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

住宅停放指标

内环线以内(%)内环线以外(%)

一类住宅每户建筑面积〉150平方米70 100

二类住宅每户建筑面积100~150平方米50 60

三类住宅每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25 35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BJ 08- 7)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

沪建建(2001)第342号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主编的《住宅设计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3.2. 1条、3. 2. 2条、3. 3. 3条1-4款4.1. 1条、4.2.2条、4.3.2条、4.4.2条、4.7.2条、4.7.3条、5.1.1条、5.1.2条、5.2.1条、5.2.2条、5.3.2条、 5.5.3条、5.6.2条、5.6.3条、6 .1.2条、6 .2.1条、7.1.1条、7.1.2条、7.1.3条、7.4.2条、7.4.3条、7. 4.4条、9. 0.3条、10.0.11条、10.0.17条、11.0.3条、11.0.8条、12.1.1条和12.4. 1条为强制性条文。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20-2001,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原《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局部修订)》(DBJ08-20-98)同时废止。

该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

1总则

1.0.1为适应本市“十五”期间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功能和居住环境的需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高度在100m以下的新建城镇住宅。租赁式公寓、改建、扩建住宅等也可参照使用。

1.0.3住宅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考虑可改造性和环保、节能的要求,并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居住者的特殊使用要求。

1.0. 4住宅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 0. 5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6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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