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令在操作执行中的七点思考

87号令在操作执行中的七点思考
87号令在操作执行中的七点思考

87号令在操作执行中的七点思考

■马键(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87号令遵循《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结合政府采购实践,对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在强化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推进结果导向,完善公平交易规则、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完善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落实权责对等,保障供应商权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等方面均予以明确,可操作性强,堪称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组织招标投标工作的操作指南。

87号令实施至今已有三个多月,在学习贯彻87号令的过程中,如何正确理解87号令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87号令的规范标准,是一线人员非常关心的问题。笔者结合自己学习和工作中的一些难点、疑点,提出几点思考,供业内同仁参考。鉴于笔者水平有限,难免存在谬误,欢迎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一、关于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87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这虽只是短短的一句话,却涉及招投标程序的重大变化,它改变了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操作方式,也有别于非政府采购的招投标规定,被业界称为一大突破。不过,87号令并没有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如何组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提出明确要求,为实际操作预留了空间。

实践中,资格审查应当由采购人负责,还是由代理机构负责,抑或由二者共同负责?笔者认为,这应按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协议行事。如果委托代理协议明确资格审查由代理机构负责,则属于代理机构的责任。一般来说,资格审查应以采购人为主,代理机构协助,这是因为,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是由采购人提出的,采购人对有关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更为熟悉,把握得更准确,即便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在某些问题的认识上出现了分歧,也应以采购人的意见为准,这也符合强化采购人主体权责的精神。

也许有人认为,资格审查仅是检查资料的有或无,是很简单的事情,不会出现大的差错。其实不然。评审过程中,资格审查出现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当评审结束后发现资格审查出现错误,该如何处理?目前看来,除了在评审现场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外,采购人、代理机构只能上报财政部门处理,除此尚无更好的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中可以重新评审的五种情况,在87号令第六十四条中已修改为四种情况,删除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一项,失去了自我纠错的机会。

二、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资格认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而其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除了基本的六条之外,还有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在笔者看来,合格的投标人应满足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六项基本条件和特定条件。那么,联合体投标的资格是否合格,该如何判定呢?18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表述明显不同,可以说对《政府采购法》作了注解,而87号令则删除了这一条。

实际操作中,对此该如何把握?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除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六项条件外,对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联合

体各方均完全符合特定条件,即“强强联合”;二是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完全符合特定条件,其他联合方则部分符合特定条件,即“强弱联合”;三是联合体各方可能单独不能完全符合特定条件,但联合体整体符合特定条件,即“互补型联合”。三种联合模式的宽严尺度是不同的。如果要求联合体各方均符合所有的资格条件,即“强强联合”,则有违联合体投标的立法初衷,失去联合的意义,也不符合鼓励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性要求;如果按18号令的理解,认可“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的“强弱”联合方式,似有违《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之嫌,且87号令已删除此条,于法无据。笔者认为,“互补型联合”才最符合联合的初衷,最具有实际意义。建议监管部门给予权威解读。

三、关于投标品牌的认定

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不能将产品生产厂家的授权作为资格条件,必将出现同一品牌产品有多家供应商投标的情况。对此,87号令第三十一条也给出了解决方案,即提供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只认定一家参加评标或只有一家投标人有中标资格。

投标人资格要求不得设置生产厂家授权,是为了避免厂家对供应商的操控;评标时认定没有三个及以上品牌产品投标则项目废标,是为了促进有效竞争,防止围标。

笔者认为,一般而言,要求提供生产厂家授权,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供货有保障,二是对维修、零配件供应等售后服务放心。如果在评标时对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在三家以上投标人参与投标、但只有两个品牌产品的情况下,则必然废标。与其在评标时对投标产品品牌数量进行限制,为何不把这个关口前移,允许生产厂家授权,让品牌之间展开竞争呢?《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也强调,“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既然是鼓励品牌之间的竞争,评标时认定没有三个及以上品牌产品投标则项目废标,不如规定,没有三个及以上品牌的产品投标则不能开标。而要让投标人数和产品品牌数相对应,则势必涉及品牌授权;进口货物招标就允许生产厂家进行投标授权,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能够减少因参与投标竞争的品牌不足三家而导致废标的情况,降低社会成本。

四、关于评标结果的重新评审

关于重新评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有着严格限制。87号令第六十四条明确了可以重新评审的四种情况,主要是客观评分和计分错误,不包括评委主观判断失误而导致的评审错误的情况。实践中,出于主、客观原因,评委对一些技术问题判断失误的情况并非罕见,如果确系评委主观判断错误造成误评,却没有机会对误评产生的结果进行纠正,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诚然,重新评审不能滥用,建议相关法律法规在评委协助处理质疑事项中对此予以完善。如果对评委非主观故意原因造成的评审失误不能纠正,按《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违法责任来进行处罚,可能对评审专家不够公平。

五、关于评标结果的确认

18号令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据此,采购人只能依序确定中标人,别无他选。

87号令对此进行了调整,其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招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

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一修改,是否意味着采购人如能说明合法理由,就可以确定第二名或第三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呢?

笔者理解,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该都是能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和商务实质性要求的。采购人一般应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如果采购人有合法和充分的理由,应当具有选择第二名或第三名的权利。这与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强化权责对等的思想是相吻合的。

六、关于中标结果公告

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没有评审结果公示环节,这是其与非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程序的重要区别之一。

根据《〈条例〉释义》,这是因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救济渠道是质疑和投诉,提出质疑的时限为供应商知道或者应该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从时间上看,对供应商的救济力度更大,如果再增加中标结果公示环节,采购效率将大大降低。

但笔者认为,问题的核心不是效率,而是评审结果在程序上是否具有纠错机制。有无评审结果公示环节的关键区别在于,非政府采购招标是在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再发出中标通知书,如评标结果确实存在问题可以及时纠正;而政府采购招标则是直接进行中标结果公告,要求在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虽然供应商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但具备法律效力的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法律意义上的承诺已经生效,有的项目,供应商可能已在七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并履行完毕,当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收到质疑且质疑属实时,已失去了纠错的机会,可能面临投诉甚至诉讼等,增加无谓的社会成本。这样的制度安排愿望是良好的,但可能事倍功半。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文)第十七条明确了预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制度,第十八条明确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制度,同属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但处理方式却迥然不同。

七、关于质疑投诉处理

《政府采购法》第六章、《条例》第六章、18号令第六十三条等均对质疑投诉的处理作了原则性规定,87号令则删除了质疑投诉处理的有关内容。质疑投诉是供应商维权救济的重要渠道,是供应商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招标行为的重要监督方式,也使得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标结果、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纠错的机会。在笔者看来,缺少质疑投诉处理内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是不够完整的。从某种意义上讲,质疑的处理可能更为关键,它应该是第一道“防火墙”,妥善地处理质疑,可以纠正错误,化解矛盾,避免后续的投诉甚至行政诉讼。

然而,从现有的规章要求和采购实践来看,有重投诉处理轻质疑答复的倾向。如,质疑的答复时间是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且是刚性的,但在实际处理质疑过程中,代理机构往往要同采购人、质疑人和被质疑人沟通,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收集证明材料,有时还需评委协助认定处理,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内是难以完成的。如果由于时间限定无法更好地沟通、核实相关情况,只是简单地复核资料、草率答复,则只能将矛盾后移,增加投诉风险。建议在修订或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时考虑这些因素。

87号令试题

1、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公开招标数额标准。A A、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B、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设区的市级 C、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 D、省、自治区;省级、设区的市级 2、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的原则确定。A A、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 B、有利于项目落地 C、有利于节省资金 D、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 3、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和条件;(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A A、组织招标 B、抽取专家 C、组织评标 D、主持会议 4、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设定最低限价。C A、也可以 B、同时 C、但不得 D、合理 5、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通过推荐或从供应商库中选取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

抽取供应商总数的()倍。B A、一 B、两 C、三 D、四 6、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公告内容应当以()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B A、5个自然日;省级 B、5个工作日;省级 C、5个自然日;市级 D、5个工作日;市级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C A、评审因素; 资格要求 B、资格要求; 资格要求 C、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资格要求 D、评审因素;评审因素 8、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A A、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 B、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 C、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截止 D、报名截止 9、投标有效期从()之日起算。A

财政部令18号令,政府采购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三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财政部号文及解读

财政部号文及解读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具有重要意义。 ?????2.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规定,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实施范围、预算管理、信息公开等事项,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 ?????一是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回归国务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坚持费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二是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等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三是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在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等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五是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各地应当将年度预算中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主体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可查询、可追溯。 ?????3.问:政府购买服务可以包括哪些内容? ????《通知》依据政府采购法、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等规定,以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方式对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做出界定,指导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87号令与18号令对照谈(二)

87号令与18号令对照谈(二) 第三十七条新增内容。借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同时明确,存在六种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注意不要把本条与《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搞混了。 第三十八条将18号令第三十七条的内容调整为三款,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及管理措施,保障了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且与《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作了衔接。 本条第一款为新增内容,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也应退还其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实践中常出现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情形,那么,其能否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业内存在争议。本款为此提供了依据。 第二款修改了18号令中中标人、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与《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为了程序上的便利,同时规定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其履约保证金。 第三款明确了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罚措施,将18号令“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修改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进一步明确豁免情形“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由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条例》第二十二条已有规定,本章删除了18号令第三十四条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同时,删除了第三十六条投标保证金交纳数额、交纳方式、联合体投标如何交纳投标保证金等内容,与《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了衔接。 第四章开标、评标 第三十九条调整了18号令第三十八条的内容。本条第二款变动较大,删除了18号令中开标应通知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视情况现场监标的规定,体现了简政放权、侧重事后监督的改革思路。同时,为强化监督,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开评标现场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强调录音录像应清晰可辨。 第四十条调整了18号令第三十九条的内容,开标的主持者、参与者更为明确。本条规定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答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答案 一、单选 1-5 ADCBA 6-10 BCBBA 11-15 BDDCB 16-20 DACCC 21-25 CCBBB 26-30 BCACD 31-35 ACABD 36-40 BBBBC 41-45 CACAB 46-50 DCACD 51-55ABBBB 56-60 BACAA 61-65 BCCBC 66-70ACBAC 71-75 ACBBB 76-80 CCAAA 81-85 ACCAA 二、多选 86 ABCD 87 ABC 88 BC 89 ABC 90 BC 91 ABD 92 ABC 93 ABCD 94 ACD 95 ABC 96 AB 97 AB 98 AB 99 ABC 100 ABCD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共85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A、4月28日 B、5月1日 C、5月28日 D、4月30日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1997年7月1日 B、1988年7月1日 C、1988年7月21日 D、1991年7月1日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条(不含附录)。 A、12 B、16 C、21 D、28 5、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的和谐与稳定。 A、劳动关系 B、劳资关系 C、企业关系 6、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A、身体状况 B、生理特点 C、疾病与不适 D、性别弱势 7、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条件。 A、工作 B、休息休假 C、劳动安全卫生 D、收入 8、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告知女职工。 A、口头 B、书面 C、正式 9、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 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 D、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10、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 A、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B、解除劳动合同 C、解除聘用合同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第第34号令)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34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部长陈吉宁 2015年4月16日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 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 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和意识。 第二章风险控制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4.1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批复》(国函[1996]81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18号令)

精心整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放射性 令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第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及的辐射监测和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终态辐射监测,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人员安全或者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停止辐射作业并报告发放辐 关申请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并提交退役项目辐射环境终态监测报告或者监测表。 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自终态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在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前,应当确保环境辐射安全,妥善实施辐射工作场所或者设备的退役,并承担退役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 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一)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财政部1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18 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

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

“京东杯”中国政府采购知识竞赛试题

1.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 )。 A.最低限价 B.平均价 C.最高限价 D.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 C 2.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 )。 A.3个工作日 B.5日 C.5个工作日 D.10日 C 3.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 ),并予公告。 A.可以顺延提供期限 B.改为竞争性谈判 C.应当重新招标 D.招标失败 A 4.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A.5个工作日 B.10个工作日 C.15日 D.15个工作日 C 5.投标有效期从()之日起算。 A.提交投标文件 B.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C.提供投标文件 D.提供招标文件的截止 B 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 ),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 A.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 B.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C.投标报价 D.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 A.没收投标保证金 B.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C.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D.罚款

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 )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A.调整采购预算 B.修改招标文件 C.变更采购方式 D.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9.投标人在( ),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A.投标截止时间前 B.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内 C.开标后 D.评审时 10.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A.5日内 B.5个工作日内 C.10日内 D.10个工作日内 11.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公证人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B.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C.纪检监察人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D.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2.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 )。 A.拒绝开标 B.投标无效 C.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D.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3.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 )。 A.低于10% B.低于30% C.高于30% D.高于60% 14.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 )。 A.低于10% B.低于30% C.高于30% D.高于60%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 第18号)

15.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整理财政部87号令全文

20 年 月 日 A4打印 / 可编辑 财政部公布第87 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7月11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

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题(132题)改

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竞赛题库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88号令)试题(132题) 一、单选题(共54题) 1、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A)起施行。 A、2016年7月1日 B、2009年5月1日 C、2016年6月3日 D、2017年1月1日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88号令)是依据《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等法律和(D)制定。 A、《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B、《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C、《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D、《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3、为规(B)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A、安全生产 B、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C、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D生产安全事故演练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D)、教育、培训、演练、

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A、评审、公布、备案、检查 B、执行、公布、备案、启动 C、发布、考核、备案、宣传 D、评审、公布、备案、宣传 5、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A)的原则。 A、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 B、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 C、综合监管、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 D、以人为本、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 6、(C)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A、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管领导 B、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管理人员 C、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D、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B)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A、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管理人员 B、各分管负责人 C、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D、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 8、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D)。 A、应急处置程序 B、应急处置方案 C、应急反应计划 D、现场处置方案 9、(A)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7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号文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号)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0日】【来源:财务司】【字号:大中小】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水利工程协会五大员 考试试题答案 汇总

单选题 01、砼浇筑时每层厚度根据振岛器性能,浇筑强度,初凝时间,气温高低及仓面条件等因素决 定,一般情况下,厚度为()cm(考生答案:B) 02、土方开挖中用单斗挖掘机械开挖方式有正铲挖掘机,它适用于()(考生答案:D) 03、材料与水有关的性质包括亲水性与憎水性、吸水性、耐水性、()(考生答案:A) 04、土石坝填筑前必须经过碾压试验,确定碾压参数,其碾压参数有:机具重量、()、碾压 遍数和铺土厚度等(考生答案:C) 05、砼振捣方式分插入式,外部式,表面式三种。对柱、墙等结构尺寸小且钢筋稠密构件,适 用于()(考生答案:B) 06、土工合成材料分四大类:土工织物、土工膜、()、土工特种材料(考生答案:C) 07、下列()不是施工自然条件(考生答案:D) 08、材料在空气中与水接触,在材料、水、空气三相交界处,沿水滴表面作一切线,该切线与 材料和水接触面的夹角≤90°,则该材料为()(考生答案:C) 09、引水隧洞的进水口段、灌溉渠首和供水用的进水闸、扬水站等建筑物是()(考生答案:C) 10、在水利水电工程中设计不同等级的建筑物所采用的按某种频率或重现期表示的洪水称为洪 水标准,它包括()(考生答案:C) 11、土石坝综合机械化施工龙头机械一般指()(考生答案:D) 12、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少于()(考生答案:B) 13、质量事故处理坚持“三不放过”原则,“三不放过”不包括()(考生答案:B) 14、防洪高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叫做()(考生答案:C)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0〕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各省级环

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加强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规范和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托省级清洁生产中心等有关机构开展评估验收。进一步加大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应继续按照环发〔2008〕60号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并同时积极争取节能减排等各方面资金的支持。 四、及时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有关信息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定期公告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