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中央和我省关于反腐倡廉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以实际成效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之中,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二)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三) 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有机结合。

(四)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

(五) 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责任内容与分解

第六条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工作计划、目标和落实措施,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 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 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深入推进廉政风险评估防范机制、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机制、权力运行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建设。

(五) 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 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 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要承担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部署的反腐倡廉专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党组除执行第六条的规定外,还要根据工作职能分别承担以下责任:

(一) 凡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机关党组要组织、协调和引导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党风廉政方面的立法工作,依法对本地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交有关机关和组

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发现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干部有严重不廉洁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质询,直至依法罢免。

(二) 政协机关党组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收集、转送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支持或参与组织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三)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与纪检监察机关密切配合,积极参与本地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及党政纪处理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相关材料的复制移交事宜。

第九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责任内容包括:

(一) 负责落实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 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听取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

(三) 监督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对班子成员加强教育,从严要求,强化管理,严格监督。切实担负起开好民主生活会的责任,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

及早提醒或采取必要措施;对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报告,对上级的调查和处理,要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执行。

(四) 亲自批办案件。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认真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要结果的案件,认真组织力量查处;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办重大案件。

(五) 带头履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切实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 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报告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二) 对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亲自谋划,切实加强指导与监督,对业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的事项要严格审核、严格把关;

(三) 对发现分管部门、单位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防止发生严重的不正之风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四)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每年第一季度,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对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责

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以党委(党组)文件形式印发并进行动员部署。责任分解情况要报上一级党

委(党组)、纪委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党委(党组)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 听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加强责任制工作的指导意见,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责任履行、责任检查、责任述职、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机制和制度。

(二) 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提出分解意见,明确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经党委、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 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 向党委、政府报告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纪检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按照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工意见,承担任务的牵头单位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 根据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要工作任务,制定落实计划,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定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并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 将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工作之中,进行自查和组织监督检查,汇总落实情况,积极主动地向分管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有关工作,并根据领导意见抓好贯彻落实。

(三) 与参与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参与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完成承担的分工任务。

第十四条按照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工意见,承担任务的参与单位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 明确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确定责任领导、责

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制定具体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二) 加强与牵头部门联系,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按牵头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工作情况。

第三章责任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党委(党组)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制度,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履行贯穿始终。

(一)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本办法第二章“责任内容与分解”中的规定。

(三) 责任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既可以单独组织,也可以与年中专题汇报、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等相结合,形成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

(四)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属于同级党委(党组)的,要提出纠正建议,必要时向上级党委(党组)、纪委报告;属于下级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问题,可以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函询并限期纠正;属于下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问题,责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本人谈话并限期报告纠正情况,必要时也可进行函询或诫勉谈话。对发现的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要组织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 责任检查的结果作为年度责任制考核结果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每年年中,县(市、区)以上党委(党组)要专门召开会议,组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责任分工,专题汇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分析形势,总结工作,查找问题和不足,研究改进措施,确保责任履行到位。

第十七条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向同级党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建立和完善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向上级纪委全委会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度。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九条巡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并将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情况作为巡视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各级党委(党组)每年第一季度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纪委专题报告年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四章责任考核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制度和机制,制定科学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明确考核的具体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由同级党委、政府党员领导干部带队,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参加。

第二十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做好考核前的情况收集整理工作,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被考核单位的有关情况,重要情况应提前告知考核组。

第二十四条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情况下应进行专项考核,也可以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考核内容为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主要包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完成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和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情况、案件查办和责任追究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等。各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有所侧重。

第二十六条考核主要采取述职述廉、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情况反馈等方法进行。在进行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时,要吸收一定范围相应数量的人员参加。

(一) 考核应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在一定范围内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民意调查。参加民意调查的行业、部门和人员要有广泛代表性,并不断扩大领域和范围。

(二) 对考核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考核组向被考核的地方、部门或单位提出,并限期向考核组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纠正情况;对因不认真履行责任制规定发生严重问题,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向同级党委和纪委报告,由党委责成纪委牵头调查处理。

(三) 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应将考核情况向被考核单位党委(党组)反馈,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汇报考核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考核组情况,结合责任检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对被考核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于部作出总体评价,按优秀、较好、一般、较差相应确定考核档次,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党委(党组)应当将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 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四) 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 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 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 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三十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三十二条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三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 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 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三十五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关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级各部门要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制度。查办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时,既要查清和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又要查清和追究有关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四十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完善督查制度,加强对下级党

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应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坚持和完善责任追究案件专项报告制度,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半年要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有关责任追究的实施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办法。县级以上党委(党组)要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发布的《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省九届人大公告第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 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住处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九)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步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稳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和县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要相应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由5-7人组成。县直副局级以上单位和各村(社区、居委会)设立殡葬管理信息员,协助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第五条县民政局是县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监察、公安、城管、交警、工商、卫生、交通、公路、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机、财政、物价、建设、规划、国土、民族宗教、环保、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共同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文明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监察等部

门检举、揭发。 第二章火化与管理 第七条划定火化区域。火化区范围为:以县城为中心,往邵阳方向以老红石煤矿路口(刻石碑处)为界,至楠木线路以县高级职业中学为界;往新宁方向以嚎塔井倒虹吸管为界,往向阳坝方向以斗蓬岭县水厂水泵房为界;往塘万堡方向以县委党校为界;往八一三方向以塘渡口和霞塘云分界处界碑为界;往县水泥厂方向以采石场为界,往梅子院村方向以原县造纸厂职工宿舍为界。 第八条在全县范围内死亡的人员原则上要实行火化,以下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一)国家工作人员; (二)“五保户”; (三)无名尸体、交通事故及案件死亡人员; (四)患医学上认为烈性传染病死亡的; (五) 县城火化区域内死亡的居民。 第九条在本县范围内死亡应当火化的人员,必须到本县殡仪馆进行火化。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将尸体运往外地火化的,不得享受费用补贴。 第十条有特殊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华侨回国安葬和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安葬的,民政部门按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待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领导,将该项工作及其经费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逐步拓展对老年人的优待项目和优待范围,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司法行政、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老年人优待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承担向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社会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老年人优待工作提供捐赠和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教育活动,宣传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事迹,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和帮助老年人的良好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老龄科学研究。 第八条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待服务。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地实际,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其中,百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少于三百元。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依法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十条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进行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节能目标管理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办法。 2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规定》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 GB/T15587?995《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GB15316-94《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 17167?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 定义 能源,为公司所消耗的煤炭等一次能源和电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及蒸汽、热水、自来水、空调送风、压缩空气等各类耗能工质。 4 职责 4.1 节能部门的职责 4.1.1 节能部门负责公司日常节能工作,行使公司节能管理职能。

4.1.2 组织贯彻国家及省市节能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省市各级节能主管部门有关节能节水管理工作的安排要求。 4.1.3 编制和修订公司各项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和调整公司节能管理保证体系,完善节能管理网络。 4.1.4 负责企业节能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核立项、监督执行、检查考核工作。 4.1.5 对公司各类能源购入、能源利用与节能管理进行指导服务和督察考评;经常性的对用能现场和节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控制和消除各类不合理用能及“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 4.1.6 负责公司能耗定额与限额管理,根据上级下达的节能、提水指标计划和能源消耗定额,编制、修订公司的节能措施与节能指标计划、用水计划和能耗定额限额指标,定期检查、分析、考核用能部门节能绩效与指标完成情况。 4.1.7 负责企业各类能源消耗数据的统计或审核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各类能源消耗台帐;定期对企业能源消耗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要求编制各项能源消耗统计报表,按时上报各级能源主管部门。 4.1.8 负责企业水、电与热力系统的能量平衡测试工作,对各重点耗能设备和站房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与运行监督。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促进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节能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坚持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并体现在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以及各项经济政策中。 节能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政府调控、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节能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节能规划,推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各领域节约能源。 第七条节约能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向公众宣传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高全社会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能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普及节约能源科学技术知识,宣传节约能源的先进典型,揭露浪费能源的行为和现象,倡导节约能源新风尚。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并推行综合资源规划、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能效标识管理、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

能源监察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能源监察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20xx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全市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的目标任务及企业节能监察执法等都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我中心自年初以来,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部署,统筹计划、严密组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围绕企业现场节能监察执法、重点用能企业耗能统计与分析、组织相关能源管理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培训,以及参与全省范围的节能技改项目检查、节能量目标完成审核、关闭淘汰落后目标、企业能耗对标检查等多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xx年已完成的工作任务和20xx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20xx年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察行政执法。依据《节能法》、《xx省〈节能法〉实施办法》、《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xx省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了20xx年度(第一批)全市重点用能企业现场节能监察,主要是对企业能源统计及计量、节能管理制度建设、节能宣传及培训、单位产品能耗、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技改项目完成情况、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情况等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由中心牵头负责,组织广汉、中江节能监察中心,采取异地交叉检查方式,完成了15户重点企业的节能监察。从监察的情况来看,大部份企业能源基础管理工作较扎实,能源管理制度较完善,机构职能职责健全,制定有明确的企业能源方针及节能标准;但部份企业虽成立了能源管理机构,职能职责未健全,部份企业存在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等情况,针对被监察企业的不同情况,已分别下发《节能监察行政执法结论及整改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二)、组织上报“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节能自查表”,开展企业节能及全市工业能耗工作的分析预测。按照省经委要求,组织企业按年上报“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及自查表”,根据新的报告格式,指导企业填报数据做到更详实具体,并结合企业开展的节能审计和规划,通过县(市、区)积极配合,促进了企业对自身节能工作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同时,针对全市企业及行业耗能情况和节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对全市节能管理工作和现状适时开展了深入分析与预测。 (三)、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培训及节能宣传活动。参加并组织相关企业参加省上“节能执法培训”、“节能法培训”、“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编写培训”、“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标准培训”、“节能技术知识培训”、“新产品、新技术(如cmd清洁发展机制、epc合同能源管理)推荐会”、“ 分布式能源发展研讨”、“节能监察标准研讨”等各类培训学习会议共计60余人次。积极组织并参与“节能宣传周活动”、“节能知识推介”等各类形式多样的活动。 (四)、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及各类考评工作。按照委工作安排,加强了对企业节能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并积极协助配合环资处,指导全市重点用能企业在项目申报、节能量考核、淘汰落后产能、能耗对标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有效地促进了企业自身节能管理工作的开展,并顺利完成全省开展的相关各项节能工作的检查考核。 (五)、省级相关节能任务交叉检查工作 1、开展对广安、南充、遂宁三市15户列入国省239户的重点用能单位“十一五”节能目标的专项监察 20xx年3月10日至3月19日,根据《xx省工业节能降耗办公室关于对239户重点用能单位“十一五”节能目标进行专项监察的通知》(川工节【20xx】3号)的要求,开展了对广安、南充、遂宁三市15户列入国、省重点用能企业的“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含节能技改、关闭淘汰落后)的专项监察检查工作,其中,广安6户、南充4户、遂宁5户。主要涉及的行业有化工、水泥、发电、采煤、炼油等行业。 2、开展对遂宁、广安、南充、达州四市13户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9.24 【实施日期】1999.09.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修订)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9月24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乡(含民族乡,下同)、镇的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三)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管理村级财务,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指标,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 (五)发展本村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办理其他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促进邻里之间、村与村之间、民族之间的团结互相,开展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殡仪服务案例选编16例(18000字)

殡仪馆里骨灰盒丢失该赔偿多少 沈阳市法院作出统一规定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殡仪馆里骨灰盒丢失的民事赔偿标准做出统一规定,规定此项赔偿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赔偿,经济损失以寄存单据或协议上写明的寄存骨灰盒及其它丢失的祭奠物品实际价值为准,精神赔偿最高数额为5000元。 近一、两年来,沈阳市接连发生了几起寄存在殡仪馆里的骨灰盒连同骨灰丢失的案件,有的家属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殡仪馆对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而目前最高法院对此类案件如何处理,特别是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民事判决时,当事人双方对赔偿数额的争议较大。为统一赔偿标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殡仪馆寄存骨灰盒丢失有关赔偿事项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作出10项规定,它规定此项赔偿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赔偿两部分,经济损失指在寄存单据或协议上写明的寄存骨灰盒及其它丢失的祭奠物品实际价值;经济损失有投保的,按投保确定的总价值计算,并先通过投保理赔程序解决;经济损失没有投保的或投保理赔的总价值低于骨灰盒和祭奠物品实际价值的,其经济损失或理赔后不足部分,可作为民事赔偿解决。 《暂行规定》还特别规定,精神赔偿最高数额为人民币5000元,并按骨灰寄存年限逐年递减。即寄存当年丢失的,赔偿最高额为5000元,第二年丢失的最高额为4000元,以此类推。第六年以后丢失的。赔偿最高额为人民币800元,并逐年递减。即第六年为800元,第七年为600元,以此类推,第十年以后一律为100元。 骨灰丢失引发官司 死者亲属获赔三万 中广网2002-01-16 10:16:19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因为死人骨灰丢失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案,在该县引起轰动。 1988年7月8日,该县小厂镇棠犁沟村村民钮桂兰将丈夫的骨灰寄存于县殡葬管理所。1999年4月15日,钮桂兰让自己的女婿又续办了存放11年的手续。当年7月15日,当她再到殡仪馆祭奠丈夫时,却再也找不到丈夫的骨灰盒了。 之后不久,钮桂兰一纸诉状将殡葬管理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近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万元。 来源:中国广播网作者:杜震责编:叶勉 “医院丢尸”案索赔近百万(平顶山) 赵秋平是河南省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处服务公司的职工。1989年,经人介绍与同单位的司机史武结婚,两个人感情一直很好。第二年,他们生下了一个男孩。史武在儿子史成业长大后便把其送到了离平顶山市不远的叶县少林武术学校学习。两口子憧憬着美好的未来,充满了幸福感,然而一场防不胜防的灾难却在这时不期而至了。 2001年12月1日早晨,零零星星下起了小雪。已经10来天没有见过儿子的赵秋平思子心切,便骑着自行车和女同事尚岚(其子也在叶县武校就读)一起去探望儿子。当赵秋平、尚岚一前一后出市区向东行至卫东区大营村时,后边一辆大货车突然疾驶而来,将赵秋平挂倒后,拖挂车轮又从赵秋平身上轧过。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帮助被监察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县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的节能监察工作。 设区的市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能源利用监管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 前两款规定的实施节能监察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能源利用监管机构,以下统称节能监察机构。

第五条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效能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 第七条节能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能项目和其他相关项目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设计规范和建成后合理用能的情况; (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情况; (四)供应能源的质量状况; (五)耗能产品执行能效限值标准和有关能效标识、标志制度的情况; (六)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制定和落实节能制度的情况; (七)能源利用检验、测试、评估等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

2020最新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20最新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河北省工伤保险新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 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 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 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二章工伤认定 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遵循逐步提高火化率,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工作列入社会改革、城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社会进步、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城市规划、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辖区内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实行火葬和土葬改革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八条 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死亡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 第十条 遗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日。因患甲类传染病死亡的,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按照规定立即消毒,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应在远离饮水源和居民点处两米以下深埋。 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遗体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 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死亡者亲属和使用遗体的单位商定后,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保留遗体所需费用,由要求保留者承担。 第十一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存放、火化等,一律由殡仪馆等殡仪服务单位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仪服务业务。 火葬区内的医疗单位所属太平房应执行殡葬管理的有 关规定。 第十二条火葬区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到当地民政和民族宗教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发布日期】1989-12-27 【生效日期】1990-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交通肇事者,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道路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和其它有关法规,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等财物损失的交通 事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均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依法定责,以责论处。 第四条第四条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责任认定,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调解或裁决,由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负责;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 人民解放军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的交通肇事行为,需要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部队处理;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解放军军人应移交军队有关部门处理,武装警察由 当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第五条处理交通事故的人员应严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现场处理 第六条第六条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关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 场(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移动现场时,须标明原位置),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迅速报告公安 交通管理机关或附近执勤的交通民警(以下简称民警),听候处理,不得自行协商解决。 过往车辆驾驶员和行人,均有义务抢救伤者和财产,协助报案,保护现场,维护交通秩序, 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检举或协助查缉肇事逃逸者。 第七条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员赶赴肇事地点,勘验现场,收 集证据,采取有效措施疏散人员,尽快恢复交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节能“十三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6日 河北省节能“十三五”规划 为确保实现全省“十三五”节能约束性目标,节约能源,提高能效,推动绿色发展,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依据《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十三五”全民节能行动计划》,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全面推进结构、技术、管理节能,着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强化双控、倒逼转型。实行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节能目标的约束性作用,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制度保障,倒逼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2.严控增量、优化存量。强化节能审查和节能监察,有效落实等煤量替代制度,严格控制新上高耗能项目;以能效提升为核心,加大节能改造力度,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全面提升用能水平。 3.培育市场、创新机制。建立健全用能权、用煤权市场交易制度,通过市场化手段推动约束性资源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健全节能法规标准,落实有利于节能的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政策,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构建节能降耗长效机制。 4.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着力推进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有效促进用能水平的提高;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形成全社会浓厚的节能氛围。 (三)主要目标。 1.约束性目标。到2020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32785万吨标准煤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7%;2017 年比2012年削减煤炭消费4000万吨,“十三五”期间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0%左右。 2.预期性目标。到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交通运输单位周转量能耗下降6%-7%、单位农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2%以上,单位商贸营业收入能耗下降15%左右,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以上。重点产品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终端设备(产品)单耗水平明显降低。 二、重点领域节能 (一)工业领域。认真落实《中国制造2025》,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升级,实现工业能效大幅提升。创建10家绿色工业园区和100家绿色工厂,建设100个能源管控中心。 1.控总量、促转型。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化解过剩产能,持续降低高耗能行业比重。支持传统产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是有核心竞争力的先进装备

河北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奖惩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中央驻冀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明确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附件信息准确,并适时更新;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2000年6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卫生、交通、物价、建设、土地、环保、文化、司法行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 第六条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送殡仪馆火化。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所需经费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省设立全省统一的救助基金,并依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相关专业机构作为救助基金垫付等事项的具体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 第五条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其确定的负责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缴纳救助基金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其同

级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承办单位按规定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追偿垫付费用。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向涉及农业机械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要求,及时抢救受害人和依法申请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第六条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人员费用、办公费用、救助基金垫付后的追偿费用和委托代理费用等,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以上费用的具体支出标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 第七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提取比例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资金; (二)省财政拨付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的孳息; (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垫付费用; (六)社会捐款;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最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最新版)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节能目标管理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办法。 2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规定》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 GB/T15587?995《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GB15316-94《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17167?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定义 能源,为公司所消耗的煤炭等一次能源和电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及蒸汽、热水、自来水、空调送风、压缩空气等各类耗能工质。

4职责 4.1节能部门的职责 4.1.1节能部门负责公司日常节能工作,行使公司节能管理职能。 4.1.2组织贯彻国家及省市节能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省市各级节能主管部门有关节能节水管理工作的安排要求。 4.1.3编制和修订公司各项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和调整公司节能管理保证体系,完善节能管理网络。 4.1.4负责企业节能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核立项、监督执行、检查考核工作。 4.1.5对公司各类能源购入、能源利用与节能管理进行指导服务和督察考评;经常性的对用能现场和节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控制和消除各类不合理用能及“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 4.1.6负责公司能耗定额与限额管理,根据上级下达的节能、提水指标计划和能源消耗定额,编制、修订公司的节能措施与节能指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办事指南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类) 承办单位:投资科 一、受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投资的决定》、《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二、办理程序 1、项目单位申请、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受理。 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现场查看。 4、符合条件,批准备案、核准。 三、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备案或核准申请 2、项目申请报告、合理用能分析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填写《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基础信息表》。 4、土地部门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规划选址意见、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核准类)、节能评估部门评估意见及审核部门审核意见、社会风险评估审核意见、招投标方案核准审批(核准类)、行业部门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5、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查表(核准类、房地产类项目) 四、办理时限 备案1个工作日,核准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无收费 六、全程监督电话 发改局:3897100 纪委纠风办:3892917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审核申报 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类) 承办单位:投资科 一、受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投资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现场查看。 4、符合条件,向市发改呈报。 三、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核准申请 2、项目申请报告、合理用能分析报告。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省级或市级相关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备、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动态监控,联网监测预警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及时互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 (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或者单个贮罐; (二)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或者单个库房; (三)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 (四)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 (五)蒸汽锅炉,热水锅炉; (六)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 (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九)全库容大于一百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大于三十米的 尾矿库; (十)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 第七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系统,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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