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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国内外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加以保护的呼声愈发高昂,联合国也出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条》等法律文件对其加以保护。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明确有权主张权利的权利主体。但是我国相关立法较为缓慢,仍未颁布正式的法律条文。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已经不足以涵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全部保护内容,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应综合考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保护与发展的实践中所存在的权利归属问题,形成以民族群体、地域群体为核心的原生态著作权权利主体。并且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私权保护的基础上,对未找到合理的权利继受人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设置公权力下的集体保护,从而在制度层面上对权利主体加以确定,注意利益平衡原则,减少纠纷。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及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属于民族的文化财产,包括民间故事、民间歌曲、民间舞蹈、民间绘画等各种类型,通过模仿或其他口头形式世代相传。法律意义上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特定族群中不明身份的人创作、反映该族群的文化特点与价值观念,并在该族群中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作品。在我国大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处于自由传播的状态,并没有限制其传播的法律也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制作和表演的人等加以限定。而对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常见划分标准有两种,一是地域划分,如陕北民歌,是当地的生活环境与人们情感碰撞出的产物,是人民生活的真实反映。二是民族划分,如苗族民歌。

二、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获得保护的方式以及面临的障碍

现阶段针对大部分由传承人或者收集者、记录者、表演者在相关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中加以发展、改编、创新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我国主要通过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但是对于其他原有的民间艺术作品,无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还是《著作权法》中尚未出台的“另行规定”都不能进行合理高效的保护。

(一)著作权领域内模糊的保护范围著作权法作为私法与民间文学艺术所体现的公共利益相矛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能对私人权利益完全垄断,其是由某个地域或某个民族的群体创造产生的,体现着集体的智慧,因而还包含公共利益和民族利益。并且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有固定载体作品,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大多以口头形式相传,不具有固定载体。笔者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应当由著作权但不限于著作权制度加以规范。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的利益,但是群体具有广泛性因而并不是一个明晰的权利主体。由于权利管理主体的不确定以至于弱化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保护程度层次不齐,保护现状极为消极,并且引发相关权属纠纷问题。

三、完善并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一)建立传承人制度传承人是指植根于社区,以活态保护的方法,能够掌握并传承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由国家赋予其一定的权利义务的人。

(二)民间自主创建的信托管理组织由历代传播该民间文学艺术作

品的人自行组织建立,其基于信托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交给受托人占有,使用,处分,但是约定将获得的财富交给特定的人或用于实现特定的目的的制度。不仅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到更好的传播和保护,也有利于受托人获取经济利益,从而在进行受托管理以此形成良性循环。

(三)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其法定代理机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集体价值利益的属性,而私权是与之相对立的。因此,由相关民族或者地域的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其法定代理机构,使得公权力介入涉及民族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部分,从而更好的处分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1914年3月20日在伯尔尼补充完备, 1928年6月2日在罗马修订, 1948年6月26日在布鲁塞尔修订,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 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 1979年10月2日更改

本同盟各成员国,共同受到尽可能有效、尽可能一致地保护作者对其文学 和艺术 作品所享权利地愿望和鼓舞,承认一九六七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地修订会议工 作的重 要性,决定修订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的公约文本但不更动该公约文本第一至二 十条和 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经交验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适用本公约的国家为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享权利结成一个同盟。 第二条 1.“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 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学作品;讲课、演讲、 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配词 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实 用艺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 立体品。 2.本同盟各成员国得通过国内立法规定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种类得作品如 果未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便不受保护。 3.翻译、改编、乐曲改编以及对文学或艺术作品得其他变动应得到与原作 同等得保护,但不得损害原作得版权。 4.本同盟各成员国对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得官方文件以及这些文件得正 式译本得保护由其国内立法确定。 5.文学或艺术作品得汇编,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凡由于对材料得选择和 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得,应得到相应得、但不损害汇编内每一作品得版权得保护。 6.本条所提到得作品在本同盟所有成员国内享受保护。次种保护系为作者 及其权利继承人得利益而行使。 7.在遵守本公约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得前提下,本同盟各成员国得通过国 内立法规定其法律在何种程度上适用于实用艺术作品以及工业品平面和立体设计,以及此种作品和平面与立体设计受保护得条件。在起源国仅仅作为平面与 立体设计受到保护得作品,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只享受该国给予平面和立体设 计得那种专门保护;但如在该国并不给予这种专门保护,则这些作品将作为艺 术作品得到保护。 8.本公约得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得社会新闻。 第二条之二 1.政治演说和诉讼过程中发言得言论是否全部或部分地排除于上条提供得 保护之外,属于本同盟各成员国国内立法得范围。 2.公开发表得讲课、演说或其他同类性质得作品,如为新闻报道得目的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但我国法律却未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保护方法,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特别是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本文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及其法制现状、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对策三个方面作以探讨,以期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独创性认定;保护期限 随着最近几年一系列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关的重大事件出现,公众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有了一定的了解及认识。因为有了了解及认识,我们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是我们要探索、研究的论题。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述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及特点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个社会群体(民族或地域)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中创作出来的,无法确定原创作人,通过长期演变、世代相传逐渐形成具有地域色彩反映该群体的文学艺术特点,同时能以有形的方式复制的智力成果。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1、内容上的文艺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文艺性是从民间文学艺术字面上就能体现出来的。之所以称之为民间文学艺术,那么文学和艺术价值是其具有的特点之一。并非由特定社会的群体或能够代表该群体的个人创造、保持、发展并体现该社会文化或社会生活特征的元素都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些体现社会文化或社会生活特征的元素应该在文学或者艺术方面具有值得传承和品鉴的价值,即应该具有文化属性,拥有着能够延续文化多样性的功能。 2、主体的集体性与不确定性 民间文学艺术必定是经过很长时间传承和发展下来的,那么既然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历史,就必定经过众多人之手而得以流传,否则民间文学艺术就①严永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载《知识产权》2009年第3期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doc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是特定民族或者世代居住于同一地域的特定群体在长期共同生活和劳动中不断创作、积累而产生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文化、经济和政治价值,亟须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其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是该领域当今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通过对版权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两种主要法律保护模式的客观比较可见,其间并不存在根本差异,仅有具体保护路径之别。民间文学艺术在保护客体、保护目的、保护方式等诸多方面与传统版权客体具有较大差异,特殊权利保护模式能够更为充分地体现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需求,为较优选择。此外,在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制度中应当融入公法性质的保护手段,并整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保护方式,以求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全面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特殊权利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民间文学艺术(TCES/EoFs)是人类最宝贵的精神财富和文化遗产,是各个民族赖以彰显其个性的最重要特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关系到各个不同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也关系到国家文化凝聚力的形成和延续。遗憾的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至今都存在着关于权利性质、权利主体、保护模式等方面的争议,遑论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了。其中,法律保护模式问题不仅直接影响

国家的立法,而且关涉其他争议问题的解决。有鉴于此,笔者将从分析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的特点入手,提出有关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立法建议。 一、几个相关概念的区分 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界定是一个必须首先明确的问题。在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对民间文学艺术有几个十分相似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几个概念分别在不同的法律文件或场合出现,各有所指。“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的规范性解释,首先出现在197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共同制定的《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以下简称《突尼斯示范法》)中。《突尼斯示范法》将“民间文学艺术”定义为:在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可认定由该国国民或种族群落创作的、代代相传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①从这一概念的界定上可以看出,“民间文学艺术”实际上指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即包含着“民间文学”这一特定要素的一种作品。正是从这一点出发,《突尼斯示范法》将其归入版权范畴内进行保护。1977年《关于建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以下简称班吉协定)也对“民间文学艺术”作了界定。其附件7第46条将“民间文学艺术”定义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技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作品。这是关于“民间文学艺术”最为宽泛的规范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 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几代人的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活动过程的产物。例如我国的龙,由仰韶文化的鱼纹龙进到周朝的蛇纹龙,经汉、明、清,龙的造型一直发展到今日的龙,龙的创作的演变史已达几千年。 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丰富。《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第二条规 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一)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二)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2)乐器;⑶建筑艺术形式。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表现形式有文字、口述、音乐、戏剧、舞蹈、美术等作品。生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科学观点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创作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

群体。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还可以指几个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具体的作者。表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某个说唱人、舞蹈人,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例如,黄南藏族自治州同红县土族聚居的年都乎村有一种“於菟”舞。 “於菟”是春秋战国时期楚人对虎的称谓,从“於菟”舞里可以依稀 看到两千多年前楚人祭祀山神舞蹈的情形。“於菟”舞在年都乎村口教身授,代代相传,每年农历11月20日祭山神的时候,村民们都表演“於菟”舞。可以说,年都乎村视为“於菟”舞的作者,饰“於菟”的村民是“於菟”舞的表演者。 第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属于创作、保存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例如,广西宁明县的山崖上,有一组蛙状人群舞蹈的岩画,它是两千多年前祭祀舞的阵式图,而今天娥县的蚂*3舞正是岩画中舞蹈的再现。蚂*3舞作为一种舞蹈作品,它的权利属于天娥县表演蚂*3舞的村落。 第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保护,不受时效的限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修改权永远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享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亦不存在保护期间。对此,突尼斯样板法认为, 民间作品是共同创作的作品,总有尚未去世的作者存在,因此,对民间作品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六,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属于合理使用,即使营利使用,也不需经许可,不支付报酬。如艺人演唱《格萨尔王传》,无需经许可,无需向藏民族付酬。

著作权的主体有哪些

著作权的主体有哪些 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一)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指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但是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行修改的。 1.被视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也是著作权主体:比如:北京师范大学生物系;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就是作者。(但不能说没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 (二)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六)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遗产可以继承。第16条还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公民在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三)未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 (四) 国家 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国家作为著作权主体也有几种情况: 1.作者身前将作品原件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或者将已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 2.作者通过遗嘱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他死后赠送给国家,国家成为著作权主体; 3.作者死亡后,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

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珍贵的文化遗产,对其提供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案例为例,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结合国外法律对于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式,包括:非洲国家、英国、澳大利亚的实践做法,得出完善我国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建议:确定权利主体,区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用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创作的作品,规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邻接权人的权利义务。 论文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各民族的发展过程中都留下了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些作品是各族人民乃至全人类的珍贵财富,他们是人类知识财富的结晶,是一代代传承下来的丰硕文化果实,我们在惊叹于古人的智慧的时候也应该把它们再继续的传承下去。现实中,已经发生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纠纷,更提醒我们,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与保护需要法律的支持。 2000年白秀娥应邮政印制局之约,为邮票印制局印制蛇年生肖邮票设计、制作了多幅以蛇为题材的剪纸,后提交给邮票印制局,邮票印制局选择了其中的4幅,将复印件留存。于2000年11月27日,邮票印制局向白秀娥支付了970元的资料费,白秀娥向邮票印制局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生肖邮票资料费九百七十元整。”后来邮票印制局的设计师呼振源在白秀娥的剪纸基础上设计了邮票图稿,并被邮票图稿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为蛇年生肖邮票的图稿。由此,白秀娥认为她的著作权受到侵犯,起诉国家邮政局和邮票印制局侵犯自己的著作权。而被告认为剪纸作品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该案不禁引发了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应该对其进行保护?一部分人认为白秀娥的作品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为白秀娥所剪的图案是我国陕西地区流传的蛇图剪纸图案,她剪的是一代代延传下来的作品,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个人不享有著作权。 另一部分人认为白秀娥的剪纸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是其个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因为白秀娥不是单纯把陕西地区流传的蛇图剪纸图案原样照搬,而是在其中加入了自己的思想情感和创意,白秀娥只是用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式作为载体来表现自己的思想和作品,要区分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式创作的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剪纸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白秀娥就是用这种形式表现了她自己的思想。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随着而来的问题就是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国外是如何规定的,有没有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我国应该如何对这一类作品进行保护,本文就将对这几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体现在下列几部法律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国务院却没有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图

民间文学的艺术特征

浅谈《巧女故事》的艺术魅力 【摘要】:德国作家马克斯?韦伯说:“科学的研究领域不以“事物 ..”的“实际”联 系为依据,而是以“问题 ..”的“思想 ..”联系为依据。凡在以新方法探索新问题并且揭示意义重大的新观点的真理借此而被发现的地方,一门新的“科学”就形成了。” [1](p19)而我则认为民间文学就是这样一门新的“科学”,民间故事是广大民众创作并传承的反映人类社会生活以及民众理想愿望的口头文学作品。在我国民间,各地民众对讲述民间故事有各种称呼,如“讲瞎话”、“讲古”、“讲经”、“说白话”、“摆龙门阵”等等,那么现在我就浅谈一下《巧女故事》艺术魅力的理解。 【关键词】:故事情节;丰富想象;情节程式化;艺术魅力;叙事艺术 在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学宝库中,巧女的故事是封建社会劳动人民的创作。早在晋人裴启所撰的《语林》中,已经记录了两则巧妇能言善辩而压倒文人的故事(原书已佚,见《北堂书钞》卷一三七、《艺文类聚》卷二十五引)。从巧女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民间故事的无穷的艺术魅力。 《巧女故事》体现我国民间故事非凡艺术魅力有哪些呢?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论述。 一、传奇的故事情节 (一)、从故事情节来看,《巧女故事》讲的是一个名叫张古老的老头儿为自己第四个儿子找媳妇的故事,故事一开头指明了张古老其他三个儿子跟儿媳都不大灵活,随后就说张古老想要找一个聪明的姑娘做四媳妇来帮自己管理家事。于是他就想了个巧妙的法子让三个儿媳回娘家探亲,告诉她们说:“大媳妇住三五天,二媳妇住七八天,三媳妇住十五天。三个人要一同去一同回来。”[2](p476)要三个媳妇带东西孝敬他,他说:“大媳妇替我带一只红心萝卜回来;二媳妇替我带一只纸包火回来;三媳妇替我带一只没有脚的团鱼回来。”[2](p476)三个媳妇没想太多就答应了,可是后来才发现她们没法做到公公要求的事就大哭起来,正好遇到巧女就把张老古要的东西告诉了他那三个媳妇,结果到他的三个媳妇返家时,真的带回了他想要的东西,并且是一块回来的。张老古就纳闷他的媳妇们没那么聪明怎么会知道她想要的呢,于是就问他的三个媳妇知道真相后,就这样把巧女说给了四儿子。 就上述的故事情节而言则充满着很大的偶然性、传奇性和戏剧性,新巧奇妙。俗话说“无巧不成书”,而这句话里包含着深刻的辩证法思想。民间故事的奇巧就在巧女故事中得以体现,就在张老古三个儿媳妇遇到困难而无计可施时,碰巧就遇到巧女从此经过,便是故事得到进步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摘要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中华文化瑰宝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丰富性、时代性、特色性根植于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生活之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同时,伴随着文化产业的崛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其特有的优势创造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然而,21世纪以来,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纠纷案件不断涌现,在全球强势文化的压制和摧残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全球化、公占化、商品化,严重的影响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多样性和丰富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迫在眉睫。从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现状来看,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对其进行规范和制约,当从其立法尝试和实施现状来看,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此,本文以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背景和意义入手,综合研究和对比了国内外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和方式,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和基本特征,分析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尝试和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构建与完善策略,从现行法律完善和特别法构建两个方面,综合分析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和原则、范围和内容、归属和继承、设计与维护,希望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维护具有一定的借鉴性意义,从而更好的推动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与昌盛。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法律完善

Abstract Chinese culture, has a long history, profound,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hinese cultural treasures, with its richness, times, characteristic roots with Chinese and the Chinese people's life, has a strong vitality. At the same time, along with the rise of cultural industries,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by its unique advantage has created a huge economic and social value. Since the 21st century, however, the legal disputes about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under the suppression and destruction of strong global culture,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by globalization, and accounted for, the commercialization, seriously affected the diversity and richness of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the protection of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is imminent. Legal protection for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works in China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our country's copyright law, trademark law and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standardize and restrict, when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islation to try and implement,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China still has certain problem, therefore, in this paper, 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from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the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 of comprehensive study and contras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 protection of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works at home and abroad experience and mode, according to the definition of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and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analyzed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China's legislation to try and protect the status quo and existing problems, and thus put forward the our country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of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y, from the current law and special law to build two aspects,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the purposes and principles of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wnership and inheritance, scope and content, design and maintenance, to the works of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in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intenance vb.it has certain reference significance, so as to better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cultural industry and

法考真题解析: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doc

法考真题解析: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 公约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第44题(2017-1-44) 甲国人迈克在甲国出版著作《希望之路》后25天内,又在乙国出版了该作品,乙国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甲国不是。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希望之路》首先在非缔约国出版,不能在缔约国享受国民待遇 B.迈克在甲国出版《希望之路》后25天内在乙国出版,仍然具有缔约国的作品国籍 C.乙国依国民待遇为该作品提供的保护需要迈克履行相应的手续 D.乙国对该作品的保护有赖于其在甲国是否受保护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依据《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有权享有国民待遇的国民包括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两类情况。作品国籍针对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 选项C错误。《伯尔尼公约》的自动保护原则要求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即应自动予以保护。 选项D错误。《伯尔尼公约》的版权独立性原则体现为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著作权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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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通过了解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及法律保护的现状等问题,可以为其日后的保护与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建议。 知识产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与利用时遇到的一大难题,基于其内涵较为丰富,各种不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对其表述也不尽相同。《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对其定义为:“在本国境内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组织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将其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确和价值通过模仿和其他形式口头相传”。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做出具体规定,学界对其定义众说纷纭,如刘春田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

术作品通常既没有确定统一的版本,也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会群体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宗教信仰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吴汉东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者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依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类:(1)文学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诗歌、传说、神话、史诗等;(2)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器乐等;(3)动作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戏剧等;(4)物质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服饰、雕塑、剪纸、刺绣、编织、蜡染、民间建筑等;(5)其他表现形式。 不管对其如何表述,但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主体上的群体性 民间文艺作品的最初创作者可能为个人,但在历史的发展中,民间文艺作品因其所具有的特色而被某个群体所接受,并由该集体不断发展并延续下去。在延续过程中,集体中的每个人都可能因其对该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中所做出的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413485538.html,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在我国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就是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行修改的。那么卖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怎样的?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讲解吧。 著作权主体 1、简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作者。由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可以分为两类,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首先,自然人是原始作者。一般而言,创作是指作品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这个过程只有具有思维的自然人才能完成,因此只有自然人才能够直接创作作品。自然人作为作者在创作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过程中,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因而其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应当享有原始和完整的著作权。其次,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作者。自然人以外的社会组织事实上不可能成为作品的创作者。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明确规定法人甚至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均可以被视为作者,而获得相当于自然人作者的原始著作权主体地位。一方面,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被视为作者,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作者,作者只能是自然人这一原则并没有被改变;另一方面,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需要符合必要的条件,如创作作品的活动是由其组织的,所创作的作品代表的是组织的意志,应当由该组织承担责任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了对外国作者的保护,这里的外国作者既包括创作作品的外国自然人,也包括被视为作者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能包括无国籍人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外国作者的三种情形:外国作者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外国作者的所属国或经常居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doc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概述 ( 一) 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 据1976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突尼斯通过的《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样板版权法》中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解释,民间文学艺术通常是指在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可认定由该国国民或种族群落创作的、代代相传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摘自: ( 二) 民间文学艺术的基本特征集体性、传承性、地域性。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法律制度 自20 世纪60 年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提上议程。中国期刊网《伯尔尼公约》第15 条第4 款规定了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伯尔尼公约》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未出版的,而又确信于本公约成员国之作者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虽没有明确提出民间文学艺术,而是当做一类特殊作品。1976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UNESCO) 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突尼斯样板版权法》中专门规定了关于本国民间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条款。1982 年,又正式通过《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性特别条款》。实际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给《伯尔尼公约》第15 条加标题时,已明文加上民间文学艺术。 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状 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民间文学艺术更是丰富多彩,

这些民间文学艺术都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民间文学艺术面临巨大的危机。 ( 一) 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出现断层。虽然近几年我国掀起了一股非物质文化遗产热,但与此同时这些优秀的文化遗产也在迅速消失。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无人,面临失传危机。肩负着传承责任的继承人们,有很多都舍弃了这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选择了科技替代物。 ( 二) 民间文学艺术缺失法律保护。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法律法规。1990 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 条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国最权威学术网直至2010 年第二次修正,我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还是这一条,体现出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滞后性。这也直接导致了民间文学艺术权利纠纷,如《乌苏里船歌》纠纷、王洛宾民歌署名纠纷等。海量每日更新此外,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保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也面临着发达国家的利用危机,美国迪斯尼公司利用我国的民间文学创作了动画片《花木兰》,在全球获得了高达5 亿美元的票房收入,但美国电影公司不但没有支付给中国任何相关费用,反而指责中国对该片盗版。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措施 ( 一) 进一步提高群众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意识 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宣传保护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意识。地方政府可以在可持续基础上开发、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如通过举办展览会、创立旅游文化等方式,将该区域的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推广、固定,建立相关机制激励老一辈艺术家传艺,小一辈学艺,将宝贵的民间文学

著作权的主体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职务作品中,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有() A. 某县县长在该县人代会上所做的工作报告 B. 某程序员利用公司的电脑及资料开发出的一套新型软件。就该软件的质量,由公司承担责任 C. 大学教师江某为便于教学,根据教研室安排,多方查找资料,搜集整理了一套《民法学资料选编》 D. 技术员宋某利用厂里的资料及设备,完成了某新产品设计图纸一套。该图纸是该厂为另一厂家完成的一系列图纸之一 2.某购得《毛主席在》油画一幅,则他() A. 一并获得该油画的著作权 B. 一并获得该油画的复制权 C. 一并获得该油画的发行权 D. 一并获得该油画原件的展览权 3.公民甲、乙、丙共同创作了一部文学作品。该作品由甲、乙、丙三人共同策划,由甲、乙执笔各完成作品的一半,后来三人就该作品的著作权发生争议,按法律规定() A. 该作品的著作权由甲、乙、丙三人共同所有 B. 该作品的著作权由甲、乙共同拥有,丙不拥有著

作权 C. 该作品的著作权有甲、乙共同拥有,丙不拥有著作权,但应分得适当的除稿费自海外的著作权收益 D. 该作品的著作权由甲、乙、丙共同拥有,但丙不拥有稿酬,稿酬由甲、乙平分 4.著作权的主体() A. 只能是公民 B. 可以是公民、法人 C. 只能是法人 D. 只能是国家 5.甲、乙两人系同事,甲曾委托乙创作一剧本,乙碍于情面答应为其创作,但双方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也未作出明确的口头约定。乙按时完稿交甲审阅,甲看后让乙再修改。后甲因工作调到外省工作,乙完成作品即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表。甲知悉后,提出著作权属于自己,以法律规定,此剧本的著作权由()A . 甲、乙均不享有B. 甲、乙共同享有C. 甲一人享有 D. 乙一人享有 6、强7岁,有绘画天才。他作的画很受人们的喜爱,有的还获了奖。强对他的绘画作品:() A. 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不论作者由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目录 一、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2) (一)概念 (2) (二)主要特征 (2) (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2)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的现状与保护的迫切性 (3) (一)国内现状 (3) (二)国际现状 (3) (三)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的迫切性 (4) 三、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难点 (4) (一)创作主体的群体性和不确定性 (4) (二)作品的延续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5) (三)不同于衍生品与再创作作品 (5) (四)现有法律的过度保护 (6) 四、关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设计的建议 (6) (一)明确创作主体 (6) (二)明确保护范围 (7) (三)加强无期限保护 (7) (四)明确以鼓励创作与维护创作主体的权益为立法核心 (8) 结论 (8) 致谢 (8) 参考文献 (9) 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构成部分,这种精神财富全人类共享,是群体的共同成果,但目前这种重要文化遗产,在法律法规的保护上却不够健全,对其存在和发展受到了造成了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保护主体的不确定、过度保护等问题,面对此问题,我们进行了系列研究调研,利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多角度多层面阐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处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从创作主体、保护范围等角度给出立法建议,以对保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 一、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一)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者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音乐形式(民间,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及戏剧等)以及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属于一种具有地域性和文化性的艺术作品,不同国家对其的重视程度各不相同。但是,各个国家都有相关的保护措施各不相同,当然对其的保护力度也是急需加强的。 (二)主要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某个群体在生活中形成的,它体现了该群体的价值取向,以及长久以来影响该群体的生活方式。从古至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生命力旺盛,各个地区各个民族都有属于自己的文化瑰宝。但是,总体来看,整个文化技术品呈现出一定的相似特征,这些特征主要包括群体性,创作主体不明确,地域性,表现形式多样性,变化多样性等特点。 群体性,主要是因为这类作品,都是一个群体,或者一个部落所创作的,所以是全体的成果。既然是一个群体进行创作,自然整个作品的创作主体也不会很明确,那么就构成了创作主体的不明确性。除此之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属于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自然也就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很多作品自带地域性的特征,只要一提便可以知晓是何地域的作品。并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没有规定性的格式,表现方式各不相同,形式出现了多样化的特点。除此之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人们一代代传承下来的,这些作品传承的过程,难免会出现一些改变以及加入一些新的元素进行创作,尤其是口头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更容易发生变化,自然作品也会发生变化,而且形式的各不形同,也会使其具有一定的多样性。 (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法学专业学生于艳 指导教师罗良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滞后的现状威胁着人类文化的多元性以及国家、民族长久以来积聚的文化瑰宝。历史和时政分析证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性。著作权保护是现行法律保护的主要手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也是多层次的。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传承人等相关主体则依其付出的劳动的性质获得相应的著作权或其他权利。同时应当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构建相应的法律保护机制,并不断进行探索和健全。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著作权内容;

保护机制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Folklore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YU Yan Tutor LUO Liang Abstract:The current situation that the legislation of folklore lag behind is threatening the diversification of the cultural treasure which is accumulated for a long period form all nations.The history proved that the folklore posses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work that belong to the copyright.The protection of the chief medium in the light of law.The chief part of this right is also various.It’s certain that the group which creat folklore are the chief part.Others who pay out labour can receive relevant rights.It should to set up special protection mechanism and amend it continually. Key Words: folklore;the chief part of the right;the content of the copyright;protection mechanism

著作权民事诉讼主体侵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著作权民事诉讼主体侵权的法律规定有 哪些 著作权对于作家来说时间十分重要的事,那么,著作权民事诉讼主体侵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如果著作权涉嫌被侵权,就会有相应的处罚,所以对于民事诉讼主体机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自己的权益一旦被侵犯就应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对于作家来说时间十分重要的事,那么,著作权▲民事诉讼主体侵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如果著作权涉嫌被侵权,就会有相应的处罚,所以对于民事诉讼主体机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自己的权益一旦被侵犯就应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主体,是指在中国诉讼理论中,通常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进行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诉讼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包括在诉讼中行使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和为维护自身权益参加诉讼,与诉讼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行使审判权,其诉讼行为决定着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居于主导地位的诉讼主体,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诉讼行为直接影响着诉讼程序的发

生、变更和消灭行政诉讼理论袭用了这一概念,其涵义和范围与民事诉讼相同,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对于著作权民事诉讼主体侵权的处方式。 主体 一般而言,非专有被许可人所取得的使用权具有受限的排他性,并不能对抗造成其损害的第三人,故非专有被许可人并不享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但司法实务中,当许可合同事后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对诉权行使作出特别约定或明确授权时,法院一般也认可普通被许可人(非专有使用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认为这是对诉权的特别约定或授权。 这主要是从解决纠纷的必要性与实效性角度考虑,并从实质判断上认定侵权之诉的原告资格问题。正因为如此,同一权利不同主体都可主张权利而成为原告的现象已十分普遍,甚至出现个别权利人通过所谓合同约定,将几首音乐作品的诉讼权利授予律师事务所,并明确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提起诉讼,出现律师事务所直接成为商业维权案件原告的极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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