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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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资料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公司治理结构资料

办公厅唐禹冯振中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去理解。狭义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广义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则不仅限于股东与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到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经营者、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及消费者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所有市场主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常包括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也是公司持续发展并保持核心竞争能力的制度基础。

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就明确提出,要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负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以建立健全国有大型公司董事会为重点,抓紧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当前,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须解决好一系列问题。

一、“一股独大”的问题及股权结构的优化

现代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特征导致了委托代理问题的出现,股权结构则直接决定了委托代理的模式与重点。如果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则公司治理在很大程度上要解决如何控制管理者按照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行事;如果公司股权相对集中或高度集中,则决定了公司治理在很大程度上要解决如何防止控股股东或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

就国有企业而言,其股权结构的最大特点是“一股独大”。“一股独大”曾经被理论界曲解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混乱的恶源。实际上,从世界范围来看,“一股独大”也是很普遍的现象,即便在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美英等国,“一股独大”的公司仍然大量存在。西方经济学界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也认为一定的股权集中度是必要的。因为大股东具有限制管理层牺牲股东利益、谋取自身利益行为的经济激励及能力,可以更有效地监督经理层的行为,有助于增强接管市场运行的有效性,降低经理层代理成本。

在我国为什么“一股独大”的问题被不断放大并引起众多非议呢?主要是因为我国国有企业国有股东人格化主体缺失,加上资本市场还不完善、法制环境还不健全,当国有股“一股独大”时,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公司监控体系失效,以及经营者侵占股东利益、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大股东代表侵占大股东利益等问题。因而,如何看待和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实现股权结构优化,关键还在于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合理制度安排,实现国有股东人格化主体代表到位。

二、资本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关系如何把握

现代公司制度建立在(股东)资本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分离基础上,资本所有权衍生股东表决权及最终控制权,法人财产权衍生公司相对独立的经营权。没有资本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就没有公司经营者的独立决策、独立经营、独立管理。

出资者资本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关系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两者的对立,具体表现在:资本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对立;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对立(市场中,法人是主体);个人股权的独立性与公司法人财产权整体性的对立;虚拟资本(股票)与实际资本(资产)的对立;股东与法人利益目标的对立,股东重视股利或红利的多少,法人重视资本的积累和投资的扩张。另一方面,二者又具有统一性:资本所有权与控制权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统一;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在公司范围内的统一;单个股东与公司在整体利益上的统一;虚拟资本与实际资本在运动方向上的一致性;出资者与法人在终极目标上的一致性。

股东根据自己的出资额,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并按选举董事和监事,来行使自己作为所有者的权利。而董事会代表公司来具体经营和支配企业法人财产。在资本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条件下,如何对所有者、经营者的关系进行制度安排,一直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解决的问题。

三、所有权、决策权和经营权如何有效制衡

吴敬琏研究员在谈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时,明确提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

所有者、董事会和经理层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是基于两个法律关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和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与代理人各自追求利益的差异体现在:作为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尽职尽责,执行好经营管理的职能,为公司赢取更多的“剩余收益”即利润;而作为受托人(代理人)所追求的则是他们本身的人力资源资本(知识、才能、社会地位、声誉等)的增加以及相应的经济收益。利益追求的差异必然带来行为与动机的差异,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由此而产生。

正是基于这种制衡关系,才会涉及一系列的公司控制与决策制度的安排。但是制衡关系本身又与公司在实际运营中所追求的高效率、低成本及科学决策的要求相冲突。这就要求我们在设计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时,要在公司股东、董事会、经理层三者之间的制衡与公司尽可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科学决策之间作出艰难的选择。

四、企业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如何体现和保护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现代公司越来越依赖于技术革新的支持,一个企业不再单单是建立在股东出资基础上,而是由财产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等相关利益所有者共同组成,人力资本的价值越来越得到体现。在某些知识密集型行业和领域,人力资本甚至发挥着比金融资本更重要的作用。共同的所有权理论把人力资本与金融资本两者结合起来,有利于调动公司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等相关利益者的积极性,也要求在公司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方面做出适当调整,以体现相关利益者权益。

五、“新三会”与“老三会”关系怎样处理

关于“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处理,尽管目前在一些文件和理论上很多原则性的描述,但并无规范的制度性安排。如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党委和董事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由于党委成员一般都是企业内部人,这会不会又带来“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会不会与“外部董事比例应在50%上”的趋势相矛盾?还有,董事作为股东代表,应该体现的是股东意志,这种情况下,作为党委成员的董事要处理好如何将党委意志与自己所代表的股东利益相统一的问题。

六、“内部人控制”问题如何解决

由于国家股的特殊性,在国有股所有者人格化主体事实上缺失的情况下,如果大部分股东代表既是董事会成员,同时也是经营者,董事会就失去了代表股东监督经营者的积极性,给企业管理层牟取个人私利或小集团利益以可乘之机,出现董事会和管理层损害全体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的情形,形成了“内部人控制”问题。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职能机制,其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七、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如何建立和完善

公司治理有两个关键性安排,一是公司控制权的安排,二是激励制度设计。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是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关的基本问题。薪酬制度是激励制度的重要部分。目前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还存在以下不足:1.显性的物质报酬过低,隐性的职位消费过高。我国国企经营者的收入水平与一般职工的工资水平往往相差并不显着,但我国经营者的职位消费则几乎无所不包。2.报酬形式单一。目前,国企经营者的报酬以属于短期激励形式的工资和奖金为主,很少包括象股权、期权、退休金安排等长期激励形式的报酬形式,无法起到有效的激励约束作用。3.所有者缺位问题仍然存在,产权主体的监督和约束弱化。4.有效的市场约束体系尚未建立。有效的市场约束体系往往通过产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经理市场在内的市场竞争机制给经营者以很大的压力,从而形成很强的市场约束。在我国由于场约束体系尚未建立,因而对企业经营者的市场约束还很难实现。5.缺乏强有力的经营者职业风险约束。有的经营者即便企业经营得效益很差,甚至出现严重亏损,但只要和领导“搞好关系”,并不用承担什么责任,甚至照样“做官”。6.法律约束不力,内部监管不严。

国资委成立以来,在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上作了很大努力,包括进行开展清产核资、进行业绩考核、完善薪酬体系等,但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八、党管干部与市场对人力资源的配置如何结合

积极探索建立有别于党政领导干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新办法,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

不过,就整体而言,目前,我国经理人市场尚未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方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人才合理流动机制还没形成,论资排辈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官本位色彩仍然较重。市场对人力资源配置作用还远没得到充分发挥。

此外,国有企业在建立规范的董事会以后,董事会的一项重要职能是选择企业经营管理者。董事会对企业经营者的选择权与企业党组织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如何协调,这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九、企业重大事项如何界定

如何界定企业重大事项,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涉及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党委会的职能界定,进而影响到中央企业公司治理的成效。

《公司法》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限虽然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毕竟较为原则和宽泛,不可能涉及到公司的具体运作事项。在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有的公司经理层往往按自己的判断来决定什么事项交董事会决策,什么事项自己决定。有的企业经理人员更是把有责任和风险的事项由董事会决策,把与自己有关联关系或没有风险的事项自己决策。董事会在选择提交股东大会决策的事项时也存在类似这样的问题。

在实践中,有些公司将以下八个方面的事项作为企业重大事项,1.企业的战略规划;2.年度经营预算;3.重大项目投资;4.大额资金使用;5.对外担保和大额贷款;6.产权变动及重组改制;7.机构调整和重要人事任免;8.收益分配。但具体到何为大额资金、大额贷款及重要人事,不同的公司也有不同标准。

此外,就重大事项决策权而言,决策权本身还可以细分为决策方案和事项的建议权、同意权和批准权等,建议权本身就是非常重要的权力,如制定重大投资项目方案并交董事会讨论、表决,提名总经理人选交董事会表决等,这些职能也应予以明确,以确保重大事项决策权的完整性。

十、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关系如何协调

现代公司治理理论更倾向于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中央企业在进行董事会试点中也支持这种观点,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即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关系如何处理与协调。从职责

定位的角度来讲,董事长负责组织董事会的运作,如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提交董事会表决的重大决策的酝酿、分析、论证工作;组织制订一些重大决策方案。但作为董事长,不能履行应由董事会集体履行的职权,不能干涉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总经理的职权。而总经理则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披露公司信息,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同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人代表,但没有规定法人代表的职权,而国家有关法律则规定了公司法人代表在企业债务、民事纠纷、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应承担责任。这种权责设置的不对等,导致很多公司董事长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干涉企业具体的执行性事务,带来与总经理职责的冲突,这需要在实践中理顺这二者的关系,避免相互掣肘乃至内讧。

十一、外部董事职能如何确定

美国与英国公司法均确立单层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就是说,公司机关仅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因此,外部董事在实际上行使了双层制中监事会的职能。

我国《公司法》确定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但没有明确要求董事会必须要有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不过,从公司治理的实践来看,外部董事对于董事会完善职能、提高效率、科学决策、有效监控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国资委在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中,明确提出要有超出半数的外部董事。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即外部董事的职能该如何确定?

外部董事如果是侧重于决策,由于信息不对称,且很多外部董事可能还身兼多家公司的外部董事,这种情况下,外部董事进行决策,应该承担怎样的决策责任?遵循怎样的决策程序?如何有效地获取决策信息?怎样避免与其兼职的其他公司发生不当关联交易?

如果外部董事的作用侧重于监督公司的运营,又涉及到与监事会职能的界定问题。此外,保证外部董事尽职尽责地开展工作的条件和手段如何保障,也是需要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明确的问题。

十二、监事会职能如何进一步完善

公司的监控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部分。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主要通过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派出的监事会行使监控职能,这种监控体系的主要问题是:限于企业信息披露的不完整,监事会难以对企业有深入了解;监事会主要是事后监督,事前监控难到位;外派监事会的监督基本还只局限于对集团总部,缺乏对各级下属企业的有效监控。

因此,如何建立和完善涵盖各个环节和层次的国有企业监控体系,合理划分监事会与董事会发挥监控作用的职能范围,保证各级企业监事会能独立行使监督职能,还需要

进一步探索。

参考资料:

2.《加大改革力度,加快调整步伐,切实提高中央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李荣融

3.《在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李荣融

5.《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邵宁

6.《以开展像进行教育活动为契机,探索建立加强国企党建工作的长效机制》

8.《李剑阁: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中国经济快讯周刊》 2002年第27期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本世纪初诞生的现代企业的一个显着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现代企业的规模、技术含量、市场竞争带来的机遇与风险、发展战略确立的重要意义、内部资源配置的效率这些问题都是传统业主式企业所不能比拟或没有碰到过的。由此,它造就了职业的管理者阶层和管理者市场,管理学科也因之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但职业管理者取代业主控制企业的经营又产生了“代理人”问题。从经济学的理性假设出发,委托人和代理人具有不同的目标函数。代理人具有道德风险、规避、搭便车等驱动和行为。为了确保委托人的权益不被侵害和滥用,两者的契约关系需要制度上的相应安排,这就是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组规范与法人财产相关各方的责、权、利的制度安排。其中包括股东、董事会、管理者和工人,或者说它是法人财产制度的组织结构形态。这一制度安排或组织结构形态的内在逻辑是通过制衡来实现对管理者的约束与激励,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相关利益者(stock holders andstake holders)的权益。

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及相应的制度安排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是不一样的。这是因为微观企业制度的形成和演变受到宏观体制及历史、文化、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影响。

概括地说,在发达的市场国家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英、美和德、日两大类型。为了对这一问题做出进一步的研究,在这里我们引入“组织控制”和“市场控制”的概念,在展开这个概念以前先要回答为什么要控制、控制什么、控制谁、如何控制这几个基本的问题。控制是治理或督导的另外一种表述。如前文所述,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代理人问题。在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结构下,委托人关心的是如何选择监控、激励经理人员,特别是首席执行官(CEO)。对此,米勒(Merton H·Miller)教授指出:“怎样才能确保企业经理得到正好为其

所需而不是更多的资金以完成有利可图的项目?经理应遵循怎样的准则来经营企业的业务?谁来判断经理是否对公司的资源运用得当?如果运用不当,谁有权决定替换?”(米勒1995)。张维迎认为,公司治理结构从广义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其目的是解决内在的两个基本问题;第一是激励问题,即在给定产出是集体努力的结果和个人贡献难以度量的情况下,如何促使企业的所有参与人努力提高企业的产出?第二是经营者选择问题,即在给定企业家能力不可观察的情况下,什么样的机制能保证最有企业家能力的人来当经理(张维迎1999)。

对企业管理者的选择、监控和激励是一个在市场环境中的组织行为。这一过程的实施途径是主要运用组织

行为,还是更多地通过外部市场机制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同类型区分的关键点。依照这个标准,英、美模式主要依靠外部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而德、日模式则以组织行为为主。

1、结构、形态和功能

公司治理结构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班子的设置、组成和功能在这四个代表性的国家中有所不同。英、美的股东是高度分散的,而且依托一个庞大的资本市场,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持股人更关心的是股票的涨落,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参与方式主要是通过股票买卖来表现,这也称为“用脚投票”。市场上股票价格的变动对管理者形成间接约束。德、日的股东相对集中、稳定。在德国多是大银行直接持股;日本则是企业间环形交叉持股,主体银行虽不直接持股,但对企业有实际的控制权。德国的公司设监事会(supervisory board)和管理委员

会(managementboard),分别相当于其它国家的董事会和经理班子。其监事会由股东代表、雇员代表和独立董事

共同组成。其管理委员会每个委员具有同等的权力(都称执行董事),没有实际意义上的CEO,决策的原则是一

致通过(consensus)。从其运行机制看,更像是其它国家的董事会,而不像CEO为首的行政系统。因而有人也把

这两个委员会称为“两极制的董事会”。近年来德国的这一结构正在发生变化,监事会的权力在削弱,设立CE O及相应的行政决策系统的呼声也愈来愈强。美国的董事长一般兼任公司的CEO,因而拥有较大的权力。其它国

家多是分设的,英国和日本的董事长(会长)多是退休的公司总裁或外部知名人士,是非执行人员,只是董事会的召集人和公司对外形象的代表。他们对公司决策制定过程影响有限,主要责任是对管理者的监督和维持公司与社会、政府、商界的关系。德国的监事会主席是由股东方产生的,在董事会投票持平时有两票权(casting vote)。尽管存在这些差异,上述国家公司董事会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功能具有共同点:(1)对经理人员的选择和

监控。(2)对公司财务预算、发展战略、资本项下活动和股权变更的审批权。(3)承担公司的社会责任和保护相关利益者的权益。

2、制衡关系

德国股东与董事会(监事会)具有一定的同一性,其制衡主要表现在监事会与经理人员(管理委员会)之间。日本的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与德国类似,由于董事会多是公司内部人员产生,董事会与经理班子也不构成合理的制衡。对经理班子的选择监控,主体银行有较大的发言权和影响。由此,德国的监事会、日本的主体银行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形成了某种方式的组织控制。与德、日不同,英、美的董事会多是由外部人员或独立董事组成,并没有实际的股东背景。从理论上讲,这种结构难以真正实现股东、董事会与经理班子之间的制衡,但在实际上这种制衡作用是存在的,而且是有效的。其原因主要是外部市场机制在发生作用。

3、目标和方式

首先是目标。德、日认为应着眼于公司的长期效益,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企业的经营不仅要满足所有者,同时也应考虑其它相关受益人。而英、美则更着重短期效益,把股东财富最大化视为企业经营的最高目标。其次是管理方式上,德、日重协调、合作,英、美重分工、制衡。第三是利润分配的政策。与德国和日本相比,英、美公司更愿意把收入中较大的比例作为红利,这样资金就重新回到了市场而不是留在企业组织内部。第四是股权的变更和资产买卖。德、日的股东比较集中、稳定,市场上的兼并与收购不如英、美活跃,恶意收购很少发生。英、美则相反,股市交易活跃,兼并、收购频频,恶意收购已成为市场活动中的一个重要方式。第五是管理人员的流动。德、日的管理人员一般是大股东选派,其变动主要受大股东的影响,所以比较稳定。英、美管理人员的产生可以看成是管理人员市场供求的一种交易,因而相对流动性较大。

4、理论背景

(1)“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对市场的替代,即通过组织行为来代替价格机制配置企业内部资源,

降低市场交易费用。这一替代的代价是代理人的出现及由此产生的约束、激励的成本。

企业的外部仍是一个市场环境,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也并非是纯粹的组织行为,其中含有一定成份的市场因素。企业在进行内部资源配置和对经理人员实施约束和激励时,核心的问题是在多大程度上依赖和引入市场机制。这一平衡点的确定取决于相关的成本和效益。在不同的国家,市场资源和组织资源的状况是不同的,由此也就导致了组织控制和市场控制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治理模式。

(2)假定外部市场和内部组织状况没有明显差异,两种类型产生的原因就更多地反映了主观方面的偏好,

就是“稀缺资源的最优配置理论”和“创新企业理论”的争论。市场控制和组织控制两种模式也分别基于上述两种理论。

“稀缺资源的最优配置理论”实际源于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理论,但它将其引入到企业内部资金的配置。这一理论认为:企业创造出的利润应通过红利分配使其回到市场中,由市场机制重新配置,以实现更好的效益。把利润留在企业由组织来配置,会破坏市场机制,形成市场机制缺陷,影响配置效率,并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创造机会。

“创新企业理论”认为:创新是一个开发过程,它需要有计划、有组织,长期地分工协作,而这一过程的一个基础条件是资金的稳定来源。市场抽取公司的财富来增加那些追求短期效益的证券投资者的收入,会破坏组织创新、影响长期效益(莱宗尼克1991,莱宗尼克、奥沙利文1996)。

除了资金外,在企业内部资源配置中对股权、资产、技术专利和人员,两种理论也存在不同观点。争论的焦点同样是应由市场还是组织来配置,应鼓励流动还是保持稳定。

(3)影响公司治理模式的另一个理论问题是对传统私有产权的认识。私有产权的法律基础在实践中随着企

制度的发展受到了一次又一次的挑战。从传统业主式企业到现代企业,企业的控制权从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三位一体的业主演变到高度分散的所有者,职业化的、支薪的管理者和工人三者相互分离又相互联系的结构。从狭义上讲,产权的界定是明晰的,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从广义上讲它的外延已从所有者扩展到其它的利益相关者,包括管理者、工人、客户、供应商、银行、社区等。对产权的新的认识是一个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社会关系的集合或称为产权束。这一新的认识被组织控制派所接受。在其构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也包括了利益相关者,并把承担社会责任、满足所有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作为其重要的目标。而市场控制派仍然坚持传统的私有产权观念,从而认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是企业追求的唯一或最重要的目标。

(4)“人力资本理论”也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产生影响。把人作为一种资源,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已被广泛

受。但把人作为资本,目前还仅仅是一种新的认识。现代企业中生产要素及其持有者的组合是由资本持有者雇佣管理者和工人,由此资本持有者成了企业的所有者,资本成了诸多生产要素中的核心。这种制度安排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张维迎在《企业家的企业》一书中曾做过专门的研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制度安排产生了一个误导,即认为企业的剩余应全部属于资本持有者。人力,包括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土地设备一样是一种从属的生产资源。人力资源的理论并没有突破这个框架。在人类经济发展迈向知识经济的今天,人们愈来愈认识到人所拥有的知识和技能通过管理和技术创新给企业带来的价值是不可忽视的,在这个意义上讲,人力不仅是一种生产资源,同时也是一种资本,因而应参与剩余分配。

前文讨论了两种理论对企业创造出的价值应如何配置更为有效存在不同观点。人力资本理论提出了一个更为深刻和尖锐的问题,即是谁创造了价值、谁应该拥有这些价值。市场控制坚持人力只是参与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之一,资本是创造价值的主体,资本持有者应拥有全部的剩余收入。而组织控制认为人力是创造企业价值的关键,人力作为一种资本应分享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对可交易的、无固定利息股票持有者具有对企业控制和剩余分配特权提出质疑。这些不同的认识在两种不同的治理结构的构成、运作方式、目标中可以反映出来。

(5)两种治理模式的产生是由不同的实际状况决定的,同时也受到主观偏好的影响。但其进一步的发展则

一个自我强化的过程。这就是制度变迁过程论中所讲的“路径依赖”。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初始点确定后,制度在演化过程中其外部环境和自身状况会出现一种正反馈现象并导致初始制度的强化和变化空间的缩小。比如

,德、日的组织治理结构模式,在“路径依赖”的影响下,随着其发展组织资源愈来愈丰富、完善、有效,市场资源的发展、被利用度则受到制约,反之亦然。当然,制度变迁中也存在突变和创新,因为决定制度变迁的一个更为基础的因素是制度运行的交易费用。如果一种制度交易费用过高,即会产生新制度创新的诱因和空间。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两种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都存在着自我强化,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和新的理论认识的产生,两种模式也面临新的挑战。

5、比较、评价

以上对英、美和德、日两种类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及其产生的主、客观背景做了介绍。接下来的问题是:孰优?孰劣?对此,本文的观点是:如同世界上许多问题一样,解决问题的方式、途径有诸多选择,并不一定存在一个最优的、被普遍接受的答案。两种类型模式在解决公司控制权、对代理人实施约束和激励方面尽管在方式上有差异,各有所长和所短,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都是有效的,不存在明显的、重大的缺陷。不能笼统地判定其中一种模式优于另一种。

如果将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理解为一种对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机制,两种模式孰优孰劣的问题就回归到一个古老而又流行的争议,即组织和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比较。从宏观体制上讲,这一问题的争议已经有了基本的结论,实践证明计划体制不仅不能解决市场失灵反而产生了官僚失灵,但对政府在市场机制下的功能和角色仍存有较大争议。新制度学派关于企业的本质是对市场的替代的认识把这一问题引入到微观层次。争论主要集中在企业作为一种组织在配置内部资源时应多大程度上依赖和运用市场机制和方式。这样,这一争论就从一个理论问题变成一个实践问题。因为决定两种模式的产生和走向的基础因素是其对应的组织和市场资源的可利用程度及相应的运用成本。所以,应该研究和争论的问题不是两种方式的优劣,而是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和环境下对两种方式的选择和平衡点的确定。

制度演变的过程也存在类似生物学中的遗传和变异,这就是前文所讲的自我强化和突变。这个现象说明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处于动态的过程。考察这一过程会发现,制度的演变并不是一个纯粹的自发或自然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利益集团的互动、知识分子的设计和政府的干预。制度的演变和突变无论是自发的还是干预的,都可能带来好、坏两种结果。在制度演变理论中自发论者和设计论者的争论又把我们引入那个古老而又流行的问题上。对此,我们不在这里展开讨论。但我想指出的是,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其演变过程中自然主义和理想主义都可能导致一种坏的结果。如何避免制度向不好的方向变化是制度变迁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组织控制和市场控制两种模式可以视为一对相互替代的制度安排。一种模式的长短、优劣是与另一种模式对应的。组织控制可以克服市场控制中的市场失灵和避免事后帕累托效应造成的成本,但由此又带来组织失灵和相应的信息成本。

长期以来我们在思想方法上有一个误区,希望找到一种模式能集合现存不同选择的长和优,摈弃它们的短和劣,这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正确的思想方法是利弊权衡基础上的选择,以确保所得大于所失。更为重要的是能寻求和建立一种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机制,可以根据外界和自身的变化对利弊得失不断地进行判定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本文的第二部分引出了公司治理结构中组织控制和市场控制两种模式,接下来我们试图运用两种模式的观点和方法研究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 1、初始状态、约束条件和变迁方式中国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和实践起步于90年代初。作为一种微观制度安排,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产

生和发展具有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初始状态和约束条件。首先,它是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从计划体制下的生产经营单位转化为一个公司制的市场竞争中的商业实体。由此,公司治理结构的诞生和发展必然受到客观制度环境和传统计划模式的影响和制约。其次,它是一个以人为设计和干预为主导的制度创新和突变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伴随现代企业的发展应运而生的自发演变过程。

2、所有者到位的制度安排

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是确保所有者的资源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当前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所有者缺位”。从产权上讲国有企业是国家(包括各级政府)所有,这在法律上讲应该是明确的。问题

表现在:(1)没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安排来体现这个所有权。(2)这个所有权的分割、流动在法律、政策上和实践中都有较大的障碍。对于第一个问题,目前实行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深圳、上海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安排或是尝试。但从整体上讲这仍是一个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机构与企业脱钩,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更加明确了,但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的角色却未能做出相应的安排。在目前的体制下,财政部负责资产和税收;人行、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等负责监管;企业工委和金融工委负责党的工作、人事、纪检、审计;经贸委、计委负责政策和协调。但企业的发展战略、股权变更、资产处置、收购、兼并活动、上市、清盘这些重大问题已超出经理班子和董事会的职权,应由股东批准、决定。企业在碰到这些问题时找不到股东或所有者的代表机构。在目前这种格局下,国有企业难以建立起一个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其结果可能导致两个极端,即内部人控制或政府部门的多头干预。

3、股权单一化及解决的途径

中国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单一化,即多是国有独资公司。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一个多元、分散、可流动的股权结构上的组织形态。单一化的股权难以形成制衡,会导致内部人控制。针对这一现象,政府有关部门、学术界提出股份制改造和股权多元化的政策和思路。股权单一化产生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这是计划体制的遗产。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情况看,除少部分私有企业外,多数大型公司的股权多元化是通过上市实现的。在家族控制的私有企业和机构投资者、大众持有的上市公司之间几乎是一个空档,很难找到我们所讲的股份制公司。股份制公司是资本主义早期为了筹集资金以满足经济规模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企业组织形态。现在这一形态在法律上仍存在,但在实际中一般都不再被大公司所采用。其原因:一是由于资本市场和机构投资者的出现可以提供更加方便、有效的集资方式和投资工具。二是不上市的股份制公司缺乏有效的市场控制。从组织控制讲,几家股东共同持股,相互之间特别是大小股东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这就会削弱组织控制的功能。三是股权流动性差,小股东或被动投资者既不可能控股,又不能流动,权益难以保障。四是对大股东来说,吸收小股东进入企业,在获取了资金的同时,也削弱了自身对企业的控制力,增加了企业运行的组织成本,相比之下他们会选择其它的融资方式。

在当前的中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育、机构投资者也未成长起来,股权多元化的问题不能主要依靠上市来实现。作为一种过渡,股份制是否是一个途径呢?我以为对于中小型企业、私营企业是可行的,对于大型国有企业却存在诸多问题,盲目提倡、硬性要求还会产生负面影响。股份制的产生主要是在银行、资本市场不发育的条件下融资方和投资方供求双方的一种结合,解决股权单一化并不是双方的动因。因此,为了实现股权多元化而规定企业必须通过股份制改造分散股权,这本身就违背了市场规律。从实际情况看,在市场上真正有能力购买大型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还没有成长起来,银行持股受到法律限制,企业作为一个投资主体应主要侧重基于内部一体化、生产规模扩张的兼并与收购,脱离这个背景形成类似日本那种跨行业的企业间环形持股并不是一种好的选择。从商业性动因考虑,股权的受让和购买双方必然会综合考虑权益保障、组织控制成本、流动性等基本因素,并与其它融资、投资方式相比较。从法律上讲,任何一个国家的有限责任公司都要求有一定数额的股东,但实际上在公司注册时,可以使用一些名义股东并要求这些名义股东签署法律文件,保证其名义上拥有的权益属于委托人,即主要股东。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多元化从法律上讲不是一个硬约束。

既然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限制,股份化从实际上讲缺乏应有的基础和条件,而且会为之付出削弱组织控制的代价;那么,解决股权单一化的出路何在呢?我认为只能通过市场的方式逐步实现。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育,机构投资者的成长和大型国有企业自身状况的改善,会有更多的大型国有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并实现股权的多元化。

4、集团内部多级法人体制

中国大型国有企业成长过程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形成了集团内部多级法人体制。这一状况造成战线长、信息失灵并增加了组织控制的成本。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多级法人体制实际上是多级的投资中心由此形成了集团内部扭曲的利益主体格局。这种格局是对公司组织资源的破坏,使集团总部失去集中配置资源的权威和能力。

从组织形态上看,现代企业是一个多级法人构成的体系。这从生产技术上讲是为了实现经济规模、合理的产品结构;从市场竞争和市场争夺上讲是为了进入新的区域,以占有更大的市场空间和市场份额;从交易费用

理论上讲是通过纵向的扩展实现上、下游一体化,把外部市场交易变为企业内部行政配置资源。此外还有税务、法律(避免连带责任)等方面的考虑。

从内部决策、管理上看,现代大型企业尽管组织体系庞大,但内部权力配置上却是相对集中的。总部承担战略性决策并直接控制投资、财务、融资、人事、法律,同时在集团内部统一配置研究开发、销售、采购、广告等各项业务。下属子公司作为一个专业化的生产和经营单位负责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经营性决策。这些子公司不是投资中心,仅仅是一个利润中心或成本中心。

从法律上看,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有限责任的独立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子公司也必须建立董事会和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子公司也不能仅由一家股东构成。这看上去与集团内部的决策程序和权力配置不相容,但在实际上集团内部的子公司除有特殊原因外一般是集团100%拥有的(法律上的限制可以通过特殊安排来解决,前文已做说明)。集团总部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并不是通过子公司的董事会,而是直接由总部来实施的。子公司董事会是一个名义上的机构,只负责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在决策、管理系统中不是一个独立的层次。

以上反映出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监控系统的设置和运行都要充分考虑如何降低组织控制的成本,使组织资源能更充分、更有效地发挥其功能。

中国国有企业中出现的多级法人、多级投资中心和扭曲的利益主体格局不仅是一个利益驱动下自发的过程,同时也表明我们对现代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认识上存在着误区。这突出表现在: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意义上的股东数额的硬性要求;公司上市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先完成股份制改造;有关部门对证券、基金、保险、银行股份制改造的规定中不允许一家股东控股或超过一定比例;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引入集团内部的子公司;要求集团内部子公司也建立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成为实际运行的实体,集团总部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只能以股东地位通过子公司董事会来实施;要求集团内部子公司产权多元化,等等。

上述认识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种盲目崇尚市场控制的理念。看不到组织资源、组织功能的存在;脱离当前中国实际市场资源的状况,过份依赖市场控制;为了实现市场控制付出了过高的组织控制的代价;这可能导致一种最坏的结果,即组织资源破坏产生的组织控制失效和市场资源不发育产生的市场控制失灵。

5、谁是企业的“一把手”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组委托代理的制衡制度安排,那么谁是企业的“一把手”呢?这一问题的提出有其合理成份,也有其不合理成份。首先作为一个商业性的实体,企业的运行表现为决策的形成和实施,企业内部不是一个谈判、协商的机制,而是一个纵向的行政负责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必须有人能承担更高的责任,具有更大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企业应有“一把手”。从另一方面讲公司治理结构是规范股东、董事会、经理班子责、权边界及相互关系的一组制衡制度安排。在这个制度安排下,责任和权力是受到约束的,决策的范围和过程是有规则和程序的。因而,股东、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相互之间不是一个纵向的等级关系,而是一组授权关系。每一方的权力和责任都受到规则的保护和约束,也就是说各方都有相对独立的权力运用空间和对应的责任,任何一方都不能越过边界,违反程序,滥用权力。基于这个认识,企业“一把手”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如果我们把经理班子及企业的日常运行和决策系统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独立出来单独观察,“一把手”的问题就比较清楚了。因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经理班子、董事会、股东是一组相互制衡结构,而经理班子领导的管理、生产系统则是一个纵向的行政负责系统。我们说“企业一把手”的说法不准确,是指董事长不是总经理的上级,不能因为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就把董事长视为企业的一把手。但对于总经理领导的管理生产系统,总经理应是“一把手”。如果要更准确地说明这个问题还应引出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 E0)的概念。在美国一般是由董事长兼任CEO的,总经理兼任首席运营官(C00)。在其它国家两者是分设的。英国

的执行董事(managing director)、日本的社长都相当于美国的CEO。在美国企业中把董事长视为一把手是因为他兼任了CEO,而不是指他担任的董事长职务。所以更准确的说法是,担任CEO或相当于CEO的职务的那个人是企

业管理和经营系统的“一把手”。而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置中也没有“一把手”。

在中国企业中没有明确相当于CEO的职位,一般把公司的总经理理解为CEO。但公司法中却有一个法人代表

的职务并规定由董事长担任。在公司章程中还要说明是董事长负责制还是总经理负责制。这是互相矛盾而又不能自圆其说的一种制度安排。首先,公司的日常运行、管理必须有一个主要负责人,是否称为CEO并不重要,但

应赋予他明确的权力和责任。其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是平等的,董事长只是董事会的召集人,有的公司中董事长有两票投票权是一个特殊的安排。董事会所有董事都是公司这个法人的代表,其代表权力的范围、内容是由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定的。董事长一个人作为法人代表不符合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组成的原则。在实际中特别是在董事长负责制情况下,公司法人代表又被视为公司的CEO或“一把手”,加之目前公司董事会多由经理班

子人员组成,这就必然造成董事会与经理班子、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责权边界的模糊,两者的制衡关系被削弱了,但矛盾却出现了。第三,按照有关规定,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班子应分设,人员不能重叠。这又排除了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而形成类似美国模式的可能。

这一问题从认识上反映了传统的等级观念对人们的影响仍然很重,而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制衡思想尚不能被理解和接受。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我们的干部管理部门在对待人与制度、“一把手”与班子的关系中也存在重前者轻后者的问题,如“一把手是关键”,“政治路线确定后,干部是决定因素”,实际上成为我们干部管理部门的一种指导思想。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人无论是作为一种资源还是资本的地位的重要意义是无庸质疑的,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对企业的成败兴衰所起的作用更是显而易见的。但制度(班子也是一种制度)是一个更为基础的因素,制度是由人来设计、实拖、维护的,但制度一旦形成即对人的行为产生规范和约束,由此减少了人的因素中的不确定性和各种风险。同时制度也为人充分发挥才智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为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合作创造了更好条件。这就是经济学中所讲的“制度的扩展”作用。用小平同志的话讲:“一个好的制度可以约束坏人,一个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因而在重视人、重视企业主要领导人的同时应把制度的建立、实施、维护、完善作为一项更为重要、更为基础的工作。

从实际讲,对企业“一把手”问题认识上的混乱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制衡功能的变型。围绕着“谁大”、“谁是一把手”还诱发了企业内部权力争夺和“权力寻租”,破坏了制度的权威性,削弱了组织控制的能力。这在实际中已成为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

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应解决观念和认识上的问题。制度安排的解决途径无非是董事长兼CEO或总经理兼C

EO两种。董事长兼CEO是美国的模式。在美国,尽管董事会与经理班子仍是分设的,但由于董事长兼任CEO,董

事会与经理班子之间的制衡的力度比较起其它国家模式就弱一些。在美国这一缺陷是由市场控制来补偿的。在中国市场控制受到各种因素制约,采取美国模式弊大利小。更为可取的是,取消法人代表,分设董事会和总经理,由总经理任CEO。

6、利益、激励与经营者持股

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立是希望在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的同时约束经营者背离所有者的行为。代理人的存在是一个给定的前题,针对这一问题有关的制度安排只能起到制约和改善作用,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给予经营者期权或由经营者直接持股只是一种激励机制,一些人认为这一安排可以实现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利益一致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需要引入“公共产品”、“廉价股票”、“有包容性私利”、“非货币收益”等经济学的概念。经营者所拥有的期权或持有的股份一般是小股,它更主要地表现为一种货币的效益,而不是对企业的剩余控制权。这种少量的股份称为“廉价的股票”(cheap stock)。企业剩余的收入在

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公共产品”(public goods),企业的利润属于全体股东,并不区分每个股东是否认真行使了股东的权利,是否参与了企业的经营。那么作为一个小股东,通过自身的努力使其它股东占到好处,甚至是更大的好处,这样做的成本和风险与收益相比显然是不合算的。反之,坐享其成、“搭便车”则是更好的选择。这就是“廉价股票”和“公共产品”的含义。

由此可见,少量的股票并不足以改变代理人利益所在和行为。只有当股份大到一定程度时,这一状况才可能改变。这就是我们所讲的“有包容性的私利”(encompassing interest)。股份越大,持股者从企业长期、总

体效益改善中赢利越大。当他的收益份额大到足以抵偿其监督成本时,他就情愿承受让别的股东“搭便车”的后果,付出必要的成本去改善企业的剩余收入。而经营者所持股份的数额不构成“有包容性私利”。经营者持大股或控股并不具有普遍意义,从现代企业发展的方向看也不是未来的选择。

从货币效益上讲,经营者的期权或持股产生的激励作用是肯定存在的。但在对经营者行为考察中发现,他们具有追求“非货币收益”的动机。这包括出名、讲排场、追求控制更大的资源等。对此,货币激励所能起的作用就更为有限了。

各种激励机制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功能,但代理人问题的改善(而不是根本解决)主要还是依靠组织控制和市场控制。这是现代企业取代传统业主式企业必须付出的代价,是现代企业制度理论和实践中一个永恒的课题。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引出如下几条结论:

1、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中一组规范股东、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权、责的制度安排,它的一个重要功能

通过制衡对代理人实施约束和激励。

2、实现这一功能的途径有两种:组织控制和市场控制。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界限,有相容和相互替

双重关系。组织控制模式和市场控制模式是指对代理人的约束和激励是主要运用组织行为和方式,还是更多地依赖和借助外部市场机制。

3、两种模式各有其所长和所短,从整体讲没有优劣之分。模式的形成或选择主要取决于相对应的组织资

与市场资源的状况和可利用度。除此之外,也受到文化、历史、制度变迁理念、理论方面的影响。

4、当前中国的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正处在建立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历史过程

中。

对这一过程的考察可以反映出在理论认识和实际运行中存在着一些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5、本文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讨论。其中包括:所有者到位的制度安排、股权单一化及解决的

径、集团内部多级法人体制、对企业“一把手”的认识、经营者持股等。认识和改善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引入组织控制和市场控制这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

6、组织控制和市场控制的基础条件是组织(这里主要指微观企业)和市场资源的发育程度。从这个意义

讲,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自身和市场的发展、改革。

7、目前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些法规和政策更多地表现为市场控制导向。中国仍处于一个市场不发育、

规范的历史阶段,相比较而言组织资源更为丰富,可利用的潜质也更高。市场控制导向偏离了中国当前的现实,中国应选择组织控制导向的公司治理模式,并将这一认识体现在有关的法规和政策上。

【参考文献】

1、默顿·米勒:《治理公司的两种不同策略》。徐滇庆、文贯中主编《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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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5、杰伊·洛施、萨曼莎·K·格拉夫:《公司治理》,《工商管理大百科全书》,辽宁教育出版社,199 9年。

6、陈清泰:《董事长不是“一把手”》,《人民日报》,2000年1月10日。

7、史正富:《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的股东问题》,董辅réng@①、厉以宁、韩志国主编的《国有企业:你的路在何方》,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又名公司管治、企业管治和企业管理,经济合作与

发展组织(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在《公司治

理结构原则》中给出了一个有代表性的定义:“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工商公司进

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

布,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目录

展开

经济学名词

基本理论

公司治理的层次

公司治理一词意味许多东西。它也许描述:

·公司指挥和控制的过程

·鼓励遵照公司手则(严如公司治理指南内所定的)

·根据活跃拥有投资技术(和在公司治理资金)

·在经济方面它意味学习许多出现在分离拥有权和控制上的问题。

公司治理是指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主要包括股东、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这些利益关系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业绩。公司治理讨论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使企

业的管理者在利用资本供给者提供的资产发挥资产用途的同时,承担起对资本供给者

的责任。利用公司治理的结构和机制,明确不同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力、责任和影

响,建立委托代理人之间激励兼容的制度安排,是提高决策能力,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管理大前提。公司治理如同企业战略一样,是中国企业经营管理者普遍忽略的两个重

要方面。

在最宽广的层面,公司治理包含了规则、关系、制度和程序,都在这个框架之内由信托当局在公司中行使和控制。恰当的规则包括了当地可适用的法律和公司的内部

规则。而关系包括了所有相关人士之间的关系,最重要是那些拥有者、经理、董事会董事、管理当局、雇员和整个小区。制度和程序则要应付一些事态譬如当局、工作指标、保证机制、报告要求和责任的代表团。

这样公司治理结构明白解说为在公司事务上做出决定的规则和方法。它并且提供可以设定公司宗旨的结构,并且获得和监测那些宗旨如何表现的手段。

公司治理

在公司治理框架里受托责任和责任的问题经常被谈论。

虽然这个言词有一个描写性的内容,但常被注入渴望的感觉,就是为了给予"实践是应该寻求看齐"这么样的一个模型。就此公司治理原则或指南的各种各样的声明、劝告和规定就成了参考。

由于利益相关者影响从现代组织的控制中分离,为了代表利益相关者要求减少代办费用和信息非对称性而实施了公司管治控制制度。公司治理用来监测结果是否与计划符合;并且为了维护或修改组织活动鼓励充分地通知整个组织。虽则主要,公司治理是鼓励个体的实际行为依着整体公司方针的一个机制。

重要观点

在我国,理论界对公司治理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有、林毅夫、和张维迎的观点:

吴敬琏

(1994)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各自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关系。

林毅夫

(1997)是在论述市场环境的重要性时论及这一问题的。他认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并随后引用了米勒(1995)的定义作为佐证,他还指出,人们通常所关注或定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

李维安

△李维安和张维迎都认为公司治理(或公司治理结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李维安(2000)认为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则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供应者、雇员、政府、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张维迎(1999)的观点是,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

功能与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这样一些问题,并认为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

Shleifer and Vishny

(1997)在一篇关于公司治理的经典论述中提出:公司治理是保证融资供给方(投资者)保证自身投资收益的方式。由于代理问题,外部投资者担心自己的利益在不完美的世界中会由于经理的败德行为而受到侵占。经理如何能够采用一种机制得到外部投资者的融资?或者说,如何能够保证给予外部投资者应有的投资收益?这就需要给予外部投资者一些权利:一种是给予外部投资者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另一种是所有权集中,也就是形成大投资者(大股东)。这就是公司治理的两种主要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种:英美模式,日德模式,家族模式。

一、英美模式

英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

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是通过公司的基本章程来限定公司不同机构的权利并规范它们之间的关系的。各国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虽然都基本遵循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框架,但在具体设置和权利分配上却存在着差别。

1.股东大会

从理论上讲,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是,英美公司的股东非常分散,而且相当一部分股东是只有少量股份的股东,其实施治理权的成本很高,因此,不可能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或经常就公司发展的重大事宜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以便作出有关决策。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就将其决策权委托给一部分大股东或有权威的人来行使,这些人组成了董事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股东们将公司日常决策的权利委托给了由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而董事会则向股东承诺使公司健康经营并获得满意的利润。

2.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的职权是由股东大会授予的。关于董事会人数、职权和作用,各国公司法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英美也不例外。除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外,各个公司也都在公司章程中对有关董事会的事宜进行说明。公司性质的不同,董事会的构成也不同。在谈到公司治理问题时,常常要根据不同性质的公司进

行分析。为了更好地完成其职权,董事会除了注意人员构成之外还要注意董事会的内部管理。英美公司的董事会在内部管理上有两个鲜明的特点:

其一,在董事会内部设立不同的委员会,以便协助董事会更好地进行决策。一般而言,英美公司的董事会大都附设执行委员会、任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一些委员会。这些委员会一般都是由董事长直接领导,有的实际上行使了董事会的大部分决策职能,因为有的公司董事太多,如果按正常程序进行决策,则很难应付千变万化的市场环境。也有可能因为决策者既是董事长同时也是最大股东,对公司事务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所以不愿让太多的人分享他的决策权。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而执行委员会又成为董事会的常设机构。除这样一些具有明显管理决策职能的委员会外,有的公司还设有一些辅助性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主要是帮助董事会加强其对有关法律和公司内部审计的了解,使董事会中的非执行董事把注意力转向财务控制和存在的问题,从而使财务管理真正起到一种机制的作用,增进董事会对财务报告和选择性会计原则的了解;报酬委员会,主要是决定公司高级人才的报酬问题;董事长的直属委员会,由董事长随时召集讨论特殊问题并向董事会提交会议记录和建议的委员会,尽管它是直属于董事长的,但它始终是对整个董事会负责,而并不只是按董事长的意图行事。近年,美国的有些公司又成立了公司治理委员会,用以解决专门的公司治理问题。

其二,将公司的董事分成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是指公司现在的职员,以及过去曾经是公司的职员,现在仍与公司保持着重要的商业联系的人员。外部董事包括三种人,一是与本公司有着紧密的业务和私人联系的外部人员;二是本公司聘请的外部人员;三是其他公司的经理人员。外部董事一般在公司董事会中占多数,但一般不在公司中任职;内部董事一般都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成员,美国大多数公司企业的内部董事人数为三人,很少有超过五人的。外部董事有的是私人投资者,它通过在股票市场上购买公司股票而成为公司大股东,但他们往往对于公司的具体业务并不了解,大部分外部董事作为其他公司的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而这些公司又常常是法人持股者。自70年代以来,英美公司中的外部董事比例呈上升趋势。按理讲,外部董事比例的增加会加强董事会对经营者的监督与控制,但是,英美大公司中同时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是公司首席执行官兼任董事会主席。这种双重身份实际上使董事会丧失了独立性,其结果是董事会难以发挥监督职能。

3.首席执行官(CEO)

从理论上讲,董事会有权将部分经营管理权力转交给代理人代为执行。这个代理人就是公司政策执行机构的最高负责人。这个人一般被称为首席执行官,即CEO。在多数情况下,首席执行官是由董事长兼任的。即使不是由董事长兼任,担任此职的人也几乎必然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并且是公司董事长的继承人。但是,由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日益复杂化,经理职能也日益专业化,大多数公司又在首席执行官之下为其设一助手,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这就是首席营业官,即COO(Chief Operation Officer)。在大多数公司,这一职务一般由公司总裁(President)兼任,而总裁是仅次于首席执行官的公司第二号行政负责人。也有的公司,由董事长同时兼任公司的

首席执行官和总裁。此外常设一名首席营业官协助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此外,公司还设有其他一些行政职务,如首席财务官等。在英美公司的行政序列中,以首席执行官的地位最高,其次为公司总裁,再次为首席营业官,接下来是首席财务官。在总裁以下,各公司还常常设有多名负责具体业务的副总裁,包括执行副总裁和资深副总裁。这些副总裁一般都负责公司的一个重要业务分部,或者是作为公司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的代表担任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由于首席执行官是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代理人而产生,授予他何种权利、多大的权利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授予,是由各公司董事会决定的。首席执行官的设立,体现了公司经营权的进一步集中。

4.外部审计制度的导入

需要注意的是,英美公司中没有监事会,而是由公司聘请专门的审计事务所负责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的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内部虽然也设立审计委员会,但它只是起协助董事会或总公司监督子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状况等的作用。由于英美等国是股票市场非常发达的国家,股票交易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披露,而公司自设的审计机构难免在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真实性方面有所偏差,所以,英美等国很早便出现了由独立会计师承办的审计事务所,由有关企业聘请他们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独立审计并发布审计报告,以示公正。英美等国公司每年的财务报告书都附有审计事务所主管审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政府的审计机构也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并对审计事务所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这种独立审计制度既杜绝了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又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公司财务状况信息的真实披露,有助于公司的守法经营。

二、德日模式

德日治理模式被称为是银行控制主导型,其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商业银行是公司的主要股东

目前德日两国的银行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银行深深涉足其关联公司的经营事务中,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主银行体系。所谓主银行是指某企业接受贷款中具第一位的银行称之为该企业的主银行,而由主银行提供的贷款叫作系列贷款,包括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日本的主银行制是一个多面体,主要包括三个基本层面:一是银企关系层面,即企业与主银行之间在融资、持股、信息交流和管理等方面结成的关系;二是银银关系层面即指银行之间基于企业的联系而形成的关系;三是政银关系,即指政府管制当局与银行业之间的关系。这三层关系相互交错、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或称为以银行为中心的、通过企业的相互持股而结成的网络。在德国,政府很早就认识到通过银行的作用来促进经济的增长。开始银行仅仅是公司的债权人,只从事向企业提供贷款业务,但当银行所贷款的公司拖欠银行贷款时,银行就变成了该公司的大

股东,银行可以自己持有一家公司多少股份,在德国没有法律的限制,但其金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5%。一般情况下,德国银行持有的股份在一家公司股份总额的10%以下。

另外德国银行还进行间接持股,即兼作个人股东所持股票的保管人。德国大部分个人股东平时都把其股票交给自己所信任的银行保管,股东可把他们的投票权转让给银行来行使,这种转让只需在储存协议书上签署授权书就可以了,股东和银行的利益分配一般被事先固定下来。这样银行得到了大量的委托投票权,能够代表储户行使股票投票权。到1988年,在德国银行储存的股票达4115亿马克,约为当时国内股票市场总值的40%,加上银行自有的股票(约为9%),银行直接、间接管理的股票就占德国上市股票的50%左右。

商业银行虽然是德日公司的最大股东,呈现公司股权相对集中的特征,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些区别。在日本的企业集团中,银行作为集团的核心,通常拥有集团内企业较大的股份,并且控制了这些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德国公司则更依赖于大股东的直接控制,由于大公司的股权十分集中,使得大股东有足够的动力去监控经理阶层。另外由于德国公司更多地依赖于内部资金融通,所以德国银行不像日本银行那样能够通过控制外部资金来源对企业施加有效的影响。

2.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

法人持股,特别是法人相互持股是德日公司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尤其在日本公司中更为突出。二战后,股权所有主体多元化和股东数量迅速增长是日本企业股权结构分散化的重要表现。但在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中,股权并没有向个人集中而是向法人集中,由此形成了日本企业股权法人化现象,构成了法人持股的一大特征。

据统计,日本1949--1984年,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从69.1%下降为26.3%,而法人股东的持股率则从15.5%上升为67%,到1989年日本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下降为22.6%,法人股东持股率则进一步上升为72%,正由于日本公司法人持股率占绝对比重,有人甚至将日本这种特征称为“法人资本主义”。

由于德日在法律上对法人相互持股没有限制,因此德日公司法人相互持股非常普遍。法人相互持股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垂直持股,如丰田、住友公司,它们通过建立母子公司的关系,达到密切生产、技术、流通和服务等方面相互协作的目的。另一种是环状持股,如三菱公司、第一劝银集团等,其目的是相互之间建立起稳定的资产和经营关系。

总之,公司相互持股加强了关联企业之间的联系,使企业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在一定程度上结成了“命运共同体”。

3.严密的股东监控机制

德日公司的股东监控机制是一种“主动性”或“积极性”的模式,即公司股东主要通过一个能信赖的中介组织或股东当中有行使股东权力的人或组织,通常是一家银行来代替他们控制与监督公司经理的行为,从而达到参与公司控制与监督的目的,如

美日德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及其启示

【文献号】1-3388 【原文出处】中国工业经济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199611 【原刊页号】75-80 【分类号】F31 【分类名】工业企业管理 【作者】李续忠 【复印期号】199703 【标题】美日德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及其启示 【正文】 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企业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得以确立,确保整个管理机构能够按部就班地实现这些目 标和计划的一种企业组织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是指公司的机构设置;另一方面是指这些机构的运行 规则。可以说,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高效运行的基本前提,也是公司制度的生命力所在。纵观 世界各国公司的治理结构,虽然其基本原理相同,但在具体设计和运行上却各具特色。 其中以美国、日本和德 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最具代表性。认真研究这些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特点,吸取其精华,对完善我国公司制度, 提高公司制企业的运行效率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 美国的公司制度,是在传统的自由资本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具有与这种经济 环境相适应的特点。 1.一般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比较淡化。在美国,除极少数公司外,公司股东极为分散,一些上市公司往往 有几十万、上百万个股东,且单个股东所持股票份额很低。例如,美国最大的企业——通用汽车公司,它的股 东人数多达200多万,股票总数为4亿股,平均每个股东只持有200股。机构投资者是目前美国最重要的 股东,包括各种基金会、人寿保险、投资信托、慈善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持有大公司50%以上的股 份。机构投资者除了具有中介性质(代理人)和持股较集中的特点外,在投资目的和行为上与个人股东并没有 什么区别,他们所关心的只是直接的投资收益,对与公司保持长期的关系并不感兴趣,一旦发现所持股票收益 率不高,就会迅速抛出,改变自己的股票组合。由此可见,美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稳定性较差, 流动性较强,加之股权分散,一般股东不可能联合起来对公司的经营者施加影响,导致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约 束力比较弱。一些经营者甚至利用这一点为自己谋利,所以美国的企业家的收入是全世界最高的。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与完善研究(精)

摘要: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与完善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问题。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模式采取的是大陆法系的“内部监控模式”,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但现阶段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却出现了股权结构不合理、内部控制失衡、经理人市场不完善以及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欠缺等问题。这就需要采取健全股权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发展经理人市场与维护利益相关者权益等措施来加以解决。 关键词:公司治理;现状;完善 一、公司治理与公司治理结构 (一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的概念于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学者贝里和米恩斯在1937年发表的《现代股份公司和私有财产》中提出。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帝国主义阶段,资本扩张加剧,在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催化下,各行各业的公司规模不断扩大,迫切需要职业化、统一化的经营者来加强对公司的控制和管理,单一的所有者或人数众多的股东都无法满足这一要求。而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又导致所有者与经营者、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在分权与制衡的过程中分歧不断,公司治理的问题就这样产生了。 (二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制度表现,它是指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公司各组织机构相互分工合作,相互监督制衡,维持公司良好运营,在最大限度地维护所有者利益的同时,实现公司各方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平衡的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结构不仅强调公司的管理机构应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来贯彻公司经营目标,还要求不仅要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也要兼顾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它应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以及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等内容。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分析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分析 何 浚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 100015) 内容提要:公司治理结构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来说是崭新的,同时又是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以截至1996年底,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530家 公司为样本,从公司的股权结构入手,分不同行业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了 分析。结果表明,股权结构畸形、国有资本主体缺位、股东控制权残缺和经理人员的 约束机制不健全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缺陷。此外,本文引入了 内部人控 制度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状况进行了分析。 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的经营绩效有重大影响。随着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目标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已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试图从股权结构入手,分析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实际状况,为揭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初步依据。所调查的样本包括截至1996年底上市的全部530家公司,这些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以及各年的中期报表和年度报表是本文原始资料的来源。 一、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1 股权结构概况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本有国家股、法人股、A股、B股、H股、内部职工股和转配股之分。其中,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转配股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A股、B股和H股虽然可以在股票市场上自由流通,但三种股票流通的市场是彼此分割的。由于内部职工股和转配股在总股本中所占比例较小,为研究方便,本文将他们合并称为其它股份。 截至1996年底,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530家。其中,只发行A种流通股股票的有433家,只发行B种流通股股票的有15家,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有69家,发行H种流通股股票的有13家,分别占上市公司总数的81 7%、2 8%、13%和2 5%。 如果按上市公司的产业分类,则工业类企业318家,房地产类28家,综合类73家,商业类68家,公用事业类38家,金融类5家,分别占上市公司总数的60%、5 3%、13 8%、12 8%、 7 2%和0 9%。 从总的股本结构来看,流通股在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为35 2%,国家股和法人股在总股 本文是中国经济改革基金会北京国民经济研究所1997年度 资本市场发展与企业治理结构的变革系列招标课题的子课题成果。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分析与对策 雷士照明案例分析

从雷士照明管理控制权之争反思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一、案例背景 中国最大照明品牌之一的雷士照明,再次陷入了内斗的狗血剧。 8月8日,雷士发布公告称ceo吴长江因为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被董事会罢免,公司董事长兼大股东德豪润达负责人王冬雷任临时ceo;同时下课的还有其他3名吴系高管。 当天下午,王冬雷带领数十人员到吴长江办公室发生打斗事件。8月11日下午,吴长江和王冬雷分别坐镇重庆和北京,分别召开“雷士照明媒体见面会”,隔空叫阵,相互指责。 这一系列风波将雷士内乱再次曝光。对雷士而言,这不是吴长江与资本方的第一次争斗。事实上,自引入资本以来,如何处理股东之间、创始人之间、创始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之争,一直困扰着雷士,它亦因此堪称近年来少有的公司治理典型教案。 二、影响与评析 雷士风波,表面上看是一场创始人与投资人的内部之争,其本质是公司治理结构求取平衡,主要反映出以下几个问题: 1、职业经理人角色错位 在公司治理中, 股东与职业经理人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但职业

经理人和股东之间本身不可能有完全一致的利益和目标,由于信息不对称, 使委托人无法掌握代理人的所有行动, 职业经理人就可能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股东利益,从而与大股东产生严重分歧和矛盾。 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委托代理关系上移现象 2、权力制衡机制不足 从王冬雷反映吴长江被罢免CEO主要原因是在未告知董事会成员情况下,将雷士照明品牌权利私自授予给了另外三家与吴长江有深度关联企业一案来看,内部的制衡机制形同虚设。 三、启发与思考 反思雷士照明的公司治理问题,对完善中国的公司治理有益。 1、创始人地位是否承认? 要承认创始企业家的独特地位。在建立企业的过程中,创始人留下了自己的深刻烙印,联想、华为等优秀企业莫不如此。吴长江最大的筹码,如同当年娃哈哈的宗庆后,是公司独立而庞大的经销商网络。 2、董事会究竟应该如何监控管理层? 1)每年要对CEO进行正式的评估。2)要有CEO的继任计划。3)对于管理层自身发展的问题,每年CEO都应向董事会递交一份关于公司管理层发展项目的报告。 四、解决方案

公司治理研究国际比较及启示

公司治理研究国际比较及启示 作者:佚名 我国的企业,不论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都应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应是中国国情与某个国家、某个行业、某个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个性相结合,而应是与各个国家、各个行业成功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共同性、趋势性的结合。因为这种共同性、趋势性,对不同国家、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股权企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或迟或早会产生重大的、本质的影响。 一、国内外对公司治理的概念界定 我国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国际上被称为“公司治理”。十六大报告英文版用的就是“corporate governance”。在理论上将“corporate governance”译成公司治理。在实践中既有利于解决治理结构,也有利于解决治理机制问题,最终才能真正提高治理效率。直到目前,国内外对公司治理的概念一直存在争论。最狭义的概念界定,只局限在董事会的制度安排上;广义的包括股权结构、资本结构、银行体制、企业购并、公司控制权市场、产品市场竞争度、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兼顾等。 二、有关公司治理的主要理论观点 2002年英国出版的《欧洲的公司控制》一书,介绍了由“欧洲公司治理协会”(ECGN)组织的对奥、意、比、法、德、荷、西、瑞典、英、美等10国公司治理的比较研究。主要理论观点如下: (一)Berle、Means的理论。1932年根据对美国公司的分析,他们得出以下结论:一方面两权分离,经济上带来了高效率;另一方面也带来了经营者可能并且经常违背股东利益的问题,也就是所谓“经营者强,所有者弱”的问题。此后几十年,西方有关公司治理的研究,大多是以这一研究为基础的。 (二)Franks、Mayer的理论。1995年他们提出了两权分离的两种类型。一种是外部型,以美国公司为典型;另一种是内部型,以欧洲大陆公司为典型。欧洲大陆企业的特点是,公司很少上市,即使上市,股权也高度集中。比如,在法、德两国,最大的170家上市公司中,80%的公司拥有一个股份超过25%的大股东。大股东主要为两类:一个是家族;一个是其他公司。这与美、英的公司形成了鲜明的差别。Mayer等人还通过对德、日企业的研究后认为,在西方经济学界曾流行的公司治理类型区分法,既德、日的银行导向型模式和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分析(DOCX 44页)

规范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分析 发布日期:2004-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部分概念综述 一、公司治理结构国际认识 1841年10月的一天,往返于美国两州间的两辆火车相撞,死亡两人,17名乘客受伤,此事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在议会的推动下,铁路公司进行了改革,老板只拿红利,铁路由专家进行管理(《领导科学基础》第2页)。这可能就是基于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初形态,而且这种新型的经营管理模式一经实践,便被普遍接受并迅速推广,成为美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又一个重要的推动因素。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最早由美国经济理论界提出,在全球范围内,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是随着股份公司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其核心是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或目标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与代理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是牵扯到公司的股东及相关利益者的利益能否实现和公司能否正常运作的重大问题,它既要保证投资人实现盈利的目的,要使经营者顺利的行使经营权,又要实现公司治理结构和发展过程中所涉各个部分利益主体关系的制衡与协调。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怎样通过结合本国经济现状,建立并不断规范一个合理的公司内部组织体系,以此提升公司治理效率与水平,妥善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分配关系问题,并协调好相关权益者利益,实现企业自身价值的最大化与社会化。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取决于其自身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及其制度惯性(诺斯称之为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不同的历史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以美国为例,公司法中的治理结构就是由19世纪20年代以前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时期过渡到20世纪初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时期,进入50年代以后发展至今,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处于全面完善发展的时期。

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研究

摘要:考察证券公司治理中的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决策机制是否有效是评价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途径;我国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在内部和外部机制上都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并具有内部人控制的鲜明特征;股权结构不合理和股东性质单一是造成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的核心问题,而改造国有成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一组规范公司相关各方责、权、利的制度安排,涉及指挥、控制、激励等方面的活动内容,是现代企业最重要的制度架构。完善的公司治理可以激励董事会和经理层努力实现符合股东、经营者和其他相关者利益的奋斗目标。之所以将公司治理的研究投向我国证券公司,不仅因为证券公司作为现代企业有对治理机制的一般性要求,而且也是因为证券公司在我国企业制度中所具有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表现在:证券公司拥有明显大于绝大多数工商企业的资产、资本规模,具有资源密集,特别是现金、证券以及人力、信息资源密集的特性。这就决定了证券公司的业务、经营具有较强的渗透力和辐射力,成为社会资本形成、运动机制的主要中枢之一。也使得对证券公司治理的研究相对于其他企业更有意义。 一、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我国证券公司从形式上看,治理结构趋于优化,但在制度的具体安排和实际运行上却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1.内部治理机制存在缺陷股东大会流于形式。我国证券公司的股权集中由国有股或法人股控制,规定单个股东直接或间接向证券公司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有资产代表单位、综合类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除外。而证券公司的资本来源又主要是上述三类投资者之外的其他法人,且多为小股东。这样,股东大会的参与者又多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使股东大会成了大股东的小会,不能反映中小股东的意愿和要求;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也与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名选任的结果"不谋而合"。股东大会对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有限,监督机制弱化,不足以对经理层形成约束。董事会治理机制虚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代表股东利益来监督公司经理行为。由于出资人和债务人身份重叠,证券公司的股东(尤其是大股东)普遍存在虚假出资,利用关联贷款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造成股权约束软化。虽然债务是硬约束的,但由债务型股东选出的董事却无法对债权人实施硬性监督,投票权也不得不受公司经理层的左右。再加上专业化分工所造成的信息屏障,公司董事一般不具备一定的金融、证券、信托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难以准确衡量经理层的工作业绩。另外,我国证券公司的董事会一般每年只召开1~2次,董事会成员不可能通过这1-2次会议就能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在我国现有体制条件下,政府对证券公司不合理的行政干预,也是导致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失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一些地方性证券公司,其重组、设立、人事任免甚至一些重大项目决策都要由政府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经理主要受政府的行政约束而非股东约束和市场约束,更多的是对政府或其他大股东负责,而小股东的利益则被置于次要位置。[!--empirenews.page--] 2.外部治理机制缺位在外部治理机制方面美国主要依靠股权接管,日本和德国则靠债权银行的监督。而中国证券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几乎完全缺位:一方面,股权接管治理机制缺位。资本市场竞争的实质是公司控制权的争夺,而在所有者虚置条件下,公司经理在企业并购后的控制权损失得不到补偿,控制权收益也不能有偿转让,经理层就会消极对待兼并行为,外部治理的激励机制弱化。另一方面,债权治理机制缺位。依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证券公司和企业投资,银行不能持有非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份,所以银行在我国就不可能起到德、日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3.内部人控制和经理道德风险明显内部人控制是转型经济条件下经理在公司化过程中得到控制权但又不必承担经营失败风险的现象,该阶段的内部人控制是建立在剩余索取权不可转让基础上。证券公司的剩余索取权是归企业股东享有,而国有产权的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分性使得国家授予代理人的只能是企业经营控制权。金融法规又限制了通过赋予经理层一定的剩余索

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比较及发展趋势研究(精)

第3卷第4期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3No.42001年11月JO URN AL OF BEIJING IN STITU TE OF TEC HN OL OG Y (SOCIAL SCIENCES EDITIO NNov.2001 收稿日期:2001-09-28 作者简介:金永生,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生。 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比较及发展趋势研究 金永生 (北京工业大学,北京:100022 摘要:从世界范围考察,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概括为英美模式、大陆模式、东南亚模式,三种模 式各有特点,近年来全球公司治理结构出现了趋同势头,特别是在OECD 制定并发布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之后,在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框架方面,国际上达成了一些基本共识。中国国有企业改革,重点是建立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以内部监管为主的公司治理结构。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趋势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370(200104-0031-04 公司治理结构是通过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合理配置来提高效率的制度安排,在西方发达国家 已形成了多种模式。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国家、企业树立市场信心,吸引投资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制度基础。 一、公司治理结构:概念与框架 公司治理结构,又称法人治理结构或公司治理,是一种对公司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它不仅规定公司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而且明确决策公司事务

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降低代理成本,使所有者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时又保证经理层能以股东利益和公司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制度安排,用以 支配若干公司利益相关者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经理人员、员工之间的关系,实现公平与效率。传统主流经济学认为,企业/剩余0应按/股东主权0的逻辑分配。一个必然的结论就是有效率的治理结构是股东主导型的。然而现代社会中大量处于统治地位的公司(包括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恰恰是偏离/股东主权0逻辑的,股东对公司的绝对 权威不存在,股权的运用受到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制约。詹森和麦克林(1976指出,债权人具有通过 /理性预期0迫使经营者承担/代理成本0的能力,企业最优所有权结构取决于股权代理成本和债权代理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从这一点说,债权人和股东在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不存在任何区别,并且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企业的法人财产,包括实物资产、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这些资产中除股东直接投资、债权人提供债权外,重要的部分都是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协同作用的结果。经理人员、员工完全可以凭借其专用性人力资本同股东、债权人一样索取剩余。由此可见,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应包括股东、债权人、经理人员、员工,他们通过剩余索取权的合理分配来实现自身的权益,通过控制权的分配来相互制约。 哈特(1995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出现的两个条件是:1代理问题或组织成员的利益冲突;o代理问题不能通过一个契约来解决的交易成本。现代 股份公司的出现导致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我们有理由担心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会发生利益分 歧,因为他们的目标函数并不一致,而且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经营者可以利用私人信息的优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谋取个人利益,因此代理问题的

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完善与创新

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完善与创新 公司治理结构,或法人治理结构,不但是一个全球性话题,也是我国构筑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致力于研究解决的课题。在证券监管领域,如何建立既符合国际标准又兼顾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也已引起监管当局和业内人士的关注。能否建立起我国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关系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能否成功,上市公司能否持续发展,也关系到中国加入WTO 后国内公司参与国际竞争、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 “公司治理结构”的提出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最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的美国提出。当时美国学术界部分学者认为大型公众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存在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为董事会职权弱化,董事未能为股东的利益勤勉尽职,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集中在高层管理人员手中。1971年,美国学者玛切(Myles L Mace)在一份著名的研究报告中揭示了董事职能减弱的客观事实。比如,董事主要在诸如技术、金融、政府关系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而在确定公司目标、策略、董事会政策方面无所作为,甚至不对经营管理者提交其批准的方案提出有洞察力的问题;经营管理者操纵了公司,董事会只是为经营管理者的行为盖盖章,或受经营管理者之托去安抚外面的股东;董事会会议的议程由总裁确定并控制,在会议上内部董事为了自身的利益或出于礼貌免使总裁尴尬一般不提出质询。 为此,不少学者倡导改革董事会,将董事有能力行使的职能赋予董事会,且必须使董事不受经营管理者控制。艾森伯格(Melvin AronEisenberg)提出应给予董事会监控的职能,即“挑选、监督和免除主要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应独立于它所监控的高层管理人员,并应保证有充分、客观的资讯以使董事会行使监控职能。为了抑止大公司滥用权力,解决内部董事不能有效行使职权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被引入公司治理结构中。1974年成立,由大型公司的200 名总裁级人物组成的“企业园桌”组织(Business Roundtable)积极认同独立董事机制,并建议外来董事的人数应足以对董事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据1989年对《财富》杂志前1000家公司董事会的统计,74%的董事是外部董事,83%的公司中外来董事占多数,这表明独立董事在美国已形成制度。1992年5月,美国法学研究所(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颁布《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分析与提案》,该文件规定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与权限,监察委员会等董事委员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的公正交易义务,代表诉讼等内容。该文件促进了退休基金、投资信托等机构投资者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影响到世界各国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和讨论。 在美国公司的发展史上,本来在二十世纪初就已经完成了从“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中心主义”的转移,在公司治理结构未提出之前,经典的公司理论仍然推崇贝利(Adolf A. Berle )和米恩斯(Garcliner C. means)的“经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绩效的提升(doc 6页)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绩效提升 2001-03-01 我国上市公司总体效益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有人把这种现象称之为“一年绩优,二年绩平,三年绩差”。有学者经实证研究得出,我国上市公司无论是各年年末亏损公司数量占截至该年上市公司总量的比例,还是各年亏损总额占截至相应年份上市公司总股本规模的比例,都存在一种不断增大,效益不断下降的基本趋势。造成上市公司如此绩效的原因何在?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因素较多,如宏观经济环境出现紧缩、投资失误,经营管理不善等等,但不管怎样,对于上市公司的经营来说,经营者(经理层)处于核心地位,他们的管理能力、水平及积极性直接影响了上市公司的业绩,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只不过是间接的影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是造成这一经营效果的根本性的制度性原因。 根据《公司法》组建的上市公,司应该说其内部治理结构已初步符合现代公司所要求的运行规范和治理功能,但还很不完善。正因为不完善,造成公司治理结构制度的形式化,制度的激励约束制衡作用没有能充分发挥,直接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经营者积极性、能力、水平的发挥,继而使上市公司绩效处于逐渐下降的通道之中。 1、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占比大,国有股人格主体没有确立,对经营者的监督约束作用弱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

要组成部分,对上市公司的绩效有直接的影响。国外学者Berle和Means等人均通过实证研究得出股权结构对公司业绩有影响的结论;国内一些学者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绩效的关系也进行了实证研究,周业安对股权结构(即A股、B股、H股、国有股、法人股、其它股的结构)与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关系进行了检验,得出股权结构与净资产收益率之间有显著的正相关系,孙永祥,董祖辉提出股权结构对公司的四种治理机制,即经营激励、收购兼并、代理权竞争,监督机制发生作用,并得出结论:与股权高度集中和股权高度分散的结构相比,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的公司业绩最好。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由于改革的路径依赖,改制对观念的束缚,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现出公有产权占主体的特征,国有股权比例过高,股权结构过于集中。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是国家绝对控股,公司治理结构一方面呈现出“超强控制”,国家绝对控股削弱了其他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上的权利,这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市场性安排存在较大的冲突,继而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安排易受国家的行政干预,持股比例高的国有股东不仅可以影响股东大会的决议,更可以通过选“自己人”为董事,来决定董事会的运作,从而影响董事会对经理阶层的选聘,如此,董事会、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公司内部高效率的机制还没有完全设立。虽然上市公司的国家控股占绝对控制地位,但是国有股权的产权性质易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公司治理结构

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研究

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研究 ————现代企业制度体系的思考 【内容提要】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中小企业完善管理的核心所在,也是中小企业管理的一个热点和难点。在梳理与借鉴中西方公司治理理论基础上,探讨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有着重要的意义。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的经营环境发展变化的结果。从现代公司产生的那一天起,公司治理问题就摆在企业的组织者、参与者面前了。我们认为现代企业的基础管理是以契约为基础;运做是以流程为基础.作为本文公司治理结构重点是研究“契约基础”,即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体系设立。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研究文章很多,研究的方向也是林林总总,而本文重点是针对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加以分析,提出我认为的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体系架构。 一、引言 我国当前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随着企业制度的变迁,中小企业也致力于构建合理、科学的治理结构以提高治理效率。 本文以作者所经历的中小企业为样本,运用定性分析的方法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逻辑关系,以期为中小企业改善治理结构、完善治理方式提供一点参考。

论文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 1、理论基础 2、现代企业制度的三级制度体系 3、三级制度体系的建立 4、三级制度体系的实施 5、三级制度体系的监督 一、公司治理结构内涵 现代公司是个法人实体,是广大的股东拿出钱来投资到一起,按照事先约定的公司章程来独立运作的盈利性组织。对于公司法人而言,股东是出资人,但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人不直接参与经营,只是依法享有企业经营成果的收益权、剩余财产索取权和重大经营活动知情权。公司的经营活动由职业经理班子来组织进行,并且关于经营活动的细节,经营班子没有向大股东事前征求意见的必要。 没有一个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这回事。不同的公司要根据自己国家的企业文化和人们习惯的行为方式来寻找对其最为有效、也最为划算的治理机制,也就是在特定约束条件下的最优治理机制。放之四

公司治理案例分析1,2

2006404030 丁纲意 2006404031 邱达超 2006404032 陈明春 公司治理案例分析一:安然事件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几点启示 安然事件使我们看到,不论多么有实力的公司,一旦缺乏有效的治理机制,最终将葬送企业的发展前程,给社会造成巨大损失。安然公司破产并非偶然,其公司治理外部和内部机制都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暴露出美国在公司制度建设,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模式以及会计准则制订效率和模式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 一、安然事件暴露出美国公司治理中的缺陷 公司造假不仅危害投资者利益,还严重是投资者信心。安然事件反映的问题有制度方面因素,但更多的是执行方面因素,暴露了美国公司治理缺陷为: 1. 独立董事不“独立”、不“懂事”。美国的公司治理秉承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这一基本模式,实行单一董事制,把执行经营职能的董事和执行监督职能的董事组合在一个董事会中,不设监事会。为了防止股东大会成了“鼓掌大会”,美国十分注重独立董事制,并要求独立董事主导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工作。然而安然事件却表明,独立董事行同虚设! 安然公司17 名董事会成员中,有15 名为独立董事,并且都是社会各界的知名人物,就是这些德高望众的人,要么正与安然进行交易,要么供职于安然支持的非赢利性机构,对安然的种种劣迹孰视无睹,根本没有为安然公司的股东把好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关。 2. 股票期权计划并不完美。股票期权指公司根据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授予其高层管理人员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可将公司经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紧密联系起来,鼓励经理人员更多地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不是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从而有助于克服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经理人员的行为短期化倾向,使经理人员从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最终使公司经营效率和利润获得大幅度提高。90 年代,这一计划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新分析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新分析——兼评国内外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研究的新进展[摘要] 本文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与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对国内外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结果产生分歧的原因进行了剖析;在上述基础上,运用系统等方法诊断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症结,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 公司治理结构,本质,分析方法,对策 一、引言 股份公司诞生至今已有400多年的了。股份公司“天生”的缺陷——“两权分离”所引发的代理等,斯密早在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已涉及到,贝利和米恩斯在1932年出版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则作了较为系统地分析。由于股份公司诞生后很长一个时期内,股份公司规模一直比较小,股东还可以对管理者进行较为有效的监控,所以“两权分离”所引发的代理等问题并不严重。进入20世纪后,虽然西方主要国家许多工业公司规模有了迅速扩大,但由于当时这些国家实行工业保护政策和贸易壁垒,因而垄断力量迅速,缺乏有效竞争,所以大公司的“两权分离”所引发的代理等问题也未明显暴露出来。二次大战后,西方国家普遍开始重建,这个时期各国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商品普遍短缺,各个公司很容易赚到利润,所以“两权分离”所引发的代理等问题也被掩盖起来。而进入20世纪60年代末后,西方主要国家产品普遍供大于求,全球竞争日益加剧,因而长期以来掩盖着的“两权分离”所引发的代理等问题日趋严重。1970年美国最大的铁路公司(在全美排名第6)PennCentral的破产标志着“两权分离”所引发的代理等问题

的“暴发”(Cadbury,2002)。从此,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开始提到西方主要国家政府的议事日程,并引起了西方学者们的普遍关注。概括地讲,20多年来,西方大部分学者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源于“古典的”“两权分离”所引发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冲突问题上,主要研究涉及公司所有权结构、公司接管、管理者报酬等方面(德姆塞茨,1997)。近二三年来,西方许多学者又把研究的兴趣集中在分析上市公司中的“内部人控制”及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等方面(GuRler,2001)。 虽然中国上市公司发展的历史才10年多一点,但却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由于中国把建立现代制度作为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把上市公司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突破口,所以上市公司一出现,就引起了大量学者的关注。中国国内早期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介绍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及西方各国发展现代公司治理的经验教训及模式比较等方面。近年来,随着上市公司大量问题的频频“曝光”,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及许多学者又把主要精力集中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诊断”与“完善”问题上。 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如何“诊断”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症结”和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问题。关于上述问题,中国学者可谓众说纷纭,分歧甚大。我们认为,产生分歧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与下述两点有关:一是由对公司治理结构本质的理解的分歧造成的;二是由对公司治理结构分析方法的认识分歧造成的。如果对现代公司治理本质及分析方法缺乏统一的认识,产生分歧自然是难免的。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认为在具体探讨如何“诊断”与“完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这个问题之前,很有必要对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及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审批表 学院: 财经学院指导教师:XX XX 学生姓名刘倍专业会计学班级1025 论文(设计)题目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研究--以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例题目类型工程设计(项目)类□论文类 作品设计(作品)类□其它□一、选题简介、意义与背景 内部控制是现代企业重要的内部管理机制,在保证企业稳定有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同时,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涉及利益相关者在权利及责任方面的分配及制衡。公司治理结构直接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公司治理目标的实现也需要依靠内部控制来完成。公司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其实这与公司治理有紧密的关系。实质上,信息披露有内外两种边界,信息披露外部制度(即法律法规)决定外部边界,公司治理结构决定内部边界(田昆儒,2001)。所以,只有有效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才会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让其内部控制发挥更好的作用。 所发生的大量舞弊事件,对其研究发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差是直接原因,公司治理层面出现的问题是其根本原因。与此同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也会影响公司治理。它的高低就像是一面镜子,反映上市公司治理状况的优劣。可见,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有强烈的互动关系。因此,本论文基于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深度嵌入互不分离的关系,拟从公司治理行为主体的角度来研究公司治理行为主体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以期为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保证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演进,一系列财务舞弊案件的发生,国内外学者己从多个角度对内部控制进行研究,都表明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之间有强烈的互动关系。本研究从阿里巴巴公司治理行为主体的角度来研究公司治理行为主体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从阿里巴巴公司支付宝业务治理行为主体的角度,研究公司治理行为主体哪些因素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是怎样影响的,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分析

毕业论文 题目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分析 英文题目The COUNTERMEASURE ANALY- SIS to IMPROVE the GOBER- NANCE STRUCTURE of LISTED COMPANIES

毕业论文《选题报告》院(系):商学院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分析 摘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的研究,得出我国上市公司存在股权结构中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没有完全的流通,所占股份太大等历史遗留问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的董事和监事、经理层职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和公司外部因素中资本市场不规范、经理人缺乏竞争等方面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应该从优化股权结构、健全股东大会制度、规范董事会运行机制、强化监事会职能和健全外部激励机制等方面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构。 【关键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策分析,完善

The COUNTERMEASURE ANALYSIS to IMPROVE the GOBER-NANCE STRUCTURE of LISTED COMPANIES Abstract Based on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the status of research, that China's ownership structure of listed com-panies exist in the state-owned shares and state-owned legal person shares have not been completely the flow, too, such as shares of the is-sues left over by history, the company's internal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the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 managers of the functions and do not fully play their role of external factors in the company and capital market regulations, the manager of the lack of competition,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problem, in view of the above issues should optimize the ownership structure, improve the general meeting of shareholders sys-tem, standardize operational mechanism for the Board of Trustees, to strengthen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functions and improve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such as the external aspects of China's listed compa-nies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structure. 【KEYWORDS】:Listed companies, Corporate Governance,Countermeasure analysis ,Perfect

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研究--以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例

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研究--以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 限公司为例 目录 目录 (1) 摘要: (3) 关键词: (3) 1绪论 (3) 1.1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3) 1.1.1选题背景 (3) 1.1.2研究意义 (4) 1.2研究综述 (4) 1.2.1国外研究综述 (4) 1.2.2国内研究综述 (5) 2公司治理行为主体与内部控制的相关理论 (5) 2.1公司治理行为主体相关理论 (5) 2.1.1公司治理的释义 (5) 2.1.2公司治理行为主体的构 (5) 2.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 (7) 3阿里巴巴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内部控制制现状、问题与原因分析 (7) 3.1阿里巴巴公司简介 (7) 3.2 阿里巴巴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现状 (8) 3.2.1内部环境 (8) 3.2.2风险评估 (8) 3.2.3控制活动 (8) 3.2.4信息与沟通 (8) 3.2.5内部监控 (9) 3.3 阿里巴巴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9) 3.3.1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9)

3.3.2风险意识不强 (9) 3.3.3信息与沟通不足 (10) 3.3.4对子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管理不足 (10) 3.4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0) 3.4.1控制活动执行不力 (10) 3.4.2信息传递渠道不畅 (10) 3.4.3高素质员工比例较小 (10) 3.4.5内部审计不独立 (11) 4 阿里巴巴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的对策研究 (11) 4.1改善内部环境,完善企业文化 (11) 4.2构建阿里巴巴公司风险管理体系 (11) 4.3控制活动建设 (12) 4.4改善对子公司的控制方式 (12) 参考文献 (12)

公司治理问题的案例分析(doc 20页)

公司治理问题的案例分析(doc 20页)

高科技企业法律所有权与价值驱动因素控制权分离 及公司治理问题——W公司案例分析 2002-06-13国研网 本文通过风险投资商投资W公司过程中发生一系列事件的描述,揭示了成长阶段的高科技企业普遍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的独特成因——企业法律所有权与价值驱动因素控制权分离。与传统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不同的是,人力资本及其控制的无形资产对高科技企业价值的贡献相对于有形资产的重要性大大提高,而高科技企业的人力资本与增长机会和价值驱动资源高度粘合,但这些资源并不能由法律上的所有者控制。 随着高科技产业的兴盛,越来越多的资本关注高科技公司。从普通投资者到专业风险投资商纷纷介入高科技企业,希望分享高科技带来的巨大资本增值收益。但由于这些企业大多是从民营小公司成长而来,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没有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公司治理结构,总经理或某些关键个人的影响力远超过公司规章制度。当外部投资者开始进入时,会发现很难对企业管理人员实施有效的监督,使投资商进入企业后面临巨大的公司治理方面的潜在风险。

一、W公司案例 1.W公司 W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和应用的中外合资民营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金120万美元,目前资产总额超过1800万元。W公司的中外两家股东均为王力所有。因此,王力为W公司的最终实际投资人和所有者。随着W公司经营规模扩大,王力希望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进而上市融资,使W公司发展壮大。 2.风险投资方 F公司是国内专业风险投资公司,主要投资于IT、生物医药、通讯等高科技行业。基金M是境外一家上市基金,主要投资于大中华地区(包括中国大陆及周边地区)的IT、生物医药、通讯等高科技项目。基金M与F公司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F公司负责基金 M在中国投资项目的运作托管,基金M则负责项目的海外上市工作。 3.项目初步介入 F公司接到W公司的项目后,对其所在的行业和竞争对手进行了系统调查。调查显示:W公司的软件产品科技含量高,专业化强,有一定的进入壁垒。用户主要是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业,市场地域分割性明显。目前国内类似于W公司这样规模的企业有数十家,大多具有政府背景或高校参股,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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