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发[2003]257号---关于发布《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发[2003]257号---关于发布《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发[2003]257号---关于发布《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沪消发〔2003〕257号

关于发布《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设计单位、机关各有关业务处、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现将《租凭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三日

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针对近年来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消防设计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制订本规定。

一、定义

1、租赁式公寓(亦称酒店式公寓):采用统一经营管理,每个单元设有独立卫生间的供人寄宿的居住建筑。其中供学生寄宿使用的,称之为学生公寓。

2、公寓式办公楼:每个单元的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设有独立卫生间的办公建筑。

二、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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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

2、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底部设置的商业场所,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的楼板与公寓和办公用房完全分隔,且其安全出口应分开设置。当建筑符合下列要求时,公寓式办公用房可与商业场所共用安全出口:(1)公共部位和室内各部位均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商业场所的疏散出口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电子门锁,火灾报警后,电子门锁能联动开启。

3、超高层公寓式办公楼应设置避难层,其设计应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本市《关于超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有关要求执行。

4、公寓式办公楼和统一装修的租赁式公寓的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办公建筑的要求执行。

5、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时,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6、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的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设置可参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第3.3条执行。

三、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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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的楼梯间的数量及其形式应按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规范中有关民用公共建筑楼梯间的要求设计。但符合下列之一要求的租赁式公寓可按住宅要求设计:

(1)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

(2)学生公寓。

2、需设防烟楼梯间的租赁式公寓和每层面积不超过650 m2的公寓式办公楼,如采用塔式布置,其防烟楼梯间的两个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可合用。

注:塔式布置是指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单元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单元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布置。

3、设置消防前室的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直接开向前室的单元门不应超过3套,且该单元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单元门可朝单元内开启)。18层以上的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当楼梯间无可开启外窗且无机械加压送风时,单元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

4、租赁式公寓各单元室内任何一点至单元门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0m,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5、公寓式办公楼楼室内任何一点至单元门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5m,当室内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其疏散出口数量和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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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元内的建筑面积不大于60m2时,可设置一个净宽不小于0.9m的出口;

(2)单元内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时,可设置一个净宽不小于1.1m的出口;

(3)单元内的建筑面积大于150m2时,应设置二个出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四、消防设施要求

1、下列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1)超过6层的塔式、单元式学生公寓;

(2)体积超过5000m3的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

2、下列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超过9层且不设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租赁式公寓(学生公寓除外)、公寓式办公楼的公共走道、消防前室、库房等公共部位(公共部位设置喷头数少于5个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接入室内消火栓系统);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的公共部位及室内各部位;

(3)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单元之间有风管连通的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的公共部位及室内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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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高度超过50m,每层面积超过650m2的公寓式办公楼的公共部位及室内各部位。

注:单元最大建筑面积小于150m2的,喷水强度可按轻危险级设置。

3、下列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超过18层且不设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租赁式公寓(学生公寓除外)的公共部位;

(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寓式办公楼的公共部位及室内各部位;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的公共部位及室内各部位;

(4)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单元之间有风管连通的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的公共部位及室内各部位;

(5)设有机械防排烟系统的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的公共部位。

4、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的防排烟设计应按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中办公楼的有关要求执行。但不设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租赁式公寓可按住宅的有关要求执行。

5、本规定所指的室内各部位不包括面积小于5.00m2的厕所、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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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沪消[2008]73号)明确了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具体如下: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8修订版)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会展中心)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床位数超过200张或者客房数超过80间、以及设置于地下空间且床位数超过50张或者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会展中心); (四)座位数超过200个的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五)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夜总会、音乐茶座、网吧、酒吧、棋牌室、电子游艺厅、桌球房等公共娱乐场所; (六)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保龄球馆、健身房、洗浴(含足浴)、美容美发等营业性健身、美容、休闲场所; (七)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数超过50张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数超过50张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数超过100张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数超过50张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及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 (二)县级及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县级及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和越江交通隧道 (一)候车(船)厅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码头; (二)城市轨道交通; (三)越江交通隧道。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 (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企业安全消防全套文件

消防检查工作 重点单位“六加一”档案 单位名称: 二〇一年度

市公安消防大队 重点单位“六加一”告知卡 为切实加强我市夏季消防检查工作,确保辖区单位消防安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落实“六加一”措施: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签订一份消防安全承诺书、维护保养一次消防设施、组织检测一次电气和燃气线路设施、全面清洗一次油烟道、集中培训一次全体员工,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支志愿消防队,确保一旦发生火灾,3分钟内形成第一处置力量到场扑救。 微信服务号微信订阅号新浪微博 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 年月日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表 二〇一年度

消防安全承诺书二〇一年度

消防安全承诺书 我是(单位名称、印章)消防安全责任人我单位已按照《市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全面进行了消防安全自查整改,并就消防安全工作做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2.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4.加强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间距、防火分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7.保证不违规留宿人员,不在建筑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保证所有人员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常识。 9.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疏散演练。 10.结合单位实际,强化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承诺人: 承诺时间: 注:1、此承诺书一式4份,由填报单位负责人填写并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填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各存档1份,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1份,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1份。

茂名市公安消防局文件

茂名市公安消防局文件 关于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社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和省消防总队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局将对茂名市辖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年度调整和申报工作,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公安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在3月10日前到我局或各所属辖区的消防大队进行申报,我局将对申报进行复核并确定今年新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联系人: 茂名市公安消防局陈德鹏2883619 茂南区公安消防大队林柏2952619 茂港区公安消防大队彭祥飞2620932 电白县公安消防大队黄仲安5111319 高州市公安消防大队易建斌6612742 化州市公安消防大队李宏7350782

信宜市公安消防大队杨堪和8899269 附: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对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上海消防规范文件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 沪消发〔2004〕352号 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 本市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商业集团,市消防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站、室)、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 为了吸取国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本市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消防局制定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此《规定》中的室内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灭火救援窗、疏散楼梯、消防水箱、消防电源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有条件能实施的既有建筑。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1 -

附件: 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1.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室内市场营业区与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1.7商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1.8 除执行本规定外,商场的防火分区、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防火设计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平面布置 2.1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2 -

微型消防站文件

微型消防站文件 微型消防站工作管理规定 一、微型消防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每班次不少于3人,统一着装。值班期间应在宿舍或消防站随时待命。 二、接到火灾报警时,值班员必须立即通知岗位消防员到达火灾现场确认,利用岗位上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同时发出出动信号,微型站人员应着好战斗服,在3分钟内到达现场展开灭火战斗,并立即报告辖区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到达现场后,微型消防站人员应立即汇报火场情况,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统一指挥。 三、驾驶员每天必须维护保养好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装备,检查是否正常,及时补充消防车辆的油、电、水、气和灭火剂。 四、消防站内的所有执勤战备器材,不得用于非灭火和救援行动。非消防驾驶员不准动用车辆。 五、消防员每周必须进行一次消防技能训练,每月进行一次重点部位演练,每年联合辖区公安消防机构开展一次综合演练。每人必须参加四项全能训练(佩戴面罩、初起火灾扑救、灭火器使用、室内消火栓使用),并考试合格。 六、消防员骨干成员每年必须参加辖区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技能集训,培训合格并备案后履职上岗。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技能考核,从成绩优异的人员中选举6人参加建构物消防员培训。 七、微型消防站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消防员应配合做好培训辅助工作,确保培训效果和安全。 八、微型消防站应在每个治安值班岗位设置消防应急战备柜(桌),配齐常用灭火器材,并经常检查,确保完整好用。 九、微型消防站辅助消防设施维保公司工作,每月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将维保情况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十、微型消防站负责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消防员负责日常防火巡查,并对巡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必须如实上报,微型消防站领导负责落实督促整改。

公安部消防局网站 消防规范汇总

附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一览表(截至2015年)公安部主编 序号现行国标代码 及版本号 规范名称发布日期施行日期主编部门主编单位 1 GB51080-2015城市消防规划规范2015-1-212015-9-1公安部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 GB51054-2014消防站建筑设计规范2014-12-22015-8-1公安部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3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 计防火规范 2014-12-22015-8-1公安部上海市消防局 4 GB50219-2014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2014-10-9 2015-8-1 公安部 公安部天津消 防研究所 5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8-27 2015-5-1 公安部 公安部天津消 防研究所、四 川消防研究所 6 GB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 术规范 2014-1-29 2014-10-1 公安部 中国中元国际 工程公司 7 GB50878-201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 施工及验收规范 2014-1-9 2014-8-1 公安部 公安部天津消 防研究所 8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 2013-9-62014-5-1公安部 公安部沈阳消 防研究所 9 GB50898-2013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2013-6-8 2013-12-1 公安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10 GB50313-20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 范 2013-3-142013-10-1公安部 公安部沈阳消 防研究所 11 GB50694-2011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2011-7-26 2012-6-1 公安部四川省公安消 防总队 12 酒 GB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技 术规范 2011-6-6 2011-8-1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公安 部 中国建筑第五 工程局有限公 司、中国建筑 股份有限公司 13 GB50039-2010农村防火规范2010-8-182011-6-1公安部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14 GB50151-201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8-182011-6-1公安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15 GB50565-2010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10-5-312010-12-1中国纺织工 业协会、公安 部 中国纺织工业 设计院

公安部消防局的【2011】 65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工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建筑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注、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篇的通知-沪消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篇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 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行为,有效提高设计质量,把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源头关,我局制定了《消防设计专篇基本要点》(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从2012年10月1日起,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的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制作消防设计专篇,否则将不予受理。改建建设工程,有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二、专篇格式和装订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篇应单独成册,并设有封面、扉页、正文。专篇成册规格统一为A4纸(210mm*297mm)大小。 (一)封面: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二)扉页:编制单位法人代表、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三)正文:文字部分纸张规格为A4纸,图纸部分纸张规格采用A3纸,A3纸在装订时需叠成A4大小与文字部分装订成一册。 三、工作要求 (一)各设计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设计专篇的编写工作,各专业负责人要强化对各自专业消防设计专篇的自审工作,确保专篇内容全面、准确,符合规定格式要求。 (二)专篇应使用规范用语,专篇内容应反映项目实际,不得用规范原文或套话填充相应内容,杜绝消防设计专篇流于形式,千篇一律的现象。 (三)化工工厂和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等建设工程在完成规定格式消防设计专篇基本要点外,还应遵守《化工工厂初步设计文件深度规定》(HG/T20688-2000)、《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设计内容规定》(SHSG-033-2008)等行业标准。 消防设计专篇在执行中如有问题或日常工作中如遇疑难、复杂问题,可及时与我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联系。通讯地址:长宁区中山西路229号1001室(邮编200051);互联网邮箱:jscfire@https://www.360docs.net/doc/c418330417.html,;传真:28955466。 此通知。 附件:消防设计专篇基本要点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上海,消防,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上海,消防,规范 篇一:上海消防规范文件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 沪消发〔20xx〕352号 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 本市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商业集团,市消防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站、室)、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为了吸取国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本市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消防局制定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此《规定》 中的室内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灭火救援窗、疏散楼梯、消防水箱、消防电源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有条件能实施的既有建筑。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1- 附件:

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1.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室内市场营业区与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 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沪消[2007]4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消防局 【发布日期】2007.03.23 【实施日期】2007.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消〔2007〕4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自发布之日起,《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暂行)》(沪消[2006]3号)同时废止。 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为了保障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第三条 [检测资质]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能力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能力、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实施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由上海市消防协会依照《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核发。 第四条 [检测对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申报竣工消防验收前,其消防设施应经过检测。检测的合格报告作为申报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有关资料之一。 第五条 [检测程序]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下同)委托。 (二)建筑工程竣工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检测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应审查相关资料,并对建筑工程进行实地勘

上海市地方消防设计规范的特点

上海市地方消防设计规范的特点 简介:海市地方消防设计规范——《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已基本就绪有待审查通过,这本规程的编制集中了上海市水消防方面超一流的专家共同努力而完成。主要起草人有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的潘德琦、王凤石、冯旭东、杨琦,上海市消防局的曾杰、朱敏、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的鲁宏深、张淼、姜文源等。规范对指导上海市给排水专业人员进行消防工程设计有积极作用,《规程》内容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关键字:水灭火系统,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稳高压局部稳压设施,稳压罐 《规程》内容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特 特指特色,即地方特色。地方规范应有地方特色,这是不言而喻的,否则也就没有必要制定标准了。《规范》的第一特点就表现在这地方特色上。 上海地处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气候温和湿润、开埠较早、经济繁荣发达,改革开放以来,更见迅猛发展,成为国际大都市,消防技术和装备先进、供电可靠、管理到位。无论在气候、地质、水文、人文环境、经济等各方面都极具有特色,这些特色就直接反映在《规程》条文上。 在消防水源方面,上海市市政给水管网遍及全市,包括近郊和县属城镇都有市政给水管网敷设,而市政给水,其水质符合消防要求,水量充足,水压可满足消防水泵低位敷设时自灌要求,因此条文规定:“应优先采用市政给水为消防水源”。 上海地区也有自然水体,如黄浦江、苏州河、蕴藻浜、川杨河、大治河、淀浦河、金汇港……等,且水位标高与附近自然地面相差不多,洪水位和枯水位落差不大,便于消防车取水,也可作为消防备用水源,因此《规程》规定:“天然水源可作为临时备用水源,仅作为室外消火栓使用”。 最具上海地方特色的做法是消防水泵可从市政给水管网上直接吸水。直接吸水的优点是:可充分利用城市管网水压,可节省消防水池费用,减少水池二次污染,便于水泵自动启动。但直接吸水一般较难实施,但在上海,既有这方面的传统,又具有现实性。直接吸水的前提是水量足够而水压不足,因此条文规定:“当市政给水管管径大于等于200mm,且其水量能满足生活、生产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泵可直接从管网上吸水”。 墙壁式水泵接合器兼有地上式水泵接合器明显,便于取用和地下式水泵接合器防冻、不易被碰撞的优点,还有一定的装饰作用,《规程》规定:“水泵接合器应采用地上室或侧墙式”(侧墙式即为墙壁式)。 宽严适中,该宽时放宽,该严时从严,是标准、规范、尤其是消防规范的一条重大准则,也是体现地方特征的一个重要方面。《规程》根据上海市消防站布局合理,扑救能力强的特点,对室内消火栓的布置作了有限度的放宽,如:“住宅建筑及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的公共建筑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一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高位水箱的高度,《建规》规定设在建筑物的最高处,《高规》要求保证顶层消火栓0.07Mpa的静水压力。这些规定都未能涉及高位水箱设置高度的目的所在。《规程》予以明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消防规范文件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消防 规范文件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 沪消发〔2004〕352号 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 本市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商业集团,市消防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站、室)、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 为了吸取国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本市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消防局制定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此《规定》中的室内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灭火救援窗、疏散楼梯、消防水箱、消防电源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有条件能实施的既有建筑。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二○○四年九月二十壹日

附件: 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1.壹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于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 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之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室内市场营业区和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1.7商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和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上海区县消防支队联系表

上海区县消防支队联系表 1.黄浦 黄浦区消防支队地址:南车站路500号电话:63136606 黄浦区防火监督处接待窗口地址:中山南路333号电话:23033650/23033660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全天) 2.卢湾 消防支队地址:建国中路22号联系电话:64735330 卢湾区防火监督处地址:建国中路22号联系电话:64730392 传真:64735330*35583 卢湾区防火监督处接待窗口地址建国中路22号联系电话:64735330*35591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1:30 下午14:00——17:00) 3.徐汇 徐汇消防支队地址:虹漕路11号联系电话:64084009 邮编:200233 防火处地址:徐汇区天钥桥路901号301室电话:64868911—37280 传真:64860639 (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00 下午:13:30—5:00) 窗口接待地址:天钥桥路901号接待大厅4号窗口电话:64868911---37288 传真:64860639 (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8:30—11:00 星期五下午:13:45—17:00) 4. 长宁 长宁消防支队地址:威宁路201号联系电话:62909749 长宁区防火监督处地址:威宁路201号(茅台路口) 长宁区防火监督处接待窗口地址:威宁路201号(茅台路口)联系电话: 62906290*39822 传真:62909749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全天) 5.静安 静安消防支队地址:静安区胶州路397号阳光科技广场8楼联系电话:62588800静安区防火监督处地址:静安区胶州路397号阳光科技广场8楼联系电 话:62588800-38333 静安防火监督处接待窗口地址:静安区胶州路415号联系电话: 62588800-38364(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全 天上午8:30—11:15,下午13:30—17: 00) 6.普陀

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审批与验收办事指南

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审批与验收办事指南: 一、哪些建筑工程的扩初消防设计应送上海市消防局办理审批手续? 答: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 2、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或商场部分面积大于10000m2的商住楼建筑; 3、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其他工业厂房(不含土地费用,下同); 4、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甲乙类仓库和占地面积大于12000m2的丙类仓库、物流中心; 5、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 6、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 7、占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总体工程; 8、经消防性能化设计或评估的特殊工程; 9、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上海市消防局审批的其他重大项目或重要工程。 二、审图公司不审的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装置、储罐的扩初消防设计,应到哪里办理审批手续? 答:应到装置、储罐所属的公安消防支队办理审批手续。 三、哪些内装修工程应按照管辖权限到上海市消防局或相关支队办理审批手续? 答:1、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 2、除公共娱乐场所外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人员密集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其他场所。 四、哪些内装修工程应按照管辖权限到上海市消防局或相关支队办理简易审批手续? 答:上述第三点范围内已获消防技术咨询机构出具的《内装修设计咨询报告》的内装修工程,以及上述第三点范围外的其他内装修工程。 五、哪些建筑工程应送上海市消防局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答: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

2、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或商场部分面积大于10000m2的商住楼建筑; 3、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其他工业厂房(不含土地费用,下同); 4、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甲乙类仓库和占地面积大于12000m2的丙类仓库、物流中心; 5、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 6、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 7、占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总体工程; 8、经消防性能化设计或评估的特殊工程; 9、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上海市消防局审批的其他重大项目或重要工程; 10、属上海市消防局管辖的建筑工程中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人员密集场所(含内装修); 11、属上海市消防局管辖的建筑工程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其他内装修工程。 六、哪些建筑工程应送所属公安消防支队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答:1、19层及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高级住宅,以及其他非住宅类高层居住建筑; 2、单幢建筑面积小于20000m2的高层公共建筑; 3、总投资低于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总投资超过5000万且低于1亿元的其他丙类工业厂房; 4、占地面积小于1500m2的甲乙类仓库; 5、占地面积大于5000m2小于12000m2的丙类仓库、物流中心; 6、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人员密集场所(含内装修); 7、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其他内装修工程。 七、哪些建筑工程应按照管辖权限到上海市消防局或相关支队办理简易验收手续? 答:上述第五点和第六点范围外的建筑工程。

微型消防站规范化管理规定(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微型消防站规范化管理规定 1、消防站实行值班制,每班(站长或副站长、消防值 班室控制人员)不少于3人。值班期间不许请假、脱岗、 溜岗。 2、按时上班,若有迟到者,未提前请假者按迟到论 处. 3、凡在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下班又未经请假者,按早退 论处。 4、对待消防工作要高度警惕,不得拒绝上级交给的各 项任务,站员不能对工作处于消极态度. 5、值班中,不允许酷酒,凡因酣酒造成的一切后果自 负。 6、值勤过程中如发生紧急情况,站员应及时汇报上级 并尽快处理,且有书面记录、签字,否则产生后果由站员本人自负。 7、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记录要认真填写,站 部做不定期检查。 8、根据《消防法》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好自 己的责任区域,站长要检查值班人员是否到齐,并做好登

记. 9、消防站值班室公共卫生应人人遵守,不允许在墙上乱钉乱画,随地吐痰和乱抛杂物,每日早晨交班时要打扫自己的环境责任包干区,保持良好的内务卫生.

10、对应保持高度警惕,接到救援电话后要迅速及时 赶赴现场,告诉站员不许随意使用紧急救援电话。 11、工作时间内严禁子与工作无关的事,凡未经请假不许离开工作岗位。 12、全站人员除遵守相关本单位制度外,应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 13、全站人员要团结互助,共同做好本职工作。 14、对每次的体、技能训练要克服各种困难,努力 提高自己的身体素质及各种灭火技能. 15、要爱护公物,不无故损坏,对故意损坏者,按价 赔偿。 16、站员应每天按照规定检查相关灭火设施、救援器材 是否完好有效。 17、正常情况下,值班期间,值班人员不得打阔、喧哗,应开展学习和正常工作,夜晚站员宿舍不得留宿他人。

上海消防验收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上海消防验收规范 篇一:上海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 篇二:上海消防大空间疏散规定 上海 市消防局文件沪消(防)字〔20xx 〕4号 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机关各有关业务处: 根据近年来在审核、验收中遇到的问题,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范及条文说明的精神,为了适应本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对以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大空间办公场所内部装修的问题 大空间办公是指一个层面全部或大部分区域未作墙体分隔或将房间隔墙和走道隔墙拆除后的开敞办公空间。对设计或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超高层、高层或多层公共民

用建筑内的大空间办公场所的内装修消防设计的审核要点为: 1、安全出口。 (1)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应满足规范的要求。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用一个层面的大空间办公应从严控制,应设有公共走道连接两个安全出口,走道墙的砌筑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 (2)装修不得阻塞原设计中的安全出口,楼梯间或前室门前2m范围内不得设置有碍安全疏散的办公桌、柜和堆放物品(如图1所示)。 图1-安全出口布置示意图 2、防火门的设置 。防火门的设置应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不受影响。当出于安保需要,安全出口上的防火门需要上锁关闭时,应符合下列之一要求: (1)在门上设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电磁门锁,当火灾报警探测器探测到火灾时,能断电开门或送电开启门锁。 (2)在门的内侧设置推闩,门的外侧设置消防锁(整栋建筑的此类门锁应一致,其母钥匙由消防控制室保管)。 (3)在大楼内采用的门禁控制系统,当火灾发生时,由楼宇自动化系统的控制中心(与消防控制室贴邻或在一个大房间内)自动或远程开门。当断电时,防火门必须处于可开

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本市鼓励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鼓励消防救援机构和社会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本市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上海市消防条例(完整版)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 (四)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 (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 (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责令火灾隐患的整改; (八)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 (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十一)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安消防机构配备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上海市消防局实施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上海市消防局实施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了发动全社会力量坚决将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杜绝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上海市消防局制定了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义务向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隐患。举报人可采用信函、电话等方式或直接到公安消防机构举报火灾隐患(联系方式详见附件),并应提供火灾隐患的具体地址、部位、内容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应主动与受理公安消防机构约定身份证明。 二、举报人举报的火灾隐患符合《上海市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附后),且举报时间在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发现之前,一经核实给予适当奖励。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奖金分设50元、100元两档。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奖励范围不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三、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视为一次举报,平均奖励举报人。 四、公安消防机构应在核实举报重大火灾隐患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收到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后的2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规范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承办重大火灾隐患查处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防火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举报奖励工作。 六、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保密火灾隐患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严禁伪造受理、违规查处火灾隐患举报。泄漏火灾隐患举报人有关信息以致侵害举报人利益,或伪造受理、违规查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骗取奖金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七、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奖励专项基金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向当地政府或大型独立经济区、系统的管理单位申请设立,并及时补充、依法使用管理。 八、本通告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文件

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文件 佛公消[2008]32号 关于对设置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 验收前实施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的通知 各区公安消防大队、防火科: 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更好地保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提高建筑工程抗御火灾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羌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 5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0 号令)、《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0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8年6月15日起,对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设置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验收前实施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的依据 (一)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0号令)第八条规定: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第二十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二)公安部消防局在2007年6月8日公布的消防行政审 批程序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时需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限于含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 (三)公安部在2007年11月22日公布的建筑消防设施验 收评定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应当审查以下内容:“(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四)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验收时限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资料;广公消字[1999]348号《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业务的通知》笫二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含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安装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发[2003]257号---关于发布《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沪消发〔2003〕257号 关于发布《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设计单位、机关各有关业务处、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现将《租凭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三日 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针对近年来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消防设计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制订本规定。 一、定义 1、租赁式公寓(亦称酒店式公寓):采用统一经营管理,每个单元设有独立卫生间的供人寄宿的居住建筑。其中供学生寄宿使用的,称之为学生公寓。 2、公寓式办公楼:每个单元的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设有独立卫生间的办公建筑。 二、一般规定 -1 -

1、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 2、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底部设置的商业场所,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的楼板与公寓和办公用房完全分隔,且其安全出口应分开设置。当建筑符合下列要求时,公寓式办公用房可与商业场所共用安全出口:(1)公共部位和室内各部位均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商业场所的疏散出口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电子门锁,火灾报警后,电子门锁能联动开启。 3、超高层公寓式办公楼应设置避难层,其设计应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本市《关于超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有关要求执行。 4、公寓式办公楼和统一装修的租赁式公寓的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办公建筑的要求执行。 5、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时,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6、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的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设置可参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第3.3条执行。 三、安全疏散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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