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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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公平原则

摘要:本文在梳理税收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找出我国税收在公平环节上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个人所得税提出相应的见解。

关键字: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本文主要研究税收公平原则。简单来说,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负担必须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在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的地位必须平等。根据这一原则,国家必须普遍征税,平等征税和量能课税。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历史发展

最早提出税收公平原则的是威廉.配第。他的主要观点有两个:其一,国家在国民经济的循环过程中应把握税收的经济效果。其次,征税应公平而无偏袒。而第一次将税收公平原则提升到理论高度,明确而系统阐述的是亚当.斯密。他的税收公平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取消免税特权,国家应保持税收中立,不使经济发展受到影响,最后应按负担能力征税。到了瓦格纳时期,他进一步发展了税收公平原则。瓦格纳认为,税收不应只将满足财政需要为唯一目的,更多的是要解决社会问题。总的来说,他讲税收公平原则总结为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后者指的是纳税人的税负应与能力相适应。

到了20世纪二十年代至八十年代,税收公平原则被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指的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等的税收。纵向公平指的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因此如何判断纳税能力是缴纳数额的关键。到了20世纪八十年代至今,西方国家税收公平原则发生了重大变革,首先,由注重效率到注重公平。因为,到了这一时期,他们普遍更重视比例税制,而不是累进税制,并且个人所得税地位降低,这将在后文有更详细的阐述。其次,由注重横向公平到更注重纵向公平。

二,我国税收公平原则的现状与问题

在横向公平方面,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都要纳税且税率相等,即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税收方面受到同等对待。

其次,扩大了纳税人的范围,如中国公民、外籍人,个体工商户都是纳税人,这说明外国自然人与中国公民在税收横向方面也受到同等对待。最后,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同样纳税,因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了旧税制中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且实行统一的税率。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横向公平要求。

但是,我国税收公平原则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公民的纳税意识淡薄,虽然现实中公民的收入来源广泛,但是真正能进入税收程序的却很少,很多收入来源被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越过税收程序,其次,我国税收的核查制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以加强对税收来源的监管。第三,很多人认为,三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方面的得到了国家很多支持,其实,那些得到优惠的国家很多都不认可税收饶让,最后这些让渡的税收却落入了这些投资者所在国手中。但是三资企业的税负却没有减轻,我国税收优惠的比重偏大,造成实际纳税人的减少,使税收优惠手段对税收宏观调控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最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特别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问题亟待解决,有了完善的社会保障,公民才会有信心将税收提升到自己的日常生活中来,没有后顾之忧,才会积极纳税。

三,实现税收公平的具体途径

1 首先要为纳税人的竞争创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使纳税人不因自身经济类型、所在地域和经营范围的不同而在税收上面临不同的对待,承担不同的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按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根据一系列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都从法律意义上肯定了纳税人在纳税的税种、税率、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应受到同等对待,毫无差别的待遇,从而实现横向公平原则。即使是国家根据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实施区别对待的产业、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也进限于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内执行,超出这个范围纳税人也无法享受。如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对纳税人投资取得税后利润时,若被投资方税率低于投资方税率,则还应对这部分利润予以补税。

2 从个人所得税角度出发,可以有以下几点改进意见

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这样还可以使税务机关加强对财产税、遗产税等实施税源控制。我国已经实现银行存款实名制,并实施银税微机联网。还应将存款实名制与“金税工程”进行结合,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平、不规范的问题。其次,完善个人所得“双向申报”制度,为确保该项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应明确规定:纳税人都有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所得的义务和责任,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税所得必须建立向税务机关报送明细表的制度,并明确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不申报、不纳税、申报不实、不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以便建立起法人或雇主与个人之间的交叉稽核体系,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还应加强执法刚性,严厉惩处偷逃税行为。首先,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严厉惩处偷逃税行为,并进行必要的曝光,体现执法的刚性。其次,赋予税务机关相应的执法权力,能够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相应偷逃税证据或阻止出境,并有权冻结纳税人的帐户,封存、拍卖纳税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甚至可以考虑建立税务警察,对违反税法比较严重的纳税人和有关人员实行武装稽查和武装拘捕。再次,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完善税务信访、举报制度,认真贯彻“有报必查,查办结果公开”的原则,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营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纳税环境。

注释:[1]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

[3]齐延平.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论[ J].山东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1996,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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