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市字〔2012〕11号 关于贯彻落实《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的实施意见

济建市字〔2012〕11号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省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落实《省招标投标办法》,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一)深入贯彻落实《省招标投标办法》。全市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省招标投标办法》的重要性,加强《省招标投标办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法规意识和政策水平。进一步完善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配套制度,加强招投标行业监管,确保《省招标投标办法》 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
(二)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市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省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创新监管机制,改进监管手段,有针对性地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实施有效监管。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动态巡查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
二、严格审查项目招标方式,规范建设单位招标行为
(三)加大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力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形式予以严格审查。对全部或部分含有经济适用房、征收拆迁安置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以及其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面向社会择优选用实力强、信誉优、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好的施工、监理单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四)严格落实施工总承包制度,加强暂估价管理。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应当采用施工总承包的方式,除部分符合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专业工程可以另行招标外,其余施工内容应一次性招标发包。严格控制工程量中暂估价的数量,禁止通过肢解工程、甩项漏项等方式规避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

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三、创新工程交易方式,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五)创新工程交易方式。《省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网络监管系统,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全市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创新工程交易方式、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弱化纸质招投标形式,通过电子信息技术引领招投标行业健康发展。
(六)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投标。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包括招标投标活动各类文件无纸化、工作流程网络化、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招标投标档案电子化管理、电子监察等。全市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科学、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健全完善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加强政策、资金、人员和设施保障,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同时,要逐步实现与行业注册人员、企业及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等数据库的对接,促进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提升政府监管效率。
四、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监管,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
(七)强化评标专家管理。全市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入库的审查、考核、培训和动态监管,加强评标专家行为管理,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探索推行评标专家分类管理与使用,突出评标专家专业特点,发挥评标专家特长,限制非专业人员参与专业评审。研究建立标后评估制度,推选一批“品德正、业务精、经验足、信誉好”的资深评标专家,对评标委员会评审情况和评标报告进行抽查和标后评估,查找分析专家评标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评价建议,不断提高评标质量。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评标专家,依法从严查处直至清出专家队伍。
(八)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考核,严格资质管理,严格代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制度,推行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度。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能力,办理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实行实名制,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合同

应当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立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强化对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严肃查处招标代理机构挂靠出让资格、泄密、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协作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九)加强招标投标与工程造价的联动监管。全市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计价行为的监管,对招标控制价、政府指导价、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和计价原则进行闭合管理。
(十)加强交易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监管。
督促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支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不得作为竞标条件。严格落实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细化完善评标办法,将涉及质量安全关键岗位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和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配备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源头保障。
招标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应在资格审查中查明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单位、注册专业和执业规模等级,凡存在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由招投标监督机构实往注册证书暂存管理,遏制一证多岗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违法乏规行为,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到岗履职。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加强标后跟踪监管,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经理部,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违反规定的,应限制其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比对中标通知书,审查中标单位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人员的名单、岗位、执业(从业)资格和身份证等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限制其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
六、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采取切实措施,完善监督程序,规范监督行为,严格监督纪律,提高监督水平,对招投标市场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确保招投标监管成效。
(十二)建立招标投标执法督查机制。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招投标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纠正不当行政行为,查办和督办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
(十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存在串通投标、虚假招标、擅自变更项目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法人和责任人,要依法限制其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直至清出济南建筑市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
本意见自2012 年7 月1 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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