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房地一致性原则的处理意见

不动产登记中房地一致性原则的处理意见
不动产登记中房地一致性原则的处理意见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涉及房地一致性

处理的若干意见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由于各种原因,土地、房产实际登记中存在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虽无权属证书但是拥有不同时期政府不同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而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为妥善处理遗留问题,根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房地一致性登记的原则,现就我市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房地一致性处理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房、地证书不齐或登记资料缺失的处理方法

(一)对只有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所有权没有登记或登记资料不齐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书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继续有效,应认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土地使用证申请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的,一律按换证登记办理,不再重新要求提供权籍调查表。

对办理换证或其他登记的,由分局、所与登记中心对接档案资料,移交登记中心后直接扫描数字化归档,作为不动产登记档案由登记中心统一保管。没有换证或其他登记的档

案,仍然有分局、所保管。

如果已经发证的档案资料里缺失地籍调查表的,分局、所负责重新补测调查。

2、对已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商品房开发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供给登记中心的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必须含房屋信息的宗地图,由登记中心做好审核工作,属地国土所不再开展权籍调查。

(2)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暂时不具备申请登记条件的,须出具地上物无合法产权具结书,可以按照权利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没有建设或建设后没有申请地上物、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3)个人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属地国土所要现场查看并重新制作权籍调查表。

3、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部分满足登记要求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有部分房屋整幢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的,现权利人须出具无合法产权具结书,提供给登记中心的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必须含房屋信息的宗地图,或宗地图上必须有按照房屋测量规范测量的房屋信息。宗地图上对暂不能登记的地上物用红虚线显示,只对可以登记的合法产权部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对其他地上物的情况在登记簿和不动产证书中

附记予以说明。

(2)建设用地使用权内全部房屋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宗地图或房屋测绘报告显示的房屋四至范围、面积尺寸等与原登记状况不符的,应认定原登记房屋灭失,只对已有合法产权部分的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内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因为私自加层以下部分在结构和房型上与原房屋登记不一致或属于违章建设的,应认定原登记房屋灭失,不得对该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

有危房鉴定报告而翻建的房屋,在建设四至和层高上必须与原登记房屋一致。

(4)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房屋已取得所有权证或权利人提供的地上物建设规划等材料符合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要求的,权利人是按照规划许可范围和规范建设,但超出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界限的,在不影响相邻关系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宗地边界。

因为规划调整占用部分超出原来使用面积,对超占部分按照房屋验收时间作为地价基准日期,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涉及出让土地年限不一致的,由使用权人选择按最早到期年限或申办补齐出让终止日期的相关手续;如用途或使用权人不一致的,经相邻双方达成一致后,可以等面积调整宗地界线。

(二)对只有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确认是房改房的,可以按现有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原房改单位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按照程序注销。

确认是单位在自有土地上合法建设集资房的,按现有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用途按照规划部门确认审批的类型登记。

确认是原来各级政府所属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各类住宅小区,按现有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权证。

以上类型原则上按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开展权籍调查,适当考虑房屋所有权人使用土地的关联性划分宗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没有房改的单位房屋和非住宅房屋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按照宗地划分后以不动产登记单元对应的土地面积补办用地手续。

2、对经济适用房等由住房局承担建设的非商品房住宅,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办理转移登记的,必须取得住房部门同意转移登记意见单后办理。

3、对国有土地上个人自建住宅,确认房屋所有权证是1998年之前建设办理的,原则上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和四至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

确认房屋所有权证是1998年以后建设办理的,必须提供规划部门的建房证明文件,按照规划执照划定的四至范围确定土地使用权,对超出规划执照占用的面积不予登记。但

在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表和证书附记中予以说明;用实线画出宗地确权面积,用虚线画出实际占用面积。具体确权时可以在不影响相邻关系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宗地边界。

对房屋所有权证是1998年以后建设办理,但提供不出用地批准文件也没有规划部门的建房证明文件等手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予确权和登记。在登记薄中注明无土地使用权。

经核实利用假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利用假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一经发现,应予注销。

4、对以上登记的不动产要在登记薄及证书附记中按照不同的登记类型注明为“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个人自建住房”等。

(三)对“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合情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

1、对1992年以前,乡镇、办事处土地管理站开具的土地申报证明或收据的,至今没有确权登记的,属地国土所依据申报或收据载明面积、申报人姓名,实地开展权籍调查,无权属纠纷并且权属一致、四至清楚的,予以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地上物不予登记,并在登记簿和证书中予以附记说明。

2、有原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明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属地国土所经权籍调查确

认“权属一致、四至清楚”的,予以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地上物不予登记,并在登记簿和证书中予以附记说明。

3、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只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应确保没有权属纠纷,否则不予受理,对地上房屋状况在登记簿和证书中予以附记说明。

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所有权涉及继承、析产等变更登记,权籍调查时必须确保一致性,并且权利人对财产处臵已有统一意见后再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予受理。

4、原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需要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利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使用宅基地的,要按照使用宅基地批准程序重新办理。

5、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根据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精神,历史时期批准确认的使用面积按照批准文书予以认可。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没有批准过但是现在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村宅基地,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和《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执行,对实际使用的

超占宅基地和地上建筑物部分暂不予确权登记,但在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表和证书附记中予以说明;用实线画出宗地确权面积,用虚线画出实际占用面积。

二、房、地证书及登记资料信息不一致的处理方法

(一)房、地用途登记的不一致问题

1、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土地用途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证载用途填写或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登记。房屋用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等规划批准文件填写。

房屋设计用途分为“住宅”和“非住宅”。出让用途是综合或商住用途的,保持与房屋登记用途填写一致。

按照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约定设计,规划批准文件明确整幢建筑为住宅的,登记用途统一按照按“住宅”填写。

属于与住宅相连的、专为本小区业主日常生活以及居住的服务配套用房(包括水泵房、锅炉房、变电室、电梯间、避难层等),且规划批准文件未注明商业等其他用途的,亦按“住宅”填写,但只登记不发证。

2、已进行登记的独用非住宅房地产,需补办土地出让批准手续的,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土地用途与房屋设计用途不一致的,按房屋设计用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属于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等非住宅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照该栋建筑与底层商业占地面积计算分摊面积补交出让金。

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进行土地和房屋登记时,土地用

途与房屋设计用途按照第一条填写。

(二)房、地登记坐落不一致问题

对于无地名证明文件但属于同一地籍子区,房、地两证记载的坐落不一致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坐落统一登记;对新取得土地的项目,在办理土地首次登记时,按用地批准文件记载坐落,项目竣工办理房地首次登记时,按标准地名文件记载坐落。坐落不一致的情况在登记薄中予以记载说明。

(三)房、地两证权利人不一致问题

房屋转让后原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以现有房屋所有权人确定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原土地使用证按照程序注销后办理。

经过权籍调查确认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不一致,但是有审批文件或合同约定以及司法裁定的,按照实际权利人分别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薄中予以说明。

对商品住宅办理不动产证的,权利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后不得要求必须提供土地分割证书。

(四)关于房、地登记率不同步问题

商品住宅小区批准用地后没有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或已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后开发商下落不明或企业注销的,通过查找用地审批信息或已登记的商品房小区土地登记档案,按照批准范围或土地登记范围确定宗地范围;历史上未取得批准手续的老住宅小区没有明确界限的用地,在四邻没有权属纠纷,不影响道路通行等前提下,可

以建筑出土实墙以外0.5米划界为一宗地进行测量,使房屋实现落宗。

(五)土地或房产被查封问题

对于开发商品房已售房屋登记后土地存在被法院查封问题,考虑历史上房、地分设、分别查封,为避免与法院产生矛盾,在办理房屋转移、抵押登记时,应及时向查封法院说明情况,同时为不影响购房人转让房屋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时允许购房人单独转让、抵押房屋,可不记载土地信息,待查封失效后及时换发,在附记中予以说明。

(六)企业改制等原因没有土地信息的问题

由于企业改制等情况导致房屋登记但土地出让手续没有办理的,房屋虽然已经办理到改制企业名下,也必须由改制企业补办出让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换证、转让、抵押等登记。

(七)出让开发土地分期办理土地证后与房屋合一登记问题

对统一登记以后出让的开发经营用地,不得再分割办理不动产证书。分期建设的房屋首次登记的,一律在首次登记的宗地上设定登记单元。原房、地发证后合并的不动产登记,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依照实际状况办理剩余地块登记。条件具备的,尽量予以合宗办理。

(八)离婚后一方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

本着“便民利民,依法合规”的原则,在法院裁定、调解离婚的,裁定书、调解书说明可有单方申请的,可以有当

事人单方申请,没有写明的,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文书按嘱托登记办理。在婚姻登记部门申请自愿离婚的,登记中心以婚姻登记部门的档案文书作为依据,公告后予以办理。

三、房地一致性登记登记注意问题

(一)为体现一事一议和区别对待的办事原则,凡有以上登记情况的,各登记中心均应实行会审会办。制作会办意见表交窗口正式受理。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的首次登记不按照此意见处理。

(三)该意见由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解释。

(四)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不动产登记考试习题.doc

不动产登记考试习题 一、单选题 1、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出让取得教育、科技、文化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C) A.30年 B.40年 C.50年 D.70年 2、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行使征收土地审批权的政府机关至少应是( D ) A.乡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市级人民政府 D.省级人民政府 3、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设立的方式是(A) A.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B.国有土地出租 C.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D.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征收补偿的责任主体是(B) A.建设单位 B.人民政府 C.财政部门 D.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5、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有一定金额的注册资本,该金额最低为(B) A.50万元 B.100万元 C.1000万元 D.5000万元 6、下列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一级资质的是( A ) A.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B.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时间3年以上 C.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0万平方米以上 D.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7、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交易的形式不包括(D) A.房地产转让 B.房地产抵押 C.房地产租赁 D.房地产经纪 8、房屋转租中,因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为 (A) A.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转租 B.虽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给第三人,但未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C.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 D.因承租人拖欠租金,但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 9、“依山傍水”小区建成后,业主们决定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标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D) A.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或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B.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C.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1/2的业主或占总人数超过1/2的业主同意 D.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1/2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超过1/2的业主同意 10、业主是房屋的( D) A.使用人 B.占有人 C.租赁人 D.所有人 11、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管理权源于(B ) A.房地产开发商的委托 B.业主的委托 C.物业服务公司的章程 D.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委托

不动产登记的含义及性质

第一节:不动产的含义及性质 (一)不动产的含义与范围 1、不动产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民法》第66条在民法中的概念为:谓土地及其定着物;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份。即其包括了土地和其上在建或已完成之建筑物。 《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对其概念解释为:指土地、土地定着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转之权利;房屋指成屋、预售屋及其可移转之权利。 《不动产证劵化条例》第4条中指出,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改良物、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码头、停车场与其他具经济价值之土地定着物及所依附之设施,但以该设施与土地及其定着物分离即无法单独创造价值,土地及其定着物之价值亦因而减损者为限。不动产相关权利:指地上权及其他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之权利。 在本文中,不动产的概念及含义是指: 2、不动产的范围 根据物的社会价值的不同,土地、建筑物为不动产,土地上的林木与汽车、船舶、航空器、公司资产、上市公司的股票等为不动产,应纳入到不动产目录中去。除此之外的物为动产。 (二)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别 虽然经历了时代的更迭变迁,但将物划分为动产与不动产这一法律传统却经久不衰,其应用范围的广泛性不因时代的前进而后退,甚至影响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成为人们普遍认可的财产划分方式。 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标准,我国学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纯粹物理标准,即以物的物理属性能否移动为标准,该标准为大多数学者所推崇,为主流观点;二是登记标准,即经登记的财产是不动产,反之,为动产,该标准以孟勤国先生为代表;三是以物权权利表征方式的不同为标准,笔者简称权利表征方式标准,即不动产、动产分别以登记和占有为表征方式,此乃叶金强先生所提出的一种新型划分标准。[i]

不动产登记中房地一致性原则的处理意见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涉及房地一致性处 理的若干意见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由于各种原因,土地、房产实际登记中存在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虽无权属证书但是拥有不同时期政府不同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而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为妥善处理遗留问题,根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房地一致性登记的原则,现就我市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房地一致性处理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房、地证书不齐或登记资料缺失的处理方法 (一)对只有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所有权没有登记或登记资料不齐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书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继续有效,应认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土地使用证申请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的,一律按换证登记办理,不再重新要求提供权籍调查表。 对办理换证或其他登记的,由分局、所与登记中心对接档案资料,移交登记中心后直接扫描数字化归档,作为不动产登记档案由登记中心统一保管。没有换证或其他登记的档

案,仍然有分局、所保管。 如果已经发证的档案资料里缺失地籍调查表的,分局、所负责重新补测调查。 2、对已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商品房开发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供给登记中心的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必须含房屋信息的宗地图,由登记中心做好审核工作,属地国土所不再开展权籍调查。 (2)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暂时不具备申请登记条件的,须出具地上物无合法产权具结书,可以按照权利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没有建设或建设后没有申请地上物、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3)个人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属地国土所要现场查看并重新制作权籍调查表。 3、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部分满足登记要求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有部分房屋整幢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的,现权利人须出具无合法产权具结书,提供给登记中心的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必须含房屋信息的宗地图,或宗地图上必须有按照房屋测量规范测量的房屋信息。宗地图上对暂不能登记的地上物用红虚线显示,只对可以登记的合法产权部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对其他地上物的情况在登记簿和不动产证书中

不动产登记业务基础知识

1.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不动产登记的情形,同时注意初始登记说法的改变。 3.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容易和住建部混淆} 5.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涉及多选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7.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必考

9.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判断题目} 10.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必考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13.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可查询的三个主体} 14.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以前的房产证等继续有效} 1.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需要公告的情形}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必考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面积不能变化}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不动产登记7大规范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以《条例》、登记制度和《簿册样式》为主要依据,基于原有土地、房屋、林业、草原、海域等登记数据,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需求,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术语定义、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命名规则、字段常量等内容,指导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与数据共享。《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主要规范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各地结合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等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扩展,满足本地不动产登记业务需要。 (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面向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级(主要是市、县级)已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建库,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的目标、任务、内容、方法和程序,指导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存量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工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产生的登记数据满足统一的标准规范要求。 (3)《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建库的成果数据,编制《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明确汇交数据内容、汇交格式、汇交时间、汇交程序、汇交职责等内容,为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运行奠定基础。 (4)《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规范》。主要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所需共享的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与交易数据,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所需共享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以及共享的方式、共享职责、共享流程等内容,为实现不动产登记、审批、交易数据的实时互通共享奠定基础。 (5)《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对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本地运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接入信息平台提出技术要求,确保各级相关系统与信息平台平稳对接。(6)《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依据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面向不动产登记业务全过程网络化管理,编制《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明确系统功能模块、接口要求等内容,指导市、县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 (7)《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服务规范》。对利用信息平台提供的各类服务提出技术要求,确保各类服务对象与信息平台平无缝对接。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法平时作业答案

《房地产法》平时作业答案 《房地产法》平时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1、房地产P1 2、房地产法P4 3、房地产法律关系P18 4、房地产法律行为P23 二、选择题 1、房地产法调整下列那些关系(ABCD ) A、开发关系 B、交易关系 C、物业管理关系 D、房地产管理关系 2、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ABCD)的产业: A、开发 B、经营 C、管理 D、服务 3、我国房地产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CD ) A、宪法 B、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命令 C、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 D、地方各级政府分布的房地产管理法规 4、依照房地产法律关系调整对象的不同,房地产法可分为(ABC ) A、开发法律挂系 B、交易法律关系 C、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D、房地产法律关系 5、房地产法律关系特征有(ABCD) A、性质的多重性 B、主体的广泛性 C、客体的复杂性 D、程序严格性 6、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主体(ABCD ) A、管理主体 B、开发主体 C、交易主体 D、服务主体

7、房地产服务主体包括(ABCD ) A、交易所 B、评估事物所 C、经纪人 D、物业管理公司 三、简述题 1、我国房地产的概念及调整对象P4 2、简述我国房地产法的渊源P12、1 3、14 3、简述房地产法律关系的特征P19、20 四、问答题 1、试论房地产法律关系内容P21 《房地产法》平时作业二 一、名词解释 1、土地征用: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强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行为。 2、土地征用权: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强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一种行政权。 3、土地补偿费:国家依法付给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权人对土地投资的一定费用。 4、土地使用权出让P42 5、协议出让P48 6、拍卖出让P51 7、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P53 二、选择题 1、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与解除的主要条件:( ABCD ) A、公共利益的需要 B、双方协商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C、由于一方的违约,使合同没有必要履行 D、土地灭火

存量房交易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交互标准

存量房交易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交互标准

序号名称列名类型长度 约束 条件 备注 1.受理编号BDCSLBH字符串50非空不动产系统唯一受理编号(注:业务件与权利人是一j [对多的关系,本表支持冋一]受理编号多条记录) 2.权利人名称QLRMC字符串200非空 3.证件类型ZJLX字符串50非空参考字典“证件类型代码” 4.证件编号ZJHM字符串50非空 5.顺序号SXH整型8非空 6.50标记“权利人”、“原权利 权利人类型]QLRLX字符串非空人”、“抵押人”、“抵押1 权人”等 7.100可为 [单独所 有 共有情况GYQK字符串共冋共有 空按份共有 8.50[按份共有时必填,按百分比]数字填写,如50. 共有份额GYFE字符串 9.单位性质DWXZ字符串50参考字典“单位性质代码” 10.通信地址TXDZ字符串200 11.法人代表姓 名] FRDBXM字符串200 12.法人代表证 件类型] 50 FRDBZJLX字符串参考字典“证件类型代码” 13.法人代表证 件号] 50 FRDBZJH字符串 16 FKLX DKFS NVARCHAR2 NVARCHAR2 字典 字典 付款类型 18 19 20 FKSJ QDSJ QRSJ 21 QRQZSJ 22 ZHBGTGSJ 23 CXSJ 24 JSSJ 25 SFYX Date Date Date Date Date Date Date NVARCHAR2 贷款方式 付款时间 签订时间 确认时间 1:有效 2:无效 确认签字时 间 最后变更通 过时间 撤销时间 结束时间是否 有效,合同终 止,由房管系 统回写 '无效'

房地一致原则

房地一致原则是我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确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土地或房屋权属任其一发生变动,另一方应随之变动,确保最终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主体保持一致。尽管房屋与土地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为避免出现“空中楼阁”的尴尬局面,实行房地一致原则已经在法律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接受,但在实务工作中,该原则仍存在例外情形,如在租赁建设用地上修建房屋、土地房屋分开抵押以及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土地房屋资产转移的不规范操作等均可能导致房地分离的情形。而随着近年来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全面铺开,房地分离的情形有增无减,对此类情形应如何做出判断,事关权利人的切身利益。 一、我国房地一致原则的法律规定 1990年实施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24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上述两条率先明确了“房随地走”与“地随房走”的原则。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再次确立了“地随房走”的原则。实践中,不动产物权

变动究竟应遵循“房随地走”还是“地随房走”,房屋与土地两个主管部门在适用条文时存在争权或推诿现象,后经国务院出面协调,确定了城市里“地随房走”,农村“房随地走”的一般性原则。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上述两条实际上作为一个整体,只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个发生了转让,另外一个就要相应转让。从法律后果上说,不可能也不允许,把‘房”和“地”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主体。不过《物权法》第142条规定也提到了房地分离的情形,主要指城市房地产建设中一部分市政公共设施通过开发商和有关部门约定,由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配套建设,但是所有权归国家,而土地使用权归开发商的情形。 2008年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该规定继承了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要求无论不动产权属如何变化,最终应保持土地房屋权属主体的一致性,但该原则未确定例外情形。若追溯到

不动产测绘基础知识

不动产测绘基础知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不动产测绘的基础知识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任务和系统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它具有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等重要功能,社会影响广泛而深远。根据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界址、面积等数据采集和管理是不动产登记的必要材料,也是不动产权利实现和流转的重要基础,明确了不动产测绘的地位和作用。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章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明确了与不动产登记密切相关的地籍测绘、权属测绘、房产测绘制度,并对市场准入作出了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明确不动产测绘资质业务范围。2001年施行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对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产测绘进行了规范。2008年施行的《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两部部门规章,明确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中,应当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或者房屋测绘报告。2000年《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林权登记申请需要提供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资料。2007年《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2011年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2012年农业部《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申请海域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农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需要提交相关海域或权属界线、地块的测绘成果。2015年5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对不动产测量执行现行技术规范、精度指标、工作方法等作统一的要求。 由于长期以来不动产登记分散在各部门,相应的基础性权籍调查工作也由各类不动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单一部门规范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在过渡期内,不动产测绘仍然施行“多规并行”。现行的房产测绘主要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量规范》,各省也都有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细则;土地测量则依据《地籍测绘规范》、《1:500 1:1000 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城市测量规范》等。但这些规范制定的时间不同,测绘标准和技术规范往往兼顾不同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根据各部门管理和各类不动产登记需要测绘、调查的内容各有侧重,无法完全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已经开时研究编制相应的不动产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当前不动产测绘基础控制测量、界址测量、图件测制、面积计算等使用相关测绘技术方法、精度指标、空间坐标系统等进行统一修订完善,实现与不动产产权产籍调查规范的统一。解决不动产权属界线在数据整合过程中一致性,从而达到

房屋(不动产)交易合同

房屋(不动产)交易合同 电话:______________ 经办人姓名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不动产权证及其他有关该不动产的全部物权及各项权利证明等文件并保证证件真实性以及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该项不动产交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不动产基本情况 (一)甲方所售不动产(以下简称该不动产)坐落为:。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不动产权属情况 (一)该不动产权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0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不动产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甲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该不动产性质为商品房。 (四)该不动产的抵押情况为已在银行支行营业部(地址:电话:)设定抵押。 (五)该不动产的租赁情况为甲方未将该不动产出租。若甲方隐瞒该不动产租赁状 况,贝y乙方有权要求退房,甲方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以及税费,并且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乙方已支付全部款项以及税费的百分之五。第三条交易双方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中介(房地产执业经纪人: ___________ ,经纪人执业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 达成本交易。中介费用为人民币元,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不动产全部物权及各项权利在国家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在乙方名下,该不动产各项权利转让过户到乙方名下且乙方取得不动产证之日支付中介费。由甲方原因造成本交易未完成,中介费由甲方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本交易未完成,中介费由乙方承担;由丙方原因导致本交易未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费应该全部退还。 第四条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不动产交易金额为:人民币(小写),元整(大写)。

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应用平台总体技术框架

技术架构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采用国产自主可控信息技术、按照云计算模式构建,技术架构如图2所示。 图2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技术架构 1.基础设施层 基础设施层也称基础设施即服务层(IaaS ),是将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网络资源等物理资源进行整合,按照云服务模式和云架构建立共享资源池,形成可按需动态扩展的高性能计算环境、大容量存储环境,满足海量不动产登记数据存储、高并发用户登记业务办理和信息共享查询,以及各级登记业务系统接入平台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数据 其他数据 不动产登记统 一接入服务 不动产登记服务 不动产登记信息 共享、查询与分 析服务

2.平台层 平台层也称平台即服务层(PaaS),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枢纽,负责对物理资源、数据资源、应用服务、通用资源等进行统一管理、监控与调度,负责提供应用开发和部署的环境。 3.数据资源层 数据资源层也称数据即服务层(DaaS),由不动产登记数据、其他数据等组成,负责数据的统一组织与管理,对应用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和查询服务系统、信息分析系统提供数据支撑。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覆盖全国的、通过历年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登记积累的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数据通过日常登记业务实时动态更新。 4.应用层 应用层也称软件即服务层(SaaS)。面向各类用户,通过网络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分析、交换、共享服务和登记业务办理服务。服务对象包括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以及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通过统一应用服务门户向用户呈现。 5.标准和制度保障体系 标准和制度保障体系包括数据和应用服务方面和技术标准规及 管理制度,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组成部分之间,以及平台与外部系统交互能够有效衔接,规运转。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法平时作业(第一次)

《房地产法》平时作业(第一次) 一、名词解释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3、房地产法律关系 4、协议出让 二、简答 1、房地产业经过哪些环节得以运行? 2、房地产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3、房地产法的渊源体系? 4、简述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构成? 5、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法律特征? 6、我国现行土地法关于土地征用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三、案例分析 1999年8月A工厂经本县计委批准立项,进行某种电子产品项目建设,并于同年12月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其征用小巷村土地10亩,其中耕地5亩,非耕地5亩。后由于电子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该工厂的技改项目一直未开工建设。为使企业摆脱困境,2000年10月该工厂将10亩土地作为出资与畅达公司联营,畅达公司在签约后,立即在土地上圈起了围墙。后被群众举报。据此请回答以下问题: (1)A工厂用地10亩是否合法? (2)A工厂为摆脱困境,将10亩地出让给畅达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3)对畅达公司圈起的土地如何处理? 《房地产法》第二次平时作业 一、名词解释 1、房地产开发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城市规划 4、房地产转让 5、房地产一致原则 6、房地产抵押 7、土地他项权利8、自主经营型物业管理 二、简答 1、房地产转让的原则与转让的条件? 2、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转让作了哪些限制性规定? 3、变更和解除房地产转让合同的事由有几种情形? 4、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5、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特点? 6、如何理解房地产一致原则? 三、论述 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 四、案例分析 甲、乙兄弟俩父母早亡,留有遗产房屋一幢多间。该幢房屋租赁给丙居住,双方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房屋租赁证》。因租期届满,丙向留在当地的甲提出购买该幢房屋,甲认为,乙在外地工作,不需要当地房屋,自己是长子有权作主,经协商,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数日后,乙一家调回当地工作,提出要在租赁给丙的自家私房居住,请丙在近期搬出此屋,丙辩称,该幢房屋甲已卖给他,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他已交清了买房款,房屋产权已属他自己所有。若有异议,由甲、乙相互交涉。双方意见分歧,乙上诉法院,要求终止与丙的房屋租赁合同,归还房屋自用。丙认为为房屋应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问:该房屋应归谁所有?依据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考试真题业务知识讲解精彩试题

这个是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考试真题,涉及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考生一定要认真看看。必须了解透。题目出的很棒,可以结合条例 和细则来应用。 一、判断题(共15分每题1分,认为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登记机关完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 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 (√)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3.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由于某些不动产跨 行政区域界线,所以不动产单元并不具有唯一编码。 (×) 4.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5.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在记载于登记薄之前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 6.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 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 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7.办理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应当注销原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 8.不动产权利人虽然享有不动产权利,但仍会受到登记机构和 登记程序改变的影响。(×) 9.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10.不动产登记簿由所在地区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单选题(共15分每题1分) 1.不动产登记类型不包括( C)。 A首次登记、变更登记 B 异议登记、更正登记 C总登记、初始登记 D 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2.下列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说确的是(A )。 A如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导致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受到 影响,应该予以赔偿 B国务院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C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办结 不动产登记手续 D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动产登记 机构承担责任 3.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 C )。 A 继续有效 B 不确定 C 失效 D 两年有效 4.下列物权中不属于不动产物权的是( C )。

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登记类型()转移登记()变更登记 ()抵押权登记 房屋类型 ()商品房()普通存量房 ( )保障用房 房屋坐落 权证编号(商品房合同编号) 权 利 人( 受让方)姓名(单位名称) 共有方式()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单独所有()其他所占份额 交易份额 住所地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义务 人( 出让方)姓名(单位名称) 所占份额 住所地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抵押权 抵押方式()一般抵押()最高额抵押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 抵押担保范围 申请分别持证()是()否 备注

税收申报 契税 (受让方) ()家庭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住房()其他套次住房 家庭成员信 息(受让方) 姓名身份证号码 姓名身份证号码 姓名身份证号码 姓名身份证号码 个人所得税 (出让方) ()满五年家庭唯一住房减免()核定1% ()差额20% 家庭成员信 息(出让方) 姓名身份证号码 姓名身份证号码 土地增值税 (出让方) ()个人出售住宅减免()核定(个人0.5% 单位5%)()超率累进据实扣除 填写说明 1.申请家庭唯一或第二套住房的契税减免,需要填写购房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信息 2.申请个人所得税满五年家庭唯一住房减免,需要填写售房人和配偶的信息 3.个人出售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 4.如勾选个人所得税“差额20%”或土地增值税“超率累进据实扣除”需一并提供原值凭证证明, 并详细填写附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的据实扣除项目,选择土地增值税超率累进征收时,需要同时选择个人所得税差额征收 5.如本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原值凭证,则申请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勾选“个人 所得税(出让方)——核定1%”。 6.如本人(单位)既无法提供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申请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选择“土地增值税——核定(个人0.5% 单位5%)”。 本人承诺:本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对所填写的上述内容认真核对无误,申请人对申请 书及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不动产登记简介

(1)不动产的概念 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我国规定不动产的类型有: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构)筑物的物。最核心的是土地、最复杂的是房产。 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2)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内容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的权利包括: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址、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等变化等权属状况。 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4.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的确是房地产税向存量环节征收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 务分工进行通知,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房地一致原则

房地一致原则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房地一致原则是我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确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土地或房屋权属任其一发生变动,另一方应随之变动,确保最终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主体保持一致。尽管房屋与土地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为避免出现“空中楼阁”的尴尬局面,实行房地一致原则已经在法律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接受,但在实务工作中,该原则仍存在例外情形,如在租赁建设用地上修建房屋、土地房屋分开抵押以及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土地房屋资产转移的不规范操作等均可能导致房地分离的情形。而随着近年来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全面铺开,房地分离的情形有增无减,对此类情形应如何做出判断,事关权利人的切身利益。 一、我国房地一致原则的法律规定 1990年实施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24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上述两条率先明确了“房随地走”与“地随房走”的原则。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再次确立了“地随房走”的原则。实践中,不动产物权变动究竟应遵循“房随地走”还是“地随房走”,房屋与土地两个主管部门在适用条文时存在争权或推诿现象,后经国务院出面协调,确定了城市里“地随房走”,农村“房随地走”的一般性原则。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上述两条实际上作为一个整体,只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个发生了转让,另外一个就要相应转让。从法律后果上说,不可能也不允许,把‘房”和“地”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主体。不过《物权法》第142条规定也提到了房地分离的情形,主要指城市房地产建设中一部分市政公共设施通过开发商和有关部门约定,由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配套建设,但是所有权归国家,而土地使用权归开发商的情形。 2008年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该规定继承了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要求无论不动产权属如何变化,最终应保持土地房屋权属主体的一致性,但该原则未确定例外情形。

不动产登记业务基础知识-重难点和常考点

不动产登记业务基础知识重难点和常考点 不动产登记考试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就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同时前几天刚发布的登记操作规范也是业务基础必备。这三个文件考前务必要多看两遍。满满的都是出题点。 以下整理的都是之前考试经常会涉及的考点,我们的考试一般题型是单选多选判断案例分析,基础题目都不会太难,考前务必审清楚题干,很多题目太简单,以至于忽略了题干的陷阱。考完后务必记得检查,不确定的尽量不要修改答案,第一印象很重要。很多亲走出考场,后悔连连。 以下的整理尽量记忆,能动笔写下来更好。这样记忆更深刻。 1.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2.不动产首次登记(也就是之前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不动产登记的情形,同时注意初始登记说法的改变。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多选)的原则 3.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容易和住建部混淆} 4.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判断单选)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5.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涉及多选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 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6.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多选)等安全保护设施。7.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必考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注意区分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关系}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出过案例分析}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 8.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没有登入就可以撤回,

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业务衔接与办理

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业务衔接与办理 随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原来的房屋交易、登记一体化管理模式随即被分割于房管、土地两个部门,新业务迟迟难以开展的矛盾日渐显露出来,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好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工作,本文做以下几点些探讨。 标签: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业务衔接 依据:《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不动产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文件精神应该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职责分工及业务的关系 1.1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指房屋的转让、抵押和租赁的交易管理。是对上述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确认和备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的预售、现售,存量房的转让,政策性住房销售和上市,企业破产兼并和征收安置中的房屋转让、房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房屋租赁等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以及为其配套服务的合同备案、楼盘表的建立、资金监管、房屋面积预测绘、实际测绘、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利用等。交易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交易信息进行登记。交易部门应及时将预售许可信息、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表信息以及查封抵押和存量房转让信息、抵押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1.2不动产登记中的房屋登记,是指将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核发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的行为。做好房屋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以及房屋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工作。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房屋登记薄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 2、办理业务的机构设立 文件要求: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切实做好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的服务窗口,尽量在一个服务大厅,实现“一站式”服务,不在一块分设的,可以互设窗口,并可以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需申请人重复提交资料,方便群众。做到交易和登记程序简化、顺畅、安全。 3、业务的总流程 根据文件精神,依据《房地产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结合我市的现行流程。业务的总流程确定为: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_第五章 第七节 谨慎原则_2013年版

1、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申请确认。 A:开发商 B:房屋所在地居委会 C:法院 D: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答案:D 2、有甲、乙两宗权益、区位、面积、规划条件等相当的土地,甲土地为空地,乙土地上有一建筑物,但估价结果显示乙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的价值低于甲土地的价值,这是由于()。 A:该建筑物的价值低于拆除费用 B:该估价结果肯定有误 C:甲土地的价值高于乙土地的价值 D: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答案:A 解析:依题意甲乙空地价值应相等,乙房地价值低于甲土地价值,根据公式:乙房地价值=乙空地价值-拆迁费用+建筑残值,因此,该建筑物的残值低于拆除费用。 3、当现状房地产的价值小于新建房地产的价值减去拆除现有建筑物的费用及建造新建筑物的费用之后的余额时,应以()进行估价。 A:保持现状前提 B:装修改造前提 C:转换用途前提 D:重新利用前提

答案:D 4、()是房地产估价的基本原则。 A:最高最佳原则 B:独立、客观、公正 C:估价时点原则 D:合法原则 答案:B 5、估价师在估价中不带着自己的情感、好恶和偏见,实事求是地进行估价是估价原则中的()原则。 A:独立 B:客观 C:公正 D:中立 答案:B 6、下列关于合法原则说法错误的是()。 A:合法原则要求只有合法的房地产才能成为估价对象 B:合法原则中所讲的法,是广义的法 C:估价对象状况必须依法判定 D:合法原则的依据可以是估价对象的不动产登记簿 答案:A

7、某估价机构于2003年6月10日至20日为某房地产抵债进行了评估,估价时点为2003年6月15日。因估价结果有争议,2003年8月15日进行复估,则复估的估价时点为()。(2003年试题) A:2003年6月15日 B:2003年8月15日 C:签订估价委托合同之日 D:估价人员与委托人商定的某日 答案:A 8、根据房地产估价的合法原则,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因而不应作为以抵押为目的的估价对象的房地产有()。 A:土地所有权 B: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C:宅基地土地使用权 D:大型游乐场 E:乡镇企业用房 答案:A,C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9、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中,房地产估价师对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界定可来自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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