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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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浅析其与一般作品保护的不同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量丰富,数量众多。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一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面临失传或消亡的危险;另一方面,其潜在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却逐渐显现出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予以保护,有助于挖掘我国的民族文化遗产,弘扬民族文化,发展民间经济,并有助于实现著作权贸易的平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等;音乐形式,如民歌、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如民间舞蹈及戏剧等;以及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如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生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科学观点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集体性、长期性、变异性、继承性。虽然民间文学艺术与一般知识产权客体存在一定联系,如在智力成果的性质上都具有无形性,都是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同时又具有公开性的特点,但它与一般作品的保护存在着不小的区别。

首先,客体范围不同。一般作品作为版权保护客体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除了无形的智力成果之外还包括客观存在的具体之物,它既可能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也可能是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

第二,权利主体确定的不同。一般作品主体明确,其权利就归属于其作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于民间,其创始者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一个群体,随着历史的推进,它也有可能不断受到后人的再创作,形成独特的风格、智慧、感情和艺术造诣,可能特定的反应某群体的共同的思想感情和愿望,成为整个群体智慧的结晶。所以用传统知识产权的观点无法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归属问题,目前的通说为其主体是创作、保存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或者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或者是几个相关的民族,范围可大可小。考虑到这个主体具有抽象性,具体到立法实践中,其著作权的财产权行使也可由当地主管部门代为行使。但是行使不能损害群体的利益。

第三,保护期限不同。著作权的保护都涉及对作品的保护期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不例外。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一般的作品,一经产生,便具有相对固定的形式及内容,即使作者在有生之年对其进行修改,次数也是有限的。然而民间艺术作品具有延续性,其创造发展过程是没有期限限定的,如果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也定为发表之后的若干年是不合适的。因为此类形式的作品的发表时间一般都无从考究,其次若干年太长,或许会失去保护的意义,而太短则又会等同于未保护,毕竟谁也无法确定其何时趋于成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规定,“国家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不受限制。”民间文学艺术是民间传统文化的一个下位概念,所以认为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应为无限。

第四,权利内容保护的不同。从立法目的上来讲,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创新、激励创新,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对其的保护和拯救。如果给予过高的保护水平,会限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发展和传播,而过低的保护水平,又不能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充分的保护。法律作为社会利益的调节器,平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造者、使用

者以及社会公众三方的利益。所以法律在赋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同时,应对其著作权的内容加以限制。著作权法规定的一般作品的权利内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并不完全适用。一般的作品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出租权、传播权等。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其特殊性,其著作权大致可以归纳为注明作品来源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专有使用权以及有限的使用许可权等。前两者是人身权的范畴,虽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是社会群体,也要保护其应有的权利,保护其特定的文化及形象,不容别人恶意或无意的破坏。民间艺术作品的使用方式有复制、发行、展览、整理、改编以及表演等,有的以商业营利为目的,有的以公益为目的,有的则以艺术创作为目的。如果要求所有的使用都要取得许可,则会极大的限制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播和发展,这与保护和拯救民间文学艺术的初衷相违背了。所以,其使用的许可权应是有限的。对于商业营利目的的,应许可并支付报酬,而其他的则以合理使用为要件即可。

以上就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一般作品的保护在一些方面的不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其不同于一般作品的特性,如集体性,变异性等,使其保护也变的复杂。在实践中,仍有许多地方需要法律来明确,如发生侵权时,应该有专门的机构来主张权利,避免有多个机构主张权利或无人主张的情形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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