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万国系统强化班段波民法二讲义(上)

2011年民法二(债法、保证、婚姻继承、论述题)授课提纲

(北京业余强化班用)

段波

第一部分债法总论 (2)

一、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2)

二、债权的分类 (3)

三、债的发生原因 (4)

四、无因管理之债 (5)

五、不当得利之债 (7)

第二部分侵权责任法 (8)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总论 (8)

一、保护范围 (8)

二、归责原则 (8)

三、多数人侵权 (11)

四、损害赔偿 (15)

五、免责事由 (15)

第二章侵权责任法分论 (17)

一、动物侵权责任 (17)

二、监护人责任 (19)

三、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 (19)

四、用人单位责任 (20)

五、个人用工责任 (21)

六、安保义务人责任 (21)

七、教育机构责任 (22)

八、网络侵权责任 (23)

九、医疗损害责任 (24)

十、环境污染责任 (25)

十一、机动车责任 (25)

十二、高度危险责任 (27)

十三、物件损害责任 (28)

第一部分债法总论

一、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1.什么是债权?特定人请求特定人履行给付行为的财产权

2.债权法律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

〖基础知识〗区分关键:权利义务(可强制) VS恩惠施加(不可强制)

【考查要点】特例:请客吃饭、无偿领路、免费搭车、公交让座、受托购物、火车叫醒【归纳总结】判断下列四句话哪些正确,哪些错误:

第一句:凡是好意施惠关系,都是无偿的;

第二句:凡是无偿的,都是好意施惠关系

第三句:凡是有偿的,都是法律关系

第四句:凡是法律关系,都是有偿的

【深度思考1】“一张彩票引发的血案”

?①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②承担责任的情况:

【深度思考2】好意施惠关系向侵权责任的转化

?①

?②

3.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考查要点1】合同相对性

①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②第三人过错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例题: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05,单选,)

A.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B.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C.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D.B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考查要点2】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4.债权的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

【考查要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破产债权中的劳动债权

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债权的分类

1.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基础知识〗区分前提: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货币之债相对)

【考查要点】区分标准与区分意义

?种类之债可以替代履行,特定之债只能损害赔偿

2.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基础知识〗区分标准:债的主体是否为多个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基础知识〗区分标准: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考查要点1】连带之债的基本规则:对内按份、对外连带

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基础知识〗区分标准(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口诀:简单之债与单一之债的区别:单一之债看主体,简单之债看行为

【考查要点】记住特例:麦当劳的餐劵、通行路线之选择、买大米或者白面五斤

▲注意:不同标的的选择为选择之债,同一标的的不同的“数量级”的选择为简单之债例题1: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单选)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5.主债与从债

〖基础知识〗常见的从债包括

【考查要点】从随主走

三、债的发生原因

(一)概述

法定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之债、缔约过失

意定之债:合同行为(双方行为)、单方允诺(单方行为)

(二)单方允诺之债

〖基础知识〗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如悬赏广告、假一罚十、设立幸运奖、免费游园

【考查要点1】单方允诺的三个要点

①义务——

②意思表示——

③单方——

▲小结:单方与双方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①无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单方行为(无单)——?

②无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无双)——?

③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单方行为(限单)——?

④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合同行为(限双)——?

备注:以上总结有一个例外,即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行为有效。

【考查要点2】悬赏广告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考查要点3】悬赏寻找遗失物的特殊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小结:四个行为的关系:

单方行为包括单方允诺——单方允诺包括悬赏广告——悬赏广告包括悬赏寻找遗失物四、无因管理之债

1.构成要件

〖基础知识〗①无法定或约定义务②管理他人事务③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考查要点】主观为他人,客观为他人

①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误信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成立不当得利

②主观为他人,客观为自己——误把自己事务当作他人事务(假想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③主观为自己,客观为自己——不构成无因管理

?深度思考——“主观为他人”的深层含义——符合他人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

例如:清偿他人之债务为典型之无因管理,但如该债务已过时效或者有其他抗辩权的,则违反被管理人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特别的,为本人履行法定或者公益债务之行为,即使违反本人意思,也构成无因管理(如缴纳税款、赡养老人等)

2.法律效力

【考查要点1】管理人权利:必要费用请求权、所负债务请求权、所受损害请求权

【考查要点2】管理人义务:管理人未尽到适当管理义务而致被管理人损害的,需负赔偿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管理人非故意、重大过失致损,不负赔偿责任(紧急情况下轻过失免责)

例题: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3.无因管理的三个需要注意的考点

▲注意1:不要求有实际受益的后果

▲注意2:既为他人利益,又为自己利益——构成无因管理

▲注意3: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

例题: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9—3—12,单选)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小结:无因管理可以概括为三个要件,三个特例,三项注意,三项权利

例题: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五、不当得利之债

1.成立要件

〖基础知识1〗(1)一方受益(2)一方受损(3)受损受益有因果关系但无法律上原因〖基础知识2〗不当得利的性质——法律事实VS法律关系?

【考查要点1】构成不当得利的特例:

(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双方返还:

(2)添附:取得添附物的一方应当给对方以补偿

(3)侵权行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无权出租他人之物、(4)非债清偿

【考查要点2】不构成不当得利的特例:反射利益、强迫得利、道德义务之履行、清偿未届期的债务、不法原因之给付、

例题: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2.法律效力:

【考查要点1】所受利益的范围——民通意见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考查要点2】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第一种情况:不当得利没有灭失——无论受益人是否恶意,都需要返还所受利益

第二种情况:不当得利部分或者全部灭失——如果受益人善意,返还现存利益

第三种情况:不当得利部分或者全部灭失——如果受益人恶意,返还所受利益

第二部分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总论

一、保护范围

〖基础知识〗侵权责任法中的“权”是什么权?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考查要点1】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侵害名誉权须捏造虚假事实,而侵害隐私权则须披露真实事实。

【考查要点2】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之界限何在?

1.限制之界限:公共利益与公众兴趣(行业相关)

2.保护之范围:身体隐私、私人空间、私人信息

?例1:大S婚礼遭微博直播

?例2:陈光标陷入诈捐风波

二、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

〖基础知识1〗何为过错责任?

〖基础知识2〗过错责任的地位及其价值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础知识3〗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过错、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二)过错推定责任

〖基础知识1〗何为过错推定

第六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础知识2〗过错推定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过错、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思考:和过错责任的区别在哪里

【考查要点】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以下法律条文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侵权责任法条文)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第38条);

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58条);

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第81条);

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第86条);

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第88条);

⑥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第90条);

⑦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第91条)

⑧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75条)

▲注意:非法占有人无过错责任,所有人、管理人过错推定责任,后者一旦成立,即与前者构成连带责任。

◆记忆窍门:

医疗机构动物园,非法占有危险物;欠缺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受伤害;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

(三)无过错责任

〖基础知识〗何为无过错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基础知识2〗无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考查要点】小结: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④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⑦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⑧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

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86条);

◆记忆窍门:

▲小结: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的关系

构成要件原告证明责任被告证明责任

过错责任侵权行为、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过错

原告举证全部四个要件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行为、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过错

原告举证证明侵权行为、

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无

过错,举证不能推定为

有过错

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原告举证全部三个要件被告即使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也不能免责

(四)公平分担损失

〖基础知识〗何为公平分担损失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考查要点】四个归责原则之间的关系

①有法定事由的,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

②无法定事由,但当事人有过错的,适用过错责任。

③既无法定事由,也无过错的,适用公平分担损失。

▲小结:公平分担损失的适用范围

(1)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侵权责任法》第23条)

(2)自然原因引发的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侵权责任法》第31条)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1款)

(4)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侵权责任法》第87条)

(5)一方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受损的(《民通意见》157条)

三、多数人侵权

〖基础知识〗

(一)共同侵权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小结: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①狭义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

②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一款);

③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

④数人分别侵权,每一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侵权责任法》第11条);

⑤网络服务提供者经通知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

⑥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

⑦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5条);

⑧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所有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4条第二句后半段);

⑨非法买卖的拼装、已达报废期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51条);

⑩建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教唆侵权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

相应的责任。

【考查要点1】1教唆帮助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由教唆、帮助人和被教唆、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 单选,)

A .售票员

B .公交公司

C .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 .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考查要点2】教唆帮助欠缺行为能力人(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侵权的,由教唆、帮助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例题:甲(18 周岁)、乙(9 周岁)二人在外玩耍,乙父母离异,对于乙疏于管教。路过丙家的瓜田。甲对乙说:“你去摘几个西瓜来吃”乙听后,就去摘了几个回来。结果,乙摘的几个是丙专门培养的几个特别品种,瓜尚未熟透,造成了重大损失。问:对丙的受损如何承担?( )

A .甲承担,乙的父母承担相应责任

B .乙承担

C .甲、乙连带责任,其中甲承担主要责任,乙的父母承担相应责任

D .甲、乙分别承担责任,甲承担主要责任,乙的父母承担相应责任

▲小结——过错按份责任:

第一种情况: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监护人不承担责任(过错为零,责任为零);教唆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种情况: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监护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过错多少,责任多少),其余责任由教唆人承担责任。

(三)共同危险行为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基础知识1〗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数个加害行为,不知何人行为致害

〖基础知识2〗掌握特例:射击、投石、摔炮

【考查要点1】承担连带责任

【考查要点2】免责事由

例题:刘某驾车在北京北三环行使,行至安贞桥一过街天桥时,桥上的甲、乙丙三人分别将手中的矿泉水瓶子扔了下来,其中一只正中刘某车玻璃。当时刘某慌乱中将车撞到中间隔离带的树上。车辆修理花费1000元。对刘某的损失,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应当对刘某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B如果甲能够证明砸中刘某汽车玻璃那只瓶子不是自己扔的即可免责;

C 如果甲能够证明砸中刘某汽车玻璃那只瓶子是丙的扔的,则甲乙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D 如果砸中车子的瓶子是何人所扔无法查清,则甲乙丙须承担连带责任

【考查要点3】高空抛物:一行为一损害,不知何人所为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小结1:与共同危险的区别:

①几个行为:

②免责事由:

③责任主体:

④责任方式:

▲小结2:共同危险行为有数个行为,但责任人不确定;高空抛(坠)物则只有一个行为,行为人是谁不确定。

例题:刘某驾车在北京北三环行使,行至安贞桥一过街天桥时,一只矿泉水瓶子突然桥上扔下,正中刘某车玻璃。当时刘某慌乱中将车撞到中间隔离带的树上。车辆修理花费1000元。对刘某的损失,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甲能证明自己当时已经下了天桥则可免责;

B如果乙能证明自己当时正在低头购买天桥上摆摊的物品则可免责;

C如果丙不能证明自己未实施侵权行为,则应给与刘某适当的补偿;

D如果当时天桥上只有丁一个人,则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数人分别侵权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基础知识〗和共同侵权的区别

【考查要点】单独足以造成:连带责任;单独不足以造成:按份责任。

例题:一天夜晚,甲客车逆行迫使骑车人乙为躲避甲向右拐,跌入修路挖的坑里(负责修路的施工单位对该坑未设置保护措施),造成车毁人伤。对乙的损失应如何承担?(单选) A.只能由甲承担责任 B.只能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C.甲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责任

D.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损害赔偿

〖基础知识〗

侵害财产权侵害人身权

财产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19条)√(侵权责任法16、17、20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22条)【考查要点1】同命可同价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考查要点2】赔偿额的确定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考查要点3】精神损害赔偿

五、免责事由

(一)受害人故意与过错相抵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基础知识〗过错责任下均可适用;无过错责任下须有法定情形方可适用

【考查要点】法定情形

法定情形故意重大过失轻过失

民用核设施(70条)免责不免责不免责

民用航空器(71条)免责不免责不免责占有和使用高度危险物(72条)免责减轻不免责

动物侵权(78条)免责减轻不免责机动车致行人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免责减轻减轻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交通工具(73条)免责减轻减轻

(二)第三人过错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考查要点】第三人责任为原则,不真正连带责任为例外(分论详)

(三)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基础知识〗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

【考查要点】在特殊的情况下,虽然存在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具体包括

(1)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可抗力不得作为免责事由,但是战争仍然是免责事由;

(2)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可抗力不得作为免责事由,战争也不得作为免责事由。

(四)紧急避险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基础知识〗何为紧急避险

【考查要点】紧急避险中行为人的责任承担

第一层次:人为因素引发险情,引发险情的人承担;

第二层次:自然原因引发险情,避险行为人不承担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层次:避险行为不当(无论人为因素还是自然原因),避险行为人须承担适当责任。

(五)正当防卫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六)自助行为——情况紧急、必要限度、及时移交

(七)受害人同意

1.可以适用的情形:医疗手术、竞技体育、器官捐献

2.不可以适用的情形:安乐死、其他严重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第二章侵权责任法分论

一、动物侵权责任

【概说】动物侵权的考查模式

1.归责原则

2.免责事由

3.第三人过错

4.无主动物侵权

【考查要点1】归责原则:一般为无过错责任,但是动物园动物致害为过错推定责任。

例题: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考查要点2】免责事由

①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例题: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A、完全由乙家承担

B、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一部分

C、应由甲乙两家分摊

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

②烈性动物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致害,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免责。

【考查要点3】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侵权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①何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例题1: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邻居乙在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蛰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②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

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以谁为被告(对外)以甲或者以乙或者以甲乙以甲或者以乙

如何追偿(对内)对内按份,份额追偿终局责任,全部追偿

③适用范围: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例题2: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拴在乙家门口的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被狗咬,同时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丁叫卖的西瓜踩碎三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80元。丁的三个西瓜价值 16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不定选,)

A.甲的损失由乙承担

B.丙可以请求甲赔偿损失,也可要求乙赔偿

C.丁的损失由甲承担,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考查要点4】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基础知识〗替代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考查要点1】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尽责不免责)。

【考查要点2】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首先由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替代责任,如果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确有困难,由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责任”。(离婚不免责)

【考查要点3】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有钱不免责)

【考查要点4】单位作为监护人的,单位也应当承担替代责任(单位不免责)。

【考查要点5】没有明确的监护人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不明不免责)。

【考查要点6】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成年不免责)。

三、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考查要点】过错责任(注意认定)与无过错时的公平补偿

例题: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单选,)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基础知识〗用人单位责任: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

【考查要点1】如何理解“执行工作任务”时——授权、指示、客观关联

?不属于职务侵权的几个判例:

?属于职务侵权的几道真题

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3-20)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甲是乙运输公司的雇员,乙派甲承担一批货物的长途运输任务。由于途经甲的老家,甲便想顺路回家看看。在回家途中,因车速过快与丙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丙车毁人伤。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川08-3-17)

A.甲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乙赔偿后向甲追偿

B.乙 D.乙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3-22)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考查要点2】劳务派遣责任:过错补充责任,具体而言,区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用工单位有能力的,独立承担责任(此时劳务派遣单位无论是否有过错都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况,用工单位没有能力或者没有足够能力,但劳务派遣单位无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三种情况:用工单位没有能力或者没有足够能力,但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和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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