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特点_原因与对策

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特点_原因与对策
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特点_原因与对策

实践探索《犯罪研究》2006年第2期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

特点、原因与对策

刘 鑫

内容摘要:自1994年我国推行增值税制度以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常见犯罪。这种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如何打击和防范值得研究。本文结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概况,就其特点、原因和对策进行了分析,认为造成其产生和泛滥的原因包括犯罪人文化程度低、工商税务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制度不完善、打击不力等因素,并相应地提出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对现行税制进行改革、加强税收稽核、税务案件侦查以及法制宣传工作等防治对策。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审理概况 原因 特点 对策

1994年,为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保障财政收入,我国实施了以增值税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商税制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兼具购销凭证和税款抵扣凭证双重性质的特殊发票形式应运而生。新税制实施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平均每年增长一千多亿元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增值税对此发挥了重要作用。以2001至2003年为例,三年的税收收入总计为49,591.01亿余元,其中增值税收入为18,963.49亿余元,所占比例高达38.23%①。上述数据表明,税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但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可作抵扣税款凭证的特殊属性,很快就成为犯罪活动的目标,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不仅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如何有效预防、打击该种犯罪,是司法机关、税务管理部门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结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原因和特点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防治对策。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概貌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刑二庭”)是专业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业务庭,自2001年起,该庭审理了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从案件情况来看,涵盖多种类型,因此,该庭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可以反映出近年来此类犯罪的概貌,具有在犯罪学上加以分析的价值。以下对该庭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概况作一介绍:

1.案件受理数量:

自2001年至2003年,上海一中院刑二庭受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共计75件,占三年全部收案总数的4%,其中一审32件,二审43件。从历年年度收案数量比较情况来看,一审案件数量呈直线上升趋势(见表1)。

①引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c318963724.html,)税收统计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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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研究》2006年第2期实践探索

表1 年度收案数量表

年度一审受理数二审审理数总计

2001 5 12 17

2002 10 23 33 2003 17 8 25

合计32 43 75

2.收案类型:

根据现行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

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等4类行为。上海一中院刑二庭审理的75件案件囊括了上述4种类型,其中专门为

他人虚开的共计62件,占82.6%①;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共计10件,占13.1%②;介绍他人虚开的共计3

件,占4.3%。

3.被告人情况:

总计处理121名被告人、8家单位。在自然人被告人当中,大多文化程度较低,职业包括农民、无业

人员、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司职员等(见表2、表3),户籍地集中在广东、

浙江、江苏、福建等地。

表2 文化程度分布表

序号文化程度人数百分比(%)

小学

2 初中64 53

3 高中15 12

4 中专8 7

5 大专8 7

6 大学 5 4

合计―― 121 100

表3 职业分布表

序号职业人数百分比(%)

农民

2 私营企业主22 18

3 无业人员20 17

4 个体工商户7 6

5 公司职员7 6

6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 5 4

合计―― 121 100

4.犯罪金额: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数额包括虚开的税额、抵扣税款的金额及造成

①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当中,行为人在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后,往往还要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以向税

务机关申报抵扣。在67起为他人虚开的案件当中,大多存在这一情况。故本文不再另行统计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

件数。

②此处的统计仅指从事正常经营业务者为了抵扣税款,或者不具备增值税发票使用资格者为了向买方提供销项增值税发票

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不包括专门为他人虚开发票者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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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探索《犯罪研究》2006年第2期国家税款实际损失的金额。从上海一中院刑二庭近年来的审理情况来看,上述数额均呈明显上升的趋势,有些案件的犯罪金额达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例如被告人周育森等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虚开税款数额计2,736万元,骗取税款计2,293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240万元。三年来审理的75件案件虚开税额总计高达2亿余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6亿余元。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特点

1.在犯罪主体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1)在文化程度方面,多数罪犯文化程度较低。如上统计数据显示,在121名罪犯当中,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下的高达70%,而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仅占4%。这体现出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对于由犯罪人的文化水平、智能等因素组成的犯罪能力并没有较高要求,这是一个迥异于其他新类型经济犯罪的特点,值得重视。(2)在职业分布上,主要由两大类人群构成,一为农民、无业人员,此类人员占全部罪犯的66%。此处需要说明的是,将农民和无业人员归入一类是因为实施本罪的一部分犯罪分子虽然具有农民身份,但均已离土离乡,并未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其他正当职业。二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少量无证经营者。(3)从犯罪分子的户籍地来看,具有显著的地域性,如在121名犯罪分子中,来自广东省潮阳市的多达13人,仅此一地所占比例就达10.74%;来自江苏省兴化市、宝应县的分别有6人,来自浙江省海宁市、嘉善县的分别有5人①。(4)单位犯罪所占比例较高,在75件案件中,有17件系单位犯罪,所占比例达22.66%。

2.在犯罪主观方面均出于牟利,但在犯意产生的具体原因上呈现出多样性。

具体有以下几种:(1)在代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中,犯罪分子意图通过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开票费而牟利。在该种类型中情况又不尽相同,以外地来沪的犯罪分子为例,有的是直接以牟取开票费为目的,来沪采用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手段注册成立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为他人虚开;有的本意是来沪做生意,因生意不成功转而萌生通过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利的故意。(2)在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分子意图在取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销项发票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3)有的犯罪分子确有实际经营活动,但因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无法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做成生意而从他人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提供给买方。

3.在犯罪形式方面,大多为共同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需要经过开办公司、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寻找需票方、开票、做账等多个环节,因此,此类案件中共同犯罪所占比重较大,行为人之间互有分工,相互配合,有的负责到税务部门领购发票,有的负责寻找下家,有的则负责送票及领款等。此外,从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大多为同乡人,他们通常会在事先做好若干约定,如一人被抓,其他人则闻风而逃。

4.在犯罪手段方面,隐蔽性和欺骗性有所增强。

从早期受理的此类案件情况来看,行为人大多使用本人或者亲属的身份证来沪开办无场地、无人员、无货物的空壳公司,到税务部门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为他人虚开。对于使用上述手法的案件,由于行为人使用的是真实身份证,且没有相应的业务作掩盖,在案发后较易侦破。而近年来,在外地来沪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中,行为人基本上是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或者以支付使用费的方法向本地人借用身份证,然后开办公司;有的则与原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①从地理位置来看,江苏省兴化市与宝应县是相邻的,撇开行政区划的因素,可以视为同一区域;浙江省海宁市与嘉善县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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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研究》2006年第2期实践探索从而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然后以公司原有业务为掩护实施虚开活动;还有的行为人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并不直接收取开票费,而是虚构与对方存在货物交易、有货款往来,然后由对方以支付货款的名义将钱款汇入其公司,在扣除开票费后将剩余钱款返还给受票人。对于上述案件,由于对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较难查证,加之犯罪手法隐蔽,在侦破上存在较大的难度。

5.在犯罪后果方面,牵涉面广,且往往伴生其他犯罪。

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犯罪波及面广,有些案件涉及全国多个省市、多家单位。如周育森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周在两年半的时间内,为全国22个省市的566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具有连锁性。由于刑法第205条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均可构成本罪,虚开案件往往具有一案引发出多案的效应,如前述所举周育森一案,以该案为源头又发生了10多起案件,仅同在上海一中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就多达6件7名被告人,其中有的是为周育森介绍需票方;有的是从周处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有的则是从周处购买发票后,向他人虚开。(3)在犯罪过程中往往伴随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在注册成立公司的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在申报一般纳税人资格、办理税务登记时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销毁会计凭证、账簿等。

三、引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个体及社会因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产生和泛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犯罪人个体方面的因素,亦有社会环境因素,以下结合具体案例对此加以分析:

(一)个体因素:

1.文化程度低给个体带来的不利影响是大部分犯罪分子实施本罪的重要原因。

如前述统计数据显示,在实施本罪的犯罪分子中,初中以下低文化程度者所占比例高达70%,其中又有相当多人是外地来沪的民工。我们首先可以借用美国犯罪学者理查德·克洛华德和劳埃德·奥林在上世纪60年代提出的不同机会理论对此现象加以解释。该理论认为,犯罪是由个人对获得成功的合法机会和非法机会的不同接近程度决定的,当个人由于文化条件差等原因而在谋求成功的合法机会上受阻时,就会以非法手段追求成功,从而导致违法犯罪①。从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低文化人群来看,这部分人由于文化程度低,缺乏足够的劳动、经营技能和必要的资金,在城市商业社会中获得成功的合法机会相对较小,而他们同样渴望分享社会物质繁荣的果实,这就促使他们选择从事较易实施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例如被告人余建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2001年2月,余从广东来到上海,在该市某经济开发区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本想通过从事正当的商贸活动挣钱,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再加上资金不足等问题,公司很快就难以维持,余觉得因为公司倒闭而被迫回乡没有面子,决心要发了财才回家,在听说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方法很容易赚钱后,就利用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大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起了专门为他人虚开发票的“生意”。在短短半年时间里,余虚开税额达200多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其次,低文化人群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国家税收活动的重要性、虚开犯罪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与抢劫、盗窃等传统型财产犯罪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在表面上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并不属于传统道德观调整的范围,而且不需要以暴力为手段,有些犯罪分子因此以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犯罪,在实施时没有太多思想顾虑。很多罪犯在庭审时为自己叫屈,认为自己又没有杀人放火,不应该被抓起来判刑。再次,文化程度低又造成在心理方面自我调节能力较差,无法理性地判断利害关系,在抵御犯罪倾

①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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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探索《犯罪研究》2006年第2期向和诱惑方面存在较大缺陷,以致于无法抵制那些看似触手可及的所谓发财机会,在明知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可能遭受重刑的情况下仍进行犯罪。例如,在本文统计的13名广东潮阳籍罪犯中,先后有2人被判死缓、5人被判无期徒刑,如此重刑尚无法震慑后来者涉足犯罪,足见此类犯罪分子在利诱下不计后果的人格缺陷。

2.一部分私有经济从业者缺乏法制意识和纳税观念,在逐利本性的驱使下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另一大群体是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在本文统计分析对象中所占比例达24%。自我国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在经济发展中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私有经济也有其消极一面,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以及追逐最大限度的利润,部分私营企业主在经营过程中,不惜采用各种违法犯罪手段来削减成本,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而其中最通常的手段之一就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向税务机关抵扣,从而逃避国家的税费征收和管理,此系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者中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占有较高比例的原因所在。

3.部分犯罪分子在他人影响、推动下走上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道路。

如前所述,实施本罪的犯罪人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即很多犯罪分子是来自于同一地区,这一特征可以由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提出的差别交往理论得到解释。在形形色色的现代化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非常广泛,其中有的交往会对人们的生活产生积极作用,而有的则可能使人染上包括违法犯罪在内的不良习惯。基于上述社会背景,萨瑟兰提出了被国际犯罪学界广泛承认的差别交往理论,他认为,犯罪同其他社会行为一样,也是可以从其他人处学习来的,而对犯罪行为的学习途径主要是“差别交往”,即通过与现存的犯罪分子经常的、深入的交往而学到犯罪方法和习惯①。从上海一中院审理的75件案件的情况来看,很多犯罪分子是在看到同乡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快速致富”后,产生了犯罪念头,进而又向其他犯罪分子学习犯罪方法,然后到上海实施犯罪;有的则是跟随已经从事虚开发票犯罪的同乡到上海,参加到犯罪之中。例如被告人言洪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言原在浙江省海宁市某村务农,他看到同乡胡某从上海回来后忽然暴富,感到十分羡慕,就向胡询问发财密诀,胡直言相告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途径,并传授了通过虚开发票赚取开票费的具体方法,言遂到上海以虚假出资的手段先后注册成立了两家公司,然后为他人开票。到案发时言洪甫虚开税额达1,000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872万元,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社会因素:

“如果说罪犯的道德缺陷永远是犯罪的必要条件,那么外部环境便是决定其具体表现的最为经常的原因。”②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同样如此,除了犯罪人的个体因素外,社会转型期间失范现象严重、工商税务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侦查手段不力等社会因素亦是重要原因,详述如下:

1.社会转型期间金钱至上价值观的盛行及社会失范现象的严重,是产生此类犯罪的一般原因。

同其他新类型的经济犯罪一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极大地唤醒了人们的重利意识和金钱意识,在很大程度上,金钱已成为人们衡量自我价值是否得到实现的唯一尺度,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生活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利己主义盛行③。而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来看,其间蕴藏的经济利益是相当大的,对于为他人虚开发票者来说,一般可获取

①[美]路易丝·谢利:《犯罪与现代化》,何秉松译,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②[意]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9页。

③吴鹏森编著:《犯罪社会学》,中国审计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年版,第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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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研究》2006年第2期实践探索票面金额4%左右的开票费,也就是说每虚开1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就可获利4万元左右;对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者来说,则可用以抵扣税款,从理论上讲,每接受100万元虚开的进项发票,即可获得17万元的巨额利润,正是这种巨大的经济利益诱使一批又一批的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走上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不归路。另一方面,当经济发展本身成为最高目标受到极度重视而把调整人的行为和控制人的奢望摆在次要的地位时,社会就会出现长期的反常状态①。当前我国社会存在严重的失范现象,主要表现在旧的制度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权威性,而新的社会运行机制尚不健全,这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活动的蔓延提供了土壤。

2.在公司登记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批上存在较大漏洞,犯罪分子能够较容易地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与虚开发票活动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实施、完成此种犯罪的难度较低。由于现行税法规定,只有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营者才能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虚开犯罪一般均需经过注册成立公司、申报一般纳税人资格这两个环节,而在实践中,对上述两方面的管理均存在相当大的漏洞,这突出地体现在一些经济开发区的做法上。近些年来,在我国掀起了一股开设经济开发区的热潮,很多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提高财政收入而成立开发区,并在区内实行各种优惠政策,甚至忽视国家有关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对于申请注册成立企业者提供所谓一条龙服务,使申请者只需缴纳一两千元手续费,即可轻而易举地注册成立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有些税务管理部门对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未尽到监管职责,对前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者只看其是否按期纳税,而不管购票数量、经营状况是否正常,造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者只要缴纳少量税款,就能购得大量发票。例如被告人胡强生、郦定良、沈银华、方金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胡强生伙同他人从2000年底至2002年8月短短的一年多时间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区以及江苏无锡等地的经济开发区,利用当地政府在注册成立公司方面提供的便利,仅通过支付少量手续费,便注册成立了多达7家公司,并全部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领购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肆进行虚开犯罪活动。

3.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不够完善,造成某些原本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人加入到虚开犯罪之中。

我国现行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者之间的税负不平等,在商品流通时会产生利益上的冲突;而且只有前者才能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造成在使用发票和税款抵扣上,人为地制约了纳税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竞争。以原材料销售行业为例,买方一般都会要求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作为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因此,如果卖方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不能开票,就会失去交易的机会,或者只能由其承担增值税而无利可图。这就造成一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能够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等竞争,千方百计想要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人不得不找到专门虚开发票者,在双方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对方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致触犯刑律。如被告人李阶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李是从事砂石料买卖的个体工商户,在其向他人出售砂石料的过程中,由于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法满足买方向其提出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为了顺利开展经营活动,李遂通过他人介绍,找到专门从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让他们为其虚开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李的本意并非偷逃国家税款,在主观恶性上显然有别于专门为他人虚开者,但由于法律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亦构成犯罪,李同样难免刑事制裁。

4.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查处手段欠缺,亦是其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

①[美]路易丝·谢利:《犯罪与现代化》,何秉松译,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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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探索《犯罪研究》2006年第2期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打击力度不够,不注重对伪造及销售仿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源头犯

罪的打击。自新税制实行以来,伪造及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一直十分猖獗,对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活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的犯罪分子在从伪造者手中购得虚假增值税发票后为他人虚开;有的

代他人虚开者在用从税务部门领购的发票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后,又购买伪造的发票为自己虚开进项发

票,然后向税务部门抵扣。尽管随着金税工程①的实施,手工版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逐渐失去市场,

但近年来又出现了利用防伪税控机制作虚假的电子版增值税发票的现象。由于伪造和出售仿造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行为的上述危害性,我国刑法以206条、208条规定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购

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从上海一中院近年来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没有一起以上述罪名提起公诉

的案件。而在另一方面,销售虚假增值税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已到了明目张胆的程度,如在上海新客站、

地铁出入口等处,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人在公开吆卖包括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内的虚假发票。上述状况说

明目前对伪造及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打击力度不够,亟需加强。(2)一些税侦部门对此类犯罪的

危害性缺乏充分的认识,以至于对虚开税额较小的案件不愿去查处。上海一中院近几年对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案件的收案数量显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而向该院提起的上诉案件数量在2002年达到一个高峰后,

从2003年起陡然下降。笔者对个中原因进行了调查,据某区法院相关部门介绍,该区近年来财政税收状

况较好,税务部门查处小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积极性不高是此类案件减少的重要原因。(3)破案

手段单一,主动性不强。从上海一中院审理的75件案件的案发情况来看,仅有少数几起案件系因税务机

关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虚开问题而案发,多数案件是根据群众举报或案中发现的他案线索而告侦破的,

其中有些犯罪分子在案发之前已经从事虚开犯罪长达数年,这反映出某些税务管理、侦查部门对查处此类

案件欠缺敏感性和主动性。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应对措施

造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和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相应地,防治这种犯罪亦应多管齐下,

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当然,由于该种犯罪的产生与拜金主义价值观的盛行以及社会失范状态具

有密切关系,从长远来看,倡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平等发展机会,扭转社会

无序状态等是根本策略,限于篇幅,本文对此不作讨论,在此仅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反映出的

特定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具体如下:

1.加强法制宣传工作,致力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纳税意识。

针对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而盲目引资,放松对企业注册登记的管理,以至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一问题,应在地方党政领导中开展税法教育,倡导大税收意识,杜绝为了一

时的本位利益而搞“引税”的现象。针对社会上纳税意识普遍淡薄,很多人尚未充分认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犯罪的危害性问题,应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大力宣传税收知识和税法知识,提高国民的税收意识,形成

依法纳税的社会风尚,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失去其生长的土壤。在宣传方式和内容上,可充分运用

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增值税相关法律,增进社会各界对增值税的了解;同时通过典型案

例报道,增强企业守法自律意识,威慑不法分子。

2.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犯罪的必经环节,应加强对企业登记注册、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个人身份证

的管理工作。

首先,要对各地的经济开发区进行整顿,要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企业注

①金税工程是中国税务总局建设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工程的总称,目的是依托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全国税务机关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全面加强对税收各税种、各环节的监控和管理。目前运行的金税工程二期主要监控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工程由覆盖全国县以上税务机关的计算机主干网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认证、稽核、协查四个子系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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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研究》2006年第2期实践探索册登记审批工作,杜绝政府部门向申请注册企业者出借验资资金的现象;对从事企业登记代办业务的中介公司进行清查,禁止大包大揽式的代办行为。其次,要严格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在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上严格审核,层层把关,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已经认定的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一方面对专用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等环节加强检查,看是否符合规定;另一方面检查企业的财务核算是否正确,账证是否健全,对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会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立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再次,针对某些虚开犯罪者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借用他人身份证注册成立公司的问题,应加强个人身份证管理,强调禁止出借公民个人身份证。

3.针对增值税制度不完善诱发犯罪的问题,应对现行增值税制度进行改革。

正如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所指出,国家有责任查明在制度中存在哪些犯罪根源,并在发现之后用特殊法律削除它们,至少减少它们引起的灾难。国家的目标永远应该是在所有立法、经济、政治、民事、行政和刑事制度中给社会组织传授这样一个判断:人类活动完全可能被引入与犯罪相反的渠道,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之一是减少犯罪的诱因和机会①。现行增值税制度将增值税纳税人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平等竞争的要求,使一些不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资格的经营者为了维持经营,让专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分子为自己虚开发票,成为此类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应当予以改革。目前可以先试行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方法,为从事合法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使这部分人无需再找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从而不至于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走上犯罪道路。

4.针对稽查不力的问题,应通过各种途径加强税收稽核、税务案件侦查工作。

首先,税务部门应当对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增值税抵扣者加强管理和监督,摒弃以往片面的保护税源观念,对于领票情况异常的应当主动进行检查,以便能够及时发现、制止虚开犯罪。其次,应加强公安、税务、工商部门之间的执法合作,实现信息联通和资源共享,工商部门对于执法中发现经营情况不正常的应及时通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对于发现具有虚开嫌疑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从而形成税收征纳、综合管理、监督查处良性运转的机制。案件审理情况反映,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公司大都是无资金、无货物、无场地的三无公司,具有在短时间内连续、大量购票等反常特征,如果工商、税务与公安部门能够密切协作,加大主动查处的力度,就能够尽早破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河南省焦作市张迷等7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4.4亿余元一案的破获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焦作市税务部门在推行增值税一窗式管理的过程中,通过纳税评估发现张迷等人开办的公司在2003年2月纳税申报销售额、税负率指标异常,且指标权值异常,遂向税务稽查部门提供线索,该部门与公安机关合作,迅速破获了此案②。再次,应强化案件举报制度,建立畅通有效的举报渠道。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群众举报是发现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一个主要途径,今后应建立和健全此类案件的举报制度,通过向举报人提供物质奖励、为其保密等方法鼓励群众进行举报。

5.加强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建设一支高度专业性的反虚开犯罪的队伍。

税务机关处于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第一线,其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直接关系到能否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此类犯罪。从实践来看,某些税务工作人员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危害性没有足够的认识,对虚开者往往处罚了事,而不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有的甚至与虚开犯罪分子相勾结,为后者实施犯罪提供便利。有鉴于此,应加强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和廉政教育,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护税意识、预警意识,以培养一支谙熟业务、廉洁自律的护税队伍。(下转第66页)

①转引自[意]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6页。

②《河南焦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案告破》,载于新华网2003年6月14日财经新闻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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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论坛《犯罪研究》2006年第2期位犯罪而言,其形式上的体现是由单位的结构而确定的,但就单位犯罪的意志实质性来讲,应该表现在具体的自然人身上。正由于这一点,《刑法》在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上存在“两罚制”,而“罚人”恐怕就是对单位犯罪个人性体现的一种最为有力的写照。所以说,单位犯罪的意志出现,源于那些能够代表单位的个人的意志,故在评价单位犯罪时应该重视其“个人性”的特征。

其四,有利于正确定罪和量刑

由于信用卡诈骗罪单位犯罪主体的缺失,使得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在单位实施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或者说现行立法处于“真空地带”、“灰色区域”。为了贯彻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正确定罪和量刑,以保障无罪的单位不受追究,使有罪的单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有必要对单位信用卡诈骗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予以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

其五,适应当今世界立法趋势

根据当今刑法学发展趋势,刑法对单位犯罪范围的规定越来越趋于宽泛。有学者认为,没有必要人为限定单位犯罪的范围,凡是自然人可以构成的犯罪,只要单位能够实施,单位都可以成为其犯罪主体。①各国对单位犯罪从绝对否定,到部分肯定,再到立法上正式认可,以及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对单位(法人)犯罪逐步弥合的历史发展进程,可以看出适当增强和扩大刑法调控范围,实现自然人刑事责任和法人刑事责任的一体化,是符合社会现实需要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②部分发达国家及地区均已在立法中对单位实施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予以犯罪化,在一些《刑法》较为先进的国家还作出具体刑罚的规定。我国已加入WTO,在这种形势下,如果我国《刑法》将单位这一主体排除于信用卡诈骗罪之外,仅通过民事赔偿、经济制裁或行政处罚等手段进行处理,会使得一些外资金融机构因其现实利益无法保障而忧心忡忡,同样会使得国资金融机构的利益保障也有所丧失。这可能会带来两种结果:一是大量外资金融机构望而止步,纷纷退出中国市场,以及国资金融机构发展缓慢,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二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巨大压力下,立法者被迫修改相关条款。笔者认为,二者择一,后者比较现实。

总之,增设信用卡诈骗罪单位犯罪主体是当前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也是保持我国刑法与时俱进发展的客观要求。只有根据司法实践中所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完善《刑法》的调整范围和规范力度,才能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从而切实保障我国早日成为一个高度法治化的国家。

(作者单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杨存福)

(上接第61页)

6.进一步完善金税工程,充分发挥该系统的监测和防范作用。

金税工程的实施始于1994年,至2003年覆盖全国所有市县。从实施效果来看,金税工程在防范和打击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利用假票、大头小尾票骗抵增值税税款的犯罪活动基本得到了遏制。但是,金税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数据录入存在差错,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采用的密码可能破译,防伪税控机被犯罪分子用以制作假票等等。因此,国家应加大对金税工程的投入,使之在技术上日臻完善,成为控制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利器。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责任编辑:程 琦)

①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学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3页。

②刘宪权主编:《中国刑法理论前沿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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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大学生犯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1

学习中心编号:318 学习中心名称:綦江区委党校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 毕业论文 题目:当代大学生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研究 学生姓名高浩 学号1323182423004 类型网络教育 专业法学 层次专升本 指导教师黄国泽 日期2015.3.31

目录 摘要 (3) 一、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4) 二、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 (6) 三、预防大学生犯罪的对策建议 (12) 四、结束语 (17)

当代大学生犯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快速发展,在校大学生中犯罪事件频繁发生,犯罪率逐年上升,日益成为干扰校园秩序、社会安定和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严重问题。中国当代大学生是国民高素质文化的特殊群体,他们肩负着建设祖国现代化未来的重任,是社会的栋梁。他们的思想和行为状况如何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大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应是全社会关心的问题。 犯罪的原因分析是一件很复杂的工作。犯罪的原因既有综合性又有层次性,是社会因素、生物因素、地理因素、行为人的主观因素等诸多因素的产物。大学生犯罪无论在原因、性质、种类和表现形式上,都具有与其他青少年、成人犯罪的不同特点,预防的策略与措施也应有区别,预防大学生犯罪要建立在对大学生犯罪现状的正确分析及其发展趋势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本文对大学生犯罪原因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形成正确的可操作性的预防对策,力争通过社会各界的努力将大学生犯罪降为最低。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原因:对策研究

一、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触犯法律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现象是阶级社会中的社会现象。大学生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一部分,他们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他们同样以各种不同方式参与社会、接触社会,因而出现犯罪行为是一种正常现象。对于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我们不能视而不见,也不要夸大其词,耸人听闻,而应当正视,以便找出原因形成对策。 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明显增多,1976年青少年犯罪占整个刑事案件的87%,大学生约占4%。“马加爵案件”,“云南大学杀人碎尸案”等典型大学生案件的发生,都让人触目惊心,难以忘怀。可是,基于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大学生违法犯罪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如何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遏制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现象已经成为亟需解决地一项重要的社会问题。 (一)涉案范围扩大 首先,从犯罪的主体范围来看,以本科生、专科生为主,也有少量硕士生、博士生。重点大学占了不少比例,沿海发达地区的大学生犯罪率高于内地大学生。男生占犯罪人数的80%以上。犯罪大学生中以3、4年级学生为多,但主体开始呈现低龄化,1、2年级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引发的犯罪日趋增多。大学生中有因缺乏法律知识而犯罪的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也有知法犯法的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自破裂家庭、单亲家庭的大学生的犯罪率明显高于家庭和睦的学生。 其次,从犯罪的种类看,表现为犯罪类型多样化,智能性犯罪突出。据有关资料显示,某市2013-2014年间被处罚的在校大学生共32名,这21名受罚者中犯盗窃罪的19人,占全部犯罪大学生的59.4%;犯人身伤害罪的7人,占21.8 %;犯诈骗罪的3人,占9.3%;强奸罪的3人,占9.3%,这四类犯罪成为大学生犯罪的主要类型,其中大多因经济原因引起,人身伤害罪、诈骗罪与性犯罪的背后动因常常是物欲。可见,经济犯罪是当前大学生犯罪的重点。同时一些新的犯罪

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作者: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张玉华戴延伟王志斌发布时间:2011-05-20 10:33:30 打印字号:大| 中| 小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渎职滥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及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规范,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权力私有化、商品化、非法化,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更严重,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反腐败斗争关系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是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如何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惩处,有力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成为当前和今后亟须解决的课题之一。现根据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案例,对当前职务犯罪的的特点、成因及预防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不当之处,敬请评判指正。 一、职务犯罪案件的类型及特点 2009年至2011年3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判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共审结各类职务犯罪案件53件60人,其中2009年审结19件22人(贪污案件5件5人,受贿案件6件6人,玩忽职守案件4件4人,挪用公款案件4件7人);2010年审结24件26人(贪污案件7件7人,受贿案件3件3人,玩忽职守案件1件1人,挪用公款案件7件7人,徇私枉法案件2件3人,徇私舞弊案件1件2人,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件3件3人);2011年1至3月审结10件12人(贪污案件2件3人,受贿案件1件1人,徇私舞弊案件2件2人,徇私枉法案件1件2人,玩忽职守案件2件2人,挪用公款案件2件2人)。通过对以上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类型多样,呈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发案点多面广,涉及各个领域。前几年,该院辖区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建筑和金融领域。上列案件中,涉及政府部门11件,金融系统8件,财税系统3件,粮食系统6件,土地部门7件,教育系统4件,公安部门2件,工商部门3件,其他部门和系统9件。涉案范围在扩大、行业在增多,职务犯罪已涉及社会管理及相关行业各个领域,而其中腐败犯罪案件占90%以上。 (二)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大案要案增多。从上列案件数量看,2010年比2009年上升26.32%,2011年1至3月比2010年同期上升37.5%。从职务犯罪的绝对人数看,2010年比2009年上升18.18%,2011年1至3月比2010年同期上升近50%,呈逐年上升趋势。从犯罪对象来看,不仅涉及单位负责人,而且涉及面扩大到一般工作人员。2009年至今年3月该院共判决科级及以上干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职务犯罪案2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7.17% 。从案值来看,前几年案值多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而近几年来该院审判的案值5万元以上、达100万元的大案达17起,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2.08% 。 (三)窝案、串案犯罪形态显著。职务犯罪往往发生于关联岗位、行业系统、上下级关联人员之间,他们往往利用公共资源结成错综复杂的利益体,互惠互利,互相包庇。一旦案发,往往是一挖一窝,带动一串。如发生在许昌市土地管理系统贪污受贿窝案(4案4人)、税务系统的徇私舞弊及玩忽职守串案(2案3人)就是典型例子。有的企业高管内外勾结,借改革、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青少年犯罪的含义,特点及主要原因分析

青少年犯罪的含义 在我国,16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14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所谓青少年犯罪,是指14岁到25岁这个年龄段的人犯罪。我国青少年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青少年犯罪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某些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主体年龄也有所放宽;狭义上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14-25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处罚的行为。犯罪学主要采取广义概念。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书本内容:各国青少年犯罪都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盲目性大,纠合性强,诱发快,蔓延广,,可塑性和反复性大,反社会倾向性强。 一·从犯罪的主体特征为视角 从犯罪的主体特征为上看,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明显,女性青少年犯罪上升 (一)未成年人犯罪比较明显,在校生、流失生犯罪增多 (二)女性青少年犯罪上升 1·性错罪是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类型 2·女性青少年犯罪往往是从受害开始的 3·女性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比较长 4·女性青少年犯罪有极大的腐蚀性 5·犯罪恶习的顽固性 二·从犯罪的行为特征为视角 从犯罪行为特征上看,青少年犯罪类型多样、手段狡猾、结伙性强 (一)青少年犯罪类型多样 1·财产犯罪突出 2·暴力犯罪严重 3·淫乱型犯罪持续增多 4·毒品犯罪急剧传染 (二)犯罪手段狡猾、隐蔽,趋于智能化 (三)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态是团伙犯罪 三·以犯罪的心理特征为视角 从犯罪的心理特征上看,青少年犯罪易受外界影响,突发性强,反复性大 青少年重新犯罪率上升 网上找的: 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

这是由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围”,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 2、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或暴力抢劫,或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 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 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在青少年犯罪中,不少犯罪手段成人化,且有不少是智能犯罪。 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青少年模仿性强,犯罪学得很快。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反复性。在看守所、监狱的“交叉感染”,使其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术”,由以前的“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并且胆子更大,反侦查性更强。这恐怕是重大、恶性案件在青少年中不断发生,并且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类型 1、从属性犯罪。青少年由于思维尚不成熟及社会经验的不丰富,容易成为成人犯罪时控制的对象,并且青少年由于对好坏的识别能力差,在作案时处于一种死心塌地的从属地位。 2、团伙性犯罪。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龄、同学等形式一个个的团伙,经常聚在一起,形成一附和,或碍于情面不好推辞共同作案。团伙犯罪的一大特征就是“一个老鼠坏一锅汤”,一个人带坏一群人。 3、报复型犯罪。有些青少年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后,或因处理不及时,或因对处理结果不能理解,就采取同样的手段去对付别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4、冲动型犯罪。青少年由于心理的不成熟,不易控制自己的情绪,遇事不够冷静,往往做出一些事后自己也感到后悔的事。 5、无知型犯罪。这一类型的青少年罪犯缺乏最基本的常识,甚至入狱后,对自己的罪行仍不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书本内容: 一·青少年的生理发展、心理矛盾与违法犯罪 特点:思想单纯、兴趣广泛、好奇心和模仿力强、精力充沛、什么都想尝试、容易接受外界事物 (一)生理发展与青少年犯罪 1·活动能量增大,精力过剩

犯罪原因系统解析

犯罪原因系统解析 从马加爵残忍杀害4名昔日同窗,到江西医学院学生薛荣华连刺7人(2死5伤),再到云南大学暴力猥亵室友。这一起起令人触目惊心的案件,发人深省,催人猛醒,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些曾被人们视为“天之骄子”高素质、高智商、高层次的大学生们相继涉足犯罪。一时间大学生犯罪引起了社会对道德、大学教育、学校管理等诸多问题进行着拷问。 学生暴力犯罪是指在校学生实施的, 以其他在校学生或老师为实施对象的暴力犯罪行为, 它是校园暴力犯罪现象中最为典型一种形式。的犯罪主体的责任年龄范围也不仅限于刑法所要求的16 周岁以上或14 周岁以上, 只要是在校( 包括各级各类中小学、大中专、职业技术学校等) 学生都可以成为我们的研究对象, 因此, 学生暴力犯罪主体年龄可以低于14 周岁( 这实际上是由保证研究的连续性的需要所决定的) 。近年来, 这种学生暴力犯罪现象越发普遍且其性质也日益严重。 案例。。。。。。。 类似这样的大学生暴力的案例,在全国的大学校园里是屡见不鲜的,这也在时时拷问着社会的良知,促使着我们去探求这种暴力发生的原因。一般认为,犯罪原因是一个多质多层次的、综合的、变化的、彼此互为作用的相关系统。下面我将运用储怀植的犯罪原因系统来一步步剖析大学生犯罪的原因。 一、何为犯罪原因系统 犯罪原因系统是由在不同程度上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的各种因素彼此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各种因素的相互联系既是有机的又是动态的,从而构成一个有序结构,其构成因素呈若干层次和等级。其层次大致可分为:1.犯罪原因:主要包括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和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这两点原因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犯罪数量的多寡,决定犯罪情节的轻重,对犯罪的产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犯罪产生的条件:是指在犯罪情境中,那些有利于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各种因素,这其中包括时空条件、犯罪的工具条件和侵害对象(人,财,物)等,这些条件都并不产生犯罪,但会对犯罪的引起、加强等起着催化的作用。3.犯罪的相关因素:是指与犯罪发生存在着某种间接关系的原因,其主要内容有:气象、昼夜等因素。它对犯罪的发生仅有一些次要的、间接的影响作用,只是提供了某种可实施犯罪的机会,但不直接导致犯罪的发生。 综上我们认为,引起犯罪发生的原因,既不是单一的因素,又不是分层次的多元性因素的简单集合,而是一个由多种因素有机组成的原因系统。所以当社会和个体的至罪因素制造出潜在的犯罪人,其在某种特定的环境条件催化下,就有可能转化为实在的犯罪人行为。 二.学生暴力犯罪原因的社会原因 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是指与犯罪产生有关的各种因素,它包括诱发犯罪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社会管理和人文自然环境等条件。可从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来分析。 (一)学生暴力犯罪的宏观社会因素 宏观的社会环境因素是指个体生活的整个社会环境,它影响着犯罪的性质和类型,以及整个社会犯罪率的高低。主要有(1)政治因素。(2)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制度、经济政策、经济发展状况,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犯罪增多,与目前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形成和建设中制度不到位有关。(3)文化因素:习俗、风尚、道德、文艺、大众传播、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的不良因素对犯罪的形成和产生有重要影响。如宣扬暴力的读物、视听材料、色情网站等最容易刺激青少年萌生性犯罪、盗窃。 我认为以下原因可能与之犯罪有直接的关联性 1.贫富分化与学生暴力犯罪

校园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其防控

校园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其防控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其能否健康成长,将决定国家的存亡和民族兴衰;学校则是青少年是学习本领、提高素质、教书育人的场所,是培育未来接班人的摇篮,学校是一片净土。可是,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近几年来,校园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危及到老师和学生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我国校园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被不少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喻为难以医治“社会痼疾”。无论是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处在发展中的国家,都面临着校园犯罪迅速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的严重状况。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公布实施,校园违法犯罪现象获得了必然的扼制,但现实,校园的犯罪率居高不下,这仍是当今社会最普遍、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因而我们对校园犯罪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 一、校园犯罪的重要特点 (一)校园犯罪主体初犯年龄降低 初犯年龄降低。据统计,近年以来青少年犯罪人的平均年龄较过去降低了1至2岁,14岁至17岁已成为校园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段。随着我国社会物资条件的改善,公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加快,据有关专家研究表明。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发育成熟比五十年代提前2-3年,14-17岁之间的孩子,身体外貌与成年人没有多大的区别。力量可与成年人抗衡。性器官的成熟也使他们产生了参与社会交往的要求。但是,他们的心理条件尚不成熟,辨别能力、自控能力、承受能力等方面都存在欠缺。在身体与心理的矛盾斗争过程中,违法犯罪自然就多。所以,14-17岁这一段时间被认为是未成年人的危险年龄。 (二)校园犯罪类型中新型犯罪增多 除传统的犯罪类型外,一些新型的犯罪类型日见增多。例如信用卡犯罪、计算机犯罪等逐渐突出。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迅猛发展,上网人数已达几亿,其中青少年占的比份很大。随着互联网信息垃圾的增加和网络犯罪的出现,这些网络问题对青少年产生的负面影响引起了社会焦虑。从非法侵入电脑的黑客来看,80%以上是熟练掌握电脑技术的年轻人。 (三)未成年人犯罪形态变化 1、团伙犯罪突出。据调查、校园犯罪案件中,约有80%是结伙作案。盗窃、诈骗、抢劫、流氓团伙占约大多数,尤其是一些中学学生结伙违法犯罪案件迅速增多。 2、出现了一些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这些犯罪组织有自己的帮规,而且主要从事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作案手段凶残,成人化,具有疯狂的掠夺性和报复性。 3、女性犯罪比例增大。女性犯罪增加在整个犯罪中是有普遍性,而在未成年犯中,也有明显趋势,尤其是一些年幼无知的女孩子,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法律。据调查,女性违法犯罪大多是性犯罪,如卖淫等,其次是诈骗、盗窃。、 二、校园犯罪原因分析 (一)在校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所以部分学生对于某些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对

浅析当前我国女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及其对策解读

浅析我国当前女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及其对策 近几年,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思想多元化和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提速,一些有着高素质、受过良好高等教育、有着伟大抱负、本应成为祖国栋梁的女大学生却走上了一条犯罪的不归路,白白断送自己美好的前程,对自己和家人,对学校、教育界、社会、国家来说都是一笔巨大的损失。而且从近些年来看女大学生犯罪率呈现上升趋势,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集青春少女与知识女性于一身的女大学生为什么走上犯罪不归路?怎样预防和减少女大学生犯罪?值得我们深思。 一、女大学生犯罪的特点 从近些年来发生的多起引起重大社会影响和广泛社会反思的案件来看,我国女大学生犯罪主要呈现出如下五个特点: (一)犯罪数量迅速增长 当前女大学生犯罪数量迅速增长,同时犯罪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犯罪女大学生过去多出自普通大专院校,现在来自重点大专院校甚至名牌院校的女大学生,甚至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女硕士生、女博士生犯罪的消息较往年也明显增多。文革”前,我国男女青年犯罪比例约为100:1,而到80年代后期达到10:1,也就是增加了10倍。90年代男性与女性犯罪比例已成为7:3。在校大学生男女犯罪的比例与此大体一致。据南京市高校较集中的一个区的调查显示,在2002年上半年受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女大学生(包括研究生)的案件占30%左右,比往年增长了100%。毋庸置疑,女大学生犯罪已成为犯罪主体中的一个醒目的群体,应引起高度的重视。 (二)犯罪类型多样化 当前女大学生犯罪的类型表现出形式复杂、种类繁多的特点。在女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中,以盗窃诈骗性犯罪和卖淫等类型表现最为频繁。她们由于追求物质享受,爱慕虚荣,当家庭经济不能满足自己的消费欲望和其他生活需求时,就不择手段进行盗窃诈骗甚至轻视情感,走上靠色相生存的道路。据调查显示,在校女大学生犯罪,从事卖淫和盗窃的占到了70%,女生盗窃与卖淫这类犯罪一是量大,二是具有普遍性。 (三)犯罪手段智能化 女大学生因有较高的智商,注重案前策划,犯罪时利用高科技,反侦查能力强,往往能达到犯罪目的而不易被侦破如:有的采取事先探听同学的信用卡密码或存折密码的方法,趁其不备盗走信用卡或存折,将钱取出后又伪造不在现场的假象。又如因作风问题和偷窃,被河南财政专科学校勒令退学的二年级女学生李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并作了长时间的预谋和准备。她说:“我曾想用刀砍人,用匕首扎人,用硫酸泼人,可我又手无缚鸡之力,使用暴力不现实,我又怕流血,于是选择了投毒。”为了搞清砒霜的性质、作用、使用方法,她到书店购买了有关书籍,走访学过化学的同学,从而了解到砒霜毒性强,能溶解于水,使用简单易行,不易被人发现。此外,对作案时间、地点及砒霜购买等绞尽脑汁,也充分发挥了她的高智能作用。李某的投毒,使近800名学生中毒住院,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并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和无法挽回的政治影响。 (四)作案方式隐蔽化 女性胆小柔弱的特点,容易使人放松对她们违法犯罪行为的警惕性。一些女性正是利用人们的这一心理特点,通常采取较为隐蔽的作案方式。对于知识丰富的女大学生来讲,其手段往往更为狡诈阴险,她们的“蛛丝马迹”很难被人发现。例如2009年7月,武汉某大学女生安某,因为室友对自己“不好”,将室友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偷走,用袋子装好,放在看门师傅处。失主报警后,安为了避嫌将自己的1200元也放入袋中,谎称自己丢了1200元。(五)情绪波动,激情犯罪

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与对策(一)

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与对策(一) 【内容摘要】 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侵占国家财产之类的腐败行为已成为党和国家以及人民最深恶痛绝的职务犯罪行为。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它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程度比其它的犯罪行为危害都令人愤慨和唾弃。 现在职务犯罪情况不容乐观。(一)犯罪人员的级别越来越高,从一般的科、县、市级公务人员、到省、部级领导,被查处的人员逐年增多。(二)涉及的经济数额也越来越大。(三)犯罪后携款外逃的人员的情况特别突出。(四)职务犯罪人员的年龄分布均匀。从50—60岁到20—30岁都有。 为什么在当前的社会中会出现这么多的职务犯罪人员呢?究其原因就是:(一)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放松了自己在政治上、思想上的学习,没有能抵御住腐朽思想的侵蚀,对奉献和索取,权力与职责产生了错误认识。(二)权力过分集中,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这也是容易造成职务犯罪的一个原因。 当前的职务犯罪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一)职务犯罪人员从个人犯罪发展为集团犯罪,(二)从单一占有生活资料和金钱转向生产资料、生产资本。(三)由过去的几个部门、行业已渗透到国家的各行各业、各个部门。(四)个别部门、行业的职人员务犯罪呈现出一批接一批的不正常现象。 如何遏止和预防职务犯罪呢?应从以下几点入手:(一)规范权力运用,加强监督和制约。(二)改革财经制度,加大财经监管的力度。(三)改革人事制度,提高民主、公开、竞争程度,严把干部的选拔任用。(四)加强廉政教育和建立廉政机制。(五)建立行之有效的经济保障机制。(六)加大法律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威慑欲犯罪的人员。 什么是职务犯罪? 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通常称为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就是国家的公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反职责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权谋私,即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即人们常说的腐败。通常我们以职务犯罪的主要罪刑形式的不同将职务犯罪分为职务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职务故意犯罪具体表现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渎职、失职等行为。职务过失犯罪具体表现为渎职和过失犯罪。本文主要讨论的是职务故意犯罪。 一、当前职务犯罪的现状 在当今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逐渐走上新轨道的形势下,职务犯罪就具有了非常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烙印,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其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程度甚于其它的刑事犯罪,纵观目前职务犯罪逐渐呈上升趋势。(一)级别越来越高。要案、大案急剧上升,比如: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副主席刘知炳,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沈阳原市长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等等均是特大贪污受贿案,又如四川省近二年相继查处的原省交通厅正副厅长刘中山、郑道访贪污受贿案等所涉案件的案数之多、级别之高、金额之大、影响之深、都令人触目惊心。 (二)犯罪后携款外逃情况特别突出。2002年1至6月份,全国检察机关仅光抓获在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就有500多人,仅四川省检察机关上半年就总共抓获贪污贿赂等在逃人员50余名,涉案金额共二千多万元,仅追会的赃款就有一千多万元。 (三)职务犯罪人员逐渐从50—60岁即将退休人员慢慢分布到20—30岁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前一时期,“59岁现象”较为普遍,反映出老年国家公务人员在即将退休的最后几年心理不失衡的心态,所产生的犯罪心理。近几年,20岁—30岁的干部职务犯罪的现象已开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点及形成原因-调研报告.doc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点及形成原因-调研报 告 黑恶势力即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的合称,是应我国打击特定类型违法犯罪的需要而产生的一个集合名词。同犯罪团伙概念一样,黑恶势力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规范概念,而是最近几年来刑事政策文件中开始使用的一个政策性概念。 黑恶势力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意义:一些犯罪分子经常聚集在一起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犯罪团伙,虽然他们尚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着其组织化程度逐渐提高,社会危害和危险性不断增强,其有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趋势与潜力。这是第一种意义上的黑恶势力。还存在一类犯罪团伙, 这种犯罪团伙没有明显地表现出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趋势和潜力, 但是这类犯罪团伙成为黑社会组织的外围组织, 接受黑社会组织的雇佣、安排或者与黑社会组织相互勾结、独立地或者与黑社会组织一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团伙可以称之为流氓恶势力,这是第二种意义上的黑恶势力。 yl镇位于yg县城东,距离城区较近,有“塑胶之乡”的美称,经济发展较其他乡镇靠前,由于特殊的地理和人文环境,近年来,未发现黑恶势力犯罪,更不存在黑社会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镇公安机关共破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涉黑涉恶案件1起,批准逮捕1人。我就yl镇违法犯罪的特点,政法各部门打击黑恶势力的现状以及特征,作一分析: 1、在性质上不属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从我镇黑恶势力的犯罪情况、组织结构、存在基础等方面考察,我区目前尚不存在典型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从组织形式上、内部的结构看,目前所破获的1起涉黑案件均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更严格的组织戒律,其内部自成系统、等级森严、控制成员的能力强,因而具有更高的犯罪效率和更大的影响范围,而我镇的黑恶势力则明显不具有这一特征,我镇未发现明显的团伙性犯罪;再次,从犯罪的主观指向来看,我镇的黑恶势力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可同日而语,一般来说,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有目的、有步骤、有计划地刻意破坏现有的社会秩序。我镇公安机关破获的王moumou寻衅滋事案,参与成员只有王moumou一人,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利益,尚不构成团伙性犯罪,更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 2、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黑恶势力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其活动范围也一般是以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的居住地为中心而展开的,就我区而言,黑恶势力比较集中的地区主要是各乡镇场镇、城市边缘、学校周边及网吧、溜冰场、KTV等处,这些地方,治安状况复杂、成员聚集,便于作案和逃窜,为了某种目的,他们往往成帮结伙,形成了土生土长的地方恶势力。目前,yl镇不存在网吧、KTV等娱乐场所,未发现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3、成员逐渐低龄化 黑恶势力成员年龄年轻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年龄一般在二、

对变态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现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现状 改革开放到至今我的的杀人犯罪数量也在逐年增加,而且影响率也在 上升①。其中的变态杀人更是不例外,变态杀人越来越多,引起的危害也 越来越大。例如,从1979年到1981年,在武汉,连续66起强奸杀人案, 直到作案地点在地图上形成一个“马蹄图”,中国警方刁‘得以破案②。1985 年陕西省商州市金陵人,制造了20年前中国最大的变态杀人案,48条尸 体就埋在自己家的院子里面③。从2000年到2003年,杨新海曾跨皖豫鲁 冀4省,疯狂变态作案26起,杀死67人,伤害10人,强奸23人,最后 于2004年2月1日7点30分在漂河中级人民法院出判决,法院以故意杀 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一审依法判处杨新海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④。河南省“1112"特大系列杀人案 2003年12月9日在平舆县公开审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 审判决:被告人黄勇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⑤。 2004年4月23日,云南大学宿舍发现4具男生尸体,经查死者是该校化 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的4名学生,其脑部被钝器残忍的杀害,相关 部门经勘查与调查访问,最后确定犯罪嫌疑人为马加爵,最后云南省昆明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马加爵死刑并剥夺政权利终身⑥。2005年以来,黑龙江 佳木斯不断有孩子被杀害,他们有的被割掉耳朵,有的被剖开,内脏被取 出,还有的生殖器也被割掉,受到杀害的人数达20多人,这就是震惊全 国的宫润伯变态杀人案⑦。还有2006年7月16日,邱兴华在陕西汉阴县 持斧杀害9男1女,逃跑35天后在回家的路中被警察抓获,12月28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邱兴华被执行死刑⑧。以及最近的福建南 平凶杀案,造成9名孩子死亡4人受伤。这些就是典型的变态杀人,尽管 ,>李玫瑾编:《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胡振凯:“罕见的变态杀人案例报告”,载《法律学习与研究》2007年第5期,第3页。 ③张!;百文、韩涛:“性变态杀人案件幕本特征分析”,载《中国刑事警察》2001年第6期,第2灭。 ④陈生著:《变态心理学引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18页。 ⑤梅传强主编:《犯罪心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匆冯琦缓:“变态人格控制下的杀人行为研究”,载钟叫匕法学》2005年第4期,第4页。 印陈和华:“变态杀手的杀人行为研究”,载《犯罪研究》2006年第3期,第2页。 @胡振凯:“罕见的变态杀人案例报告”,载《法律学习与研究》2007年第5期,第4页。 一、现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现状 现今这些变态杀人各有千秋,但它们也有共同的特点,完全可以把它们归 于几种不同的类型。 (一)现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特点 由于引起变态杀人有不同的变态人格类型,因而其杀人形为方式也各 有特点。不过无论是性变态引起的杀人,还是冲动型人格引起的变态杀人, 我们都能找到他们杀人的共同点。 .突发性

公职人员犯罪原因及防范对策

公职人员犯罪原因及防范对策 近年来,我国公职人员犯罪现象日趋严重,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有所增加,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为此,认真分析研究当前公职人员犯罪的原因,提出切实有效的预防公职人员犯罪的对策,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公职人员犯罪的原因分析 公职人员的犯罪原因比较复杂,既有体制转轨与社会失范等宏观方面的原因,又有监督控制机制不健全等体制方面的原因;既有社会不良风气的消极影响,又有信仰失落、价值错位、法律意识淡薄等主观方面的原因;既有违法犯罪分子本身的原因,又有单位管理上的原因。这些原因相互渗透,相互作用。这些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措施。特别是近几年来,在一些单位和部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淡化,把“民主集中制”变成了“一言堂”,搞家长式的领导。领导干部权力失控,使权力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异,为以权谋私者的腐败行为创造了条件。 (二)价值取向错位。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各级党政部门在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有的单位一度忽视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放松了对党政干部的思想教育,从而使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价值观乘虚而入。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刺激了人们的私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恶性膨胀,使越来越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价值取向发生错位,把市场经济的等价有偿规则引入公务活动。 (三)社会不正之风,为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提供了宽松的社会环境。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少数党政官员对自我的要求日益放松,私欲日益膨胀,不讲原则,缺乏自律,利用手中权力大搞权钱交易,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打击不力,是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惩处须足以慑众。对贪污、贿赂犯罪打击不力,对腐败分子惩处不严,助长了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进而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 二、公职人员犯罪的防范对策 通过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成因的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预防和遏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一)完善监督制度,构建长效防范机制。腐败是复杂的社会现象,产生腐败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应采取综合性的措施,将法律、道德、舆论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制订完善的监督制度与体系,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实行综合治理。要发挥制度机制在反腐败中的基础性、根本性作用,通过各项监督制度的健全落实,确保反腐败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要建立“用人失察追究”制度,防止权钱、权权交易。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在岗、离岗审计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做到及早预防。要通过各项制度的落实,形成环环相扣的层次体系,构建立体式的长效防范机制;要全面建立个人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严格限制公职人员从事第二职业或进行商业性行为。同时,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的监督管理,严防隐形腐败滋生,特别是对其配偶、子女经商、办公司、承揽工程等,要有具体的地域和范围限制,防止领导干

涉林渎职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涉林渎职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林业是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进生态旅游城市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作用。五指山市位于海南岛中部,全市森林面积140.27万亩,森林蓄积量969.46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为83%。市委、市政府对林业发展高度重视,提出加快发展生态旅游业实现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和发展,生态安全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与此同时,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时有发生,林业监管领域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多发,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和制约了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现将我市近年来涉林领域渎职犯罪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查处涉林领域渎职犯罪的基本情况 2011年至2013年,我院共立案查处涉林领域渎职犯罪3件3人,法院均做有罪判决,查办案件数及人数均占当年查办渎职犯罪的100%。涉林渎职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涉案主体主要是基层林业管护人员。在我院立案查处的3件3人中,犯罪主体都是基层林业管护人员,其中2人为专职护林员,1人为基层林业站站长。涉林渎职犯罪的主体主要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与林业行政部门签订聘用合同的专职护林

员也可构成该类犯罪的主体。该类犯罪主体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职务级别低,工资待遇不高,但责任却非常重大。如护林员负责管护的防护林对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及生态保护和改善具有重要意义,如遭到砍伐,就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二是犯罪罪名主要表现为玩忽职守罪。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相关规定,涉林渎职犯罪的罪名主要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及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四种类型。而从我院近三年查处的涉林渎职犯罪情况来看,涉及的罪名主要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该类犯罪主观上表现为监督过失,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清或轻视国家林业资源;客观上由于自己的监督过失行为而造成重大损失后果。在我院查处的3起涉林渎职案件中,由于行为人不履行职责,造成公益林被滥伐,对国家林业资源均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三是涉林渎职犯罪造成的后果严重。近年来,每一起涉林渎职犯罪案件都致使大量林木被乱砍滥伐。如原通什林场场长王德斌在没有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擅自授意黄有京雇人进入省级公益林21号小班砍伐,致使省级公益林被毁数量达32.923立方米;护林员王兴民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莺歌岭自然保护生态公益林被滥伐11.2亩,活立木蓄积达48.248立方米。原护林站站长黄洪强、护林员黄景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国有特种用途林被滥伐

当代大学生犯罪特点及成因

当代大学生犯罪特点及成因 摘要: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的一大严重社会问题。深入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不仅关系到社会治安、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而且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目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已涉及经济、文化、教育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多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后果。青少年犯罪现象如果得不到遏制,就会毁掉一批又一批青少年的美好前程,进而影响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其危害的严重性、长远性不言而喻。因此,大到国家、社会的各个部门,小到社区、学校、家庭,都有责任互相配合、共同行动。针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与趋向,加大防范力度,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全方位预防络。当代大学生犯罪率不断上升的基本原因在于市场经济带来的急剧变迁和社会机制以及个人机制的弱化、学校弊端的影响、多元文化、不良媒体文化的影响以及人文主义的缺失。防范和减少大学生犯罪的基本对策在于必须形成良好的道德素质、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健全体制、改进作风、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法制建设以及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等各方面综合出发。大学生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给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下面就如何做好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减少大学生犯罪,浅谈几点看法。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现象犯罪心理特征犯罪原因犯罪预防 近年来,一些被人们视为“天子骄子”,具有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们纷纷触犯法律,身陷囹圄,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应该说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高校学子违法犯罪现象有明显增加的趋势,这就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一、当代大学生犯罪的心理特征 (一)情绪特征 1.缺少社会情感。大学生犯罪行为人对人缺乏起码的仁慈和同情心;情绪体验地基、庸俗,不择手段的追求物质享受,沉醉于不良的精神需要。 2.不良倾向的消极情感情绪。大学生犯罪行为人对同伙讲义气、重感情,对正常人则冷漠、界碑,遇有冲突易导致攻击行为。 3.自尊与自卑共存。大学生犯罪行为人多数逞强好胜,妄自尊大;另方面在外界评价的影响下,有具明显的自卑感。二者并存于一体,使大学生犯罪行为人经常发生内心的情绪冲突。

各类群体违法犯罪现状、原因和特征的调查

各类群体违法犯罪现状、原因和特征的调查 一,调查原因 摘要:在这个物欲横流,灯红酒绿的时代,社会上违法犯罪现象层出不穷。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面临来自经济、社会、家庭、政治、文化以及国际化和全球化的影响,社会文化以及国际化和全球化的影响,社会各类群体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显。 关键词:各类社会群体,违法犯罪,现状,原因,特征。 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突出问题——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总体良好,“十一五”规划纲要描绘的美好生活蓝图,让人民群众满怀喜悦和期待。但是,社会生活中也存在一些不健康、不文明现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在一些人中还有市场,少数人思想混乱,道德缺失,是非、善恶、美丑混淆。 这些问题的出现和蔓延,对社会道德体系造成了冲击,损害了社会风气,也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对此强烈不满。一个社会要全面发展,应当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协调进行。社会风气的好坏,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必须以正确的价值观为指导。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二,调查结果 调查对象(1)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共同特点:犯罪动机简单,偶发性、突发性强,犯罪手段更趋向于组织化、技术化、知识化、成人化,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大多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具有随意性、盲从性。结合焦作具体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还有如下特点: 1.从作案人员年龄来看,低龄化趋势明显。 2.从作案形式看,团伙化犯罪严重。 3.从案件性质上看,侵财性犯罪突出。 4.从涉案人员构成来看,社会闲散未成年人居多。 5.从犯罪手段来看,暴力化犯罪加重。 (2)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成因: 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的影响。发育

浅析当代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及防范对策

浅析当代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及防范对策 摘要:犯罪是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各种犯罪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社会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目前,犯罪也开始向低龄化发展,不少青少年和大学生出于各种原因也开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将是国家人力资源的一大损失,也影响了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其危害的严重性、长远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针对当前大学生犯罪的现状与趋向,加大防范力度,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全方位预防网络,是十分迫切与必要的。大学生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给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下面就如何做好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减少大学生犯罪,浅谈几点看法。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 近年来,一些被人们视为“天子骄子”,具有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们纷纷触犯法律,身陷囹圄,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例如云南的马加爵,可以说是大学生犯罪的典型。这一现象是十分令人痛心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高校学子违法犯罪现象有明显增加的趋势,这就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一、当代大学生犯罪的原因 近年来,一些被人们视为“天子骄子”,具有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们纷纷触犯法律,身陷囹圄,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例如云南的马加爵,可谓是大学生犯罪的典型。这一现象是十分令人痛心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高校学子违法犯罪现象有明显增加的趋势,这就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大学生的价值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的生活方式。众多学生也正是受社会上这种盲目追求物质利益的不良风气的影响,使得他们的价值观发生了错位。对物质享受的过分追求诱发和刺激了大学生们去进行偷盗、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于是,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 (二)大学生心理不成熟是造成其犯罪的主要原因 大学生犯罪,主要原因有自控力较差,心理脆弱,无法应对挫折。大学生正

浅淡渎职犯罪的特点有预防

浅淡渎职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不尽职责侵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类犯罪。渎职犯罪是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其危害的严重性逐渐地增大。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为能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保障国家机关法定职能正常运转,必须对此类犯罪进行最大限度的预防。笔者仅就渎职犯罪的特点及预防谈几点看法。 一、渎职犯罪的特点 渎职犯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即国家机关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国家机关的活动,必然会使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遭到破坏,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具体说来,渎职犯罪有以下两种特点: 第一、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而导致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是国家机关而且是掌有一定权力的工作人员,他们对自己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严格遵守职权权限,不正确履行职责,其后果给国家集体和人民造成惨重的不可挽回的利益损害。 第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这类犯罪的特点:多数

是司法工作人员,他们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收爱当事人的贿赂,使无辜的人受到法律追究,使有罪的人却逍遥法外,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司法人员的形象,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二、渎职犯罪的预防 为保障国家机关法定职能正常运转,必须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遏制渎职犯罪的发生。笔者认为,做好预防是减少渎职犯罪的主要途径,具体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自我控制,是预防渎职犯罪的基础。加强自制对预防和减少犯罪至关重要,从司法实践看,渎职犯罪之所以呈上升的趋势,原因是:单位领导的严重官僚主义,对自已的工作极端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尤其是一些掌握实权的人物,不能自制,不按规章制度行使职权,以致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谋取私利的资本。因此,“就一个人而言,最重要最大的胜利就是征服自己,而最可耻的莫过于被自己的私欲征服。” (二)加强法制宣传,是预防渎职犯罪的关键。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渎职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渎职犯罪的主体虽然具有一定文化层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他们中有一部分既不懂得依法办事,也不懂得依靠法律保护自己所分管的事业,在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中,不是依靠法律程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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