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问题研究

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问题研究

引言

近代到现代的合同理念经历了由合同自由主义到合同正义注意的转变,而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都是合同正义的体现。笔者认为现在债权法的重点在于规范损害赔偿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债务问题,损害赔偿之债被认为是现代民法上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世界各国的立法都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对于合同解除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究竟如何界定,都存在着一定争议。而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因此,介于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在我国民法之中的重要地位,笔者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以及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能否并存做出自己的分析。

摘要

对于这个选题笔者将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剖析:

首先,笔者将从目前世界上存在的几种关于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理论进行比较与分析。

世界上目前存在的两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选择主义和并存主义。笔者将分别对这两者进行简介和分析。其次,笔者将从我国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的规定对我国学界的态度进行分析。

最后笔者讲对以上的分析进行整理和自己的意见,从请求权基础和信赖利益的角度对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关系问题作出自己的解析。

本文的主要架构为:

引言

摘要

第一节:选择主义及其发展

第二节:并存主义及其发展

第三节: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第五节: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

结语。

附录

一.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在对于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上,各个法系、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于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关系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合同解除不能与损害赔偿同时并存。这是一种选择主义。认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解除合约和要求损害赔偿之间作出选择。即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之间,两者只能取其一。这种观点认为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因此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之间恢复到了订约之前的状态,合同即视为自始不存在,这就使得损害赔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一种是并存主义。认为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作为合同的救济方式,两者可以并存,在享有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另一方进行损害赔偿。

第一节:选择主义及其发展

选择主义认为合同解除与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两者之间是相互排斥的,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救济方式。原德国民法典采用的便是选择

主义,在第325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一方因双方合同负担的给付,因可规则于改方的事由而致不能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杜景林卢湛译《德国民法典》1999年版】其中,他认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那么债权人可以在请求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之间作出选择。因此德国旧民法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采取否定说。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原债权的变换形态,则因契约已经解除而溯及力消灭,原债权已经不存在,焉有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资行使?此即选择主义认为解除契约与损害赔偿两者仅能选择其一行使之理论基础。【孙森炎《民法债编总论》1980年版转引自杨芳贤:《给付延迟时解除契约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关系之立法例以及我国民法第二百六十条等相关规定之探讨》载《政大法律评论》1997年第58期第167页】此种理论在逻辑上有着其自身的道理,但如果当事人选择解除合同,而债务不履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在此之前已经发生,并且在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相排斥的情况下,那么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又将如何进行弥补呢?这种选择主义理论并不能够使当事人之前的利益实现平衡。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进行,德国的判例也认为,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之间相互排斥的原则并不适应实务上的要求。因此德国联邦普通法院也对这一原则作了修改,使得解除契约之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相结合。为避免由此带来的弊端,各判例学说也做出了各种各样的努力:一、即使在合同被解除的场合,也只是代替给付的赔偿不被认可,所谓的信赖利益的赔偿和以生命、身体、所有权等的完全性利益的侵害为理由的损害赔偿,不会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二、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效的实施之时,债权人所做的该合同解除的选择是终局性选择,债权人将受到此意思表示的约束,但是那种能看出来是有保留损害赔偿的请求的解除意思表示,解除被解释成并非现实的企图实现的目的是合适的;三、债权人选择了损害赔偿之后,由于请求权并不包含以法律事实的变更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所以的只有债务人尚未实现的给付损害赔偿,债权人就有别的选择可能性,例如:合同解除。【潮见任男著《最近欧洲合同责任履行障碍法的发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笔者认为选择主义的理论基础在于合同解除是以当事人的法律状态恢复到订立合同以前的原状为目的,认为解除使合同溯及到成立时消灭,因为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也失去存在基础和前提,与因合同而发生的权利义务一起消灭。选择主义之所以被德国民法典所接受,概念法学的影响是最重要的原因,他们过分强调法典的逻辑自足性,过度追求法律规则的逻辑一致性所致。其结果仍然是由于严格的职业法律逻辑,当事人的期望也往往落空。【蔡立东《论合同解除制度的重构》载《法律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5期】而在现在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解除契约就是在原来契约的基础之上,建立一种新的契约,而这种契约关系的实质则是一种清算关系。契约也就是合同解除,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终止由合同或契约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并使已经实施或已经改变的事实状态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原状,因此与损害赔偿相比较,合同解除所能提供的救济是十分有限的。在制定民法典时,解除契约的制度则是一种新生事物。因此,其中的一些具体的规定至今还不明确。因此,选择主义虽然满足了概念法学的逻辑性,却丧失了法律的正义诉求。

第二节:并存主义及其发展

并存主义是指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作为合同的救济方式可以并存。在享

有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同时,可以要求对方就损害进行赔偿。在并存主义中又存在着两种立法例。一种是: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可以并存。这种观点认为,在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除了能够解除合同之外,还可以请求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即债权人可以同时要求解除合同和请求损害赔偿。这种观点认为,因债务不履行产生的损害赔偿,在合同解除之前就已经存在,不会因为合同的解除而消灭。另一种是:认为合同解除与合同消灭的损害赔偿可以并存。还有学者将这种情形称为合同解除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相并存。这种观点认为,合同因为解除而消灭,在合同解除之后,不应该承认基于合同的规定而产生的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但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解除合同时,守约方的损失需要得到适当赔偿,所以应当承认债权人会遭受因为相信合同可以继续存在而实际上并不存在所导致的损害,即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下面,笔者将从法国法与日本法中关于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对并存主义进行剖析:法国与日本在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上都采取了两者相并存的态度。也就是他们在立法中认为: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例如:日本民法典第545条第3项如下规定:“解除权的行使不得妨碍损害赔偿的请求。”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如下规定:“债权人有权选择,或如有可能履行契约时,要求他方履行契约,或者解除契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此外,第1142条规定:“一切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如债务人不履行时,转为赔偿损害的责任。”法国民法典在承认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并存的同时,也承认了解除可为债消灭的原因,第1234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法国法中,在合同解除的原因方面,其规定了合意解除,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约定解除。它的第1134条第2款规定,合同可因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而得到解除。另外,法国民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从根本上讲,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效力的体现,除非经过法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予以否定。在具有与约定解除相关的条款时,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在约定性解除与强制履行义务中任选其一。德国法与日本法和法国法一样,都是在立法时,没有具体的区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不同,只是作了一般的笼统的规定,既可以适用于法定解除,也可以适用于约定解除。而在英国普通法和德国法中合同解除的归责事由与法国法相比较,在合同一方不履行而解除这一制度上,具体的形式则不一样。英国普通法和德国法更多的考虑到了商业利益,即较多的考虑到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在立法上,法官对于合同解除的自由裁量权与法国法官有很大的出入,具体说:在英国普通法与德国法中,如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单方面终止合同,但债务人对此不服或者是不履行不应该归咎于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向法官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介入的表现就是对合同解除这一事实的审查,也只有当债务人以债权人不公正的终止合同为理由提起诉讼的时候,司法才得以进行干涉。但是,法国法在原则上则规定,在债权人尚未请求解除合同之前,法官是仍然可以介入的。由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并存主义的合理之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可证明:

1.从损害事实客观存在的角度。如果认为合同解除的目的是使合同本

身溯及地消灭,那么,理论上,应以原德国民法典为是,也就是说,因为债务不履行而产生损害赔偿只是原债务的变形或者扩张,原债务既然因为契约的解除而消灭,那么就不可能存在损害赔偿的说法。但是,从实际的

角度出发,又应当以法国民法、瑞士债法以及日本民法为是。因为债务不履行所产生的损害,是一种法律事实,契约的解除只能使契约的效力消灭,而不能消灭事实。因此解除契约与损害赔偿必然并存,才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编总论》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2.从全力保护的角度。在因违约发生解除的情况下,尽管合同因为解

除而不复存在,但因为合同解除的原因是一方违约,违约方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不应因为合同被解除而被完全免除违约责任。【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325页】在这种情况下,假如规定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后,不能要求进行损害赔偿,显然不能公平合理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3.从制度功能以及目的的角度。损害赔偿和解除合同是两种作为违约

的救济方式来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而没有排除它们并存的理由。

合同解除后的效力仅仅是使当事人未来的给付得以免除,已给付的发生返还,其本质目的是使当事人从履行合同的义务中摆脱出来。而损害赔偿是当事人对因为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进行赔偿,是一种制裁性与补救性兼用的救济方式。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是不一样的。笔者认为,它们在救济方式上恰好可以形成一种互补,而不存在任何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理由。只有当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时,才能更为公正合理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

4.从实践的角度。从各个国家的立法理论以及实践当中可以看出,合

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作为两种不同的补救方式,是可以并存的。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均采用并存主义的立法例,开始采用选择主义的德国,在新的民法典中,也最终采用了并存主义。

第三节:我国关于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表态。

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如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我们国家采取的是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的态度,但是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并未对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性质作出规定。在对于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人,侧重于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第四节.合同解除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基础。

笔者认为现在债权法的重点,在于规范损害赔偿以及由此产生的债务。损害赔偿之债在实物上被认为最为重要,因为民法上的问题归根到底,都以此为核心。而由损害赔偿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被认为是民事责任中最重要、最常用和最有效的形式,其适用的范围也是最广,几乎没有哪一种民事责任不能用损害赔偿来表现和衡量,本文所说的合同解除损害赔偿既包括法定的损害赔偿,也包括约定的损害赔偿,直接的损害赔偿,间接的损害赔偿。合同解除损害赔偿是因合同解除对一方当事人因此产生的损害而承担的赔偿。

那么合同解除赔偿产生的基础是什么?从我国的合同法看来,并不明确。参照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上可见,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区分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性质,而且合同解除又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之分,在不同情况下的合同解除,其损害

赔偿产生的基础也不一样,因此笔者将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内网资料,王亚明】

(1)合同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或者称由违约产生的合同解除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损害赔偿的发生,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①违反约定;②侵权行为;③法律的特定规定。【曾世雄,损害赔偿及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因此,笔者暂将合同的请求及基础分为侵权,违约和法律的直接规定3种,首先,我们显然知道侵权不足以构成合同解除后产生的损害赔偿的请求及规定两大块。我国合同法中将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两大类。在约定解除中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那么同样,双方也是有协商解除合同的权利,前提是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法规,那么解除合同则既可以是一方违约,也可以是除此之外的其他原因,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而且另一方接受,那么自条件满足时,合同既解除,但如果一方在合同解除之前,已经构成了违约的,守约方可基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请求违约方承担责任,因此在合同得约定解除中,违约是构成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在法定解中,笔者同样认为违约是构成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而不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我们参照《民法通则》第115条得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由上可见基于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会因为合同的变更或者合同的解除而失去存在,在解除合同之后,当事人享有的规定,合同解除之后,当事人享有权利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同样赋予守约方在合同解除后进行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得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得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的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改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解除合同。我们从这5中情况来看,除了第1种情况是属于法定负责事由,不需要讨论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问题,其他的几种情况都不能避免责任,而承担合同责任的主要原因,以上述条文中可以看出,是违约行为,即说明,违约是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违约责任作为保障债权得实现和债务得履行的重要措施,它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应当承担得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责任。我们之前也讨论过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责任最为广泛的一种形式。我国《民法通则》在第六章《民事责任》中指出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在性质上具有补偿性和制裁性,一方面,补偿守约方的损害,另一方面也通过违约责任制裁违约方,这也体现了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质,同时,违约责任的性质,也不同与其它民事责任的性质,它是以合同债务得存在为前提,当然了,合同债务既可能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义务,也可能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无论是何种义务,都必须履行,当它不履行时,也就产生了违约责任,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以我国的《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责任方式都可以用货币和财产来进行计算,它们都属于财产责任的范围之内。此外,以违约责任的功能来看,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法律可以责令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主要目的是使受害人所受得损失能够得到即时的恢复或补救,从而维护当事人利益

的平衡。因此综上所述,从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关于法定解除,主要是因为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那么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当然是基于违约行为之上的“因为违约而发生合同解除而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害,这不仅导致合同解除,而且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这种责任也包括在违约责任中。”—王利明【王全第《债法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五节: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说

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并不总是因为违约责任,例如: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者,因情势变更而解除合同,在这两种情况下,要求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赔偿损失,并不是建立在违约行为的基础之上。对此,在我国有学者认为,因违约以外的原因而发生的变更或者解除,并由此给对方造成伤害的,除了因为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责任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而是合同责任。【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笔者认为:在合同解除不是因为一方违约而造成的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赔偿损失,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不是合同责任或违约责任。合同责任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它包括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其他非违约责任形态。所以用信赖利益作为非违约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依据比用合同责任来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更为具体、明确,并且容易判断。信赖利益说,首先是由美国学者富勒提出的,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富勒发表了《合同的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该文发表后,立刻在全世界产生了巨大的反响,尤其是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富勒在此文中,将缔约过失责任转化为当事人基于对对方的信赖而遭受的损害应当得到赔偿的理论引入到了英美的合同法中。同样,在1954年,德国的判例学说同样承认了信赖关系说,使得信赖关系理论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重新认识。【丁玟《罗马法契约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美国学者富勒在《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中指出,判予合同损害赔偿所追求的目的区分为三种:返还利益、信赖利益以及期待利益。首先,基于对能告知允诺的信赖,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某些价值,被告未履行其允诺,法院可迫使被告交出他从原告处所接受的价值。此处的目的可称作防止违约之允诺人从受诺人所支付的费用中获益,或者说是为了防止不当得利。受保护的利益可叫做返还利益。其次,基于对被告之允诺的信赖,原告改变了他自身的处境。例如:依据土地出售合同,买方在调查卖方的所有权上支付了费用,或者错过了订立其他合同的机会。法院可判给原告损害赔偿来消除他因信赖被告之允诺而受到的损害,目的是为了使原告恢复到与允诺作出前一样的处境。这种情况下,被保护的利益叫做信赖利益。再次,不去固守受诺人的信赖或允诺人的得利。我们可以寻求给予受诺人由允诺形成之期待的价值,可以在一个特定的履行诉讼中,实际上强迫被告向原告提供允诺了的履行,或在一个损害赔偿诉讼中,可以使被告支付这种履行的金钱价值,目的是使原告处于假如被告履行了其允诺之后,他应处的处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把受保护的利益叫做期待利益。司法对于三种利益的干预力是由强到弱。司法干预力对于返还利益最强,法律之所以对信赖利益进行保护,富勒解释为:“补救和预防因信赖所致之损害的需要,及增进对商事协议之信赖的需要。”他认为,期待是一种可计算的现存的价值。并且法律对期待予以保护。【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中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对信赖利益进行赔偿,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客观要求以及法律道德化的必然结果,笔者认为,对于合同信赖利益,不仅存在于合同未成立时,在合同成立履行完毕之前,其仍然存在,信赖利益不仅包含消极利益,也包括积极利益,即信赖合同成立之后,为合

同履行所作为的积极付出。信赖利益是当事人为获得期待利益而付出的费用及代价,不管违约是否发生,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将要履行合同产生信赖,都会付出此种代价,即使不发生违约,这种代价也是必不可少的。【尹田编著《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在合同解除后的责任、给付不能的责任、不履行合同的责任都适用信赖利益赔偿。由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上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损失和可得利益,也就实际上包括了信赖利益,所以基于非违约场合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的依据在于信赖利益,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相符合。

结语

目前,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应该并存的理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已经被世界上各国所接受。对于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基础,笔者认为,合同解除的目的是当有特殊情形发生导致合同订立的情况发生变更,合同履行已无必要,或继续履行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又或显失公平时,使当事人从原权利义务中摆脱出来。合同解除的标的是合同内容中的原始权利义务,合同本身以及合同内容中的救济性权利义务并不因为合同的解除而消灭。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应当按照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来确定其内容,而在违约责任以外的,因为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违约当事人负全责。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选择主义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的缺陷,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并存主义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已逐渐被全世界所接受并通用。并存主义从损害事实客观存在的角度,权利保护的角度,制度功能和目的的角度以及各国实践的角度,都比选择主义更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潮流,并存主义是处理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问题的最好选择。

【杜景林卢湛译《德国民法典》1999年版】

【孙森炎《民法债编总论》1980年版转引自杨芳贤:《给付延迟时解除契约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关系之立法例以及我国民法第二百六十条等相关规定之探讨》载《政大法律评论》1997年第58期第167页】

【潮见任男著《最近欧洲合同责任履行障碍法的发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编总论》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蔡立东《论合同解除制度的重构》载《法律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5期】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325页】

【曾世雄,损害赔偿及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王全第《债法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丁玟《罗马法契约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

【尹田编著《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出租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装修款赔偿

出租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装修款赔偿篇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该如何赔偿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该如何赔偿 如何区分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2)协议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3)房屋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如果承租人在上述情况下,不允许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起诉到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调解或者判决,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该如何赔偿

问:今年,我租了一间店面房,租期约定两年。在经营使用了3个月后,我因故无法继续承租该房屋,并向房东提出解除合同。房东称,不租也行,但我要将剩余租期的租金赔给他。请问,如果我提前解除租房合同,要赔房东那么多钱吗 答:处理此类纠纷的原则是,租赁合同中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看租赁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当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合同才能解除。 至于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赔偿问题,如果租赁合同未对此约定,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由承租人赔偿出租人的损失。一般来说,剩余租期超过3个月的,赔偿数额按3个月租金计付;剩余租期不满3个月的,赔偿数额以剩余租期的租金计付。因此,就你的情况而言,你需赔偿3个月的租金给房东。 三、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注意的问题 1、押金不是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会涉及签订合同后房主预先收取几个月的租金为押金的问题,如果双方一旦发生什么争议,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约,出租人往往会扣留押金做为违约金。实际上,押金并非是提前解约的违约金。 之所以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为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子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赔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赔 偿金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经济赔偿金=原经济赔偿金+额外经济赔偿金 赔偿金=应得工资*25% 赔偿总金额=直接经济损失+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济赔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所谓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活补助费,而是医疗补助费。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解除合同情形都可以领取经济赔偿金,如果因劳动者违法、违纪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是不可以领取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者可以依法领取经济赔偿金的情况包括: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当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赠加医疗补助费,或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换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

同。这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因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就是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就是有人单位濒临破产或在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同时,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逾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终止合同后索赔违约金和预期利润的案例(二).docx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终止合同后索赔违约金和预期利润的案例(二) (二)被申请人制衣公司的答辩陈述和理由 1、关于合同履行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便积极准备货物,安排运输,以保证合同顺 1利履行。然而,该合同项下的货物热轧铁板(经修改后的货物品名)的 北朝鲜供货商迟迟不能供货,被申请人面临上述难以预料的无法避免的 客观困难,向申请人提出延期至 7 月 20 日―7月 25 日交货,然而申请人宣 布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因此,被申请人不能按期交货,并非出于故 意。况且,本案合同第五条规定装运期为6 月底7 月初,根据国际贸易惯 例,月初应解释为每月 1 日至 10 日,因此,可将最后的装运期限理解为 7 月10 日,这是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事实。在合同第十一条还规定,若 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 15 天的优惠期,即在正常的情况下,即使 在7 月 25 日前交货也应视为合同规定的优惠期内交货,因此,被申请人 在7 月 25 日前未能交货并不违反合同规定。被申请人一直履行着合同规 定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客观情况。 并且,被申请人曾于优惠期内(7 月13 日)要求申请人修改信用证, 而申请人拒不修改,这是申请人首先违约。 2、关于延期交货的违约金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申请人无权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77,500 美元。 根据合同第 14 条,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买方可有两种补 救方法:一是买方可解除合同;二是卖方经买方同意,延期交付货物,对 于延期交付部分支付违约金。本案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 请人未就延期交货达成一致,实际上申请人选择了第一种补救方法,即解 除合同。因经,申请人应承担宣布解除合同的相应责任,无权再要求被申 请人支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 2 3、关于撤销合同发生的费用。 申请人撤销合同对双方都有前期已发生费用的问题,并非只有申请 人发生费用,如此产生的费用理应由双方各自承担。 4、关于新增加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在开庭审理本案以前,从来不知道申请人曾与其他公司签 订过销售本案货物的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华 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都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在与另一方订 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方的损失不负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被申请人 不应赔偿申请人未履行下家销售合同而遭受的利润损失。

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律师确认版)

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的时间 年 月 日止。 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 三、合同解除后,工资、社保、公积金发放和缴纳截止时间 四、合同解除后,经济补偿金等计算标准 元给乙方。 五、额外款项的发放 1、 考虑到乙方工作职位的特殊性,甲方同意除本协议书第四条所述款项外,额外给予乙方合计 RMB 元 的款项,作为乙方在后续工作交接中的支持。 2、 乙方可另外获得按服务月份核算的年终奖合计 元。 六、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的发放时间 1、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本协议书第四条所述经济补偿金、 代通知金;本协议书第五条所述额外款项,在 年 月 日前,汇入乙方工资帐户内。甲方在支付上述款项时,扣除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如有) 。 2、 乙方 年 月的工资按甲方规定时间( 年 月 日前)发放,甲方在支付上述款项时,扣除乙方应 缴纳的社保个人承担等相关费用; 七、 乙方的承诺 (1) 乙方于 年 月 日完成所有的离职手续; (2) 乙方应在办理有关业务移交手续时, 将包括但不限于与其职责相关的所有硬件以及文档资料, 如实告知甲方; (3)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4)在甲方依约支付本协议书第六条约定的款项给乙方后,乙方不再向甲方追索其他任何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 于经济补偿金、报酬等),不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劳动仲裁或起诉; 八、特别约定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回本协议第五条所述额外款项的补偿。 九、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盖章 日期,签字 本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以下简称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日签署: (身份证号码: 乙方于20 年 月 日入职,甲、乙双方于 20 日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 20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解除后,乙方的工资发放至 年 月 日止,社保缴纳至 月止。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给予乙方 个月工资作为服务期补偿金, 以及 个月工资代离职通知金,合计

单位解除合同赔偿标准

单位解除合同赔偿标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那么单位解除合同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由为读者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单位解除合同赔偿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任何解雇都不能以性别,宗教,政见,参加罢工,工会活动和种族理由作为依据,否则即被视为对员工的歧视和对员工权利的侵犯。

2、所有因个人原因而进行的解雇都必须说明理由,以可证明的严重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个人印象和主观的判断为准。 3、企业应根据事件的后果和影响作出具体分析,在考虑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员工的实际责任后作出决定。解雇应是不可避免的解决方案。 因个人理由进行的解雇并不需要证明员工的过错。无法胜任工作,经常缺勤也可成为解除工作合同的理由。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无故缺勤,疏忽大意和工作失误应作为简单过错处理,企业不应以此为理由而解雇员工。 三、辞退员工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1)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问题的提出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产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而且有时会阻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因此合同的解除权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那么,合同解除以后基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赔偿债权的基础是什么我国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 二、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的争议 关于合同解除以后是否仍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三种观点: 合同解除后有溯及力的选择主义,此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不能并存,只能择其一。 合同的法律拟制说。认为合同自解除后整个合同便溯及既往地消灭,但是可拟制合同在违约责任的范围内继续存在,就如同《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一样,合同解除将不影响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损害赔偿请求权独立说,王泽鉴教授认为:解除权的行使并不妨碍赔偿请求权的发生,乃专指因债务不履行的损害 赔偿而言,不包括因契约消灭所生的损害。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1、《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

一次性补偿赔偿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版精编

一次性补偿赔偿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版精 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一次性补偿/赔偿协议书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码:。 鉴于: 1.2016年1月日,乙方发生受伤事件,甲方已给予乙 方相应之待遇; 2.乙有意并向甲方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对该 等伤害之补偿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宜以一次性补偿 /赔偿方式处理,甲方亦同意乙方之该等请求。 经自愿、友好协商,甲乙双方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以便日后共同遵照执行: 一、确认 甲乙双方现一致同意并确认如下事项: 1.1 2016年1月日,乙方受伤,经医院治疗已于2016年 月日出院。 1.2前述受伤事件发生后,甲方积极采取协助乙方,甲方 已尽到作为用人单位及时救助、妥善处理之义务,甲方 已付清了乙方医疗费用。

1.3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对该等受伤之补偿以 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宜以一次性补偿/赔偿方式处 理。 二、一次性补偿/赔偿 甲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同意,就本受伤以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除甲方已给待遇外,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偿/赔偿款项人民币元。(人民币大 写:) 前述一次性补偿/赔偿款项,乙方向甲方完成工作交接 之日一次性付清。 双方同意:乙方住院期间及出院修养期间陪护人员工资,一共按个月、每月1510元之标准由甲方一 次性支付给乙方。 前述一次性补偿/赔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结清之2016年1月份工资、对乙方因遭受该次受伤之住院 以及因该受伤治疗、休养而不能上班期间之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之费用、陪护期间陪护人员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如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如有)、医疗器具费(如有)、康复治疗费(如有)、辅助器具费(如有)、后续医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考对照表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考对照 表

项 目 适用情形补偿标准补充说明 适用 依据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 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 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 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1、经济补偿 按劳动者在本单 位工作的年限,每 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 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 上不满一年的,按 一年计算;不满六 个月的,向劳动者 支付半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 工资高于用人单 位所在直辖市、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公布的本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三倍的,向 其支付经济补偿 的标准按职工月 平均工资三倍的 数额支付,向其支 1、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 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 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 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 人单位应当依照依法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支付经济补偿标准 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2、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 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 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 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 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地方各级人民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 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 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 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订立,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 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 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 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 议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

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 一、问题的提出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产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而且有时会阻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因此合同的解除权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那么,合同解除以后基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赔偿债权的基础是什么?我国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 二、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的争议 关于合同解除以后是否仍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三种观点:(一)合同解除后有溯及力的选择主义,此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不能并存,只能择其一。 (二)合同的法律拟制说。认为合同自解除后整个合同便溯及既往地消灭,但是可拟制合同在违约责任的范围内继续存在,就如同《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一样,合同解除将不影响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独立说,王泽鉴教授认为:解除权的行使并不妨碍赔偿请求权的发生,乃专指因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而言,不包括因契约消灭所生的损害。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1、《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

的权利。《合同法》第107条规定,除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外,当事人的迟延履行、根本违约、预期违约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大前提,因此,根据107条规定在合同被解除之前,也即合同仍有效存在的时候,因为违约事由的存在,违约方就已经负有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便是在违约之后行使解除权之前已经存在的。

2、合同解除消灭的是合同的履行,意图恢复到双方缔约合同前的最初状态,区别于合同自始无效的概念。合同解除的是双方的原定给付义务,因此当事人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未消灭。 3、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认为是原来合同债权的继续,虽然原债权和债务因解除而消灭,但既然合同解除权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救济,那么请求权就相当于合同中的救济性权利义务,是为辅助这一救济机制更好地实现而存在的,不应当死板地将其与有效的合同捆绑在一起,故而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消灭。 所以,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解除合同的违约事由发生之时,便业已存在,没有另外设定的必要,同时,赔偿请求权与合同解除权可以共存。 三、合同解除后对恢复原状还是依不当得利返还的确定 如果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那么当事人享有所有权中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此请求权基础在于物权所有权,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当出现受领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给付人最容易得到给付物的返还;如果合同不具有溯及力,那么一方当事人则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返还,则是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且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普通债权,在违约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守约方可能实际上得不到给付的全部返还。同时,在双方当事人都有所给付时,只是两种给付的数量差额的返还,而不是两种给付各自全部的返还。

解除合同的协议书6篇

解除合同的协议书6篇 解除合同的协议书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年*月*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年*月*日止。 5、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8、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

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9、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 解除合同的协议书2 甲方: 乙方: 甲方____与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_号_____合同,现因————-使——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于___年___月____日予以解除。 因解除合同给___方造成损失计____元,由___方负责赔偿。赔偿金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协议。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书一式___份,由双方各收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盖章)代表人:(盖章)

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损失赔偿

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损失赔偿 篇一:租房期间装修房屋解除合同时可以要求房东补偿吗? 我有权主张李某赔偿我一些装修费用吗? 律法[]友“黄叶地”问:我承租李某的房屋,承租期间经他同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现在因我违约导致我们的租赁合同解除了,请问我有权主张李某赔偿我一些装修费用吗? 李华阳律师:《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中国法律APP:(扫描安装)中国法律微信公共平台:(扫描关注) 扫一扫,随时随地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扫一扫,关注中国法律,免费法律咨询! :/Lawyer/UserID=lihuayang&id=20XX01072409 李华阳律师专栏:/ZhuanTi/lihuayang/List_ 律法官:

律法提供() 篇二:关于住宅租赁的装修赔偿的合同约定(房屋租赁合同的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 1、若乙方装修需交甲方押金3万元,合同终止后退还。甲方同意乙方装修。在每年的租赁起始时间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 2、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赔偿额最高10万元封顶,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的50%,赔偿额最高5万元封顶。装饰装修费用按照每年2万元或总价的20%折旧,按照金额大的执行。任何时间,乙方不得拆除室内地板(瓷砖)、卡式(中央)空调、照明、吊顶、厨卫电器、灶台、洗浴设备、窗帘、房门及其他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任何固定于室内且拆除会影响房屋美观和使用功能的器件和衣柜、装饰柜、书柜等,一律不得拆除。电视机、空调、冰箱、洗衣机等按照现价并扣减折旧金额后可以优先转让给甲方。床、桌椅、茶几等可移动外购家具乙方可自行处理,其余器件拆除需征求出租人同意。 3、不得转租。发生群租行为视同乙方违约,租赁合同终止。室内常住人口应少于等于六人,并需符合社区和物业

合同解除,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解除,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因违约而被解除的情形下,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守约方的可得利益部分。 笔者以(2017)川民终655号承揽合同纠纷案为例,为大家做法律解读。 【裁判规则】 合同因违约而被解除,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包括守约方的可得利益部分。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29日,原告辽宁东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东大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设计研究院(下称治金设计院)与签订《设备采购与供货合同》。该合同第3条约定:合同总价款3680万元,包括年产5000吨五氧化二钒片剂系统共2套,1570万元/套,年产3000吨五氧化二钒粉剂系统共1套,540万元/套;上述价格包括工艺及设备设计、制造、材料、包装、涂漆(需方指定颜色)、防腐、设备的任何运输、保险、指导安装调试、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培训、税费及设备质保期内属供方原因而需要支出的一切费用;第4.2条约定:1.本合同

生效后7天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本合同的预付款;2.预付款到位45天后,付设备制造进度款为合同总金额的30%;3.设备具备发货条件,经需方和业主方确认后,支付发货设备价款总额的20%,作为设备发货款;4.设备货到现场,设备安装完毕后10天之内,付设备价款总额的10%;5.设备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10天之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如果设备安装后180天没有安排调试视为调试合格; 6.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工程生产线调试完工且功能考核合格,质保期(12个月之内)届满且合同设备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已妥善解决后支付,如延期支付,则按银行利息支付滞纳金;第5条约定:2013年1月15日具备投产条件;支付预付款后90天内具备主体设备发货验收条件,120天内交齐二套五氧化二钒片剂系统全部设备,150天之内交齐一套五氧化二钒粉剂生产设备;交货地点:业主方项目施工现场(四川省威远县连界镇威远钢铁公司厂内);设备运输:汽车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第 7.1条约定:供方应在合同设备安装时委派相关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提供全程安装技术指导工作,安装调试后,经供方技术人员确认无误后书面通知需方及业主验收;由于供方制造原因造成设备的性能、功能和保证值达不到预目标,设备修配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设备验收合格后,供方仍然承担设备正常保修一年的

2019年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及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一览表

2019年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及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一览表 解除和终止条件期限经济补偿金 协商解除单位提出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 任何条件,都可以协商解除 无要求需支付员工提出无要求不需支付 单位解除的情 形即时通知解除 劳动合同(过 失性解除劳动 合同)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随时无需支付 严重违纪随时无需支付 造成重大损害随时无需支付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提 出拒不改正的 随时无需支付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 劳动合同 随时无需支付 被追究刑事责任随时无需支付 预告通知解除 (非过失性解 除劳动合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 作 提前30天或支付 一个月工资 需支付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 法胜任的 提前30天或支付 一个月工资 需支付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达成变更劳 动合同协议的 提前30天或支付 一个月工资 需支付裁员解除 ☆破产;经营困难;转产、重大技术 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客观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 履行法定程序后 可以裁员 需支付 员工解除的情 形 提前30天通 知解除 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 任何条件,劳动者都可以提前30天通 知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30天通知无需支付 提前3天通知 解除 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无需支付随时通知解除 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和条件随时通知需支付 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随时通知需支付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时通知需支付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随时通知需支付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 立劳动合同的 随时通知需支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随时通知需支付

单方解除合同需承担哪些违约责任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单方解除合同需承担哪些违约责任?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单方解除合同需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我国的立法是承认损害赔偿包含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间接损失(消极损失)两部分的。 直接损失(积极损失)一般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是现实的财产损失。 间接损失(消极损失)现在一般以可得利益的概念替代,是指合同在得到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的和取得的财产利益,是一种未来的、确定的、可以预见的利益。这两种损失都应得到完全的赔偿。直接损失的计算一般比较容易确定,其基本的原则和范围为使受损害方达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即可。而可得利益的计算则较为复杂,通行的做法是差别法,即依照通常方法比照受害方在相同条件下所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此外还有估算法,即由裁决机关依照公平原则裁量,约定法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计算方法。 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单方擅自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损失赔偿:《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

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违约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定地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即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注意事项? 1、解除合同通知书应规范书写,其内容必须提及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款及相应解除权,具体内容应包括: (1)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事实。 (2)当事人违约等导致发生合同解除权的事实。 (3)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4)绝对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为期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二、因是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乙方知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 三、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至年月日止。 四、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双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已结清。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五、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字后七日内与甲方有关部门(原所在部门、劳资、财务、后勤等)办理完工作交接、物品归还、账务交接、偿还财务借款等事项(见《员工离职工作交接、款物清偿一览表》)。如有乙方负责办理的对外业务没有清算完毕,乙方应负责将往

来账目核对清楚,并将由对方盖章、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或欠款证明)交甲方财务部门。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与甲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的,仍应遵守原协议的约定。 七、乙方办理完各项交接之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党团关系、计划生育的证明。乙方应于劳动合同解除后15日内到甲方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党团关系、计划生育关系转移手续,逾期不办责任自负。 八、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处各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条款是否还继续有效-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条款是否还继 续有效?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条款也是还有法律效益的,不能因为合同无效而无效,只要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让违反条款的一方支付所有的违约金,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个人利益不受到损害。 一、合同解除后的违约条款是否还继续有效? 1、救济性权利义务不因合同解除而解除 如果合同解除的标的就是合同本身,那么在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这段时间的权利义务的履行都将变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是极其不合理的,尤其是在继续性合同中,如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无法恢复到原始状态。因为租赁事实已经发生了,承租人已经切切实实地占用使用了租赁物,断无时光倒流使租赁物恢复到未被承租人使用的状态。所以现在我国理论界普遍将继续性合同和非继续性合同区别对待,认为继续性合同解除

后,已经履行的部分不需要恢复至原始状态。故我国理论界已经摒除了任何合同解除都将恢复到原始状态这一观点。 2、违约金作为损害赔偿的一种计算方法 即使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把违约金条款理解为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的条款或者结算和清理条款,我们也可以把违约金理解为对损害赔偿预定的一种计算方法。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适用已经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在解除合同后,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这在通常情况下是比较困难的,尤其一些可期待利益的损失更是难以举证证明。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目的之一便是避免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时产生损害赔偿难以计算或者证明困难。如果我们把违约金理解为发生损害赔偿的一种预定的计算方法,这样损害赔偿的计算就将变得简单且清晰明了。 3、能够更好地维护守约方的利益 在契约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义务遵守自己的契约、都有权利根据契约合理的期待自己的利益。而任何违反契约的人都要弥补守约方的损失、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虽然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适用,但是通过前面论述可知,损害赔偿是难以计算和举证证明的。如此一来,解除合同和违约金不可以同时适用便

解除无固定期合同赔偿标准

解除无固定期合同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拒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计算? 问:你好,我从1998年在一事业单位做临时工没合同,2021年1月签了一份半年的合同,即合同开始是2021年1月到2021 年6月30日。但我工作时间是1998年7月到2021年9月。我和

合同法案例分析(合同解除)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 2003年3月12日,欣欣电力与大荣房产签订《定向开发协议》,委托大荣公司为欣欣电力建设办公综合楼和商品住宅小区。2005 年3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就合同条款进行了重新约定。其中,在交付和违约责任方面约定了以下内容。当大荣房产无法按期交付时,则欣欣电力可以选择通知大荣房产解除协议或继续等待。如果欣欣电力选择继续等待,则等待时间由欣欣公司决定,等待后仍然可以解除协议。未经欣欣电力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土地使用权给第三方。大荣房产违反土地抵押约定,则应当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标准为基本建设开发费的万分之三,并且赔偿欣欣公司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大荣房产不能按本补充协议工作周期规定的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的,视为违约,大荣房产每天应向欣欣电力支付已收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如逾期30天则视为大荣房产无力继续履行协议,欣欣电力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如大荣房产无法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欣欣电力有权要求大荣房产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基本建设开发费的万分之三。如果大荣房产无法按时取得定向开发建设房产的《南宁市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利证书,则应当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基本建设开发费的万分之三,并且赔偿欣欣电力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银行的贷款利息、银行的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装修费用、误工费用、交通费用、因重新购建而产生价格上涨的损失等。

《补充协议》签订后,至2006年9月7日,欣欣电力向大荣房产以分期支付的方式,总共支付11050万元用于办公楼建设。2006年12月5日,大荣房产完成办公楼四层楼面结构工程。2006年12月10日,工程全部停工。2007年5月23日,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财富国际广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协调会议纪要上明确认定:该工程存在的安全和质量问题,属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大荣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每期工期均有迟延,至合同约定交付之日2008年2月29 日已根本无法实际交付,且该工程至今处于停工状态,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07年7月30 日,欣欣电力起诉称,签约后由于大荣房产存在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等多处严重违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协议;(2)大荣房产返还欣欣电力已付投资款及利息;(3)判令大荣房产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5187万元;(4)判令大荣房产赔偿欣欣电力办公楼项目损失13123. 3 万元。 一审法院将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为:(1)本案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2)履行合同中哪方当事人违约,违约方如何承担责任问题以及合同应否解除问题。关于第二个争点,法院认为,大荣房产在建设过程中每期工期均有迟延,至合同约定交付之日(2008 年2 月29日)已根本无法实际交付,且该工程至今因质量事故仍未能复工,致使欣欣电力购买办公综合楼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大荣房产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法》第94 条第1 款第4 项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对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书范本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书范本甲方: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员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一、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入职甲方,甲乙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班后,乙方在家突发脑溢血,甲方予以积极协助。根据规定,乙方3个月的医疗期截止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结束。 根据保险条例规定,双方一致认为,该次事故不属于工伤范围,故乙方同意放弃工伤认定申请。现因乙方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根据乙方的申请,双方同意于年月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协议内容如下: 二、甲方与乙方结清以下款项: 1、至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之日止乙方医疗期工资______元。 2、甲方发给乙方相当于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______

元。 3、甲方向乙方额外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人民币______元。 4、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人民币______元。 上述1、2、3、4项共计人民币元,乙方同意现金领取或由甲方支付到乙方工资帐户中。 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当日内向甲方交回工作服、厂牌等属于公司的物品,甲方给乙方开具离职证明。 四、乙方承诺由其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甲方将提供协助。 五、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工作交接办结时,甲方与乙方结清工资、经济补偿等费用,乙方同意此后放弃向有关机构(包括乙方、劳动部门、仲裁委和法院等)主张其它工资(含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患病待遇等相关之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画押):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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