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八章-物权概述-习题分析



2005法硕在线辅导-民法学-第八章-物权概述-习题分析-

本章练习题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详解]答案C。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传统民法中的地上权、永佃权,我国民法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A项抵押权、B项质权和D项留置权均为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2.[详解]答案D。物权的自力救济,又称为物权的自我保护,是指物权人于其物权受
到侵害时,以自己的力量维护或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求得价值上的补偿。物权的自力救济方式主要包括:(1)请求。物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根据不同情况,向侵害人行使物权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2)防御。为了制止或避免物权标的所面临的损害,物权人可以依法实施一定的防御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3)自助。在某些紧迫情况下,受侵害的物权人为保障其请求权的行使与实现,可以对加害人的自由加以拘束,或对其财产进行押收,即实施民法上的自助行为。

3.[详解]答案D。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共有财产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承担全部赔偿后,全体共有人对受害人的债务消灭,转化为连带责任人内部的按份之债。承担全部损失的人可以向其他共有人请求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债务人内部为按份之债,未承担损失的其他债务人之间不负连带责任。据此,甲、乙、丙三人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务应由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甲清偿共有债务后,有权分别向乙、丙追偿。

4.[详解]答案B。占有以是否对物有事实上的控制,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间接占有是指并不实际占有某物,但因一定的法律关系,对直接占有人有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权,对物有间接控制权。此题中,出租人将房屋交给承租人占有,租赁期满,有请求返还房屋的权利,为间接占有;而承租人则实际控制和管领所占有的房屋,为直接占有。故乙对房屋的占有为直接占有。C、D两项属于非法占有,而这里乙是基于租赁合同合法占有房屋,故C、D不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详解]答案BD。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或单位依据承包合同对于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依法从事生产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而非债权,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不是担保物权。

2.[详解]答案ABCD。物权的保护方法包括: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

防止妨害、请求恢复原状和请求赔偿损失等五种方法。故A、B、C、D项都正确。

3.[详解]答案AC。物权的客体为物,但一定的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权利质权”的客体即为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单一物、独立物、有体物、特定物。无体物及不特定物不是物权的客体。

4.[详解]答案AB。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包括:物权类型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物权公示方法法定。赠与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背强制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自由行为。

三、简答题

物权法上的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形成新的财产。债权法上的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
二者有很大区别:(1)发生的条件不同。混合是财产在物理上或化学上相互结合,难以分开形成新的财产;混同是指财产在法律观念上结合在一起,难以区分。(2)法律效果不同。混合是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发生混合,二人的财产归为一人;混同是债权债务消灭的方式之一,发生混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3)适用的法律不同。混合适用物权法;混同适用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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