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推迟到2018年实施

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推迟到2018年实施
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推迟到2018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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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推迟到2018年实施

刚刚,财政部宣布: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2018年1月1日起征。

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法询金融解读:

此次新规,核心是解决了进项发票抵扣和分摊的问题。但是仍然没有回答一些细节问题,尤其是何为应税收入的部分细节问题。如对于持有到期的定义,对于保本理财的界定,资管产品和自营之间交易是否参考同业往来业务收入,等等。

财政部再次推迟半年,直至2018年才实施,也是给自己预留了更多时间,进行这些细节问题的制定。

政策链接:财税[2017]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终于说明白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增值税范围?

财税140号文深度解析

前言

一、财税140号文对资管行业影响预估

二、何为保本?

三、各类资管业务增值税分析

四、混业资管相互嵌套背景下增值税税负问题探讨

资管产品如何缴纳增值税财政部这样说

资管产品如何缴纳增值税?财政部这样说 中照资本中照基金中照资产财政部网站昨天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进行补充通知。 通知指出,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此外,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据悉,财税〔2016〕140号文发布以来,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引发了资管行业的热议,本报也在1月6日刊文,请业内人士就此事的前因后果进行了分析,以下为全文:“一句话规定”牵动资管行业 资产管理行业在2016年底迎来新规——《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虽然直接涉及资管产品的规定只有一句话,却让整个资管行业“炸开了锅”!随后,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紧急对上述规定作出解读,称“营改增后,资管产品征税机制未发生变化”。虽然解读让资管产品管理人心里踏实了不少,但“一句话规定”如何落地,仍然让纳税人非常关注。 解读:营改增后征税机制未变化 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这“一句规定话”发布后,引起了整个资管行业的振动。 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对140号文部分条款作出进一步解读。针对140号文“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解读称该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解读进一步指出,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资管产品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但是,究竟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这里目前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资管产品和管理人一起,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把资管产品的销项和进项与管理人的销项和进项合并,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观点二:资管产品和管理人分开,以每个资产产品作为独立的增值税计算主体,计算出来增值税后以管理人名义缴纳。不仅资管产品和管理人之间增值税计算独立,每个资管产品间的增值税计算也独立。 大家可能认为,相对于第一种方法而言,第二种方法非常复杂。但是,从整个资管行业法律规定、监管规定和运行规律来看,第一种方法看似简单,但反而在落地时面临很大困难,几乎面临无法实施的问题。 一、资管产品法律及监管规定综述 我们先从业务角度分析管理人和资管产品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图: 图一

:管理人和资管计划之间的隔离关系管理人发行并管理多个资管计划,每个资管计划对应不同的投资者,每个资管计划都是独立的主体,每个资管计划之间以及资管计划和管理人之间是相互隔离的。 具体法律依据为: 从上面我们梳理的信托法以及监管部门关于资管、私募的规定来看,管理人的自营业务与资管业务分别记账核算,管理人资产与资管资产严格分离,不同资管资产间严格分离分别核算、自营与资管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以及不同委托人的资管资产间也不能相互交易,这个是整个资管业务运行的基石。 因此,在税收制定的征税规则上,我们必须在这个基石下运行,即140号文即使规定了管理人为资产产品的纳税人,但是在具体的增值税计算上仍然必须以每个资管产品来独立计算。因为,根据法律和监管规则,自营业务和资管业务都是不同的运作和会计核算主体。增值税的销项税是跟着收入走,进项税是跟着成本费用走。既然收入、成本费用是归属于不同的运作和核算主体的,他们之间就不能混在一起计算。这个已经不是一个税会差异的问题,而是一个税收规则必须在行业法律和监管法规下制定的问题,税收规则不能打破行业既有法律和监管规则和运行制度。 二、资管产品不同增值税计算方式的辨析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 近期,我局搜集了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过程中纳税人集中关注的热点问题,经研究,现将我省执行口径发布如下: 一、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当自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属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该单位作为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36号文附件三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专户等? 答:“证券投资基金”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基金专户等。 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金融机构包括: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根据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综上,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并不完全重叠,资管产品发生应税行为时,是以管理人

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营业务和资管产品业务均是在同一纳税主体下履行义务,其适用优惠政策的资质也是一致的,即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四、赎回基金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 答:金融商品的转让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基金赎回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而是直接灭失。 因此,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属于持有至到期,其是否征收增值税应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有关规定确定,如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收益是非保本的收益,则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五、转让“新三板”股份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答: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有价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的概念来看,有价证券包括了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其中,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请求权,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如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二者均以“股票转让”定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转让形式,并且对相关股票转让行为进行规范。 综上,“新三板”的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股票交易形式的一种,属于转让有价证券的行为,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纳税人核算转让“新三板”股票销售额时,以取得股票(股份)时的交易价格确认买入价。 同时,根据36号文附件三有关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如何界定一个收益是否保本?优先级受益人如果持有至到期,其收益是否会被视作利息性收入,而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但不能僵化理解根据合同是否有“保本”字眼进行判断,“保本”是指到期有无偿还本金的义务,并非有无偿还本金的能力。所以,在判断是否保本时,应该基于法律形式上的审查来判断,不考虑财务处理、实际结果等其他因素。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一直像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梳理一下政策,期望借一双慧眼,把这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涉及六个文件,一个解读,主要内容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规定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是财税[2016]140号文件,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里引用了该文件。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财税[2016]36号文虽然没有对资管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的明确规定,但却是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的纲领性文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营改增后,第一次明确规定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执行日期自2016年5月1日起。 四、《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 明确了资管产品概念,解读了财税[2016]140号文件关于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来龙去脉。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对财税〔2016〕140号文件进行补充:“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将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执行时间由2017年5月1日起改为2017年7月1日(含)起。 最后一句话“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给财税人员留下无限祈盼空间。

资管产品增值税法规条款梳理

资管产品增值税法规条款梳理 一、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已有明确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

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征税范围 (一)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

2016年营改增税目税率与2018增值税率一览(附表)

2016年营改增和2018增值税税率对比表(附表)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8〕32号和财税〔2018〕33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和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 2016和2018年最新增值税税率对比表如下: 简易计税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发 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和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 外。 3% 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地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 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 级二级公路、桥、闸(老项目)通行费;特定 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 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 外包服务。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 天然气。 5%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格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大类中类小类征收品目原营业 税税率 2016 增值 税税 率 2018 增值 税税 率

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 务 陆路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服 务 3% 11% 10% 其他陆路运 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 务 航空运输服 务 管道运输服 务 管道运输服 务 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 务 邮政普遍服 务 3% 11% 10% 邮政特殊服 务 邮政特殊服 务 其它邮政服 务 其它邮政服 务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 务 基础电信服 务 3% 11% 10% 增值电信服 务 增值电信服 务 6% 6% 建筑服务 (2016新 增) 工程服务工程服务 3% 11% 10% 安装服务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装饰服务 其它建筑服 务 其它建筑服 务 金融服务 (2016新 增)(2018 年注:含有形 动产、不动产 融资性售后回 租;以货币资 金投资收取的 固定利润或者 保底利润) (注:资管产 品管理人从事 交管产品运营 业务、暂适用 简易计税方 法,按照3%的 征收率缴纳增 值税) 贷款服务贷款服务 5% 6% 6% 直接收费金 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 融服务 保险服务 人寿保险服 务 财产保险服 务 金融商品转 让 金融商品转 让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解读与税收要素审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213533339.html,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解读与税收要素审视 作者:李欣 来源:《财讯》2019年第31期 摘;要:在营改增的推动下,金融业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规范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各类文件也相继发布。但营改增总体“税负平移”的模式,使得在营业税时期就已存在的税收要素不健全问题更加凸显。税收要素的设计离不开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与计税方式,而以管理人为纳税人的设定似乎并未被学界所认同;增值税征税对象中所涉及的保本的界定也存在疑问;简易计税在“简易”的同时还面临重复课税与违背税收公平的风险。这些问题都有待相关细化规定的出台,更好地为以资管产品为首的金融行业保驾护航。 关键词:资管产品;金融行业;增值税;税收要素 一、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之选取辨析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指出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为管理人。对此学者们的意见不一,认为现行政策规定的以管理人为纳税人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因此在对“谁应为资管产品纳税人”这一问题的思考之初,提出以下假设,以探究是否存在更为适合的纳税人,如若为否定,期望为现行政策寻找合理之处。 (1)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的假设 假设一:以资管产品为纳税人。现行的增值税相关规定中都将纳税人定位于单位或个人,亦即需要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而资管产品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集合体,本身不具备“人”的属性。虽也有学者做出法律拟制人格的解释,并且欧盟法院在2004年的判决中肯定了纳税人的关键不在于本身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而在于是否“独立地”以获益为目的、持续性地从事经济活动。但欧盟的判决并不能现实的为我国增值税中纳税人需具备法人资格提供例外。从欧盟判决的认同到我国的落实,中间的跨度与难度非短时间可以实现。 假设二:以投资人为纳税人。增值税是以所得或者财产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依据实质课税原则,增值税应当以商品或者劳务的交易行为来认定消费者的实际税负能力。但是在经济运行和市场交易中,交易行为无时不刻不在发生,由此对应的消费者也将数不胜数,以消费者作为纳税人导致的课征成本将非常高昂,不符合税收稽征经济原则的价值导向。 假设三:以管理人为纳税人。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纳税申报主体的数量,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但以管理人为纳税人易造成增值税的混同。在资管产品的运营过程中,管理人对委托其管理的财产进行专业化运营,这期间将存在因投资产生的产品的增

对资管增值税56号文落地后可能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的一点担忧

对资管增值税56号文落地后可能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的一点担忧 虽然对于资管增值税操作细则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56号文,将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时间再次推迟至2018年1月1日,给资管行业应对这一重大税收政策变化带来了半年的缓冲期。但是,通过我们对整个资管业务模式的研讨,结合中国目前税收征管的实践来看,还是存有一点担忧。基于各地政府、税务机关对税源转移问题的考虑,以及基层税务机关对于“非保本”性质的界定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担忧,资管56号文在落地实施后可能会面临重复征税的问题,而这种重复征税最终会转嫁到金融体系内部,增加社会整体融资成本。 所以,基于对税源转移的担忧以及对于“非保本”性质把握的不确定性,构成56号文资管增值税新政落地可能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担忧的两大因素。 第一:基于对税源转移担忧的重复征税问题 (一)债权类资管计划 我们以这种通道类贷款为例(当然实践中,金融机构通过其他嵌套方式形成的最终结果基本差不多): 一家西安当地的银行A要发放一笔贷款给西安当地的企业B。如果直接发放,则银行A 取得的利息应该在西安按照6%缴纳增值税。 现在银行A通过上海的一家信托公司设立一个资金信托计划,银行A购入信托计划,由信托计划给企业B发放信托贷款:

(1)在140号文下发之前,信托计划取得利息是不缴纳增值税的。此时,对于银行A 从信托计划取得的收益,大部分银行还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6%在西安缴纳了增值税。 (2)在56号文下发后,如果严格执行140号文和56号文的规定,则信托计划从B企业取得的利息,应该由信托计划的管理人信托公司B在上海按照3%缴纳增值税。此时,银行A投资的信托计划是非保本的,因此其取得的信托收益分配就不再缴纳增值税。 这样,理论上来看,56号文不仅没有增加金融业税负,反而通过通道贷款将原先6%的税负降低到了3%。 但是,基于我们对于中国税收征管现状以及金融企业核算、监管的角度来看,真的要实现第二种结果是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的。 首先西安当地的税务机关肯定就不乐意了。你贷款银行在西安,接受贷款的企业也在西安,凭什么只是做了一个通道,原先我西安的税源就全部到了上海呢,而且还从6%降低到了3%,导致了不发达地区的金融业税源全部转移到了北、上、广、深。因此,政府可能会限制金融企业做这类通道业务。而税务机关也会寻找看有何种理由能够将这部分税源仍然留在当地。 我们从银行A的行业监管和会计核算角度来看。对于银行而言,这种通过信托计划做的通道类贷款,如果底层资产就是贷款,且风险还是由银行承担的,在监管层面,银行A对信托计划的投资不会被认定为一个投资行为,仍然要按照贷款行为进行确定,并纳入银行MPA考核。同时,很多金融机构在会计核算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仍然将其对信托计划的投资核算为应收款项类投资,而不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即银行A对于信托计划的投资在会计核算上和贷款的会计核算是一样的,而不是按照一般的金融商品投资进行会计核算。

2018年增值税税率调整 增值税税率表一览

2018年增值税税率调整增值税税率表一 览 。 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低至16%,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的税率从11%降至10%。此外,工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认定标准从过去的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对于部分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这几项措施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 首先,增值税是我国当前税制中的第一大税种。2017年,国内增值税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比重40%左右。由增值税这一“带头大哥”领衔我国的这场减税降费“大戏”再合适不过了。 其次,增值税税率的降低无疑会“纲举目张”,最终惠及广大企业和终端消费者。例如,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无疑将促使2018年7月1日起取消流量漫游费“板上钉钉”。 最后,增值税通常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等三种类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消费型的增值税,纳税人税负最低。对于纳税人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过去规定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这次明确对于部分企业予以退还的政策,无疑将进一步为相关行业“减负”,引爆他

们扩大投资的积极性。 在5月1日后,增值税税率将会进行调整。 那么你知道调整后,哪些情况下使用新税率吗?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适用税率从原来的17%调整为16%,原来11%调整为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从原来的11%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对应农产品的扣除率从原来的13%调整为12%。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0%。 2018最新增值税税率一览表

不征收增值税的十六种情形

不征收增值税的十六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但有些情况下,虽然属于发生了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发生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行为,但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征收增值税与免征增值税虽然均不缴纳增值税,但在增值税抵扣政策上有所不同:免征增值税的,相应已抵扣的进项税应当转出;而不征收增值税的,其已抵扣的进项税不用转出处理。所以,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影响是不同的。不征收增值税项目项目有哪些?本文结合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梳理如下: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职务性服务(即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与工作岗位无关的服务,凡属于应税服务征税范围的,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例如,甲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的运费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向雇员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比如单位向员工提供班车接送服务、餐饮服务等,无论是否收费,均不属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一般来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当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即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四、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一般来说,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即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五、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其中基本只有银行满足这个条件,非银行金融机构要么不是银监会管的,要么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公司存到银行收到的利息也不征税。

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的法律评析

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的法律评析 随着财税〔2 0 1 6 〕1 4 0 号、财税〔2017〕2号、财税[2017]56号文件的出台,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政策措施尘埃落定。2号文件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增税税率以3%简易征收。上述资管产品增值税的文件,从法律上理解,包括纳税主体、代扣代缴主体、征税对象、税率、溯及力、生效日期等几个方面。本文以纳税主体问题为观察视角,全面审察税收征收管理中的代扣代缴制度。 资管产品是“物”还是“人” 根据财税〔2017〕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就基础法律关系来看,根据《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管理资管产品,是基于受托理财或者信托关系,管理人财产与信托财产必须隔离,不能混同,

以避免信托风险。管理人的经营收益或者所得应该缴纳的税费,与投资资管产品本身的增值没有关系。因此,将资管产品管理人视为纳税主体与信托法和基金法关于资管产品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违背。资管产品本身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组合,其本身不具备“人”的属性,只代表了人与人的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上被称作法律关系。很难想象,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这样的民事主体相等同。既然资管产品本身不成为一个“人”,那么“资管产品”本身在法理上很难成为纳税主体,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在纳税主体识别和认定方面,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财税〔2017〕2号文件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这样表述,就把资管产品的管理者认定为“纳税人”,也即将管理人视为纳税主体,在法理上有深入分析和探讨余地。按照财政部对140号文件的解读,资产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资管产品,应该被认定为纳税主体。言下之意,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交易,应以法律形式为准来认定纳税主体。这种认定方法一般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法律实质上,在信托、隐名代理、资质

资管产品管理人及投资人缴纳增值税若干注意事项

资管产品管理人及投资人缴纳增值税若干注意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该文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大家对政策理解不一.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对该条款作了解读,内容如下: “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已有明确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应注意下列操作要领: 一、管理人增值税处理办法 (一) 资管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信托、银行理财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基本为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等形式存在. 对于契约型资管产品,管理人用资管产品进行投资,若需要缴纳增值税,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对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颁布之前既有的资管产品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在资管产品的账务中列支核算,文件颁布之后发行的资管产品,管理人在设计金融产品时可通过提高服务费的形式承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对于公司型、合伙型资管产品,管理人在以公司或合伙企业名义运营过程中若需要缴纳增值税,应以公司或合伙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 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资管产品对外投资,应区分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 对于持有期间取得的分配(含持有至到期),凡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其取得的收益(固定收益或浮动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反之,合同约定本金不保障,其取得的持有收益不征增值税. 对于转让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对于嵌套资管产品,各层管理人仅对承诺保本的持有收益缴纳增值税,因此,当嵌套的资管产品均为保本型产品时,可能会出现重复纳税现象,好在大部分资管产品不允许承诺保本

新政来了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详细解读-应对方案)

新政来了!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详细解读应 对方案)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2018年1月1日起征。 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联盟有话说: 这段时间,针对新规也是有不少基金管理人来电询问陆家嘴并购联盟秘书长朱丽霞,其实对于此次新规,我们多名行业研究人员已经长期关注研究财税政策,在财政部酝酿出台新规之初就已预测到政策即将变化,针对新规已有合理的解决方案,那么其实不管是企业家还是基金经理都不用过于慌,因为我们要的是一个对的解决办法。需要了解详细情况的欢迎和我们联系。而以下是对于新规的解读: 此次新规,核心是解决了进项发票抵扣和分摊的问题。但是仍然没有回答一些细节问题,尤其是何为应税收入的部分细节问题。如对于持有到期的定义,对于保本理财的界定,资管产品和自营之间交易是否参考同业往来业务收入,等等。财政部再次推迟半年,直至2018年才实施,也是给自己预留了更多时间,进行这些细节问题的制定。原文如下: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 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 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

对资管产品纳税和开票几个重要问题的判断【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对资管产品纳税和开票几个重要问题的判断【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 案实务】 资管产品增值税管理文件《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发布后至现在,资管行业增值税纳税工作应该怎样开展,下一步应该怎样去做,业内有很多讨论,大家目前比较期待的是有关部门可能会出台的细则文件.随着7月1日征税时间点的临近,资管行业内正确执行税收政策的紧迫感也在增加.目前最困惑的问题是有一些重要细节问题应该怎样具体操作不得而知,因此很多企业感觉束手无策,只能选择继续等待,但是完全被动等待显然不是最好的办法. 由于工作关系,笔者对资管行业的增值税征管问题有过一些调研,对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的困难有所了解,在这里想对大家关注的一些重要问题做一个预判性分析,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本人深知,在具体政策未出台之前,做一些肯定性的判断是非常有风险的事情,其难度相当于考前押题,如果将来押偏了题”名师”声誉扫地是小,耽误学生前程是大.但是本人也绝非胡乱猜测,凭借对增值税和征管规则的了解,个人判断即便难免有所偏颇,但也不至于南辕北辙,只要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就可以了. 一、怎么理解”资管产品管理人”的概念 资管产品管理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把资管产品管理人理解为一个税收法律上的主体,也就是说应该把管理若干资管产品的机构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而不应把其管理某个产品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这里也涉及到现实的税收征管问题,假如把每一个资管产品作为增值税纳税主体进行管理,其纳税人登记、税种核定、开票核定等与一个实体公司无异,这些理财产品存在数量极大,且成立注销频繁,这将耗费巨大税收征管资源.因此从节约征税成本的角度上看也不可能把具体的资管产品视作增值税纳税人,并进行

增值税税率表大全

最新增值税税率表大全 增值税税率说明: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二)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二、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税率征收。 四、文物商店和拍卖行的货物销售按6%的税率征收。

五、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按6%乃奥收魇铡六、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注:“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进口货物,税率为6%,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6%。 九、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一、工厂回收的废旧物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

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推迟到2018年实施.pdf

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推迟到2018年实施 刚刚,财政部宣布: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2018年1月1日起征。 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法询金融解读: 此次新规,核心是解决了进项发票抵扣和分摊的问题。但是仍然没有回答一些细节 问题,尤其是何为应税收入的部分细节问题。如对于持有到期的定义,对于保本理 财的界定,资管产品和自营之间交易是否参考同业往来业务收入,等等。 财政部再次推迟半年,直至2018年才实施,也是给自己预留了更多时间,进行这些细节问题的制定。 政策链接:财税[2017]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终于说明白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增值税范围? 财税140号文深度解析 前言 一、财税140号文对资管行业影响预估 二、何为保本? 三、各类资管业务增值税分析 四、混业资管相互嵌套背景下增值税税负问题探讨

五、关于增值税几个疑难问题的探讨 前言 2017年1月11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文,以下简称2号文),推迟执行《关于明确金融房地 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中有关资产管理行业增值税的内容到2017年7月1日。 本次65号文则再次延期到2018年1月1日。 注意该实施日期是按照资管产品运营时间,而不是按照产品成立日期,因此在规定 前发行的产品,若届时仍在运营亦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140号文延迟执行是顺势而为,这既是给市场一个理解新规并做好相应准备的期限, 同时也是财政部和税务局给自己一个缓冲时间。 140号文第四条明确把此前存在征税遗漏的资管产品征税主体落实在了管理人身 上,让所有的资管产品无法遁形。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规定非保本投资收益不交 增值税,持有资管产品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一、财税140号文对资管行业影响预估 首先,我们先明确下资产管理的定义,通俗易懂来讲就是资管管理机构。笔者认为 包括银行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证券、股权投资基金、其他类型私 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包括子公司)、信托、期货资管、保险资管。但私募基金中的有限合伙基金不属于讨论范畴。 截至2016年底,银行理财按照正常的增值速度大约是29万亿,信托规模19万亿,公募基金9.17万亿,私募基金实缴规模7.8万亿,基金专户17万亿,券商资管15万亿,保险资管 1.6万亿,合计大约99万亿。去除公募基金9万亿、去除通道叠加

2018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大全

2018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大全 一、进项税额抵扣 1分包工程支出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 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1.2 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1.2.1 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2 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3 清包工 (1)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 (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0%。 2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6%,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2.1 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0%、16%。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0%;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6%。 2.2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6%;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2.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6%;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3机械使用费 3.1 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3.2 租赁机械 3.2.1 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私募管理人增值税申报

私募管理人增值税申报 2018年第一季度的申报期已经结束,多数私募基金的管理人都已经完成了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实施后的第一次纳税申报。在第一季度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我们对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纳税申报提供了咨询和辅导服务,协助管理人顺利完成了资管产品首次财税申报。在服务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小规模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需要管理人进行关注。 一、小规模转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风险 对于部分私募财税管理人来说,虽然管理资产的规模较大,但是每一年度收取的管理费金额仍然没有超过500万,可以按照3%简易征收的方式进行申报纳税,一方面管理人可取得的进项税额比较少,而且一些管理人仍然不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因此客观上减轻了管理人的税收和管理负担。但是根据资管增值税政策的规定,管理人应当作为资管产品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因此资管产品的收入需要与管理人的收入合并申报。由于产品对外投资的金额很大,可能产生的收益较高,合并之后的收入很容易超过500万,导致管理人有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风险,需要按照6%的税率申报纳税,又无法取得更多的进项抵扣,因此税负会有较大幅度的上升。 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的申报问题 由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减去买入价计算销售额,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交差额征税的备案材料。我们认为金融商品转让的差额征税备案在实际操作中不影响纳税人申报表的填写,因此管理人应当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否需要走备案的流程,按照规定

进行办理。 在实际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操作中,由于小规模纳税申报表提供了附列资料的填报,即差额征税收入的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把金融商品转让收入的差额计算过程填入附列资料进行计算。 但是在实际填报中我们发现,若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了附列资料,申报系统会提示纳税人继续填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而减除项目清单又要求纳税人填写差额扣除的凭证、开票方信息等栏次,否则无法通过比对。私募基金产品的金融商品转让多通过系统进行交易,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扣除凭证,因此也就无法进行减除项目清单的填写。 鉴于以上问题的存在,我们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财税政策没有明确之前,暂时不填写《附列资料》,应根据托管人提供的数据,计算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直接填入主表的相应栏次中。 三、申报表的数据比对不符的风险 在资管增值税新规下,管理人作为资管产品应税行为的纳税人,需要将资管产品取得的应税收入并入自身应税收入,在同一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申报。而对于管理人自身的财务核算来说,其所管理产品的收入在表外核算,不在自身的财务报表中体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的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反映收入不一致的情况。 虽然在现行的政策下,上述差异是客观存在而且具有合理理由的,但在金税三期大数据管税的背景下,税务机关可能通过分析企业的各项指标进行财税风险推送和纳税评估,而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和增值税申报收入一直以来都是税务机关比对和评估的指标之一。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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