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轮胎标签法规1222-2009_CN

欧盟轮胎标签法规1222-2009_CN
欧盟轮胎标签法规1222-2009_CN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第1222/2009号指令(EC)

2009年12月25日

关于燃料效率和其他必要参数的轮胎标签指令

(文本具备EEA相关性)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针对欧洲共同体条约,重点是其中第95条,以及欧洲议会的建议、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1)的意见,经咨询区域委员会后,根据条约第251条(2)制定的程序采取行动。

基于以下理由决定采用本指令:

(1)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同时提升欧洲竞

争力,正如2008年7月8日欧盟通讯

“绿化交通”中所强调的,发展可持

续交通是欧共体面临的一大挑战。

(2) 2006年10月19日欧盟通讯“节能行

动计划:实现潜力”中强调要开展一

系列具有针对性的行动,如轮胎标签,

在2020年之前将总能耗降低20%的可

能性等。

(3) 2007年2月7日欧盟通讯“降低乘用

车和轻型商用车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量的欧共体战略评估结果”强调了轮

胎等高度影响汽车油耗的零部件通过

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从而降低二氧化

碳排放量的潜力。

(4) 轮胎占汽车油耗的20%~30%,主要由

于其滚动阻力造成。因此,降低轮胎

的滚动阻力能够大幅度提升道路交通

(1) OJ C 2008,2009年9月22日,第81页。

(2) 2009年4月22日欧洲理事会意见(尚未在公报内发

表)、2009年11月20日欧洲理事会共同立场(尚未在公报内发表)\以及2009年11月24日欧洲议会立场(尚未在公报内发表)。

的节能减排成效。

(5) 轮胎的特征体现在其一系列技术参数

是相互关联的。改善一项参数(如滚

动阻力)可能会对湿路抓地力等其他

参数造成负面影响,而改善湿路抓地

力则可能会对外部滚动噪音产生负面

影响。应鼓励轮胎制造商在产品达标

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所有参数。

(6) 节能轮胎是具有经济效益的。因为其

节省的燃料费用远超过抵偿因生产成

本提高导致的轮胎价格上涨。

(7)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2009年7月

13日颁布的第661/2009号指令(EC)

中,针对机动车及其挂车,以及系统、

部件和总成的整体安全性,提出了对

的轮胎市场准入要求(3),为轮胎滚动

阻力设定了最低限值。通过技术进步

可大幅度降低因轮胎滚动阻力造成的

能量损耗,使其超越最低要求。因此,

为了减少道路交通对环境的影响,应

规定提供此参数的和谐化信息,鼓励

最终用户购买更节能的轮胎。

(8) 交通噪音存在实质性损害,并且对健

康有害。第661/2009号指令(EC)(3) OJ L 200,2009年7月31日。第1页。

提出了轮胎外部滚动噪音的最低要求。通

过技术进步可大幅度降低外部滚动噪

音,使其超越最低要求。因此,为了

降低交通噪音,应规定提供此参数的

和谐化信息,鼓励最终用户购买外部

滚动噪音较低的轮胎。

(9) 提供有关外部滚动噪音的和谐化信息

也将促进针对交通噪音的措施实施,

并在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2年6

月25日颁布、有关环境噪音评估和管

理(1)的2002/49/EC指令框架内,有

助于提高轮胎对交通噪音影响的认知

度。

(10) 第661/2009号指令(EC)规定了轮

胎的湿地抓地力性能的最低要求。通

过技术进步可大幅度改善湿地抓地

力,使其超越最低要求,从而缩短湿

地制动距离。因此,为了改善道路安

全,应规定提供此参数的和谐化信

息,鼓励最终用户购买湿地抓地力性

能较高的轮胎。

(11) 要求提供的湿地抓地力信息可能无

法反映专供冰雪路面使用的轮胎的

基本性能。考虑到此类轮胎尚无法使

用和谐化测试方法,可在稍后阶段为

调整其抓地力等级提供可能性。

(12) 以标准标签的形式提供有关轮胎参

数的信息,很可能会影响最终用户的

购买决定,对更加安全、安静、节能

的轮胎有利。因此,这很可能会鼓励

轮胎制造商优化这些轮胎参数,从而

为进一步可持续地消费和生产奠定

基础。

(1) OJ L 189,2002年7月18日,第12页。(13) 成员国中有关轮胎标签的重复规则

将会造成欧共体内部贸易壁垒,增加

轮胎制造商的行政负担和测试成本。

(14)替换胎占轮胎的78%。因此,应向最

终用户告知替换胎和新车原装轮胎

的具体参数。

(15) 对轮胎燃料效率和其他参数提供更

多信息的需求与消费者、车队管理者

和运输机构有关,如果没有标签以及

和谐化的测试机制,后者将无法轻松

地比较不同轮胎品牌的参数。因此,

应在本指令范围内包含C1、C2和C3

轮胎。

(16) 从“A”到“G”排列产品的能耗标签,

类似于根据1992年9月22日有关通

过标签和标准产品信息注明家用电

器能源和其他资源消耗状况的欧盟

理事会指令92/75/EEC适用于家用电

器的标签(2)。后者已经在消费者中广

为人知,并且事实证明在促进节能电

器使用方面卓有成效。应用轮胎燃料

效率标签也是基于此。

(17) 在销售点和宣传材料中应展示轮胎

标签,确保分销商和潜在用户在做出

购买决策的时间和地点能够获取到

轮胎的燃料效率、湿地抓地力性能和

外部滚动噪音等和谐化信息。

(18) 一些最终用户在到达销售点之前就

已经

(2) OJ L 297,1992年10月13日,第16页。

选好轮胎,或通过邮购方式购买轮胎。为确保此类最终用户也能根据轮胎的

燃料效率、湿地抓地力性能和外部滚

动噪音的和谐化信息做出明智选择,

标签应在各类技术推广材料中展示,

包括在互联网上提供此类材料,但不

包括以公告板、报纸、杂志、电台广

播、电视和类似网上形式的广告。

(19) 应在技术推广材料中为潜在最终客

户介绍标签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关

性。例如在供应商的网站上。

(20) 应根据可靠、准确、可复制的和谐化

测试方法提供信息,以便让最终用户

能够对不同的轮胎进行比较,同时控

制制造商的测试成本。

(21) 为了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提高道路交

通的安全性,成员国可制定激励政

策,鼓励使用节能、更安全、低噪音

的轮胎。可确定燃料效率和湿地抓地

力两项指标的最低级别,对低于这个

级别的轮胎使用者不予奖励,以避免

内部市场的分散化。此类激励机制可

体现为国家补贴等。本指令不应排除

与此类激励机制有关、根据条约第

87、88条执行的未来国家补贴程序结

果,并且不应涉及税务和财政事务。

(22) 供应商和分销商遵守标签规定十分

重要,以便实现这些条款的目标,确

保欧共体内部的公平竞争。因此,成

员国应通过监督和阶段控制来监控

此类合规性,尤其根据欧洲议会和欧

盟委员会2008年7月9日第

765/2008条指令(EC),其中规定与

产品营销有关的认证和产品监督要

求(1)。

(23) 在实施本指令的相关条款时,成员国

应避免实施对中小学企业施加不公

正、官僚作风、不便利义务的措施。

(24) 应鼓励轮胎供应商和分销商在2012年

之前遵守本指令的条款,以便提高对此

类标签的认知度,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25)根据1999年6月28日欧盟理事会决定

1994/468/EC(2),授权欧盟委员会制定

实施本指令所需的措施及程序。

(26)特别是,应授权欧盟委员会,根据C2

和C3轮胎的湿地抓地力等级提出要

求,调整专供冰雪路面使用的轮胎抓地

力等级,并根据技术进步调整附录,包

括测试方法和相关容差。由于这些措施

涵盖综合范围,其目的是通过为其补充

新的非关键要素,修订本指令的非关键

要素等,必须根据决定1999/468/EC

第5a条中的规定,以及详细审核的监

管程序加以采用。

( (27)应对本指令执行审核,确定最终用户对标签的理解以及本指令实现市场转

型的能力。

(1) OJ L 218,2008年8月13日,第30页。

(2) OJ L 184,1999年7月17日,第23页。

第1条

目标和主题

1. 本指令的目标是推广节能、安全、噪

音水平较低的轮胎,提高道路交通的

安全性、经济和环境效率。

2. 本指令为通过标签提供有关轮胎参

数和谐化信息提供框架,让最终用户

能够在购买轮胎时做出明智选择。

第2条

范围

1. 本指令适用于C1、C2和C3轮胎。

2. 本指令不适用于:

(a) 翻新轮胎;

(b) 专业越野轮胎;

(c) 仅可装配在1990年10月1日前首次

登记的车辆上的轮胎;

(d) T型临时用备用轮胎;

(e) 速率低于每小时80公里的轮胎;

(f) 名义轮毂直接不超过254毫米或635

毫米以上的轮胎;

(g) 为提高牵引性能而装配附属设备的轮

胎,如防滑钉轮胎;

(h) 仅可装配在专用于赛车的车辆上的轮

胎。

第3条

定义

在本指令中:

1. “C1、C2和C3轮胎”是指第661/2009

号指令(EC)第8条中定义的轮胎类

别;

2. “T型临时用备用轮胎”是指充气压

力高于标准和加固轮胎的临时用备用

轮胎;

3. “售点”是指展示或储存并向最终用

户销售轮胎的地点,包括有关向最终

用户销售未装配在车辆上的轮胎的汽

车展厅。

4. “技术推广材料”是指技术手册、宣

传册、传单、目录(无论为印刷、电

子还是网络形式)、网站等,其目的是

向最终用户或分销商营销轮胎,描述

轮胎的具体技术参数;

5. “技术文档”是指与轮胎有关的信息,

包括轮胎制造商和品牌;轮胎型式或

轮胎分类描述,目的是宣布燃料效率

等级、湿地抓地力等级和外部滚动噪

音等级和测量值;测试报告和测试准

确性;

6. “制造商”是制造产品或产品以其名

义或商标设计或制造和营销的自然人

或法人;

7. “进口商”是指在欧共体内成立、将

来自第三国的产品置于欧共体市场中

的自然人或法人;

8. “授权代表”是指在欧共体内成立、

获得制造商书面授权、可针对后者在

本指令项下的义务和具体任务采取行

动的自然人或法人;

9. “供应商”是指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

中的授权代表或进口商;

10. “分销商”是指除了供应商或进口商

之外、供应链中的自然人或法人,后

者在市场中提供轮胎;

11. “在市场中提供”是指在商业活动过

程中供应产品,以供在欧共体市场中

分销或使用,无论免费还是获取付款

作为回报;

12. “最终用户”是指购买或预期购买轮

胎的消费者、车队管理者或道路交通

机构;

13. “重要参数”是指滚动阻力、湿地抓

地力或外部滚动噪音等在使用时对环

境、道路安全或健康产生显著影响的

轮胎参数。

第4条

轮胎供应商的职责

1. 供应商应确保交付给分销商或最终

用户的C1和C2轮胎:

(a) 在轮胎胎面上贴有贴纸,显示标签,

注明附录I A部分中规定的燃料效率

等级、附录I C部分中规定的外部滚

动噪音等级和测量值以及附录I B部

分中规定的湿地抓地力等级(如适

用),

(b) 对于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轮胎的每

批交付,附有印刷格式的标签,注明

附录I A部分中规定的燃料效率等

级、附录I C部分中规定的外部滚动

噪音等级和测量值以及附录I B部分

中规定的湿地抓地力等级(如适用)。

2. 第1段中所指的贴纸和标签格式见附

录II。

3. 供应商应根据附录I的规定,按照附

录III规定的顺序,在技术推广材料

中陈述C1、C2和C3轮胎的燃料效率

等级、外部滚动噪音等级和测量值以

及湿地抓地力等级(如适用),包括

在其网站上。

4. 供应商应在特定轮胎型式的最后一

个轮胎上市后五年内,根据要求,为

成员国政府部门提供技术文档。技术

文档应充分详细,以便让政府部门验

证标签上有关燃料效率、湿地抓地力

和外部滚动噪音所提供信息的准确

性。

第5条

轮胎分销商的职责

1. 分销商应确保:

(a) 在售点处,轮胎根据第4(1)(a)条,

在明显可见的位置带有供应商提供

的贴纸,

(b) 在轮胎销售前,第4(1)(b)条所述的

标签向最终用户出示,并在售点处在

轮胎旁明确展示。

2. 如果销售的轮胎对最终用户不可见,

分销商应为最终用户提供有关这些

轮胎燃料效率等级、湿地抓地力等级

和外部滚动噪音等级和测量值的信

息。

3. 对于C1、C2和C3轮胎,分销商应根

据附录I的规定,在最终用户购买轮

胎时交付的账单上或随同账单陈述

燃料效率等级、外部滚动噪音测量值

和湿地抓地力等级(如适用)。

第6条

车辆供应商和车辆分销商的职责

如果在售点,对于最终用户意图购买的新车,在可装配的不同轮胎之间为最终用户提供选择,车辆供应商和分销商应在销售前,根据附录I的规定以及附录III 规定的顺序,针对所提供的每款轮胎,提供有关C1、C2和C3轮胎燃料效率等级、外部滚动噪音等级和测量值以及湿地抓地力等级的信息。此类信息应至少包含在技术推广材料中。

第7条

和谐化测试方法

根据第4、5、6条就轮胎燃料效率等级、外部滚动噪音等级和测量值以及湿地抓地力等级提供的信息应采用附录I中所述的和谐化测试方法获得。

第8条

验证程序

成员国应根据附录IV中规定的程序,在附录I A、B部分的定义内评估所陈述燃料效率和湿地抓地力等级的符合性,并在附录I C部分的定义内评估所陈述外部滚动噪音等级和测量值的符合性。

第9条

内部市场

1. 在遵守本指令要求的情况下,成员国

不应以产品信息为理由,根据第2条

禁止或限制上市的轮胎标签。

2.除非存在相反证据,否则成员国应视为此类标签和产品信息符合本指令。成员国可要求供应商根据第 4(4) 条提供技术文档,以便评估所陈述数值和等级的准确性。

第10条

激励机制

成员国不应对低于附录I A、B部分所定义的C级燃料效率或湿地抓地力的轮胎提供激励机制。就本指令而言,税收和财政措施不构成激励机制。

第11条

修订以及根据技术进展调整

应根据监管程序以及第13(2)条中所述的详细审核,采用下列措施,通过对本指令加以补充,修订本指令的非关键要素:

(a) 如果适当的和谐化测试方法可用,引

进与C2和C3轮胎湿地抓地力等级有

关的信息要求;

(b) 如果相关,针对主要在冰和/或雪状况

下发挥优于普通轮胎性能的轮胎,就

其启动、保持或停止车辆运动的能力,

根据技术特征调整抓地力等级;(c) 根据技术进步调整附录I-IV。

第12条

执行

根据第765/2008号指令(EC),成员或应确保负责市场监督的政府部门确认对本指令第4、5、6条的合规性。

第13条

委员会程序

1. 应通过委员会对欧盟委员会加以协

助。

2. 就本段落而言,决定1999/468/EC第

5a(1)-(4)条和第7条应对第8条的

规定适用。

第14条

评估

1. 欧盟委员会应评估是否需要评估本

指令,考虑到:

(a) 标签在最终用户认知度方面的有效

性,尤其是第4(1)(b)条的条款是否

和第4(1)(a)条在实现本指令目的方

面同样有效;

(b) 标签计划是否应加以拓展,包含翻新

轮胎;

(c) 是否应引进里程数等新轮胎参数;

(d) 汽车供应商和分销商为最终用户提

供的轮胎参数信息。

2. 欧盟委员会应在2016年3月1日之

前将此项评估的结果提交欧洲议会

和欧盟理事会,如果适当,应向欧洲

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建议书。

第15条

过渡性条款

第4、5条不适用于2012年7月1日之前生产的轮胎。

第16条

生效

本指令在欧盟公报中发布之日起第20天生效。

本指令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指令具备完全法律效率,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完稿于斯特拉斯堡,2009年11月25日。

致欧洲议会

主席J. BUZEK

致欧盟理事会

主席

?.TORSTENSSON

附录I

轮胎参数等级

A部分:燃料效率等级

燃料效率等级必须依照下文规定的“A”至“G”量表,根据滚动阻力系数(RRC)确定,并根据UNECE第117号指令及其之后的修正案加以测量。

如果一种轮胎型式获得一种以上轮胎等级批准(如C1和C2),用于确定此种轮胎型式燃料效率等级的等级量表应为适用于最高轮胎等级的量表(即C2,而不是C1)。

B部分:湿地抓地力等级

C1轮胎的湿地抓地力等级必须依照下文规定的“A”至“G”量表,根据湿地抓地力指数(G)确定,并根据UNECE第117号指令及其之后的修正案加以测量。

C部分:外部滚动噪音等级和测量值

外部滚动噪音测量值(N)必须以分贝为单位宣布,并根据UNECE 第117号指令及其之后的修正案加以测量。

外部滚动噪音等级必须根据第661/2009号指令(EC)附录II C部分规定的闲置(LV)确定如下。

N(分贝)外部滚动噪音等级

N ≤ LV – 3

LV – 3 < N ≤ LV

N > LV

附录II

标签格式

1.标签设计

1.1.第 4(1) 条和第 5(1) 条中所指的标签必须符合下图:

1.2.以下规定标签规格:

1.3. 标签必须至少为75毫米宽,110毫米高。如果以较大格式印刷标

签,其内容必须与上述规格保持正比。

1.4. 标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颜色为CMYK:青色、品红、黄色、黑色,并根据以下示例提供:

00-70-X-00:0 % cyan, 70 % magenta, 100 % yellow, 0 % black;

(b) 下列数据是指第1.2中所注明的图例:

燃料效率等级

提供图标:宽度:19.5毫米;

高度:18.5毫米;

——图标框:笔画:3.5磅;宽度:26毫米;高度:23毫米;——图标框:笔画:1磅;

——框结束:笔画:3.5磅;宽度:36毫米;

——颜色:X-10-00-05;

湿地抓地力

提供图标:宽度:19毫米,高度:19毫米;

——图标框:笔画:3.5磅,宽度:26毫米,高度:23毫米;——图标框:笔画:1磅;

——框结束:笔画:3.5磅,宽度:26毫米;

——颜色:X-10-00-05。

外部滚动噪音

提供图标:宽度:14毫米,高度:15毫米-图标框:笔画:3.5磅,宽度:26毫米,高度:24毫米-数值框:笔画:1磅-框结束:笔画:3.5磅,高度:24毫米-颜色:X-10-00-05;

标签边框:笔画:1.5磅-颜色:X-10-00-05;

“A”至“G”量表

箭头:高度:4.75毫米,间隔:0.75毫米,黑色笔画:0.5磅-

颜色:

— A:X-00-X-00;

— B:70-00-X-00;

— C:30-00-X-00

— D:00-00-X-00;

— E:00-30-X-00

— F:00-70-X-00;

— G:00-X-X-00。

文本:Helvetica Bold 12磅,100 %白色,黑色轮廓:0.5磅;

等级

箭头:宽度:16毫米,高度:10毫米,100%黑色;

文本:Helvetica Bold 27磅,100%白色;

量表线条:笔画:0.5磅,虚线间隔:5.5毫米,100%黑色;

量表文本:Helvetica Bold 11磅,100%黑色;

外部滚动噪音测量值

箭头:宽度:25.25毫米,高度:10毫米,100%黑色;

文本:Helvetica Bold 20磅,100%白色;

单位本文:Helvetica Bold 13磅,100%白色;

欧盟标志:宽度:9毫米,高度:6毫米;

指令参考:Helvetica Bold 7.5磅,100%黑色;

轮胎等级参考:Helvetica Bold 7.5磅,100%黑色;

附录I C部分提供的外部滚动噪音等级:宽度:8.25毫米,高度:

15.5毫米- 100%黑色

(c) 底色必须为白色。

1.5. 轮胎等级(C1或C2)必须以第1.2点插图中的格式在标签上注明。

2. 贴纸

2.1. 第 4(1) 条和第 5(1) 条中所指的贴纸由两个部分组成:(i)以本附录第1点中描述的格式印刷的标签以及(ii)根据本附录第2.2点中描述的规格印刷的品牌空间。

2.2. 品牌空间:供应商必须在贴纸上和标签同时添加其商号或商标、轮胎系列、轮胎尺寸、负载指数、速率和其他技术规格,可采用任何颜色、格式和设计,只要不会对本附录第1点中定义的标签讯息分散注意力或造成干扰。贴纸的总面积不应超过250平方厘米,贴纸的总高度不应超过220毫米。

技术推广材料中提供的信息

1. 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的顺序,提供轮胎信息:

(i) 燃料效率等级(字母“A”至“G”);

(ii) 湿地抓地力等级(字母“A”至“G”);

(iii) 外部滚动噪音等级和测量值(分贝)。

2. 第1点中提供的信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i) 易于阅读;

(ii) 易于理解;

(iii) 如果根据尺寸或其他参数,某个特定轮胎型式具有不同等级,需陈述最低和最高性能轮胎之间的差距范围。

3. 供应商还必须在其网站上提供下列信息:

(i) 欧盟委员会专用于本指令的网页链接;

(ii) 标签上印刷的图标说明;

(iii) 声明,强调实际燃油节省和道路安全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驾驶者的行为,尤其是下列因素:

——环保驾驶行为可大幅度降低燃料消耗;

——应定期检查轮胎压力,以优化湿地抓地力和燃料效率性能;

——应始终严格遵守制动距离。

验证程序

必须根据下列程序之一,针对供应商确定的每种轮胎型式或每种轮胎类别,

评估所声明燃料效率和湿地抓地力等级以及所声明外部滚动噪音等级和测

量值的符合性:

(a) (i) 首先测试一个轮胎。如果测量值符合所声明的等级或外部滚动

噪音测量值,则通过测试;

并且

(ii) 如果测量值不符合所声明的等级或外部滚动噪音测量值,再测试三个轮胎。来自所测试的四个轮胎的平均测量值用于评估与所声明信息

的符合性;

(b) 如果标签所注明的等级或数值来自根据指令2001/43/EC、第

661/2009号指令(EC)或UNECE第117号指令及其之后的修正案的型式认

证测试结果,成员国可使用来自这些型式认证的轮胎生产数据符合性。

生产数据符合性评估必须考虑到UNECE第117号指令第8部分及其之后修

正案中规定的容差。

(注: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欧盟轮胎标签行业法规

欧盟轮胎标签行业法规 欧盟轮胎标签行业法规1222/2009 关于促进低能耗低噪音安全轮胎使用的轮胎标签指导方针 第三版 法规/技术问题 问1:轮胎标签法规的目的是什么? 答1:是为了推进低能耗、低噪音安全轮胎的使用,以提高公路运输的安全性、经济效率和环境效率。该法规将为终端用户购买轮胎提供更多的信息参考。 问2:轮胎标签法规的内容有哪些? 答2:该法规指定了告知终端用户的特定轮胎性能必须。具体包括: ---车辆燃油率对轮胎滚动阻力的影响 ---车辆安全性对轮胎湿滑抓地力的影响 ---轮胎外部噪音水平(以分贝计),需测试乘用车轮胎、轻卡轮胎及重载商用车轮胎;轮胎内部没有噪音; 问3:标签法对所有轮胎都适用吗? 答3:该法规只针对乘用车轮胎(C1)、轻卡轮胎(C2)和重型商用车轮胎(C3)。下列产品不在规定范围之内: 翻新轮胎 专业越野轮胎 赛车轮胎 装有防滑钉的轮胎(无防滑钉的轮胎则适用于该法规) 备胎 1990年10月1日前首次登记的车辆轮胎 速率低于80公里/小时的轮胎 名义轮辋直径低于254mm或大于等于635mm的轮胎 问4:标签法规什么时候生效? 答4:该法规将于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规定对象为2012年7月1日起生产的乘用车轮胎、轻卡轮胎和重型商用车轮胎(生产日期编号为2712)。 问5:该法规由谁告知消费者: 答5:三方负有向消费者告知的义务:(1)轮胎供应商(欧洲轮胎制造商或进口商);(2)零售商;(3)车辆生产商 1、轮胎供应商须通过以下方式告知: ---乘用车轮胎、轻卡轮胎和重型车辆轮胎须在技术推广刊物中介绍(传单、手册等),包括生产企业官方网站 ---乘用车轮胎、轻卡轮胎生产商或进口商须在轮胎胎面粘贴或在对经销商及消费者的每批发货箱上标明

欧洲轮胎标签法 Q&A

July 2012 EU Tyre Labelling Regulation 1222/2009 Industry Guideline on tyre labelling to promote the use of fuel-efficient and safe tyres with low noise levels Version 4 Regulatory / Technical Questions Q1: What is the aim of the tyre labeling regulation? A1: The goal is to improve the safety, the economic and environmental efficiency of road transport by promoting fuel-efficient and safe tyres with low noise levels. This Regulation allows end-users to make more informed choices when purchasing tyres by considering this information along with other factors normally considered during the purchasing decision process. Q2: What are the proposed tyre labelling rules about? A2: The rules prescribe that information on certain characteristics of tyre performances will have to be communicated to consumers. This information will relate to: –The impact on vehicle fuel efficiency associated to the tyre’s rolling resistance –The impact on vehicle safety associated to the tyre’s wet grip –The tyre’s external noise level ( expressed in decibels); not any tyre noise heard inside the vehicle This information needs to be provided concerning passenger car tyres, light truck tyres and heavy duty vehicle tyres. Q3: Do all tyres fall under the scope of the Regulation? A3: The rules apply only to passenger car tyres (C1), light commercial vehicle tyres (C2) and heavy commercial vehicle tyres (C3). The following categories are excluded from the scope: o Retreaded tyres o Professional Off Road tyres o Racing tyres o Studded tyres (studdable tyres if supplied without studs are covered) o Temporary use spare tyres o Tyres designed to be fitted on vehicles registered for the first time before 1 October 1990 o Tyres whose speed rating is less than 80 km/h o Tyres whose nominal rim diameter does not exceed 254 mm or is 635 mm or more Q4: When will these labelling rules apply? A4: Rules will apply 1 November 2012 for all passenger car, light and heavy commercial vehicles tyres produced from 1 July 2012 (Date of Production Code “2712”) Q5: Who should give the information to the consumer? A5: Three players have a number of obligations to ensure consumers are informed: (1) the tyre suppliers (manufacturers or importers in Europe); (2) the retailer; (3) the vehicle manufacturers 1.Tyre suppliers have to give this information in the following way: –For passenger car, light truck and truck tyres the information must be available in technical promotional literature (leaflets, brochures, etc), including the manufacturer website –For passenger and light truck tyres, the manufacturers or importers have the choice of either putting a sticker on the tyre tread or a label accompanying each delivery of batch of tyres to the dealer and to the end consumer 2.Retailers (at point of sale): –Must ensure tyres which are visible to consumers at the point of sale carry a sticker or have a label in their close proximity which is shown to the end user before the sale

欧洲轮胎法规及GTR分析

最新欧盟轮胎法规及全球技术法规GTR简介 2009年欧盟新颁布了两项涉及轮胎的法规,分别是EC661/2009《欧盟汽车一般安全的型式认证要求》和EC1222/2009《有关燃油效率及其他基本参数的轮胎标签》,这其中主要是对轮胎滚动阻力、湿路面抓着性及道路通过噪声提出了要求。 1 欧洲新法规技术要求 1.1轮胎分类 按照EC661/2009的规定,首先对轮胎进行分类,要求不同类型的产品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具体分类如下: (a)C1类轮胎——用于M1、O1、O2类车辆的轮胎; (b)C2类轮胎——用于3.5吨以上的M2、M3、N、O3、O4类车辆的轮胎,而且其负荷指数≤ 121, 速度种类符号≥ “N”; (c)C3类轮胎——用于3.5吨以上的M1、M2、M3、N2、N3、O3、O4类车辆的轮胎,而且其载重 能力指数为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i)负荷指数(单胎)≤ 121,且速度种类符号≤ “M”; (ii)负荷指数(单胎)≥ 122。 C1、C2、C3类轮胎基本上对应的中国国家标准中的轿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和载重汽车轮胎。在EC661/2009还规定了,根据第(a)、(b)、(c)的分类标准,某种轮胎类型可能被归为几种类型,该轮胎类型必须符合每种目标类型的所有要求。 1.2 滚动阻力要求 综合EC661/2009和EC1222/2009来看,欧洲实施的是滚动阻力系数最高限值的分级标准体系。在EC661/2009中规定了两个不同阶段的滚动阻力系数的最高限值,对于不同阶段的规定见本文2.5的说明,在EC1222/2009则规定了具体的分级标准。 对于每种轮胎类型滚动阻力系数,根据标准ISO 28580测得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1及表2值:

欧盟标签法规-滚动阻力标准参考实验室(Reference laboratory)公布-2012 C 86_03en

Commission communication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1235/2011 amending Regulation (EC) No 1222/200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with regard to the wet grip grading of tyres, the measurement of rolling resistance and the verification procedure (Text with EEA relevance) (Publication of the reference laboratories for the purpose of the alignment procedure concerning the measurement of rolling resistance of ty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gulation (EC) No 1222/2009 as amended by Regulation (EU) No 1235/2011) (2012/C 86/03) The following laboratories are parts of a network of laboratories which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set in point 3 of Annex IVa of Regulation (EC) No 1222/2009 ( 1 ) as amended by Regulation (EU) No 1235/2011 ( 2 ). They have to be published as ‘Reference laboratory’ in the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as indicated in point 1(1) of Annex IVa of the Regulation (EC) No 1222/2009 as amended by Regulation (EU) No 1235/2011.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C 86/3 ( 1 ) OJ L 342, 22.12.2009, p. 46. ( 2 ) OJ L 317, 30.11.2011, p. 17.

标签法规的要求

2012-2020年期间欧盟对轮胎制定的新法规 2012-2020年期间欧盟计划执行的轮胎新法规是一个充分考虑了平衡性、互补性、富有影响力的法规。 2009年7月欧盟通过一般机动车辆安全法规661/2009,条例中对乘用车、轻型卡车及载重卡车轮胎提出最低要求,“只有通过使用轮胎标签,让消费者充分了解轮胎的特性后,才能最大程度地提高轮胎安全性、减少CO2排放,降低噪音。 2009年11月欧盟通过轮胎标签法规-1222/2009,法规中规定轮胎制造商必须提供给消费者轮胎性能的一些信息:如轮胎的特性是由一些相互影响的参数来表示,如果提高某一参数的性能,如滚动阻力,可能对湿地抓着力有反作用,而提高湿地抓着力这一参数的性能可能又会对外部滚动噪声起反作用。 2. 轮胎标签法规,1222/2009对2012年7月份后生产的轮胎需要强制执行的消费者信息(1):

注:滚动阻力系数将按照ISO 28580 测算。 3. 法规1222/2009:强制性消费者信息(2): 注:2010年内将以EC法规的形式发布改进后的湿地抓着力测试方法。

4.法规1222/2009:强制性消费者信息(3) External rolling noise class:外部轮胎滚动噪音等级 N < LV – 3 最低噪音 LV -3 < N < LV 中等噪音 N > LV 超高噪音 注:滚动噪音将参照UNECE-117法规测算。 其中N代表噪音,LV代表661/2009 法规中轮胎的滚动噪声的最高值 6.轮胎类型审批—认证体系 6.1 欧盟指令92/23/EC及2001/43/EC 自2018年起废止 6.2 EC/661/2009轮胎类型审批要求结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117: 6.2.1 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认可的胎型审批局将负责轮胎的管理(即轮胎测试结果的符合性,胎型批准及证书,生产一致性等)。 6.2.2 所有在欧盟市场出售的轮胎必须符合胎型审批局颁发的相关要求,并在胎侧标注。 6.3 根据详细的测试方法(见上述测试方法),通过自我声明经过EC/1222/2009轮胎标签责任认证;验证程序在法规(附件IV)中详细说明。 7.有效执行及服从性 7.1 成员国间实行适当的控制 7.2市场监督,包括抽样调查(实验室试验),公众信息及用户提醒 7.3 执行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海关当局的相应行动 7.4 应受惩罚的侵权类型包括 a) 公布错误的轮胎等级,或在手续审核过程中引发召回

欧盟对玩具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

欧盟对玩具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 3.1 欧盟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 3.1.1 概况 欧盟虽然是一个国际性的多国组织,但它带有明显的国家联盟特征,拥有盟旗和盟歌,而且各成员国自愿将国家的部分主权移交给了欧盟。其组织机构主要有: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或称“部长理事会(Council)”、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和欧洲审计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等。欧盟的组织体制以“法制”、“分权制衡”和“共享”为原则,在机构组成和权力分配上,强调每个成员国的参与。 在欧盟一体化进程中,法律原则是其最终目标的唯一基础。欧盟法律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凌驾于各成员国国家法律之上。欧盟法律通常由相互关联的三种不同立法形式构成。第一种是基本法:主要包括各类条约及具有同等地位的其他协定,例如:1987年的《统一欧洲法案》、1992年的《欧洲同盟条约》和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第二种是辅助性法规:辅助性法规必须以条约为依据,而且根据条约中的不同条款,辅助性法规相应包含有各种不同的程序;第三种是个案法:包括欧洲法院和欧洲预审庭的判决。 在欧盟条约框架内,欧盟辅助性法规按照其实施目标可分为四种类型:法规、指令、决议及建议和意见。这四种法规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 1、法规(Regulations): 法规是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总约束力的法令,它们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包括成员国的自然人。法规一经生效,各成员国都必须执行,没有必要再制定相应的本国法规。 2、指令(Directives): 指令虽然对各成员国均有约束力,但对于实施指令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各成员可以各不相同,只要能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指令是针对成员国颁布的,不针对自然人。 3、决议(Decisions): 执行决议的对象可以是成员团体,也可以是个人,这要根据决议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决议一经颁布,各成员必须遵照执行,没有选择变通的余地。 4、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 and opinions): 建议和意见不具有约束力。 欧盟的各项政策就是通过以上这一系列法令、指令、决议、建议和意见的颁布和实施来完成的,比如欧盟内部的货物、资金和人员的自由流通,建立关税同盟、消除成员之间的贸易壁垒,统一欧洲货币以及建立贸易同盟和共同外交等。

欧盟法规(EC)No_18812006 翻译和解析

欧盟法规(EC)No.1881/2006 (2006年12月19日) -本法规自发布之日起20日生效,实行日期是2007年3月1日。 -对等此法规,我国的同等法规包括: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GB 18406.4-2001)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2733-2005) 《腌制水产品卫生标准》(GB10136-2005)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10144-2005)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05) 《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GB/Z 21702-2008)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SC/T 3009-1999)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GB/T 19857—2005》 《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009.45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NY5073-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量》(农业部公告第2002[235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此法规主要描述: - 制定新的食品污染物限量,取代原有法规(No 466/2001)的相关要求。 - 保护人类身体健康,保证食品污染物在可接受水平。 - 根据对等性原则检测食品污染物以规避欧盟成员间法律的不等效性和竞争压力。 - 本法规检验方法与食品链和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一致。 - 干燥、稀释、加工和多组分食品没有具体限量要求,应提供具体浓度和稀释倍数,并附相关证明性的实验数据。 - 超出限量的产品不能销售。 - 食品标签中标注污染物含量。 - 部分产自波罗的海鱼种(二恶英和二恶英类似多氯联苯超出限量)不再范围内。 - 要求使用同样的采样和分析方法。 - 本法规主要介绍了水产品中汞和甲基汞、无机锡、二恶英和多氯联苯、多环芳烃的限量要求。[其中(42-43)汞和甲基汞、(44-45)无机锡、(49-56)二恶英和二恶英类似多氯联苯、

欧盟轮胎标签法规1222-2009_CN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第1222/2009号指令(EC) 2009年12月25日 关于燃料效率和其他必要参数的轮胎标签指令 (文本具备EEA相关性)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针对欧洲共同体条约,重点是其中第95条,以及欧洲议会的建议、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1)的意见,经咨询区域委员会后,根据条约第251条(2)制定的程序采取行动。 基于以下理由决定采用本指令: (1)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同时提升欧洲竞 争力,正如2008年7月8日欧盟通讯 “绿化交通”中所强调的,发展可持 续交通是欧共体面临的一大挑战。 (2) 2006年10月19日欧盟通讯“节能行 动计划:实现潜力”中强调要开展一 系列具有针对性的行动,如轮胎标签, 在2020年之前将总能耗降低20%的可 能性等。 (3) 2007年2月7日欧盟通讯“降低乘用 车和轻型商用车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量的欧共体战略评估结果”强调了轮 胎等高度影响汽车油耗的零部件通过 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从而降低二氧化 碳排放量的潜力。 (4) 轮胎占汽车油耗的20%~30%,主要由 于其滚动阻力造成。因此,降低轮胎 的滚动阻力能够大幅度提升道路交通 (1) OJ C 2008,2009年9月22日,第81页。 (2) 2009年4月22日欧洲理事会意见(尚未在公报内发 表)、2009年11月20日欧洲理事会共同立场(尚未在公报内发表)\以及2009年11月24日欧洲议会立场(尚未在公报内发表)。 的节能减排成效。 (5) 轮胎的特征体现在其一系列技术参数 是相互关联的。改善一项参数(如滚 动阻力)可能会对湿路抓地力等其他 参数造成负面影响,而改善湿路抓地 力则可能会对外部滚动噪音产生负面 影响。应鼓励轮胎制造商在产品达标 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所有参数。 (6) 节能轮胎是具有经济效益的。因为其 节省的燃料费用远超过抵偿因生产成 本提高导致的轮胎价格上涨。 (7)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2009年7月 13日颁布的第661/2009号指令(EC) 中,针对机动车及其挂车,以及系统、 部件和总成的整体安全性,提出了对 的轮胎市场准入要求(3),为轮胎滚动 阻力设定了最低限值。通过技术进步 可大幅度降低因轮胎滚动阻力造成的 能量损耗,使其超越最低要求。因此, 为了减少道路交通对环境的影响,应 规定提供此参数的和谐化信息,鼓励 最终用户购买更节能的轮胎。 (8) 交通噪音存在实质性损害,并且对健 康有害。第661/2009号指令(EC)(3) OJ L 200,2009年7月31日。第1页。

轮胎标签分级标准

5月12日,在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于无锡举办的《轮胎标签分级标准》审查会上,中橡协确定了中国轮胎标签制度实施进度,《轮胎标签分级标准》、《轮胎标签管理规定》将于6月初定稿发布,轮胎标签网上申报平台也将同步开始试运行,10月份轮胎企业可以正式自愿申报中国轮胎标签分级。 “结束轮胎市场低价竞争的乱象,必须设定标准,早日实施轮胎标签制度是我们的共同愿望。”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文英表示,为推动中国绿色轮胎产业化,适应国内外消费者选购的需求,以标签形式标明轮胎的性能等级已成为必然趋势。《轮胎标签分级标准》的编制原则是,规范国内轮胎性能指标,淘汰一些性能不达标的轮胎产品和落后产能,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市场良性竞争,实现产品结构调整及企业转型升级。同时,对轮胎性能提出更高要求,全面提高产品档次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技术创新,增强品牌效应,提高企业竞争力。 中橡协轮胎专家组组长、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钱瑞瑾介绍,《轮胎标签分级标准》适用于在中国替换市场销售的,原设计安装在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上的新充气子午线轮胎(不包括翻新轮胎、工业机械轮胎、T型临时使用的备用轮胎等)。鉴于目前国内各类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企业对法律的认识和自觉执行的水平参差不齐,该标准的实施方法是,在国内可考虑采用欧洲完全的自我声明形式,也可考虑采用由政府授权的专业机构按标准实施认证,根据认证结果自愿声明的方法(或完全自我声明,认证机构实施监督抽查)。 关于测试轮胎的选择问题,《轮胎标签分级标准》编制说明中指出,无论是欧盟ECE认证或美国SmartWay认证,都是以花纹作为产品系列区分,同花纹系列中应该规定测试规格,测试规格应能够代表该花纹系列所有产品的测试结果,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约轮胎企业的测试费用及测试周期。在行业协会或消费者委托的有资质的实验室或试验场抽胎检测时,轮胎测试规格的选择可以参照欧盟关于R117技术公告中规定的“Worse Case”轮胎的选胎原则,即按规定选择的测试规格达到某一等级,则可以认为所有该花纹产品都达到该等级。 此外,编制说明还指出,轮胎标签的技术指标在项目上应和欧盟现行内容保持一致,即应包括轮胎滚动阻力、噪声和湿滑性能,其中噪声性能推迟实施。试验方法也建议等同或等效采用欧盟技术标准(现行国标基本均为等同或等效采用)。该3项指标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单独考虑某一单项指标可能会造成对某些指标的过度追求并牺牲其他重要性能。该3项性能指标的测试验证方法已经过大量试验和验证,并形成完整的、被广泛认可和认同。 《轮胎标签管理规定》则对标签的申请、审核、张贴及监督做了详细规定。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轮胎标签分级标准》的有序实施,必须配套有效、公平和公正的监督。为此,《轮胎标签管理规定》要求:每年定期由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组织对标签申请企业的产品进行监督,从市场随机抽取轮胎委托有第三方资质的实验室或试验场进行检测,并由中橡协予以公布。一旦查实企业贴标签轮胎与轮胎标签内容不符,申请企业可在半个月内申请复检;如测试结果与标签内容不符合,则取消该花纹系列轮胎标签资格。 工信部原材料司石化处调研员韩敬友表示,“十三五”时期是我国轮胎工业由世界大国向强国迈进的关键时期,工信部在石油和化工行业“十三五”规划中对橡胶行业提出了5项任务:一是发展航空子午胎、绿色轿车轮胎等高端产品及低滚动阻力炭黑等配套原材料;二是适时推广湿法炼胶及充氮高温硫化等节能工艺;三是研究制定轮胎标签制度;四是鼓励建设轮胎试验场;五是实施品牌战略,培育一批国际认可的知名品牌。其中,轮胎标签制度是最关键的一项任务,是评价绿色轮胎和打造知名品牌的基础。中橡协此次编制完成《轮胎标签分级标准》,为中国轮胎标签制度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他对中橡协在配合工信部推进绿色轮胎产业化和轮胎标签制度中所作的大量工作表示感谢。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轮胎标签法议案提起人,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袁仲雪认为,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都推出了轮胎标签法并大力发展绿色轮胎,中国作为世界轮胎制造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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