)精神,为保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结合我区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活动,进一步转变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作风,全面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不公、行政执法不严、行政执法不规范等问题,推进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进程,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有明显提升,执法作风有明显转变,执法水平有明显提高,执法程序明显规范,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明显上升。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深化完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 (1)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坚持主动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将执法信息公示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流程、执法

结果、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由裁量权、监督方式等信息),通过“XX区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主动亮身份、晒权力,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执法行为更加公开透明。 (2)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对程序启动、调查与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让执法全过程留痕、可回溯。全面开展网上执法办案,实现线下办案到网上办案的转变,促进规范文明执法中的“倒逼作用”,有效减少随意执法和执法不公问题,实现全区行政执法更加规范公正文明,行政争议明显减少,全过程记录信息在行政争议中定纷止争的作用发挥更加明显。 (3)深化和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合理界定审核范围,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四类执法中,关系社会公众重大切身利益、易产生争议的执法决定纳入重大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分类列明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确保执法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降低执法风险,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优化发展环境。 2.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 (1)对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权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予以合理细化和分解,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执行标准,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让行政执法裁量更加明确精准。

【心得体会】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的思考

【心得体会】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的思考现行分散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着机构林立、人员膨胀、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机构性质定位不合理、执法经费缺乏保障、社会形象不好等问题。近年来,各地为了纠正执法乱象,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作为执法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和基本路径,积极探索在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强化执法机构和职责整合,从机构改革层面彻底解决机构性质、人员编制、执法经费和人员素质等问题,为改革创造了宝贵经验。本文在调研基础上,全面总结了全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系统分析了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相关措施建议。 一、现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情况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现状。现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是法律法规授权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有其所属的专业局(处、所)各执其法的分散执法模式。现行执法体制的形成有其历史发展必然性,对行业管理和发展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 一是机构林立,人员膨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建立健全的同时,也随之伴生了机构膨胀、人员超编的情况。 二是执法力量分散,难以形成管理合力。目前,系统内共有7个执法门类。多支执法队伍同时上路、下水,多层执法、多头执法,造成力量分散、执法成本高,难以形成合力。 三是执法机构性质定位不合理。目前地方大部分执法机构都是事业

单位,甚至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且各地执法机构在机构级别、机构名称、权力取得来源等各不相同。 四是执法经费缺乏保障。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没有落实到位。基层执法机构经费主要靠执法获取,致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趋利执法。 五是社会形象不好。公路“三乱”问题作为一种顽疾,与执法体制不顺、缺乏执法保障有深层次关联。多家执法机构上路,处罚标准不一、重复执法、以罚代管、粗暴执法等问题经常被媒体曝光,严重影响了行业整体形象。 (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总体情况。国务院自2000年开始提出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并多次发文对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出要求和部署,在不同省、市开展改革试点。按照国务院部署,部在系统内部探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即在交通运输部门内部将制定政策、规划协调、行政指导、行政审批、执法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与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能相对分开,在此基础上,组建相对独立、集中若干交通运输执法门类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实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2003年,部根据这一思路开始了改革试点工作,确定了重庆和广东作为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省份。经过多方努力,2005年6月,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挂牌成立。2007年7月,广东省交通厅综合行政执法局挂牌成立。2010年12月,福建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挂牌成立。2014年8月,基于从体制上解决公路“三乱”问题,河南省政府组织启动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着力打造“一

交通行政执法情况自查报告

交通行政执法情况自查报 告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内乡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情况自查报告 市局法制科: 按照市局关于开展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了由局分管领导带队的执法检查组,深入各执法单位和执法现场对系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文明执法情况 重点对各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法制室、公路执法现场等部位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均能按照交通行政执法风纪要求,着装整洁、风纪严整,热情对待服务对象,执法过程中能做到态度端正、文明用语,按照《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的要求进行执法,未发现不文明执法现象。 二、规范执法情况 着重对各单位执法文书、档案卷宗等书面资料的使用、管理情况是否规范,公路现场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是否规范,执法依据和执法事实是否准确,行政处罚是否合理适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等情况进行了明查暗访,从检查情况看,各单位基本能按照规范执法的相关要求进行落实,但也有部分单位存在着执法文书填写不够准确、卷宗管理不够规范的情况,在下步工作中有待进一步整改。

三、日常管理工作 对执法工作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认为,一是能够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和组织体系。局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法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法制工作。成立法制室、交通行政复议办公室,配备法制专干。系统各执法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设立法制室、稽查队、督查队等机构,明确具体领导和专门的工作人员。二是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制订目标考评细则,按照“一把手”分管领导和法制工作人员责任,从机关到系统各单位自上而下签订目标责任书,使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责任人。三是严格执法证件和执法车辆管理。对系统所有持证人员和执法车辆详细信息进行统计备案,逐人逐车建立证件管理卡,做到持证人员和执法车辆一人一卡、一车一卡,基本信息完善齐备。四是严格执法文书管理。在文书申领和使用上落实登记、签名、报告、审批等制度,实行按需发放,及时报备,一案一卷的规范化管理。五是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向社会广泛宣传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等交通法制法规,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平时工作中加强对执法人员办案程序意识、文明执法意识的经常化教育。每年制订法制培训计划,择时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四、交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应诉、行政赔偿情况

201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导语:下面是省工商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例文,仅供参考。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工商公处字〔201*〕2号 当事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8号信雅达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贰亿零贰佰陆拾贰万玖仟壹佰捌拾元 经营范围:软件技术开发及咨询服务;成果转让;票据、文档影像及自动化处理系统技术开发及服务,金融业、油(气)业软硬件产品及系统集成技术的开发、销售及服务;电子设备、除尘器及相关电控系统的开发、设计、销售、安装和服务,各类计算机硬件、信息安全设备和金融终端产品的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自有房产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1996年07月22日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本局于2015年2月5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5年6月

18日,本局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调查通知》(皖工商公函字〔2015〕4号),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自2010年以来在安徽省推广支付密码器有关协议、单证、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截至2015年7月3日期满,当事人未提供任何相关材料。2015年7月8日,本局再次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接受调查的通知》(皖工商公函字〔2015〕6号),限其3个工作日(截至7月13日期满)内按照要求配合调查。截至2015年7月14日, 当事人仅寄送一份表达其不构成垄断行为的《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局反垄断调查的申述意见》(落款日期为2015年7月8日,寄件时间为2015年7月13日18:25分,系通过顺丰速运公司寄送,本局于2015年7月14日收到,以下简称“《申述意见》”),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反垄断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 2015年6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的《调查通知》(皖工商公函字〔2015〕4号)及送达回证一份计2页,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涉嫌垄断行为依法实施调查的事实; 证据二:2015年7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的《限期接受调查的通知》(皖工商公函字〔2015〕6号)及送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监督、处罚等公务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各级执法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组织实施本规范的第一责任人。 上级执法部门负责对下级执法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文化部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执法资格证(以下统称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五条经初步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对其配合执法检查的行为表示谢意;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 第六条执法人员不得通过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不能或难以收集了解文化市场管理信息,需要采取隐蔽拍摄、录制等特殊手段时,应当报请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穿着文化部统一样式的执法工作服,佩带执法标志,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套着装,穿着整齐,保持执法工作服洁净、平整; (二)执法胸牌佩戴在上衣左口袋上沿正中处; (三)穿着黑色皮鞋或深棕色皮鞋; (四)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工作服,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和便装,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上翻衣领; (五)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不得披散长发,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夸张的饰物。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好不好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好不好 篇一:交通综合执法局个人工作总结 交通综合执法局个人工作总结 我是xxx:xx年3月份第一批到梅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单位的人员,至今工作已有一年半的时间了。在这一年半的学习、工作中,虽然有苦有累,但是感觉到收获却是颇丰,首先是在局领导及同事们的共同努力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并且学到了很多东西。虽然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其次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在执法局领导的要求和指导下,成功地使自己完成了工作角色的转变,即由原来单一的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向综合多样性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角色转变。在此转变过程中,始终保持着自己在思想上、工作上、学习等各方面都积极向上的精神。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个人综合素质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对于每一个追求进步的人来说,对自己进行一番“盘点”与自我工作总结,也算是对自己的一种鞭策和反省。现将这一年多来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作简要总结汇报。

一、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管好自己的言行: 一年半来我通过努力学习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用正确的理论来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指导自己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去年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成为了一个正式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在执法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没有接受过行政相对人的请吃、玩、和礼物,在做行政相对人的解释工作中做到严格按照交通部五个规范要求,不该说的话不说,易激化矛盾的话不说,做到文明执法、礼貌待人。思想上我热爱本职工作,从调入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始就一直把执法工作当做是自己的另一个新生命开始,应该说是执法工作给予了我学习探索的动力,学习赋予了我满腔的工作热情,更加教会了我如何去思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二、以踏实的工作作风,努力完成好各项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在工作中,我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通过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努力使自己在尽短的时间内熟悉工作环境和内容。经过领导和同事们的耐心指导,我在边学习边熟悉的基础上已经基本能完成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日常工作,在此期间我具体参与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上保持同同志们的同步,协调大队领导处理好

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doc

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加快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出台实施,法律法规更加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执法行为越来越规范,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如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更是摆在 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一是由于基层部门缺编严重,行政和事业人员混岗使用,执法人员调整频繁,执法队伍新兵多,有的不熟悉法律、法规,不懂执法程序等;二是有的执法人员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方法简单,野蛮执法、粗暴执法。如城管追赶违规摆摊设点人员、强行收缴商品,工商人员面对农民入市卖菜未交管理费采取粗暴方式强行赶出市场等;三是新的政策法规不断出台,部门或系统培训少,加之自身也不注意学习,使执法人员不能准确把握和运用法律法规,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四是个别人员政治素质不高,执法动机不纯,主观上存在以权谋私思想,造成随意执法,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时有发生;个别食品监督执法部门到小面馆吃面不付钱,证照办理 或年检中不给好处不办理或拖着不办等。 (二)、执法随意性大,处置不规范。一是重罚轻纠。一些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只注重对违法违规人员实施经济处罚,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做的不够,致使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屡屡存在。如个别工商、质监执法人员对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业主只罚不纠,以没收和罚款了事,而对已售出的存在严重隐患的产品不认真追查。又如一些执法部门在对超载超高车辆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只注重罚款和卸载了事,而对加高车箱现象背后的安全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不督促进行拆除,不建章立制,采取措施从源头杜绝。二是随意简化办事程序。有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严格按照规定的亮证、告知等程序执法,如县路政队对企业违规占地搭建执法中,在调查核实案件后未告知企业就采取了强制拆除。个别工商、卫生等执法人员将没收财物、停业整顿等一般程序案件作简易程序案件处理,一味图简单省事。三是随意决定处置方式。本来根据问题应办理为停产整顿的案件可以办为边整边改的案件,应办理为罚款的案件可以办为批评教育。有的政策法规处罚幅度大给执法人员的执法上带来了更大的随意性。如环保局对违法排污的处罚幅度在几万至十万元,计生部门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可以从几千元到几万元,执法人员的处 罚只要在此幅度都合法。 (三)、执行制度不严,滥用职权。一是个别执法人员以权代法。以行政命令代执法,以个别人的意见代替执法,以不规范的检查方式代替执法。对经常能为部门提供点赞助或与领导关系“好”的服务对象,全面开展的执法检查也可依个人感情和关系来决定执法方式和处罚。对关系不熟或不给好处的,则秉公执法甚至重从处理,而对有关系或给了好处的违法对象,则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网开一面,或意向性地去转转看看,走走过场,而对所谓关系不到位自身又存在违规的行业,如排污企业、煤矿企业等,本来一月搞一次的执法检查,则采取周周搞或隔三差五地查,弄得企业不得安宁,不得不为执法部门或相关领导进贡。二是由于监督政策不完善,考核体系不健全。目前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来自群众和服务对象,而从体制、机制、制度上监督的不够完善,还未形成一套有效的 执法监督、考核办法。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对策与措施 监察机关是全面履行监督检查的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监察法》,着力在教育管理,制度建设,监督检查三个环节上下功夫,才能有效 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一)要以素质教育为重点,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好坏,决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参考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交通参阅2018-03-16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彩 N 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必要性 (一)现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暴露的问题要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现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法律法规授权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由其所 属的专业局(处、所)各执其法的分散执法模式。 一是机构林立,人员编制矛盾突出。 二是执法力量分散,难以形成管理合力。 三是机构性质定位不合理。 四是执法经费缺乏保障。 五是公路“三乱”时有发生。 公路“三乱”问题与存在多支执法队伍、执法体制不顺缺乏执法保障有深层次的关联性。 对分散型执法体制进行改革调整,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 法体制成为大势所趋。 (二)国家层面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政策部署和要求。 1.《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1996)。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2002)。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02)。 4. 2010年后国家层面的相关文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 《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2013) 《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2014) 5.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交通运输列为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重点领域(201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进综合执法”。 6.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6) 积极推进包括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基本做到“行政职能由行政机关承担,执法职能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市场经营业务由企业承担”。 (三)改革经验表明,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是解决问题的出路。 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践探索 (一)总体情况。 重庆、广东;福建、河南、桂林改革试点省份 江苏、西藏、四川、浙江、北京等地也对综合执法改革进行了探索和试点。 (二)主要模式。 三种模式: 一是部门内部小综合型; 在交通运输部门内部将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等部分领域中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的模式。 北京市、江苏省、河南省。 1.北京市 成立了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全市公共交通、公路及水路交通行业的综合执法工作,相对集中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 但路政没有纳入综合行政执法。 2.江苏省 一是推进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试点。 二是推进乡镇交管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3.河南省将分散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以及省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各级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二是部门内部大综合型; 在交通运输部门内部将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等领域的大部分乃至全部领域中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的模式。

(完整版)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禁令 一、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二、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三、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六、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七、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六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 (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度报告提交流程说明-2014.09.30(全)

企业年度报告操作说明 1、企业联络员备案 企业填写年报之前必须先注册企业联络员,企业可通过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be12885610.html,/)首页的“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点击首页的搜索栏下方的【企业联络员注册】。如下图: 进入企业联络员注册页面。【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均为企业基本信息,需填写正确,否则无法通过注册;【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身份证号】、【联系人手机号码】为联系人信息,其中【联系人手机号码】务必填写正确,因为后面的年报申报通过该手机的验证码才可以进入系统。(注意,出于安全考虑,系统不允许在公示系统页面修改联络人手机号码,如果注册时手机号码填写错误或企业更换联络员手机号,务必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企业联络人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前往工商部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联络员备案手续,企业联络人委托书格式由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在安徽省工商局门户网站下载)

2、年报系统登录 企业用户通过安徽省工商局门户网站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首页搜索栏下方的【企业公示信息填录】。如下图: 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系统弹出登陆口,填写相关信息后登陆。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联络员身份证号】;系统自动带出企业名称、已经备案过的联络员姓名以及联络员手机号码(显示前三位和后三位数字),点击【获取验证码】,将短信中的验证码输入;【备案手机验证码】。点击【登录】即可。如下图:

3、年度报告在线填录 登录之后选择填录内容,【年度报告在线填录】填写年度报告内容;【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录】填写年报内容以外的信息,如行政许可信息、股东及出资情况信息、知识产权出质信息、处罚信息等;【年度报告书下载】供联络员下载书式表格,内容同在线填报一致。如下图: 下面我们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录】进入如下页面,填写【基本信息】数据,每项必填,填写好后点击下方的【保存并下一步】,进入下一项内容填写。点击【暂存并关闭】只是保存本页内容,不继续填报后续内容,数据项后面有“公示”或“不公示”的表示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公示该内容(其他页面中按钮和选项意思与本页相同)。如下图: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整改报告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整改报告 篇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自查自纠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自查自纠 结合巩交****(***)号文件 通过学习巩交2013(89)号文件《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顿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我对照现阶段的执法力度以及这次整顿工作的内容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根据《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自我检查自我纠正。作以下三点: 一立足工作实际, 众所周知交通执法行为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国家行政行为,是国家依法赋予交通部门的工作职能。如何把握和行使好这一职能,直接影响着交通部门的形象和发展。自3013年到2014年以来,我认真贯彻落实局党组和站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倡导规范化、人性化的执法行为,从一岗到二岗认真工作,踏实做事。有力地打击了辖区内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维持了公路路产,路权的损害。 二认真查找,自我落实。 创建和谐、有序、高效的现代交通,是每一位交通人的工作职责。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体系,更有利于交通事业的壮大和发

展。对此,我依照交通执法行为规范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反思和总结自己的每一次执法行为,进行了深刻而严肃的自我查找。扎扎实实的进行了逐条对照,从行动上转变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缺点,切实将此次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顿工作落到了实处 ①执法程序方面。我严格对照了站里的要求和主意事项。在执法过程中完全依照规定执行,做到符合程序要求,处理执法事务。其次,详细遵守了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严肃了一系列执法程序,无违规违程情况出现。 ②是执法文书方面。我积极学习执法文书填写的有关规定和填写执法文书的准确性和 真实性。但对于在一些较多页面的执法文书制作上,因为平时接触较少,我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希望以后加强此方面的组织学习吧。 ③是执法用语方面。我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纪守法,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坚持不懈的落实“十不准”和“十条禁令”规范治超执法行为。严格依照加强党风,行业建设的标准,执行执法工作。做到了无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违法违纪行为。 ④是仪容风纪反面。我坚决做到按规定着装,坚决执行着标志服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自觉维护交通工作人员的形象。严格遵守有关仪容风纪的相关规定,自觉塑造良好的工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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