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准则超低排放第号修改单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修改单

山东省厂标准DB37/ 664-2013第2 号修改单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火电厂和燃煤锅炉污染减排,我厅对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进行了修改.

一、表3 中“序号1 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为下表中的限值.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烟尘黑度除外

二、条款4.6 修改为: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新建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3“燃煤含水煤浆锅炉”的限值;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

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第2号修改单

一、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表2中“燃气锅炉”SO2和NOx排放限值分别由100 mg/m3、250 mg/m3调整为50 mg/m3和200 mg/m3;燃煤锅炉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为0.05 mg/m3.

二、增加条款: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三、增加条款:4.4 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分别为10 mg/m3、50 mg/m3和200 mg/m3;燃油、燃气锅炉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四、增加条款:4.5 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锅炉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燃煤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本标准超低排放限值的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执行超低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第2号修改单

一、2017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改、扩建火电厂燃煤含水煤浆锅炉,除应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中相应部分的排放限值外,还应满足DB37/ 664-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第2号修改单的规定.

二、2017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改、扩建锅炉,除应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中相应部分的排放限值外,还应满足DB37/ 237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第2号修改单的规定.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仅供个人参考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DB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固定源 各种锅炉和炉窑等燃烧设备以及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废气污染源。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DB372376—2019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与 DB37/2376—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调整了标准范围; ——调整了部分行业或部分区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了部分行业基准氧含量; ——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苏志慧、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控制指标,国家或山东省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及火葬场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业或生产设施按山东省或国家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75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固定源stationarysource燃烧设备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废气污染源。 3.2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3新建企业new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准则超低排放第号修改单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修改单 山东省厂标准DB37/ 664-2013第2 号修改单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火电厂和燃煤锅炉污染减排,我厅对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进行了修改. 一、表3 中“序号1 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为下表中的限值.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烟尘黑度除外 二、条款4.6 修改为: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新建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3“燃煤含水煤浆锅炉”的限值;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 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第2号修改单 一、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表2中“燃气锅炉”SO2和NOx排放限值分别由100 mg/m3、250 mg/m3调整为50 mg/m3和200 mg/m3;燃煤锅炉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为0.05 mg/m3. 二、增加条款: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三、增加条款:4.4 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分别为10 mg/m3、50 mg/m3和200 mg/m3;燃油、燃气锅炉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四、增加条款:4.5 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锅炉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燃煤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本标准超低排放限值的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执行超低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第2号修改单 一、2017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改、扩建火电厂燃煤含水煤浆锅炉,除应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中相应部分的排放限值外,还应满足DB37/ 664-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第2号修改单的规定. 二、2017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改、扩建锅炉,除应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中相应部分的排放限值外,还应满足DB37/ 237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第2号修改单的规定.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修改单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修改单 《山东省厂标准》(DB37/ 664-2013)第2 号修改单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火电厂和燃煤锅炉污染减排,我厅对《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进行了修改。 一、表3 中“序号1 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为下表中的限值。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烟尘黑度除外) 二、条款修改为: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新建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3“燃煤(含水煤浆)锅炉”的限值;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第2号修改单 一、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表2中“燃气锅炉”SO2和NOx排放限值分别由100 mg/m3、250 mg/m3调整为50 mg/m3和200 mg/m3;燃煤锅炉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为 mg/m3。 二、增加条款: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

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三、增加条款: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分别为 10 mg/m3、50 mg/m3和200 mg/m3;燃油、燃气锅炉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四、增加条款: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锅炉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燃煤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本标准超低排放限值的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执行超低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第2号修改单 一、2017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改、扩建火电厂燃煤(含水煤浆)锅炉,除应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中相应部分的排放限值外,还应满足《DB37/ 664-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第2号修改单》的规定。 二、2017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改、扩建锅炉,除应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中相应部分的排放限值外,还应满足《DB37/ 237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第2号修改单》的规定。

山东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工作组讨论稿) 标准编制组 二○一二年十一月

目录 目录 (i) 1项目背景 (1) 1.1 任务来源 (1) 1.2 工作过程 (1) 2《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07修订的必要性 (2) 2.1 国家、省及其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 (2) 2.2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电力行业可持续发展 (2) 2.3 火电厂大气污染控制技术的发展 (3) 3电力行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 3.1 山东省电力行业发展现状 (3) 3.2 存在的问题 (5) 4修订原则及总体思路 (5) 4.1 修订原则 (5) 4.2 总体思路 (6) 5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6) 5.1 适用范围 (6) 5.2 时间段和区域的划分 (7) 5.3 术语和定义 (7) 5.4 污染物控制项目 (8) 5.5 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8) 5.6 达标排放技术分析 (14) 5.7 监测要求 (15) 6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6) 6.1 烟尘控制技术 (16) 6.2 SO2控制技术 (18) 6.3 NO x控制技术 (20) 6.4 汞控制技术 (22) 7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 (23)

7.1 SO2排放标准 (23) 7.2 烟尘排放标准 (27) 7.3 NO x排放标准 (28) 7.4 汞排放标准 (30) 8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31) 9标准征求意见情况 (32)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为深入贯彻可持续发展观,促进全省空气质量的进一步改善,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火电行业作为排污大户,是影响空气质量和减排目标完成的重要行业。山东省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07实施以来,对控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电力行业的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个标准总体宽松,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要求。2012年1月1日,国家环保部颁布了新标准GB13223—2011,大幅收紧了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限值,针对重点和环境敏感地区制定了更严格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达到与国家新标准相对接,适应我省新的环保要求,实现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山东的决定》提出的“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目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下达了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计划。 1.2 工作过程 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分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环境保护规划院在接受任务后,成立了标准编制组,开展标准的修订工作。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2012年*月*日,下达了《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工作。 (2)2012年*月*日,成立标准编制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对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资料收集、调研和技术论证工作。 (3)2012年*月,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要求和火电行业大气污染排放现状,并考虑技术、经济可行性,完成标准和编制说明草稿。 (4)2012年10月17日-18日,在环保厅召开山东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专家讨论会。针对标准初稿,结合专家建议,形成了标准及编制说明的初稿。 (5)2012年11月1日,邀请地市环保局在济南市环科院召开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座谈会。根据座谈会意见,形成标准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6)2012年11月—12月,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工作。 (7)2012年*月—*月,根据有关意见(附后)修改形成了标准送审稿。 (8)2012年*月*日,在济南召开了标准专家审查会(专家审查会意见附后)。 (9)2012年*月*日,根据审查会意见修改形成了标准报批稿。

DB372376—2020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20

DB372376—2020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 排放标准2020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与 DB37/2376—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调整了标准范围; ——调整了部分行业或部分区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了部分行业基准氧含量; ——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苏志慧、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

未作规定的控制指标,国家或山东省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及火葬场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业或生产设施按山东省或国家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75固定

国家超低排放标准

国家超低排放标准 国家超低排放标准是我国针对火电厂、钢铁行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源制定的一项严格的排放控制标准。旨在通过实施超低排放,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以下从超低排放标准的背景、目标、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消耗和工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增加,空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为应对空气污染问题,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超低排放标准就是一项重要举措。超低排放标准旨在通过提高排放控制要求,推动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产业升级和绿色发展。 二、目标 国家超低排放标准的主要目标是降低火电厂、钢铁行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的排放水平,使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体目标包括: 1.显著降低火电厂燃煤机组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量的大幅度削减。 2.推动钢铁行业实施全过程超低排放改造,降低烧结、炼铁、炼钢等环节的污染物排放。

3.通过实施超低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为打赢蓝天保卫战作出贡献。 三、主要内容 国家超低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对火电厂燃煤机组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超过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超过50毫克/立方米,烟尘排放浓度不超过5毫克/立方米。 2.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标准:对钢铁行业烧结、炼铁、炼钢等环节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烧结机头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不超过5毫克/立方米、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 3.实施时间:超低排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新建设的燃煤机组、钢铁项目等,自标准实施之日起需符合超低排放要求。 4.监测与监管: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确保排放稳定达标。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不达标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四、实施情况 自超低排放标准发布以来,我国各地区积极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火电厂、钢铁行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的排放水平得到了显著改善。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实施超低排放的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是一种重要的能源供应方式,但其燃烧过程会产生大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必须对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下面是有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共计500字左右。 首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由政府或相关环保部门颁布,以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这些标准一般包括对主要污染物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汞(Hg)等的排放限值。这些排放限值可以 根据火电厂规模、燃煤质量和燃烧技术等因素进行调整。 其次,针对SO2排放,通常会根据火电厂的燃烧过程和燃煤 质量来制定相应的限值。这可以通过使用低硫煤和先进的脱硫装置来降低SO2排放。对于NOx排放,可以通过优化锅炉设计、提高燃烧效率以及使用低氮燃烧技术等措施来减少排放。颗粒物排放则可以通过安装高效喷射器和电除尘设备等控制技术来降低。此外,控制汞排放也是重要的任务之一,可以通过采用脱汞设施和使用低汞煤等手段进行控制。 另外,除了限制污染物排放,火电厂还应该实施综合控制措施,如建立废气排放的在线监测系统,以确保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监控工作的有效性。此外,应加强火电厂的环境监测和数据公开工作,促进公众、环保组织和相关机构的参与。 最后,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

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法规。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监管,并加大对火电厂的执法力度。同时,火电厂企业也要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积极投资研发和应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总的来说,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环境保护至关重要。通过严格的监管和控制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同时,火电厂企业也应该积极主动地改进技术和管理,以尽量降低污染物排放并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201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 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 造成的污染,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1 年,1996 年第一次修订,2003 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规定了现有火电锅炉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的时限; ——取消了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规定; ——增设了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火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 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 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 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 年7 月18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 定。 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 t/h 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 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 t/h 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 t/h 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 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 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DB37/ 664—2007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的基础上,制定的山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战朝、张杰、陈雷雷、韩道汶等。 本标准于2007年2月27日首次发布。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火电厂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及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量。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各类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与本标准同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 3 术语和定义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GB13223-1996 代替 GB13223—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原《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 —91)是1992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较新标准,因此,本标准考虑到了与GB13223 —91的衔接:本标准划分的1、11两个时段各包括的火电厂分别与GB13223 —91中的“现有火电厂”和“新扩改火电厂”相一致,技术内容也基本一致。本标准修订的重点是制定m时段的各类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根据我国大气二氧化硫及酸雨污染日趋加剧、火电厂是排放二氧化硫的重点行业的特点,对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1997年1月1日起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扩、改建火电厂(本标准将其划分为第m时段)实行二氧化硫的全厂排放总量与各烟囱排放浓度双重控制,其他地区的实行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同时,对这一时段火电厂烟尘排放标准的制定考虑到推动四电场高效静电除尘器的应用。另外,根据近几年我国已开始引进锅炉低氮燃烧技术,为促进该技术推广发展,及早控制火电行业氮氧化物的排放,本标准首次规定了排放氮氧化物的标准限值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223 —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13223 —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行废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火电厂最高允许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规定了第m时段火电厂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除层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外的火电厂锅炉与单台出力在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的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标态 指烟气在温度在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所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均指干烟气标态时的数值。 4技术内容 4.1年限划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 LT

1

1

1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1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