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过程中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探讨

关于股权转让过程中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探讨
关于股权转让过程中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探讨

关于股权转让过程中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探讨关于股权转让过程中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探讨

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近年来,股权转让

行为越来越普遍,形式也日益复杂。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一般会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相对简单本文暂不作讨论。本文主要讨论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依据: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

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先由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然后转让股权,以达到减轻所得税费用、提高税后净收益的目的。

3、国税函[2004]390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补充规定: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

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

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4、国税函[2008]264 号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

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 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

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 年一次性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 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 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 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股权转让中“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由此可见,股权转让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

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公司期末财务状况如下:实收资本50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0000万元。其中,甲公司持股比例为8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初始投资成本4000万元;乙公司持股比例为20%。出于经营战略的需要,甲公司拟转让其所持有的A公司的股份给丙公司。

通常的处理:根据390号文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11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如甲公司按账面价值转让,则:

转让价格=10000×80%=8000(万元);

转让收益=8000-4000=4000(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

股权转让甲公司的实际收益=4000-1000=3000(万元);

丙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为8000万元。

如果先将A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全额进行分配(按《公司法》,盈余公积不能分配),然后再按账面价值转让80%的股份。利润分配后,甲公司可得到股息4000×80%=3200(万元),按税法规定双方所得税税率一致,分得的股息免予补税。分配股利后,A公司所有者权益合

计为6000万元。

甲公司效益分析:转让80%股份的价格=6000×80%=4800(万元);

转让收益(税法口径)4800-4000=800(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800×25%=200(万元);

股权转让甲公司的实际收益3200+800-200=3800(万元);

丙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为4800万元。

如果投资方有经营亏损,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有股权转让所得,根据118号文“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可以抵减

当期经营亏损。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教案资料

纳税指南宣传专刊2011—11(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来源:日期:2011-12-31 问: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如何确定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所得? 答: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金额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被投资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问: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如何确定收购方的所得税计税基础?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股权收购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

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问:居民企业间发生股权转让,转让收入何时确认?

公司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公司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公司的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必须缴纳一部个人所得税,由于市场上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来源广泛,情况复杂,一些股东对纳税的相关政策知之甚少。在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会偷税漏税,以达到少缴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那么公司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和税额是怎么计算的呢?下面由为你一一介绍。 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自己的持有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或者是企业,依法需要就其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款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指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额计算 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是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财

产原值,对于有价证券,是指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那么,什么是合理费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作出的必要开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本金(原值)-合理费用)x20% 三、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者是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 而收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或者是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

利润分配的顺序与会计分录含股东分分红

利润分配的顺序与会计分录 2015-6-25 11:02:27东奥会计在线字体:大小 公司向股东分派股利,应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步,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第二步,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基数,不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时,才能按本年税后利润计算应提取数。这种“补亏”是按账面数字进行的,与所得税法的亏损后转无关,关键在于不能用资本发放股利,也不能在没有累计盈余的情况下提取盈余公积金。 第三步,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 第四步,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 利润分配会计分录 1、将本年利润转入利润分配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所得税的缴纳,比例25%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税后利润的10%以上)、公益金(税后利润的5%以上)和任意盈余公积(根据公司规章规定的比例计算)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公益金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公益金 ——任意盈余公积 如有优先股。应在‘任意盈余公积’前分配股利 4、分配股利(根据董事会决议)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5、结转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公益金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股利 6.以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

企业间股权转让所得税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税 分类:公司法法律百科时间:2010-04-26 浏览:1992 次 摘要: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方法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正确地划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不同的计税方法。在相关的税法规定中,企业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抵扣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而股权转让所得则是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方法 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正确地划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不同的计税方法。在相关的税法规定中,企业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抵扣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而股权转让所得则是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需要说明,不是所有的股权转让行为都具备进行筹划的条件。这里涉及的是一个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问题,税法对这个比例的确定是95%.就是说,如果企业的持股比例高于95%或者大大地低于95%,都没有进行筹划及相关处理的必要;只有当企业的持股比例比较接近但尚未达到这一比例时,我们的筹划才算有了一定的用武之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对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概念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展开对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具体筹划方法。 2002年,A企业投资1600万元设立B公司。B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A企业持股比例为80%.截止到2005年底,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盈余公积800万元,未分配利润1200万元。2005年底,A企业预将持有的B公司股份全部转让,已与受让方议定转让价款为4000万元(假定自B公司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A企业与B 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按照前述的规定,A企业持股比例未超过95%,因而应按一般的股权买卖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为792万元[(4000-1600)×33%]. 由于A企业的持股比例仅为80%,所以不能享受将B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按照持股比例确认为股息性所得的好处,从而多缴了税款。下面,我们提供两种方法,以使A企业达到节税的目的。 方案一:可以考虑从小股东手中购买一部分股权,达到95%以上后再行转让。假定A企业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B公司16%的股份,这样,A企业投资成本上升为2250万元,持股比例上升到96%,全部的股权转让价款上升为4650万元。 相关法律知识 ?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法律风险 ?隐名投资及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法律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问题探析 ?股权转让何时生效? ?外资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股权转让协议书

股权转让中的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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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的所得税问题 【标 签】股权转让所得税,节税措施,征管操作规程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指尖上的会计 所得税问题是股权转让交易中无法绕开的话题。了解股权转让中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利于我们在合法合规地从事股权转让交易的同时,合理地减轻交易负担,更高效地实现交易目的。本文梳理了我国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征管操作进行了调研,同时总结了实践中几种常见的节税措施,以供参考。 一、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1. 股权转让方为个人(即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1)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 (2)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应纳税所得额 (3)税率:20% (4)适用范围: A、出售股权; B、公司回购股权; C、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D、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E、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F、以股权抵偿债务; G、其他股权转让行为。

(5)排除事项: A、个人在交易所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B、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适用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167号) 2. 股权转让方为企业 (1)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国税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税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318号)等。 (2)税率:企业转让股权所得,与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同样的税率。一般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按25%的税率纳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二、股权转让实践中的所得税征管操作 1. 股权转让方为个人——遵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1)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5条,个人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2)扣缴义务人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申报时提供: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3)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办法》第7、8、9条) (4)根据《办法》第13条,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符合以下条件视为有正当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股权转让所得个税管理办法》解读 为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办法》中的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三、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原则及方法如何把握? 《办法》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这是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转让股权,应当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办法》第七至九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方法。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就是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转让所得。 四、何种情况下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主要是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的一种税收保障措施。同时,《办法》第十二条对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说明,但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因种种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为此,《办法》第十三条对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进行了明确,主要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等。 五、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方法如何把握?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被投资企业账证健全或能够对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的,应当采用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难以核实的,如其股东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或类似情况的股权转让,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上方法都无法适用的,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43645139.html,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纳税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及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必要条件,但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行政规章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应当纳税的。 根据规定,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可分为三种情况,即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三种情形,现分别予以论述。

一、个人(包括外国自然人)股权转让时的所得税缴纳问题 除《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外,目前涉及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规定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下简称“285号文”)、《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2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60号。 根据这些规定,当个人有转让股权(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时,应当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由纳税人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缴纳。

股权转让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股权转让中,转让人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税费。股权转让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那股权转让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小编将在以下内容中为您回答这个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股权转让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

股权转让中企业所得税实务

由于税法以及相关税收法规、政策执行等因素,公司在制定股权转让或并购重组方案时,必须优先考虑税收的筹划问题,他将直接关系到转让方的经济利益。合理减轻税收负担,是任何股权转让方案设计者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 股权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法律实务中的重要内容,股权转让价格是计征所得税的重要依据。从税收角度,必须从股权转让收益进行分析。 一、股权转让收益确认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与其他财产转让一样,其收益的性质属于资本利得。根据所得税法,其计税基础为转让财产所获得的收入与被转让财产的取得成本之间的差额,即企业“转让股权的收入减除股权成本后的余额”。 但是,股权转让所得与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存在着重大区别,股权转让并不是单纯的财产处置收益,因为他往往存在着股息性所得。企业因为持续经营获取了利润,如果企业将这些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股东可将这些分得利润则作为股息性所得。股息性所得与财产转让所得的税收待遇不同,股息性所得作为投资方从被投资方获得的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对这部分所得实行税收抵免,即免税(如被投资企业享有税收优惠,则就差额税率部分补交所得税),而财产转让所得则全部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在股权转让所得中往往包含着股息所得,按资本利得征税,该部分往往承担了双重税收。 实践中,企业往往因为各种原因不会就可分配利润全额分配。而将该利润记入“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这部分留存的利润客观上增加了股权的价值,并且在处置股权时以资本利得的形式表现出来。如何解决股权转让中的股息性收益问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究我国相关的税收政策。 二、现行税收法律、税收政策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关于企业股权转让中的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如《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97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9号)、《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等。 从上述规定看,我国在1997-98年间实行的政策是区别股权转让所得中的“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将“持有收益”作为股息性所得看待,免予纳税。相关的表述是一致的,也就是: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帐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2000年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不再区分“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而是将整个股权转让收益视为资本利得,其规定如下:“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可见,在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之前,由于政策上区别股权转让所得中的“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将“持有收益”作为股息性所得看待,因此并不需要对股权转让税收问题进行策划。但该文下发之后,政策将整个股权转让收益视为资本利得,因此,进行科学的税收策划至关重要。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 67号 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7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详细解读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详细解读 股权转让是指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看上去只是公司的事情,与税收无关,其实并不是这样,它们两者关系密切不可分割。股权转让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涉及面极广,就税收部分而言,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国家税务局还特地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下文将详细解读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为你推荐】武陵区律师丰县律师江城区律师天河区律师新都区律师高县律师邛崃市律师西乡塘区律师股权转让是指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看上去只是公司的事情,与税收无关,其实并不是这样,它们两者关系密切不可分割。股权转让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涉及面极广,就税收部分而言,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国家税务局还特地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下文将详细解读▲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5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152000 投资收益6000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解析 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设计原理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分为持有收益与转让收益,无论是持有收益还是转让收益,会计处理上都是记入“投资收益”账户,在纳税申报时并入企业的利润总额。对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实现的收益,在税务处理上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投资收益免税,如直接投资取得的持有收益;二是投资收益补税,如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三是投资收益征税,如转让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对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实现的收益,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通过附表十一,即《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予以反映,并对长期股权投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的。 二、《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重点项目填报解析 (一)本年度增(减)投资额。本年度增(减)投资额根据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账本期借方发生额(或贷方发生额)填报。该项目应当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投资企业本年度对被投资企业增加(或减少)的投资额;二是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根据被投资方实现的利润,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调整额。 (二)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金额与税收金额不一定相等,比如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会计投资成本是投资方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的份额,不是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需要说明的是,填报说明未说明第4列填报“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金额还是税收金额。从报表的设计原理分析,应当是会计金额,但从填报说明的表述来看,是指税收金额。

(三)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对于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的会计处理,是将投资方享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的份额与投资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由于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申报时填入附表三第6行第4列,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处理。 (四)会计投资损益。投资收益明细账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持有投资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或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二是转让投资取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投资转让损失)。而本项目是根据“投资收益”明细账贷方发生额(或借方发生额)填报企业持有投资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或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不包括投资转让收益(或投资转让损失),投资转让收益在第14列“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栏填报。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股息红利相等,二者的区别在于会计确认的投资收益为税后收益,但应税的股息红利为税前收益。在会计上按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并入主表后形成企业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如果该部分投资收益属于免税的股息红利,在本表第8列申报;如果属于应税的股息红利,在本表第9列申报。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股息红利不同。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确认的投资损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并入主表后形成企业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由于该部分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或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纳税申报时在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作为纳税调整项目处理,调整减少(或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说明的是,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

盈余公积例题

第十章第四节盈余公积 一、留存收益概述 留存收益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的内部积累。它是从企业经营所得的净利润中积累而形成的,也属于所有者权益。 二、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公司制企业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的盈余公积。 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增资本或发放股利等。 思考: 资本公积能用来弥补亏损和 分配股利吗? 资本公积不能用来弥补亏损,按照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规定,企业亏损弥补的渠道主要有三条(1)税前利润补亏;(2)税后利润补亏;(3)盈余公积补亏 按照资本保全原则,股利分配只能分配盈余,不能分配资本 1、企业提取盈余公积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税后利润×10%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 2、企业使用盈余公积时,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实收资本/股本 三、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思考: 本年利润与利润分配有什么区别? 本年利润科目:核算企业年初至月末止累计经营成果,并且损益类科目月末没有余额。本年利润年末要把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利润分配科目:核算企业实现的尚未分配的利润。期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有余额,其他明细科目没有余额。 [例10—1]A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为100 000 000元,每股面值1元。20×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贷方80 000 000元,20×1年实现净利润50 000 000元。 假定公司按照20×1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同时向股东按每股0.2元派发现金股利,按每10股送3股的比例派发股票股利。20×2年3月15日,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了全部现金股利,新增股本也已经办理完股权登记和相关增资手续。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1)20×1年度终了时,企业结转本年实现的净利润: 借:本年利润50 00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0 000 000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5 000 000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2 500 0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5 000 000 ——任意盈余公积 2 500 000 (3)批准发放现金股利: 100 000 000×0.2=20 000 000(元)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20 000 000 贷:应付股利20 000 000 20×2年3月15日,实际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付股利2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20 000 000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 现代社会商业活动频繁,股权转让活动很多,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如实的去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将是一笔非常大的开支。作为法制时代的公民,我们应该遵守法律,不能偷税漏税,但是我们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利用相关的优惠条件来节税,进行税收筹划。这种结税,短期内,从微观来讲是暂时的减少了国家的税收,但是从宏观的层面来讲,有利于国家税法制度的完善,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本文拟就两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方案进行阐述: (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一 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据此,股权转让人可以先投资新办具有减免企业所得税资格的新公司,(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新办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再将其持有的原公司股权捐赠给新开办的公司,然后由新办公司将股权以合适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 此方案的问题在于:首先,个人捐赠财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以资产对外捐赠,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但是对个人以财产对外捐赠,个人所得税法只规定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并不要求视同销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由于新设的公司和股权转让人有关联关系,那么个人将财产捐赠给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是否应当比照关联交易进行纳税调整?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管法》对于“个人”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税务机关是否应当对“个人”进行纳税调整未作明确规定。可见,个人将财产捐赠给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不适用《税收征管法》有关关联交易的纳税调整规定。 (2)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二 根据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据此,股权转让人可以先以股权重组的形式收购一家亏损企业,然后将原公司股权捐赠给被收购的公司。 从以上两种筹划方案来看,个人所得税收筹划的核心是通过捐赠,将个人的财产转让所得转化为企业的经营所得,方案一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方案二利用企业弥补亏损的权利,达到推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 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个人所得税》(2007年修订)第6条第5款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实际上就是指个人股东因股权转让的获利金额,或者说只有在溢价转让的情况下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是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则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因此,个人股东在股权溢价转让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转让费用)×2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2、法律还规定了不需要交税的特殊情况,1994年、1996年及199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你们公司未投入生产,应该没有未分配利润吧。或者说看财务报表上显示是亏损了还是盈利了。如果是亏损就不用交,盈利了就得交,当然股利所得税率很高,是20%。例如如果你们有10万的未收分配利润,那么现在全转出去,就是10*20%。而万分之五(应该是万分之三吧?)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印花税。 另外税局有规定,对于低于市场价的转让,税局要核定你们的实际个人所得而不会单看你们是平价转让就不交的。所以你们最好等亏损的时候再转让,不然要交个税的。 股东办理股权转让需要向税务报送哪些资料 问:我公司股东办理股权转让需要向税务报送哪些资料? 答:个人股权转让,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同时报送如下资料:(一)股东变更情况报告表;(二)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三)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四)发生股权转让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五)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因此,个人转让股权办理相关申报手续时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携带相关资料。 .

利润分配方案(3)

利润分配方案 企业实现的利润需要依法分配,在利润分配环节,管理者应关注下列信息: 本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来源有哪些项目,具体金额是多少。 本年度利润分配的方向如何,具体的分配方案如何。 本年度末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还有多少。 一、可供分配的利润来源 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本年实现的净利润。简称“今年挣的”,是可供分配利润中的重要来源,它和利润表中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应保持一致。 年初未分配利润。简称“以前剩的”,是指截止到上年末累计的未分配利润,构成可供分配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他转入。主要指盈余公积转入,当企业本年度没有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又不足时,为了让股东对企业保持信心,企业会在遵守法规的前提下,将盈余公积转入参加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内容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有两个用途:第一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发展的储备,是企业扩大业务的重要资金来源;第二是具有风险基金的功能,当企业当年利润不够分红时,盈余公积可以转入参加利润分配,起到以丰补歉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实现的税后净利润,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提取的数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根据公司法规定计提的盈余公积称法定盈余公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决定计提的盈余公积称任意盈余公积。 2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扣除依法提取的盈余公积后的数额就是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具体分配的程序和内容如下: 为企业的优先股股东分配股利。 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决定是否为公司普通股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决定是否将应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利润转增股本。 计算期末未分配的利润。 为了更加清晰和直观地说明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企业可以设计利润分配方案表,如表33所示。 表33利润分配方案 编制单位:B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单位:元) 项目本年数上年数 一、净利润525 318 232311 742 715 75283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 420 060 61989484 889 22132 盈余公积转入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1 945 378 852202 227 604 97415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2 531 82323174 271 57528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情况报告doc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情况报告 篇一: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鉴证报告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 个人所得税税款鉴证报告(范本) 赣中税鉴字()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我们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编号:江西中税审专字[####]第###号),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股权转让方面的涉税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出具涉税鉴证报告。贵公司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及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根据现行各项税收法规规定对相关凭证、账表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进行审核。我们的审核是按照《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现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南昌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具体审核结果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贵公司成立于####年##月##日,由自然人###、###、####共同投资注册资金###万元成立,其中:###投资####万元,

占注册资金##%;###投资###万元,占注册资金###%;###投资###万元,占注册资金##%。以上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字 [### #]第###号验资报告确认到位。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将所持贵公司共76.5%股权按原值38.25万元转给###、###、###, 股权转让后###出资11.50万元,占公司位23%股份,###出资18.50万,占贵公司37%股份,###出资20.00万,占贵公司40%股份,法人代表变更为###。本涉税鉴证报告仅对该股权转让涉税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二、依据贵公司提供的XX年4月7日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将所持贵公司共76.5%股权按原值38.25万元转给###、###、###。 XX年3月贵公司股权转让前账面资产总额3,356,015.43元。其中:货币资金135,818.91元;应收账款1,493,124.03元;预付账款81,870.08元;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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