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分析与建议

2国内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历史及现状
金融监管体制并非伴随着金融的诞生而开始发展,2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很少被提及,当时的西方国家大多奉行经济发展的自由主义理论。1929年经济大萧条爆发之后,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溃败,金融监管理论才正式开始形成。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各个国家开始重视金融监管体制,并不断对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优化。08年金融危机爆发,英美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深刻反思和重大调整。美、英作为全球金融中心和金融大国,他们的改革经验有助于找出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期为我国找到一条适合自己国情的改革道路。
2.1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目前,国际上对于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金融监管体制涵盖监管的目标、监管主体以及随着金融机构或监管文化的变化而变化的监管架构等内容。它具有权威性、独立性、以及公共性的特点。
目前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分为几种:机构型监管、功能型监管、综合型监管和双峰型监管。机构型监管体制即分业监管体制,是从金融机构的性质方向对金融机构进行划分,由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对特定类别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我国目前任然主要是采取分业监管,采取该体制的国家或地区还有中国香港和墨西哥。功能型监管体制从金融业务类型的角度出发对监管机构进行划分,不同业务类型对应不同的监管机构。它将金融机构的业务划分为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每种业务由不同的监管机构负责。具体表现为一家金融机构受多种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采用功能型监管体制的国家主要有巴西、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综合型监管体制是指由一个统一的综合型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监管,在监管各个金融机构的同时,还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家采用综合型监管模式。双峰型金融监管体制中包含了两类监管机构:通过审慎监管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第一类机构, 和通过行为监管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二类机构, 因而双峰型监管也称为“目标型监管”。代表国家主要有澳大利亚和荷兰。
2.2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历史及现状
2.2.11949-1978年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国内经济发展与世界经济发展脱轨,国内金融市场极不发达,市场上只有一个金融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在建国到改革开放近30年中,中国人民银行基本上是我国经济运行中的唯一银行,对全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实施全方位监管,这种监管体制本质上是

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主要由国务院,财政部等部门发放的行政指令来实施的,更偏重于金融管制。相对粗放的监管方式牺牲了资源配置效率,造成了经济运行中的众多问题,与当时的特定历史因素有关。
2.2.21978-1992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的改革开放的决定全面改变了我国的发展,商品经济理论逐步兴起,西方货币金融理论引进传播,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1981年的国债发行正式宣告一级市场的形成,同时为后来证券二级市场的形成埋下了伏笔。此外,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独立的中央银行,以及后来同时成立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形成中央银行管理下专业银行体系均表明金融体系在向着完善的趋势不断发展。但此时的金融业依然规模较小,并未形成统一有序的集中管理体系。因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央行的监管手段重点还是行政政策和规章制度,对金融机构的专业监管存在缺位。但是后期央行不断地改革机制、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开始逐步利用利率、准备金率等实行货币政策,为后来的“一行三会”的监管打下了基础。
2.2.31992-2017年
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我国金融监管的重心转向促进金融机构企业化,金融体系开始迅速发展,形成了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竞争局面。1993年出台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根据不同的金融机构对其实分业监管。1995年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自此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同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加上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自此,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的格局正式形成。央行的职能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一行三会”标志中国正式进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时期。
2.2.42017至今
金融机构在分业监管下迅速发展,随着市场化的推近和不断地对外开放,金融业开始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出现越来越多的业务交叉,导致更多的监管真空。2017年7月,中央决定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由其统领金融监管的协调。2018年3月,银监会与保监会合并成立银保监会,至此,我国“一行三会”正式转变为“一委一行两会”。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逐步转向统一监管,建立统一监管体制成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新方向。
2.2.5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正处于由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的转型时期,“一委一行两会”共同发挥,维护金融的稳定安全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其中金

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起落实中央国务院有关金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审议重大规划的职责。主要是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协调金融业改革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并同时承担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责,对于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起到一定的协调作用。而银保监会的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主要实行微观审慎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2017年初,受国际社会汇率和国内关于加强监管等因素的影响,央行进行多次主动缩表,并出台一系列相关中性偏紧的货币政策,旨在温和去杠杆、加强金融监管,以保证金融长期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处于风险叠加期,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不宜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大规模的调整,比如从分业监管体制直接转入统一监管。因此根据我国现实经济情况对监管体制进行必要而不过激的调整,在完善金融监管的同时对经济增长不造成大的伤害是较为明智的选择。
2.3其他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历史及现状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给各国经济造成了巨大打击,暴露了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的许多不足。许多国家开始汲取教训,寻找更为合适的金融监管体制。美、英作为本轮金融危机的风暴中心,同时也作为全球举足轻重的金融中心和金融大国,更是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深刻反思和调整。中国之所以受此次危机影响不大是因为我国金融业发展不完善,体量还较小;金融业并未完全开放,政府对金融业具有较强的把控力。当中国金融业继续发展时,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就会显示出来。因此必须借鉴国际上金融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的经验教训,多方比较,找到真正适合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保障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2.3.1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历史
美国金融业发展较早,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历史因此也历经了很长一段时间。在次贷危机以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可以概括为机构监管为主,辅以功能型监管。
美国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危机的发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1929年经济大萧条爆发后,为了应对经济危机美国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美联储在这之后诞生,《银行法》于1933年出台,严禁金融混业经营,施行机构型监管。对于大萧条前的由于混业经营所导致的混乱起到了很好的抑制作用,美国初步形成分业监管体制。
分业监管历经几十年的发展已较为成熟,但是由于70年代后经济出现的“滞胀”

现象,美国开始放松金融管制,以期提振经济。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出台,这意味着执行70年之久的《银行法》被废除。《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给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增添了一些功能监管的成分:货币监理署负责对联邦银行的监管,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州银行业监管者负责对州银行监管,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业进行功能监管,包括对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功能监管,州保险监管者对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次贷危机爆发后,在2008年3月,时任美国财长的保尔森公布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提出了短期和中期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议以及长期的最优监管框架设想。长期建议是根据金融监管的不同目标彻底重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类似于双峰监管的目标监管体制,以达到以下三个主要目标:市场稳定监管、审慎金融监管和商业行为监管。但是由于政府的换届以上建议并未积极的实施。,2009 年6 月17日,美国政府正式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白皮书,提出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赋予美联储更大的权力以监管系统性风险等。接着于2010年7月15日正式颁布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其内容有:建立金融稳定监管局,负责防范系统性风险;重新界定了监管机构的职能,美联储成为金融监管的最高机构;成立跨部门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来弥补之前在金融危机之中出现的监管漏洞和空缺的情况;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设立金融保护署等。2017年2月,特朗普推出“金融新政”,签署行政令,提出修改金融监管条例《多德弗兰克法案》,这被视为打破了束缚华尔街身上的“枷锁”,将是对美国金融监管框架的最大一次洗牌。因此未来美国金融监管可能会有松动的可能。
2.3.2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主要是对原有体制的补丁式修补。目前美国监管体系如下: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SOC),由10名有投票权成员和5名无投票权成员构成,财政部长任主席职位;其主要职责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发展、建议相关部门修改监管法规等。美联储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对具有系统性重要性的银行和非银机构实施监管,同时也保留了小银行的监管权。美国证监会(SEC)负责监管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基金,和信用评级机构;同时还有联储保险署、期货交易委员会等分别负责监管。其中,美联储在整个金融监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由财政部内设的联邦保险办公室对保险业进行监管。对于消费者保护方面,

美联储下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A),负责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有制定相关法规的权利。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的国家,因此各个州政府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对于金融监管也有较大的独立性,各州有对于银行,证券,保险的专门监管机构以及专门的相关法律法规。
2.3.3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历史
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也具有很长一段历史。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英国的金融业发展良好,一直是实行的以英格兰银行为中心的单一监管体制。在金融业经营方面则是实行分业经营。《1979 年银行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类金融机构可以开展业务的领域,并再次明确英格兰银行可以对商业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地位。
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发生在撒切尔上台以后,在奥地利学派自由市场经济及供给侧经济结构改革的影响与推动下所实现的,其改革的核心思想即“金融市场化与经济自由化”。在该思想的影响下,英国先后推出《1986年金融服务法》和《1987年银行法》,以其立法形式确立了英国的金融自由化方向,分业经营由此打破,金融业进入混业经营时代。此次改革的开启提高了英国在全球金融市场中的竞争力并奠定了伦敦作为全球金融中心的核心地位。传统的分业监管在混业经营模式下出现了监管体系职能复杂、相互交错,对同一被监管对象,各家金融监管机构会发布各自的指令,甚至发出的指令有时相互矛盾,彼此之间也存在监管冲突和相互推诿。因此金融监管开始转向混业监管,英国政府于1997年设计了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作为独立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实施全面的监管融监管机构。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受财政部统一领导。至此,英国正式确立综合型监管体系。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英国一直实行的由金融服务局,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三方共治的金融监管制度并未起到识别,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英国政府先后出台了《2009银行法》,《金融监管新方法》,《2012年金融服务法》等法规。于2209年设立英国金融政策委员会 (Financial Policy Committee, FPC) 主要负责金融监管体系政策制定;撤销了FSA统一领导下的监管体制,将FPC纳入英格兰央行, 同时基于FPC成立了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PR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其中PAR负责重要的大型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 而FCA作为FSA法律实体的延续负责普通金融机构(除PRA监管体系以外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并直接对英国财政部负责。英格兰央行将直接负责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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