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疫情期间外出务工证明(村委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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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外出务工证明

兹证明 (身份证号: )系我村村民。因外出务工,需前往(目的地),请予以通行便利。

该村民非处于隔离观察期,未发现有发烧、咳嗽等症状,也未被列入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

特此证明。

村委会

年月日

死亡证明的格式

死亡证明的格式死亡证明原件应该是办不下来的,这种证明只能在死亡时开具一次,当时可以复印多份,并由公安局盖章。现在您可以到派出所,请他们开具老人注销户口的证明,其中写明注销原因是死亡就行了。 1、提供患者“户口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病故通知单”复印件或患者直系亲属书写的补办申请、补办人身份证原件、补办人与患者属直系亲属的证明资料。 2、医务处查询病案资料等后,到相关科室补办死亡证明。 注:只能补办“死亡证明”,不能补办“病故通知单”。 去你爱人过世的所在公安局,你以前办过的,法医应该认识你,和他说明情况,一般都会帮补个。这个不是很大的问题。 这种问题你最好咨询你们当地派出所,我们没有这种经历的人很难回答清楚,就是知道一点也怕误导了你,对你的这种经历,我很同情,祝你早日知道明确的答案,同时祝你新年快乐。有点两难。其实是户籍部门要求错误。户口簿丢失补办,需要户口本上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同意办理新户的文件。户口簿上死亡的人需要提供死亡证明。但是证明死亡的不仅是死亡证,在医院死亡有死亡通知书之类的,或者火化的证明,或者所在地(居委会、养老院等)的死亡证明(在家死亡)。这样可以先办理户口簿。办理中注销死亡者的户籍。可凭此注销文件去复印其他死者的东西。 找户口部门补户口,照原来的补,因为丢了,他们必须给补办,不需要户口上的人死亡了才给补,所以不要死亡证。派出所可以出据户籍证明办死亡证, 死亡证明就是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办证程序: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县便民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二、审查合格后即时办理医学死亡证明。所需材料:一、成人死亡。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联系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单位、村委会证明或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诊断书。二、婴儿及儿童死亡 1、医院内死亡的(1)死亡诊断书,经主治医师签字、院长签字、盖章。(2)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医院外死亡的(1)死亡情况说明材料;(2)村委会(单位)证明,单位负责人或村支书、村委会主任、计生专职两人以上签字、村委会盖章;(3)乡计生办证明;(4)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家中或外地死亡者,其家属应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征,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预防保健站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家属凭此证明书再到当地派出所及市殡仪馆办理户口注销与殡葬手续。各医疗单位如在诊治过程中发现死亡病例,也应完整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家属再凭此证明书办理相关手续。 死亡证明 - 填写说明 甲、本证明应于死亡发生后即由医院(诊所)之医师或由行政、司法等机关之相验人员依式填列。 乙、如属行政或司法相验者?栏以下之证明改由该等机关及相验人员负责签名盖章。 丙、填写数字请一律以中文大写为之,以符规定(尤其出生年月日及死亡年月日)。 盯填写时请注意各栏间之关系。 戊、本证明书之各栏填写方式如下: 死亡证明 (一)、栏填写死亡者之姓名。 (二)、栏填写死亡者之性别,如为男即在后之□内加√,余类推。 (三)、栏填写死亡者之国民身分证之统一号码。 (四)、栏填记死亡者之户籍所在地之详细地址。 (五)、栏填记死亡者出生之年月日并就??两栏计算出满若干岁填于最后( )内。 (六)、栏填记死亡者之死亡详细时间。 (七)、栏填记死亡者死亡之详细地点及在何场所死亡,如为医院即在后之□内加√,余类推。

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摘要在当今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的使用日益广泛,鉴定意见在帮助法官查明事实方面也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司法鉴定的相关制度并不是十分完善。一直以来,相当一部分法官和当事人把鉴定意见当作科学结论,而忽视了其言词证据的本性,因此疏于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因此,我国应借鉴各国的实践经验,分析我国现状,从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意见三方面完善立法,以促使司法鉴定更好地发挥功效。 司法鉴定制度是各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帮 助法官认定事实、查明真相,从而正确适用法律方面发挥着不可轻视的作用。可以说,“司法鉴定的产生是社会知识发展的无限性与个体知识积累和认知能力有限性,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与社会分工的协作化矛盾运动的结果”。历史的经验表明,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可以有效的促进司法的公正进行,反之,混乱的司法鉴定制度也会带来司法程序中的混乱与不公,严重者更可能引起缠诉、上访等问题。因此,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对鉴定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于鉴定结论的使用也是十分审慎的。但是综观我国现行的相应法律规范,仍存在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鉴定人资格审查不严谨、重复鉴定多发、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有待完善等众多问题,

因此我们急切需要进行恰当的改革以克服上述弊端。鉴于篇幅有限,本文主要从鉴定结论的本质出发,拟分析鉴定结论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影响因素,结合我国相关规定,给出克服不当影响的对策建议。 一、从称谓到本质 从传统上而言,鉴定结论是一个大陆法系的概念,而英美法系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专家证言。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鉴定结论”这一称谓。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这一称谓不仅夸大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而且有悖于证据材料与证据的关系。 首先,人类所掌握的科学知识和理论毕竟有其局限性,因 为真理总是具有相对性。任何知识都是产生于特定的历史社会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曾经的权威性定理都有可能被后人推翻;而且同一时期的科学家们,也可能对于某些问题存在重大分歧。其次,鉴定所依赖的科学仪器也难免会有误差,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引起细微偏差也是很正常的。再次,人进行鉴定的操作也并非总是十全十美的,即使最最严谨的科学家也有犯糊涂的瞬间,何况鉴定任务日益繁重的鉴定人呢?罗马法古谚:“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只是说明其地位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其权威性,鉴定人终究不能代替法官。因此,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村委证明样本

证明(特困户家庭证明) 兹有我村_______同学目前就读于__________学校,该同学家庭人口___人,劳动力_____人,家庭耕地面积____________,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属于农村特困户家庭,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经办人:(村委会盖章) 经办人:(镇民政办盖章) 经办人:(县民政局盖章) 年月日

证明(家庭贫困证明) 兹有____________村委_____________村村民___________之子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就读。该村民从事务农工作,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以种植水稻为止,人均____分田,______分地,家庭人均月收人________元,经济状况困难,难以完成学业,希望得到国家助学资助,以扶持该生完成学业。 特此证明. _____县_______镇_______村委会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证明(未婚证明) 兹有我村委__________村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直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至今沿未结婚。 特此证明 . 村委会 年月日

证明(学生毕业后的未婚证明) 兹有我村委会居民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毕业,现与其父母一起生活,至今沿未结婚。 特此证明 _________县_________村民委员会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村委会个人证明范文

村委会个人证明范文 村委会个人证明有哪些?有哪些内容?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村委会个人证明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村委会个人证明范文篇一:房屋产权证明兹有我辖区居民/单位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 在以下地址:省市/县区/村/居委会路弄号室(无具体门牌号,房屋坐落于东邻南邻西邻、北邻 )拥有房屋一套,产权属于所有,面积为㎡。 特此证明。 证明机构名称: 证明机构联系电话:证明机构经办人: (盖章) 日期: 村委会个人证明范文篇二: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派出所:码为XXXXXXXXXXXXXXXXXX,农业户口,XX年X月X日与余某某登记结婚,余某某,女, 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为两委研究,同意余某某户口迁入本村张某某户,落为农业户口性质。 特此证明 (盖印) XXXX年XX月XX日 村委会个人证明范文篇三:村委会证明兹有我村委会村民 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族,婚姻状况(□结婚,□未婚),长期居住于本村,且在

本村拥有___套自建楼房______套平房,该房产(□是,□否)持有(□集体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该村民主营从事(□种植_________□养殖________□其他________)经营场所(□是/□否)位于本村(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场所归:□自有自有分配土地______亩; □租赁承包土地______亩。 (村委会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_______市______县______镇_________村委会 (盖章) 年月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村委会个人证明范文篇四:未婚证明兹有我村委会居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于****学校毕业,现与其父母上一起生活(或独立生活),至今沿未结婚。 特此证明 XX市XX县XX村民委员会 (盖章) XXXX年X月X日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

村委会死亡证明书样本

村委会死亡证明书样本 村委会死亡证明书样本 篇一: 村委会死亡证明格式 死亡证明 兹证明我村居民: ××× ,性别,汉族,系市**镇××× 村× 组村民,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 ,因××× 病于×××× 年×× 月×× 日在者家属联系人: ××× ,与死者关系址,联系方 式。 特此证明 村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篇二: 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材料 证明 石羊镇中心卫生院: 兹有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常住、流动)居民:属我辖区(常住、流动)居民,于20 年月日时分因 1、

2、 3、 特此证明 附亲属身份证号及签名、电话: 石羊镇村(社区)居民委会(盖章) 20 年月日 注: 1.由熟知死者病情及情况的家属、亲人持死者的户口本、身份证 原件到所属社区村委会开具此证明,之后到石羊镇中心卫生院公卫科 开具死亡证明书(带相关病历资料) 家属或亲人需带个人身份证; 3.将死者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同此证明交于所属地段医 院存档。 4、村医卫生站登记,村医填写死亡调查记录。(病名)在家中 去世。 篇三: 死亡证明格式 死亡证明 本社区,***村,姓名**,身份证********,与*年*月*日*时,什么原 因,在什么地方死亡。 特此证明 南湖社区 201X年 10 月9日篇 四:

死亡证明模板 死亡证明(存根) 兹有原本辖区居民,性别,住 址,身份证号 码,于年月日死亡注销户口。 特此证明 承办人:派出所(盖章) 年月 --------(年)公所户字号-------- 死亡证明 兹有原本辖区居民,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于 年月日死亡注销户口。 特此证明 年月篇五: 居民死亡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联出证单位 保 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 户籍管理部门保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二联出证单位定期送县区疾控中心,由疾控中心保存第四联

村委会公告证明范文

村委会公告证明范文 村委会的证明公告要怎么去写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村委会公告证明范文,欢迎参考阅读!村委会公告证明范文1 今有本村村民,身份证号:,因发展农业生产,需购买农机台。望农业局见此证明信后给予办理农机补贴手续。 XXX 年月日村委会公告证明范文2 兹有本村居民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经查,其与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是父女关系;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其与XXX,是母女关系。 特此证明。 XXX年1月28日 XXXXXX村村委会村委会公告证明范文3 兹有本村委会居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于****学校毕业,现与其父母上一起生活(或独立生活),至今沿未结婚。 特此证明 XX市XX县XX村民委员会 (盖章) XXXX年X月X日村委会公告证明范文4

派出所: 码为XXXXXXXXXXXXXXXXXX,农业户口,XX年X月X日与余某某登记结婚,余某某,女, 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为两委研究,同意余某某户口迁入本村张某某户,落为农业户口性质。 特此证明 (盖印) XXXX年XX月XX日村委会公告证明范文5 兹有煤矿兼并重组于年月日生产至今,现该煤矿与村民民房、土地等无矿群纠纷,无地质灾害纠纷及地质灾害遗留问题。 特此证明 村民签字: ----村民委员会 年月日 (村章) (国土局章) (镇章) 村委会公告证明范文6 ________大学: 兹有本村村民______ (父亲名字),______(母亲名字)系你校____级____系(院)____专业____班______(申请人名字)的父,母亲。双双均务农,家庭收入微薄,难以供给其子女上学,望贵单位给予救助。

浅谈电子证据证明力

浅谈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摘要:网络时代的到来让人类尽享文明甜美的同时,也开启了使得犯罪更加多样化的潘多拉魔盒。网络的隐秘性,无限性,便利性等特征,使得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对犯罪分子的抓捕变得越来越困难,这就要求网络数据给予刑事诉讼足够的证据支持。另一方面,网络交易的迅速发展也产生了许多的纠纷,也产生了各种新型的侵权行为,这就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给予说明。本文试图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作一番探讨。 关键字:诉讼电子证据证明力网络数据 正文: 一、电子证据概述 (一)概念 电子数据证据,也称计算机数据证据,是指依法收集与案件有联系的,利用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以其记录的文字、数据、图像、声音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电子化数据①。 从信息学和计算机学的角度上看,电子数据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数据不仅包括与计算机相关的数据,还包括传真、电报等非计算机数据。狭义的电子数据是指以物理方式存贮在计算机系统内部及其存储器当中的指令和资料②。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电子数据的产生和运用方式与计算机密不可分。实际上,狭义的电子数据就是数据电文中的电子资料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由计算机产生、运行的电子资料。根据存在状态的不同,狭义的电子数据也可分为静态的存贮与动态的传输两大部分:静态部分是指存储在计算机硬盘或软盘上的资料,而动态部分则体现于局域网或互联网中的信息交流。 (二)特点 ①李苑、王萍·《物证技术学简明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

电子数据证据具有以下显著特点:③ 1、科技性 计算机是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工具,其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网络技术等,离开了高科技的技术设备,计算机证据无法保存和传输。如果没有外界的篡改或差错的影响,计算机证据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正是以这种技术为依托,使它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精确性决定了计算机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而计算机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往往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甚至是尖端的科学技术,并且伴随科技的发展进程会不断的更新、变化。 2、无形性 电子数据是以磁或光信号等形式存在的,它不像文字符号那样被人直接识别。人们可以将这些电子数据以对应的方式转换成数字信号,但单纯认读这些信号却无法了解其所代表的确切含义。 3、多样性 信息在计算机屏幕上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它输出到计算机的外部设备上则与传统的证据极其类似,如打印到纸张上或以计算机缩微胶卷的形式输出,这都显示了它的复合性。尤其是多媒体技术的出现,更使电子数据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和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不同,电子信息通过显示器展现在阅读者面前的不仅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它们的组合,还可以是交互的、可编译的,因此电子数据证据能够更加直观完整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 4、易损性 当有人为因素的或技术的障碍介入时,电子数据证据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计算机数据或信息是非连续的,数据或信息被人为地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则难以查清、难以判断。非故意的行为主要有误操作、病毒、硬件故障或冲突、软件兼容性引起的数据丢失、系统崩溃、突然断电等,这些都是危害电子数据安全、影响数据真实性的原因。电子数据的处理、传输均以电磁、光信号等形式储存,体积极小,携带方便,而行为人往往具有各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 证据在诉讼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法官合理还原案情的手段,是正确判决案件的前提和基础。诉讼活动是围绕证据展开的,庭审成败的关键之处也在于证据。证据规则中主要涉及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实践中两个概念极其容易混淆,影响到法官的工作。我国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大小在诉讼法上有规定,法官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证明材料是否可作证据,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但是对事实问题做出如此的规定,不利于法官的自由心证。但是我们常讲法官应保持中立,依靠自己的逻辑与经验,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来做出最终的裁决。 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概述 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在其自然属性及法律属性均有要求,即证据材料内容与客观事实存在必然联系;证据材料本身的产生或者存在是客观的、合法的,具有可采性。我国法律对此也有一定的规定,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时限规则等。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实情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事实有证明作用。我国法律将不同证据的证明力作了规定,例如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等。 二、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 每一份证据材料要成为定案根据,必须具有真实性、相联性和合法性。证据能力的正确认定是案件得以正确解决的前提,证据证明力是证据规则运用的最终归宿。二者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与联系: (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 第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性质不同。证据能力是一个法律问题,属于可能性范畴,需要法律的专门规定,解决的是证据“适格性”问题,即该证据材料有无法律上的资格在庭上出示让事实的认定者看见和听见的问题。某一事实材料能否具有证据的资格,通常是由法律来规定,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法官才能对其加以审判,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证明力是一个事实问题,属于现实性范畴,指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及强弱,该证据是否有证明力,证明价值是多少,可信度有多大,证据的载体、反映的信息是否可信,證明力属于经验与逻辑问题,一般人都能做到。证明力解决的是证据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涉及法官对已经具备证据能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进行的判断。我国证据法对证明力和证据能力都作了规定,相当于对一个事实问题赋予法律上的约束,要求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第二,对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规则不同。证据能力,主要反映证据的合法性,即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法,其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不当,是否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证据能力是一个法律程序性问题,一般由法

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及证据能力

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及证据能力 实质证明力: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指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其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个阶段。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且由于间接证据关联方式的间接性,决定了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推理过程。 一、证据能力 (一)证据能力的概念 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性,它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二)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有: 1.证人资格。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按照这一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 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 为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7条规 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4.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讯问、质证。《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证明力

村委证明大全

村委证明 已婚已育情况的婚育证明 兹有________(某地区)________(某人),性别______,民族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与______(某地区)______(某人),性别______,民族______,出生年月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政策内生育第一胎男孩(女孩),现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为宫内避孕节育器(或工具或药具),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已婚未育情况的婚育证明 兹有______(某地区)______(某人),性别______,民族______,出生日期 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与______(某地区)______(某人),性别______,民族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现无子女,望给予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卡。特此证明 未婚未育情况的婚育证明 兹有我______(某地区)______(某人),,性别______,民族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属未婚无违法生育,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初育的婚育证明 兹有姓名: 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 身份证号___ 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登记结婚,系初育。 合法生育证明 兹有我村委会居民,性别,年月日出生,族,户口,家住,于年月日结婚,属初婚年月日生育第一个小孩,性别,现有一个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未婚证明 兹有我村委会居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于学校毕业,现与其父母一起生活,至今沿未结婚。

村委会土地证明范文

村委会土地证明范文 村委会土地证明范文 村委会可以开具很多证明,最普遍的就是土地证明。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村委会土地证明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村委会土地证明范文篇一: 土地、房产权属证明 坐落于深圳市,该地块四至界限为: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土地面积共计万平方米。深圳市已于年月日与 _________年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月_____日村委会土地证明范文 篇三: 土地拥有证明 兹有 X X X 办理用地位置座落在 X X X 村,持有土地批准证书号码为 X X X 的土地登记手续,申请使用土地的范围包括了本人位于其用地 X 侧的 X X X 建筑物用地,即地号为 X X X 的宗地图所示 X 号至 X 号界址线包含的建筑物。该建筑物是由本人建造使用,所占用土地 X X X 办理土地批准和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属于 X X X ,现本人对该建筑物所占土地合并到 X X X 申请登记的宗地使用无异议。 特此证明 证明人: 二00 X年 X月 X日 村委会调查意见:

以上经调查,上述证明所反映的情况属实, 证明人亲笔签名的情况属实 村委会土地证明范文篇 四: 村委会土地出租证明 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 甲方为﹍﹍﹍﹍﹍﹍﹍﹍村民,甲方现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出租给乙方,土地使用权证号: ﹍﹍﹍﹍﹍土地面积﹍﹍,出租年限为﹍﹍年,乙方从事正常的耕种,乙方保证不破坏耕种土地。甲方承诺的事项不影响四邻无任何争议。为此甲乙双方申请村委会集体同意。 特此证明 审批人: 村委会盖章 备注: 审批人必须为村长或村主任开会讨论后签字盖章,签字后必须加村委会盖章。 本证明具有法律效益。 村委会土地证明范文

口供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

内容摘要: 摘要:口供是一种根据,对它应作严格的划分:自白、自认和辩解陈述,口供的证据力主要由法律来规定,其证明力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围绕着口供的证据力形成了取证、质证、排除和补强规则。这些理论上的认识是与人道主义的时代要求相吻合的。 摘要:口供是一种根据,对它应作严格的划分:自白、自认和辩解陈述,口供的证据力主要由法律来规定,其证明力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围绕着口供的证据力形成了取证、质证、排除和补强规则。这些理论上的认识是与人道主义的时代要求相吻合的。 关键词:口供;证据力;证明力;人道主义 一、口供性质和范围 口供是证据的一种,而对于证据性质的认识,大体上有三种学说。一是事实说,认为证据本质上是一种事实,以陈光中教授为代表,但是这种学说近来受到严厉的批判,比如何家弘教授指出:“证据一词本身,并有真假善恶的价值取向……‘事实’一词则改变了证据概念的这一性质,使他不在具有中性的立场,而是坚决的站在‘真实’的一边……我们就被这‘不属实者非证据’的定义带入了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②第二种学说就是以樊崇义等为代表的“根据说”,认为证据是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等依据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③这种学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事实说的不足,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认可。第三种学说是事实和根据说,这种学说没有认识到事实与证据的内在的矛盾性。由此来看,口供时一种根据。 口供传统定义的笼统性,使学界对口供的范围认识上众说纷纭。而要彻底的打破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采用对抗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就必须对口供做出严格的区分:自白(confessions)、自认(admissions)④和辩解陈述(exculpatorystatements),并且三者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⑤在实务中,辩解陈述与自由、自认能比较容易的区别开来,但是自由和自认比较难于分辨。由于供述有假、假中有真,鱼龙混杂,所以有的学者干脆就对自白和自认就不加以区分。⑥我们认为,实务中的难操作性并不能否定理论上分类的意义,并且在现实中也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形:犯罪嫌疑人由于忍受不了心理上的罪过的精神折磨,而向司法机关忏悔自己的真实所作所为。我们将自白和自认区别开来,就是为了在司法程序中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让自白适用于更加严格的证据规则,更能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而让自认适用于较宽松的证据规则,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这里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同案中被告人供述的性质认定问题,也就是攀供的性质归属问题。我们认为,要想准确的辨别攀供的性质,必须首先对供述者的被告人和证人的诉讼地位进行实质考察,实质上的共同被告(真正的共犯)供述应当认定为口供,形式上的共同被告供述则应归属证人证言。⑦换言之,只是将实质上的共犯的供述认定为口供。而有的学者将攀供简单的归为口供,⑧我们认为这是非常不恰当的。攀供实际是口供和证人证言的混合体,将其中的部分(共同被告供述)归为口供,是公平价值的体现,将另外的部分(共同被告供述)归为口供,是公平价值的体现,将另外的部分(形式上的共同被告供述)归为证人证言,则是诉讼效率的要求。在实质上共犯的情形下,供述者对自己的所为的自白或者自认与他对共犯中他人的攀供也有明显不同,那么为什么同将两者界定为口供呢?我们认为,这是刑事法学人道主义背景下的必然结果。因为将共犯的供述认定为口供,而适用严厉的证据规则,有利于共犯中供述人外其他人的人权的保障,相比之下,若将其认定为证人证言,与国家的公诉机关相比处在弱势地位的共犯中的供述人外其他人更加容易被审判机关认定为罪犯——因为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显然比口供宽松的多,同等情况下的证人证言的证

论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文档

论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关于我国“认证”的认识证据 ,在诉讼中不可或缺 , 在诉讼 证、质证、认证是四个环环相扣的环节 ,缺一不可 ,其中认证是最 关键的环节。虽然对于“认证”的人士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议 , 但 是在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环节后 ,他的主张是否被支持 , 承担了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等都需要法院对当 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 , 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的证明力的大小予以认定。在这里 ,证据资格 ,又称证据能力。 可见, “认证”主要是关于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 明力 的判断。证据的证据能力解决的是证据的门槛问题 , 证明力解决 的是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的强弱程度问题。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 着密切的联系 ,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和基础 , 证据没有证据 能力,证据不合法 , 就丧失了作为诉讼证据的依据 ,从而也就谈不 上什么证明力的问题。证明力是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基础 , 没有 证明力证据能力也就丧失了现实的诉讼意义。 [1] 因此, 只有当证 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同时存在是 ,证据才有诉讼意义 , 因此在 诉讼中 , 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的“认证”环节也更 显重要。 、证据能力及其认证规则 (一)关于证据能力的认识。在西方国家 , 将证据匚 =f , 证据既是法律事实 , 有时客观事实。在诉讼进程中 , 取证、举

资格称为证

据能力,或证据容许性或可采性。 在我国, 证据资格被称为证据的 合法性。特定的证据材料必须有证据能力 , 法律允许其作为证据 , 他才能有法律上的证明力。 在我国 , 关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学理 上一般认为客观性、 关联性、合法性是证据的属性。 客观性指 也 有学者主张以“真实性”取代“客观性” , 认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必须是经过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 [2] 我国《行政诉讼证 据若干问题规定》 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 关联 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认定。 (二) 证据能力的认证规则。 比较外国证据能力的认定标准和 我国的认证标准 , 在国外关于证据能力的认证规则主要有相关性 规则、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 证据规则等。 [3] 这些规则中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 联性标准相对应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我国的合法性标准相对 应。与西方国家相比 , 我国对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规 于简单抽象 ,缺乏可操作性 , 而英美法系国家为了保证证据能力 发展出一整套证据规则 , 如为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他们发展出了传 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 , 在这里传闻证据、 最佳证据、意见证据均不具有可采性 , 不能做定案证据使用 , 以传 闻证据规则为例 , 所谓传闻证据“最为广义的普通法中传闻证据 的定义是 : 在审判中或者询问时作为证见证据规则与我国的真实性标准相对应 ; 相关证据规则与我国关

证明能力 证明力

第四节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一、证据能力 (一)证据能力的概念 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性,它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二)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有: 1.证人资格。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按照这一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 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为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

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4.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讯问、质证。《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证明力 (一)证明力的概念和分类 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要明确证明力概念,必须分清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这里以书证为例说明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的关系。书证要具有证明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书证本身是真实的,为当事人主张的文书的制作者所作的,而不是伪造的;二是书证表达的内容是书证制作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书证所记载的内容真实可靠,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前一个条件得到满足,该书证就具有形式上的证明力;后一个条件得到满足,该书证就具有实质上的证明力。 形式证明力是实质证明力的前提,有形式证明力,才可能有实质证明力,无形式证明力就不可能有实质证明力。但有形式证明力,不一定有实质证明力。书证记载的内容不真实或是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时,就不具有实质证明力。作为法院认定待证事实根据的书证,必须既有形式证明力又有实质证明力。从证明的过程看,形式证明力问题

民事证据材料的证明力

民事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 【内容提要】 本文拟从对几对相关概念的辨析着手,初步指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民事证据材料之证明能力制度的必要性,并比较两大法系中主要国家关于证明能力的规则及其成因,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中此项制度的某些缺失和相应对策。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证据材料证明证明能力 一民事诉讼中证据材料(以下简称证据材料)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以下简称证据) 证据材料与证据尽管经常易于混淆且常被不加区分地使用,以致于在证据这一概念下包含了证据与证据材料两种情形,使得“证据”一词,有时是指证据,有时又是指的证据材料。而正确地看待证据材料与证据关系的问题,无疑应是民事诉讼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 (一)何谓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亦称证据资料,有人认为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1)也有人认为是指“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形式,统统称为证据资料,或曰证据材料。”(2)还有人认为“所谓‘证据资料’则被理解为通过证据方法表现出来或为人所了解知悉的内容,如证人和当事人本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尤其是其结论),书证所表示的信息内容,对物品或场所进行检验或者勘验的结果,等等。”总之,笔者认为以上都从不同层面揭示了证据材料的含义,说明了证据材料其作为证据的内容,意味着一定的既知事实,而既知事实与作为证明对象的待证命题或待证事实间的关联性以及用来评估证据从而从已知推断未知作用程度的证明力或证明价值等概念,都直接与对证据材料的理解紧密相关。证明材料,对于考察诉讼中证明的机制和过程都非常重要。 (二)何谓证据 证据,有学者认为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请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3)也有学者认为“(一)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方面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从证明关系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是用来认定案情的手段;(三)从表现形式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诉讼证据是客观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

单位死亡证明格式(精选多篇)

单位死亡证明格式 单位死亡证明格式 证明 xxx火葬场: 我村民xxx,男,于XX/5/5日因病去世,享年89岁,今有家属护送遗体,前去贵场火化,希予以接洽 是荷 xxx村委会 XX/5/7 死亡证明 (一)、栏填写死亡者之姓名。 (二)、栏填写死亡者之性别,如为男即在后之□内加√,余类推。 (三)、栏填写死亡者之国民身分证之统一号码。 (四)、栏填记死亡者之户籍所在地之详细地址。 (五)、栏填记死亡者出生之年月日并就两栏计算出满若干岁填于最后()内。 (六)、栏填记死亡者之死亡详细时间。 (七)、栏填记死亡者死亡之详细地点及在何场所死亡,如为医院即在后之□内加√,余类推。 (八)、栏填记死亡者死亡之种类,如病死或自然死即在后之□内加√,余类推。

(九)、栏填记死亡者之详细工作情形栏填写在何处(如某机关、学校、公司行号、工厂、田园、林地…等名称)并填出办理何种行业(如税务、卫生、行政、买卖商品、种植稻麦制造机械…等)填写何种工作及职务(如业务经理、科长、打字员、会计员、售货员、打铁工、纺织机械操作工…等)之详细名称。(十)、栏填记死亡者之婚姻状况,如为未婚者即在后之□内加√,余类推。 (十一)、请参阅1975年审订之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表所订详细分类表(医师用)填列死亡原因。并请注意病因发生之先后关系及发病至死亡之概略期间如伤害(更多好文章请关注)致死者请填写其引起伤害之外因。 己、本证明书填具者请填具证书字号及医院(诊所)名称及开业执照字号等。 庚、本证明书之注号栏由卫生单位人员依据死因统计作业手册之规定填写。 注意事项:请携此证明于死亡事件发生或确定后三十日内向户政事务所办理死亡登记。 死亡证明(即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村委会贫困证明怎么写

范本一 __________单位: 兹证明______系我所(村,或单位)农业户口,其本人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性别___,年龄___,家庭成员状况_______________,(家庭成员状况可以选择性陈述)。经济状况(按本证明的诉求目的进行简述。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章) 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范本二 兹有我乡(镇)(居委会等)______(父母亲姓名)之子(女)______(学生姓名),于 ____年____月考入贵校学习。由于______原因(每个家庭的具体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希望学校、银行能为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______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或______居委会等(公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范本三 ________大学: 兹有我村村民______ (父亲名字),______(母亲名字)系你校____级____系(院)____专业____班______(申请人名字)的父,母亲。双双均务农,家庭收入微薄,难以供给其子女上学,望贵单位给予救助。 特此证明 ____市____乡____村民委员会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范本四 __________大学: __________是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人,__________年考入__________大学,其家庭因(以下填写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原因),无力支持其完成学业,拟申请助学贷款。 特此证明。经办人: 村民(或居民)委员会(公章)

关于刑事庭审中诱导性询问和证据证明力问题

关于刑事庭审中诱导性询问和证据证明力问题的一点思考 关于刑事庭审中诱导性询问和证据证明力问题的一点思考 作者:张建伟 其一、刑事庭审中的诱导性询问 诱导性询问是容易被误解的一种庭审调查方式。在刑事庭审中,对于某些情形而言,诱导性询问可能影响被询问人客观陈述自己所了解的有关案件事实,但并非所有的诱导性询问都具有这种不良作用,实际上,有些诱导性询问具有揭示案件客观真实的功能,或者具有避免使诉讼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过多纠缠的积极作用,全面认识这些作用,是确立科学的证据规则和正确运用这些规则的基础。但遗憾的是,我国某些司法解释显示出有关部门对证明活动的某些规律尚缺乏全面的把握和精密的研究。 一、“诱导性询问”的含义 诱导性询问(leading question)又称“暗示询问”,是指询问者为了获得某一回答而在所提问题中添加有暗示被询问者如何回答的内容,或者将需要被询问人作证的有争议的事实假定为业已存在的事实加

以提问而进行的提问。诱导性询问分四种情况:一是虚伪诱导,即暗示证人使其故意作违背其记忆的陈述;二是错误诱导,暗示证人使之产生错觉,而进行违背其记忆的陈述;三是记忆诱导,通过暗示使证人恢复对某些事实的回忆(注:参见[台]陈朴生:《刑事证据法》,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397~398页。);四是诘难诱导,通过提出带有诱导性的问题达到对证人已经提出的相关陈述进行诘难的目的。这三种诱导方式对案件客观真实发现作用不可一概而论,记忆诱导的作用通常是积极的,因此也就不宜一概加以禁绝。 二、诱导性询问规则及其机理 对于何种情形禁止诱导性询问、何种情形允许诱导性询问,在一些国家里有明确的证据规则可供遵循。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国家采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由于在证据调查活动中采法官主导模式,证据是由职业法官来调查,法官必须审理一切:他们富于经验,铁面无情,足以“自由地判断证据”和去伪存真。故而大陆法系国家很少用证据规则,诱导性询问规则便是明显的例子,采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询问证人属于法院或检察官的职权,就一般情形而言,没有以暗示方式导致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危险,因此没有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存在的必要。英美法系国家诉讼中的证据调查采当事人主导模式,法官只负责在调查行为发生争议的时候行使对程序争议的仲裁权力,为了规范控辩双方的诉讼行为以减少逾矩行为、使控辩双方能够发挥互相牵制作用、防止误导陪审团并为法官的程序裁决提供预定的标准,防止诉讼的盲目性、裁决的随意性而导致的不公正,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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