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演进

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演进
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演进

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演进

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杰出代表,以《法国民法典》代表的法国法律制度对于世界的历史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除了法国民法外,作为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法国行政法对各国也影响深远。作为法国行政法重要的部分——法国行政法院,对法国行政法的发展产生有重要意义。因此,探究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历程,对于深刻理解法国行政运行制度和法国行政法,都有重要意义。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

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的创设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成果,也是防止封建专制复辟,维护资产阶级民主权利的重要措施。”1[①]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和起源有深刻的思想背景和历史背景。思想背景主要来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国家存在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二、有关国际事项的执行权,简称行政权;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裁决权,简称司法权。2[②]正是基于对分权理论的认识和理解,法国强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立。但是,在对分权学说的理解上,当时法国存在对于“行政与行政诉讼概念的混淆”,“大革命时代人士混淆这两个概念,认为行政诉讼本身不是行政权力的行使,所以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3[③]这就为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奠定了思想或者是社会基础。

而法国法院产生还有深刻的历史背景,表现在:法国公众在大革命前由于封建专制主义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限制,在行政部门和普通法院之间,自路易十五以来,就已经产生了不信任的关系,大革命后,为了避免法院对行政的干扰,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法国大革命时期,欧洲的封建势力危险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资产阶级为加强行政机关的权力,反对外来侵略,从而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的案件;同时,在法国大革命前,在普通法院体系外,已经存在一些专门的行政法庭,所以公众对于行政法院的建立不存在适应和抵触的情绪。

法国行政法院在上述两大背景下,1790年8月,制宪会议指定了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在该法第13条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只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

分离,法官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涉行政机关的活动。同时,在1796年9月颁布了另一项法令规定:严格禁止法院审理任何行政活动。一般认为,这个规定对于1 790的法律没有增加任何法律内容,1790年的有关司法组织的法律为法国行政审判制度和行政法院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法国行政法院最初阶段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并不是一开始就建立得完善的。它的发展过程,经历了从最初的行政官员受理行政诉讼,发展成为由和行政官员独立的行政法官受理行政诉讼;从行政审判机关处于依附于行政机关的地位,发展成为具有独立地位的行政法院组织。

法国行政法院即行政审判制度最初的10年(1790年——1799年),被称为“行政官法官时期”。在此阶段,法国并没有考虑设立一个行政法院来处理行政纠纷和行政诉讼。公民遇到行政纠纷,或是自身的权力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并没有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机关,而寻求救济的突进是向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申诉,由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受理和处理。对于行政诉讼,最终的决定权掌握在过元首手中。也就是说,在这个时期,裁决和判断行政争议的权力在于行政机关本身,行政官充当行政法官,行政机关是其本身案件的裁决者。这在今天看来,很难理解。但是,当时,这种权力存在着一个重要的理论假设,即:“裁决行政,本身就是行政”。4[④]这样一来,行政官充任法官,就显得合情和理。在法国人看来,由行政官充当行政诉讼的案件的法官,比由普通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裁断更容易接受。

此阶段,严格意义上,还不是完全的行政审判制度。对此,后来的学者一般认为,此阶段,法国只有行政救济,没有诉讼救济。

三、法国保留审判权时期(1799——1872)

这是法国行政法院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历史阶段。1799年,为适应复杂的国内外紧张的形势,即对内维护资产阶级政权,巩固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对外抵制欧洲封建势力的侵略,拿破仑设立了国家参事院(最高行政法院)。拿破仑的初衷是,将国家参事院作为国家元首的咨询机关,其主要职能是起草和审查大量

的法律和法规。《国家参事组织条例》规定:“国家参事院对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业经部长作出决定的诉讼案件进行裁决。”5[⑤]而作为国家元首的咨询机关,它需要向国家元首提出建议。在面对公民对于行政机关的申诉时,它需要通过受理申诉,向国家元首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这样,国家参事院就在实际上履行了国家最高行政法院的行政审判职权。

在此阶段,与最初的时期相比,法国行政审判制度最大的改进表现在:在行政系统内部,将行政机关的职能划分为实际行政任务和审判行政任务。而且,执行实际行政任务的人不从事行政审判。这就克服了前一阶段由行政官自己审判行政机关行为的弊端。

之所以称这一时期法国行政审判为“保留审判权时期”,主要是因为:一、尽管国家参事院实际履行着行政审判权力,但是在当时的法律上还没有正式对其法律地位和审判权限的明文规定,还没有取得形式上的合法性;二、对于行政机关内部两种只能的划分在法律上又没有确定下来,执行行政审判任务的行政官还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这导致在实际行政过程和行政审判活动中,对实际行政任务和审判行政任务没有明确的活动标准。

尽管如此,国家参事院的建立,为法国行政审判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四、委托的行政审判时期(1872年以后)

国家参事院在1870年普法战争接受时,曾被国防政府一度取消。但是在18 72年5月24日,法国制定的一部法律中,恢复了国家参事院。同时,更重要的是,法律中同时规定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力,这样,行政审判不再属于国家首脑保留的权力,行政审判正式取得独立的地位。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成为最高行政法院。无疑,这对于法国审判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1872年5月24日的法律确定,在确认国家参事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法院的同时,又依据法律成立了由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双方同等代表组成的权限争议法庭。此法庭的主要职能是裁决行政法院个普通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议。从此以后,权限争议法庭在法国正式建立。

由于行政审判取得独立的地位,行政审判的权利不再属于国家元首所保留。这样的审判被称为委任的审判。这一时期也被称为法国行政审判历史上的“委托审判时期”。

五、取消部长法官制(1889年后)

在1889年前,法国公众一般认为,1799年设立国家参事院的法律,没有完全取消行政官法官制度。因为,部长在其管辖范围内裁决争议的权力并没有被取消或代替。国家参事院的存在,是作为部长裁决的上诉机关。因此,一切行政案件,除非由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以外,必须先由部长裁决。不服部长裁决,才能向国家参事院上诉。这种被称为“部长法官制”的诉讼制度的存在,实际上缩小最高行政法院的作用。

部长法官制的存在和发挥作用,一方面减少了最高行政法院的诉讼案件和工作量,有利于最高行政法院是审判案件的质量;另一方面,无疑限制了公民是诉讼权利,增加了行政诉讼的成本。后面的一种影响,历来受到公众对于行政审判制度的诟病。

1889年12月3日,最高行政法院在卡多案件的判决中,正式否定了部长法官制。也就是说,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无需经过部长的裁决。当事人不能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的情况,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时为限。在实际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很少。

一般认为,卡多案件的判决,是法国行政法院创建的最后一个阶段。1789

年后,法国的行政审判制度仍在改进,但以后的改进是行政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的调整,行政法院的创设过程,已在1889年完成。

六、1889年法国行政法院的改革和完善

1926年变一省一个行政法院为数省一个行政法院,全国共设立了22个省际参事院。同时,省长不再兼任省行政法院院长,省政府秘书长也不再兼任政府专员。1934年5月5日的法律命令和1938年6月17日的法律命令,个省际参事院的管辖权扩大到有关地方团体及公务法人的诉讼。1953年9月30日的条例,对省际参事院的地位做了极大的改变,调整了最高行政法院和省行政法院的管辖范围,使省际参事院成为一般权限的行政法院,一切行政诉讼案件,凡法律未规定由其他法院管辖,都以省际参事院为初审法院,并改变名称为行政法庭。195

3年后,关于行政法庭的改革,着眼于提高行政法官的质量,其他方面没有什么重大的变化。6[⑥]

1960年7月25日,法国颁布的条例规定了两种解决争议的移送程序:一是防止消极争议发生的移送程序,二是解决管辖权疑难的移送程序。7[⑦]这两种程序都不是由行政机关和当事人请求权限争议法庭来决定管辖权,而是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请求权限争议法庭来裁定管辖权,从而简化了解决争议的过程,防止消极争议的发生。

1963年,根据最高行政法院改革报告在最高行政法院内设立了报告和研究组,设组长1人,行政法官10至12人,该组负责拟订每年向总统提出的报告,总结最高行政法院的活动,并以最高行政法院名义对法律、行政条例和日常行政提出改革意见,还负责提出行政法院判决的执行措施。8[⑧]

1973年,法国设立了调解员,1976年根据调解专员法扩大了调解专员的职权。

1980年7月16日对于行政机关延迟罚款和判决执行法以及1981年5月12日关于执行上述法律的条例的规定保证行政法院判决做有力的措施。

1987年12月31日,法国根据行政诉讼改革法设立了上诉行政法院。设立上诉行政法院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最高行政法院的负担,分担最高行政法院大部分上诉审的管辖权。法国在全国共设立了5个上诉行政法院,但每一上诉行政法院所管辖的地方行政法庭的数量不等,海外省的一个地方行政法庭,都受巴黎上诉行政法院的管辖。

至此,法国的行政法院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在法国的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英国公司法

英国公司法(Company Law)第一章注册公司的法律特征 Company Law: Fundamental Principles, (2nd ed.) Stephen Griffin LLB, PITMAN Publishing, 1996 THE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A REGISTERED COMPANY 本章主要讲述了注册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及其发展的历史。 公司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被看作是一个虚构的实体,它只不过是其管理者和员工按照团体模式经营的一种方式或手段。依照大陆法系的分类,这种观点似乎可以被看作是法人拟制说。但是在法律上,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注册的公司,这种虚构的本质在这种程度上被忽视了,从公司成立之日起,它就是一个公司实体。正因为如此,注册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它像一个自然人那样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是公司的第一个重要的特征。 除此之外,大量的公司都具有有限责任的特点。公司的有限责任分为股份的有限和保证的有限。(除有特别说明,本书将主要讲股份的有限。)有限责任是指公司股东一旦(以股票的名义价值)完全出资认购了所持有的股份,他就不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公司的成立导致了公司和其股东地位的分离。因此,公司的存在不再依赖于其成员的存在于否。成立这样一个公司最大的好处是股东的有限责任,但最大的缺点是商业隐私的缺失。与合伙不同,注册公司必须满足许多关于披露信息的要求。 公司的概念产生于19世纪中期,但在此之前,就已存在现代公司的前身。首先产生的是特许公司。从17世纪起,随着世界船舶贸易的发展,特许的股份公司产生了。股份公司是一个通过王室特许产生的,有着复杂形式的合伙企业。特许状通常授予其在特定贸易中的垄断权。这种公司虽然也具有独立的法律身份,但是除非特许状有特殊规定,这种企业的成员没有任何形式的有限责任。随着股份公司的发展,股票交易也日益增多。到18世纪前期,股票成为一些公司投机的手段。大量公司都是通过购买其他已消亡的公司的特许状成立的。许多有欺诈目的的公司被起诉,议会也开始试图控制公司形式的滥用。 随着公司作为商业媒介的衰落,19世纪兴起了大量依据议会的个体法产生的非公司企业。这些企业的成员以股份公司成员的方式向企业投资,并对其享有股份。但是企业的资本和财产不是由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持有的,而是由托管人持有的,他可以为企业的利益起诉或应诉。因此,非公司企业的成员不享有有限责任,其自由转让股份的权利也是有疑问的。1844年的股份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做出严格的规定,并没有赋予公司有限责任。因为那时有限责任被视为小资产企业运用公司形式损害债权人和公众投资者的手段。 尽管对小企业有限责任的授予有严格的限制,1855年公布的有限责任法还是对一定条件的企业允许其享有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产生,鼓励了公司的产生和成长,这对国家经济是极为重要的。

天津五大道介绍

成都道、重庆道、大理道、睦南道、马场道 天津的小洋楼是很有名的,人们似乎把天津的小洋楼作为天津建筑的标志。它是天津的特色,尤其五大道一座座风格迥异的小洋楼,那玲珑、秀气的楼房与花木掩映的庭园;那严实而不透空的围墙、在荫影重重中显现的幽静、舒适和神秘的环境,构成了津门独特的异域风情。尤其在五大道散步,那种宁静,你仿佛象置身于喧嚣的城市之外超然之感。那汇聚的英、法、意、德、西班牙等国各式风貌建筑,希腊式、文艺复兴式、哥特式、浪漫主义、折衷主义随处可见。这种多样性,也充分显示了天津的包容性,天津的开放性。天津的融合性, 住在五大道小洋楼里的,过去真正是天津人的很少,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天津被列强枪炮所逼,开为商埠。自此天津也由一个内向的封建性商业城市逐步演变为以华北、东北乃至西北为腹地外向贸易中心。天津是距离京城最近的大都市,这个特殊的位置,不仅皇亲国戚觊觎这块宝地,不少升迁无望的失宠大臣,在京城不敢张扬不义之财的王爷贝勒,观望宫廷变化的下野官吏,统统跑到天津来。能做官就做官,不做官凭着资历和身份也没人敢惹,置房子买地做买卖,淘金发财。末代皇帝和徐世昌、袁世凯、黎元洪、曹锟和冯国璋,五位大总统们都把天津作为下野后避风港,至于总理和各省督军、政客纷纷迁入天津更是举不胜举,他们在京城或其它地方混不下去了,就到天津屈就伺机,据统计中外名人名居达五百余处,五大道就更为集中,名目繁多的王府、故居、花园,成了高官达贵养神散心的大别墅。 现实的文化状态是历史的积淀和延续。在五大道居住的人们显得洋气,他们接受西方社会的文化比较早,再加上居住的是楼房,更接近于西方化,物质的格局体现了日常生活比较有西方文化的倾向。小巷很幽静,是西方文化的遗留。居住这里的人,他们举手投足,那种小资的情调是浓浓的,文化大革命前,五大道家庭称呼多是太太、先生、小姐称谓。五大道建筑是外国人的设计,里面也有中国人的主意,施工也都是中国人,当时谁有钱,谁盖,在这个富人区里中西文化的融合是早于国内任何一个城市的。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思想、文化得以通过天津,来到中国。近代天津涌现出一批诸如严复、梁启超、范旭东、侯德榜这样的先进中国人;近代天津在电报、邮政、铁路、采矿、海洋化工、教育、法律、艺术等方面的现代化也是中国的先驱。这种历史现象出现在天津绝不是偶然的,标志着近代天津在一百多年来就是一个具有国际性和先进性的城市。天津是中国近代历史文化名城。中西文化的融合最为显著,也可说是地域经济的必然。 五大道的文化也有消极的一面,也许正因为也是区位的关系,在近代中国,没有哪一个城市像天津那样,遭受过如此众多的外来侵略;也没有哪一个城市像天津那样,紧紧地把城市的命运与国家的命运结合在一起。天津城市的风云变幻,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近代中国的缩影。使中国蒙受巨大损害和耻辱的中法战争、中日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近代以来许多丧权辱国的不平等的中外条约,是在天津签订的。政府的腐败和软弱,也使国民失望和伤心,也使人消极和回避,再加之在五大道居住的人,在清末民初政治动荡,政府更迭,使他们对政治厌倦,他们不张扬,不惹事,低调行事,还有一部分失意的王爷贝勒,在京城有钱不敢花,到了天津躲进小楼成一统,过着纸醉金迷的生活,那种现实主义的远离政治的无奈,多半也是谨慎而不声张。这对天津人的群体好象都修炼成一种极为阴柔的武功是有很大影响,天津人的激动往往是有度的,对外界的波澜激情是有限的。甚至是麻木的,这和五大道文化的影响不能说没有关系。再说,天津离北京近,不像有地方天高皇帝远,北京的对天津压制、控制的效应是显著的,近代天津一度是中国的政治重心,其衙署被视为中国的第二政府和影子内阁。辛亥革命以后,天津又成了首都的“政治后院”,看北京,循规蹈矩,五大道里的文化表现也是充分的。

天津解放南路历史风貌街区城市设计

天津解放南路历史风貌街区城市设计---拼贴城市记 忆 论文发表 写作指导 资料参考 发表时间:2010-09-10 来源:鸣网作者: 摘要:解放南路作为解放北路悠久历史城市文脉的延续,“塑造解放路的整体风貌,重现解放路的昔日繁华,使各种建筑做到多元共生,有机共融,是这次规划设计的理念。关键词:整旧如故、多元共生、有机共融 天津,素有万国博览会之称。她拥有的建筑外来文化之丰富、之广博,在我国城市中是极为罕见的。而在天津中心城区的解放路则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与五大道意式风情街一并称为天津的两大历史风貌街区。解放路分为解放北路与解放南路,其中解放北路是天津著名的“金融街”,从17世纪60年代第二次鸦片战争天津被迫开埠通商后解放北路最先被开发,先后建有“英国汇丰银行、华俄道胜银行、麦加利银行、横滨正金银行、中法工商银行、利华大楼等各种欧式风格建筑”相继建设。至18世纪30年代,国内外各大银行在解放路云集,资金流量位居全国第二,因此当时被称之为天津的“华尔街”。解放南路作为解放北路的延续、这样一段万国景观线其风貌改造设计面临巨大的挑战和压力。如何体现南、北解放路建筑风貌一致中的特色,特色中的协调,通过对现有建筑风格的延续与统一,采用整旧如故的处理手法,使解放南路在现代化的城市生活中焕发新的活力,是今天我们研究的内容。 一、原貌概述: 本次设计规划路段为欧式风貌区,位于天津中心城区的中心地带,北侧为小白楼中心商务区;东侧紧邻海河;西侧与五大道历史街区相呼应。在小白楼CBD和海河的辐射影响下,欧式风貌区应发挥自身特色,延续解放北路的历史记忆,塑造城市的文化长廊。规划范围为解放南路位于“曲阜道至琼州道”之间的路段,全长约为2.1公里。有较为重要的解放前建设的传统欧式风貌建筑、解放后建设现代高层建筑、多层建筑。 解放南路共有公共建筑24栋、本次所需整修公共建筑11栋,住宅建筑共有28栋,本次所需整修住宅建筑28栋。 规划范围内有市级保护建筑一座“市政协礼堂”(原德国俱乐部),历史风貌建筑14座(北京影院、东光大楼等)。在整个街区范围内分布着较多的的文物保护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现状照片)

英国公司法改革

ECONOMIC HERALD Jan-Feb.2005  73 有限责任公司是英国最具独创性的发明。英国公司法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世纪。1844年,英国颁布《合作股份公司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认可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法。1855年的《有限责任法》和1856年经修改的《合作股份公司法》奠定了现代公司法的基础,在根本上确立了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的关键原则。从此企业家能够开发有风险的产业,投资人能够聚集各种资源,金融家能够投资于缺乏资金的发明人等等。同时,人们也逐渐认识到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所赋于的有限责任和独立人格的特性已被董事会成员或公司的执行官 滥用,由此,针对公司创设和运作规则等方面的法律应运而生。但是这些法律的目的主要是为在市场上吸收更多的资本金并设法营造和鼓励更多经济活动。 19世纪和20世纪,英国公司法历 经多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是在高层次上将当时的需求纳入立法中。1972年英国加入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因此立法不得不融合和执行欧共体的相应法律规则。这些变化最终在1985年的公司法中得到整合和反映,在此基础上,1989年颁布的公司法作了进一步 的修改,核心内容基本未变。 自十九世纪以来,在英国公司法的发展过程中积淀了太多法令和案例。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和变化,英国公司法相应作了不断的调整,重新评估并减轻法规的束缚,从而达到 整个公司法就像一座精妙的建筑,而立法者就是设计师,他们应该懂得如何设计这一建筑的结构和服务功能。不同的法规就好比建筑中不同的功能材料,必须给以完美的整合;过多的材料配置会使建筑本身出问题。这一理念贯穿于英国公司法改革的全过程中。 英国公司法改革 文 / 徐克 金融与法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第45卷 第6期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 o.l 45 N o .62005年11月Journa l of H enan U niversity (Socia l Sc i ence)N ov .2005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张德瑞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摘 要:现代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在世界范围内,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典型。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所暴露出的各种弊端,表明它已难以实现行政 诉讼的根本目的。立法的承诺与司法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已使行政诉讼步履维艰。借鉴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经验,构建我国的行政法院,不失为走出行政诉讼困境的一个明智选择。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制度;借鉴中图分类号:D912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5)06-0182-04 收稿日期:2005-02-09 基金项目:华侨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张德瑞(1966-),男,河南信阳人,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一、法国行政法院制度形成的社会背景 现代的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典型。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国素有 行政法母国 之称。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由它来管辖行政诉讼案件。按照当时法国人的理解,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一切行政事务,都归行政机关独立管辖。正如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司法事务一样,司法机关也不得过问行政事务,不得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法国之所以最早实行这种制度,是同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具体历史进程相联系的。当时,法国资产阶级已经取得了立法权和行政权,但司法机关仍为封建保皇势力所盘踞,因而资产阶级为了自己取得的权力不受干涉,便强调有关行政事务方面的争讼应由行政机关本身处理。他们认为, 裁决行政纠纷的权力属于行政权的组成部分,普通法院不能干涉。 [1](P533)法国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理论基础源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政治家根据分权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独立,并且认为行政诉讼也是一种行政,因此普通法院不能受理行政诉讼。法国对于分权学说的理解,主要由当时的历史背景所决定。法国自16世纪以后,资产阶级的势力逐渐强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开始反映到行政部门,而当时的法院却掌握在封建势力手中,普通法院极力抵制政府实施的一些有利于发展工商业的政策。法院的反抗给政府造成很大的麻烦,大革命后资产阶级取得了政权,为了制止司法部门对行政部门的抵制,1790年的制宪会议,根据分权原则通过法律,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 大革命时期的制宪会议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以后,在最初十年左右,没有考虑设立一个行政法院来受理行政诉讼,而是由行政机关来裁决行政争议。1799年,法国成立国家参事院(最高行政法院的雏形),由它来行使国家元首保留的行政审判权,在法律上,参事院本身还没有取得行政审判权。1872年,法律赋予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力,行政审判正式取得独立地位,不再属于国家元首保留的权力,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成为最高行政法院。同时还成立了一个权限争议法庭,裁决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诉。一般认为,在1889年以前,法国没有完全取消行政官法官制度。但在1889年12月3日,最高行政法院在卡多案件的判决中,正式否定了部长法官制。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无须经过部长的裁决。至此, 法国行政法院取得了完全独立于实际行政的地位,行政法院的创建基本完成。 [2](P144-145) 二、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构成与运行机制 法国的行政法院分为普通行政法院和专门行政法院。普通行政法院包括: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行政法庭、行政争议庭。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对行政争端有普遍的管辖权,凡不由其他行政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都由它们管辖。上诉行政法院虽然只有部分上诉管辖权,但是它受理行政法庭的上诉案件,管辖范围不限于某类专门事项,也是普通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作为全部行政法院的共同最高法院,同时具有初审管辖权、上诉审管辖权和复核审管辖权。除以上四种行政法院外,其他行政法院都是专门行政法院, 182

016、历史街区步行环境优化研究——以天津五大道为例

历史街区步行环境优化研究 ——以天津五大道为例 董瑞曦王蔚袁大昌 摘要:历史街区在形成过程中,机动化交通还没有发展起来,因此影响历史街区形态的交通方式主要以步行交通为主。恢复和倡导步行交通也就成为了保护历史街区的关键,而步行环境的优劣影响了步行行为的发生与否。天津五大道街区是天津市14处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之一,是“天津小洋楼”最集中的历史文化地带。但随着机动交通量的增长,五大道历史街区的步行环境不可避免的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针对实地调研资料,本文借助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迈克尔·索斯沃斯教授提出的成功步行网络标准的视角,对五大道历史街区的步行环境现状进行了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步行环境的优化对策,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历史街区步行环境天津五大道 引言 交通方式是影响城市形态的主要因素之一, 不同的交通方式决定了不同的城市形态。历史街 区是经过岁月逐渐演变形成的城市传统文化风 貌区,在形成过程中机动化交通还没有发展起 来,因此影响历史街区的交通方式主要是步行和 马车等,所形成的也是特有的小尺度路网和街区模式。随着现代化交通的发展,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普遍使用不仅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和发展造成了很大影响,同时也对历史街区的步行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如今步行者①很难通过悠闲的步行方式近距离感受历史街区的特色风貌。因此,优化历史街区的步行环境不仅是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中的应极为重视的部分,也是让人们重新认识历史街区的良好方法。

1.天津五大道历史街区历史沿革 天津近代英租界五大道始建于1901年,至1935年初具规模,是今天天津14个历史文化街区之一,其范围包括今和平区西康路以东、成都道以南、南京路以西、马场道以北的区域,面积约1.28平方公里(图1)。内部共有22条道路,最著名的就是由北向南依次排列的五条道路:成都道、重庆道、大理道、睦南道和马场道,五大道也因此而得名。 五大道是近代天津有名的高级住宅区,1911年辛亥革命后,许多清朝皇室贵戚异族、民国政界要人,以及富商巨贾、各界名流在此留下了生活印记。五大道形成于中国近代西方发达国家租界地,其发展时间又恰逢欧美折中主义复古和新建筑探寻交织的年代,大量“小 图1 五大道范围 洋楼”住宅建筑汇集了欧洲多国中世纪到20世纪初的不同风格,并在天津租界这片特殊土地上杂处、混交,形成了所谓“万国建筑博览苑”。除了特定文物建筑外,为整体保护五大道地区的历史风貌,天津市规划局于2011年设立五大道历史文化街区,并编制了《天津市五大道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2.良好步行环境质量的标准 对于五大道历史街区现状步行环境的质量,笔者借助了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迈克尔·索斯沃斯教授所提出的成功步行网络的设计标准来进行评价。索斯沃斯教授通过研究,从以下几个方面定义了适宜的步行网络:路网连通性、与其他交通模式的联系、细化和多样的土地利用模式、安全、路径质量和路径环境。他认为,高质量的步行网络在设计初期就应考虑连通性的问题,高密度的交叉路口和小尺度的街区意味着高连通性,地块本身也应通过公共交通模式在大尺度范围内与其他区域保证连通性。不仅如此,一个区域必须提供复合功能的土地利用模式来满足步行者的需求,行人距大部分公共服务设施的距离应保持在10-20分钟步行范围内。安全性包括了道路设施、交通法规和社会犯罪等方面。路径的质量和环境是描述路径的两个不同方面,路径的质量偏重于路径本身设计的好坏,包括宽度、铺装、景观、安全性等方面。而路径的环境则强调应将路径置于复杂、开放、透明的环境中以鼓励人们的步行行为。[1] 3.五大道历史街区现状步行环境评价 3.1路网的连通性 五大道历史街区的路网在新中国成立前的形成 和发展中已经定型,改革开放前没有大规模建设活

英国公司法

英国公司法(Company Law)第十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 作者:明月孤岑文章来源:竹月斋发表于2006年10月21日 Company Law: Fundamental Principles, (2nd ed.)Stephen Griffin LLB, PITMAN Publishing, 1996 THE LEGAL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HOLDING SHARES IN A LIMITED COMPANY 本章的目的是探讨不同种类的有限公司股份的法律特征,以及法院和国务大臣对股份所有权所施加的限制。 股票代表股东在公司的权益,这种权益以一定数量的金钱来衡量。它首先包括义务,其次包括权利,但是也包括所有股东缔结的一系列双向契约。股票的名义价值或票面价值(the nominal value)是指股东从公司购买股票所支付的最低价。如果公司以高于票面价值的价格卖出股票,则实际价格和票面价格的差额被称为“股票溢价”(share premium),并应记载于股票溢价帐户上。 公司成员,正如我们在前面经常看到的,与股东不是一个相同的概念。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一个人可以成为公司的成员: 1、公司成立时,在公司的备忘录上签署; 2、向公司成功地申请购买股票; 3、向公司现有的股东购买股票; 4、因公司成员的死亡或破产而继受股票。 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成员”和“股东”是可以相互转换的两个名称,但有时,公司成员不是股东,而股东也可以不是成员。例如,保证有限责任公司有成员,但没有股东。 CA1985规定,公司应当对其成员的名称、地址以及其持股程度做记录。如果成员记录中的一些重要细节有错误时,法律规定可以修改。 股票的发行(issue)或配售(allot)通常是公司董事会决议的结果,而董事会必须有发行股票的权力。发行股票的权力最长可持续5年,当然在公司愿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会员大会续期。如果董事故意违反或允许或授权其他人违反CA1985,s 80,则会被罚款。但是,股票的购买者的利益会受到保护,并取得有效的所有权(good title)。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持有公司的股票。但是公司的股票所有人可能会利用代理人的名义为不正当目的持有股票,因此公司法对此有限制性规定。

天津市五大道

天津市五大道 天津的五大道是指坐落在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以南,马场道以北,西康路以东,马场道与南京路交口以西的一片长方型地区。共有22条道路,总长度为17公里,总面积1.28平方公里。历史上曾是英租界的“墙外推广界”,地势低洼,后被填平,各国建筑师纷纷在此建造房屋,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天津城建部门为了统一管理,按照由南至北的顺序,将这一地区东西走向的马场道、睦南道、大理道、常德道、重庆道等统称为“五大道”地区。如今,“五大道”已经成了天津小洋楼的代名词。五大道地区的地名有三个特点:一是独立宅邸多,里巷数量少,而名人名楼概以门牌为标识,不另命名,不设匾牌张。二是街巷通名 以“里”为主,“胡同”之名在这里已销声匿迹。三是出现了“大楼”、“别墅”、“村”、“坊”一类公寓庄园的通名,如:香港大楼、马场别墅、剑桥大楼、安乐村、育文坊等。 马场道是五大道地区修筑最早、最宽、最长的马路。马场道121号小洋楼,原为英侨学者达文士居住,称“达文士楼”,这座典型的西班牙花园别墅,是五大道上最早的建筑。坐落在马场道上的还有原北疆博物院和工商学院。北疆博物院是中国早期博物馆之一,创建于1922年,建筑为平面“工”字形,具有罗马建筑风格。天津工商学院(现为天津外国语大学)建于1921年,主楼三层带地下室,外檐大块蘑菇石墙面,曼塞尔式瓦顶,圆形大钟,为法国罗曼式建筑风格。 五大道

五大道 睦南道,长2.08公里,有风貌建筑74幢,名人故居22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道路两旁绿树掩映着风格各异的小洋楼,漫步其间,使人感到路、房、树的空间尺度恰到好处。睦南道20号为孙殿英旧宅。建于1930年,为三层带地下室的西洋古典公馆,颇为豪华气派。24号为中国近代外交家颜惠庆旧居,建筑具有欧洲古典建筑风格。28号的罗马柱廊意式公馆为天津八大家“李善人”的后代李叔福旧居,李曾任天津殖业银行经理。50号为张学良二弟张学酩旧居,红砖清水墙,坡瓦顶,具有英国庭院别墅风格。 大理道3号、5号的蔡成勋旧居。3号是主楼,外观法国罗曼式,内装修使用中式木雕。5号为中式四合院家庙,垂花门及门窗隔扇,砖、木、石雕,无一不精。是中西合璧的公馆。 重庆道55号庆王府。为清朝庆亲王载振的公馆,主楼平面由二层楼的四合院构成,西式外檐,中式天井和装修,顶层为祖先堂。庭院东部为中式花园,有假山、石洞和六角凉亭。也是中西合璧的公馆。

关于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 一、法国法院体制 (一)法院体制的宪法规定 1958年公布施行的现行法国宪法,对第五共和国的司法体制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分权原则,国家的职能分属于3 类机关,即立法、司法和行政。尽管从形式上看,这是很标准的分权制国家机构体制,但是,与美国典型的三权分立相比较,法国独立的司法体制具有某些独特之处。法国宪法上的司法权和通常所讲的司法权有所不同。法国的司法职能不但分属于司法和行政两个系统的法院,而且对于涉及宪法和政治事务的管辖权又授予专业司法系统以外的特殊机构。 (二)法院体制特点 现代法国法院组织的基本特征大致有三。 首先是存在着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虽然,它们都行使着审判机关的职能,但两套法院组织各自独立。互不隶属,甚至在体制的归属上,也不具有同一性。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法国双轨制司法体制的建立,有其独特的政治文化背景和深刻的历史原因。对三权分立的近乎苛刻的理解,及对传统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促成了近代法国两大法院组织系统的独立、并行发展。 其次是在普通法院系统,法国初级法院具有职能专门化和多样化的特征。最明显的是依据法院对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同一所法院拥有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两种称呼。也就是根据其审判职能的划分,在基层法院采用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方式,虽然民事、刑事案件兼理,但是称谓不同。即受理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违警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轻罪法院。在几个大城市,如巴黎、里昂的基层法院,干脆将民事与刑事审判机关分开设立。由于法国刑法把犯罪的种类依其轻重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在法院设置上也相应设立造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法国的这种法院组织的格局,一个多世纪以来没有多大变动。 在法国,一般刑事案件(包括违警案件),分别由刑事法院的3 类法院来处理,即重罪法院、轻罪法院、警察法院。在初级法院,我们可以看到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之间的紧密联系。首先,刑庭经常要兼审一些涉及民事权利方面的事项;其次,刑事和民事两类法庭也有组织上的联系,因为人员有时相同,如同一法官兼任两类法庭的法官;警察法院的法官就是初审民庭的法官,轻罪法院是大审法庭的分庭,同时大审法庭也设有民事分庭;只有重罪法院不设民庭。最后,涉及法院组织及其职能的大部分规章,对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都可适用。民事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商业法院),普通法院就是大审法庭。大审法

以天津五大道为例浅析历史街区的适应性保护

《历史建筑及街区保护与更新》课程论文五大道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设计研究

五大道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设计研究 摘要:历史街区的保护由来已久,天津五大道街区作为我国历史街区中有代表性的区域,具保存着丰富的外国洋楼建筑群,本文主要通过文献总结和实地调研的方式,客观评价天津五大道地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更新,希望通过对天津历史街区的保护及正在进行的天津五大道地区的更新,以便为今后在保护规划中平衡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的矛盾中提供一个参考支点。 关键字:五大道、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 五大道历史街区是中国历史街区的一个标志,保存着丰富的外国洋楼建筑群,号称“万国建筑博览会”。我们常说的五大道主要是指和平区内的重庆道、常德道、大理道、睦南道和马场道。这几条街道空间形态保存完好,独特异国风情吸引了很多游客前来参观。五大道历史街区经过80 年的演变,原来许多单纯的居住街区以变为多种功能复合的街区,在五大道街区保护与更新当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特别是在涉及占地面积如此之大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保护与更新的矛盾。 一、五大道街区的历史沿革及其特色 严格地说,天津五大道 并不仅仅是五条道路,而是 指原英租界区内东、西向并 行排列着六条街道(现成都 道、重庆道、常德道,大理 道、睦南道和马场道)内所 属区域,其占地约130公 顷,总建筑面积约130余万 平方米,是天津最大的历史 图1.五大道范围 保护街区(见图 1.五大道范 围)。五大道内光风貌建筑和名人名居就有300余处,在全国历史街区范围内,

图2.五大道形成初期土地利用图 图3.五大道80年代土地利用图 图4.五大道土地利用现状图 其建筑数量及占地面积也属罕见。作为当时英租界内的高档居住区,由于聚集着众多具有各国风貌特色的花园住宅和名人宅邸,因此天津人习惯把这个特殊的居住区域称作“五大道”,是现代天津的形象点之一。 该区域在1902年时被英国占用,改为为英租界新区。至1929年,新加坡路、香港道、科伦坡道、爱丁堡道和伦敦路等先后建成,即现在天津大理道、睦南道、常德道、重庆道、成都道。与此同时,该区域大量兴建风格各异洋楼,成为天津当时最高档的住宅区之一,也因此吸引不少的军政工商各界要人入住。 1949年后,五大道街区内的部分住宅由政府接管,将五大道街区内的部分房屋分配给当地的老百姓,五大道街区的人口数量增加,人群结构变得复杂。文革时期,越来越多的老百姓搬入此地,原来的独立式洋楼开始有多户百姓共同居住。唐山大地震后,天津出生人口数量增多,老百姓开始私自搭建房屋,破坏了原有的空间肌理,打破 了原有风貌,使得原本 环境优美、树木茂盛的 院落变为混 乱、破旧的 大杂院。 二、用地功能演 变 五大道街区原本属 于英租界内的高档居住 区,而随着时代的发展, 五大道街区的功能由单 一变为复杂。从最初的 居住用地转变为商贸、 金融、对外交通、居住 等多种功能复合用地, 土地功能变得多样化。 天津市政府通过一系列 政策法规及手段使五大

试论法国商事法院的管辖权和在司法系统中的作用

试论法国商事法院的管辖权和在司法系统中的作用 法国司法制度的独特之处主要体现在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即行政法院系统和普通法院系统(也称司法法院系统)共存,并行运转,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两个系统的法院都能对各自管辖的诉讼案件作出最终的判决。而商事法院则是属于普通法院,他的特点在于法官全部由非职业法官组成的。 法国的商事审判制度在十五世纪被引进到法国,当时只在商事交易的集贸市场上采用这种审判形式,所以这种司法审判只是在每次集市贸易期间才临时存在。随着商事审判经验的积累和商事贸易的快速发展,需要一种更实用和完善的商事审判制度。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几乎所有旧制度下的司法机构都被废除,而商事审判司法制度却在革命风暴后幸存下来,这也就说明了这种司法制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设立商事法院的必要性是由商法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特点决定的,划定商事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是争议的性质与争议的特点。但是,如果有可能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则应当考虑涉案争议的标的额。依据《商法典》第639条的规定,商事法院一审终审管辖权数额以1500欧元为限。超过这一数额的争议,商事法院仅有一审管辖权。 按照《商法典》第631至633条的规定,商事法院的管辖权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商人之间的争议。商事法院有权管辖商人之间,包括批发商、零售商与银行之间,有关义务与商事交易的争议。是否

具有商人资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判。商人所实施的引起争议的行为,应当是为了商事需要,而不是为了其本人和家庭需要。二是任何人之间发生的有关商事行为的争议。包括因其性质、形式或因“附属理论”构成的商事行为。所谓“附属理论”是指,商人个人或公司为其企业需要而完成的、标的属于民事性质但仍然被认定为商事行为的行为。例如,商人本人为其商事上的需要进行的借贷行为。三是商事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争议。包括公司针对某一股东提起的诉讼,也包括某一股东针对公司提起的诉讼。四是涉及处于破产整顿与清算中企业的争议。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商人身份或手工业者身份时,商事法院在企业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方面有管辖权。 在新的国内和国际的环境下,法国的商事审判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面临新的挑战。由于商事法官的职务纯粹是名誉性的,也就是无偿的,这里出现一项直接的后果,即商事法院内没有以公共秩序名义表示意见、从属于司法部的检察官。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商事法院的仲裁员以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则需要由诉讼当事人承担费用,而由于他们从属于商事法院,不会受到检察官的监督。这个司法体系上的漏洞就给了这些司法辅助人员可乘之机,有可能会滋生贪污、腐败等现象,而这对于诉讼当事人利益的保障以及判决是不利的。而商事法院中原本简易、迅速、低费用、实行本人诉讼、重视和解等等优点也可能因此受到限制。 另一方面,由于一部分法官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因此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也受到了一定的挑战。

英国公司名后缀一般ltd或者limited都可以

英国公司名后缀一般ltd或者limited都可以,那么注册英国公司名称有哪些要求呢?英国公司名称有一些禁用词,一般是和国家政府有关的,除此之外没有太多严格规定。 很多内地企业或是投资人士注册英国公司,英国公司名称可以用中文名称注册吗?一般来说注册英国公司,公司名称都是需要英语的,至少都需要中文名称的拼音。在中国直接注册,是可以用中文名称的,如果是有了英国公司再来注册中国公司,那么这个英国公司也需要中文名称。 如何办理英国公司注册,注册英国公司名称有哪些要求,各个国家的公司后缀名汇总 如何办理英国公司注册? 问:如何办理英国公司注册,需要哪些手续?和在国内注册公司相同吗? 答:和国内注册公司应该还是不同的。 注册英国公司基本要求: 1. 公司名后缀必须为 LTD、LLP或者 PLC,既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公司或者公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出现“信托公司”、“银行”、“皇家”,“国际”、“国家”等敏感字眼。 2. 英国公司注册资本十分自由,建议您的注册资本为 1000 英镑,高于这一限额将需缴纳印花税。注册资金无需验资; 3. 英国公司董事/股东:一个或多个,可以使法人实体或者任何自然人。需年满16周岁,国籍不限; 4. 英国当地注册公司地址。 注册英国公司办理程序: 1. 提供公司的英文名称,名称不能有中文; 2. 签署注册英国公司委托协议书,填交“英国公司注册情况登记表”,并提供所有股东(年满16周岁以上)身份证或是护照复印件; 3. 支付服务费用(其中包含代缴政府费用、文件资料费、印章费、律师费、代理服务费); 4. 48小时内(限工作日)内注册成功,公司信息可在英国公司注册署官方网站查询。相关文件,如企业证书、股权证书、公章、组织大纲及组织细则将在7个工作日内交由您的手中。 注册英国公司名称有哪些要求? 注册英国公司是现在很多人的选择,英国是世界上的贸易大国,同时英国经济发达、具有很大的潜在市场,所以注册英国公司是当下的最好的选择。注册英国公司优势在这里就不再一一举例了。 英国政府对注册公司名的要求很少,一般其明确指出要避免使用的是:

英国2006公司法

英国2006公司法 前言 从教材所能引用的最早判例,1612,至今,英国公司法已经发展了三百多年。从 第一部成文法即1844年股份公司法,到这一轮公司法改革之前曾经发挥重要作用的《1985年公司法》,这期间经历数次大的改革或修订。 比较有名的几次,例如引入有限责任公司的《1855年有限责任法》,标志着公司法进入崭新时代的《1856年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定银行业可以采取股份公司形式的1857年和1858年股份银行公司法,引入私人公司、大幅度整合以前法律《1908年公司法》,增加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关系、规定可赎回优先股的《1929年公司法》,强调会计公开的《1948年公司法》,修改公司信息披露方面规定的《1967年公司法》,加强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1976年公司法》,引入欧盟公司法指令的1980和1981年公司法,以及融合了先前法律、其后施行二十多年的《1985年公司法》。 1998年英国又一次迎来了大规模的公司法改革。这次改革的成果是,产生了英 国历史上最长的一部成文法,即《2006年公司法》。一、英国公司法改革进程这一轮公司法改革从1998年开始,到2006年暂告结束。1998年, 1英国政府(贸易工业部)成立公司法审议指导小组(Company Law Review Steering Group),肩负着提出全面修改意见的任务,开始对以前公司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审议。审议分成四个阶段并且在各个阶 1 “贸易工业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已经改名为“商业/ 企业和管理改革部(Department of Business, Enterprise & Regulatory Reform, BERR)”。 1

香港公司法的演变过程

香港公司法的演变过程 一、香港公司法的改革历程 1865~1948年的香港《公司条例》除了在时间上比英国本土的《公司法》稍晚几年外,内容上几乎是完全相同的。具体讲,香港1865年第一部《公司条例》是英国1862年《公司法》的翻版;香港1911年《公司条例》因袭了英国1908年的《公司法》;而香港1932年的《公司条例》则是1929年英国《公司法》的移植。但是,以后这种情况逐渐发生了变化。英国通过1948年《公司法》后,香港《公司条例》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里没有再依照旧例,随英国《公司法》变更而做出相应的修订。因为当时的港英政府认为1932年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对于本地环境是更为适宜的。以后,香港改变了跟进英国公司立法的做法,使香港开始了自己在英国公司法框架内相对独立的立法发展进程。经过近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特别是随着英国加人欧盟,公司法中融入了欧盟公司法指令的成分,英国和香港的公司立法已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差异。 关于这段历史的解释,目前似乎主要有三种说法:一、港英政府认为旧的《公司条例》仍未过时。根据传统的保守理论,一旦公司的基本机制被确立,可以不用加油而运转相当长的时间。二、原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泰勒教授指出,1948~1962年香港政治社会不稳定的状态影响了公司事务的发展以及对《公司条例》的修订。与公司作为现代商业组织形式在香港的普遍使用有关。三、根据香港李宗锷法官

的观察,香港华裔商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逐渐认识公司的组织形式。香港公司法修订委员会在70年代的考察也证实,很大数量的华人合伙生意是在20世纪50、60年代以后才逐渐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这些解释都不无道理,从不同的侧面说明了香港公司立法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停滞不前的原因。但也许把这三方面的原因结合起来,才是一个更全面,更具说服力的解释。 1962年以后港英政府对香港《公司条例》进行了全面地检讨,并通过小修小补的方法对其进行改造。虽然在1984年通过了新的《公司条例》,使1932年旧例得到较全面的更新,但其基本概念和结构上仍是以英国1948年《公司法》为蓝本,这样做的结果使得这一条例从付诸实施之日就比英国当时的公司立法相差了近40年之遥。从1991~1997年期间港英政府不断出台一些局部的修订,对香港公司法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如1997年2月正式废除公司“越权理论”,不再要求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目的并使与公司交易的第三方产生法律上拟制的知悉。 1994年3月2日香港政府财政司司长在其预算案讲演中,正式把《公司条例》的全面检讨作为政府的重要日程,提出:“我们现在需要一个面向21世纪的《公司条例》。”1在此基础上,检讨工作的范围被进一步明确为根据政府对于市场最少干预的政策,从香港经济和法律以及其他相似的司法体制的公司立法及发展出发,对香港公司法的进一步修订和发展提出建议 1转见Consultancy Report,同上注5,(Reports,Briefing Books and Background Memoranda),Part l,Inception Report:An Ordinance for the 21st Century(Feb.1995),P.8.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1.公私法之二元分化 公私法之分自古罗马有之,而在法国自17、18世纪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产生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形态——私权和公权,并以此为调整对象分别形成了法国法律制度特有的基本结构和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私法和公法,至此方使公私法二元制度结构在法国成形且得以极大发展。 2.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法国有两种法院体系。一种是普通法院,也叫私法法院,这种法院审理除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另一种就是行政法院。两种法院均有各自明确的审级划分和管辖,互相独立,平行存在。”法国法院的这种建制一般称其为双轨制,双轨制之效用在于使法国“有了一部由行政法庭制定的专门法---行政法”,并且行政法庭因“更了解行政行为的必要性而通常比普通法院更多地考虑个人利益”更适宜解决法国的社会问题、维护和保障法国的法治秩序。 3. 法国行政法实质是判例法 法国行政法领域把判例制度发扬光大。“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并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源于行政法院的判例。”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发展而来的。因为行政法院存在的历史比较短暂而且行政法没有像民法和刑法那样完备的法典,所以行政法院在实践中必须更多地依靠判例。 4. 公务法人制度 法国法律承认三种行政主体,即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对于前二种行政主体,一般国家行政法理论都无异议,而单就公务法人制度则大有差异。可以说在法国,公务法人制度如同行政法院与行政判例制度一般构成了法国行政法影响世界各国法治的主要方面。“公务法人是在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和地方团体以外的另一种行政主体。”“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职能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公务法人的职能侧重于服务,而机关法人的职能侧重于管理。”公务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种。

英国公司法重点词汇翻译 Key terms of company law

Some Key Terms of Company Law 独立法人人格/主体Separate legal personality/entity 法人人格Corporate personality 合伙partnership 注册成立incorporate 资产Assets 法人资格/法人行为能力corporate capacity 企业所有者/业主proprietor/entrepreneur 股东shareholder 皮包公司paper company 清算liquidation 强制清算compulsory liquidation—由法院裁定的停业清算 破产Insolvency 董事director (普通)债权人(ordinary) creditors / lender (有)担保(的)债权人Secured creditors/lender 关联法人connected person: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大股东、过去12个月担任董事,或该等人的associate和relative,该等人及其associate和relative主要控股的公司,关联子公司(10%)、已签订或拟签订协议/交易等 有限责任公司In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股份有限公司Public limited company/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上市公司Public company 股份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 私人公司/封闭型公司private company 股东人数50人以下,限制股份转让,不得公开发行股票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debenture 公司设立者遵守了公司设立时有效适用的公司法律的所有要求duly incorporated 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 (responsible only to the extent of their capital contributions) 揭开法人面纱Lifting/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 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Company's constitution 不符合公司章程Unconstitutional 授权资本Nominal capital 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允许该公司发行的股本数额 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指对信托或信托财产享有平衡法上所有权的信托受益人cestuis que trust,与财产的法定所有人(即受托人或遗产代理人)相对。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事的正式书面记录minute book 募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招股章程/证券销售书prospectus 最大份额Lion's 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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