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中国法制史的认识 论 文

浅谈对中国法制史的认识 论    文
浅谈对中国法制史的认识 论    文

浅谈对中国古代法制史的认识

2011在职法硕 刘雯婧 学号:20113030

通过系统的学习,对中国古代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法制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制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制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因此,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是推动中国古代法律法制不断走向健全完善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回顾中国古代法制法律的发展历程

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而且,自先秦到清朝,各代学者对当时法制和法制历史的研究始终没有中断,并编写出许多关于中国法制的史志和类书。其中,最早最典型的当属《汉书·刑法志》。从此点而论,中国法制史学科最迟形成于汉朝。

清朝末年至民国年间,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又用较新的方法发掘并整理了一批中国法制史资料,撰写出许多中国法制史论著。尽管这些论著,由于时代的影响和学者本身的局限性,而存有许多需要商讨之处,但其毕竟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创新奠定了基础。

二、正确认识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

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具体表现

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因而分别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法治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原则。

2、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发生在以家族宗族组织及其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早期国家制度的基础上,因而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显著的宗法伦理道德性质。

3、中国传统法律与家族、宗族制度发展相一致,以维护家族、宗族及国家等团体利益与集体和谐为基本宗旨,法律突出强调的是社会成员的服从义务,个体以及整个社会的权利意识受到一定压制。故其刑事立法、行政立法之类的公法体系异常发达,而民事立法方面的私法体系相对滞后。

三、全面认识和了解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 “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以明代为例。除《大明律》、《问刑条

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

四、科学阐述中国古代法制的线索规律

对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和规律,学界也存在一些不同看法。其中需要商榷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有些著述认为唐代以后法律制度没有大的发展。事实上,宋元至明清是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更加成熟的时期,也是中华法系进一步完善的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明代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颁行了大量的经济类法律,其涉及内容之广泛,为前代所不及。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强化,行政方面的立法多方位完善。地方立法在明清两代成绩斐然,仅现见的这类单行法规就达上百种。在民族立法方面,清代颁行了许多重要的法律,达到了中国历代王朝民族立法的高峰。即是刑事法律,无论从内容上还是法典编纂体例上,也都有创新和发展。这一历史时期的西夏、辽、金、元、清诸朝的法律,因融入了契丹、女真、蒙古文化及其民族习惯,更体现出了中华各民族共创中华法系的特色。

法律思想是中国法律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中国法制史必须与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相结合,这样才能深刻揭示法律形成的深层原因,揭示法律思想对立法司法的影响。中国历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在封建社会中后期法律不断完善、历朝颁行了上千部法律的情况下,法律思想反而一成不变,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固然,封建社会中后期历朝奉行的是经官方改造了的儒家法律主张,其发展变化是在儒家学说的总框架内进行的。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的不断变化和治国实践的需要,儒家的法律思想也在调整和发生变化。比如,形成于两宋、盛行于明清的宋明理学,就对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行政、经济、民事、军事诸方面的法

律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明刑弼教”思想经过朱熹新的阐发,强调先刑后教,成为明初重典之治的理论支柱;明清两代的律学不断开拓了律学研究的领域,在应用律学、比较律学、律学史、古律辑佚和考证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如明人何广的《律解辨疑》,张楷的《律条疏议》,王肯堂的《律例笺释》,雷梦麟的《读律琐言》;清人王明德的《读律佩觿》,吴坛等的《大清律例通考》等一大批著述,都不同程度地对律学有所建树。现存大量的判例判牍及题本奏本,也包含了极其丰富的司法思想。明清两代在法律思想领域最重大的建树,是确立了律例关系理论,这一理论曾长期指导了立法和司法活动。

五、注重运用科学正确的研究方法

中国古代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历史上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涉及到法律思想和法学的各个领域,同时又与史学相贯通。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应结合本学科的特点,采法学方法与治史方法之长,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研究中国法制史,可以正确分析中国法制史的具体史实,可以认清中国法制发展的一般规律,可以区分中国古代法制史的精华和糟粕,可以总结中国古代法制史的经验和教训。

(二)认清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

学习中国古代法制史还必须认清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认清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分别建立于何种经济基础之上,分别代表哪些阶级和集团的利益,分别具有何种不同于前代的建树。

(三)探讨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沿袭和变化

学习中国法制史必须注意探讨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沿袭和变化,特别是变化。历史告诉我们,某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产生以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沿袭中有发展,在发展中有变化。当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时,较低类型的法律制度便转化成较高类型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发生变化或转化的主要原因,一是经济基础的发展或变化;二是阶级斗争(包括民族斗争)的激化或缓和;三是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尖锐或平息;

四是统治阶级立法和司法经验的积累和提高;五是外来思想文化的进人和影响。

(四)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治学精神

面对浩如烟海的史料、众说纷纭的史题和推陈出新的史学目标,学习中国法制史更须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治学精神。治学是一种艰苦的劳动,它需要我们具备勤奋的态度。治学是一种科学的工作,它需要我们养成严谨的作风。治学务在探求根底,它需要我们下定求实的决心。治学志在攀登高峰,它需要我们激发创新的勇气。我们应该以勤奋的态度,严谨的作风,求实的决心,创新的勇气,认真学好中国古代法制史。

法制史选修课期末论文

法制史选修课期末论文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选修课期末论文中国法制史 安徽财经大学

浅谈中国法制史 通过本学期选修中国法制史的学习过程,对中国古代法制史有了一个初步的、全新的认识。法制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制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制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因此,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代法制发展史,是推动中国古代法律法制不断走向健全完善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法律思想是中国法律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中国法制史必须与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相结合,这样才能深刻揭示法律形成的深层原因,揭示法律思想对立法司法的影响。中国历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在封建社会中后期法律不断完善、历朝颁行了上千部法律的情况下,法律思想反而一成不变,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固然,封建社会中后期历朝奉行的是经官方改造了的儒家法律主张,其发展变化是在儒家学说的总框架内进行的。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的不断变化和治国实践的需要,儒家的法律思想也在调整和发生变化。 从世界历史上看,中国传统的文化的发展演变有其明显的特色,这种特色就在于中国传统文明的发展进程一直延续,没有中断。自古至今,“刑、德”被视为治国安邦的两套良策,所以刑法和刑罚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就必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演变,法也从原始简单的习惯,逐渐向着结构严谨、富于哲理的模式过渡,中国历史上法律的变革,实质上代表及反映了中华民族对社会、人生以及与人关系的根本性问题所作的思考,集中、突出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念。所以,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浅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

浅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实践观 摘要:受到课堂上的讨论及教材的启发,本文从联系生活实际出发,阐述了作者对实践的具体含义以及实践和认识的关系的理解。 关键词:实践,认识 在学习马克思基本原理概论的过程中,读到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部分的认识、实践、真理等概念与论断,我发现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人类的过往及现今的生活都息息相关。以下摘录我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实践观部分的一些零碎思考。 世界上许多食物、药物,都是经过人们备尝甘苦才了解其特性的。鲁迅就曾指出过:“许多历史的教训,都是用极大的牺牲换来的。譬如吃东西罢,某种是毒物不能吃,我们好像习惯了,很平常了。不过,这一定是以前有多少人吃死了,才知道的。”毛泽东同志也曾指出:“你要有知识,你就得参加变革现实的实践。你要知道梨子的滋味,你就得亲口吃一吃”。不亲口吃一吃就不能真正了解食品的滋味,离开了实践也就谈不上任何真知。 什么是实践?实践就是人们改造世界的一切活动。其中,生产活动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决定其它一切活动的东西,因为没有生产实践,就没有人类,就没有其它一切社会生活。常言道:“近水知鱼性,近山知鸟音。”沿海的一些渔民,把耳朵贴在船帮上,听听底下的声音,就知道有什么鱼在附近海域游动。生活在深山老林的猎人,凭着经验就可判别各种鸟类的叫声。经验丰富的司机,听着发动机的声音,就能辨别机器正常与否。我们现在懂得的一切,都是经过许多人的实践才得来的。人们为了使某些重金属的原子核发生裂变,曾经用质子作炮弹去轰击原子核,命中率低得可怜。后来,用中子轰击原子核,不仅很容易击中,而且随着原子核的分裂,还有新的中子释放出来,使轰击原子核的反应不断进行下去,形成链式反应。人们利用核燃料分裂时释放的大量热能,建立了原子能发电站。有教书的实践,才能总结育人的道理;有办工厂的经验,才能有管理工厂的知识。 人类认识发展的历史,就像接力赛跑一样,每一代人都把前一代人知识的终点作为自己知识的起点,然后把在实践中取得的新知识增添到人类知识宝库中去;社会实践一步一步由低级向高级发展,人们的知识也就越来越丰富。认识来源于实践,又反过来为实践服务。 实践是认识的源泉,认识来源于实践。毛泽东指出:“如果要直接地认识某种或某些事物,便只有亲身参加于变革现实、变革某种或某些事物的实践的斗争中,才能触到那种或那些事物的现象,也只有在亲身参加变革现实的实践的斗争中,才能暴露那种或那些事物的本质而理解它们。这是任何人实际走着的认识路程。”没有实践,客观事物同认识主体就不能发生任何关系,因而也就不可能有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即认识。实践出真知,人的知识、才能归根到底来自实践。这并不排除接受间接经验和学习书本知识,事实上,任何人都不可能也无必要事事直接经验。就每个个人的知识而言,大量是

中国法制史作业,案例分析。

中国法制史作业要求: 全班分为5组;各组重点研究下列案件之一,即第一组研究案例1、第二组研究案例2,第三组研究案例3,以此类推。 查找资料,理解案例全文,多角度分析,回答案例性质特点影响等问题,写出书面文稿。每组派代表在讨论时发言。 要求全体同学理解其他四个案例,准备对其他同学发言的做补充。 发言文稿须写明本组人员。发言后交给老师评阅。 案例1:复仇 元和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杀仇人秦果,投县请罪。敕:“复仇杀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徇节,本无求生之心,宁失不经,特从减死之法。宜决一百,配流循州。” ——《旧唐书·刑法志》 案例2:原情 二年四月,刑部员外郎孙革奏:“京兆府云阳县人张 莅,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宪征之,莅承醉拉宪,气息将绝。宪男买得,年十四,将救其父。以莅角 首见血,后三日致死者。准律,父为人所殴,子往救,击其人折伤,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即买得救父难是性孝,非暴;击张莅

是心切,非凶。以髫丱之岁,正父子之亲,若非圣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以权之,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周书所训,诸罚有权。今买得生被皇风,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圣慈。臣职当谳刑,合分善恶。”敕:“康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沉命之科,恐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 ——《旧唐书·刑法志》 案例3:哀其老 广州都督赏仁弘尝率乡兵二千助高祖起,封长沙郡公。仁弘交通豪酋,纳金宝,没降獠为奴婢,又擅赋夷人。既还,有舟七十。或告其赃,法当死。帝哀其老且有功,因贷为庶人,乃召五品以上,谓曰:"赏罚所以代天行法,今朕宽仁弘死,是自弄法以负天也。人臣有过,请罪于君,君有过,宜请罪于天。其令有司设藁席于南郊三日,朕将请罪。"房玄龄等曰:"宽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请?"百僚顿首三请,乃止。 ——《新唐书·刑法志》 案例4:近于义 太和六年,兴平县民上官兴以醉杀人而逃,闻械其父,乃自归。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请减死。诏两省议,以为杀人者死,百王所守;若许以生,是诱之杀人也。谏官亦以为言。文宗以兴免父囚,近于义,杖流灵州,君子以为失刑。 ——《新唐书·刑法志》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1.产生在原始公有制基础上的氏族习惯,是调节社会纠纷,约束人 们共同劳动力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 2.“无虐之刑”,主要指:“黥(qíng)、劓(yì)、刵(èr)、椓(zhuó)、 处死五种。” 3.“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4.夏代的监狱统称圜土,夏台,钧台是指国都内的监狱。 5.商代把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改称为司寇,对于重大案件的审判必须 奏请商王批准,商王掌握生杀予夺和决定宿舍胜负的勾决权。 6.商代又有专门关押要犯的狱,称之为“囹圄”。 7.“德”的要求,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8.“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 9.抽象的精神原则:忠、孝、节、义、仁、恕、 10.具体的礼仪形式:吉、凶、军、宾、嘉。 11.“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12.西周的“圜土之制”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 13.“嘉石之制”是中国劳役刑制度的开端。 14.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对于这 三种人,如果触犯法律,应该减免、赦免其刑罚。 15.《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shěng),乃惟终,……有厥小罪, 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不杀。”

其中,“眚”是过失之意,“非眚”即是故意,“惟终”是指惯犯,“非终”则是指偶犯。 16.秦国商鞅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 17.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做“券书”。 18.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19.从篇章体例上看,《开皇律》舍北周而采北齐的十二篇的结构。 20.《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21.《越宫律》27篇,《朝律》6篇,连同上述的《九章律》和《傍 律》,合计60篇,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 22.“亲亲得相首匿”,确立于汉代,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 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23.“五过”制度: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惟官”是指秉承上 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是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是指贪赃收财,敲诈勒索;“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24.公元前501年,邓析作竹刑。 25.《法经》中规定杀人、伤人及侵犯人身安全犯罪及其刑法的篇目 是贼法。 26.北齐后主天流五年(公元569年)亦诏令:“应宫刑者,普免刑为 官口。”从此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27.隋代伴随着封建五刑体系的出现,标志着封建刑罚制度趋于成熟,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中国法制史)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中国法制史)刑法题目 1、论古代的死刑 2、论流刑 3、论充军刑 4、论肉刑的废除 5、论族刑 6、论赎刑 7、论古代”减死贷命”之刑的设计 8、论清代的监禁刑 9、论无期徒刑在近代的确立 10、论管制刑 11、论古代妇女犯罪 12、论古代妇女的法律的地位 13、论古代疯人犯罪 14、古今疯人犯罪之比较 15、论古代老人犯罪 16、论古代法律对老人的优待 17、论老人法律地位在近代的变化 18、论残疾人犯罪 19、古今残疾人犯罪之比较研究 20、论化外人犯罪

21、论古代犯罪的年龄要件 22、格杀勿论研究 23、论古代因时制宜的刑事政策 24、论古代因地制宜的法律原则 25、论”刑罚世轻世重”原则 26、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27、”刑不上大夫”论 28、论古代的共同犯罪 29、论古代的”屡犯罪” 30、古代屡犯罪与现代累犯之比较研究 31、论古代的俱发罪 32、古代俱发罪与现代数罪并罚之比较 33、论复仇制度 34、论比附原则 35、比附与罪刑法定之比较研究 36、古今杀人罪之比较研究 37、论古代的盗罪 38、论保辜制度 39、”论心定罪”研究 40、”原情定罪”与中世纪欧洲”严格责任(或法定责任)”原则之比较 41、论”准五服以制罪”

42、”存留养亲”研究 43、容隐制度研究 44、论从”准五服以制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45、论”五刑”体系之废止与近代刑法体系之确立 46、论近代中国刑法中的”亲属加重原则” 47、论《大清新刑律》(背景/精神/体力/原则/概念/语词) 48、论罪刑法定原则在清末民初之确立 49、论近代刑罚易科制度 关于中国法制史推荐论文题目 50、古今刑罚易科制度比较 51、论古代自首制度 52、古今自首制度比较研究 53、清代刑罚研究 54、劳役刑在古代刑法体系中的确立 55、论徒流刑中心刑罚体系的确立 56、论清代的”监候待质”制度 57、论古代的赦免制度 58、论古代的保释制度 狱讼题目 59、论古代的”地域管辖” 60、论古代的”级别管辖” 61、论刑讯

巴什拉论科学认识论和理性主义郭明哲

巴什拉论科学认识论和理性主义郭明哲 巴什拉对科学认识论和理性主义的分析是其科学哲学思想的主体,文章从科学认识论角度出发,分析了巴什拉对于认识论中的中断与实在的概念;在理性主义时期分析了理性研究者,并对现象技术进行了批判。同时,巴什拉提出了一种技术反实在论的观点,对科学的人工实现进行了严厉的批评。 标签:巴什拉;科学认识论;科学实在论;科学理性;现象技术 一、巴什拉对科学认识论的分析(1938-1940年) 1937年巴什拉出版了《现代物理学中的空间经验》,探讨了一般量子论的有关内容,主要是证实德国物理学家海森伯的测不准原理所包含的反实在论的特征,还研究了配位空间等量子论使用的空间概念本质上所包含的数学内容。因为该书论述的内容不够充分,又过于物理化,所以不是科学哲学研究的对象。 1938年,巴什拉发表了《新科学精神的形成》,集中分析认识论的中断的概念,首先科学需要与我们的常识性经验和信仰断裂开来,因为它把日常的客体置于新的概念之下,并证明它们具有普遍感官感知不曾揭示出来的特性。科学的进步也需要与先前的科学概念断裂开来,先前的科学概念和常识一样也能够成为我们获取科学真理道路上的障碍。因此牛顿力学的观点在20世纪成为了爱因斯坦表达对空间、时间和重力的一个适当解释的主要障碍。与牛顿观点的断裂创造了一个“新的科学精神”,这一新的科学精神不仅包含物理世界的新概念,而且包含科学方法论的新标准,巴什拉对这一论题的论述与库恩的科学革命的观点相似,但是却比库恩对“科学革命”的论述早30多年。① 巴什拉认为,认识的哲学产生于那个时代的最好的科学,在科学思想中的认识论的断裂需要相应的哲学上的革命。所以他的大部分著作都贡献给了发展新的哲学观点,以代替那些被科学的进步所淘汰的过时了的观点。例如,他用“非笛卡尔的认识论”来形容自己的观点,这一概念的意思与“非欧几里得几何学”的意思相近,这一认识论是以笛卡尔的直接经验之给定的基础主义的特权地位的反驳为基础的,当然这一认识论在它对诸范畴的永恒的合法性的否定方面也是“非康德主义”的,而这些范畴事实上是牛顿科学的偶然性的表述。 1940年巴什拉完成了《否定的哲学》,虽然大多学者将该著作看作是对《新科学精神》的补充论证。但是,在这个文献中他分析了理论转化与科学发展的断裂观点,引起了科学哲学界广泛的关注。巴什拉对断裂和间断性的强调驳斥了布伦士维格把科学视为在本质上是循序渐进的事业的科学观。巴什拉认为科学的进步并不需要连续性,即使在一个科学的世界观和另一个科学的世界观之间有明显的概念和方法论的断裂,进步仍是合理的,因为过去的成就作为案例在后来的理论中被保留了下来。 二、巴什拉对实在论的分析 巴什拉与实在论的关系近年来不断引起了学界的关注,有的学者如Mary Tjiattas,试图从巴什拉对实验技术的分析中,找出一种与哈金的实验实在论类似的观点,还有的认为巴什拉对待实在论的立场与普特南的内在实在论相类似,当然还有前面提到的与库恩思想的联系;古廷认为,巴什拉对实在论的批判在事实上是对作为具体现实的理论实体的本体论的优先地位的肯定,这就等于为今天科学分析哲学家所说的“科学实在论”所做的一种辩护;同时,巴什拉所反驳的观点类似反实在论观点,所以巴什拉的观点就接近实在论。而Mcarthur(2002)比较细

浅谈注意的认知理论

浅谈注意的认知理论引言:注意是我们的心灵的唯一的门户,意识中的一切,必然都要经过它才能进来。 ——乌申斯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心理学家开始从信息加工的角度对注意进行研究,并在此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认知心理学将注意看作一种内部的信息加工机制,通过这种机制,注意实现其对刺激选择的控制和相对行为的调节。下面我将分别简单的阐述一下我对几个经典注意的认知理论的看法和我个人的一些想法。 (一)过滤器理论 该理论由布鲁德本特于1958年提出,他的主要观点认为神经系统在加工的容量方面是有限度的,不可能对所有的感觉刺激进行加工。当信息通过各种感觉通道进入神经系统时,要先经过一个过滤机制。只有一部分信息可以通过这个机制,并接受进一步的加工;而其它的信息就被阻断在它的外面,而完全丧失了。 这正如他所提出理论的名字一样,假想人们在同时接收到许多信息的时候,注意好比是一个过滤器的装置,它为人们筛选人们所需要的信息,而将其余不必要的信息通通过滤掉。 心理学上有个现象叫做听觉注意现象,为这个理论提供了事实依据。它的内容是:当人的听觉注意集中于某一事物时,意识将一些无关声音刺激排除在外,而无意识却监察外界的刺激,一旦一些特殊的刺激与己有关,就能立即引起注意的现象被称为听觉注意现象。比如在各种声音嘈杂的鸡尾酒会上,有音乐声、谈话声、脚步声、酒杯餐具的碰撞声等,当某人的注意集中于欣赏音乐或别人的谈话,对周围的嘈杂声音充耳不闻时,若另一处有人提到他的名字,他会立即有所反应,或者朝说话人望去,或者注意说话人下面说的话等。这就是著名的鸡尾酒会现象,它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布鲁德本特所提出的过滤器理论。 可是我们也不难发现此理论的一些缺陷,还是拿鸡尾酒会举例。我们在酒会上与人畅谈的时候,音乐在播放是客观发生了的,那么音乐就一定引起了我们鼓膜的震动,大脑就一定接收到了这个音乐信号,有时可能一段旋律很优美我们会情不自禁的竖起耳朵仔细的去聆听这段音乐。请问,此时我们凭什么说除了我们需要的信息以外其他信息就被完全阻隔了呢? (二)衰减器理论 正如我刚才所提出的疑问,布鲁德本特所提出的理论虽曾一度获得理论界不少掌声;但随着这一方面研究的不断深入,也受到了不少非议。反对这一模型的学者们认为,生活实际和实验结果都表明,布鲁德本特的过滤器模型假定的那些被过滤的刺激信息,实际上也被加工处理了。 基于上述的考虑,在长期的观察与实验研究结果的基础上,特雷斯曼对注意的过滤器模型进行了修正,提出了衰减器理论。 这一理论承认存在过滤器,但并不按照“全或无”的原则工作,当信息通过过滤装置时,不被注意或非追随的信息只是在强度上减弱了,而不是完全消失。如果非追随耳的信息对人有重要意义,其激活阈限很低,虽然通过过滤装置衰减了,仍然容易被人们接受,并对此进行进一步的加工。 过滤器理论和衰减器理论都主张人的信息加工系统的容量有限,需要过滤或衰减装置加以调节且它们过滤器位置相同,选择发生在对信息的充分加工之前。而衰

法制史案例分析

法制史案例分析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1.缇萦上书救父。 (1)奴隶制五刑 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20多年,反映了一项制度的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后世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但是,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和转折点。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着。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4)秦汉的徒刑种类。 答:秦朝的徒刑: A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舂,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

浅谈中国传统法制历程的经验和困境

浅谈中国传统法制历程的经验和困境

对中国传统法制历程及思考 【摘要】中国传统法制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统治工具,经历了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发展,形成了鲜明的特色。中国法制发展的历程中,有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也有阻碍历史发展的困境。我们应当理性看待这一问题,学习经验,规避缺陷,【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制历程 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法制辗转相承走过了几千年的历史,有精华也有糟粕,民族特色很是鲜明。中国传统法制优秀部分与国家的发展相辅相成。落后部分则与历史发展规律相背离。优秀或是落后的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站在现代法制进程的节点上,我们应当总结历史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继而不断地推进我们的法制建设。 一、中国传统法制简况之我思 中国传统法制按照其性质可分为可以奴隶制法制,封建制法制和转型时期的法制。在此,我就这个脉络简述一下我眼中的法制历程 (一)奴隶制法制 夏商周春秋时期是我国奴隶制法制时期,夏商两代,人们普遍认为法的权威来源于天。彼时,关于法的权威来源的思想主要是“王命天权”“奉天罚罪”“敬天保民”的神权思想,法也是由奴隶主贵族整理汇集后被国家所认可的习惯法,习惯法也多体现为“礼”,是我国法律的重要源头。 春秋时期“礼崩乐坏”,各诸侯国为富国强兵纷纷颁布成文法以构建新的社会秩序,新兴地主阶级为社会变革而斗争,成文法公布。成文法的出现标志着法制的进步,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发展奠定基础。 (二)封建制法制 1、战国秦汉时期法制 战国时期,各国为增强统一霸主实力纷纷进行变法,其中魏国李悝变法,吴起变法,秦国商鞅变法影响最大,商鞅变法改《法经》为六律,为秦国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秦统一六国后,李斯等人在原秦国六律基础上,综合损益其他六国原有法律,制定秦律颁行全国。秦律中奴隶法律地位有所改变,享有一定的生命权和财产权;它明确各种官吏的职责要求和严惩办法;它的立法思想是法家思想,它在维护封建伦理道德方面受儒家影响较小。但秦律过于严苛,刑法过于残酷。汉朝法制在秦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变革发展。汉初,高祖刘邦“约法三章”休养生息,无为而治,汉武帝时期因时更化,独尊儒术,表现为“德主刑辅”。汉高祖和汉武帝制定的汉律六十篇,大致奠定了汉律的基础。 经历了战国、秦和两汉三个历史发展阶段,封建法制经过激烈的社会变革,得到普遍认可,中国传统的法制也初步形成。 2、隋唐时期法制 三隋重新建立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国家后,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著名的《开皇律》,隋朝法律在中国的法制史上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其创制的法典体例、法律制度基本上被唐朝所继承,并对唐以后的封建王朝有很大的影响。唐朝对以往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并结合其社会发展状况,主要运用“礼法并用”“慎重行刑”的立法指导思想,进一步改革制定法律制度,《唐律疏议》的诞生,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成熟,它不仅促进了唐朝的政治经济的极大发展,也直接影响了中国法制的进程。中国的法制在唐朝处于全盛时期,中国唐后的各封建朝代的立法均以唐律为蓝本,同时东亚一些国家如日本

浅谈对中国法制史的认识 论文

浅谈对中国古代法制史的认识 2011在职法硕刘雯婧学号:20113030 通过系统的学习,对中国古代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法制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制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制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因此,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是推动中国古代法律法制不断走向健全完善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回顾中国古代法制法律的发展历程 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而且,自先秦到清朝,各代学者对当时法制和法制历史的研究始终没有中断,并编写出许多关于中国法制的史志和类书。其中,最早最典型的当属《汉书·刑法志》。从此点而论,中国法制史学科最迟形成于汉朝。 清朝末年至民国年间,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又用较新的方法发掘并整理了一批中国法制史资料,撰写出许多中国法制史论著。尽管这些论著,由于时代的影响和学者本身的局限性,而存有许多需要商讨之处,但其毕竟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创新奠定了基础。 二、正确认识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因而分别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法治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原则。 2、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发生在以家族宗族组织及其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建立

浅谈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

浅谈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 这几个月来通过对《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国法制史》(主编:郭建)《中国法制史》(仁井田阩)等几本书的阅读,使我受益匪浅,对中国古代至近代的中国法制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对中国法治思想的流变、法律发展的历程、司法体系的逐步完善、法典的编撰、各种民间民事契约的规定等等各个方面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下面我就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这一方面,结合看书的体会,浅显的谈一下我的看法。 中国古代的法律,特别是刑法,在历史上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都是屈指可数的。不管是在立法的原则、立法的技术还是法典的编撰方面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走在世界的前面。在立法原则方面,有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结合,立法技术表现在如唐律等里面的类推原则和罪行法定原则的融合等多方面。在法典编纂方面,不仅在战国时期就出现了中国最早的体系化的成文法典—《法经》6篇,而且刑法典中在长时间里经历了从12篇体例到7篇的精炼和成熟。博大精深的以礼为中心、礼法有机结合的中华法系也在很大程度上对其他东亚及东南亚国家产生了及其深刻的影响,如日本的大宝、养老律令,高丽的律令,越南现存最古老的法典——黎氏安南的刑律,都深受唐律的影响。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然而,随着西方社会工业革命的发展,伴随而来的是对世界其他国家的侵略。而清朝的统治者们还在闭关锁国,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在这一片封闭的世界中做着“天朝上国”的迷梦。两次鸦片战争和随后的一系列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使中华民族遭遇到“数千年来未有之强敌”,经历了“四千年来未有之创局”,在逼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后攫取了诸多在中国的特权,其中就包括在华的领事裁判权,这是对中国政府司法主权的严重践踏。一批仁人志士开始被动的寻求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道路。 一、转型的原因 我们知道,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是伴随着西方列强的武力侵华的产物,是被动的接受,而不是积极主动的探索,这与中国法律近代化转型的原因是有关的。首先,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虽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占据着世界的领先地位,但是因为中国社会处在相当稳定的以权力为媒介的家父长制的统治之下,无论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的体例和法典的内容方面,基本上从唐律开始并没有太大的变化,代代相传,一脉相承。在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对中国的入侵强烈的震撼了清朝的统治,自己知足的小农经济开始瓦解,资本主义在中国开始得到发展,这就使得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这种在中国适用了几千年的法律开始逐渐的显露出它的弊端,法律是要求在社会中发挥实用的,如果一种法律已经不能再社会中发挥作用了,那么可以说他的功能也就丧失了,他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就应该有一种新的法律来取代他的位置。第二方面,西方列强通过种种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包括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虎门条约》、《烟台条约》,中美《望厦条约》等等不平等条约,还在上海等地设立了会审公廨,其实际上是对领事裁判权的延伸。对中国领事裁判权的攫取使得中国的司法主权收到严峻的挑衅,出现了“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怪现象,极大的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而且,西方列强也把中国法律的落后和不公正作为取得领事裁判权的借口。所以,在上面所述的根本原因的推动下,把收回领事裁判权为直接目的,中国的许多走在时代前列的仁人志士开始寻求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之路。 二、指导方针 面对内忧外患的局面,针对法律改革的原则问题,统治阶级内部出现了重大分歧。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为代表的法理派展开了一场激烈的理论争论,我们称之为“礼法之争”。他们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关于封建礼教伦理纲常的各个方面的问题,礼教派认为,“因伦制礼,准礼制刑”,“中国素重纲常”,自古以来中华民族的“三纲五常”等伦理

认识论、方法论

壹、说明何谓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 一本体论的内涵 本体论(Ontology)是在讨论被调查事物的本质(essence)。本体论研究了存 在的本体,究竟是一物?抑或二物或多物?这便产生了一与多的数量问题。故就本体 论的数量而言,一般上分为一元论(Monism),或称单元论(Singularism),二元论(Bualism)、多元论(Pluralism)。简称单元论与多元论。另外,本体论研究存在的本体,究竟为物质?抑或精神?这就产生了心与物的问题。故就本体的性质而言,一般 而言分为唯物论(Materialism)、唯心论(Spiritualism)。 1.单元论与多元论 单元论是英哲华德为避免一元论此名称和心物问题的一元论混淆,故另以单元论 一词来代替。单元论认为宇宙是一个基本原素演化而成,或以宇宙的本体是一个个体 的存在(One Individual Being)。其意味主张「唯一」与「不动」。而反对「多」与「变动」。而单元论的思维方法,多为演绎法的、辩证法。例如:柏拉图以至善的理念,为一绝对原理,理念属于「模型」,现象则是依此模型而被型塑出来的。 多元论的主张,例如莱布尼兹认为宇宙由单子(Monads)组织而成,这单子是无量数的。而原子论派(Atomists)Democritus认为宇宙万物由原子构成,这原子是无量数的,所以他亦是多元论者。多元论的思维方法多为归纳法的、经验的。 2.唯物论与唯心论 唯物论主张「物质」为唯一存在,此为构成宇宙的基本元素,宇宙根本为一物质的世界,可以离我思唯(心)而独立客观的存在。例如自然唯物论者费尔巴赫主张人身是物质的一部份,脑子是人身上的一部份,故脑子本身就是物质的一部份。而思维(心)附属于脑子,故物质不是精神(心)的产物,精神(心)才是物质的产物。 唯心论主张以精神或心灵为构成宇宙之基本原素。例如莱布尼兹认为宇宙由单子(Monads)组织而成,而单子的本质为心灵而非物质的,一切物质的东西,只能视为现象而不能视作实体,这些东西的基本实体,须求于众单子,其精神能力反映在万物,以全宇宙为心灵的范围,故称唯心论。 二认识论的内涵 认识论(Epistemology)在讨论什么可视为知识或事实(fact),即知识如何能 够成立,其性质为何,批判的与经验的知识分际何在,知识的验证标准为何等。(Harmon and Mayer, 1986: 287)一般把认识论所研究的范围分为下列四项: 1.知识起源问题-以理性主义、经验主义、批判主义三观点为例 理性主义(Rationalism)主张知识起源于理性,理性是先天的心灵能力;而经验 主义(Empircism)则主张一切知识的起源于经验,而经验则是后天的。经验主义者也认为知识起源于感觉,由我们的感官摄取物象而成。感觉获得经验和数据,加以反省组成了观念,便产生知识。批判主义(Criticism)则认为知识的起源和理性及经验都有关。例如康德认为知识之所成,必然有心灵以识物,是为「先天的」形式,也必然要外物供它作为摄取的对象,此为「后天的」材料,这调合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 2.认识对象问题-以观念论、实在论的观点为例

浅谈“实践”与“认识”的关系

姓名:王赛英班级:广告11——1 学号:11104040112 浅谈“实践”与“认识”的关系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一个基本问题,它突出了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那么我们为什么说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呢? 首先,实践是认识的源泉。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认识来源于实践。毛泽东曾指出:“如果要直接地认识某种或某些事物,便只有亲身参加于变革现实、变革某种或某些事物的实践的斗争中,才能触到那种或那些事物的现象,也只有在亲身参加变革现实的实践的斗争中,才能暴露那种或那些事物的本质而理解它们。这是任何人实际走着的认识路程。”(《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87页)。 假如没有实践,那么客观事物同认识主体就不能发生任何关系,因而也就不可能有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即认识。坚持实践是认识的唯一源泉,就必然要反对形形色色的先验论和唯心论,世上绝无“生而知之”和“不学而能”的人。实践出真知,人的知识、才能归根到底来自实践。这并不排除接受间接经验和学习书本知识,事实上,任何人都不可能也无必要事事直接经验。就每个个人的知识而言,大量是从间接经验、书本中学来的。不过,在我为间接经验者,在他人则仍为直接经验。这就是说,一切知识就其最初来源而言,仍然是实践。 其次,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这与实践是认识的源泉直接相关。由于认识来源于实践,因而随着实践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人的认

识和知识必然也要跟着发展。具体情形是这样的:社会实践不断给认识提出新课题,即提出新的需要,正是这种需要会成为一种巨大力量,把认识推向前进。社会实践不仅提出新的课题和需要,而且给解决课题、满足需要积累了经验和提供手段。凭借实践提供的经验和手段,使新的问题获得解决,认识和知识便得到了发展,即把认识引向了深入和产生了新的知识。实践还推动着主体思维能力的发展和提高,这是说,实践的发展和深化,推动着人的智力和思维能力的发展。 再次,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这是实践对认识起决定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一种认识是否正确、是否具有真理性,只有通过实践的检验才能最终确定,此外再无别的标准。 最后,实践是认识的最终目的。我们认识世界的目的,只是为了改造世界。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重要的问题是不仅能够正确认识和解释世界,而且在于运用这种正确的认识指导实践,能动地改造世界。所以,必须坚持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坚持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统一。以上四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 鲁迅曾指出过:“许多历史的教训,都是用极大的牺牲换来的。譬如吃东西罢,某种是毒物不能吃,我们好像习惯了,很平常了。不过,这一定是以前有多少人吃死了,才知道的。”毛泽东同志也曾指出:“你要有知识,你就得参加变革现实的实践。你要知道梨子的滋味,你就得亲口吃一吃”。亲口吃一吃,也就是亲身实践。不亲口吃一吃就不能真正了解食品的滋味,离开了实践也就谈不上任何真知。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案情 在中国氏族社会后期,伴随氏族民主制一天天瓦解,氏族首领的职位也成为显贵家族争夺的对象,传统的氏族选举制度即禅让制受到威胁,禹在位时便逐步加强个人的权威,以至于在会稽山大会因为防风氏迟到而杀了防风氏,已然是一个国王的权势。在这样的基础上,在禹死后,禹的儿子启打破的传统的禅让制,建立王位世袭传子制度,这遭到了侯任继承人东夷族首领伯益和有扈氏的武装反对,夏启攻伐有扈氏之前,便发布了一条军令形式的法律:“左不玫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1最终战胜了有扈氏,罚其为放牧的奴隶,,杀死了伯益。 (二)法律规定及适用 夏启建立王位世袭制的时期属于国家和法律正在形成的时期,至少在形式上,还保持着氏族民主制度,在氏族社会,生产力水平是极端低下的,依赖氏族成员的集体劳动,维持极端贫乏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与此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氏族公有制,产品归氏族成员集体所有,平均分配,既没有私有,也没有剥削,所谓“天下为公”,“而无私耕私织,共寒其寒,共饥其饥”。基于共同劳动的需要,并依血缘亲族关系为维系纽带而组织起来的氏族公社,各个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人剥削人的现象。为了组织氏族成员进行生产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以保护和维持氏族的生存,逐渐形成了管理公共事务的氏族机关。并由氏族成员共同选举氏族首领,执行氏族集体所赋予他的各种职责。遇有重大事项或争端,由氏族最高权力机关——氏族全体会议共同解决,氏族领袖不称职时也可以撤换。传说中的“尧舜禅让”不失为原始民主制的例证。作为阶级统治的国家与法律,在那时是不存在的,一切按照传统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始习俗行事。 氏族社会的习俗是逐渐形成的群体意识,最初表现为对大自然界、图腾、神和祖先的崇拜;而后逐渐扩展到约束人类自身和社会领域,如对违犯氏族利益的惩治;为同族复仇;维护财产的公有与分配,等等。在这些习俗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为氏族社会的习惯法。 到了夏启的时候,虽然私有制和阶级已经产生,但形式上仍然保持着这种制度,所以当夏启篡位的时候,遭到反对是很正常的。 (三)历史影响 夏启篡位是一个极为重大的历史事件,具有深远历史影响。 首先,虽然夏启篡位不符合传统的氏族民主制度,但却代表了法制历史发展方向。 氏族民主制度是与极端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一种原始的民主制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趋于瓦解,而由新的社会组织和制度所取代。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父权制时代,也是私有制和贫富分化急遽发展的时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公有制的基础不断遭到冲击,当人类创造的劳动产品,除满足自身生活需要已可能有微小剩余时,私有财产便不可避免地发生、发展起来,也带来了氏族内部的贫富分化,少数氏族部落首领,利用职位,占有了剩余生产晶,积累

2018年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113个

2018年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113个 1、论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 2、中国古代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及其形成原因 3、从云梦秦简看战国秦代的法律制度与立法精神 4、秦汉时期封建行政法律体制的确立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律典的发展定型 6、论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7、论汉唐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8、论唐代司法制度的重大变化 9、论宋代的编敕 10、宋代的民事法律规范 11、论元代的法律特色 12、评明代的重典治吏 13、析清代的文字狱 14、试评《大清民律草案》 15、太平天国法制初探 16、试论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司法制度 17、南京国民党政府(国民党法律体系初探 18、延安时代的法制理论与实践 19、试论西周的宗法制度 20、试论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 21、试论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 22、试论李悝的《法经》 23、试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 24、汉文帝除肉刑述评 25、“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 26、论“十恶” 27、试论唐律的特点和地位 28、试论唐律中的刑法原则 29、试论唐朝的司法制度 30、试论唐朝的监察制度 31、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 32、试论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33、试论明律体例和内容的变化 34、试论明清的文字狱 35、试论明清的司法制度 36、评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37、试论清末的预备立宪 38、论论清末刑事立法的发展变化 39、试论清末的民事立法 40、试论清末的商事立法 41、试论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42、评《中华民国临时的约法》 43、评北洋政府的立宪活动

44、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 45、评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 46、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商法 47、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 48、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49、试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建设 50、试论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51、经济改革是法制发展的先声--从春秋战国清末的经济改革,看中国法制的发展 52、试论中国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3、试论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法律规定 54、试论“重农抑商”方针对中国古代经济的影响 55、试论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点 56、中国古代神权法思想论略 57、儒家法律思想评论 58、法家法治理论研究 59、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 60、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61、资产阶级改良派法律思想评述 62、资产阶级革命派法律的思想评述 63、清末修律与礼法之争 64、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当今法制建设 65、中西法律思想比较研究 66、论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 67、论古代法学与现代法学 68、湖州海岛教案的历史还原与重新评价 69、《南部档案》清代州县诉讼中的“中证”考察 70、论清王朝涉藏刑案处理的司法特色 71、古代中国人的日常法律意识 72、中国古代立法经验镜鉴 73、上海道契特殊法律地位的形成 74、环保法还是消防法之法学历史考证 75、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官管理探析 76、云南武定环州傈僳乡民控土舍李自孔案的历史考察 77、五代宋初天台宗传法中心的转移 78、法律文书公开古今谈 79、浅析魏晋时期“八议”制度的特点 80、清末法典修订意义刍议 81、民国时期灾民的权利保障 82、清代水事纠纷与政府应对 83、汉朝法律思想变化在汉朝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84、中国古代以法促廉及其启示 85、近代日本法史学研究方法的分析 86、论中国古代环境保护法的历史变迁 87、从《洗冤集录》看宋慈司法刑事检验的法律思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