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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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工程技术规程

(修订)

征求意见稿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as direct-fired absorption chiller and heater engineering

2018年8月

目次

前言 (1)

1 总则 (3)

2 术语 (4)

3 机房设置 (6)

3.1 一般规定 (6)

3.2 机房位置、机组装机容量及建筑要求 (6)

3.3 操作室布置 (8)

3.4 机组布置 (8)

4 机组的燃气供应 (9)

4.1 一般规定 (9)

4.2 机组安装在半地下室和地下室的安全技术措施 (9)

4.3 机组安装在屋顶上的安全技术措施 (11)

4.4 机组安装在中间层的安全技术措施 (12)

5 燃气计量 (13)

6 管道和阀门的安装 (14)

6.1 管道的安装 (14)

6.2 阀门的设置 (14)

6.3 管道防腐 (15)

7 试验与验收 (16)

7.1 一般规定 (16)

7.2 强度试验 (17)

7.3 严密性试验 (17)

7.4 工程验收 (18)

附录A 本规程用词说明 (19)

前言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本市开始了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工程(以下简称机组)的应用,为了规范其应用,根据国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08-10),同时吸收国外在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应用方面的经验,并结合本市使用的具体情况,于1998年编制了《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工程技术规程》(DBJ08-74),并于2004年第一次修编。《规程》的颁布有力地推动了城市燃气的应用,实施近20年,在设计、施工和管理方面也已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随着城市的发展,机组的应用愈发广泛,而国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已于2006年进行了修编,对商业用户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同时国家建设部于2008年2月3日发布实施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对锅炉房的布置、燃气系统及燃气管道的设计都作了规定和说明。因此对照国标,有必要对《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工程技术规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编;并通过修编,将积累的经验成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纳入本次规程,进一步完善《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工程技术规程》;以期适应本市燃气建设发展,并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本规程是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建管[2014]966号)要求,由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在《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工程规程》(DGJ08-74-2004)基础上,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而成。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有:

一、机组的供气压力按照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设计规范》

(GB50028) (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将原中压B 0.01MPa≤P≤0.2MPa

改为中压 B 0.01MPa<P≤0.2MPa;低压P<0.01MPa 改为

P≤0.01MPa;

二、对燃气报警系统的相关内容根据《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CJJ/T146)进行了调整;

三、增加了机房安全出口的具体要求;

四、补充完善了通风换气次数的要求;

五、增加了管道沿外墙敷设的技术要求;

六、对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要求进行了调整;

七、删除了人工煤气的相关内容。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159号,邮政编码:201103)或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崮山路887号,邮政编码:200135)。

原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上海市消防局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双良集团有限公司

远大空调有限公司

起草人:臧良蒋克武刘军孔庆芳姚斌陆慧英

李伯珍朱鸣刘毅金芳马福林马敢

1 总则

1.0.1.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工程应用的需要,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08-10),吸收国外在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应用方面的经验,并结合本市使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技术规程。

1.0.

2.本规程适用于天然气供应的设置在建筑物中的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以下简称机组)工程的设计、安装及验收。

1.0.3.本规程适用于机组的供气压力为:

中压B 0.01MPa<P≤0.2MPa

低压P≤0.01MPa

1.0.4.机组工程的设计、安装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1.0.5.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产品。

1.0.6.机组工程的设计、安装及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遵守国家和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2 术语

2.0.1 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gas direct-fired absorption chiller and heater

该机组由燃气作为能源,它由高、低压发生器、冷凝器、蒸发器、吸收器和高低温换热器及屏蔽泵和真空泵等主要部件组成,应用吸收法原理,在真空状态下提供冷水、热水,以供给冷、热媒参数的不同分为两用型、三用型,前者具有供暖、供冷功能,后者具有供暖、供冷、供生活热水功能。

2.0.2 稳压装置regulator

用于自动把燃气压力稳定在一定范围内的装置。

2.0.3 过滤器filter

由过滤筒和过滤网组成,过滤网在过滤筒内,能将燃气中的杂质和水份滤出,保证燃气清洁度的器具。

2.0.4 集中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centralized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由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阀、排气装置、手动报警触发装置等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

2.0.5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spot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

当被测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共同使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2.0.6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combustible gas alarm and control unit

接收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手动报警触发装置信号,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并予以保持的控制装置。

2.0.7 紧急切断阀emergency shut-off valve

当接收到控制信号时,能自动切断燃气气源,并能手动复位的阀门。

2.0.8 释放源release source(新增)

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所在位置或地点。

2.0.9 管道井pipeline well

专门用于安装管线的垂直井道。管线安装在管道井内可提高防火安全并使建

筑装饰美观。

2.0.10 带防火阀的进风百叶The intake shutter with safe valve

设置在管道井底部带有防火阀的进风百叶,平时保持管道井上下通风,当发生火警或达到设定温度时,防火阀应关闭。

3 机房设置

3.1 一般规定

3.1.1 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当机房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宜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首层。当机房无法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时,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屋顶上,半地下室、地下室或中间层内。

3.1.2 机房不应直接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房间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3.1.3 机房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半地下室、地下室或中间层时,应设置在靠外墙的房间内。

3.1.4 机房设置在建筑物内或屋顶上时,其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程

4.2、4.3、

4.4节的要求。

3.1.5 机房不应与进行甲、乙类生产或储存的建筑贴邻。

3.1.6 设计压力为中压B时燃气管道应采用厚壁无缝钢管,壁厚应满足设计压力要求,钢管应进行防腐处理;设计压力为低压时燃气管道可采用镀锌钢管或同等性能及以上的其他管材。

3.1.7 当供气设计压力为中压B或机组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机房内应设置性能可靠的集中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以下简称报警系统),应能满足当燃气泄漏浓度达到爆炸下限25%时能报警的要求,并在报警持续1min后,能使紧急切断阀切断气源。应符合本规程

4.2.3~4.2.5条的规定。

3.1.8 燃气管道严禁穿越防火墙。

3.1.9 消防控制中心或集中监视室应有显示报警控制系统工作状态的装置,应能显示各点报警、故障信号、自动启闭信号。紧急切断阀应能遥控切断。

3.1.10 报警和紧急切断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3.2 机房位置、机组装机容量及建筑要求

3.2.1 机组设置在建筑物内,其装机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组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时,单台制冷量≤7.00MW;总制冷量

≤28MW,额定出水温度<95℃;

2.机组设置在建筑物的中间层时(应严格控制),单台制冷量≤1.4MW;

总制冷量≤2.8MW,额定出水温度≤95℃;

3.机组设置在多层建筑和裙房屋顶时,单台制冷量≤7.00MW;总制冷

量≤28MW,额定出水温度<95℃;

4.机组设置在高层建筑屋顶时,单台制冷量≤7.00MW;总制冷量

≤21MW,额定出水温度<95℃;

5.机组设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下室时,单台制冷量≤4.2MW;总制冷量

≤28MW,额定出水温度<95℃;

3.2.2 机房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房应通风良好,机房内不应有易燃易爆的物品;

2.机房的净高应根据机身高度、上部管道安装、检修的高度需要来确

定,机房内不应设置吊平顶;

3.机房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4.机组运行时的噪声控制应符合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或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机房为独立建筑或位于建筑物内首层时,安全出口需符合下列要求:

当单层机房面积大于200m2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分设在两

侧;当单层机房积小于200m,且机组前走道总长度不超过12m时,其

安全出口可设1个。非独立机房,其安全出口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当

机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安全出

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安全出口均应直接对外,门应向外

开。

6.机房必须具有设备安装、检修通道及空间,应有方便设备起吊、安

装就位和日后更换设备方便的措施;

7.支承机组楼板的承载力应满足机组安装和运行重量的要求;

8.非独立机房与贴邻建筑应采用防火墙,或用防火楼板隔开,重要场

所宜设置防爆墙。

9.机房的泄压面积不得小于机组高压发生器占地(包括高压发生器前、后、左、右检修场地1m)面积的10%(当通风管道或通风井直通室外时,其面积可计入机房的泄压面积),泄压口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安全出口;

注: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m2的轻质屋顶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10.机房内机组保温层外表面的温度不宜大于50℃;

3.3 操作室布置

3.3.1 操作室应与机房相连,操作室与机房之间应有隔墙并有门相通;

3.3.2 操作室与机房之间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密闭隔声的固定甲级防火窗,操作人员应能清楚地观察到机房内的重要部位;

3.3.3 操作室设计应符合劳动保护(如隔声、室温、新风)等要求。

3.4 机组布置

3.4.1 机房内机组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3.4.2 低温发生器前应留有不小于低温发生器长度的操作空间。

3.4.3 机房内布置多台机组时,机组与机组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4 机组的燃气供应

4.1 一般规定

4.1.1 为保证供气的稳定性,宜由管网上引出中压支管,在支管上设置燃气调压站,由调压站降压后供应机组用气。调压站的设置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08-10)和上海市标准《燃气箱式调压站安装技术标准》(DBJ08-46)的有关规定。

4.1.2 当受到场地条件限制,设置燃气调压站有困难时,可由管网上引出中压支管直接供应机组用气,并在机组前设置稳压装置和过滤器。

4.1.3 机身运行时噪声控制应符合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或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4.1.4 机组配备的燃烧器应具有安全保护功能,应设置双级电磁阀、检漏阀、熄火保护等装置。

4.1.5 烟气排放应通畅,并应排至室外,应有防烟气倒回的措施,室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4.1.6 排放烟气的烟囱宜分类单独设置,当二台或二台以上机组需要合并烟囱时,不应相互影响运行,应在每台机组的排烟支管上加装截断阀。

4.1.7 烟囱需要有一定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避免因振动而产生噪声,烟气出口流速不得小于2.5m/s。

4.1.8 燃气管道和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

4.2 机组安装在半地下室和地下室的安全技术措施

4.2.1燃气管道应采用厚壁无缝钢管。

4.2.2应设置集中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

4.2.3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设置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的设置位置距释放源不得小于1m且不得大于3m;并需符合《城镇

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146-2011的相关规定。

2. 探测器的下端应在楼板底面以下0.3m以内;

3. 楼板底面下有凸出≥0.6m梁时,探测器需设置在梁与机组之间;

4. 机房内有排气口时,最靠近机组的排气口附近应设置探测器;

5. 当机组与排气口之间的凸出楼板梁≥0.6m时,探测器不得设置在排气口附近,应设在梁与机组之间;

6. 探测器不得设置在距进风口1.5m范围之内;

4.2.4紧急切断阀应设置在用气场所的燃气入口管、干管或总管上,应采用自动关闭,现场人工开启方式,不设旁通,停电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必须处于关闭状态。紧急切断阀应有两路控制:一路由报警器控制,另一路与排风机联锁。

4.2.5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守的消防控制室或操作室内,并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4.2.6 燃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放散管,放散管材质和起始端安装的球阀应与主管道同等压力等级。放散管应接到地面安全处放散,放散管的端部应有防雨和防堵塞措施。机房内的放散管部分应与主管道一并进行严密性试验。

4.2.7安装机组的机房及燃气管道经过的场所应有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事故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并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机组设置在地上且有直接对外的通风口时,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h,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

2.机组设置在半地下室时,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h,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

3.机组设置在地下室时,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

注: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所需空气量。

4.2.8当机组运行时,机房内必须有可靠的通风换气措施,换气量按下列三个因素进行计算确定:

1. 供给燃气燃烧时所需要的助燃空气;

2. 将燃气燃烧时机体、烟道及其它设备等散发出的热量而引起机房内空气温度上升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3. 人体环境卫生所必须的新鲜空气。

4.2.9 当机组停止运行时,可减少4.2.6条确定的通风量,但不应低于3次/h。

4.3 机组安装在屋顶上的安全技术措施

4.3.1 燃气立管通至屋顶时以明敷为主,当需要设在管道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井宜设置在室内靠外的墙面上,管道井的大小应能满足燃气立管安装、检修的空间需要;

2. 在管道井通过每层楼面处应设置丙级防火检修门和金属网楼板,管道井高出顶层屋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女儿墙高度;

3. 管道井内应用不燃材料作防火分隔,在立管穿过分隔层的四周应留有适当空隙,每4~5层设一报警探测器,上下两只报警探测器的高度不超过20m,报警探测器应设在不燃楼板底部;

4. 管道井的顶部应设置百叶窗与大气相通,底层防火检修门的下部应设置带有电动防火阀的进风百叶。防火阀应能接受24V,DC信号控制。对有消防控制中心的工程,其阀控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当有火灾发生时,消防控制中心应能联动控制防火阀的关闭;

5. 燃气管道在进入管道井前应安装紧急切断阀。报警器的设置及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的动作应符合本规程第4.2.1和4.2.2条的要求;

6.管道井内燃气管道:低压可采用镀锌钢管或同等性能及以上的其他管材;中压应采用厚壁无缝钢管;钢管应进行防腐处理。

7.管道井内低压燃气管道的连接可采用螺纹连接,中压燃气管的连接应采用焊接连接;

8. 管道井内的立管接口宜少,接口宜设置在各层楼面以上1.2m处;

9. 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每隔四~五层应设置限制水平位移的支承。立管高度大于60m,小于120m时,至少应设一个固定支承;大于120m时,至少应设二个固定支承,立管的底部应设底部支承。二个固定支承之间、固定支承和底部支承之间应设伸缩补偿器;

4.3.2 机组应考虑防风、防雨和防冻措施。

4.3.3沿外墙面明敷管道时应设置检修平台,并做好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设置要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新增)

4.4 机组安装在中间层的安全技术措施

4.4.1 机房内电线、电器设备与燃气管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0.5m的净距,并采取绝缘措施。

4.4.2 当燃气管道需穿越其他楼层时,宜设置在管道井内。并应符合本规程4.3.1条的规定。

4.4.3 燃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放散管。放散管应符合本规程4.2.3条的要求。

5 燃气计量

5.0.1 燃气计量装置宜设在首层靠外墙的专用房间内,也可单独设在机组所在建筑物外的专用房间内,当无法设置独立表房时也可设在专用调压箱内,或设置独立表箱。

5.0.2 燃气计量表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5.0.3 燃气计量装置应采用带有温度和压力校正的计量表。

5.0.4 设在建筑物内的燃气计量表,在表房的进口总管上应设置过滤器,中压燃气计量表尚应设置差压计及紧急切断阀。表房内应装报警器,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的信号应连接消防控制中心。

5.0.5 燃气计量表如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08-10)的有关规定。

6 管道和阀门的安装

6.1 管道的安装

6.1.1 管道、管件、附件、计量表、紧急切断阀、报警器、过滤器、压差计及机组等必须具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明书。在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校对其规格、型号,符合要求时方可使用。

6.1.2 镀锌钢管应采用管螺纹接口,管螺纹应光洁完整,不得有断丝和缺丝。螺纹接口填料应采用聚四氟乙烯。装紧后不得倒回。

6.1.3 任何电器接地装置,不得与燃气管道连接。

6.1.4 室外埋地燃气管道宜在外墙处升出地面,用低立管或高立管进入计量表房或机房,低立管的进户高度宜高于室内地坪500mm。

6.2 阀门的设置

6.2.1 阀门宜采用燃气专用阀门。

6.2.2 燃气专用阀门应设置在室内燃气管道上的下列部位:

1.进户总管处;

2.燃气计量表进、出口和旁通管上;

3.计量表房内的附属设备的进出口处;

4.机房燃气总管上和机组燃烧器进口管上;

5.放散管、取样管及测压管上。

6.3 管道防腐

6.3.1 室内钢管应进行防腐处理。管道应涂刷黄色。

6.3.2 室外埋地钢管应进行防腐绝缘处理,并辅以牺牲阳极保护措施。牺牲阳极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21448-2008)的规定。

6.3.3 除以上条款外,其余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08-10)的有关规定。

7 试验与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燃气管道安装完后应进行试验。钢管在试验前应进行吹扫,吹扫与试验的介质应采用压缩空气,严禁用水。

7.1.2 钢管吹扫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管道系统吹扫前,应将调压设备、计量表、阀门等不能吹扫的附件拆除,并用短管相连,待吹扫后复位;

2. 吹扫用的气流速度不宜低于20m/s;吹扫压力不应大于管道的工作压力;

3. 吹扫应反复进行多次,并做好记录。吹扫的合格标准为在管道末端用白布检查无沾染。

7.1.3 试验用的压力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其量程不得大于试验压力的两倍。弹簧压力表应采用标准压力表,精度不得低于0.4级。

7.1.4 燃气管道试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管道施工完后,应按设计和本规程的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检查;

2. 对管道各处连接部位的安装和焊缝质量,应严格检验并符合要求,焊口不得涂漆;

3. 试验前应将不参与试验的系统、设备、仪表及管道附件加以隔断,安全阀、泄爆阀应拆除,设置盲板的部位应有明显标记和记录。

7.1.5 试验过程中,遇泄漏或其它故障时,不得带压修理,所有试验检测数据应全部作废,待正常后重新试验。

7.1.6 强度试验可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进行。严密性试验由燃气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联合进行。

7.2 强度试验

7.2.1 管道在强度试验前,应对管道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中压B管道全部焊缝应100%超声波无损探伤。

2. 建筑物内燃气管道焊缝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无法照相的部位除外),但不得少于两个焊口,以Ⅱ级为合格。

7.2.2 强度试验应在吹扫合格后进行。

7.2.3 管道强度试验的介质为压缩空气,严禁用水。

7.2.4 强度试验的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1MPa。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低压燃气管道系统达到试验压力时,稳压不少于0.5h后,应用发泡剂检查所有接头,无渗漏、压力计量装置无压力降为合格;

2 . 在中压燃气管道系统达到试验压力时,稳压不少于0.5h后,应用发泡剂检查所有接头,无渗漏、压力计量装置无压力降为合格;或稳压不少于1h,观察压力计量装置,无压力降为合格。

7.3 严密性试验

7.3.1 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后进行。

7.3.2 严密性试验的介质应用压缩空气,严禁用水。严密性试验压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低压管道系统

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且不得低于5kPa。稳压不小于30min,并用发泡剂检查全部连接点,无渗透、压力计无压力降未合格。

2. 中压管道系统

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且不得低于0.1MPa。稳压不小于2h,并发泡剂检查全部连接点,无渗透、压力计量装置无压力降未合格。

7.3.4 强度试验完成后,可将管内压力降至严密性试验压力,待压力稳定后开始严密性试验。

7.3.5 所有未参加严密性试验的设备、仪表、管件等,严密性试验合格后进行复位,然后按设计压力对系统升压,以发泡剂检查设备、仪表、管件及其与管道的连接处,以不漏为合格。

7.4 工程验收

7.4.1 管道井应符合设计要求,防火阀应提供产品合格证。

7.4.2 报警器与紧急切断阀应在联锁进行测试合格后方能验收。

7.4.3 除以上条款外,尚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08-10的有关规定。

智慧城市发展-上海

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是上海加快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手段,深化实践“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重要举措,也是上海信息化新一轮加速发展的必然要求。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上海把信息化作为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经过三个五年规划的持续推进,当前整体水平保持国内领先,部分指标达到发达国家先进水平,一批新兴技术创新成果在上海世博会上得到充分展示和示范应用,这些都奠定了建设智慧城市的基础。为继续合力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依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推进原则、发展目标和任务概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战略目标,按照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总体要求,大力实施信息化领先发展和带动战略,以提升网络宽带化和应用智能化水平为主线,着力构建国际水平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便捷高效的信息感知和智能应用体系、创新活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可信可靠的区域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企业主体作用,注重政府引导,完善市场监管,大力推进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面向未来的智慧城市建设,全面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让市民共享智慧城市建设成果。 (二)推进原则。 1、夯实基础,分步推进。把提升信息基础设施能级和夯实智慧应用基础放在突出位置,加强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通过分阶段发展,滚动推进实施计划,促进智慧城市建设持续深入发展。 2、创新发展,惠及民生。着眼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市民生活改善,大力推进技术、应用、管理及体制机制的创新发展,探索新模式,培育新业态,不断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广大市民、企业切实感受到智慧城市建设带来的实惠和便捷。 3、突出重点,聚焦项目。围绕经济建设、城市运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重点领域,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聚焦公共性、基础性、创新示范性、业务协同性项目,强化阶段目标和建设进度,加快信息技术在城市发展各领域的深入应用。 4、市区联动,示范带动。市和区县两级政府统筹协调推进,支持区县先行先试,加快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的示范建设,增强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设施完善、应用渗透和产业发展。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基本配置要求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基本配置要求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基本配置要求(2007年修改版)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由政府主办的,以街道、乡镇为依托,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体现和谐文化的要求,促进市区与郊区农村文化建设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体育、教育、科普、信息等服务的公益性、多功能设施。现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意见》(沪府发[2006]2号文件)和2006年新颁布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55-2006),结合本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的实际情况,对《配置要求》(2004年版)进行修改,制定新的《配置要求》。 一、功能定位 1、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社区居民集中活动的场所。应坚持以人为本,向社区居民提供书报阅读、展示展览、团队活动、党员服务、健身锻炼、科普教育、心理辅导、娱乐休闲、网络信息、慈善互助等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尤其应注重设置适合社区老年人、青少年、残疾人、妇女儿童和外来建设者等群体的服务项目。 2、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基层宣传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应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社区宣传思想教育工作,弘扬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建设和谐文化,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3、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本市社区文化信息化综合服务建设的基础设施。应将社区信息苑、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和社区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整合在一起,提供“一站式”服务,成为以运用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为特征的社区文化新阵地,让先进、健康科学的文化服务

进入社区,使社区居民真正享受到科学、文化、信息化成果,不断提高生活质量。 4、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地。应承担民族、民间、民俗文化艺术的收集、整理和保护工作。 二、配置要求 1、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配置原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实行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差别配置的原则,按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社区人口规模5—10万人配置一个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设区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或乡镇,可增设1个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2、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建设规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应遵循上海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规定,社 2区文化活动中心一般规模的建筑面积为4500m,使用面积应不低于 23500m;中心城区(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可适当降低使用面积标准, 2但不得低于2500m。 3、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规划调整。社区公共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按照节约用地原则,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和调整、共享、租赁、收购等多种形式,推进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达不到配置标准,建设用地不足的,需要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首先要调整规划,并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市或区县规划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4、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布局构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布局构建按照合理布局、形式多样、资源共享的要求,注意动态文化活动与静态文化活动区域合理分割、避免干扰,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应尽量节省, 让更多的设施面积用于公益性文体活动。按配置标准建成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内各个功能部分不得轻易改变性质、功能,已挪作他用的,应恢复原有功能。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TJ08-2035-2008)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TJ08-2035-2008) 1 总则 1.0.1 为了进一步落实工程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规范化,提高安全监理工作水平和效果,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1.0.3 安全监理工作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安全监理safety supervision 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委托监理合同,在所监理的工程中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所开展的活动。 2.0.2 安全监理人员safety supervisior 经安全监理业务知识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的专业工程师或监理员。 2.0.3 专业工程师speciality engineer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工程师。 2.0.4 安全监理方案safety supervision plan 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用于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5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safety supervision implementation 结合施工现场的场所、设施、作业等安全活动,由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安全监理工作操作性文件。 2.0.6 危险性较大工程 more dangerous work 具有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工程。 2.0.7 专项施工方案speciality construction plan 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监

上海智慧城市指标体系完整版1

智慧城市指标体系 1.0 智慧城市是指综合利用各类信息技术和产品,以“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互动化、协同化、融合化”为主要特征,通过对城市内人与物及其行为的全面感知和互联互通,大幅优化并提升城市运行的效率和效益,实现生活更加便捷、环境更加友好、资源更加节约的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智慧城市是新一轮信息技术变革和知识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产物,是工业化、城市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的必然趋势。建设智慧城市,实现以“智慧”引领城市发展模式变革,将进一步促进信息技术在公共行政、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和聚合发展,推动形成更为先进的区域发展理念和城市管理模式。 因此,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特制定《智慧城市指标体系1.0 》(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一、相关说明 《智慧城市指标体系1.0 》主要是基于城市“智慧化”发展理念,统筹考虑城市信息化水平、综合竞争力、绿色低碳、人文科技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而成,目的主要是为了较为准确的衡量和反映智慧城市建设的主要进度和发展水平,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相关指标的确定主要本着以下原则:一是指标具有可采集性,历史和当前数据采集是可靠方便和科学的;二是指标具有代表性,可较全面反映某个方面的总体发展水平;三是具有可比性,不同城市间、城市不同历史阶段可根据指标进行科学比较;四是指标具有可扩展性,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对指标体系内

容进行增减和修改。 二、指标体系 根据以上的原则以及现阶段智慧城市建设的主要内容,“指标体系”主要可分为智慧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城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智慧城市信息服务经济发展、智慧城市人文科学素养、智慧城市市民主观感知等5 个维度,包括19 个二级指标、64 个三级指标。 1、智慧城市基础设施指保障智慧城市各项功能通畅、安全、协同运作的相关基础设施。主要包括3 个二级指标,8 个三级指标。 1.1宽带网络覆盖水平。指各类有线和无线形式的宽带网络在城市中的覆盖比例。包括4 个三级指标。 1.1.1家庭光纤可接入率。光纤接入是指局端与用户之间完全以光纤作 为传输媒体。光纤接入覆盖率是反映了城市基础网络设施发展水 平核心指标之一。智慧城市的家庭光纤可接入覆盖率应在99%以 上。 1.1.2无线网络覆盖率。指通过各种无线传输技术实现的无线网络连接 在城市区域的覆盖率。智慧城市的无线网络覆盖率应在95%以 上。 1.1.3主要公共场所WLAf覆盖率。指大专院校、交通枢纽、商业集中 区、公共活动中心等主要公共场所WLAf覆盖率。智慧城市主要 公共场所WLAr应达99%以上。 1.1.4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覆盖率。指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 视网融合发展、互通互联以及相关衍生业务的发展水平。智慧城

(建筑工程管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建筑工程管理)上海市工 程建设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 住宅工程套内质量验收规范Codeforacceptanceofconstructionqualityofhousedwellings pace DG/TJ08—*—*—* (征求意见稿) 2008上海

前言 《住宅工程套内质量验收规范》是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针对住宅套内重要观感质量和安全使用功能,依据国家和上海现行的有关标准提出了住宅工程套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和标准,明确了检查数量、检验方法及具体的抽样部位,确保套内工程质量。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我市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吸收和补充《上海市住宅工程套内质量验收评价导则》的相关内容,并充分考虑了与相关规范的协调,有些关键条目作了直接引用,以统一上海市住宅工程套内质量的验收。 本规范共分14章。前3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章至第13章为套内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内容和要求,其中每章均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来设置;考虑到住宅工程套型的多样性,不可能将每种套型住宅所包括的内容一一赘述。在设置章节时,对套内工程普遍涉及到的建筑尺寸、室内地面、室内顶棚、室内墙面、门窗工程、楼梯与护栏、细部等工程按部位进行质量验收;对给排水与燃气、通风与空调、电气安装等工程则以系统进行质量验收,力求对住宅工程套内关键质量全面覆盖。第14章为套内质量验收。本规范从实用角度出发,给出了套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时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检查数量。 本规范黑体字标明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负责管理和解释,由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或上海建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宛平南路75号邮政编码:200032电子邮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功能设置与使用情况研究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功能设置与使用情况研究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文化中心”)自2004年市政府作为实事工程全面推进建设以来,至2007年底,已建成108个,约占全市街镇总数的一半,到2010年计划实现全覆盖。建设运行三年多来,它的功能设置及项目使用如何、群众满意程度怎样,是当前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也是进一步推进建设需要重视的问题。 2008年5月,由市文广局社文处牵头成立了专题调研组,在6个月的调研期间,通过对运行一年以上的76所文化中心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对63家文化中心发放《上海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调查问卷》进行公众满意度的测评,并深入现场考察,得到的情况综合分析如下: 一、设施使用基本情况 调研显示,文化中心运行三年多来,其功能配置要求基本合理,总体使用情况良好,群众满意度较高。根据2007年度已建成运行一年以上的76个文化中心与原建制的127个文化站(服务中心)服务情况的平均数相比较,新设立的文化中心相比原建制的文化站,群众文化活动场次数增加了25%,参与群众数量增加了15%;组织团队活动场次数增加了381%,参与团队活动的人次数增加26%;举办展示展览数增加了139%,参观人次数提高了135%;组织培训教育的班次数增加了156%,参与学习的人次数增加了177%;唯有文艺创作作品数减少了12%。在社区与村新设置的社区信息苑,2007年提供网络信息服务达到1472万人次,是原文化站所不能比的。 对63个文化中心的公共满意度测评结果反映,群众对服务质量总满意率达到81.9%,收费满意率为90.2%,社区居民知晓率89.5%。服务质量满意率在80%以上的文化中心占到62%,满意率不到70%的占8%,可见居民群众对文化中心总体上是满意的。 二、功能设置与使用情况分析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文化中心是“以满足社区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设置在街道、镇(乡)的多功能、综合性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它的基本功能配置要求根据“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设立社区学校、社区信息苑、社区图书馆、团队活动室、健身活动室、娱乐活动室、展览陈列室,和具有放映数码电影、举办文艺表演、开展联谊活动等的多功能厅,”并提出“应当一室多用”。依据《暂行办法》,市文广局制定《基本配置要求(2007版)》时,突出了这些基本功能,也提出了一些必备的项目,并留有给各中心因地制宜选择设置项目的空间。 综上所示:利用率高与比较高的是信息苑、图书馆、团队活动室、乒乓房、室外广场;比较一般的是多功能厅、影剧场、棋牌室、放映室、培训教室、健身房;利用率低的是琴房、体质监测室、少儿活动室和科普活动室。 (三)还有少数文化中心设置比较特殊的项目,在现场观测时多数是关闭或半关闭状态。如“虚拟演播室”、“动感地带”、“创智天地”、“心灵驿站”、“眼镜博物馆”等,还有一些固定的陈列室也基本无人参与。据了解,这些活动室在初创时,项目有新意,尚有吸引力,但经久不变,又无后援,慢慢冷却成无人问津。 (四)文化中心活动用房被行政办公用房所挤占。文化中心内设立的各种非文化类行政办公用房名目繁多,数量不少,有的还是以资源共享之名进入的。如老龄促进会、家庭文明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目录 1.总则------------------------3 2.术语与定义------------------3 3.围挡设置施工现场边界--------5 4.施工路栏设置施工现场边界----7 5.脚手架设置------------------7 6.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8 7.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9 8.施工铭牌设置---------------10 9.防护性棚架设置-------------11 10.临时通行道路设置----------12 11.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13 12.办公(生活)区设置--------14 13.施工区域设置--------------16 14.工地及生活区排水系统设置--17 15.地下管线保护--------------18 16.噪声控制------------------19 17.扬尘控制 -----------------20 18.光照影响控制--------------22 19.其他污染物控制------------22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1.总则 1.1.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和社会良好环境,按照“文明、环保、便民”的原则,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对建(构)筑物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涂刷、清洗和拆除施工活动,以及对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管线、水利和港口码头等实施新建、改建、维修和养护等施工活动,应当执行本标准。 1.3.本标准涉及的卫生防疫、食堂卫生等许可,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涉及安全的防护性构架、电气设施、机械设备和脚手架等设施的搭设、安装及其用材,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1.4.本标准实行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差别化管理,重点区域范围由市建设交通委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1.5.市建设交通委定期公布目录,淘汰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设备设施、技术和工艺。鼓励企业结合文明施工要求,对设备设施、技术和工艺实施改造和创新,不断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1.6.施工现场内外文字书写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1.7.因故中止施工的工地应依照本标准执行。 2.术语与定义 2.1.修缮工程。指对建(构)筑物内外实施维修、装修和装饰。 2.2.涂刷工程。指采用涂料、油漆等液态性建材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涂刷。 2.3.道路交通工程。指市区道路(含人行道)、城郊公路、省际公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梁、高架轻轨、轻轨地铁、铁路等工程。 2.4.清洗工程。指采用清洗液体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尘埃、污染物实施冲刷清洗。 2.5.园林绿化工程。指公园、绿地、林园建设,以及花卉造景、道路隔离带绿化种植、行道树种植及修剪。 2.6.管线工程。指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煤气管、天然气管、输油管、电缆管、光缆管、电信管、电讯管等的排管,以及架空线架设和架空线落地施工。2.7.水利工程。指江、河、海堤的建筑、加固或加高,防汛水闸建筑、加固或维修,水利枢纽工程。 2.8.警示漆。指提示注意通行安全的标色,标色分两种:一是红色漆与白色漆作匀称间隔涂刷的标色,二是黑色漆与黄色漆作匀称间隔涂刷的标色。2.9.密目式安全网。指符合GB 5725—2009标准规定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立网。 2.10.“五牌一图”。五牌即:安全警示牌、治安消防须知牌(人员控制、治安规定、消防要求等)、安全生产六大纪律牌、文明施工纪律牌、务工人员维权须知牌。一图即: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场容布局、网格责任划分,要彩色标明)。 2.11.单位名称。指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单位全称。 2.12.联系电话。指直线电话和手机号码。 2.13.JZFC覆罩法施工。指采用降噪防尘(JZFC)可移动式作业室覆罩在作业

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方案

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方案 一、背景 切合村子当前的实际情况,村民缺乏学习和获取知识及有用信息的场所和途径,制约了村级经济、文化的发展。为响应国家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号召,在村里建设 村民文化活动中心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二、建设内容 (一)建设目标 在村里建设一个集文化活动、村民健身、科技培训为一体的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室内设有图书阅览室、村民娱乐室、社团活动室、多媒体培训室、卫生间等,提高村民思想文 化水平、提高村民文化素质,丰富村民的精神世界。 (二)建设内容 1、图书阅览室 建设标准:使用面积为40~50㎡。 可设书籍分区:专业类、儿童读物类、政治法律类、经济军事类、教育文化类、语音文学类、艺术类、历史类、自然科学类、亲子育儿类、家居生活类、小说类、综合类、杂志类等。 设置捐赠公益区:号召社会热心人士及相关机构,把社会上的一些闲置书籍,捐赠给乡村,并有序组织志愿者前往乡村与孩子们交流,改善乡村教育资源匮乏的现状。 设置课后辅导区:学生的课后的互帮互助辅导区域,高年级学生帮助低年级学生,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帮助学习成绩不理想的学生,学生之间的自我交流。 功能:为村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供便利场地。 内部设施: 1.书籍类: 类别比例预计数量

第一类A专业类15%30本 第二类B儿童读物类20%40本 第三类C政治法律类5%10本 D经济、军事类5%10本 E教育、文化科学类10%20本 F语言文学类5%10本 G艺术、历史类10%20本 第四类H自然科学类10%20本 I亲子育儿、家居生活类10%20本 第五类J小说类、综合性图书、杂志10%20本 类 总计100%200本 预计费用6000元平均30元/本 预留预算3000元用于村民想购 买所需的书 籍、物资等 2.物品物质类: 类别规格数量备注 阅览桌张1十人坐 张3两人坐 阅览椅张20 图书书架个2靠墙大型书架 个2报刊专用架 桌面小植物个10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TJ0820352008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TJ08-2035—2008) 1 总则 1.0。1 为了进一步落实工程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规范化,提高安全监理工作水平和效果,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1。0。3 安全监理工作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安全监理safety supervision 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委托监理合同,在所监理的工程中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所开展的活动。 2.0.2 安全监理人员safety supervisior 经安全监理业务知识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的专业工程师或监理员. 2。0。3 专业工程师 speciality engineer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工程师。 2。0.4 安全监理方案safety supervision plan 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用于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5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safety supervision implementation 结合施工现场的场所、设施、作业等安全活动,由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安全监理工作操作性文件。 2。0。6 危险性较大工程 more dangerous work 具有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工程。 2.0。7 专项施工方案 speciality construction plan

上海智慧城市&智慧商圈

智慧城市 上海市智慧城市建设情况 上海智慧城市建设第一轮三年行动计划自2011年9月发布以来,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到2013年底已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在工信部组织的中国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估中,上海以综合指数111.02排名全国第一,在网络就绪度、信息通信技术应用等两个二级指数排名全国第一。 上海信息基础设施服务能级显著提升,截至2013年底,光纤到户覆盖总量约800万户,是2010年的6.7倍,实现城镇化地区覆盖;家庭光纤宽带入户率和平均带宽分别达42%和17M;完成535万有线电视用户NGB网络改造,比2010年底增长4倍,基本覆盖中心城区和郊区部分城镇化地区;基于TD-SCDMA、WCDMA、CDMA2000三种制式的3G网络全市域覆盖,用户普及率达48%;全面启动基于TD-LTE、FDD-LTE两种制式的4G网络建设;WLAN覆盖场所达2.2万处(AP16万个),是2010年的3倍,456处公共场所开通i-Shanghai免费服务。 涵盖各领域的智能应用进一步深化,着力推动数字惠民、智慧城管、两化融合和电子政务行动,初步实现智慧城市建设应用领域全覆盖。卫生信息化工程实现市区及医联等多平台互联互通,动态采集维护3000多万份健康档案;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热线,办理时间从30天缩减到19天;在43个社区试点开展以生活服务、智能家居等为重点的“智慧社区”建设;网格化管理模式从城市建设向综合管理拓展,有效推动大联动、大联勤;公共交通综合信息服务渠道向移动网络拓展,ETC建设基本覆盖全市主要道口;两化融合指数从2011年的75.5提高到2013年的80.4;2013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06万亿元,是2010年的1.6倍;推动政府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开通国内首个“政府数据服务网”;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在内资企业设立、建设工程等领域实现并联审批;“12345”市民服务热线、法人数字证书“一证通用”等渠道整合不断深化。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竞争力不断增强,高端软件取得快速发展,在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方面形成完整产业链;实施“云海计划”,金融云、中小企业服务云等示范项目进展顺利;物联网在水质监测、智能消防、环境监测、公共安全和智能照明等方面试点应用。截至2013年底,上海信息产业总规模达到1.09

上海市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筑合理用能指南

DB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 31/ T554—2015 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筑合理用能指南 Rational use of building energy guide for the large-scale public cultural buildings 2015-06-15发布 2015-10-01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建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永峰、倪一飞、贝兆健、张晓卯、汪飞亭、李剑波、陈凌凌、俞进进。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倪前龙、傅海、俞伟、周卫星、金皓敏、赵淳怡、陈闽翔、陈洪康、袁波、严玲、凌焕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及管理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纳入本市公共机构范围的建筑面积≥5000㎡的图书馆、建筑面积≥2500㎡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5000㎡的博物馆,在运行过程中各类建筑及附属设施能源消耗量的测算与评价。其他同类型文化设施建筑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术语和定义 GB/T 13391、GB/T 1810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图书馆library 是指政府举办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各类资料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3.2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community cultural activities center 是指由政府主办,以满足社区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主要设置在街道、镇(乡)的多功能、综合性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3.3 博物馆museum 是指征集、典藏、陈列和研究代表自然以及人类文化遗产的实物场所,并对具有科学性、历史性或者艺术价值的物品进行分类,为公众提供知识、教育和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J08-903-2010[120320]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DGJ08-903-2010 备案号J11761-2010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 安全专业委员会 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1年3月1日 2011.上海

上海市《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备案 建标标备[2010]219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上报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现场施工安全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备案内容的请示》(沪建交[2010]116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 J11761-2010。其中,同意将第3.0.1、5.1.1、5.4.2、5.5.4、5.6.1、5.8.3、7.0.1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上海市地方标准《现场施工安全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上海市地方标准《现场施工安全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强制性条文 3.0.1 项目部应针对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并落实现场施工各层次、各职能部门(或岗位)的安全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5.1.1 项目部所有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须禁止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意识、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上岗。 5.4.2 安全验收应分阶段按以下要求实施: 1 施工作业前,对安全施工的作业条件进行验收; 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它重大危险源工程以及设施、设备施工过程中,对可能给下道工序造成影响的节点进行过程验收; 3 物资、设施、设备和检测器具在投入使用前进行使用验收; 4.建立必要的安全验收标识。未经安全验收或安全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后续工序或投入使用。 5.5.4 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并分类记录,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还应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5.6.1 项目部应依据风险控制要求,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的作业活动实施动态监控。 5.8.3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配合查清事故原因,处理责任人员、教育从业人员,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范》 DGJ ﹙征求意见稿﹚ 2010年5月10日上海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2.0.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2.0.2重大危险源 3 基本规定 4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 4.1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4.2 建设及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4.3 勘察、设计及其他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5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确定 5.0.1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确定 5.0.2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中重大危险源的确定 6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6.1 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 6.2 专项施工方案的的编制、论证审查、审批和修改 7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 8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信息管理 附录A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常见重大危险源 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防止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1.0.3 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均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履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1.0.4 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术语 2.0.1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2.0.2 重大危险源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中导致危险的状态或施工工序为重大危险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定存在一个或多个重大危险源。 3 基本规定 3.0.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应以其重大危险源的确定与安全风险控制为重点。 3.0.2 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规定管理流程和要求。 3.0.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配备有类似工程经验的参建各方、管理作业人员,以及必要的施工设备及监测、检测等装备。 3.0.4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在施工前完成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按规定通过专家论证。 3.0.5 应依据审核通过的专项方案确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按规定支付、使用、监督、管理。 3.0.6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应采用成熟的施工工艺和安全防护措施,宜选

上海智慧城市指标体系完整版

智慧城市指标体系1.0 智慧城市是指综合利用各类信息技术和产品,以“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互动化、协同化、融合化”为主要特征,通过对城市内人与物及其行为的全面感知和互联互通,大幅优化并提升城市运行的效率和效益,实现生活更加便捷、环境更加友好、资源更加节约的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智慧城市是新一轮信息技术变革和知识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产物,是工业化、城市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的必然趋势。建设智慧城市,实现以“智慧”引领城市发展模式变革,将进一步促进信息技术在公共行政、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和聚合发展,推动形成更为先进的区域发展理念和城市管理模式。 因此,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特制定《智慧城市指标体系1.0》(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一、相关说明 《智慧城市指标体系1.0》主要是基于城市“智慧化”发展理念,统筹考虑城市信息化水平、综合竞争力、绿色低碳、人文科技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而成,目的主要是为了较为准确的衡量和反映智慧城市建设的主要进度和发展水平,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相关指标的确定主要本着以下原则:一是指标具有可采集性,历史和当前数据采集是可靠方便和科学的;二是指标具有代表性,可较全面反映某个方面的总体发展水平;三是具有可比性,不同城市间、城市不同历史阶段可根据指标进行科学比较;四是指标具有可扩展性,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对指标体系内容进行增减和修改。

二、指标体系 根据以上的原则以及现阶段智慧城市建设的主要内容,“指标体系”主要可分为智慧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城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智慧城市信息服务经济发展、智慧城市人文科学素养、智慧城市市民主观感知等5个维度,包括19个二级指标、64个三级指标。 1、智慧城市基础设施 指保障智慧城市各项功能通畅、安全、协同运作的相关基础设施。主要包括3个二级指标,8个三级指标。 1.1宽带网络覆盖水平。指各类有线和无线形式的宽带网络在城市中的覆盖比例。包括4个三级指标。 1.1.1家庭光纤可接入率。光纤接入是指局端与用户之间完全以光纤作 为传输媒体。光纤接入覆盖率是反映了城市基础网络设施发展水 平核心指标之一。智慧城市的家庭光纤可接入覆盖率应在99%以 上。 1.1.2无线网络覆盖率。指通过各种无线传输技术实现的无线网络连接 在城市区域的覆盖率。智慧城市的无线网络覆盖率应在95%以上。 1.1.3主要公共场所WLAN覆盖率。指大专院校、交通枢纽、商业集中区、 公共活动中心等主要公共场所WLAN覆盖率。智慧城市主要公共场 所WLAN应达99%以上。 1.1.4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覆盖率。指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 视网融合发展、互通互联以及相关衍生业务的发展水平。智慧城 市的NGB覆盖率应在99%以上。 1.2宽带网络接入水平。指城市居民通过各类宽带接入渠道可实际享受的

完整版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 编制技术规 Technical code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archive filing and arrangement DG/TJ08—2046—2008 J11321—2008 2008上海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 编制技术规 Technical code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archive fi l ing and arrangement DG/TJ08—2046—2008 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0 9年2月1日 2008 上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沪建交[2OO8]982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批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为上海市工程建 设规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主编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统一编号为DG/TJO8—2046—2008,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 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00八年八十一月二十四日 前言 本规是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按照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7]184号文件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本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工作的实践经验,依据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并以多种式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和技术难点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本规主要规定的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程文件的质量;5工程文件的组卷;6案卷构成;7工程声像档案的编制;8工程电子档案的编制等。 为了提高本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地址:上海市宋园路1O号,邮编:2003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参编单位:上海城建集团 上海市建工(集团)总公司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建国楼建春乔荣莉敏静

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方案

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方案

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方案 一、背景 切合村子当前的实际情况,村民缺乏学习和获取知识及有用信息的场所和途径,制约了村级经济、文化的发展。为响应国家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号召,在村里建设村民文化活动中心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二、建设内容 (一)建设目标 在村里建设一个集文化活动、村民健身、科技培训为一体的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室内设有图书阅览室、村民娱乐室、社团活动室、多媒体培训室、卫生间等,提高村民思想文化水平、提高村民文化素质,丰富村民的精神世界。 (二)建设内容 1、图书阅览室 建设标准:使用面积为40~50㎡。

●可设书籍分区:专业类、儿童读物类、政治法律类、经济军事类、教育文化类、语音文学类、艺术类、历史类、自然科学类、亲子育儿类、家居生活类、小说类、综合类、杂志类等。 ●设置捐赠公益区:号召社会热心人士及相关机构,把社会上的一些闲置书籍,捐赠给乡村,并有序组织志愿者前往乡村与孩子们交流,改善乡村教育资源匮乏的现状。 ●设置课后辅导区:学生的课后的互帮互助辅导区域,高年级学生帮助低年级学生,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帮助学习成绩不理想的学生,学生之间的自我交流。 ●功能:为村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供便利场地。 ●内部设施: 1.书籍类: 类别比例预计数

量第一类A专业类15% 30本第二类B儿童读物类20% 40本第三类C政治法律类5% 10本D经济、军事类5% 10本 10% 20本E教育、文化科 学类 F语言文学类5% 10本 G艺术、历史类10% 20本第四类H自然科学类10% 20本 10% 20本I亲子育儿、家 居生活类 10% 20本第五类J小说类、综合 性图书、杂志类

文化活动中心人员职责

文化活动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1、负责文化活动中心全面工作. 2、负责制定文化活动中心的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的制定,并抓好落实。 3、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做到有检查、有落实、有考核。 4、负责活动中心的安全工作,做到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文化活动中心正常运转。 6、组织广大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广大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7、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做好安全、消防、保卫工作,确保中心安全无事故。 9、做好分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文化活动中心副主任工作职责 1、配合主任做好文化活动中心工作。 2、上传下达,协调文体活动中心的整体运作。 3、配合主任做好活动中心的安全工作,做到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文化活动中心正常运转。 4、协调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广大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7、积极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社区居民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2、负责策划和组织开展各种群众文化体育活动。 3、负责做好分管场馆安全、卫生器材管理和设备维护工作,确保场馆正常运行。 4、负责居民健身指导;负责居民晨晚练的组织与管理。 5、负责组织、带领团队参加各项体育比赛、交流活动. 6、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临时性任务 文化活动中心文化管理员工作职责 1、负责社区居民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2、负责策划和组织开展各种群众文化体育活动。 3、负责中心的日常参观接待及讲解工作. 4、负责活动中心的对外宣传及信息报送工作。 5、负责活动中心档案资料整理、分类及保存工作。 6、负责组织、带领团队参加各项文化演出、比赛、交流活动。 7、负责鼓励、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和社区文化体育活动。 8、负责做好分管场馆安全、卫生器材管理和设备维护工作,确保场馆正常运行. 9、完成上级交给的临时性任务.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装饰装修工程; (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 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备案手续在报建时一并办理。 第六条(立项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取得以下建设工程立项或批准文件后,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工程发包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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