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论述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的内涵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下面我就分别从这三个历程来讲解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进程。汉代中国法律儒家化

这个伟大的进程的第一个阶段是两汉时期,这是法律儒家化的开始阶段。汉高祖刘邦登基后,面对民不聊生、经济凋敝的严峻局面,“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恰好符合喊出休养生息的社会需求。产生于先秦时期的黄老思想到了西汉时期在继承了道法兼容的传统思想的同时,还吸取了儒家的思想。因此,黄老思想的推行已迈出了法律思想的步伐。经过休养生息后的汉,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无法满足其需求。汉武帝即位后,志在更化黄老思想,探索新的治国之道,儒学大师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统”吸引了其注意。董仲舒之儒学杂糅了阴阳家、法学、名家诸派思想,他以阴阳五行学为基础,提出了“天人感应”、“君权神授”,是封建阶级的平民有了一种宿命论,认为皇帝便是天之骄子,甘心臣服和忍受统治者的压迫统治。他也继而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其实质在于以儒家所宣扬的道德伦理与纲常礼教,作为调整人们日常生化的社会准则,要求人们主动去自觉遵守,从而达到维持封建统治的目的。继“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1、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立法指导思想方面

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其实这就是董的“天命化”。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之思想,罚教相融,教罚互补,也符合现在的“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宗旨”。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便引入了,从而达到礼法融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维护家庭的稳定才能更好的保障社会的稳定。其实质是只有保障了君为臣纲,才能实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说直白点就是父权是以皇权的存在而存在,为保障皇权而设立父权。因此,该时期立法活动以加强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为主要内容。《九章律》、《傍章》、《朝律》、《越宫律》共60篇,构成了汉律的主要思想。

行政方面

汉代统一将儒家思想定为指导思想,为加强中央集权制奠定了理论基础。汉出台多部法律防止割据,改变中央和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为了使中央集权进一步实现。另外,西汉太学也推动了官僚机制的儒家化。

刑事立法方面

在刑事立法的原则上,就已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汉律彼有“矜老和怜幼”之意,这正是儒家思想在法律价值观上的体现;“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原则出自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先请制度”,即官僚贵族有罪的要先请,这与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原则相反,这些无不是儒家伦理封建阶级精神的完美体现。

民商法律方面

汉代大儒董仲舒由“五常”之道所倡导的重道义轻功利思想,直接影响了汉代统治者重农轻商。

司法制度方面

重大疑难案件的最后裁决权,由皇帝独揽,特别是涉及“先请”宗件则一律奏请皇帝;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卑幼不可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论处,则体现了父为子纲的伦理观。

这体现于实行《春秋》决狱,其甚至不仅仅是把儒家经典的思想理念作为判案标准,还把原著直接作为条文,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其核心是以儒家经典提倡的精神原则作为判断行为人善恶是非的标准,并以之作为判案的依据。这实际上把儒家的伦理道德标准作为法律并对待。因此,《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淋漓尽致的体现。

可见汉律儒家化之程度颇为广泛而深入,由立法思想到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文解释。汉律乃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君权、父权、夫权、成为封建社会的权力核心,“仁、义、礼、智、信”则成为人们的行

为准则,这与封建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大体相适应。另外录囚制度、秋冬行刑制度或凡遇喜事赦免等都是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结果。

魏晋南北朝中国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在汉代拉开了序幕,而在接下来的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1、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法律儒家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主要是儒家礼仪、礼教的东西逐渐通过儒生们参与立法,“引礼入律”将其变成了律典。特别是在“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官当”、“存留养亲”制度上得以体现。这是从“引经注律”到“引礼入律”的一个飞跃。

2、具体体现

A、八议制度

“八议”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三国时期,曹魏《魏律》正是将其入律,从而形成制度,标志着官僚贵族司法特权正式法律化、制度化。八议制度的确立是儒家化加深的一个标志,“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此八种人即亲(皇亲国戚)、故(皇帝故旧)、贤(有大德行者)、能(才能卓越者)、功(功勋卓越者)、贵(高官和贵族)、勤(勤于国事者)、宾(前两朝皇族后裔者)。“八议”载入《新律》,是儒家“亲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B、准五服以制罪

《泰史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程度较深的法典,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源于此。即正式以服制作为亲属相犯是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其核心为以刑律来维护封建礼教,目的在于“峻礼教之防”,是自汉代以来礼与法合流的又一体现,是法律制度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五等丧服是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这是根据血缘远近来划分的。“准五服以制罪”是指对于亲属之间相互侵害行为,根据服制所表示的尊卑贵贱远近亲疏,来决定罪与非罪及刑责轻重。以尊犯卑,服制越近,罪责越轻,服制越远,罪责越重。反过来,以卑犯尊,服制越近,罪责越重,服制越远,罪责越轻。总之,“亲亲尊尊”的礼制引入了法律,从而维护了“三纲五常”

C、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首创于《北齐律》。它是对封建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其根本利益的十类严重犯罪的统称。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它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进一步将儒家的礼制内容引入刑律中,促进了礼法二者的融合,加深了儒家化的程度。

D、官当

官当”制度是典型的官僚贵族特权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以法律形式维护自身利益的意志和要求,“官当”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允许其以爵位或官职来抵罪的一种制度。这也是“刑不上大夫”的一个具体体现。“官当“入律都强化了封建特权制度。使礼律进一步如何,是法律儒家化一大重要体现。

E、存留养亲

“存留养亲”就是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无人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徙、流、死刑,责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以体现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原则和孝道原则。这是儒家宗法伦理与国家法制相结合的典型体现。“存留亲养”原则显然是刑罚执行制度开始走向儒家化的具体体现,对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可见魏晋南北朝时期在汉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儒家化了。

唐代的法律儒家化

整个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民族大融合的时期,是立法融合的重要时期,它把法律儒家化的发展推向了更好的层次。由于隋、唐对法律儒家化的贡献有所不同,下面将分隋、唐两部分分析。在隋初,总体来讲,君臣都重视德治、仁治,强调宽法轻刑,但又不轻视法律的作用,积极地革新法制,集前人立法之精髓。其中《开皇律》是一部上承魏晋南北朝之法,下启唐律,是一部承前启后的封建法典,其立法成就有以下:1.确定法典的篇目体例。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3.“十恶”重惩正式列入《名例律》4.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从某个意义来讲,《开皇律》已经可以算上法律儒家化进程的终结者,其总结了各个朝代的立法经验,是封建法典趋向于定型,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

下面是法律儒家化在唐律的几方面的体现:

(1)关于法律儒家化在唐律中最大的体现便是唐律“一准乎礼”,即完全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唐律根据“德礼为政教之本”的指导思想,纳礼入律,使得法律“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法的统一。从立法方面,都是以礼作为立法依据,具体表现为把违反礼教“十恶”作为严惩重点,将“八议”、“矜老恤幼”等道德规则,同居相为隐、服制定罪等礼教内容法律化,借助疏议将法律儒家化。另外,许多法律条文都源于礼的规范,并且注疏时多引用儒家经典。

(2)儒家化在唐律的次要体现是“用刑持平”。反对重刑,强调宽仁慎刑,也是儒家思想的一贯的主张。比较前后朝代,“用刑持平”,“务在宽简”,使唐律有“得古今之平”的美誉。具体体现是五刑制度比以前历代为轻,死、流刑条款大量减少。在刑罚使用上尽量从轻,如老幼废残减重刑罚等。

(3)法律儒家化在唐律另一体现便是儒家思想是唐律的灵魂。唐律以儒家极力倡导的“君为臣纲,父为

子纲,夫为妻纲”作为立法的主导思想,把维护君权、父权、夫权统治的行为。另外,唐律充分体现儒家贵贱有等、亲疏有分的思想,不仅赋予贵族、官僚法律上的种种特权,就连普通人也以身份确定罪名和量刑,实行同罪异罚。

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对当时的影响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由上文可以看出,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强调德治。

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

3、在“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过程中,儒家基本政治法律思想融入法律之中,逐渐形成一系列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

4、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方法的推广,使得大批具有儒家经义素养的官吏越来越受到重视。

法律儒家化对现代中国的意义

①结合和针对儒家思想的精华部分,并且赋予其新的时代意义,形成一套新的,适合我国传统和社会现实互相有机结合的道德规范体系,并以这一道德体系为社会主义法制化服务。形成一套即尊重中国传统道德习惯,又适应社会现状的价值观体系。

②在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上述的价值观体系,一方面尊重我国人民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道德习惯,另一方面与世界接轨,做到既不丢弃传统道德习惯这一法的渊源,又与处于国际社会中共存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

③应当持一种发展的眼光看待事物,否则,腐朽的不是儒家思想,而是我们的视角。不要因为法条的过时或者思想更新得滞后而全盘否定,而是如何客观地看待和改进、更新,做到洋为中用,古为今用,集众家所长而为我所用。

④法律和道德,一个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底线,一个作为人们行为近乎上限的指引;一个注重社会现实性,一个颇具思想性;二者既不可混为一谈,又不应彻底割裂;应当互相作用互为补充,即本文的结论-结合儒家思想这一传统道德习惯和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发展现状以指引人民的道德思想体系,服务于社会主义法制这一行为规范体系。即-以德育人,依法治事。

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问题首先在于,法律儒家化使审理案件、定罪量刑不可避免的走向了主观化。而“原心定罪”从道德立场出发,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酷吏任意出入人罪打开方便之门。

其次,儒法结合重在礼法合一。长期地坚定地实行礼治,纳礼入律、深刻地禁锢了人们的思想。三纲五常、家族等级深深植根于人们的心灵。造成了中国特有的“讲礼有余、然理性不足”的人格特点。

第三,法律儒家化建立了合理的封建法律秩序。这秩序稳定而具有威权,然致命性在于它显失公平。在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到处都可以看到“同罪异罚”的原则;到处可以看到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尊卑贵贱等级森严是特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即可产生腐败。于是,在对违法官吏的特权维护下,产生了许多外表仁义道德实则虚伪腐败的封建官僚。而所谓的民主在此社会中是无从谈起的。

第四,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另一个极为深远的影响在于将“天下为家”的观念深深植根于国人心中。“皇权至上、天下为家”,一国即一家,皇权即整个帝国至高无上的父权。这一点成为中国封建性始终难以产出的历史根源、阻碍着“天下为公”前进的步伐。

第五,中国法律儒家化维护皇权、维护封建等级,注重道德、关注礼教。更重要的是它注重人的作用,主张“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有治人无治法”。这一根本属性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所实行的不过是“一人之心千万人之心”的君主专制,是以言代法、言出法随的人治。而人治注定了难以长久地把国家推向富强。

评述成文法的公布及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意义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从此以后,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同时,秘密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受到限制,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此外,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概况:

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意义: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公布成文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条:

第一,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利,是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的深刻反映。

春秋战国时期是社会发生巨变的时期,旧的奴隶制度逐渐瓦解,而新的封建制度则悄然兴起。各诸侯国为了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谋求生存,不约而同地开始试行新的统治方法。而创建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是其中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制定和公布成文法对贵族阶级的特权进行了限制。

西周时期,“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做法曾一度十分流行。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随着贵族阶级权利的削弱,特别是到了商鞅变法的时代,“法不阿贵”的原则逐渐取代了原先的做法,使那些有身份、有地位、有功劳的尊贵者的违法行为也要依律断罪,不宥不赦。虽然这遭到了奴隶阶级的强烈反对,这也反映了刑鼎法律是对全社会全体公民一视同仁的。

第三,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结束了法律高深神秘的状态,使法律走向了公开化,打破了贵族阶级对司法的垄断,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大进步。

西周时期采取的“临时议制”是典型的不公布成文法的制度,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不公布成文法,民众就无法知晓什么时候犯了法,什么时候没犯法。这样,首先一点,制定的法律无法很好地实施。第二,也使法律在民众眼里显得很神秘,使法律在人民中产生一种距离感。另外,“临时议制”在进行审判时,由于是少数贵族阶级掌握着司法审判权,难免会造成审判的不公。

第四,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经济与政治的迅速变化使得传统礼制瓦解,出现了所谓“礼崩乐坏”的局面。传统的法律观念和传统法律制度也随着成文法的公布而逐渐被否定。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在西周的基础上又进了一步,可以说,这一定程度上是对神权法的否定。在他主持的郑国变法中,第一次出现了“法治”的思想。

第五,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

春秋以前,不仅没有成文法典,而且法律的编纂十分混乱,无法构成系统的法典。直到春秋时期,各诸侯国普遍开展法典的编纂活动,出现了不少比较系统的、完整的法典。这些早期的成文法典不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可以看到当时最先进的立法技术,而这些法律技术比起前朝,已有了不小的进步。

第六,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为战国时期及以后的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并标志着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向中国法律的历史舞台。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使得一些法学家的思想得以贯彻实施。受前人的影响,更多的学者参与到完善成文法的队伍中。法家就由是这样一批学者组成的,形成与战国时期的学术派别。

综上所述,春秋时期制定成文法不仅打破了传统观念,使法律在民众中普及;更为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在中国漫长的法制史中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春秋决狱

一、推行春秋决狱的历史背景

汉王朝建立政权以后,面临着战乱后社会生产被严重破坏、经济凋敝、国库枯竭的局面。为了巩固胜利、发展生产,汉统治者在吸取秦灭亡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无为而治”的政策策略,轻徭薄役,约法省刑,缓和社会矛盾。经过“文景之治”等几十年的发展,汉王朝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政权得以巩固。随着“无为而治”的推行,也使得各诸侯王国和地方豪强的财力得到积累,实力不断增强,竭力想要摆脱中央的控制;边疆地区,匈奴频频入侵,“无为而治”的策略很难适应新的形式,汉武帝采纳董仲舒提出的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王权的儒学,法律指导思想开始转型,春秋决狱制度的确立就是典型表现。

二、春秋决狱的推行及其原则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断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的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的时候,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解释和适用法律。

其原则主要有:

(一)原心定罪

由于《春秋》特别强调礼的作用和规范,强调“礼禁于未然之前”,所以,儒家学说的推行者们特别重视支配行为的动机是否符合礼的道德准则,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依据客观犯罪的事实,着重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的行为动机,就可以加以惩罚,不必一定要等到犯罪真正出现时再施以惩处。对于首犯,应该从重处

罚,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的人,应当从轻处罚。这种动机论符合春秋中的“微言大义”就是“志善”,即使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反儒家倡导的“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二)“亲亲”、“尊尊”

1、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我国古代封建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指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认为是犯罪,反之要定罪。这项原则的推行的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

“亲亲相隐”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亲亲得相首匿”也是统治者用儒家理论补充法律的一个重要依据,但是为了维护封建者的统治,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它某些重罪,直接侵犯皇权,或严重破坏封建统治秩序,因此规定亲属有义务告发、作证。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一直贯穿于以后漫长的专制主义法制中。

2、“君亲无将,将而诛焉”

指臣对君、子对父不能冒犯、忤逆、甚至作乱,即使只有犯上作乱的思想而无没有真正的付诸行动,也是大逆不道的犯罪。即皇亲国戚触犯这条原则也要依法处置,“*以事君,常赦不原”等为汉代高层同统治者的专制主义政治提供了保障,统治者将其看作是判断触犯皇权及皇帝尊严与安全的犯罪的理论根据之一,司法官员在断案过程贯彻“原心定罪”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春秋决狱的影响

1、积极影响。

(1)春秋决狱是统治者推行儒家理论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时诸侯割据、战乱频繁的年代,起到了稳定政治局面、维护天下统一的重要作用。

(2)结束了长期以来的法家指导思想为主的局面,将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吸收其它各家学说,开始了我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为引礼入律,礼法结合开辟了道路,并对此后几千年的中华法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强调以动机考察犯罪,在兼顾事实的同时,注重动机,在司法实践中,以缜密而且符合人情的理念分析经义和事实,合乎理性的要求,尽量寻找经义与法律制度的最佳结合点。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皇帝司法权的滥用。

2、消极影响。

(1)春秋决狱过于强调行为者的主观性。强调“本其事”即强调根据客观事实判案,是正确的,但儒家学说在深入法律的过程中,将行为者的主观动机放在绝对起决定性的地位,只要其动机不符合儒家经典理论,就要加以重罚,而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定为犯罪的情况,则任意加以比附。对于儒家经典中的“志善”、“志恶”的理解可以从多方面进行,也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统治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趣和好恶定罪量刑,往往导致相同的犯罪其判决相去甚远。法律的公平、公正的目标难以实现。依据春秋所作的法律条文的解释过于主观化,破坏了法律的确定性,思想犯罪泛滥。

(2)春秋决狱加剧了司法的腐败。《春秋》一书的特点就在于文字隐晦,可以有统治者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解释,在司法审判中,实际上没有客观严格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各级官吏根据主观意志来判断的。

(3)春秋决狱使得法律和政治、伦理之间界限更加模糊。在我国古代社会,法律和其它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之间的界限本来就不是很清晰,汉统治者推行春秋决狱以后,儒家伦理道德从各个方面渗透到法律中去,而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和大一统,极力主张儒家思想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发挥作用,甚至在某些司法活动中以儒家经典的伦理道德代替法律,最终按照统治者的意志实现对法律改造。

(4)春秋决狱加强了对人们的思想控制,同时达到了文化专制的目的。通过在法律上推行春秋决狱,并进行儒家思想其它各方面的渗透,将人们的思想禁锢在统治者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君臣、父子、夫妇”之道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教化和惩罚的双重手段渗透到人们日常的行为和思想中。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在实践中受到严重的挑战,并使人们对于正义的追求也局限在儒家思想限定的范围内。

综上所述,春秋决狱以儒家思想作为法律上定罪量刑的依据,在融合了儒家、法家等诸多思想主张,确立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标志的同时,也因为其判案的主观性强,司法官员经常以自己的个人好恶任意定罪,扩大了法律的随意性和任意性,背离了法律的公正性、正义性的要求。当代的法治建设在借鉴吸收传统法律思想精华的同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完备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的要求规范法律技术和完善法律实践。

(三)结合现代司法的一些思考

从2006年起,中央政法委决定在全国政法系统广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党的领导”,就是说全国政法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党的领导,而不是削弱党的领导。我们的提法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之上,只有法律”等,这话本来是不错的,但中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层出不穷、新情况新问题迅息变化,法官在审判中往往遇到根据法律难以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加强党的领导、依靠党的领导来处理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靠党来处理社会矛盾纠纷,而不仅仅依靠法律。当前,通过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开展的解放思想“大讨论、大学习”活动,各级政法部门特别

是司法机关深刻认识到:不能仅仅追求案件的法律效果,而要寻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结合“春秋决狱”来思考现代的一些司法制度也就不难理解。建国初期,我们强调的是“严打”,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严打”制度不再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中央适时倡导“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意思是“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但在实际操作中注重“宽”的一面,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执行方式由枪决改为注射及缓减免诉讼费用、实行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制度,则表明法治的人性化方面。在新一轮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全国各级政法官员和司法机关负责人反复强调不要死搬法律条文,要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这总体是好的,有利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同时,我们也要借鉴因“春秋决狱”而导致司法腐败的教训,尽量避免主观办案现象的发生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以汉到唐朝的法制为例摘要:中国两千年的封建法制发展过程,其实就是以孔孟的儒家文化融入并 成为立法依据的历程。封建法律中,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在治国,维护封建统治,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优越性。本文将从汉朝到唐朝的立法思想及制度方面来阐述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且法律儒家化对历史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汉朝唐朝立法 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二、汉朝到唐朝法律儒家化的立法过程 汉律的儒家化始于汉武帝期,这是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的开端,也正是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影响范围之大,历史之久以至其他思想都无可比拟,正是从董仲舒开始,从法律到社会思潮,从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到家庭伦理甚至个人行为无处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纪上半叶,一直影响着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这便引出了——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指导立法或者说是指导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并奠定了其后各个朝代立法的指导思想。汉朝的核心立方思想“德主刑辅”是以儒家的倡导的教育思想为主,并结合法家思想,是汉朝各个法律的立法基础。在各个法律领域中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同时开始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开始,经过魏晋南北朝深入发展,到唐代最终完成。 一、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一)两汉时期——礼法融合的孕育期 (1)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教育的作用,减少了“肉刑”,便是受孔子的“仁政,德治”的影响。 (2)“亲亲得相首匿”是董仲舒结合孔子提出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概念而提出的定罪量刑原则。它规定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3)汉朝还对各类违反伦常的犯罪进行严酷的处罚,以维护儒家的纲常伦理。 (4)春秋决狱。在司法制度方面,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发展(一)等级制度及其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是儒家化加深的一个标志,“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是儒家“亲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2)官当入律。“官当”是指官员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这也是儒家“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 (3)九品中正制的官僚选拔体制和品官占田荫户制度都体现了儒家“尊尊”的思想。 (二)罪刑适用原则的深刻儒家化(血缘伦理的法律化) (1)五服制罪入律。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依据服制原则,定罪量刑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卑犯尊,处刑相对加重;以尊犯卑,相对减轻。它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 (2)“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存留养亲”是指罪犯的亲属没有他就不能生存的,国家允许其申请暂缓刑罚执行,留家赡养老人的制度。这是儒家宗法伦理和国家法制相结合的典型体现。 (3)“重罪十条”的设立,《北齐律》“重罪十条”,就是对以前历代重罪的总结,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它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进一步将儒家的礼制内容引入刑律中,促进了礼法二者的融合,加深了儒家化的程度。(三)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成型 (1)“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的立法思想。唐朝在立法上形成了宽简、稳定、划一的原则,并且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成为法律的灵魂,立法中以“德礼”为本,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的社会统治、家族俗理和道德伦理做为指导思想。 (2)在刑律方面,“十恶”、“八议”、“五服”、“同居相隐”、“矜恤老幼妇孺”等都是围绕违反“三纲”、“五常”准则的犯罪。 (3)《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一直被奉为楷模。儒家思想中有关法律的观点直接融入律文中,至此,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最终完成。 二、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整体影响 汉代礼法结合,魏晋引礼入律,唐代礼法合一。儒家思想的仁政、礼治、德治的思想经过各代思想家、法学家的发展和填充,已经渗透到法律的各个领域。中国法律儒家化最终完成。 【法律儒家化】 第一阶段:两汉阶段。开始阶段。该阶段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仅对封建社会的司法和法理学(律学)发生影响。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本阶段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思想。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儒家化过程。儒家思想通过“经义决狱”“引经注律”和“律学家习儒”三个途径慢慢渗入法律中。 第二阶段:魏晋南北朝阶段。比较活跃的阶段。其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用法不及权贵”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各个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使儒家化的法律日趋完善。从《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四部法典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第三阶段:隋唐阶段。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成熟阶段。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楷模,成为宋元明清历代法律的蓝本。宋至明清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延续阶段。

中国近代化的历程

化的含义 近代化也叫现代化,以经济的工业化和政治的民主化为主要标志。 从过程来看,它发生在封建社会后期,贯穿于资本主义产生、发展和社会主义确立,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是人类社会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必经阶段。从内容来看,它是以科技为动力,以工业化为中心,以机器生产取代家庭作坊和手工工场为主要标志,并引起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生活方式乃至思维方式的一场全方位的社会变革。 在中国近代,近代化也就是工业化和与工业化相伴随着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变化,就是要实现社会的转型,即从封建社会转化为近代社会。完成这一任务必须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国家的独立和民族解放(政治),二是繁荣富强和持续发展(经济)。 二、中国近代化的发展历程及阶段特征 1、1840-1895年,起步阶段。事件主要是洋务运动。 这一时期,政治体制的近代化尚未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而以军事工业为主体的工业化有所发展,并经历了由重工业到轻工业、由军需到民用、由官营到民营的发展过程。投资形式也由官办、官督商办到商办,经历了从一元到多元的转变。同时,近代化也开始从经济领域逐渐向科技和人才教育领域渗透。 2、1895-1927年,整体发展阶段。 此阶段中,学习西方的科技文化与变革社会制度有机结合。 首先,是在“实业救国”的浪潮下,以工业化为主体的经济近代化有了长足发展。(分为甲午战争后的初步发展和一战期间的短暂春天)。 其次,政治体制的近代化也取得重大突破,民族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维新派领导戊戌变法、立宪派发动立宪运动和保路运动、革命派领导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中华民国。 再次,思想文化的近代化也有发展,开始由传统文化向近代化转型。(表现为“西学东渐”达到高潮。维新派以进化论为理论基础,主张变法维新实行君主立宪;革命派将西方的国家学说发展为三民主义;激进派则大力提倡民主和科学;五四运动后,马克思主义成为新思潮的主流。)(新的教育体制开始确立:1905年废除了科举制,为教育体制改革扫清道路;辛亥革命后,南京政府成立了教育部,对教育的内容和学制进行改革。)(产生了新型的知识分子群体,他们的代表是新文化运动的干将。)(产生大量新的文艺作品,文学上有“诗界革命”和“谴责小说”,艺术上有京剧的形成和上海、岭南画派的出现;史学界出现了以梁启超为代表的“史学革命”,发现了甲骨文。)

儒家思想的发展历程

儒家思想的发展历程 1、“百家争鸣”和儒家思想的形成 (1)xx和早期儒学: 春秋晚期,孔子创立儒家学派。孔子的思想核心是“仁”。他要求人与人之间要互相爱护,融洽相处,要待人宽容,“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他强调统治者要以德治民,反对苛政和任意刑杀。他希望恢复西周的礼乐制度,“克已复礼”,使每个人的行为符合礼的要求。孔子首创私人讲学,主张“有教无类”,打破了贵族垄断文化教育的局面。孔子被后人尊称为“万世师表”和“至圣”。 (2)战国时期,孟子和荀子是儒家的两位代表人物。孟子主张“仁政”,进一步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本思想,在伦理观上主张“性本善”,要实行仁政来回复和扩充人的善性。荀子主张以德服人,提出“君舟民水”的著名论断,强调人民群众的力量巨大。荀子提出“性本恶”,强调用礼乐来规范人的行为,使人向善。经过孟子、荀子的改造和发展,儒学体系更加完整,儒家思想更能适应社会的需要。战国后期,儒学发展成为诸子百家中的蔚然大宗。 2、“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1)从“无为”到“有为”: 汉初,为了恢复生产和安定人心,统治者吸取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经过六十多年的休养生息,汉朝的经济实力逐渐恢复和增强,但是,诸侯国的势力日益膨胀、土地兼并剧烈、匈奴为患,都威胁着西汉的稳定。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适应国家统一的发展形势,积极有为的政治思想成为时代的需要。 (2)“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提出: 董仲舒是汉代儒家的代表人物。他把诸子百家中道家、法家和阴阳五行家的一些思想糅合到儒家思想中,加以改造,形成了新的儒学体系。董仲舒适应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提出“春秋大一统”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

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

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一)浅谈唐律之儒家化 唐初统治者在目睹了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法、统治上颇为讲究,强调予民休息,于是以汉初统治者采取了类似的手法即“德主刑辅”的儒家理念,而比对之下,唐初统治者对此更为深入分析和全面的采取实施了这一方法。 1、唐初立法的历史背景 隋朝虽定立了《开皇律》、《大业律》都讲求宽简、轻刑,可在实际运用中却不依法行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的梳读与审思 瞿老在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将古代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变迁和法律流变归咎于了一句话:“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即“法律为儒家思想所支配的过程”。瞿老认为,“自儒家化过程完成以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换言之,儒家化,即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极为重要的过程,并使得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变化。 一、“以礼入法”的解构 瞿老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研究始于其“礼法之争”的论述。 就性质而言,“礼“为儒家“治平之具”,属于差别性的规范,而“法“为法家治国之器,为同一性的行为规范。当然,法家也并不否认诸如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等的分别及存在,其更为注重的是对法律的执行与秩序的维持。儒家也不曾绝对地排斥法律。对于礼法之关系,瞿老并非如吴正茂所说,“将礼完全地排斥于法律之外”,相反,瞿老认为,礼法之关系“密切无比”,既可分治,又可合一,二者均为社会约束、行为规范,其分别既不在形式也不在强制力之大小分异。此当为“以礼入法”之前提。 其次,瞿老指出,中国古代司法“取自由裁定主义”,审判决狱皆有儒家思想的影响,故“断讼必以礼为根据”。然瞿老之意并不旨在于否定法家思想的作用,更非是要割裂礼法之关系,而是说明其司法实在实现一种礼法互补,互为表里的道德法制、贤人之治,并使“纲常名教”的思想皆得理解、解释、适用。此为“以礼入法”之手段。 二、“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在瞿老看来,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始于魏、晋,成于北魏,经由隋、唐采用成为正统,而自儒家化历程之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此观点主要受到三方面的诟病。 其一,法律之儒家化始于汉。瞿老言,“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但在其看来,汉代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同时开始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开始,经过魏晋南北朝深入发展,到唐代最终完成。 一、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一)两汉时期——礼法融合的孕育期 (1)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教育的作用,减少了“肉刑”,便是受孔子的“仁政,德治”的影响。 (2)“亲亲得相首匿”是董仲舒结合孔子提出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概念而提出的定罪量刑原则。它规定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3)汉朝还对各类违反伦常的犯罪进行严酷的处罚,以维护儒家的纲常伦理。 (4)春秋决狱。在司法制度方面,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发展(一)等级制度及其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是儒家化加深的一个标志,“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是儒家“亲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2)官当入律。“官当”是指官员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这也是儒家“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 (3)九品中正制的官僚选拔体制和品官占田荫户制度都体现了儒家“尊尊”的思想。 (二)罪刑适用原则的深刻儒家化(血缘伦理的法律化) (1)五服制罪入律。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依据服制原则,定罪量刑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卑犯尊,处刑相对加重;以尊犯卑,相对减轻。它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 (2)“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存留养亲”是指罪犯的亲属没有他就不能生存的,国家允许其申请暂缓刑罚执行,留家赡养老人的制度。这是儒家宗法伦理和国家法制相结合的典型体现。 (3)“重罪十条”的设立,《北齐律》“重罪十条”,就是对以前历代重罪的总结,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它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进一步将儒家的礼制内容引入刑律中,促进了礼法二者的融合,加深了儒家化的程度。 (三)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成型 (1)“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的立法思想。唐朝在立法上形成了宽简、稳定、划一的原则,并且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成为法律的灵魂,立法中以“德礼”为本,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的社会统治、家族俗理和道德伦理做为指导思想。 (2)在刑律方面,“十恶”、“八议”、“五服”、“同居相隐”、“矜恤老幼妇孺”等都是围绕违反“三纲”、“五常”准则的犯罪。 (3)《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一直被奉为楷模。儒家思想中有关法律的观点直接融入律文中,至此,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最终完成。 二、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整体影响 汉代礼法结合,魏晋引礼入律,唐代礼法合一。儒家思想的仁政、礼治、德治的思想经过各代思想家、法学家的发展和填充,已经渗透到法律的各个领域。中国法律儒家化最终完成。 【法律儒家化】 第一阶段:两汉阶段。开始阶段。该阶段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仅对封建社会的司法和法理学(律学)发生影响。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本阶段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思想。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儒家化过程。儒家思想通过“经义决狱”“引经注律”和“律学家习儒”三个途径慢慢渗入法律中。 第二阶段:魏晋南北朝阶段。比较活跃的阶段。其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用法不及权贵”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各个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使儒家化的法律日趋完善。从《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四部法典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 第三阶段:隋唐阶段。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成熟阶段。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楷模,成为宋元明清历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就是世界著名得法制文明古国, 中华法系博大精深。在漫长得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得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得特点就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得深刻影响,儒家中得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得最重要得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得“周礼”。西周初年,有一个重要得政治家、思想家—周公,她就是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周武王死后,就由周公辅政。相传周公在辅政期间,曾就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得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得较为全面得周礼,这就就是传说中得“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得内容非常广泛,大到国家得政治制度,小到个人得日常行为都有详细规定。无论就是宗法制、分封制与国家重大活动得制度礼仪,还就是个人得婚姻、丧事、成人礼仪、祭祀活动等都有涉及。通过周公制礼,统治阶级力图使西周得社会制度、国家制度与人们生活以及思想,都要符合礼得要求,做事以礼为准则。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得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就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得重要形式之一。此后,中国两千多年历史中,虽然朝代不断更替,但西周时周公制礼所确定下来得各种礼制都被继承了下来,特别就是婚姻制度得影响,一直到现在还可以瞧到周礼得影响。

礼最早就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得仪式。在这种侍奉鬼神得仪式中已包含了当时人们对于神、对于自然以及对于自己得同类得一些瞧法,而能否参加祭祀、由谁来主持祭祀就是其中得重要内容。西周时期,经周公制礼之后,周代礼制得内容与规模都有了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得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得调整作用。许多内容为后世儒家所继承与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得核心内容,并深刻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礼包括两个方面,一就是国家系统得典章制度,二就是人们得行为规范与婚、丧、冠、祭等各种礼仪。周公制礼后,礼在西周就具备了法得性质,因为它完全具备了法得三个基本特性:规范性、国家意志性与强制性,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起着实际得调整作用。礼被认为就是“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得头等大事,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 礼与刑就是西周法得两个基本方面。在中国法得起源过程中,法与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就是相通得。最早以祭祀习俗形态出现得礼,经过夏、商、周得不断发展与改造,成为西周习惯法得重要基础,礼同样发挥着法得功能与作而且它也有法得强制性。礼就是以刑得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其贯彻实施得,其本身也包含着刑得规范要求,这就就是所谓得“寓刑于礼”。礼与刑两者既有相通之处,又各有侧重,它们共同起着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得作用。礼就是刑得基础与渊源。礼从积极方面来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而刑则从消极方面来规定人违礼以后如何处罚。

论中国法制的儒家化

论中国法制史的儒家化 一个国家特有的自然环境和民族气质铸造了一个民族的行为方式。同西方不同,中国古代没有真正的法学家但是却拥有了集教育法学思想理论为一体的儒家思想。儒家思想是建立中国法律制度的道德基础,也是贯穿于中国法制史的一条主线,在中国的每个朝代都或多或少带着儒家思想的烙印。 儒家思想在先秦早墨法道等派的激烈批判,在秦代和汉初遭统治者排斥,在六朝先后受玄学复学挑战,在五四反孔非儒高潮下,仍然绵延至今,其原因是儒家思想植根于中国古代固有的价值系统而又能自我调整适应了中国的变化。因此至今仍有广泛的影响。 Ⅰ:关于儒家思想的对我国法制史的积极影响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做阐释: (—):儒家思想是我国古代立法的渊源 (二):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司法的影响 (三):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行政的影响 第一个方面:儒家思想是我国古代立法的渊源。 (—)儒家思想是我国传统立法的渊源 儒家思想对我国传统立法的影响主要是“礼”和“仁”的思想为我国古代立法打下了思想基础,在古代一切立法原则及法之专语均从儒家的经典著作中寻找。如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即所谓的德治和仁治这两种理念成为统治者立法的一个基本点,而“以德治国”这一立法理念从汉一直延续至今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条不可磨灭的立法主线。汉初,实行的主要实行的是黄老的“无为”学说,追求的是“自由主义”。但是这种理念的背后是否也隐含着儒家思想中的“轻徭薄赋”和“以德治国”的内涵吗?答案是肯定的。汉初的休养生息和制定的法律都或多或少地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儒家思想到了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时候更加成为我国古代立法的渊源。当时出现的“春秋决狱”就是典型的例证。《春秋》在汉代被尊为经典,在遇到律无正条或虽有正条却不合乎儒家道德的案子时,司法官员便依照《春秋》断案,这样就是《春秋》成了一种凌驾于现行法律形式之上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形式,且具有当时宪法的效力,赋予《春秋》竟如此之高的法律效力,这是由董仲舒开端的,他的春秋决狱不仅把儒家思想渗透到当时的司法实践中而且还把它渗透到立法实践当中去了。他凭借皇权的支持把《春秋》经变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的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2)春秋决狱甚至不是根据儒家思想的理念而立法而是完全把儒家经典著作作为法律条文,正是《春秋决狱》完全揭开了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立法的基础,从而促使后代一代又一代的统治者恪守下去。 为什麽儒家思想能够成为中国古代的立法渊源呢?我认为是孔子的教育是有教无类的教育,且不论其阶层有的是奴隶有的是犯人……他们的地位都很低微。因为孔子的有教无类的教育,使儒家思想在社会的最低层形成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历史上没有哪一个统治者在即将登基是愿意做一个昏君的,而在立法时且要立的是作为维护和会秩序的法时,其自然的就与深深的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秩序变更的儒家思想有更好的沟通与联系。而且一些立法官僚大多是儒士出身,其参与立法不可避免地以儒家的经句作为立法的依据。因此儒家思想在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 看法律的儒家化 一、序论: 儒学,始于春秋战国,自孔子创立以来,经孟子、荀子等人的发展,使之内容日渐丰富,结构日趋完善。其以中华民族所特有的人生观及价值观,道德操守为基点,不断发展完善。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奠定了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历史中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 在历经了从“礼治”即“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①“隆礼重法”经“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法为本”,到“无为而治”直到“独尊儒术”。最终奠定了其正统法律思想的地位。建汉以后,董仲舒新儒学理论的提出,确定了以儒家学说为正统思想,同时,儒家学说的内容也深刻的影响了汉代的法律制度。至此,开始了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本文以汉代的刑法原则和制度为切入点,结合对汉代法律与儒家伦理二者间发生结合的原因分析,具体阐述中国法发展中的重要转变。 二、本论 (一) 汉前的法律制度概述 (二) 儒学进入法律 1.儒家思想得以确立的原因:从“百家争鸣”到“独尊儒术” 2.董仲舒的新儒学 (三)儒家文化在汉代刑法中的表现 1.汉代刑法原则 (1)“上请” (2)“体恤” (3)“亲亲得相匿” (4)“自告”与“自出” (5)“造意”与“非造意” 2、汉代刑法制度 (1)汉文帝、景帝改革 (2)“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A .“春秋决狱” B .“秋冬行刑” (四)法律的儒家化的影响 三、结论 呼应开头的序言; 四、参考文献 ·参考书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大出版社,2007年版。 2、杨景凡、余荣根:《孔子法律思想》。 ·

3、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4、俞荣根著:《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5、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6、郑琴主编:《中国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7、黄京平:《刑法总则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版。 8、徐远:《儒家思想与东亚社会发展模式》,广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9月版。 9、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北京京海印刷厂2004年9月版。 10、武树臣:《儒家法律传统》,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 11、马小红、柴荣:《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 12、陈长琦:《中国古代国家与政治》,文物出版社2002年1月版。 13、商绍先:《中国刑法史精要》,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 14、韩星、陈明:《儒法整合——秦汉政治文化论》,中国社会神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 15、《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2008年4月第一版。 16、《汉书?宣帝记》 17、《论语?子路》 18、《汉书?刑法志》 ·论文类: 高正尉:《儒家法律思想的发展》、《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2006年09月02日, 法学公社的老董:《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 高正尉:《儒家思想》 陈兆鹏:《试论儒学对汉代法律的影响》 王边银:《浅谈汉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一、汉前的法律制度概述: 我国刑法起源略早于夏,在父系氏族社会后期,就有“皋陶之刑”。夏建以后,制定了刑法,即“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且发展为“夏刑三千”。此所谓“五刑”之源。商朝随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及国家机器的不断强化,法律制度较夏朝有所充实。商灭夏后,即制定法律。《左传·昭公六年》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后在祖早二十五年,又“重作汤刑”。使法律日趋完备。据后存资料记载,商代法峻刑残,有桎梏、流放、割劓、砍足、剖心、断头、火烧、活埋等。且实行天罚与神判相结合。充分反映了中国古代宗族奴隶制法律制度的特点。 西周法律制度以宗法制的确立为基础,结合“礼”以调整社会关系及行为规范。《礼记·礼运》所载:礼“禁于将然”“绝恶于未萌,起敬于微缈,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而刑则“已然”。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传统与近代转型—导学案(历史唐志海)

2017届高三二轮专题复习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传统与近代转型》导学案 湖北省宜昌市第一中学唐志海 一、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1、早期儒与法的差别 “礼辨异”、“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礼记》 “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礼者养也,君子既得其养,又好其别。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贵贱皆有称者也”——《荀子》 “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以度量断之”——《管子·任法》 “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商君书·赏刑》 探究问题:材料体现了儒家的哪一核心特点,思考早期儒与法的差别是什么? 2、法律之儒家化 汉宣帝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曹魏“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晋书·刑法志》 《晋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五服,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以制罪。以尊犯卑则从轻,以卑犯尊则从重。 北魏对父祖七十以上的死罪犯,许缓刑留养,流罪者免予发遣,待父母死后施流刑。 唐宋律,骂兄姊杖一百,骂伯叔父母及姑加一等,徒一年;骂父母即为不孝之重罪,处绞。父母谋杀子孙已行者,依故杀减二等。父母被殴、救时误伤,也要问拟凌迟然后请旨核减。 夫殴妻,唐宋律殴伤者减凡人二等;明清律,折伤以下勿论,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且须妻妾亲告始论。妻殴夫,但殴即成立殴罪,不问有伤无伤。 《大清律例·刑律》318:殴祖父母父母: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 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

儒学的发展历程

儒学发展历程(总结作业) 一、创立——春秋时期 1、时代特征:奴隶社会走向瓦解。 2、代表人物:孔子。春秋时期鲁国人,代表没落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地位:我国和世界伟大的思想家和教育家。 3.主张: (1)政治上:核心思想“仁”。“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目的:主张以爱人之心协调和谐社会人际关系。意义:遏制暴政,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统治秩序,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礼”的思想。“克己复礼为仁”。礼,具体指周礼。实质是维护奴隶社会尊卑有序的统治秩序。 德治:“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2)教育上:因材施教,全面发展 (3)古代文化的整理:编订整理五经诗书礼易春秋 4.着作:后人弟子集成《论语》。 二、发展——战国时期 1、时代特征:封建社会逐步形成。 2、代表人物及主张 (一)孟子:政治主张:提出“民贵君轻”的主张,含有早期民本思想与孔子儒学的关系:把孔子“仁”的思想发展为“仁政” 道德规范:仁义礼智(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二)荀子:“天行有常”“制天命而用之”。对儒家关于“礼”的思想进

行了深入讨论。他认为学习的最高目标是把握“礼” 3百家争鸣出现的背景: 4百家争鸣出现的影响: 三、低潮——秦朝时期 1.背景 根本原因:确立专制主义政治体制,巩固统一 直接原因:儒生引用儒学经典,批评时政 2具体步骤焚书坑儒 3评价 实质:是一种文化专制政策 作用:①有利于维护统一,巩固统治 ②中国文化史上的一场浩劫,钳制了人们的思想,儒学发展因此走入低潮。 四、主流——汉代儒学 1、时代特征:封建社会初步发展阶段 2、代表人物及其主张:董仲舒。 主张:①针对加强中央集权——提出春秋大一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②针对加强君权——君权神授,天人合一,天人感应。 “天生民性,有善质而未能善,于是为之立王以善之,此天意也。” ③针对维护统治秩序——三纲五常 ④针对土地兼并——限田薄敛省役

书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 齐弋博内容摘要:《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先生的作品,该书以中国古代社会风俗和法律这两个点的相互关系来说明中国法律的主要特征,文中介绍家族、婚姻、阶级和宗教巫术。有纵向的分析也有横向的比较,如同在这段历史上打出一个网格,让我们能清晰地看到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关键词:社会史的视角风俗伦理父权法律特权法律儒家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根据其在云南大学和西南联合大学的中国法制史和社会史讲稿改写的,初版于1947年。后由作者加以修改补充,译成英文,于1961年在国外出版,1981年作者又应中华书局的要求对原书作了某些修改,再次印刷出版。本书一共有六章,前面有一个导论,后面有一个结论,书的最后还附有《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 作者在导论中便提出,本书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作者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社会规范之一。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和巩固现有的社会制度而制定的,如此一来,只有充分的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这个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本书前两章讨论家族、婚姻,家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首先对“家族”问题作了系统的阐述,书中讲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以父亲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一般情况下,家、族应区别理解,家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族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源单位。继而由家族谈到家长权。’“子孙违犯父的意志,不尊约束,父亲自可行使权力加以惩责。社会上承认父亲这种权力,从法律的观点来看,则才说他的权力是法律所给予的”。由此可见在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长权力的时代,家族是最初的司法机构。作者以家族主义的观点,对中国的封建法律规定的亲属间犯罪的几种主要形式,如杀伤、奸非、盗窃等,作了分析,并对司法审判中的几种例外情况,如亲属相隐、代为受刑以及缓刑免刑等的原因沿革作了细微的阐释。 婚姻关系成为联结着一个个长幼有序的家庭之间的纽带,“婚姻者和两姓之好”建立在两姓关系之上的婚姻制度昭示着代表家族之间的结合关系。无论婚姻关系的缔结还是解除,其核心问题都是家族利益。婚姻关系联结了不同的家族,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等级制度结构中,一个家族与

从_春秋决狱_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_张泽义

文章编号:1673-2103(2010)01-0081-04 从“春秋决狱”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3 张泽义 (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北京100091) 摘 要: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过程,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渗透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走向。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此后,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们的推动之下,儒家法律思想全面贯注到了古代立法与司法领域。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春秋决狱;法家思想 中图分类号:D909.92 文献标识码:A 一、儒家思想在汉初法律中的渗透与“春秋决狱” 汉朝汉武帝时代,曾出现意识形态与法律实践分道扬镳的奇特现象。在意识形态领域,由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上升为正宗学术,儒家著作成为官方经典,儒家思想成为社会的统治思想;而在法律领域,由于汉承秦制、汉承秦吏、汉承秦法,致使当时的法律和司法活动仍体现秦律和法家的基本精神。但是,既然儒家思想已经上升成为统治思想,就不可能不按照他的形象来支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儒学对法律领域的渗透终于酿成了司法活动中的重大事件:“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是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根据案件中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以“原心定罪”。如果这个人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已遂处罚。 要了解“春秋决狱”,必然提及《春秋》。《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编年史,“由于《春秋》精神符合国家认可的法律意识,体现了维护‘三纲’的要求,因而得到了皇帝的肯定和倡导,成为事实上的审判依据。于是春秋决狱之风盛嚣尘上。”[1](21)董仲舒有关的断狱案例曾被汇编成《春秋决事比》,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经常被引用。“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2] 《春秋决狱》现已失传,其他史籍保存了少数案件。如:“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羸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3]即:甲没有儿子,拣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匿起来。如果按照当时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董仲舒从《诗经》、《春秋》中引出“养父如同亲父”和“父为子隐”两条原则,遂得出甲虽然隐瞒了乙杀人的罪行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 又如:“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仲舒)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4]即:甲的父亲乙和外人丙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乙,儿子甲拿棍子相救,结果误伤了父亲。有的官吏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要按律处死。但董仲舒援引《春秋》中记载的“许止为父进药而致父 18 第32卷第1期Vol.32 No.1 菏泽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ze University 2010年1月 Jan. 2010 3收稿日期:2009-09-10 作者简介:张泽义(1987-),男,山东博兴人,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中华法系博大精深。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儒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的最重要的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的“周礼”。西周初年,有一个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他是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周武王死后,就由周公辅政。相传周公在辅政期间,曾就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周礼,这就是传说中的“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的内容非常广泛,大到国家的政治制度,小到个人的日常行为都有详细规定。无论是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重大活动的制度礼仪,还是个人的婚姻、丧事、成人礼仪、祭祀活动等都有涉及。通过周公制礼,统治阶级力图使西周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人们生活以及思想,都要符合礼的要求,做事以礼为准则。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此后,中国两千多年历史中,虽然朝代不断更替,但西周时周公制礼所确定

下来的各种礼制都被继承了下来,特别是婚姻制度的影响,一直到现在还可以看到周礼的影响。 礼最早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在这种侍奉鬼神的仪式中已包含了当时人们对于神、对于自然以及对于自己的同类的一些看法,而能否参加祭祀、由谁来主持祭祀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西周时期,经周公制礼之后,周代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许多内容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系统的典章制度,二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和婚、丧、冠、祭等各种礼仪。周公制礼后,礼在西周就具备了法的性质,因为它完全具备了法的三个基本特性: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的头等大事,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在中国法的起源过程中,法和刑为主要内容,刑和法是相通的。最早以祭祀习俗形态出现的礼,经过夏、商、周的不断发展和改造,成为西周习惯法的重要基础,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而且它也有法的强制性。礼是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其贯彻实施的,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这就是所谓的“寓刑于礼”。礼与刑两者既有相通之处,又各有侧重,它们共同起着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礼是刑的基础和渊源。礼

中国法制史 (2)

中国法制史 课程代码:LAW 101 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 英文名称:The Legal History in China 课程性质:本学院必修,其他学院选修 学分课时:3学分,54课时 主讲教师:李俊教授 所属院系:法学院法学基础理论系 办公室:宁远楼704 电话:64493003 邮箱:lijun665@https://www.360docs.net/doc/c48887902.html, 教学对象:法学院一年级本科生,其他学院各年级本科生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课堂讨论为辅,师生互动 考核方式:平时成绩依参与课堂讨论的情况、出勤情况等评定 期中考试,开卷考试 期末考试,闭卷考试,笔试 其中平时及期中成绩占30%,期末考试占70%。 出勤要求:整个学期缺勤超过5次者不得参加考试 使用教材:李俊、刘夕海编著《中国法制史》,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 2004年9月版 参考书目:1、《论语》(学而、为政、八佾)等篇; 2、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名例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课程简介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法律制度发生、发展、演变的过程、特点、本质及其规律性的学科。它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也是国家教育部确定的全国法学学科本科学生14门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 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华文明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同样,中华法制文明也具有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等特点,其影响曾远及相邻东亚各国,因此被称为“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今天,学习中国法制史,其主要价值在于:总结中国法制历史的经验教训,为现实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认识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加深我们对于中国法制建设国情的把握;同时,学习中国法制史将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其法学知识结构,提高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教学内容 导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部分主要对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特点和意义进行讲解,同时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学习方法、学习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介绍,使学生对中国法制史课程有一个宏观的基本了解,为进入具体问题的学习作好铺垫。 1、中国法制史学科特点和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 2、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方法。 【教学时数】3课时 第一讲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夏、商、周法律制度的发展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讲主要介绍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途径和影响,夏商法制概况以及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目的是让同学们了解中国法制发展源头的不同特征及其原因,为把握中国法律的后期发展奠定基础。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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