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通进罗尔斯代际正义理论

·伦理学研究·(《哲学动态》2006年第8期)
罗尔斯代际正义理论与其一般
正义论的矛盾与冲突
杨通进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北京 100732)
[中图分类号]B712. 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6)08-0057-07
罗尔斯自己说过,“将正义延伸到包括我们对未来各代人的义务(包括正义储存的问
题)”,是他的正义理论所遇到的四个难题之一。正义的储存原则是代际正义的主要内容,但
是,“至少在目前我们不可能对应当有多高的储存率制定出精确的标准。资金积累和提高文
明、文化水准的费用如何在代际之间被分担的问题看来不容有明确的回答”。所以,代际正义
问题“使伦理学理论受到了即使不是不可忍受也是极严重的考验”[1]。通过对罗尔斯的代际
正义理论与其一般正义论的对比分析,我们将会发现,罗尔斯的这一意味深长、耐人寻味的表
白或许主要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他的代际正义理论和他的一般正义论之间存在着许多明
显的反差、矛盾和冲突;这些反差、矛盾和冲突不仅限制了他对代际正义问题的探讨,而且威胁
着他的正义理论大厦。
一 正义的储存与代际正义
与其一般正义论一样,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所针对的也主要是功利主义。在罗尔斯看
来,由于功利主义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作为义务的根据,因而对总的功利的最大限度
的追求就可能导致一种过度的积累率,并要求较穷的世代为了以后要富得多的后代的更大利
益做出沉重的牺牲。“这种使一些人的所失与另一些人的所得相平衡的利益计算,在代际之
间看来比在同代之间更难得到辩护。”[2]正义的储存原则就是作为对积累率的一种限制而起
作用的:“它在要求某一代为后代的福利储存的可能数量方面提出了一个上限。”
罗尔斯把社会发展分为两个阶段,即需要净储存率的积累阶段和无需净储存率的维持阶
段。在积累阶段,人们留给后代的东西需要比他们继承的多:“一旦积累的过程开始并继续下
去,它就对所有后继的世代都有好处。每一代都把公平地相等于正义储蓄原则所规定的实际
资金的一份东西留给下一代。……这种等价物是对从前面的世代所得到的东西的回报,它使
后代在一个较正义的社会中享受较好的生活。”[3]当社会财富的积累达到一定数量,足以维持
正义的社会制度的正常运行时,积累阶段就可结束;社会发展于是进入维持阶段。在这个阶
段,每一世代只要求留下与其从前辈那里继承下来的大致相等的财富:“只要正义制度得到牢
固确立,所要求的净积累就会降低到零。在这一阶段,一个社会是通过维持正义制度和保持它
们的物质基础

来履行它的正义义务的。”[4]
那么,每一个具体的世代如何判断,他们所处的社会是否属于正义制度已得到牢固树立的
社会,以致可以把积累率降低到零呢?判断正义的基本制度是否已经确立的标准是什么?罗
尔斯可能会把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视为判断的标准。但是,从历史的角度看,正义制度的建立是
57一个历史的、逐渐接近正义理想的过程。历史上大多数时代的人都会认为,他们所处的社会比
他们之前的社会更为公正。他们可能会认为,用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作为判断他们社会的
正义程度的标准是一种过高的、超出了历史发展水平的要求。反过来说,我们也不能排除这样
的可能性,即未来世代的人可能会接受比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更为接近正义理想的正义原
则。在他们看来,把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实现程度作为判断一个社会是否已经建立起正
义制度、从而只需保持零积累率的标准,实际仍是一个太低的要求。
站在古人和未来世代的角度来诘难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或许失之公平,而且可能会陷
入历史相对主义的泥潭。让我们假定,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是合理的,可以作为判断一个社
会是否可以选择零积累率的依据。但是,即使如此,罗尔斯所说的“实际资金”的具体内涵也
仍然过于狭隘,难以保证代际正义的真正实现。
罗尔斯请我们记住,留给后代的“资金不仅是工厂、机器等,而且是知识、文化及其技术和
工艺”。这几项都属于“社会资本”的范畴,不包括“自然资本”(如土地、森林、物种、自然景观
等)的要素。但是,地球上的自然资本的总量是有限的,地球给人类提供生活必需品和服务的
能力也是有限的。机器、厂房、资金和技术等社会资本的增加并不能弥补物种、自然景观等自
然资本的消失。随着人口规模的增大和人均消费水平的提高,即使我们留给后人的社会资本
的总量与我们继承而来的总量一样多,后代人能够实际拥有和消费的自然资本的总量也会逐
渐减少。他们的生活质量会随着自然资本总量的减少而逐渐降低。因此,从代际正义的角度
看,其社会发展处于积累率为零的维持阶段的人们,不仅需要把一定数量(与他们继承而来的
相等甚至更多)的社会资本留给后代,而且必须要把一个功能健全的完整的生态系统留给后
代。未能认识到代际正义与环境保护之间深刻的内在联系,或许是罗尔斯代际正义理论的一
个重要的薄弱环节。
在积累阶段,各个不同世代的人们如何确定彼此的储存比率,也是一个重要的操作难题。
罗尔斯假定,“一个正义的储存原则是可行的,它能够告诉我们应该投资多大,社会最低受惠
值应该被确定

在什么水平上。”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能够一劳永逸地制定一个固定的、适
用于所有世代的储存率。相反,正义的储存比率“依赖于社会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当人们贫
困因而储存比较困难的时候,就应当要求一种较低的储存率;而在一个较富裕的社会里,人们
就可以合理地期望一种较高的储存率,因为此时真正的负担较少”[5]。这似乎意味着,处于积
累阶段的每一个世代的人们都要亲自为自己制定一个正义的储存比率。
这与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特征的理解是非常不同的。按照罗尔斯的一般正义论,正义原
则是处于原初状态的人们一次性地选择和确定的;一旦选择和确定,就不可更改;这些原则适
用于所有的人。但是,正义的储存比率却不是这样的。我们看到,正义的储存比率依社会发展
阶段的不同而各异,因此,每一个阶段的人们都要亲自进入原初状态,修改前一阶段的人们制
定的储存比率,并依据自己的富裕程度选择一个在自己看来符合代际正义标准的储存比率。
如果每一个世代的人们都可以进入原初状态重新签订正义的储存比率,那么,正义储存原则的
稳定性和可靠性就令人担忧了。
二 原初状态与代际正义
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是罗尔斯正义论的两个最具原创性的证明工具。这两个概念也被用
于对代际正义的寻求和证明。从罗尔斯契约伦理的角度看,代际正义原则也是处于原初状态
之中的当事各方,站在无知之幕背后所预先确定和选择的关于如何在代际之间分配社会合作
58的利益和负担的重要契约。在制定代际正义原则时,
各方不知道他们属于哪一代,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以及他们处于社会文明的哪一阶
段。他们没有办法弄清楚自己这一代是贫穷的还是相对富裕的,是以农业为主还是已经
工业化了等等。在这方面,无知之幕是彻底的。这样,在原初状态的人就要问自己:在假
设所有其他各代都要以相同的比率来储存的基础上,他们愿意在每个发展阶段储存多
少。……[他们]必须选择一个能分派给每一发展水平以一种合适的积累率的正义的储
存原则。[6]
由于不知道自己究竟属于哪一代,原始状态的当事方就没有办法选择一种有利于自己这
一代的储存原则。由于这样一种原则同时考虑了生活于不同时间、不同发展阶段的人的利益,
因而从代际的角度看是公平的。
然而,罗尔斯对制定和选择代际正义原则的原初状态还做出了两个进一步的规定。这两
个规定与其关于原初状态的一般规定却是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
第一,原初状态当事方的动机。罗尔斯多次说过,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是相互冷淡和对别人
利益不感兴趣的,他们不愿为了

别人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是有理性
的,在选择原则时他们每个人都试图尽可能好地推进他的利益,……试图接受那些尽可能地促
进他们的目标体系的原则。……他们在努力为自己寻求一种尽可能高的绝对得分。”[7]然而,
如果原初状态的当事方都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而原初状态中又没有其他世代的人或代表,那
么,原初状态中的签约方怎么能够签订一个对所有世代来说都是公平的契约呢?代际正义原
则的选择离不开对其他世代的人的合理利益诉求的公正关怀。如果原初状态的当事方都是相
互冷淡的,不关心其他世代的利益,那么,我们怎么能够指望他们会主动地从道德上关心其他
世代的利益?
于是,罗尔斯只得对原初状态的基本条件进行修改,“调整关于动机的假设。各方被看成
是代表着家庭的连续线,带有连续的世代之间的情感纽带”[8]。他们不再是相互冷淡或对后
代的利益漠不关心的;相反,他们被设想为家长,拥有推进他们的直系后代的福利的欲望。于
是,每一代都关心自己的直系后代,就像父亲关心自己的儿子一样。“他们的善意至少泽及两
代。……关键是在原初状态中的每个人都应当关心某些下一代人的福利,并假定他们的关心
在每个场合都是对不同的个人的。”[9]
为什么同是在原初状态中签约的当事方,确定一般正义原则的当事方的动机是相互冷淡
和互不关心,而选择代际正义原则的当事方的动机却是关心和善意?二者的动机为什么如此
截然相反?这与罗尔斯对其本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正义概念———作为互利的正义与作为公平的
正义(见本文第四部分)———的误解和混淆有关。
第二,原初状态当事方的身份。按照契约论的逻辑,如果我们想要在不同世代的人们之间
签订某种公平的契约,那么,我们就应当允许不同世代的人或其代表参加契约的谈判和签订。
然而,在罗尔斯看来,并非所有的人(更不用说所有世代的人了)都能够真正参加原初状态的
签约谈判。“原初状态不是被设想为一种在某一刻包括所有将在某个时期生活的人的普遍集
合,更不是可能在某个时期生活过的所有人的集合。原初状态不是一种所有现实的或可能的
人们的集合。”[10]因此,罗尔斯要求人们从现时的角度来解释不同世代的人的身份,“那些在原
初状态中的人们知道他们是同时代的人”。于是,处在原初状态中的当事方便不再是不同世
代的人,而是同一世代的人。
59然而,如果原初状态中的当事方都是(或被设想为)同一世代的人,那么,他们所签订的关
于合作之权利与义务的分配的条款,就只能算做代内正义条款。一种正义原则要想成为代际

正义原则,它就必须考虑不同世代的合理利益诉求,公正地从不同世代的角度来权衡和考量权
利和义务的分配问题。代际正义的签约方必须明白,代际正义原则的适用对象是具有独立身
份和独特利益诉求的各个不同世代,而不是同一世代内部不同的个人。一种缺乏代际视野的
正义原则,很难说得上是一种真正的代际正义原则。
为什么不同世代的人或代表不能成为原初状态的签约者?罗尔斯给我们提供的解释是:
把原初状态理解为所有现实人或可能的人们的集合“都不免要深深地陷入幻想,从而使这一
概念不再是直觉的自然导向”[11]。然而,这只是一个托词。真正的原因还在于,如果我们把正
义理解为一种互利的安排,并把各方设想为自利和互不关心的,那么,我们就很难想象,集合在
原初状态中的不同世代的人们(或其代表)能够就储存达成任何互利的条款。因此,对互利正
义观的坚守才是罗尔斯把不同世代的代表从原初状态中排除出去的深层原因。
三 正义的环境与代际正义
正义的环境(the circumstance of justice)指的是正义在其中得以产生、并发挥作用的自然
条件和社会条件。在大多数社会契约论者看来,只有在存在正义的环境的地方,正义的产生和
出现才会成为可能。
关于“正义的环境”的理论,首先是由休谟提出来的:“平等或正义的规则完全依赖于人们
所处的特殊状态和条件。……如果人类的条件处在某种非常特别的情形下,如物产极端丰富
或极端匮乏,人心异常温厚慈善或极端贪婪邪恶———这些条件使正义变得完全无用,你就可以
因此而完全摧毁了它的本质,并中止它施加于人类的义务。”假如人类与一种在体力和智力方
面都不如人类、且对人类毫无反抗能力的其他生物或外星人生活在一起,那么,“在这样一种
不平等的联盟中,正义和财产权不仅毫无用处,也无立足之地”[12]。
罗尔斯把休谟确定的上述环境概括为三条:中等的稀缺、中等的自私(相互冷淡)、相对的
平等。用罗尔斯自己的话来说:
首先,存在着使人类的合作有可能和有必要的客观环境。这样我们假定,众多的个人
同时在一个确定的地理区域内生存,他们的身体和精神能力大致相似,或无论如何,他们
的能力是可比的,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压倒其他所有人。他们是易受攻击的,每个人的计划
都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合力的阻止。最后,在许多领域都存在着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
为简化起见,我常常强调客观环境中的中等匮乏条件,强调主观环境中的相互冷淡或
对别人利益的不感兴趣的条件。这样,一个人可以扼要地说,只要相互冷淡的人们对中等
匮乏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

了相互冲突的要求,正义的环境就算达到了。除非这些
环境因素存在,就不会有任何适合于正义德性的机会。[13]
中等程度的匮乏属于正义的“客观环境”。这一点比较容易理解。因为,如果人们所需要
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供应不存在短缺的问题,那么,如何公正地分配有限资源的问题就不
会出现,正义观念确实也就不会有什么用处。
这一点当然也适用于证明代际正义的必要性,因为,无论人类社会发展到什么阶段,它都不
可能达到诗人所设想的那种黄金时代;或多或少的匮乏将伴随人类历史的始终。因此,我们必须
要用某种代际正义原则来公平地分配不同世代的人使用中等匮乏的自然和社会资源的份额。
60“为了确保正义原则不致依赖太多的假设”,罗尔斯把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设想成“是相互
冷淡而非同情的”[14]。他们对别人的利益不感兴趣,只想最大限度地推进自己的利益。关于
正义的这一必要条件很难应用于代际正义,因为,如果上一代人对其后代(包括较遥远的后
代)缺乏基本的同情和关怀,代际正义就不可能产生。于是,我们看到,在讨论代际正义时,罗
尔斯不得不对正义的环境进行了修改:使得代际正义成为可能的必要条件不再是相互冷淡,而
是至少泽及两代的善意,是对自己的直系后代的福利的关心。在探讨一般正义论时,罗尔斯
说,一种正义观不应当预先假定广泛的自然情感的纽带。而在讨论代际正义的可能性时,罗尔
斯却又强调“世代之间的情感纽带”。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与其一般正义论之间的巨大反
差和矛盾再一次显现在我们面前。
如果说,关于自利是建立正义的动机的观点还只是给正义理论增添了一些麻烦,那么,关
于正义只存在于力量或能力大致相等的人们之间的论点,给正义理论大厦带来的消极影响就
是毁灭性的了。如果正义是一种互利的安排,而协商合作的各方都想寻求利益的最大化,那
么,在一个拥有为所欲为的力量的群体与一个毫无反抗能力的群体之间就不可能达成任何公
平的合作条款。前者会利用其绝对的优势力量寻求与其力量相等的收益,而后者由于缺乏可
以与前者谈判的筹码,就只能接受某种比被前者灭亡稍强一点的不公平契约。因此,把大致相
等的力量视为正义的必要环境的观点,不过是“强权即真理”的精致翻版。“如果由于受害者
无力组织起有效的反抗就认为这种杀戮或抢夺是正义的,那么,这无疑是对正义理念的无情践
踏———是在伤害之上再添加侮辱。我们通常并不认为,在力量极端不平等的情况下正义就不
再起作用了;恰恰相反,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正义才显得特别重要。”[15]
把力量的对等

视为正义产生的必要环境的观点尤其不适用于代际正义。因为代际关系的
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代际力量的不对称性。相对于当代人来说,后代人是绝对弱小的。他们没
有任何可以与前者谈判的筹码。出于自利的考虑,当代人在做出决策时完全可以不考虑后代
人的利益。因此,如果大致对等的力量是正义得以产生的前提,那么,我们就只能放弃在代际
之间寻求正义的努力。
或许正是由于意识到了自利动机假设和力量平等假设给其正义理论所带来的麻烦和毁灭
性影响,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书中才有意淡化了正义的这两个主观环境,而代之以
“理性多元论的事实”:
在一个现代民主社会里,公民依照他们所理解的善观念来确认不同的、也是不可公度
的和不相容的、但是理性的统合性学说。这就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我们将这种多
元论当做民主社会的一个永久性特征,并将它视为一种对我们可以称为正义之主观环境
的东西的典型描述。[16]
理性多元论承认每一种合理的完备性学说的价值与平等地位,认为任何一种完备性学说
的信奉者都可以、且有权利根据该学说所理解的善观念来追求他们的好生活。由于在这些完
备性学说之间存在着许多不可通约、甚至相互矛盾的善观念,因而,当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按照
这些观念来安排其生活时,摩擦和冲突就在所难免。这时,我们就需要一些规则来协调或约束
人们的选择和行为,使人们对其善观念的追求不致伤害他人的类似追求。正义规则所发挥的
正是这种作用。
理性多元论的事实不仅存在于当代人之间,而且更存在于不同代人之间。我们既要承认
当代人所持有的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的合理性以及当代人追求其善观念的权利,也要承认后代
61人所持有的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的合理性以及他们追求其善观念的权利。只有当我们不再把力
量的平等和自利视为正义的必要条件,而是把理性多元论视为正义的合适环境,正义(特别是
代际正义)才会拥有一个光明的前景。
从公平正义的角度看,理性多元论和适度匮乏这两个事实还只是正义产生的必要条件,而
非充分条件。要使正义真正成为现实,我们还需要一个条件,即人具有道德能力的事实。正是
人作为道德存在物、具有重要的道德能力(特别是罗尔斯一再强调的具有正义感和善观念的
能力)的事实,才使得正义最终得以成立。因此,根据下文对正义的本质的理解,我们似乎可
以合理地把正义和代际正义的环境设定为:资源相对匮乏的事实;理性多元论的事实;人具有
道德能力的事实。前两个事实的存在决定了正义和代际正义是必要的,人具有道德能力的事
实则

决定了正义和代际正义的可能性,并最终使正义和代际正义从可能变成现实。
四 代际正义的实质
正如布莱恩·伯瑞曾指出的那样,在罗尔斯那里,实际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正义概念。一
是作为互利的正义( justice asmutual advantage),一是作为公平的正义( justice as fairness)。这
两种正义概念有着两个共同特征:第一,当人们之间或人群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正义问题便
提了出来。第二,正义是所有人在原则上可以达成的合作协议。
但是,这两种正义概念在本质上却是完全不同的。第一种正义概念把自利(self-interest)
视为人们选择正义行为的动机,把正义理解为缔约各方经讨价还价而达成的互利合作条款,否
认在这些条款之外还存在着某些可以用于判断这些条款的合理性或公正性的独立标准。根据
这种正义概念,人们达成的协议可以反映这一事实: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拥有更强的谈判控制
力。如果协议的条款未能反映不同的谈判控制力,那么,那些其所得与其实力不相称的一方就
可以推翻已达成的协议。如果对协议的遵守不能带来实际的利益,人们也可以不遵守它。
相反,第二种正义概念力图把正义与谈判控制力分离开来。它并不拘泥于“正义必须是
对每一个人都有利的”这一约束条件,而是把正义理解为人们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所达成的
一种公平而合理的协议。正义的条款是理性的人们所订立的能够获得理性辩护的条款。正义
原则就是充分参与社会合作的每一个人都可以理性地加以接受、或无法合理地加以拒斥的那
些原则,是共同的人类理性所赞成的那些原则。
公平正义观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否认人们选择正义的动机是出于正义的预期好处。
“正义行为不能归结为对自我利益的精致的和间接的追求。”[17]在互利正义观看来,正义之所
以成为人们选择正义行为的理由,是因为选择正义符合行为者的利益。反过来说,如果一个行
为不能给行为者带来好处,该行为者就没有理由选择该行为。与此不同,在公平正义观看来,
正义的力量存在于正义的条款所包含的道德合理性之中。正义的事物本身就是人们选择它的
好的理由。“选择正义的动机是以这样一种方式行动的意愿,这种方式不诉诸个人的利益,但
从自己和他人的角度都能够得到辩护。”[18]正义地行动的愿望“部分来自想充分表现我们是什
么和我们能成为什么的愿望,即来自想成为具有一种选择自由的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愿
望”[19]。
由上可见,作为公平的正义与作为互利的正义有着本质的区别。代际正义只能是作为公
平的正义,而不可能是作为互利的正义。因为当代人与遥远的后代人不是

生活在同一时空范
围内,二者之间的关系不具有当代人之间的那种相互性或互利性。当代人不可能从他们对遥
远的后代人的正义行为中获得任何好处。他们对后代人的正义行为只能建立在道德理性的基
62础之上,而不可能建立在理性自利或互利的基础之上。因此,代际正义的实质只能是公平的正
义,而不可能是互利的正义。
然而,罗尔斯在探讨其一般正义论和代际正义理论时,往往把这二者混为一谈。出于稳定
性的考虑,他试图把正义(包括代际正义)建立在互利或互惠的基础之上。但是,为了凸现其
伦理性,他又转而从公平或公正的角度来解释正义(包括代际正义)。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
与他的一般正义论之间之所以存在着前述诸多不一致和相互矛盾的地方,就是由于他混淆了
这两种其本质完全不同的正义观,并试图把它们结合在一起。
在这两种相互矛盾的正义观之间摇摆不定的态度还导致了罗尔斯对代际正义的本质的相
互矛盾的解释。在有的地方,罗尔斯从互利的角度把正义的储存原则诠释成“每一代(也许除
了第一代)都可以获得好处”的安排,把上一代留给下一代的实际资金说成是“对从前面的世
代所得到的东西的回报”。代际正义的相互性(reciprocity)因素也得到特别的强调:正义的储
存原则是“任何一代(和所有各代)的成员所采用的原则,也正是他们自己这一代所要遵循的
原则,亦是他们可能要求其前辈各代人(和以后各代人)所要遵循的原则,无论往前(或往后)
追溯多远”[20]。所有其他各代都以相同的比率来储存,成为原初状态的人确定其储存率的前
提条件。
但是,罗尔斯也从公平正义观的角度把正义的储存原则视为“代际之间的一种相互理
解”,是“公正地对待所有世代”的一种方式。正义的储存比率被理解为“紧邻两代的成员在每
一发展水平上能合理地相互期望的东西”。在制订正义的储存方案时,原初状态的各方“想象
自己是处于父亲的地位,他们根据自己所认为的对他们的父亲的合理要求,来弄清楚他们自己
应该为子女们储存多少。当他们达到一个从父子两方面来看都是公平的估计、并且为改善他
们的环境留下了必要的资金时,这一阶段的公平储存比例(或者比例的范围)就确定了”[21]。
因此,正是由于罗尔斯混淆了“作为互利的正义”与“作为公平的正义”,并试图把它们整
合在一起,才使他的代际正义理论与他的一般正义论之间出现了许多令人困惑的反差、矛盾和
冲突,也使他对代际正义的本质给出了模棱两可的解释。看来,为了使他的正义理论变得更加
连贯和一致,罗尔斯得做出某种艰难而痛苦的选择:要么义无反顾地

放弃他从互利正义观的角
度对正义的基础所做的理论预设,要么修改从公平正义观的角度对代际正义所做的(当然也
是更符合人们的道德直觉的)理论阐释。如今,一代大师罗尔斯已驾鹤西归。消除其理论的
不连贯性和内在矛盾的艰巨任务或许只能指望他的弟子们来完成了。
注 释
[1][2][3][4][5][6][7][8][9][10][11][13][14][19][21]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社, 1988,第276~278、275页;第277页;第278~279页;第278页;第278页;第277~278页;第136、
138页;第282页;第123页;第133页;第133页;第121、122页;第179页;第247页;第280页。
[12]休谟:《道德原理探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第17、19页。
[15][17][18]Brian Barry,Theories ofJustice,Berkeley: University ofCalifornian Press, 1989, p. 163, p. 7, p.
359.
[16]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上海三联书店, 2002,第137~138页。
[20]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译林出版社, 2000,第290页。
(责任编辑 冯瑞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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