腕带使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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腕带使用管理制度1

衡东县中医医院住院患者腕带使用管理制度

1、入院处负责给入院患者发放腕带,出院时收回,以保证患者在住院期间腕带不被丢失。

2、责任护士负责给患者系上腕带,并向患者及家属讲解腕带使用的注意事项及重要性。

3、腕带表识一般佩戴于患者上肢,特殊情况的佩戴于下肢。

4、严谨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随意将病人表识腕带取下。

5、执行各项治疗护理前要认真核对腕带信息。

6、如遇转院或腕带不慎丢失,应到入院处重新办理手续,领取腕带。

7、严禁任何人涂改,刮除腕带表识信息。

8、腕带表识是病人的专用信息,不得借予他人使用。

腕带标识管理规定

腕带标识管理规定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腕带标识de 管理制度 配戴腕带标识,是诊疗操作过程中核查辨识患者身份的重要或唯一依据,为保证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一、佩戴对象 1、实施住院手术的患者; 2、急诊抢救患者; 3、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 4、输血患者; 5、不同语种等有语言交流障碍者。 二、腕带标识的内容 1、“腕带标识”记录: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诊断(涉及保护性医疗时诊断填写手术名称)。 2、腕带标识分为两种颜色:粉红色—女性、兰色—男性。 三、职责 1、经治医生负责下达“腕带标识”医嘱和“解除腕带标识”医嘱; 3、主班护士负责填写患者腕带标识信息; 3、当班护士负责为患者配戴腕带标识,并定期观察做好护理记录。 四、工作流程 1 手术患者的腕带标识 (1)、医生下达手术医嘱时,同时下达“腕带标识”医嘱。 (2)、主班护士处理手术患者的医嘱时,负责填写患者腕带标识信息。(3)、当班护士在为病人做完术前准备后,即为病人佩带腕带标识。

(4)、为病人佩带腕带标识前,应对腕带标识进行核对和确认,并向患者进行必要的说明,以取得病人的理解和合作。 (5)、佩带腕带标识原则上选择患者的左腕,佩带前应检查佩戴部位有无外伤及皮肤损伤,松紧度适宜为可;并嘱咐患者不得自行随意取下。 (6)、护士应每天观察佩戴腕带的部位皮肤有无损伤并做好护理记录。(7)、取下腕带标识的指征为: 术后病情平稳,拆线时取下腕带标识。但对无自主行为能力、或需持续卧床的患者,佩戴应直至离院。 (8)、经治医生根据患者病情,下达解除腕带标识医嘱,当班护士负责执行。(9)、取下的腕带标识由执行护士负责毁损,不得重复使用。 2、患者住院期间病情恶化,实施救治的病人腕带标识 (1)、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生命体征恶化,以及神志不清、昏迷、丧失自主行为能力的,实施救治中,经治医生下达“腕带标识”医嘱,主班护士负责填写腕带标识信息。 (2)、当班护士负责为病人佩带腕带标识并做好核对。佩带腕带标识部位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选择腕部,特殊病人也可以选择踝部,佩戴部位应无外伤或皮肤损伤。 (3)、护士应每天观察佩戴腕带的部位皮肤有无损伤并做好护理记录,保证患者佩带部位不出现皮肤损伤。 (4)、患者生命体征平稳,恢复自主行为能力后,医生下达“解除腕带标识”医嘱,由当班护士执行。 (5)、取下的腕带标识由执行护士负责毁损,不得重复使用。

产品标识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管理制度 编制人: 审核人: 审定人: 批准人:

1目的 为避免生产和交付过程中产品的误用、错装,防止不合格品转序/入库/交付,保证必要时能对产品进行追溯,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原辅材料、配件、外协件入库到成品交付过程中的产品标识和检验状态的标识,必要时的追溯过程。 3职责 3.1 生产科负责监督本程序的执行。 3.2 生产技术部门负责规定产品标识内容、方法及产品标识的管理。 3.3 经营部门负责对入库物资/产品进行标识和管理。 3.4 检验部门负责检验/试验状态标识的规定、使用和控制。 3.5 各职能部门/操作者负责产品标识的规范与实施。 4程序 各分厂/车间生产技术部门应制定符合本厂产品类型的具体的标识方法。 4.1 入库标识 4.1.1经检验合格入库的物资/产品,均应由其标识。 4.1.2库存物资标识: a)库存物资标识分为标牌标识和标签标识两类。标牌标识,主要用于对料场、料台、料棚及露天存放的物资进行标识,也可对库内储存物资进

行标识;标签标识,主要用于对库房内储存的物资进行标识。 b)库房内储存的物资应用相应的标签标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计划单价、库存数量、进库时间、有效期限等内容,并按照库、架、层、位的顺序进行四号定位。 c)可以用白、黄、蓝、红四种颜色的标签标识标注物资的属性,具体标识方法: 白色标签――标识正常库存物资或代管(储)物资; 黄色标签――标识质量合格的有有效期限的正常库存或代管(储)物资; 蓝色标签――标识质量合格的一年以上无动态物资或积压物资; 红色标签――标识报废物资及超有效期限储存的物资。 d) 对于代储代管物资的标识,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的一种: Ⅰ在相应的标牌(签)上加盖(签写)“代管”、“代储”章; Ⅱ单独建立代储(管)物资区,悬挂“代管”、“代储”物资标识。 4.1.3物资/成品入库时,库房保管员要对其标识进行检验核实。入库后,保管员应注意保护好标识,出库时,必须保持标识的完整性。 4.1.4具有有效期的物资要注明物资的有效期限。 4.2生产过程的标识。 4.2.1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用标牌明示不同的规格、型号,并规定半成品周转区位/架位,操作者按规定进行标识、摆放。 4.2.2半成品都应有其标识。对于无法在零件上直接标注的半成品,应采取跟踪记录方法,记录该批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批号、操作者、检验人员。

患者身份识别与腕带使用管理相关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 患者身份识别与腕带使用管理相关制度 一、患者身份识别制度 为了确保医疗安全,同时使患者权益及生命安全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门诊患者身份识别 1 2345、“腕带”牌,上面记载患者信息包括:科别、性别、诊断等,并在门诊病历上注明,待明确身份后再按病历书写规范补写。 住院患者身份识别 1、住院患者必须建立床头卡,住院病人一览卡。 2、医护人员在各类诊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应至少同时使用2种

(姓名、性别、床号等)方法(禁止仅以房间或床号作为识别依据)确认患者身份,确认识别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 3、临床治疗护理活动中,标本采集、给药、输血或血制品、发放特殊饮食及其他诊疗活动前,医护人员除应采取以上方法确认患者身份外,还应让患者或家属陈述患者姓名,确认患者身份。 4 2人时) 5 6 7 8 术室与病房、病房与其他科室、产房与病房,必须及时制作并更换新的“腕带。” 重点环节患者身份识别的方法和流程 急诊科、病房、手术室、产房之间以及转科患者的身份识别及核对程序。 1、患者由急诊科收入病房,由急诊科人员、病房值班护士按照《住院患者身份识别制度》的有关规定共同确认患者身份并双签名于“送病人登记本”中。

2、患者转科时,必须及时更新床头卡、病历牌(卡)、住院病人一览卡等信息,并由转出科、转入科护士在“转科交接登记本”上签字,认真做好识别和交接记录。 3、病房与手术室相互转接患者: 手术前一天由病房责任护士确认患者身份,戴“腕带”。主管医生进行手术部位标记。手术患者核对:依据手术通知单和患者病历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1 2 3 4 5 6 7 8 由病房护士对患者使用“红色”腕带标识,写清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病区、床号、住院号、诊断、血型,麻醉前手术室麻醉医师、护士分别核对,手术前手术医师核对。病人回病房麻醉清醒后,由病房护士核对取下。 9、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能力的重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使用“蓝色”腕带作为各项诊疗操作前辨识病人的一种手段,并在全院各病房、急诊室实施。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郴州市普尔二氧化碳有限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郴州市普尔二氧化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产品标识标注规定》、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3 术语与定义 标识,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统称标识。 4 管理职责 4.1 生产部负责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4.2 质管部负责对包装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检验报告单上标识产品检验状态。 4.3 储运车辆负责包装物和进厂化工原料检验状态的标识。 4.4 生产部负责中间产品和副产品进行标注标识。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包装管理 5.1.1 产品必须用合格的包装物(二氧化碳专用气瓶或二氧化碳专用槽车)包装,采购部负责按包装物标准要求采购包装物,并负责验收、发放和保管。 5.1.2 生产部或储运车辆负责产品包装并填写包装(充装)记录。 页脚内容1

5.1.3 包装环境条件要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防止外界杂质污染产品,包装所用的材质要适宜,不与所接触的产品发生物理、化学作用,并保持干净。 5.1.4 包装前生产部或储运车辆必须对包装容器进行检查,凡气瓶、储罐、汽车、罐车等若有余液、腐蚀严重、杂物或阀门安全附件不全者等均视为不合格包装物,严禁使用。 5.1.5 包装容器必须专用,不得因包装而影响产品内在质量。改装的包装容器,必须更换产品标志,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1.6 包装(充装)时,不允许掺杂不同的产品和不合格的厂品。包装结束后,检查容器密封是否完好,有无泄漏的情况。气瓶充装的产品额定重量进行抽查。 5.2 产品标识管理 5.2.1 产品标识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要求。包装物上必须有明显的图形标志,产品标识标注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编号、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批号、毛重、净重、生产厂名称和地址等,还应标出防火、危险、剧毒等标志或字样。还应向顾客发放《安全技术使用说明书》 5.2.2 出厂产品均按生产日期顺序进行批号标识。 5.2.3 进厂化工原料经质管部检验后,储运装置按质管部出据的原料质量分析检验单对入库原料进行正确标记、存放。 5.2.4 生产必须使用带有合格标记的原料。没有合格标记的原料不准投入生产。 5.2.5 产品标识应按《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统一制定。按产品生产批号进行最终产品检验,做好记录,并在质量检验单中对最终产品的质量状态进行标记。 5.2.6 最终产品在包装(充装)时,生产部应在包装物上做好包装标记(贴警示标签和产品标识 页脚内容2

商品标识标注管理规范

商品标识标注管理规 商品标识标注管理商品标价签的管理一、标价签检查1 品名必须明确标注该商品名称特别提示鞋类商品必须在品名标注男、女类别2 规格根据商品的重量、尺寸、体积等容进行标注3 成份根据商品标识的容标注食品即食物配料表服装类即面料的含量4 单位根据商品计量单位进行标注必须是法定的计量单位5 等级根据商品标识的等级进行标注一般服装、鞋子用合格来标注茶叶需用一级、优级来标注。6 编码中心十位编码7 产地必须根据商品的最终生产加工、分装地来进行标注而非代理商的地址。8 零售价格9 物价员章二、降价签检查1 降价签必须与正价签配套使用不可单独使用。2 降价签的降价原因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填写一般惯用的有促销、换季、断码、断色等原因。3 降价签的时间规定: 食品类10天期限一般商品两个月60天期限4 降价签的价格必须填写现价和原价三、标价签注意事项1 保持标价签干净无污损、无涂改字迹清晰。2 标价签若有空格无法填写的必须用斜线来代替不可空缺3 标价签挂放要求一货一签不能有货无签或有签无货4 标价签不能采用“特价”、“平价”、“大降价”、“跳楼价”等含混不清或误导性的用语标价5 不可无依据标示“全市最低价”、“全场打折“、“出厂批发价”6 不能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而不标明赠送商品名称7 实际出售的商品为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必须明确标注而不能以标示优惠价、折扣价等方式出售. 8 标示优惠价、折扣价等出售的商品必须标明

本次降价前的价格标价签标识必须与商品标识相一致四、商品标价签检查的处罚规定1 标价签填写不规首次发现问题开具整改单限期整改。2 第二次复查仍未整改开具提醒单限期整改。两次以上提醒仍未整改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开具处罚单50元。商品标识标注的管理一、商品标识标注的检查1 中文标识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中文。具备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以联营形式生产的产品必须标注其实际生产厂名和厂址。2 国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3 国生产并在国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标准GB、行业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QB。4 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5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6 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失效日期必须满足在保质期前有足够用于销售的时间7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须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8 裸装食品和其它根据商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商品可以不附加商品标识但标识必须在外包装上。9 特殊营养品必须标明产品在保质期能保证热量数值和营养素含量不得标注疗效、保健等宣传用语有批准文件的除外。10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产品的其他标识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11 标注的产品的产

腕带识别标识管理制度

腕带识别标识管理制度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1.定义 病人手腕识别带是医务人员在为病人进行医疗活动时识别病人身份的一种标识,是确保病人医疗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2.目的 确认病人的正确身份,提高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防止意外、不良事件的发生。 3.政策 《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卫生部2011年版) 4.应用范围 急诊抢救室、留观室病人和所有住院病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5.标准 门急诊挂号室和住院处工作人员在录入病人信息时,必须仔细核对病人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对有疑问的信息均需核查,保证病人身份信息的准确性。 住院病人、急诊留观病人和急诊抢救室病人全部使用手腕识别带。 手腕识别带上的病人信息包括:病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病区、药物阳性、ID号及一维条形码(条形码中已包含上述病人的所有信息)(见图1)。手腕识别带为浅蓝色,急诊患者根据病情分级标准分别佩戴红、浅蓝二种颜色的腕带。跌倒风险以橙色圆点标识,过敏风险以红色圆点标识、接触隔离以深蓝色圆点标识。腕带材料为抗菌塑料材料所制,具有较好的柔软性和舒适性。 手腕识别带打印: 住院病人手腕识别带上的信息由住院处工作人员录入并打印生成。 急诊留观和抢救室由急诊住院收费窗口工作人员录入并打印生成。

手腕识别带佩戴要求:腕带随入院或留观手续带入护理站,交给接诊护士。接诊护士仔细核对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ID号,佩戴于患者的右手腕部,佩戴时注意松紧适宜,字体底部朝向手指。便于核对,并向患者及家属交代其用途及注意事项。病人若一侧肢体或手腕部水肿,导致腕带压迫组织,值班护士应及时剪去腕带,并在其他肢体佩戴。 腕带失效补救措施:如出现腕带字迹模糊、断裂或者诊疗需要去除,由病人住院所在病区的值班护士及时根据病人信息去住院处或急诊住院收费处补打印,并及时给病人佩戴。 图1、成人腕带格式和信息 上海蓝十字脑科医院XXX科室X病区 姓名:XXX性别:男(女) 一维条形码出生日期:年月日 跌倒风险药物阳性接触隔离

腕带识别标识管理规定样本

腕带辨认管理规定 一、使用腕带作为辨认病人身份标记,严格执行“核对制度”,至 少同步使用姓名、年龄或其她等2种方式核对病人身份,保证病人身份精确,诊断操作无误。 二、急诊急救病人、重症监护病房、介入手术、昏迷、神志不清、 无自主能力重症病人、语言交流障碍、镇定治疗,及有晕厥、低血糖、老年痴呆病史病人、年龄在70岁以上者均使用标记腕带。 三、入院时由当班接诊护士在腕带上用签字笔端正、清晰、精确地 填写病人信息:病区、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诊断。 腕带书写规定对的、规范,腕带上患者信息项目栏避免漏掉,笔迹清晰、工整,无涂改。信息与病人家属一起核对,告知应用意义及注意事项,核对无误后松紧适本地佩带在病人左手腕部,如左手腕部是患处则佩带在右手腕部。向病人及家属告知不能随意取下,交代其用途及注意事项,直到出院时由当班护士取下后统一解决。 四、操作时规定三查七对,并核对腕带内容,患者转科和交接班、 手术治疗、留取各种标本、输血治疗、放射及超声等检查时需精确辨认,除检查病历、床号和呼喊姓名外,需核对腕带标记。五、加强患者佩戴腕带部位观测如皮肤完整性,有无擦伤、手部 血运与否良好、松紧度与否适当等。 六、患者出院或转科时方能将腕带标记取下;如因转科或特殊治疗 等其她因素,必要取下或更换部位时,应重新填写并由2名护士

双人核对后再次佩戴腕带,以保证患者标记精确。 七、关注重点环节患者身份辨认,细化辨认流程。 (一)手术患者辨认:采用“腕带”、“患者家属及陪护亲友”、“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辨认。手术前一天由病房护士 确认患者身份戴“腕带”,主管医生进行手术部位标记。手 术患者核对: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诊断、手 术名称、手术部位(左、右)等。接接患者之前:导管室护士 与病房护士核对,进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手术名称、手 术部位确认。进入手术间后:手术医生与导管护士共同与苏醒 患者交谈核对,确认患者身份。 (二)输血患者身份辨认:采用“腕带”、“患者家属及陪护亲友”、“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辨认。依照医嘱、输血申 请单,护士两人核对患者姓名、病案号并与患者核算后方可抽 血配型。输血前需两人核对患者床号、姓名、住院号及血型(含 Rh因子),检查采血日期、血液有无凝血块或溶血、血袋有无 破裂、输血单与血袋标签与否一致,同步检查供血者姓名、血 型(含Rh因子)及血量与否相符,交叉配血报告有无凝集,无 误后方可输入。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2006-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

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 (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 本文是关于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合、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体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最新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第一章总则

15.腕带使用管理制度1.doc

15.腕带使用管理制度1 十五、腕带使用管理制度 (2014年11月修订) 1、对急诊抢救室、留观的患者及所有住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使用“腕带”作为各项诊疗操作前辨认病人的方法。 2、“腕带”上信息项目规范、齐全,需注明病人的科别、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床号、诊断、手术部位等重要信息,“腕带”上填入的患者识别信息必须经二人核对无误后方可佩戴,若损坏立即更换,同样经二人核对。 3、腕带原则上佩戴在患者左手上,佩戴“腕带”时注意观察,松紧适宜,避免擦伤,保持皮肤完整及血运良好。 4、医护人员需向患者及家属做好告知,说明“腕带”标识的重要性,取得对方的合作,医务人员或患者及家属不得随意将“腕带”取下。 5、护士在抽血、给药、输血及做各种护理治疗时,严格“三查七对”,与“腕带”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6、实施介入或有创诊疗活动前,除核对腕带、床头卡有效信息外,实施者应亲自与患者/家属沟通,作为最后确认的手段,以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7、护理部定期检查住院患者“腕带”使用情况,并进行督导监管。

15.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 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 加强生产现场的作业环境优化,对生产现场应持续不断地进行维持与改善,做到人流、物流畅通有序,目视管理良好,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职业病发生,达到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环境、安全管理体系涉及的所有部门、车间。 术语和定义 作业环境:是指员工从事生产劳动的场所,它包括生产工艺、设备、材料、工位器具、操作空间、操作体位、操作程序、劳动组织、气象条件等。 定置管理:是对生产现场中的人、物、场所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科学地分析研究,使之达到最佳结合状态的一门科学管理方法。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2006-06-16 (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腕带标识管理有关规定

腕带标识管理有关规定 腕带标识管理旨在有效帮助医务人员确认急诊抢救、手术、转科、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能力等重症病人及沟通有障碍病人的正确身份,提高识别准确度,降低因识别错误造成各类不良事件的发生率。根据医院标识相关规定,护理部下发《腕带标识管理有关规定》。 一、“腕带”使用目的 帮助医务人员确认住院病人及急诊观察病人的正确身份,提高识别准确度。 二、“腕带”使用对象 1.全院所有住院病人。 2.急诊科抢救室及急诊留观的病人。 三、“腕带”使用规定 1.颜色:使用的“腕带”有两种颜色,蓝色和粉色。其中蓝色用于男性病人,粉色用于女性病人。(包括新生儿) 2.“腕带”信息内容包括:科室、床号、住院号(门诊自费病人用就诊卡号,参保病人用医保卡号)、姓名、年龄、血型、过敏史等。护理人员应用蓝色圆珠笔按要求,逐项清晰填写各项内容。 3.病人从急诊室入院或转科,接收科室应及时完善“腕带”上的信息,必要时更换。 4.“腕带”佩带部位:腕带常规佩戴在病人右腕。如病人右腕无法佩戴时,按右腕—右脚踝—左腕—左脚踝的顺序依次佩戴。“腕带”佩戴时注意字体方向,便于查对。 5.“腕带”佩戴时松紧度以一指为宜。佩戴部位皮肤保持完整、无擦伤,肢体末梢血运良好。 四、“腕带”管理要求: 1.病人入院后由办公班护士或值班护士填写“腕带”上的信息,需由双人核对(护士——患者、护士——家属、护士——护士、护士——医生)无误签名后,由责任护士或值班护士为病人佩戴。 2.责任护士应经常检查“腕带”的信息是否清晰。一旦发现“腕带”损坏、丢失及“腕带”上信息无法辨认时,应立即更换,更换时同样需经两人核对无误后方可为病人佩戴。 3.“腕带”不得重复使用。 4.病人出院时由责任护士摘除腕带。 5.每班检查患者“腕带”皮肤情况一次,保证佩戴部位皮肤完整、无擦伤、血运情况良好。 6.将科室使用识别“腕带”的工作纳入护理质控检查项目中。 五、“腕带”使用要求 各科室应按照规定要求,确保“腕带”标识准确无误,正确进行“腕带”

腕带使用管理制度1

云南中德骨科医院腕带使用管理制度 1.入院时由本科护士站给患者发放腕带,出院时由护士及时收回腕 带并按医疗垃圾处理,以保证患者在住院期间腕带不被丢失。2.责任护士负责给患者系上腕带,并向患者及家属讲解腕带使用的 注意事项及重要性。 3.用深蓝色圆珠笔填写或腕带打印病人信息:患者姓名、性别、年 龄、科室、住院号及床号、责任护士名字。 4.腕带标识一般佩戴于患者上肢,特殊情况时佩戴于下肢,佩戴时 注意松紧适宜,避免腕带扭曲,损伤患者皮肤。佩戴部位皮肤宜完整、无损伤、手部血运良好。 5.传染病人在腕带的颜色上进行了区分:传染病人、感染统一使用 红色腕带做标识。 6.责任护士每天负责检查“腕带”处皮肤情况,保证佩戴部位皮肤 完整、无损伤、血运情况良好。 7.严谨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随意将病人标识腕带取下。 8.执行各项操作治疗护理前要认真核对腕带信息,并核对无误后方 可执行。 9.如遇转科或腕带不慎丢失,责任护士负责重新书写信息及时给病 人佩戴,并交代病人腕带重要性。 10、严禁任何人涂改刮除腕带标识信息。腕带标识是病人专用信息,不得借于他人使用。 11、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急诊急教室及手术、昏迷、神志不

清、无自主能力的重症患者必须使用腕带,三无人员、无家属陪同的沟通障碍急诊入院,腕带进行编号比如:2018年6月20日入院第1人,数字顺序编号(如:2018-06-20-01)第2个入院患者2018-06-20-02) 12、认真落实查对制度,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核对方法,核对腕带信息,无名氏采用住院号+腕带编号,床头牌信息,避免治疗、护理发生差错事故。 护理部 2018年6月20日修订

患者腕带身份识别制度

“腕带”使用制度与措施 1、各病区对手术、意识不清、新生儿、儿童、语言交流障碍、精神异常、急、危重患者、无名氏、无自主能力的患者及加强治疗病房患者必须另加腕带作为识别患者身份的标识。 2、护士在对患者使用“腕带”标识时,实行双人核对。佩戴“腕带”标识应准确无误,要求字迹清晰规范,信息正确,并向病人及家属交代其目的及注意事项。若损坏或不清晰需要更新时同样需要经两人核对。 3、对无法进行患者身份确认的无名患者,需要在腕带上注明“无名氏+编号”作为身份识别信息,进行诊疗活动时,需双人核对。 4、腕带佩戴部位首选左腕部,如有特殊原因选择其他部位。注意观察佩戴部位皮肤有无擦伤、血运是否良好。佩戴腕带时,松紧适宜,保证病人舒适。 5、病危患者用深红色腕带,手术患者用蓝色腕带,小儿患者用粉红色。 6、病人转科,由接收科室责任护士及时更换腕带的相关信息,并双人核对确认。 7、当主管医生下达转院、出院医嘱后,患者离开病房前,及时为患者解除腕带。 原阳县人民医院护理部 2015年元月20第二次修订

原阳县人民医院 患者身份识别制度和程序 1、护士在给病人操作治疗时,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确认患者身份的方法,不得仅以床号作为识别的依据。我院至少用床号、姓名、性别、年龄、等两种以上方法确认患者身份。对于手术、意识不清、新生儿、儿童、语言交流障碍、精神异常、急、危重患者、无名氏、无自主能力的患者及加强治疗病房患者必须另加腕带作为识别患者身份的标识。 2、对能有效沟通的患者,实行双向核对法,实施者除核对床头卡以外,还应请患者自行说出本人姓名、床号,以识别患者身份。 3、对无法有效沟通的患者,如新生儿、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无自主能力的急、危重患者等原因无法向医务人员陈述自己姓名的患者,必须使用“腕带”作为各项诊疗活动前或转科交接时的身份识别标识,如有陪同人员,还必须有陪同人员陈述患者姓名。 4、严格执行腕带管理制度,腕带内容应填写正确、字迹清晰。项目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住院号、过敏史、诊断等。新生儿:另加母亲姓名,出生日期、体重。腕带识别信息填好后必须经两名护理人员核对后方可使用。护理人员在进行各项操作前,必须认真核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识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和其它的相关要求。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标签标识规定。欢迎阅读!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

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府予以标注:

腕带使用管理制度

腕带使用管理制度 1、在护理工作中(对患者进行各项治疗时),对于病危病重、手术、昏迷、精神异常、意识不清、无自主能力及老年患者,必须使用“腕带”作为身份核对。 2、住院科室责任护士负责给入院需要佩戴腕带患者发放腕带。 3、在采取各种治疗操作前,包括发送药品、输液、输血、样本采集、手术、转送病人到其它科室、进行尸体解剖等,必须核对腕带标识以确定病人身份。除特殊情况外,对标识信息无法辨别或标识丢失的病人不能进行任何处理,必须首先确定病人身份并更换腕带标识; 4、在病人住院治疗期间,值班、护理和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病人腕带标识,确保病人随身佩带,确保病人腕带标识上记载的信息足够清晰并可以辨认。 5、严禁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随意将病人标识腕带取下。如遇转院或腕带不慎丢失,应到入院科室重新办理手续,领取腕带。 6、腕带标识是病人的专用信息,不得借予他人使用,严禁任何人涂改,刮除腕带标识信息。 7、将科室使用识别“腕带”的工作纳入医疗护理质控检查项目。 8、如有病人转床或转科,责任护士应在腕带上更改床号或科室,当患者病情稳定,不属于继续佩戴腕带范围的病人时,由责任护士将腕带取下收回,如果病人在医院死亡,应让腕带标识保留在尸体上。

患者腕带佩戴规范 1、“腕带”的颜色分:蓝色(大号)—手术病人;粉红色—新生儿;蓝色(小号)—儿童;红色—危重患者或意识不清等患者。 2、用深蓝色圆珠笔逐一填写腕带的各项栏目,如:患者姓名、床号、性别、年龄、住院号、科室等,字迹端正、清楚、严禁涂、修、改,因故未佩戴者须在病区备注栏内注明。佩戴护士与核对护士应填写自己的姓名(姓、名拼音开头字母,佩戴护士姓名/核对护士姓名,有同名者签全名)佩戴时必须2名护士到床边核对后再与患者或家属核对。并向患者及家属讲解腕带使用的注意事项及重要性。 3、腕带标识一般佩戴于患者左上肢,特殊情况时的佩戴顺序为右上肢—左下肢—右下肢。 4、班内只有1名护士无法执行2人核对时,应先由1人认真核对后佩戴并签名,待下一班护士接班时补核对并签名。 5、每班检查患者“腕带”皮肤情况一次,保证佩戴部位皮肤完整,无擦伤、血运情况良好。

护理各种标识管理制度

各种标识管理制度 护理各种标识制度是我院遵照医院管理年评审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主要目的:①、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身份识别的准确性②、提醒临床各科护理人员在执行医嘱和护理操作的过程中,认真查对,有效的防止医疗过失,消除安全隐患。 1、腕带标识:凡在我院住院的病人都必须佩戴蓝色腕带;药物过敏 病人和新生儿、幼儿必须佩戴红色腕带。 2、过敏标识:药物过敏的病人要有三种过敏标识分别警示医务人员 注意:①佩戴红色腕带②床头或床尾贴有过敏标识(圆形)③病历夹圭寸面贴有过敏标识(方形) 3、各种管道标识:有导管的病人都要在管道的适当位置上贴有管道 标识。 4、各种血型标识:输血病人要在输液架上挂有各种血型标识。 5、特殊用药标识:临床上因病情需要需特殊用药的病人要在输液架 上挂有特殊用药标识,如:升压药等。用于提醒护士查对时注意。 6、特殊治疗标识:需特殊治疗的病人要在输液架上挂有特殊治疗标 识,如:膀胱冲洗等。 7、各种药物标识:治疗室内常见的药物用蓝色或绿色标签,高浓度 药物、毒麻药物、二类精神药品用红色标签。 8各种风险标识:临床各科疾病需提醒护士重点观察的项目就在床头挂上风险警示标识。 9、预防跌倒标识:内四科和外三科在每个床头上贴上预防跌倒标 识,其他科室对有跌倒风险的病人在床头上挂上预防跌倒标识。提醒医务人员和家属注意。

10、护理级别标识:特护:大红一级护理:桔红 二级护理:绿色三级护理:黄色 腕带标识制度 1、不同颜色的腕带表示不同患者,所有外科手术患者佩带蓝色腕带,因为手术患者最需及时护理。 2、危重症、意识障碍、老年人、语言及听力障碍等患者佩戴蓝色腕带, 他们需要医护人员特殊照顾。 3、佩戴粉红色腕带的患者,则表示有过敏史,提醒医务人员时刻注意, 以免给患者使用了过敏性药物。 4、刚出生不久的新生儿躺在恒温箱里、幼儿需要佩戴一根粉红色的腕 带,需特别护理。

商品标识标注分类规定

商品标识标注分类规定 前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参考国家对各类商品的分类规范,同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确保商场的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管理商品标识标注和明示产品质量信息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主要明确各类商品依法当标明的内容,适用于物价质控部、配送中心、营运部及售后服务部等商品管理部门的商品管理与监控流程。 产品标识的基本内容 一、产品标识中应当包括的内容 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 二、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还应当包括的内容 生产许可证标记: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三、产品标识中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 产品产地、认证标志、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产品条码。 四、进口商品标志 进口商品标志用于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许可制度,根据不同的要求,使用不同的标志。 ◆标志分为认证标志和检验检疫标志。认证标志分为安全认证标志、卫生认证标志和质量认证标志。检验检疫标志为圆形,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及其英文缩写"CIQ",背面加注9位数码流水号。

◆标志颜色的划分:黄色为安全认证标志,蓝色为卫生认证标志,红色为质量认证标志。标志的低色为白色。标志的材质为纸质,有耐热要求时为铝箔。 凡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出口商品以及符合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进口商品,应使用安全认证标志;凡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有关卫生标准的出口商品,应使用卫生认证标志;凡符合国家优质产品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出口商品,并符合进口贸易合同或国外厂商质量标准的进口商品,应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食品类 一、允许免除标注内容: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 免除配料表、生产日期或/和保存期、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但在其大包装上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厂家或产地、生产日期、保持期或/和保存期; 二、基本要求 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2、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 3、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质量单位:g 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 mL、ml或亳升,L或升; 4、凡属于应标明“QS”标志的产品应清楚地标注在商品的包装上(明细见前期培训资料)。 三、国产食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四、进口食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1、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原产国、地区名;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 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2、母乳代用品特殊要求 (1)母乳代用品,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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