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合同法知识讲座(3)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作者:祖月

来源于:公共商务信息导报2006年4月28日第11版

合同的目的是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作为民、商事合同,其订立的前提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相互平等,意思表示真实、自主、自愿,而无强迫或受到干预。与此同时,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Conclusion of contract),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订立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也是当事人履行义务、享有权利、解决纠纷及请求法律保护的依据。合同订立时,要注意如下法律要件:

1、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须有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这一规定,正是对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作出的限定。

例如,签订货物进出口合同必须要求当事人具备经批准或合法登记过的进出口经营权。对经营性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组织,其缔约能力应当与核准的经营范围相一致,其他当事人的能力也应当与法人登记或其设立宗旨相一致。

2、合同订立的方式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基本程序,只要一方当事人的要约被另一方当事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1)要约

要约(Offer),又称发盘,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一方当事人向他人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做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要约的相对人,称为受要约人。当事人就缔结合同交换意思表示的过程,《合同法》中称其为要约与承诺。

(2)承诺

承诺(Acceptance),又称还盘,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做出承诺的人,为承诺人,即受要约人。承诺的相对人为受承诺人,即要约人。

承诺是一种意思表示,承诺的形式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的承诺,含口头承诺和书面承诺;默示的承诺,指推定行为。承诺没有发出承诺通知,但按照要约的要求履行了一定行为,该履行行为表明行为人有承诺的意思,即推定为承诺人已承诺,合同成立。

承诺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明示的承诺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默示的承诺于推定行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导致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承诺归于消灭。

二、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Contract Establishment),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标志着合同产生和存在。

1、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成立始于承诺生效,它是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的结果。所以,合同成立必须有以下两个要件:须有两方以上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经协商一致,达成合意。

合同不具备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形:一人自行订立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合同的客体不确定;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2、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是指承诺生效的地点。假如采

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的成立时间

要式合同的成立的时间,为完成特定手续的时间;不要式合同的成立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要约人指定特定的电子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以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要约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三、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Effect of contract),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它并不是来自当事人的约定,而是由法律所赋予的。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合同有效与无效问题。

1、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必须具备三个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合同无效: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还对可撤销合同和合同效力待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可撤销合同是产生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期限的,一般是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年之内。

合同成立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生效是解决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两者往往同时发生,关系密切,互为一体,即: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的法律效力又是合同履行的基础。

三、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Contents of contract),主要是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除少数由法律直接规定外,绝大多数合同内容由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行协商确定,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背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为了示范较为完备的合同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如下条款,提示缔约人: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一约定的目的在于明确合同当事人,使其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

2、标的。即指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可以是财物、劳务、工作成果、知识产权。

3、数量。即指用计量单位和数字来衡量标的的尺度,它决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大小。我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数量计量标准作了相应规定。

4、质量。即合同标的的具体特征,是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指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即指当事人全面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即指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守约方免受或减少损失的法律措施。

8、解决争议的方法。即指有关解决争议的程序、法律适用、检验或鉴定机构的选择等。如仲裁条款、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等,是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

总之,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的订立与效力,是合同行为的主要程序,也是《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论劳动合同的效力

论劳动合同的效力 摘要: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以劳动合同效力为媒介,是整个劳动合同法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现实中,劳动者往往不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对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规欠缺一定的了解,往往导致合同最终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致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劳动合同的效力判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劳动合同效力的基本定义、概念、现行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之间做出的突破,来为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体系献出微薄之力。 关键词:劳动合同的效力;约束力;劳动法 一、劳动合同效力的含义及判断标准 (一)劳动合同效力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劳动合同依法具有的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效力体现着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引导和评价,是劳动合同法律属性的充分体现,是劳动合同走向合理、公正、效率的保证。劳动合同目的是否预期实现及实现程度,完全取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位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制度,分别涉及劳动合同无效、部分无效以及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①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劳动法相比,有若干进步性规定。劳动合同法明确列举了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三种情形,内容更加明确具体,增强了可操作性;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变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从某种程度上扭转了劳动法评价劳动合同效力的武断和粗暴;劳动合同法充分考量了劳动合同的特殊属性,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比较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自始无效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1]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论合同效力、意义及状态

论合同效力、意义及状态

论合同效力、意义及状态

论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规定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四种效力类型,与此对应产生四种效力类型的合同,本文根据不同的效力状况进行相应的具体研究。 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首先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进行分析讨论,是因为其对四种效力类型合同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我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尽管其二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论是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现实中,很多合同都分为合同签订或成立的时间,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可。因此我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当是性质不同但又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而且《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等也规定了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才生效的情形,也证实了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所存在的差异。 三、有效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只不过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不违反法律”具体表现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结合到《合同法》第10条等规定来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我认为,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从《合同法》第44条来看,就是要“合法”。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会有“有效”的可能。 四、无效合同 (一) 无效合同概述。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不一定“依法”),但由于其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或要求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其特征为:1、合同已经成立。没有成立的合同当然无法进行讨论是否生效的问题;2、合同无效的效力表现在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3、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其违法性,而且是违反了法

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了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的旱地亩发包给乙方经营使用。地块四至为: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二、土地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计算办法:每亩每年元,亩每年共计人民币(大写)(¥:)。 四、付款与租金调整方式:承包金一年一付,每年的月日前乙方必须全额付清当年的土地承包金给甲方,以现金方式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租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调整幅度依据市场价格确定,最高幅度不应超过原承包金的%。

五、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分配和使用,如因分配或使用不当而引起甲方与村民的矛盾与乙方无关,由此影响了乙方的生产经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租赁期限内甲方必须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的,甲方必须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 八、乙方不得私自转包或以其他方式流转所承包甲方的土地,如要转包或以其他方式流转,须经甲方同意并报镇政府批准。 九、乙方应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乙方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损害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十、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十一、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十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从一个合同法案例看对合同效力问题的认识

从一个合同法案例看对合同效力问题的认识 摘要:在案例中,被告吉祥服装厂在采购布料时误以为是纯棉布料并将其制成成品卖给原告,并没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是欺诈行为。但是,由于原告和被告都发生了错误认识,并且此种错误认识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利益,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予以变更。 关键词:重大误解合同效力 案例 1996年8月10日,吉祥服装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华商厦(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大华商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16日签订了合同。当时,吉祥服装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布料,大华商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对此没有异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吉祥服装厂向大华商厦提供按样品及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9000件,总价款为360000元。 一个月后由吉祥服装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地,大华商厦按样品验收后于1-5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付清。 8月25日,吉祥服装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的地点,大华商厦验货后认为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但是,9月1日,有一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 大华商厦立即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后证实确实不是纯棉布料,里面含有15%的化纤成分。大华商厦认为吉祥服装厂有欺诈行为,于是函告吉祥服装厂前来协商,要求或者退货或者每件成品降低价款10元。吉祥服装厂则辩称:其厂业务员去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的价格购买的,有发票为证,且当时拿样品给商厦看时,商厦也认为是纯棉布料,因而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退货,如果退货每件成品只能降低5元,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此后,商厦主管人员调离岗位,此争议被搁置,直至次年9月26日,商厦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制成品,并要求吉祥服装厂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民法典合同编

合同编目次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注:暂按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条文顺序编排) ∨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五十五条本编所称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编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浅析合同协议书的效力

浅析合同协议书的效力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经济法论文 题目:浅析合同的效力 院系:商学院市场营销系 专业: 班级: 姓名:齐雷 学号: 指导教师: 123123 烟台南山学院 二〇一六年月 摘要:合同是一种契约,一种保证形式。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是成立合同的目的,以此来保证双方当事人交易的顺利完成。合同的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

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合理地运用合同效力,这样才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并阐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特殊内容。并介绍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各种行为和情况,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作以说明。 关键词: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一、合同的效力概述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协议”。在我国,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它的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才能使合同被法律认可和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 1.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和理解 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狭义的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内容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及合同的效力待定中所称效力均指狭义上的合同效力,即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合同效力中的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不为之的强制状态这种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

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承 包合同无效吗 篇一:村委会内部管理行为的规定不能对抗合同第三人村委会内部管理行为的规定不能对抗合同第三人 ——江苏徐州中院判决张兆民诉沛县双楼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案 --------------------------------------------------------------------- ----- 裁判要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小组的经营管理等事项的办理需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的规定,约束的是农村集体组织的内部管理行为,在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村委会不能以未 经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抗辩合同无效。 案情

1998年5月1日,原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陈庄村民小组为修建本村民小组的下水道,经该村民小组组长朱信朋向原告张兆民借款15500元,并出具借款单1份,同时约定“本借款计息,以年息百分之三十计息。本借款计息自借款之日起,到归还本利息还清止”。20XX年,沛县安国乡 张双楼村民委员会变更为沛县安国镇双楼村民委员会。20XX 年6月26日、20XX年3月2日、20XX年11月12日经沛县安国镇双搂村7个村民小组的联队会计梅良勤分别偿还5500元、500元、5000元,但未说明偿还的是本金 还是利息。 原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陈庄村民小组向原告 张兆民借款时,未经该村民小组会议讨 论决定。 原告认为,原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陈庄村民小组是被告的下属单位,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500元、利息54100元。被告则以借款合同未经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抗辩借款合同无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裁判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及被告的责任范围问题。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村

第42讲_合同的订立(2)

第1单元合同的订立 考点4:承诺(★)(P215)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很可能构成新要约,而非承诺); (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提示】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方式 (1)承诺通常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2)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以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 3.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承诺的迟延承诺的迟到 行为形态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 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 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 法律效果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 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 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例题·单选题】2017年4月24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本人欲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螺纹钢100吨。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达甲处。因已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另售他人。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 B.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C.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权以承诺迟到为由撤销要约 D.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 【答案】D 【解析】甲应当及时通知乙承诺已经迟到且不接受,否则,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生效,乙有权要求甲依约履行。 4.承诺的生效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自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5.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 【提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不能撤销,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属于违约。

试论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

试论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 目录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 1.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为的行为…………………………………………… (1) 2.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有偿行为……………………………………… (2) 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4) 1.无代理权人“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是否都值得保护? (4) 2.相对人的信赖客观上有无应当信赖的理由?………………………… (4) 3.相信表象的相对人主观上应否不具有过失?………………………… (4)

4.对于善意无过失而信赖表象的人,法律上可提供怎样的保护?…… (5) 5.令本人对相对人负责时,究竟应就何种代理权存在的表象负责?… (5) 6.本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是否以有过失为条件?…………………… (5) 7表见代理的效力如何?………………………………………………… (6) 三、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 (7) 1、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即第三人,下同)的关系(7) 2..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 (7) 四.可撤销合同………………………………………………………… (7)

1.《合同法》的规定 (7) 2.《合同法》规定的利弊 (8) 3.关于可撤销行为的性质 (8) 4.关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9)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结合《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来探讨合同行为效力方面的几个特殊问题: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三、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四.可撤销合同。 [关键词] 合同行为效力 《合同法》第三章为“合同的效力”,规定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问题。只有依法有效成立的债权合同,才能在当事人间形成合同债的关系,合同之债的效力则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四章和第七章。)

村委会能否作为原告主体起诉确认《承包合同》无效

一、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清市渔溪镇东际村民委员会(简称东际村委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水利。 2002年因林木病虫害,东际村顶田门、西洋厝至小东湖两片林木由原告组织实行成片砍伐。砍伐后,原告为了营造速生丰产林巨尾桉,经该村“两委”会议决定,于2002年12月11日张贴布告招标,把该山场发包给人营造巨尾桉,承包金每年每亩15元左右起标。该村村民被告黄水利参加投标中标后,双方于2002年12月1l日签订了《承包营造巨尾桉林合同书》。该合同把顶田门、西洋厝至小东湖两片林地计1048亩面积发包给被告经营,约定承包期为50年(2002年12月11日至2052年12月10日),承包金每亩每年13元。被告在成林砍伐出售时,每出售100市斤巨尾桉,应付给原山户(村部指派专人)现金人民币0.6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纳了承包金,并已在合同约定的山地上营造巨尾桉。2003年5月,众多原承包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造成收入减少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原告归还其所承包的林地。故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承包营造巨尾桉林合同书》无效。 二、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其未经村众多承包户同意,强行将众多原承包户的林地进行集中成片重新承包,与被告签订了承包合同,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应确认该合同无效。但原告只提供三份村民承包期限早已超过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合同手册,没有提供现发包给被告黄水利经营的山地原已发包给何人经营且承包期限未过的证据。即使该山地已发包给他人经营且承包期未过,原承包人如有异议,诉权应在原承包人。至于原告没有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擅自把本村的山地发包给被告,属于越权行为。越权行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取决于权利人—村民的能否追认,但原告没有提供大多数村民反对的证据。现自承包合同签订至原告起诉已超过一年,且承包人被告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于驳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宣判后,福清市渔溪镇东际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承包营造巨尾桉林合同书》无效。 二审法院在处理该案时,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东际村委会在没有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将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山地发包给黄水利承包经营,违反了法律规定。但由于黄水利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而且从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起,至东际村委会向法院起诉止,已有二年三个月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关于“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东际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关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三、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理由如下: 《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鼓励交易,即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

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

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及诉讼责任的承担 一、问题 1.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2.分公司能否作为诉讼主体参加民事诉讼? 3.诉讼责任的承担。 二、问题分析 1. 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1)分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对外签订的合同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因非法经营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当无效。 (2)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对外签订的合同 有效。 首先,《合同法》上对于合同签订主体的规定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对于其他组织,《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可以参考《民事诉诉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显然,分公司包括在

“其他组织”当中。据此,分公司具备《合同法》上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其次,学界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分公司必须经过总公司授权并在其授权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否则是无效的。该观点产生主要是基于民法上的代理理论,它认为分公司与本公司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分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可以视为有权代理,合同有效;分工未经授权签订合同属于越权代理或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但是,实际上用代理理论解释分公司签订合同从逻辑、法理和结果导向上来说都是行不通的。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上代理的含义是以他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分公司经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签订合同所盖的章很多也是属于分公司而非总公司。因此,分公司签订合同不符合代理的基本原理,本身就缺乏代理的内核。概而言之,分公司与相对方签订合同是双方行为,不需要总公司确权以追认合同效力。 第二,代理理论并不能解决合同的效力问题。《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即使引用代理理论,出现分公司(行为人)未经授权与相对方签订合同(无权代理)的情况,法律法规也只是明确了责任的承担问题,并不涉及合同的效力问题。

030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该章相对简单,在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也有部分阐述,这里就简单了解知识点就可以了。 一、合同的生效时间 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 503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有效 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四、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 505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五、无效免责条款(前述) 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履行规则

合同履行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 也称正确履行、适当履行、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509条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 注意: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2、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 是指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用其他标的或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来代替合同的履行。 3、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正确。 (二)诚实信用原则(法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 509条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注意:随附义务指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缔约时亦无约定,但基于诚信原则和社会上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 主要内容:1、通知的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2、协助的义务。债权人及时受领债务履行;债权人依约或基于诚信原则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所创造的必要条件。 3、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防止损失扩大。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全面履行义务时,各方均有采取积极措施,以防损失扩大的义务等。 4、保密的义务。合同的内容往往涉及商业秘密。在合同订立、履行、履行之后,当事人都负有保密的义务,也不得为自己的目的不适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其中合同履毕之后为对方保密的义务,以及对原合同伙伴的商业秘密不予侵害的义务,被称之为后契约义务。 (三)节约环保原则(新增) 509条3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四)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是贯穿于合同履行全过程的互助协作精神。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乙方与村委会签订)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乙方与村委会签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乙方与村委委会签订范本) 甲方:××县××镇××村民委会 乙方:身份证号: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流转的方位、面积和方式 流转土地所在方位:××。流转的面积为××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流转方式为转包。 二、甲方流转的土地中涉及到已经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给农户的土地,必须在取得承包农户委托书的前提下,向乙方进行转包,并将委托书的复印件报乙方和鉴证机关各一份。

三、流转的期限为五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止。 四、流转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转包的租金为每亩每年××元,如果国家经济政策发生大的变化,租赁价格与周边土地租赁价格有较大差距时可由双方协商调整租赁价格。

2、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县乡排涝水费每亩××元由甲方负担。 3、协议签定以后,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万元的保证金,待支付流转费时扣除。每年的租金必须在×月××日之前支付给甲方。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涉及到劳务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应该优先使用出租土地的农民。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2、不得干预乙方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3、协助处理好与周边水系等方面的关系。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在不改变土地规定用途的前提下,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再次转包出租。 2、按时向甲方支付流转费。

3、保护耕地,不得弃耕抛荒,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流转期内,如流转的土地被国家或集体依法征用、占用,征占用的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2、流转期满后,乙方投资形成的地上附着物无偿交由乙方,投资时甲方双方另外达成了协议的除外。 3、乙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甲方有权收回流转的土地。

第五章第二、三节:合同订立和效力(第10次课)

第五章第2、3节: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第十次课) 教学目的: 1、了解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的概念和特征; 2、了解要约、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法律概念; 教学重点难点 了解要约、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法律概念 【复习提问并转入讲授新课】 从案例入手,导入新课: 案例:游客与非国际旅行社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无效 某年7月,教师刘某等一行5人至旅游质监所投诉,称他们于同年6月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泰国一香港一澳门十日旅游团旅游。刘某称按照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刘某等共支付了旅行费用33950元。但是,甲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却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了合同约定,给刘某等旅游者造成了损害,其中主要包括: 一、甲旅行社根本无能力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却大登广告欺骗旅游者; 二、刘某等旅游者在登上离境飞机时,甲旅行社却将合同一方擅自变更为乙旅行社,旅行全程均以乙旅行社的名义出现; 三、在泰国旅游期间,刘某等人由于吃了导游指定的海鲜大餐出现集体申毒事件; 四、由于旅行社安排不周,致使刘某等旅游者在机场耽误行程4个多小时,造成就餐损失; 五、旅行社擅自增加一天行程,增加购物次数及自费旅游项目。 为此,刘某等旅游者要求甲旅行社退还旅行费用,赔偿经济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并支付违约金共计26393元。 甲旅行社称,此次旅游是乙社授权委托组织的,乙社是具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在泰国旅游期间,全团116人只有10余人(包括投诉者5人)就餐后出现肠胃不适,并非食物中毒。旅游团增加在香港自由活动1天,在出团通知书中已明示,且没有增收旅游者费用。从泰国赴香港的飞机票是由泰国方面安排,且时间不能提前确定,当天因飞机临时有变动,造成游客在机场等候时间过长,对此投诉者亦应予以理解。关于增加购物次数及自费旅游项目等,均属当事人自愿,旅行社不应当承担责任。 处理意见:刘某等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论新合同法中合同的效力

论新合同法中合同的效力 内容提要:在严格意义上,合同的效力只是指因“依法成立的合同”而直接产生的效力。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也产生一定的效力,但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严格来说并不是“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不仅仅限于其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性;还应当具有对外的“对抗力”性,即合同不容外人侵犯,尤其是来自法院及政府行政机构的不当干预。新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加强了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提高了合同的对抗力,扩大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完善了合同的效力体系,与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相比,弥补了它们各自的不足,确为一大进步。但是在提高合同效力属性的层次和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对抗力属性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 「正文」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合同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一种被规定在债法中,有关合同效力的问题也相应地规定在“债的效力”或“债的效果”(注:参见“旧中国民法典”第二编“债”第三节“债之效力”;《法国民法典》第三编“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债的效果”。)之中,很少单独规定合同的效力,并且很少在法律中使用“合同的效力”这样的概念。我国以前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也没有以“合同的效力”为题设专章或专节的规定。不过,与此不同的是,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制定的被誉为“尽可能地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体系”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专门设立了以“合同的效力[validity]”为名的第三章。我国新近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鉴了这一做法,也专设了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遂从以往一个主要限于理论研究中使用的概念,成为一个为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不可回避的现实法律问题,对其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也就更具有了实践上的意义。

合同的效力中合同生效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合同的效力中合同生效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取得合意,双方订立的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双方之间欲订立一项有效合同时,必须根据“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方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正确理解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关系。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有效合同的有机结合的两个方面。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必然结果。因此,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两者之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合同成立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生效是解决合同效力的问题;第二,合同成立的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以后,

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任意撤回,而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为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无效的后果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第四,合同不成立,仅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问题,当未形成合同时,不会引起国家行政干预。而对于合同无效问题,如果属于合同内容违法时,即使当事人不作出合同无效的主张,国家行政也会作出干预。 附条件、附期限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1.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篇一: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村委会与公司) 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安龙县瑞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为响应政府号召,服从贵州省委、省政府及黔西南州委、州政府将安龙县作为铁皮石斛种植基地之一的战略安排,为提高土地效益,保护土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土地管理和承包地经营行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现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租赁面积、位置 甲方租赁给乙方土地位于贵州省安龙县镇村,总面积约平方米,四至界限以实际标注为准(详见租赁土地平面示意图)。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共年,从20XX年9月1日起至2032年8月31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

第三条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按照先缴费后使用的原则,每五年为一个缴费周期,第一个周期从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租金为每亩300元,签订本合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先行支付第一周期总额的20%,等甲方将该地块上所有农作物清理完毕交付乙方后,一次性将第一周期的剩余租金全额付清;第二周期从20XX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租金每亩400元,支付日为20XX年8月31日;第三周期从2023年9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是,租金为每亩500元,支付日为2028年8月31日;第四周期从2028年9月1日至2032年8月31日,租金为每亩500元,支付日为2028年8月31日;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所有土地行使租赁权、监督权。 2、制止乙方实施损害土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 3、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4、在租赁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5、有义务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保证租赁土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否则因此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甲方自行负责,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由甲方负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强制力。合同一经法律所承认,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合同的生效时间,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拘束力,即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时间,是合同在什么样的时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同时成立之原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基本规则,即合同的成立与其效力同时发生。 合同生效时间包含两个内容:(1)合同生效的一般时间界限,是合同依法成立。这里的“依法”,为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2)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时间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当事人约定合同经过公证后生效,则在公证后合同生效。 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时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合同,在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时生效。如果没有办理批准等手续,该合同不生效,但不是合同无效,仍然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而使其生效。因此,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并不影响合同履行报批、登记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这意味着:(1)这时的合

同并非无效,而是未生效;(2)尽管合同不生效,但是这些条款的效力仍然不受影响,负有履行报批手续义务的一方仍然应当负担履行报批手续的义务,继续报批;(3)负有履行报批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该义务,使该合同无法生效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对方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条第3款规定的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也须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与合同生效须批准是相同的,因此也应当按照第2款规定的上述规则处理。 案例评析 韦某1与韦某2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1] 案情:原、被告是兄妹关系,原告(韦某1)与被告(韦某2)经协商共同出资购买商品房,于2017年6月20日与柳城鸿泉综合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广西柳城县的商品房,现未接收房屋,亦未办理不动产权证。2017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共同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办理按揭贷款,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之后,原告自2018年1月起承担了偿还按揭贷款。2019年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经对所购买的商品房协商一致,以甲方为被告、乙方为原告签订《两人合伙买房协议》。《两人合伙买房协议》第1条约定,购房实际总价款1280000元,购房首付款及其他费用总计共出资398730.02元,原告已出资278730.02元,被告已出资120000元,之后按揭贷款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庭审时已由原告负责每月还贷5237.18元(已交清)。《两人合伙买房协议》第2条约定,被告自愿放弃共同购买的上述商品房的所有权利,由原告垫付购房款给被告120000元,由原告拥有所购房产的所有权。第3条约定,所购房产是按揭贷款购买取得,以原告韦某1名义还清贷款,此后,原告对房产的占有、使用或处分等办理一切手续过程中,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或拒绝。第5条约定,本协议仅是双方约定,不对抗第三方(贷款方:中国工商银行柳城支行)。第6条约定,原告承担还款义务,房产所有权归原告,原告支付给被告首付款120000元。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之后,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协议有效,法院判决确认《两人合伙买房协议》有效。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两人合伙买房协议》是否有效。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需要履

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效力及风险规避问题的答复

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效力及风险规避问题的答复 2013-07-21 [关键词]: 分公司签订合同效力风险营业执照授权代理资质 [摘要]: 一、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署合同——有无营业执照 (一)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 1. 合同效力: 2. 法律后果: 3. 诉讼主体: (二)若分公司无营业执照 1. 合同效力: 2. 法律后果。 3. 诉讼主体。 二、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签署合同——授权及代理权限 三、企业资质证书 四、总结 [详细]: ****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效力及相关风险规避问题,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例,并进行讨论,现做出答复如下: 一、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署合同——有无营业执照 (一)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 1. 合同效力:根据《公司法》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

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具备一定的经营资格,其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缔结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2. 法律后果: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无独立财产及完整的责任能力,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故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向对方可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总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总公司共同承担。 3. 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基于以上规定,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可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 (二)若分公司无营业执照 1. 合同效力: (1)若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签署合同或事后追认,则分公司签署合同的行为应视为代理总公司签署合同,其合同效力、责任承担、诉讼主体详见第二条。 (2)《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如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且无总公司的授权或追认,因其不具备经营资格、行为能力,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实践中对于合同的签字盖章,分公司可能有公章或无公章,分三种情况: (a)分公司抬头签约,分公司盖章:如上所述,因无营业执照,该公章或其他印章无法律效力。 (b)分公司抬头签约,总公司盖章:由总公司承担。 (c)分公司抬头签约,个人签字:个人如系总公司授权代表或其他重大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则由总公司承担责任;否则,一般由该个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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