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

身份证号码:

姓性出生入伍名别年月年月

籍民人员编制贯族分类类型相片原工作单位

现工作单位

人员变动原因工资变动原因现职务职级享受职务职级文化毕业修业连续岗位证程度时间年限工龄书号毕业所学校院专业变动变动依据时间

时间工作单位职务工种工

单主其管他位部部门门意意意 ,盖章, 见 ,盖章, 见 ,盖章, 见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填表人: 填表时间:

职务级别工作生活警衔特岗未定级工资合计工职工资津贴补贴津贴津贴工资现有拟定

同意从年月日起按拟定工资发给。

工资管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填表说明:

1、用A4纸张双面打印。

2、人员分类:填写国家干部、聘用干部、地方干部。

3、原单位:工作调动人员填写。现单位:必填。

4、人员变动原因:填写录用、调入、调出、退休、辞职、转正定级、职务晋升、职称聘任、

考工升级、免职、撤职等。

5、工资变动原因:填写工作调动、见习期、军转复退确定、退休、转正定级、职务级别工资升级、

惩戒降级、改定工资等。

6、现职务:填写职务或工种。如局长、科长、秘书、科员、办事员、所长等。

7、职级:填写正处、副处、正科、副科、科员、办事员、见习生等。

8、享受职务、职级:有享受职务人员填写如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等。 9、变动依据:填写工资变动依据的文件号或调动介绍函号码等。

10、变动时间:填写工资变动所依据的时间。

11、填表人:单位人事干部或经办人。

另需材料:

1、人员调入:需附核编卡、介绍信、原单位工资核减卡。

2、转正定级:需附转正定级通知单或转正定级文件。

3、职务晋升:需附有关任职文件等材料。

4、学历变动增资:需附相关部门学历更改文件。

5、新增加人员:需附核编卡、介绍信、退伍证等。

注:本审批表存入个人档案。

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方案

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方案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面向2020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社会人员公开招考。应届毕业生指2020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2020年、2020年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社会人员指除应届毕业生外,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对于学制为2年半或提前修满学分,于2020年底或2020年初毕业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视为应届毕业生;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名时毕业未满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已满1年的视为社会人员。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有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证明材料。 在这方面,多项改革已有部署。比如养老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是养老并轨“一个统五个同步”基本思路中最吸引眼球的一条。在推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适当提高基本工资标准,以尽可能使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个人缴费后的当期收入不降低,为顺利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创造条件,是此轮工资调整的主要特点之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20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事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根据申报材料,通知经过简历筛选和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进行笔试,根据笔试分数由高到低按不低于1:3比例排序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额。笔试时间另行通知。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区别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简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亦称准国家工作人员。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那么,哪些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呢?要搞清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搞清楚什么是国家机关及其范围。所谓国家机关,是指国家为行使其职能而设立的各种机构,是专司国家权力和国家管理职能的组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从国家学说上讲,国家机关,即国家政权机关,它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中的各级机关。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宪法明文确定了共产党在国家事务中居于领导一切的地位。因此,从广义上讲,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应纳入国家机关的范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实现同各民主党派及其他民主团体和爱国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机关。从严格意义上讲,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但由于人民政协主要担负着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职能,它同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可以直接左右或影响权力机关的决策与活动。所以,从这一意义上讲,人民政协不同于人民团体。因此,人民政协各级机关中的专职工作人员,亦可以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内。 综上所述,在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以下几类人员: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之确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之确定 [摘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责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或职务负责的范围和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责来自所在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职责来源于法律、党纪、法规、规章、三定方案及规范性文件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则根据其在行政机关的岗位、职务和分工来确定。 [关键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责;确定 一、引言 2012年4月15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播出《胶囊里的秘密》: 浙江省新昌县儒岙镇是全国有名的胶囊之乡,有几十家药用胶囊生产企业,年产胶囊一千亿粒左右,约占全国药用胶囊产量的三分之一。在长达8个月的暗访中,记者发现河北学洋明胶蛋白厂和江西弋阳龟峰明胶公司,用工业废料“蓝矾皮”生产的明胶,通过隐秘的销售链条,流入儒岙镇部分胶囊厂生产药用胶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规定,药用胶囊以及使用的明胶原料,铬含量不得超过2mg/kg。记者在儒岙镇华星、卓康两家胶囊厂,分别对“蓝矾皮”生产的明胶和药用胶囊取样,送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经过检测,这两家厂明胶的铬含量分别超标30多倍和50多倍,药用胶囊的铬含量分别超标20多倍和40多倍。 记者又在北京、江西、吉林、青海等地,对药店销售的一些胶囊药品买样送检。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测,9家药厂生产的13个批次的药品所用胶囊的铬含量超标,其中超标最多的达90多倍。 铬超标胶囊事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严肃依法查处。在查处生产销售铬超标胶囊行为人的同时,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也开始查处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2012年5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部分省级检察院查处铬超标胶囊事件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座谈会。 所谓的渎职罪是刑法第九章规定的一类犯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无论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都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具体到某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具有某项职责才有可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换言之,不具有某项职责,就不可能追究其有关该项职责的责任。因此,研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如何确定具有很强的实际意义。本文则专门研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主要是具体职责如何确定。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职责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概念 在我国,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行政机关是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职能最复杂、规模最大、机构设置最多、工作人员最多的国家机关。具体是指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

国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 正文 指依照法律规定,通过选举或有权机关的任命,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中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可以依照宪法、法律和各种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其职权,可以采用各种行政手段,实施各种行政行为。 种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可分3类:①通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决定而任职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及国务院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等都是。他们是中国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他们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任期与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每届的任期相同。②依法由有权机关任免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任免的国务院各部部长;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局)长、主任、处(科)长等;国务院任免的各部副部长,直属机构的局长、行长,国家重要厂矿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高等学校校长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免的厅(局)长,直属处(科)长,地方重要国营企业的厂长、矿长等;县(自治县)任免的局长,中学校长,县医院院长等。③一般行政工作人员,即除前两项担任各级行政部门领导职务以外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各级行政机关的科员、办事员、资料员、收发员等。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 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应将: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条修改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人员。 编辑本段国家工作人员分类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 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职能管辖,管理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非国家工作 人员因受国家机关、

1、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标准及办法

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套改标准 一、公务员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津贴补贴)须对照《公务员工资套改表》 中国现行的公务员工资制度,主要是依据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因此,目前工资政策按照06年7月工资改革标准执行。公务员工资执行职级工资制,是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标准全国统一,公务员工资差距主要是体现在津贴补贴部分。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五年晋升一个级别,两年晋升一个档次,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正常晋级晋档。 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职务工资根据级别不同,如:科员380 副科410 领导430正科非领导480 领导510 对应级别和职务、工龄、学历有关。 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套改方案 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详解须对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套改表》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的规定,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是,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中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包括:已达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因受刑事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单位在编制计划外自行聘用的人员。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的套改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套改: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3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管理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3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厅级副职执行4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处级正职执行5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处级副职执行6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科级正职执行7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8级职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9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三)普通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

某县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保障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在全县建立起干部优胜劣汰机制、奖勤罚懒机制、竞争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具有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问责的重点对象是县级部门单位和乡镇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内设机构股(所、站、室)干部职工和重点岗位干部。 第三条问责和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问责和责任追究: 在管辖范围内没有认真组织实施本人职责范围内所要求实施的行为。

主要是指对县委、县政府作出的决策、安排的任务不贯彻,对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岗位职责不履行,对组织分配的任务不完成,所在单位、部门和具体岗位工作多年无起色等行为。 (一)对县委、县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安排的工作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顶着不办,拖延不办,敷衍塞责,应付了事或拒不执行的; (二)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的规定,对分管的部门或下属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不纠正、不查处的;不有效履行教育、监督、检查职能职责,所管辖领域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违章问题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不纠正、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收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投诉不调查、不处理,对被投诉单位及个人的问责结果不处理、不督促整改的; (四)政策理论水平和自身素养、工作能力与工作水平不适应所从事工作,完不成工作任务,群众意见比较大,民主测评和群众测评不过关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创优发展环境,促进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晋政发〔2006〕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管 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用、借调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

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定、命令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行为违纪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执法责任制、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绩效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以及层级监督制度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六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与权利相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和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首长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贯彻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对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目标和交办事项,消极应付,措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参照此表换算 类别岗位等级行政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技能等级)备注 管理岗位五处级正职 六处级副职 省市政府可调任公务员岗 位 七科级正职 八科级副职 县级政府可调任公务员岗 位 九科员 十办事员 专业技术岗位一 高 级 正 高 (享受正县及以上待 遇) 国家专设岗位 (牛人)二 省专任岗位 (牛人)三 四 五副 高 (享受副县级待遇、可调 任公务员) 六 七 八 中级 (八九为科级待遇) 九 十

十一初级 十二 (科员待遇) 管理岗位: 四级职员副厅 三级职员正厅 二级职员副部 一级职员正部 陕西事业单位将以岗定薪: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转发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方案》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改革的原则是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改革基本内容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其中,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

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此外,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共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同时,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完善调整机制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当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监督领导收入 加大对高层人才的激励力度,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

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职权

宪法学→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职权 一、特别行政区 (一)由中央管理的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3.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4.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 2.立法权。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 (三)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职权: 1.立法权。 2.财政权。 3.监督权。 4.其他职权。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一)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村民委员会的任务: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4.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5.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XX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县委各部、委、办,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石河子老街管理处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四条在改革发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已经确定的涉及区域重大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工作失职,影响改革任务完成的; (二)对县委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 (三)现代化考核核心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没有按时完成,

影响全县现代化进程的; (四)与党委、政府签订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状未完成的; (五)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六)对党委、政府确定的各项创建活动,未认真履职,导致创建工作目标不能实现的; (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论证不充分,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重要改革发展方面工作不力,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第五条在依法行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 (三)因工作失职,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的; (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对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项目,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乱检查的; (六)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违规插手干预的; (八)其他违反依法行政规定的。 第六条在作风效能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

各种假期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假期待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和探亲假,还有一些其他的假期。 (一)病假 病假是国家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使他们安心养病,早日恢复健康身体,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病假的待遇问题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办法。主要文件依据1981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 1.病假的概念: 病假是指职工非因公成疾,经医务部门检查、出具证明并获得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期。 病假期限:持有医疗单位病假证明书,经领导批准的实际病休时间。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病假,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病假。 2.计算工作人员病假工资时,以什么做基数: 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以本人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现标准: (1)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事业编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不同时间参加工作的人员,病假待遇计算标准不同。 工作人员病假时间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发病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对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该本人工资的80%;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应当相应延长。 5.病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病假时间要连续计算。 (二)事假 事假是指非由本人处理不可的,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休事假,原则是当年不超过十五天。因事请假要从严掌握,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事假一周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的填写“工作人员请假单”报组织处批准。部门领导请假两天以上者,由主管校长批准。全年事假超过十五天,从第十六天起扣发工资。 (三)职工因私出境的假期 国务院侨办、劳人部、财政部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1983]侨政会字007号文件中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的要申请事假,其事假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

行政人员判断题汇总

判断题A对B错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A) 2.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不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B) 3.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A) 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A) 5.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疾病名称、识别名称、通用名称组成。(B) 6.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名称。(B) 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B) 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不论鉴定结论如何,均由医疗机构承担。(B) 9.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A) 10.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A)

11.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A) 12.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A) 13.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B) 14.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A) 15.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但血站、医疗机构可以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B) 16.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A) 17.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A) 18.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A)

2020-2020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2020-2020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 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 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 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将部分规 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 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事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 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 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 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 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 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 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如何把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如何把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作者:熊选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苗有水(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 载于人民法院报 熊选国(以下简称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中一个重要概念。它不仅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的主体,而且是有些犯罪的侵害对象或从重处罚情节。正确把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对于依法处理渎职犯罪和诬告陷害、报复陷害等侵权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是一项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的立法解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困扰我们的许多问题。但由于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案件是复杂多样的,又由于立法解释只是针对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主体而作出,并未从刑法总则的意义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外延进行阐释,因而,很有必要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作进一步讨论。 苗有水(以下简称苗):我感到,如果在刑法第93条的意义上去讨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则需要思考什么是国家机关。关于国家机关范围的界定,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具体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军队的各级机构。第二种观点认为,国家机关除了国家权力、行政、检察、审判机关以及军队的各级机构外,还应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以及政协的各级机关。第三种观点认为,

除了前面两种观点中所说的机关外,国家机关还应当包括一些名为国有总公司实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构。以上观点都是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不久公开发表的,均有案可稽。究竟哪一种观点比较可取呢? 熊:我认为,界定国家机关的范围,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必须具有法律依据。依照宪法第三章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而在宪法中,政党、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是与国家机关相并列的。如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权力机关,就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就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就是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军事机关,就是对国家武装力量实行管理的各级机关。那么,在以上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就是刑法第93条所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苗:关于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应当说争议不大。但是,审判实践出现了一些引起争议的情况:一是法律授权规定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特定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二是在机构改革中,有的地方将原来的一些国家机关调整为事业单位,但仍然保留其行使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三是有些国家机关将自己行使的职权依法委托给某些组织行使;四是有的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了一部分国家机关以外的人员从事公务。上述人员虽然在形式

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一、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如各个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人民团体是指乡级以上工 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 3.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要注意不 要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混淆哦)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相当于是兜底性质的一类,只要记住村民委员会 和居民委员会在一定条件下能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就行了) 二、职务犯罪的种类。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一)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 1、贪污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 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 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受贿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4、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 5、行贿罪: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 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6、对单位行贿罪: 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7、介绍贿赂罪: 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 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8、单位行贿罪: 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 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

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引起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同时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2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确立了行政赔偿,第三章确立了刑事赔偿。该两类赔偿统称为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是一个开放的法律规范体系。正如在有关刑事赔偿的问题上,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内的有关法律规范都有可能成为解决刑事赔偿的依据。同样地,在有关行政赔偿问题上,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有可能成为处理行政赔偿问题的依据。因此,民事侵权责任与行政赔偿责任都有可能成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法人侵权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虽通常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属于《国家赔偿法》范围,但《民法通则》第121条和《国家赔偿法》对该职务侵犯行为的界定存在归责原则不同,责任方式不同,赔偿范围不同,并在责任主体、赔偿程序等方面均存在区别,仍存在通过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实现保护受害人的余地,民法典草案也将此侵权类型列出,意在纠正国家赔偿的不足。④正因为此,《民法通则》1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均作出相应规定 对于民事法律规范在行政赔偿问题上的继续适用,从理论上考查,也具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首先,从立法的目的上看,行政赔偿旨在保护、恢复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而受损的合法权利,而这些权利多属民事权利。对于受害者而言,无论侵害的主体是谁,不论是地位与其平等的其他民事主体,还是处于优势地位的行政主体,其所遭受的损害都是相同的,既然《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对其权利的保护有未尽之处,有如何不能适用民事规范加以弥补,使得对其权利的保障更加周全呢。 其次,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上看,行政赔偿责任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起,在实施这些行为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多处于不平等地位。而一旦因此而进入赔偿阶段,则

北京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2016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及工资的构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构成: 一、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10个等级)和工勤技能岗位(设5个等级),每个岗位等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二、绩效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 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三、津贴补贴: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主要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 补助。对艰苦边远地区根据发展变化情况,每5年评估调整一次。 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对在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订特殊岗位津贴 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 四、其它工资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 延伸阅读:多省份机关事业单位今年将调薪

近期,四川、内蒙古、吉林等多地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今年将调整机关事业 单位基本工资标准。 2016年1月19日,四川召开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会议明确,今年将调整机关事业单 位基本工资标准,并指出,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基本工资标准决定的首次调 整,对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现工资正常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同一天召开的内蒙古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也明确,按照国家要求,今年要调整机关事业 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这次调标是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后的首次调整,各地、各部门要对工资收 入分配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清理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纠正。 在更早前的2015年12月31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视频会议透露,今年要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按照国家部署,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研究完善公立 医院薪酬制度、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提高退休人员待遇标准、落实人民警察工资待遇调整政 策,开展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此外,江苏提出今年要“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北京提出今年要“平稳推进机关事 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陕西也提出今年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等等。 近期要每两年调整一次基本工资 去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近四千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其基本工资也进行了调整。截至 2015年7月底,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兑现工作全面完成。 此次工资调整优化了工资结构,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提高了基本工资占工 资的比重。同时,重点向基层倾斜,并确保所有人员的工资都有所增加。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月人均实 际增资为300元左右。 需要指出的是,去年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就机关事业单位调资工作答记者问时曾指出,这次调资工作进 一步明确了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近期要每两年调整一次基本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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