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

《国际商法》

题目:对《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的

认识

姓名:马丽

学号:280508210

学院:经济学院

班级:2008级国际贸易2班

时间:2011年7月6日

浅析我对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一、相关课堂总结

随着国家交往日益频繁,由于各种原因会产生争端,实际中使用非司法手段解决85%至90%的贸易争端,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对解决争端,保持全球经济稳定具有最独特的贡献。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是以提供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预见性为核心,该制度保障各成员协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进行贸易报复,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贯彻。其原则包括:通过多边制度、有效迅速、公平及善意,最突出的是“一致通过、除非一致不同意”的原则。其两大作用和职责是:解决争端和澄清现有规则,前者有短期利益与价值,以后者为前提,后者则更偏重构建制度的价值和作用。鉴于以上原则及作用,争端解决机制有强制性、自动行、统一性及司法性的特点。

争端解决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程序、上述机构程序及仲裁执行程序。磋商请求应是书面的,之后10日内双方参与磋商,只有磋商解决失败,才能提交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程序主要包括提交书面文件、陈诉答辩,咨询陈诉、中期报告、阶段审核及最后报告,对于60日内一致不通过的可提出上诉。专家组程序应注意:注明是否经过磋商,指明具体措施(核心内容),表明提出问题的法律依据概要,申请是自动批准的,且法律依据明确性问题无绝对标准;上述机构的设置是解决机制中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其强调了争端方的上诉权;仲裁执行程序是为争端解决的执行、监督程序而建立的,以此加强世界贸易组织法的约束力使其更有“法治”色彩,更完善有效,并对未执行方采取报复程序。

二、对国际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综评

国际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自1995年1月1日成立以来,解决案件数目让人惊叹,取得如此辉煌成绩的原因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更有效,成员更信赖,并愿意援引;其覆盖范围较之前的有极大的扩展,《谅解》适用于解决所有与WTO体系法律文件相关内容引起的任何争执,且进一步使成员国权利义务扩大,并开展更多的新领域。

国际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以下三特点:首先,它把一般国际法中两种不同性质甚至不易相容的和平解决争端的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相组合。其次,国际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问题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简直就像一座迷宫”。最后,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制度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最赋实用性的一种制度之一。

在所有争端解决程序中运作效果最好的是执行程序,发达国家提起的案件超

过2/3,发展中国家提起的则不到1/3,表明尽管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关注利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但显然不如发达国家使用积极。而从被起诉方来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小,都存在着较多可成为被诉对象的可能性。其中美国、欧盟是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最主要的使用者,他们不仅想凭借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相互间的贸易障碍和争端,同时还希望借助机制进一步打开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由于该机制作为多边体制也能起到打开他国市场的作用,又不会引起其他国家的非议与反报复;日本在起诉方面相当消极,因为其倾向于运用非争讼手段解决争端,因而较少起诉他国,且日本的贸易壁垒多是世贸多边法律规则所覆盖的,别国客观上难以起诉;对于发展中国家由于人才和经验的缺乏,在起诉方面不如发达国家主动积极,但另一方面,其需履行较全面和具实质性的减让和市场准入义务,而且它们被诉的比例很高。

争端解决机制所涉及的产品多是有形产品,但随着无形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特别是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越来越注重该部分。如美国就印度缺乏药品和农业化学产品的专利保护请求协商案件,声称其违反了TRIPs协定,此后成立了相关专家小组进行裁定,最终专家小组认为鉴于印度针对药品农业化学产品的专利申请没有建立在一个能充分保证发明的新颖性和优先权的制度的情况下,且印度由于没有授权排他的销售权利,违反了TRIPs协定相关要求,专家小组在DSB会议上宣布印度需按规则接受处罚并应执行15个月。

三、有关国际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问题

关于磋商程序问题,是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个阶段,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实践中,接到磋商请求的成员有时可能会拒绝回答任何问题或进行任何讨论,从而使整个磋商阶段名存实亡。第二,《谅解》允许磋商成员以外的成员在“具有实质贸易利益”的前提下加入正在进行中的磋商程序中,但需经请求进行磋商的国家同意,否则只能单独提出磋商请求。第三,若磋商成员达成友好解决办法,应通知DBS和有关理事会及委员会,避免争议长期处于“休眠”。

关于透明度问题,虽然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及其他所有文件,通常在散发给各成员政府后会立即公布在WTO网站,但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审理过程是秘密进行的,适当增强WTO争端解决程序的透明度问题,是一个敏感话题。其需求表现在:针对争端参与方的透明度、针对非参与方和公众的透明度以及非参与方且非政府(NGO)等进入法律程序的机会。针对透明度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持有的态度存在较大区别,以美国、欧盟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极力推动增强透明度,而发展中国家在透明度问题上普遍持谨慎态度。

四、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有关问题

尽管《谅解》被称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重要的成就之一,但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看,仍存在许多突出的制约发展中国家积极有效地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的主要障碍。例如:1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的有效实施。《谅解》在不同条款中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其目的在于为发展中国家平等地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解决活动提供便利,但是,实践表明,许多条款由于缺乏实质内容、没有具体实践方式或根本未被发展中国家援引等原因并没有得到有效地实施。2冗长的期限。根据《谅解》规定,从争端解决程序开始到最终地落实,往往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这将造成那些发展中国家多数贸易实力弱小且出口依赖单一产品的企业无法挽回的损失。3有限的补偿。由于期限较长,期间对受害国没有任何补偿,这对发展中国家,影响尤为严重,因为这些国家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化解其“合法”存在期间所带来的负面效应。4报复方面的弱点。若未撤销经DSB认定为“不可接收”的措施,受影响的国家可以采取与其所遭受损失相当的报复措施,及中止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定框架内给予被投诉国的减让或其他承诺。但实践中对于经济实力弱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报复是很难实施的,特别是报复对象是一个重要的贸易大国时尤其如此,不仅需考虑政治方面问题、且受制于不平等的经济关系及对发达国家经济依赖性极强,且贸易报复本身都含一定的经济成本。5不菲的开支。由于申请诉讼的各种开支、费用支出相当庞大,且发展中国家很难在本国找到能够胜任有关案件的法律专家,以此发展中国家常常需从令人望而生畏的费用及案件把握中权衡,寻找“最明智”的解决办法。综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寻求解决方案时,面临着“选择方面的明显不对称”。

我国也是发展中国家之一,也同样面临以上的重要问题和障碍,我想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政策:首先,要充分认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因为争端解决的胜败,往往涉及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福利,一旦败诉,损失绝非数字可以衡量,不仅相应的市场份额有所损失,而且该国需进一步修改法律。其次,我国应该考虑建立一个有效处理政府间国际贸易争端的国内法机制。这样,才能知己知彼,迅速、充分、有理、有力地抵制违反国际贸易秩序的行为,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再次,注重相关人才培养。应尽快加强培养熟练掌握世界贸易组织法的人才,着力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团队,这些成员应具备对各国法律史研究、比较分析法研究、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法等能力。最后,我国应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问题的具体几点措施应包括:具体程序方面,应以磋商为主,专家组程序、上述机构程序及仲裁执行程序次之;争端解决结果方面,应以相互满意为主,要求授权报复次之;在整个争端解决过程中,应严肃认真准备、妥善充分地参与、谨慎节制地援用报复、力争迅速有效

地解决。

五争端解决机制的前景

对于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明确的传统贸易障碍争端方面相当成功,并为WTO成员对付歧视性关税和标准的任意使用提供了较有效手段。其涉及受理的争端案件不仅数量大而且范围广,且受理投诉中,绝大多数是在磋商阶段得到解决。这些,不仅展示了其基本效能和活力,而且有助于世界贸易组织“案例法”的形成与发展,加强各国间贸易的稳定性。同时,还对国际经济法实体与程序规则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进一步巩固了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

虽然争端解决机制在十几年的实践中暴露了类似于执行透明度、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参与等问题,但随着各国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贸易范畴愈来愈大,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由于其内容相对完整完善而越来越被各成员国需要,并以此为解决争端的最重要方式之一,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世界贸易组织会进一步发展,完善。

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 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黄东黎 几乎所有的法律体系,都会建立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也不例外。WTO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主要集中在《WTO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书》(DSU,谅解书)。 谅解书共27条,4个附件,包括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磋商程序;专家组及争端审理程序;上诉程序;执行。 第一节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方法论 传统的国际贸易争端有两种解决途径: - 势力导向型:发生争端的各方以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谈判结果通常与各方政治和 经济势力的强弱有关。GATT机制。 势力强大的国家明显占优势。这些国家往往将经济强势通过外交手 段,如威胁终止经济援助、限制对方重要进口产品等,转换成胁迫对 手就范的力量。 机制缺乏法定约束力,仅在于鼓励争端各方诚意协商,以谋求双方都 能接受的解决途径 - 规则导向型”:各方以事先制定的规则为依据,由独立第三方裁定争端。WTO机制。 更能保障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政治、经济势力所起的作用小得多,更可能带来公正的结果,倍受小 国,尤其是不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拥护。 反对观点:可能造成争端裁定结果不一致,动摇各成员对协定的信任。 具有强迫性质的司法裁定给国际贸易带来一种不温和的气氛,反而增 加了冲突的可能性。 另外,裁定败诉方可能因国际司法体系的强制力不足而拒不遵守裁定, 造成对体制权威性、威严性的破坏,甚至动摇各方对争端解决机构的 信心。 此外,如果裁定发生错误,则将从根本上影响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 按照错误的结果执行,则可能对国际贸易体系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 第二节 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

WTO爭端解決機制及案例簡介 ─以「美國對墨西哥油管案」談WTO 爭端解決機制 指導老師:李成 撰寫學生:陳航代 目錄 壹、前言 貳、爭端解決機制成立過程及沿革 參、爭端解決機制之基本原則 肆、爭端解決機制之主要內容 一、處理標的 二、法律文件 三、爭端解決主體 四、爭端解決程序 五、釐清與促進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之新回合談 判 伍、案例分析:世界貿易組織「美國對墨西哥石油管反傾銷措施案」爭端解決案之研究摘要(WT/DS282/R WT/DS282/AB/R) 一、案例事實 二、爭端當事國請求 三、爭端解決小組之裁決 四、上訴機構之裁決 五、小結 陸、結論

壹、前言 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所謂之「爭端」意指特定國家基於若干理由,採取或意圖採取對貿易發生影響之措施,因而與受影響之貿易交往國所生之糾紛。1即言之,當有一個會員國所採行的貿易政策或是所進行的手段被另一個會員國認為是違反WTO的相關協定或是違反作為一個WTO會員國應遵守的義務時,爭端就會產生。2為解決此些貿易障礙、達成WTO所追求之貿易自由化宗旨,經過WTO會員國多回合之協商、談判後,遂形成現行「爭端解決機制」。「爭端解決機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DSM)做為多邊貿易體制的中心支柱,同時也是WTO對於穩定全球經濟之獨特貢獻;若無解決爭端之方法,「WTO」這個以法制為本的體制,勢將因欠缺執行力而無法有效運作。 WTO爭端解決機制依據爭端解決瞭解書(DSU)而運作,3強調以規則為本(rules-based system),使得爭端解決機制之運作具有穩定性與可預測性;是以,爭端解決機制訂有明確的規則(the rule of law),並對於案件之審議制定了完整的時間表;然而,WTO的爭端解決制度雖然是一個規則化的司法制度,與我們一般所瞭解的國內司法制度有所相似之處,但其仍有本質上的不同:WTO爭端解決制度鼓勵會員在發生爭端時,首先要尋求者,並非裁決之勝負結果,而是尋求「雙方互相滿意之解決」,不管審理程序進行之程度,經由斡旋、調解、調停或諮商等靈活之訴外方式達成雙方互相滿意的解決方是爭端解決制度最大的目標。4 因此,本文以下,將以案例為佐,介紹並分析此一攸關WTO貿易秩序穩定與否的特殊貿易機制: 貳、爭端解決機制成立過程及沿革 早在GATT 1947之年代,即有爭端解決機制之存在,但當時之爭端解決制度缺乏明確之時間表,導致規則時常無法運作,造成許多的案件經過長時間仍然被延滯而無法裁決。另外,GATT 1947時代之爭端解決制度對於小組裁決的採 1李貴英、林彩瑜合著,「WTO國際貿易法論」,元照出版社,2000年10月,第239頁。黃立、 2 https://www.360docs.net/doc/c41079176.html,/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disp1_e.htm,查訪日期:2007年4月1日。3這些協定是由WTO各會員國本身所簽訂,其多是由會員間談判所得之結果。 4至2005年6月為止,由WTO會員國所提出的332案件中,僅有130件歷經完整的小組審查程序;其他的案件不是被宣告非小組審查範圍,就是仍在進行漫無止盡的雙邊協商—自一九九五年WTO成立以來!資料來源:https://www.360docs.net/doc/c41079176.html,/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disp1_e.htm,查

秋季东财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二随机

秋季东财W T 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二随机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东北财经大学]东财《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二(随机)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第1题,WTO多边贸易框架的核心是() A、《GATT1994》 B、《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 C、《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D、《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2题,世贸组织常设上诉机构人员() A、不得连任 B、可以连任二次 C、可以连任一次 D、可以连任三次 第3题,解决争端中磋商最长的时间为()天 A、30 B、45 C、60 D、90 第4题,()可以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加入 A、地区性组织 B、单独关税区 C、地方政府 D、国际组织

第5题,世贸组织对某些涉及成员权利与义务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适用()规则 A、协商一致 B、三分之二多数 C、四分之三多数 D、二分之一多数 第6题,世贸组织成员间发生贸易争端应当首先()解决 A、调停 B、调解 C、协商 D、诉讼 第7题,GATS允许发展中国家通过向外国服务提供者()以换取市场准入 A、最惠国待遇 B、商品交换 C、附加条件 D、例外条款 第8题,WTO规则主要规范和约束成员的()行为 A、政府 B、企业 C、公众 D、跨国公司 第9题,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是在磋商未果时在()请求下成立的

A、争端解决机构 B、申诉方 C、第三方 D、被申诉方 第10题,()又称"黄灯补贴" A、禁止性补贴 B、可申诉补贴 C、不可申诉补贴 D、允许性补贴 第11题,《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最大突破与发展是 A、规定了反规避条款 B、废止了市场扰乱的规定 C、明确了10年过渡期内取消《多种纤维协定》规定的数量限制 D、强化了有关规则和纪律 第12题,1994年乌拉圭回合首次明确规定了()的概念 A、禁止性补贴 B、可申诉补贴 C、不可申诉补贴 D、允许性补贴 第13题,配额和许可证属于() A、数量限制 B、关税限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灵活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灵活运用:WTO争端解 决机制 在经济危机时代,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案例正在逐渐增多,在具体的WTO争端解决过程中应对,是中国维护自身利益非常重要的一点。该文通过对中国参与的案进行分析,发现并提出了一些中国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可行性强的应对措施。作者先是介绍了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现状,然后对其具体对策进行了详细分析,包括首先要适时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中国在大量涉及WTO争端案例中存在着大量举证不能的问题,最后,作者提出了对于WTO规则需灵活准确运用。该文运用个案研究、经验总结等研究方法,对中欧紧固反倾销案和中美轮胎特保案这两个发生在同一时期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的案例进行了深刻剖析以及与美国相关实践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了中国需灵活运用WTO规则为其争端解决提供证据支持的观点。就法律性质来说,这两个案是存在很大区别的,美国的轮胎特保措施是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国作出的承诺所采取的,而欧盟对于紧固的反倾销措施,则以其《反倾销基本条例》作出,所涉及的WTO规则也不相同,中国自然也会采取各自相应的对策措施。中欧紧固反倾销案中,中方的主张基本上都被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接受,而在中美轮胎特保案,中方的绝大部分观点都被专

家组否定,在上诉机构中也没有得到支持。在轮胎特保案中,中方可谓是十分彻底的败诉了,这在近年来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并不多见。从这两个案入手,对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所采取的具体对策进行分析,将有助于未来中国在争端解决中更加从容充分进行应对。在中美轮胎特保案的专家组报告中,不难看出,在几个关键性问题上,例如其他因素并非中国进口轮胎造成的伤害被归责于涉案进口是不合理的,以及美国的救济措施超出入世议定书第16.3条规定的“所必须的限度”以及3年的救济期限是否超出了入世议定书第16.6规定的“所必须的时限”,专家组都认为中国没有成功证明其观点。 事实上,有学者提出,“举证不能”是申诉方败诉的最主要理由。根据其统计,截至2021年8月底已经通过的专家组报告中,仅有13个是申诉方完全败诉的,其中8个是由于败诉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诉求而败诉。包括美国在内,在它与日本关于胶卷的争端中,美国提出的关键性主张都被专家组认定为证据不足,得不到支持,从而败诉。“谁主张谁举证”是民商事领域诉讼最为核心的原则,它并非仅适用于国内民事诉讼领域。从各类案不难看出,绝大部分提出观点者都必须对自己的观点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举证倒置原则仅仅是一个例外原则,是法官们在实践过程中出于对当事人双方举证能力的衡量和弱势利益保护发展起来的。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之中,这一原则同样适用。该原则要求,提出具体主张一方将承担对该主张的举证责任,不

浅析中国与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浅析中国与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摘要:在国际投资法律中,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将中国与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分为非仲裁方式和仲裁方式两类,分别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以对其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中国与东盟;投资争议解决 1CAFTA投资争端非仲裁解决方式 1.1协议对非仲裁解决方式的规定 根据争端主体的不同:①缔约方间投资争端的非仲裁解决方式主要包括磋商、调解或调停;《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将磋商作为争端解决的前置性程序,要求应当书面提出,被诉方应在收到请求7 d内答复,并应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30 d内进行秘密磋商,利益相关第三方也可参加。调解或调停程序作为选择性程序,可以在磋商后进行,也可以在其他程序期间进行,随时开始、随时终止。②投资者与缔约方政府间投资争端的非仲裁解决方式主要有磋商、东道国当地救济、调解、外交保护。《投资协议》规定争议各方应尽可能通过磋商解决,时限应在6个月内,若在时限内未能解决,可将争端提交有管辖权的争端缔约方法院或行政法庭,在其作出决定之前投资者可以撤回申请,并且可以将争端提交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需满足该请求是在投资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本协议义务的违反对其或其投资造成损失或损害之后的3 a内提出的;并提前90 d书面通知争端缔约方)。《投资协议》亦允许为便利一项争端解决的单一目的进行非正式外交交涉,在争端缔约方未遵守裁定的情况下,允许缔约方为其投资者提供外交保护或国际要求。 1.2与NAFTA的比较 目前,NAFTA(北美自由贸易区)第11章所确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该文件最具创造性的一项贡献,对国际投资的多边立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也为CAFTA制定此类机制提供了经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章中也没有关于缔约方间争端解决的特别规定,而需适用第20章中的一般争端解决机制。其与《投资协议》所采用的机制最大的不同在于建立了一个自由贸易委员会以解决缔约方间的争端,当双方在30~45 d内协商未果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贸易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贸易委员会将力求通过斡旋、调解、调停或其他可采用的手段迅速找到解决办法。如果在贸易委员会干预后,仍不能找到互相满意的解决办法,任何磋商方可出面请求成立专家组审查没有解决的事项并向争端方提出报告。尽管专家组的裁决没有约束性,但争端各方应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和专家组的裁决进行协商,并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如能达成协议,申诉方可中止执行给予类似的好处,直到问题得到解决。另外,CAFTA《投资协议》还规定了投资者在解决争端之前可以寻求过渡性保护措施、可以排除缔约方对仲裁事项提出外交保护或国际要求等内容,而此类要求在NAFTA中则未反映。

日本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34 日本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摘 要:在GATT时代,日本在争端解决机制中比较被动,败诉相对较多。到了WTO时代,日本开始积极参与 WTO争端解决机制,积极运用这一机制维护日本的国际贸易利益,并取得了较大的成功,出现了胜多败少的局面。日本这一变化的内在动力来自日本以入世为契机成功实现了贸易政策从以往的保护主义向自由贸易转换,可以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舞台上以自由贸易的形象示人,并为此进行了WTO争端解决机构上诉机构大法官的人事布局,一直保持了日本人的上诉机构大法官的席位。日本的这一成果可以为我国所借鉴。 关键词:日本;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84(2010)05-0034-05 日本是最大的贸易国之一,但是在我国,关于日本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角色和作用很少提及,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集中在美国和欧盟的案件方面。而事实上,日本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非常密切。虽然日本是一个非讼社会,一般倾向于采用谈判磋商的方式解决争端。但是作为一个长期“贸易立 国”的国家,国际贸易争端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所以日本从GATT时代就开始将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并且在以后的WTO时代成为争端解决机构的常客。本文回顾了GATT时代日本相关案件,在对WTO 时代日本相关案件情况进行阐述基础上,对这些案件进行总体上的分析,最后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何 力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 上海 200438) 日本自1955年加入GATT以后,1960年开始就意大利进口限制,根据GATT第22条第1款提交争端解决机制。但是由于这时的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还在草创时期,它到底应该如何运行,其性质到底如何,最终要达到什么结果,很多都还没有形成确定的规则。而当时GATT的重心还是在关税减让方面,对于非关税壁垒贸易的限制问题还很少涉及。所以日本鼓起勇气提起的这一案件并没有得到重视,最后没有结果,不了了之。 日本第一次正式提起并建立专家组、一直走完全部程序的案件就是1977年的Zenith案。该案中日本要求就美国对日反补贴措施中关于补贴定义的裁定提请专家组作出判断。世界首屈一指的反补贴大国美国利用补贴定义的含糊性开始对日本滥用反补贴措施。日本为此案下了很大的决心,做了很多法律准备。根据日本的请求,GATT争端解决机构在当年5月成立专家组,仅仅一个月后的6月就提出专家组报告,并被争端解决机构采纳,全面认可了日本的主张。日本获得了GATT时代的第一个胜诉。 在首次尝到胜诉的甜头后,日本从1980年开始进入利用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高潮时期。日本相继就美国关税分类变更引起关税提高、奥地利和欧共体对日本彩电进行限制、美国单方面限制日本半导体进口、韩国对日本的树脂实行反倾销、欧共体滥用反倾销措施、美国的胶卷等市场问题提请争端解决机制。但是由于日本这一时期的国际地位和国际交涉能力的提高,以上案件都在磋商阶段了结。成立专家组的有欧共体1988年就零件采取反倾销措施和1992年就盒式 一、GATT时代的日本相关案件回顾 2010年9月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Sep.2010第17卷第5期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Focus Vol.17 No.5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分析 WTO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协调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贸易纠纷与争端,在GATT 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各成员方经过长时间讨论与协商,拟定出《关于争端处理规则与程序谅解书》(DSU),设立了常设性的争端解决专门机构,使WTO的争端解决更具明确统一的程序、规则和时间限制。 从WTO成立以来到2003年年底,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共受理了301件争端案件,它在国际贸易领域定权止争的功能为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地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在近十年的运行过程中,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固有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上诉程序的缺陷 WTO上诉复议程序是使WTO争端解决机制更趋向司法化的一项制度创新,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日趋成熟的重要标志。但由于这种新生的制度没有赋予上诉机构一些重要的审查权力,导致争端解决机制在运作中出现理论上的混乱和实践中的越权,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根据DSU第17条6款和13款的规定,上诉限于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职能是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这一规定不仅将事实问题明确排除在外,而且还把案件本来可能涉及但专家组报告中没有涉及的法

律问题排除在外。在国内民事诉讼法中,上诉法院有权对当事人的上诉是否符合上诉法院的受案范围进行审查。同样,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上诉机构可以受理的案件范围是有限的,只有符合上诉条件的案件,上诉机构才有权进行实质审理。因此,争端方在行使上诉权时,上诉机构理应有权对其上诉的适格性进行审查,并对不符合上诉条件的争端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DSU并没有赋予上诉机构以审查权,也不允许上诉机构驳回不符合上诉条件的诉讼请求,而是规定一旦争端一方在合理期限内将上诉决定通知DSB,案件就自动进入上诉程序,上诉机构必须予以受理。这样的规定与国内法相比无疑是个缺憾,在实践中对争端的解决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证明问题上的不足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举证责任的确定问题。国际性司法机构中的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是指各争端当事方根据可被接受的规则,证明其主张直至主张能为法庭所接受的义务。但WTO争端解决机制缺乏对举证责任规则的明确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实践中大量的运用自由裁量权,针对个案将举证责任酌情在争端双方间进行分配,表现出了极大的不可预见性和不稳定性。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据规则问题。任何纠纷的核心问题就是证据问题,整个纠纷的解决活动也是围绕着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来进行的。证据规则是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无论是在协商程序,斡旋、调解与调停程序,仲裁程序,还是在专家组程序及上诉审查程序中,证据的运用都是导致当事国胜诉或败诉的关

东财《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一(随机)

东财《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一(随机) 一、单选题(共7 道试题,共28 分。)V 1. 贸易政策审议结果报告须公布并提交世贸组织(C)审议 A. 秘书处 B.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C. 部长级大会 D. 专家组 满分:4 分 2.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一个成员可以在(B)年过渡期内维持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措施 A. 20 B. 10 C. 8 D. 5 满分:4 分 3. 贸易政策评审由(B)负责 A. 部长级会议 B. 总理事会 C. 理事会 D. 总干事 满分:4 分 4. 按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标准(A) A. 是自愿行为 B. 是法律要求 C. 不属改协议管辖范围 D. 是强制要求 满分:4 分 5. 国际服务贸易指的是不同国家之间所发生的(B)买卖与交易活动 A. 商品 B. 服务 C. 劳务 D. 产业 满分:4 分 6. 保障措施实施的期限一般(D)年 A. 1 B. 2 C. 3 D. 4 满分:4 分 7. 在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中,世界上最大的四个贸易体每(A)年评一次 A. 2 B. 4 C. 6 D. 8

满分:4 分 二、多选题(共18 道试题,共72 分。)V 1.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继承与发展,其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改进包括(ABCD) A. 建立了统一的贸易争端解决制度,扩大调整范围 B. 设立了解决贸易争端的专门机构 C. 规定了严格的时限,克服了被诉方阻挠程序进行的缺陷 D. 形成了较完善的争端解决程序 满分:4 分 2. WTO成员应承担的主要义务包括(BCD) A. 给予其他成员商品或服务国民待遇和特殊优惠待遇 B. 扩大服务业市场开放 C. 按WTO争端解决原则和程序解决争议 D. 交纳会费 满分:4 分 3. GATT争端解决机制由(ABCD A. 《GATT1947》第22条 B. 《GATT1947》23条 C. 《GATT1947》其他实质性条款中规定的辅助程序 D. 东京回合达成的非关税壁垒协议中规定的特别程序 满分:4 分 4.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责任和义务有(ABCD) A. 最惠国待遇 B. 经济一体化 C. 透明度 D. 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 满分:4 分 5. 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包括(ABCD) A. 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和组织保障 B. 内部缺乏统一性 C. 缺乏必要的强制力 D. 缺乏明确的程序期限 满分:4 分 6. 进口当局可以采取哪些反补贴救济措施?(ABCD) A. 临时措施 B. 承诺 C. 征收反补贴税 D. 追溯征税 满分:4 分 7. 构成倾销的条件为(ABC) A. 存在倾销 B. 对进口国国内工业有损害 C. 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

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引言: 经过近一年来累计千余小时的潜心研习及反复修改,作者于近日终于完成了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an Analysis of the DSU in Positivism一书的初稿创作。 本书对截止2002年五月底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所通过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进行了系统性的精心编选,并根据下列主题进行了分类分析:利益的丧失或损害(Art.XXIII:1,GATT;Art.3.8, 26,DSU);专家组程序的启动(Art.6, 7, 10, 21.5, DSU);专家组的职责(Art.3.2, 11, DSU; Art.31, 32, Vienna Convention);反倾销争端的特殊规则(Art.17.4-17.6, AD)等。书中主要对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中所涉及的“基础问题”(preliminary issues)或“程序性异议”(procedural objections)进行了阐述,并且对DSU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却至关重要并且在WTO具体案例中被频繁涉及的证据规则,本书也进行了详细分析。尽管如此,本书并不试图穷尽一切,而只涉及那些产生于WTO 争端解决程序而作者认为得更值得目前关注的一些问题。 而且,本书主要着眼于实证分析而非理论阐释。因而,作者的分析主要基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所作出的精炼而逻辑缜密的分析。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些报告并不构成有拘束力的所谓先例判决,因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并不受先前报告的法律拘束。但是,DSB的实践证明,某一特定案件中的相关裁决频繁地被后来的专家组或被上诉机构在后来的案件中所引用或采纳。正如上诉机构在Japan-Alcoholic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 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 忆及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家/政府首脑于2002年11月4日在金边签署的《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 忆及《框架协议》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在《框架协议》生效一年内为《框架协议》之目的建立适当正式争端解决程序和机制的规定;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另有规定,应当适用以下定义: (一)《框架协议》中的所有定义应当适用于本协议; (二)“日”为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 (三)“争端各方”、“争端当事方”或“有关当事方”,是指起诉方和被诉方; (四)“起诉方”指依据第4条提出磋商请求的当事方; (五)“被诉方’’指第4条下磋商请求所指向的当事方。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协议适用于《框架协议》项下发生的争端,《框架协议》包含附件及其内容在内。除非另有规定,下文中提及的《框架协议》应包括将来依据《框架协议》达成的所有法律文件。 二、经缔约方全体同意,对《框架协议》中有关争端解决的特殊和附加规则,东盟秘书处可将其列为本协议附件。 三、除非本协议或者《框架协议》另有规定,或者缔约方另有约定,本协议的规定应适用于各缔约方间就其《框架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争端的避免和解决。 四、对缔约方境内的中央、地区、地方政府或者权力机构采取的影响《框架协议》得到遵守的措施,可援引本协议的规定。 五、在遵守第六款的前提下,本协定不妨碍缔约方依据其均是缔约方的其他条约,诉诸该条约项下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 六、涉及本协议项下或者争端当事方均是缔约方的其他条约项下具体权利或义务的争

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方法

小议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摘要:wto成立至今,其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其成功运作无疑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它是多边贸易体系的支柱,正是它,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了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确保了多边贸易体系的正常运行。它对当代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许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有的西方学者认为,wto的建立带来了国际经济法领域的一场“革命“。“当日益增多的国际经济法问题向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提出挑战时,该体系也处在改变中。其基本的主权概念、领土管辖、主权平等都必须修改。这就是国际经济法的革命。“自中国加入wto 以来,中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方面的影响现已开始显现,各行各业都在积极的制定有关的应对措施,迎接入世带来的挑战。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如何认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与意义,是我国国际法学界十分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贸易;经济一体化;wto争端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f015 文献标识码:a doi: 10.3969/j.issn.1672-0407.2012.07.004 文章编号:1672-0407(2012)07-016-05 收稿日期:2012-05-20 历史与现实告诉人们,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需要一定的管理机构及其法律制度。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表明,这是迄今各国在最大限度范围进行国际合作的组织机构,即愿意接受该组织在调

处各成员之间贸易或与贸易有关的争端方面,拥有类似国内法意义上的强制管辖、裁决和制裁等一系列权力。这种国际合作反映了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时代,各国各地区之间贸易、经济往来极为密切,相互依赖程度之大,必须采用类似wto 争端解决机制那样的方式,和平解决国际经济和贸易争端。这就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生命力所在。 诚然,必须看到,wto及其多边贸易体系是一个渐进演变和发展的过程,各项协定与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将会不断得到进一步改进、加强和完善。我们期望wto在全球化的进程成为法治、良治的全球治理样板,而不要退化为弱肉强食的工具。 对wto每一个成员来说,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把“双刃剑”,既可用来保护自己,也不排除成为被告和败诉的可能。它的作用是双重的:它既是一种保护其权益的手段,又是督促其履行应尽义务的工具。wto争端解决机制并非国际法院,它的仲裁机构只是各成员授权它进行独立的判断,其根本目的是促使各wto成员遵守规则、履行承诺。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运转提供了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这一机制才使多边贸易体制的一整套贸易规则不再是停留在纸上的条文,而是一套能够发挥实际效力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游戏规则。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随着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因适用wto协定而产生的各种争端的

《国际的经济法学》第09章在线测试

《国际经济法学》第09章在线测试剩余时间:22:00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下列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磋商是必经程序 B、任何争端方对上诉机构的裁决有异议的,均可上诉到争端解决机构 C、世界贸易组织的上诉机构应对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是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审理 D、对被认为有错误的专家组的裁决,上诉机构均可以发问重审 2、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程序是() A、双边磋商 B、专家组程序 C、上诉机构审查程序 D、斡旋、调解与调停 3、根据《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从接到协商请求之日起,若()天内协商仍未能解决争端,起诉方得请求设立专家组。 A、20 B、10 C、60 D、30 4、根据中国法律,如果中国商务部中举裁定确定某种进口产品请小城里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下列关于反倾销税的那种说法是正确的?() A、反倾销税只对中举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 用 B、反倾销税额不得超过中举裁定的倾销幅度 C、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可以同时采取 D、反倾销税的纳税人应该是倾销产品的出口商 5、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当世贸组织成员之间发生贸易纠纷时,可采取的解决方式中不包括下列哪一项?() A、双边磋商 B、成立专家组 C、上诉机构的审查 D、上诉机构的调解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包括:( ) A、部长级会议

WTO争端解决机制全新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颇具特色。它具有统一性、效率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它具有自己的原则、机构和解决程序。 形成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下可能产生的争端的一套统一规则,确立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GATT40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和重新谈判而确立起来的。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了执行GATT各项协议过程中缔约方之间争端解决的核心规则,包括磋商、申诉、专家组建议及执行等方面的规定。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这套规则存在内容太过粗略,操作性不强等弊端,特别是GATT 理事会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专家组的建议或做出其他决策。为了自身的利益,败诉方政府可以行使否决权阻止整个过程。出于同样原因,在确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选择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在败诉方政府采取改正措施等方面,有关进程都有可能被进一步拖延。这样就损害了人们对GATT争端解决制度的信心,使谈判各方决定要为WTO建立一套统一的约束力更强的争端解决机制。 经过1986-1994年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终于形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DSU包括27条和4个附件,主要内容是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和特殊程序。 WTO的DSU合理地吸收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系列制度,并对之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另一方面,它又在总结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针对原机制存在的各种弊端,采取了大胆的改进与革新;同时,进一步拓宽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丰富了解决争端的各种手段。 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包括GATT、《WTO协议》本身及其所附全部货物贸易协议、GATS和《TRIPS协议》等。WTO的新机制在保留了GATT体制中的一些核心内容外,还采用了上诉程序,规定了补偿和交叉报复措施等,加强了这一体制的作用,增强了约束力。 DSU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多边关系的一个焦点。DSU所有条款的精神都在第3条2 款中得到了体现。DSU第3.2规定"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证和可预见性的一个中心环节。各成员承认该机制用以保障各成员有关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按照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澄清有关协议的现有条文。DSB的各项建议和裁决不得增加或减少各有关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实践证明,DSU在执行过程中是非常有效的。使用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越来越多,反映了成员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兴趣和重视。 WTO解决争端机制是个根本的机制,是各个协议得以切实执行、世界贸易体制安全和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世贸组织前任总干事鲁杰罗说过:"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价都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作出的最独特的贡献。"这一评价是非常中肯和符合实际的。

第五章争端解决机制

第五章争端解决机制 第一节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背景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从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及其40多年来争端解决的实践发展而来的。关贸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GATT1947》的第22条和23条。第22条规定了缔约方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第23条规定了提出磋商请求的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权报复等。一般认为,这两条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规则和法律基础。 但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缺陷。例如,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争端解决往往久拖不决;由于奉行“协商一致”原则,被专家组裁定的败诉方可借此规则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这些缺陷使得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大打折扣。 在此背景下,“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纳入谈判议程,并最终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B),建立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克服了旧机制的缺陷,其核心是精细的操作程序、明确的时间限制和严格的交叉报复机制。 “美国根据《清洁空气法案》限制汽油进口案”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审理的第一例经过上诉机构的案件。1995年1月委内瑞拉和巴西(1995年4月)诉美国正在使用的规则在进口汽油之间造成了歧视。经过长达一年的调查、审理,WTO专家小组认为美国颁布的有关汽油标准违反了WTO的规定。美国对此提出了异议并上诉。WTO上诉机构经过认真调查,于1996年5月维持了专家组的结论,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修改国内立法。美国接受裁决,并最终修改自己的国内法。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经受住考验,并越发成熟起来。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一)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 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争端当事方的双边磋商是WTO争端解决的第一步,也是必经的一步。即使是争端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双方仍然可以通过双边磋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从目前来看,约有80%的争端是在建立专家小组之前通过磋商解决的。 (二)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 WTO争端解决的各个环节都被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时间表,这使得争端解决的数量和速度大为加快。这既有利于纠正成员违反WTO协定或协议的行为,使受害方得到及时救济,也有助于增强各成员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 (三)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 WTO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了“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只要不是所有的参加方都反对,则被视为通过,从而排除了败诉方单方面阻挠报告通过的可能。 (四)允许交叉报复 DSB虽然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性措施,但它规定如果成员在某一领域的措施被裁定违反了WTO协定或协议,且该成员未在合理时间内纠正,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利益受到损害的成员可以进行报复。报复应优先在相同领域进行,称为“平行报复”;如不可行,报复可以在同一协定或协议下跨领域进行,称为“跨领域报复”;如仍不可行,报复可以跨协定或协议进行,称为“跨协议报复”。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范围和原则 (一)争端解决的范围 DSB第一条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做了详细的规定: 1.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各成员根据WTO各项协定、协议(包括DSB)所提起的争端,这是解决所有争端的一般规则。

东财《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一随机二三四五

东财《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一(随机) 试卷总分:100测试时间:-- 一、单选题(共7道试题,共28分。) 1.实行数量限制主要是采用()手段限制外国产品与本国工业竞争 A.非行政 B.行政 C.价格 D.关税 满分:4分 2.1994年乌拉圭回合首次明确规定了()的概念 A.禁止性补贴 B.可申诉补贴 C.不可申诉补贴 D.允许性补贴 满分:4分 3.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以()身份提供服务

A.本国政府 B.个人 C.争端中的某一方 D.争端中的双方 满分:4分 4.世贸组织成员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主要体现在()方面 A.争端解决机制 B.“一揽子”协议 C.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D.基本原则 满分:4分 5.()可以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加入 A.地区性组织 B.单独关税区 C.地方政府 D.国际组织

满分:4分 6.对禁止性补贴,双方应进行磋商,磋商应在()天内完成,如不能达成协议,则可将争议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应在()天内提出最终报告 A.30,90 B.30,60 C.60,60 D.60,90 满分:4分 7.世贸组织总理事会由()组成 A.发达成员方 B.部分成员方 C.所有成员方代表 D.发展中成员方 满分:4分 二、多选题(共18道试题,共72分。) 1.补贴的特征

A.补贴是一种私人行为 B.补贴的对象主要是国内生产与销售企业 C.补贴的根本目的是增强有关产品在国内外生产上的竞争力 D.补贴应具有专向性 满分:4分 2.布雷顿森林会议决定建立的是 A.gatt 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C.世界银行 D.wto 满分:4分 3.()应视为政府补贴 A.政府采购 B.税收豁免 C.债务转移 D.资金赠与

试析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体应对措施

试析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体应对 措施 论文摘要在经济危机时代,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案例正在逐渐增多,如何在具体的WTO争端解决过程中应对,是中国维护自身利益非常重要的一点。通过对中国参与的案件进行分析,试图发现中国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应对措施。 论文关键词 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措施 一、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现状概述 自加入WTO之后,中国和其他贸易对象的贸易争端都一直处于增加状态,2008年的经济危机后,这一数量更是快速增长。在2007年之前,中国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绝大部分都是处于第三方的地位,很少作为案件的当事方,绝大多数贸易争端都倾向于选择外交磋商手段予以解决。2007后,中国逐渐主动选择WTO贸易争端机制,作为申诉方或者被申诉方参与争端解决机制之中,仅2009年一年,中国共有8个案件,涉及14个争端处于不同程序阶段。截至2011年7月,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了30个WTO争端,其中8个案件(涉及8个争端)作为起诉方,在13个案件(涉及22个争端)作为被诉方。 其中两个中国作为申诉方提出起诉的案件于2011年,上诉机构公布了最终的裁决报告:一个是中欧紧固件反倾销案,另一个是中美轮胎特保案。这两个案子发生在同一时期,并也在相近的时间相继结束,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就法律性质来说,这两个案件是存在很大区别的,美国的轮胎特保措施是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国作

出的承诺所采取的,而欧盟对于紧固件的反倾销措施,则以其《反倾销基本条例》作出,所涉及的WTO规则也不相同,中国自然也会采取各自相应的对策措施。中欧紧固件反倾销案中,中方的主张基本上都被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接受,而在中美轮胎特保案,中方的绝大部分观点都被专家组否定,在上诉机构中也没有得到支持。在轮胎特保案中,中方可谓是十分彻底的败诉了,这在近年来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并不多见。ii从这两个案件入手,对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所采取的具体对策进行分析,将有助于未来中国在争端解决中更加从容充分进行应对。 二、中国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体对策分析 (一)适时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在入世的早期,中国对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这一问题的态度是非常保守的。出于维护稳定贸易环境,害怕败诉以及对WTO规则不熟悉等多方面原因,入世过渡期内,中国从未真正提起过WTO争端解决。即使其他WTO成员准备提起WTO争端解决时,中国仍然努力希望通过做出让步协商解决。实际上,中国在这一时期内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保持谨慎是可以理解的。作为一个刚刚加入的成员国,即使此前通过各种渠道知道了解有关信息,但未曾真正参与其中,较为深刻的理解运用WTO规则和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存在困难的,盲目的选择WTO争端解决程序并不能真正维护中国的利益。 与中国极少以争端方身份进入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反,中国作为第三方积极参与了许多案件的争端解决程序,对案件进行观察和发表

上海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上海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2013年8月22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自贸区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日益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以从中国双边或多边的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中吸取经验教训,建立起透明良好的区内争端解决机制。国外自贸区在运行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在自贸区的成立促进了国际投资和贸易交易量的提升同时,各类国际和涉外商事纠纷也伴随而生。因此,在自贸试验区如何建立起良好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成为上海自贸区法制建设中重要的环节。 标签:中国自贸区;上海自贸区;争端解决 1 中国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 法制建设是中国与伙伴国建立自贸区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法律环境的完备良好保证了自贸区制度建设的健康顺利进行。在解决贸易争端相关法律文件中可以看到,其中机制的适用范围,解决的方式,仲裁的执行,以及补偿和终止减让等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自贸区各方面有效积极的达成协议离不开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争端解决机制的达成,将更有效的推动自贸区建设。 中国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分析: 第一,客观性。明确争端解决的管辖前提,即适用范围问题。选择中国自贸区争端解决的方式,即途径问题。在实践过程中,中国自贸区的争端解决途径基本上和WTO规定是一致的,比如磋商、斡旋,仲裁庭或专家组解决,但也是有所差别的,比如在程序和时间上。最后“裁决”是争端解决的结果。 第二,公正性。缔约方争端解决、投资者-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是中国自贸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为保证投资争端解决的公正性,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争端尽可能采取东道国磋商、谈判以及行政复议等形式,如果争端仍不能解决时,一般也可以通过东道国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或者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提交争端解决法庭或者是选择仲裁机构的过程中具有确定性和排他性。 第三,效率性。对于服务贸易来说,争端解决原则上是有双边协议中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但也适用于中国自贸协定总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既可以适用投资缔约方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可适用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再次,对特别的争端解决机制做出具体规定。 第四,有关中国单独关税区,以及亚太贸易协定争端中的解决机制规定。对争端解决机制只做了简单的规定,这种情况体现在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根据港澳CEPA规定,解决CEPA中产生的争议需要由港澳CEPA 规定,一般情况是双方委员会会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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