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函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函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函

索引号:AA-5

沟通函

江苏XXXX有限公司:

贵公司拟聘请本所执行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本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与贵公司的前任注册会计师——江城达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以确定本所是否能够接受委托。为此,请贵公司同意本所与江城达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并授权江城达顺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就贵公司事项的询问作出答复。

感谢贵公司对本所工作的支持!

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本所联系,以便我们与贵公司进一步沟通。

联系人:传真:

联系电话:邮编

地址:江苏飞亚达会计师事务所

2014年3月25日

索引号:AA-2

沟通函

江城达顺会计师事务所:

江苏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拟聘本所为其执行2013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经该公司同意,本所就如下问题与贵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沟通,烦请贵所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在收到本函后尽快对其作出充分的答复:

1、是否发现该公司管理层存在正直和诚信方面的问题;

2、贵所与该公司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3、贵所向该公司治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4、贵所认为导致该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感谢贵所对本所工作的支持!

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本所联系,以便我们与贵所作进一步沟通。

联系人:徐虎传真:9

联系电话:8

邮编:234002

地址: 江城市人民中路88号

江苏飞亚达会计师事务所

20 14年3月25日

索引号: AA-3

回复函

江苏飞亚达会计师事务所:

贵所发来的沟通函业已收悉,现将我们所了解的有关江苏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事实答复如下:

1、该公司管理层正直和诚信情况:良好

2、我所与该公司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无

3、我所与该公司治理层沟通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

的内部控制缺陷:未发现明显内部控制缺陷

4、导致该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总公司要求

江城达顺会计师事务所

2014年3月2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 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沟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通常由后任注册会计师主动发起,但需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 第三条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已对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被现任注册会计师接替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五条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目标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影响业务承接决策的事项进行必要沟通,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在接受委托后,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对审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沟通,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 (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对后任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沟通要求予以必要的配合。

第四章要求 第一节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第七条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八条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复。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或限制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第九条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至少包括: (一)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正直和诚信方面的问题; (二)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治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四)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第十条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合理询问及时作出充分答复。 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原因。 如果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第二节接受委托后的沟通 第十一条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在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查阅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审计工作底稿

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接受委托后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一、审计目标 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对审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沟通,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二、审计程序 三、审计说明

注:适用于本所作为后任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审计委托后向被审计单位征询是否允许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A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的沟通函件参考 索引号:JC-1 沟通函 XXXX公司: 贵公司聘请本所执行20XX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的要求,本所应针对20XX年度财务报表的期初余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本所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A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底稿。请贵公司同意本所查阅A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底稿,并授权A会计师事务所将其对贵公司20XX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相关工作底稿提供给本所,以供本所查阅。 感谢贵公司对本所工作的支持! 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本所联系,以便我们与贵公司进一步沟通。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XX年XX月XX日

注:适用于本所作为后任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审计委托后向前任注册会计师(A会计师事务所)就查阅审计工作底稿事项的沟通函件参考 索引号:JC-2 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函 A会计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ABC公司委托,对其20XX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的要求,本所应针对20XX年度财务报表的期初余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本所需要查阅贵所20XX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相关工作底稿。ABC公司已经同意本所查阅相关工作底稿,并授权贵所将相关工作工作底稿提供给本所,以供本所查阅。 感谢贵所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我们与贵所作进一步沟通。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年×月×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xx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沟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通常由后任注册会计师主动发起,但需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 第三条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已对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被现任注册会计师接替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五条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目标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影响业务承接决策的事项进行必要沟通,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在接受委托后,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对审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沟通,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

(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对后任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沟通要求予以必要的配合。第四章要求 第一节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第七条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八条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复。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或限制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第九条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至少包括: (一)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正直和诚信方面的问题; (二)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治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四)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第十条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合理询问及时作出充分答复。 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原因。 如果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第二节接受委托后的沟通

第十四章 审计沟通-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时的处理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审计 第十四章 审计沟通 知识点: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能 存在重大错报时的处理 ● 详细描述: (一)安排三方会谈 如果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必要时,后任注册会计师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安排三方会谈。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任何在已审计财务报表报出后发现的、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沟通,以便双方按照有关审计准则做出妥善处理。 (二)无法参加三方会谈的处理 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前任注册会计师拒绝参加三方会谈,或后任注册会计师对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满意,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或解除业务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这种情况对当前审计业务的潜在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 的审计报告; 2.是否退出当前审计业务; 3.后任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向其法律顾问咨询,以便决定如何采取进 一步措施。 例题: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的下列措施中,不恰当的是()。 A.提请被审计单位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 B.要求被审计单位安排三方会谈 C.向监管机构报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过失 D.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并作出妥善处理

正确答案:C 解析:如果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必要时,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安排三务会谈。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任何已审计财务报表报出后发现的、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沟通,以便双方按照有关审计准则做出妥善处理。 2.X公司2013年的财务报表由B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A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了X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A会计师事务所发现X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A会计师事务所可能采取的措施有()。 A.告知X公司管理层 B.告知B会计师事务所 C.要求被审计单位安排会谈,会谈方包括A会计师事务所、B会计师事务所和X公司管理层 D.在前任注册会计师拒绝参加三方会谈时,应考虑该错报对当前审计业务的潜在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或解除业务约定 正确答案:A,C,D 解析: 如果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必要时,后任注册会计师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安排三方会谈。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前任注册会计师拒绝参加三方会谈,或后任注册会计师对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满意,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或解除业务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1)这种情况对当前审计业务的潜在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2)是否退出当前审计业务。此外,后任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向其法律顾问咨询,以便决定如何采取进一步措施。 3.B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了X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审计工作,2013年的财务报表审计由A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并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B会计师事务所正考虑与A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以下观点不正确的有()。 A.注册会计师认为最有效的沟通方式是与A会计师事务所举行会谈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一章总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含义,并对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提出总体要求。 一、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本准则第二条指出,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具体而言,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年度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表执行审计业务,以及对已审计财务报表执行重新审计业务。 二、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含义 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指出,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最近期间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 当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时(变更已经发生或正在进行之中),前任注册会计师通常包含两种情况: (1)已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的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例如,对于执行200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A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而言,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执行200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B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2)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例如,对于执行200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A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而言,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之前接受委托执行200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但尚未完成审计工作的B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而2004年度的财务报表,可能是由B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也可能是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上述两种情况的前提条件基本相同,都是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审计业务委托关系已经终止或有可能终止。对于已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的前任注册会计师来说,当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已经完成后,

与前任沟通函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索引号:BA-2 沟通函 吉林康乃尔药业有限公司: 贵公司拟聘请本所执行 2014、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本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与贵公司的前任注册会计师—吉林正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以确定本所是否能够接受委托。为此,请贵公司同意本所与吉林正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并授权吉林正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就贵公司事项的询问作出答复。 感谢贵公司对本所工作的支持! 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本所联系,以便我们与贵公司进一步沟通。 联系人:孙宁宁 联系电话:155******** 传真: 地址:长春市工农大路5号金谷国际1610 邮编: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索引号:BA-3 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函 吉林正和信会计师事务所: 吉林康乃尔药业有限公司拟聘我所为其执行2014、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经该公司同意,我们就如下问题与贵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沟通,烦请贵所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在收到本函后尽快作出充分答复:1.该公司管理层的正直诚信情况; 2.贵所与该公司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3.贵所向该公司治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4.贵所认为导致该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感谢贵所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我们与贵所作进一步沟通。 联系人:孙宁宁 联系电话:155******** 传真: 地址:长春市工农大路5号金谷国际1610 邮编: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6年3月29日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函

索引号:AA-5 沟通函 江苏XXXX有限公司: 贵公司拟聘请本所执行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本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与贵公司的前任注册会计师——江城达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以确定本所是否能够接受委托。为此,请贵公司同意本所与江城达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并授权江城达顺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就贵公司事项的询问作出答复。 感谢贵公司对本所工作的支持! 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本所联系,以便我们与贵公司进一步沟通。 联系人:传真: 联系电话:邮编 地址:江苏飞亚达会计师事务所 2014年3月25日

索引号:AA-2 沟通函 江城达顺会计师事务所: 江苏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拟聘本所为其执行2013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经该公司同意,本所就如下问题与贵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沟通,烦请贵所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在收到本函后尽快对其作出充分的答复: 1、是否发现该公司管理层存在正直和诚信方面的问题; 2、贵所与该公司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3、贵所向该公司治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4、贵所认为导致该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感谢贵所对本所工作的支持! 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本所联系,以便我们与贵所作进一步沟通。 联系人:徐虎传真:9 联系电话:8 邮编:234002 地址: 江城市人民中路88号 江苏飞亚达会计师事务所 20 14年3月25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现行有效)(2010发布)——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发文机关: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10.11.01 生效日期: 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财会〔2010〕2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沟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通常由后任注册会计师主动发起,但需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 第三条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已对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被现任注册会计师接替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五条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目标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影响业务承接决策的事项进行必要沟通,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在接受委托后,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对审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沟通,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 (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对后任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沟通要求予以必要的配合。 第四章要求 第一节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第七条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八条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复。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或限制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第九条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至少包括: (一)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正直和诚信方面的问题; (二)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治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四)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第十条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合理询问及时作出充分答复。 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原因。 如果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第二节接受委托后的沟通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应用指南 (2019年3月29日修订) 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参见本准则第四条) 1.当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正在进行变更或已经变更),前任注册会计师通常是指: (1)已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的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例如,对于执行20×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A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而言,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执行20×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B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2)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例如,对于执行20×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A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而言,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之前接受委托执行20×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B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而20×1年度财务报表,可能是由B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也可能是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2.对于已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的前任注册会计师,上期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完成后,该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在审计业务委托关系上一般存在两种可能:(1)委托人

提出不再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而改聘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2)委托人决定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但该会计师事务所拒绝接受续聘。 对于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前任注册会计师,也存在两种可能:(1)委托人已经解聘或拟解聘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2)该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 3.委托人可能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在重大的会计、审计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并试图通过接触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寻求有利于自己的审计意见,而一旦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有利于委托人的审计意见,委托人通常会解聘前任注册会计师。 4.在实务中,委托人可能在相邻两个会计年度连续变更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甚至在本期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在这些情况下,对于执行本期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而言,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为上期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之后接受委托对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所有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5.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上期财务报表仅经过代编或审阅,执行代编或审阅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不能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二、后任注册会计师(参见本准则第五条第一款) 6.当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正在进行变更或已经变更),后任注册会计师通常是指: (1)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正在考虑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

审计案例研究第一章重点提示及习题解答

第一章审计业务承接和审计规划案例 案例一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承接前期调查审计案例 一、特点 1.本案例反映的是审计计划以前的内容,计划是接受委托后的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对准备续约的客户和新客户都要进行前期调查,本案例反映的是新客户。 3.反映出前期调查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过程。 二、学习重点 在前期调查中向前任会计师查阅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和过程,以及是否接受审计所要综合考虑的问题。 三、本案例的关键内容 1.审计人——诚信会计师事务所 2.被审计人——美林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背景及审计内容 4.审计方法及过程 (1)了解企业背景 (2)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 (3)了解企业内部控制和会计核算体系 (4)搜集会计报表主要事项资料 (5)巡视工作现场 (6)关注重大事项等 介绍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基本准则 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 执业规范指南 5.关于诚信问题 (1)问题的提出 (2)问题的讨论 (3)我们的意见 诚信是注册会计师生存之本,追求诚信成为其自觉行动。 作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也应该有一个诚信问题。 注册会计师要关注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诚信情况, 以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6.本案例的审计结论 尽管检查风险较低,仍接受委托,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及签订 7.部分作业题的解答(见教材P9) 1.本案例中,美林股份公司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所是新任所,前所是信利会计师事务所。现假设经客户同意后,王越已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取得联系,他应该如何与前任审计人员进行沟通? 1.1.答:与前任审计人员进行沟通的目的在于帮助后任审计人员了解有关管理当局的基本情况,正确评价是否可接受审计委托。 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征求意见稿): (1)沟通的必要性及形式 与前任审计人员进行沟通的目的在于帮助后任审计人员了解有关管理当局的基本情况,正确评价是否可接受审计委托,这些沟通可在接受委托之前或之后进行,以减少或控制审计风险。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指南课件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含义,并对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提出总体要求。 一、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本准则第二条指出,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具体而言,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年度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表执行审计业务,以及对已审计财务报表执行重新审计业务。 二、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含义 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指出,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最近期间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 当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时(变更已经发生或正在进行之中),前任注册会计师通常包含两种情况:(l)已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的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例如,对于执行200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A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而言,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执行200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B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2)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例如,对于执行200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A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而言,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之前接受委托执行200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但尚未完成审计工作的B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而2004年度的财务报表,可能是由B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也可能是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上述两种情况的前提条件基本相同,都是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审计业务委托关系已经终止或有可能终止对于已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的前任注册会计师来说,当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已经完成后,该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在审计业务委托关系上一般存在两种可能:(l)委托人提出不再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而改聘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2)委托人决定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但该会计师事务所拒绝接受续聘。对于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前任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说,也存在两种可能:(l)委托人已经解聘或拟解聘该会计师事务所;(2)该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 值得注意的是,本准则关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定义中包括“可能与委托人解除约定”的情形,即虽然委托人尚未正式与会计师事务所解除业务约定,但业务约定有可能终止。这种情形通常出现在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但尚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情况下。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可能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在重大的会计、审计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并试图通过接触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寻求有利于自己的审计意见,而一旦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有利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就会解聘前任注册会计师。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购买审计意见”(Opinion Shopping)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通过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而拒绝接受委托委托人就不敢轻易解聘前任注册会计师,从而使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得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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