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义务论与儒家伦理学的互补与转化

功利主义、义务论与儒家伦理学的互补与转化
功利主义、义务论与儒家伦理学的互补与转化

功利主義、義務論與儒家倫理學的互補與轉化

一目的論與義務論

I 目的論(teleology)

-又稱為後果論(consequentialism)

-主張道德的最終標準,是非道德的價值,這種非道德的價值指行為的結果或目的。〔簡言之,主張以行為的目的或後果為道德的最終標準〕

→一個行為是道德的/正確的,當且僅當它能夠促成的善超過惡;反之則是不道德的。

-對於什麼是非道德的善,目的論者的觀點有不同:

/i)快樂主義的目的論-以快樂與痛苦來劃分善與惡

(享樂主義)-代表:功利主義者,如邊沁(J. Bentham)、穆

勒(J. S. Mill)等

\ii)非快樂主義的目的論-以其他非價值的東西(e.g.德性、知識等)

來分辨善惡

-代表:德性倫理學者,如亞里士多德

(Aristotle)、麥肯爾泰(A. MacIntyre)等II 義務論(deontology)

-主張道德的最終標準,是道德的價值,即行為本身(義務),而不是行為的結果。〔簡言之,主張以行為(義務)本身為道德的最終標準〕

→一個行為是道德的,僅僅是因為它自身所具有的價值性質。

i.e./符合義務-道德

\不………-不道德

-代表:康德(I. Kant)及羅斯(W. D. Ross)

二功利主義與康德倫理學

I 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

1 功利原則(principle of utility)

-代表人物:穆勒(J. S. Mill),邊沁(J. Bentham),斯馬達(J. J. C. Smart)-功利主義的最高道德原則,可稱為功利原則(principle of utility),主張:凡是促進所有人(大眾)的利益的行為,都是道德行為,相反,凡是減少所有人的利益的行為,都是不道德行為。

注意:

1.「所有人」的意思這裏不必指每一個人。

2.有利的行為可以是利益與損失的差額。

-功利主義有一些進一步的內部區分,例如區分為規則功利主義(act

utilitarianism)和行為功利主義(rule utilitarianism),又例如區分為快樂主義的功利主義(hedonistic utilitarianism)和理想的功利主義(ideal

utilitarianism)等,它們都共同以上述功利原則作為道德的最高標準。

2 功利主義的優點

1.依據功利原則來作出的道德原則和行為往往符合我們的通常的

道德意識

2.較易解決義務衝突的問題

3 功利主義的缺點

1.將道德與利益混同起來

2.違反正義原則(principle of justice)

3.不能解釋超義務的行為

II 義務論(deontology)

-此派以康德(I. Kant)的倫理學為最重要的代表理論。

1 善的意志(good will)

-康德以為道德的最終基礎在於善的意志,那是理性存有的行動機能。∵理性存有的行動須依理性,∴意志就是實踐的理性(practical reason)。

-意志是道德價值的根源,它是世上唯一具絕對價值(absolute value)的東西,其他的事物只具有相對價值。

2 假然律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與定然律令

(categorical imperative)

-康德將一切道德原則區分為兩大類:

/假然律令-有條件的(conditional)道德原則

-只是虛假的道德原則∵並非為了道德的目的(義務)

而去行動,而只是為了利益

\定然律令-無條件的(unconditional)道德原則

-是真正的道德律令∵為了道德目的而行動

3 定然律令三程式(formula)

-這裏程式為借用語,指道德原則的三種表述,指出道德原則的三種特性

i.使行動的格準符合法則(普遍性)

ii.視一切理性存有同時是一目的(目的性)

iii.視一切理性存有的意志為普遍地立法的意志(自律性/立法性)i.第一程式

-格準(maxim):指主觀的立意原則,立意指意志決定出行動的意念。

它是主觀的,∵它是適合個人的原則,不一定有普遍性。

-法則(universal law):指客觀的立意原則。

它是客觀的,∵它是適合於一切理性存有的原則,具有普遍性。

ii.第二程式

-康德從道德方面的界說目的與手段

/目的-意志立意的客觀根據i.e.以行動本身(意志)為立意的根據

\工具-意志立意的主觀根據i.e.以行動以外的其他事物(後果)為立意的根據

-目的與工具在價值上的區分:

/目的-本身便有價值,即它有絕對的價值

\工具-其價值必須依賴於其他事物,即它只有相對的價值

-以上述區分來辨別人與物:

/人-不單是工具,而且同時是目的

\物-只是工具

iii.第三程式

-目的王國:不同的理性存有依於道德法則(客觀目的)而形成的和諧統一的系統。

-如進一步對目的王國加以分析,我們會得出自律(autonomy)此重要概念。

每一理性存有在目的王國中皆有雙重的身分:

1.守法者-須服從王國的法則

2.立法者-其所守的法俱是由其自己所訂立出來的

-自律:意志由其自己建立道德法則,而亦由其自己去遵守。

-康德稱一切其他道德原則為意志他律(heteronomy of will),即以意志以外其他事物作為道德的最高基礎。意志他律只是虛假的道德原則。

4 康德倫理學的優點

1.嚴格區分開兩道德(自律)原則與幸福(他律)原則

2.將道德價值的根源歸諸道德主體

5 康德倫理學的缺點

1.較忽略情感以致實踐上出現困難

2.過份強調普遍性與必然性以致較忽略考慮行動的具體情況

3.不能解決義務衝突問題

三儒家倫理學

-儒家的觀點較近於義務論而較遠於功利主義。

∵儒家素來有「義利之辨」之說。

∵儒家亦有「仁義內在」之說。

边沁的功利主义(全稿)

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代表的自由主义思潮 边沁的功利主义 讲述人:吴金府 讲述所参考的主要书目: [1] 边沁,(沈叔平译).《政府片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 边沁,(时殷弘译). 《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3] 周敏凯.《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思想比较研究》.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4] 舒远招. 《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杰里米·边沁》. 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 [5] 阎照祥. 《英国政治思想史》.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背景知识简述:十九世纪欧洲的自由主义思潮 十九世纪的欧洲,盛行着各种社会思潮,其中主要包括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激进主义、浪漫主义、实证主义、社会主义等。这些思潮在各个国家之间,甚至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的理论表现形式。而对边沁的思想和学说发生了重要影响的思潮主要就是自由主义思潮。所以,在此有必要对自由主义思潮作一个简要的概述。 自由主义本源于十九世纪初西班牙一个政党的名称,1810年西班牙议会中,主张英国式宪政主义的政党被称作自由主义的政党。1812年,这个称呼被西班牙的自由派政党所采纳政党所采纳。1822年,英国文学家拜伦、雪莱等人创办了一份以《自由主义》命名的杂志,但影响甚微。只是到了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自由主义"才开始在英国被广泛使用,而后在欧洲、北美广泛流行使用,成为一种资产阶级思想流派的代名词。然而,自由主义这一概念在历史演变中形成了诸多混乱。在几个世纪当中,其含义一直在变化,用法一直相当宽泛,没有明确的界定。 但大致说来,我们还是可以从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论述中总结出自由主义的若干基本原则: ①自决原则:个人的生活只有在他们是自我决定的即自由选择的意义上才是有价值的。 ②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国家应保障每个人与他人的同等自由相容的最大的个人自由 ③多元主义:由于个人确实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他们有可能作出不同的选择,简言之,存在善的观念的多样性。 ④中立性:从前三项原则可以推出,国家应当保持中立并且反对完美主义。 ⑤善的原则:应当公平分配资源,以使所有人都有追求其自身善的观念的公平机会。 ⑥正当对善的优先性:正义或正当原则约束个人对其自身善的观念的追求。 总之,十九世纪欧洲自由主义最典型的发展是在英国,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功利主义。而功利主义是英国近代自由主义的重要翼翅,边沁就是功利主义的公认创始人。 (本人讲述的主要思路及框架:一个核心、两个维度、三个基点、五个部分。) 一、边沁生平及重要著作(略述)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边沁出生在伦敦东城区的斯皮塔佛德的一个保守党律师家庭,他的父亲和祖父都是律师,他母亲是安多弗地方一个商人的女

论道德目的论与伦理道义论

■中青年专家网页论道德目的论与伦理道义论 万俊人 内容提要 道德目的论和伦理道义论是中外伦理学最基本的 两种学理进路。它们在方法论、道德价值观念、对伦理学特性的理 解和体系建构上存在诸多根本理路分歧,但它们并非不可调和。 前者侧重解释个体道德现象,具价值人学意味;后者侧重社会伦理 现象,具伦理关系学取向。如果把人类道德生活看作一个多类型、 多层次、多维度的结构系统,道德目的论和伦理道义论其实都是不 可或缺的解释向度,不仅可以互补,而且是必须相互参照、相互支 援的伦理学方法论资源。 关键词 道德目的论 伦理道义论 作者万俊人,清华大学哲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近几十年来,国内现有的伦理学教科书体系或习惯的伦理学方法论思维定势是一般哲学的宏观叙述方式,即用社会历史哲学的一般方法论原则,代替各门具体的人文社会科学的特殊研究方法。这是一种看似可靠实则抽象游离、大而不当的伦理学论理方式,难以确切揭示伦理学作为独特人文价值学科的方法论特征。比如说,“阶级分析方法”常常被一些现行教科书规定为伦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但实际上它只是一种政治学或政治哲学的分析方法,或者更普泛一些说,属于社会历史的分析方法,若简单将之移植为伦理学的基本方法,不仅大而失当,而且也不足以揭示伦理学所必需的道德推理的价值特点和独特论理形式,甚至难以准确地展示伦理价值语言的一般评价意义。很明显,道德语言中的“好”与“坏”、 “善”与“恶”等等,决不是通过阶级分析方法所能简单定性,它们之间的分别与对立也不

能简单归结为阶级的对立。如果只靠阶级分析的方式来确定道德伦理中的好坏善恶及其道德价值等级,不仅可能导致尼采式的价值等级制或精英主义的道德谱系学结论,而且也可能因此失却对人类道德的普遍理解的可能性。 按照伦理学的学科特性和主题对象,其方法论向度只能是以揭示人类道德行为或道德生活中的价值意义和价值关系为基本理论方向,或者以建立健全合理的道德推理或道德论证规则、并由此确立或证成人类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为其理论主题。前者是一种道德目的论的向度,后者则是一种伦理道义论的向度。虽然这两种方法论向度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理论差别,在某种意义上它们的价值取向和论理姿态甚至是相互对峙的,但在方法论意义上,两者都秉持了伦理学的特殊价值思维理路,即:以揭示人类道德伦理的内在意义及其特殊结构为论理立说的根本目标,只是两者所持的具体理论立场和视角及其解释和求证方式各不相同而已。换句话说,它们没有游离或脱逸于道德伦理问题本身。 这里,我们需要仔细辨别两个很容易产生的理论混淆:一个是把哲学(尤其是社会历史哲学)的一般方法论原则混同于伦理学的特殊方法论;另一个是把伦理学的方法论混同于各种伦理学理论流派的分析。按照经典的学理规范来说,伦理学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故又被称为道德哲学,但这种学科或知识分类上的种属关系并不能成为伦理学简单移植或套用哲学一般方法论的正当理由,一如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一般哲学方法论混同于美学的特殊方法一样。知识学科上的种属关系不等于方法(论)上的种属关系,两者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中外伦理学史上的确出现过、并且可能还将会出现形形色色的理论流派或学说、观点,它们的理论分野也确实与它们各自所持的理论方法有着密切的关系,然而学派之分与方法之分毕竟是两码事,即使采取相同的理论方法,也会产生不同的伦理学派或学说、观点。例如,道德快乐主义(或享乐主义)与功利主义学派在理论方法上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当然也就谈不上根本性的区别),都是持一种强式目的论方法论原则,但它们在理论观点和道德价值立场等方面却大相径庭:前者是典型的道德个人主义,而后者则被普遍归结为价值整体主义的社会伦理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道德快乐主义(或享乐主义)的价值指向显然是当下现实的快乐与幸福,而功利主义对道德价值最大值(maximization)的追求,即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追求,却带有极强的道德理想主义诉求。所以,我们在讨论伦理学方法论问题时,既不能拘泥于各学派或观点的个性化理论旨趣,又不能泛化为一般哲学的方法论原则,必须采取并坚持一种道德现象学的原则:回到人类道德生活事实本身! 考量人类道德生活事实有两个最基本的方法:一是其道德行为的价值目的论意义,包括人类道德行为的价值动机(区别于一般行为动机如寻求食品以解除饥饿的生理行为动机)、价值意义(行为道德究竟有何意义)、价值目的或价值理想(道德行动究竟为了什么)等等。二是人类道德行为和伦理关系的道义规则,包括道德义务及其分配原则、道德责任(对自己)和伦理责任(对他人)、道德行为规范(如何行为才是合乎社会伦理要求的)等等。与这两个基本方面相对应的伦理学探究方法正是道德目的论与伦理道义论,它们是千百年来中外历代伦理学所探索并不断丰富发展出来的、切入和揭示人类道德生活事实的两种最基本、较有效的学理运思方式。 一 道德目的论(the Teleology of Moral)的基本含义是:道德的根本意义是对人的行为本身的道德价值评价,而一行为善恶好坏的性质和程度,最终取决于该行为所产生的实际结果,该行为结果必须是实质性的、且首先是相对于行为主体自身而言,其次才是相对于其他相关群体或个体。换言之,道德目的论重视道德行为的基本价值意义首先在于:它是否实现了该道德行为主体的道德目的?在何种程度上实现或达成了该主体的道德目的?目的的达成即是道德的善,达成程度愈高,其道德善性就愈圆满、充分,道德价值就愈高;反之,没有达成其道德目的的行为则是道德的恶。道德目的不仅与主体的行为动机相关(但不相等),而且更重要的是与该行为所产生的最终结果相关,行为的结果才是根本性的,因此道德目的论比较重视行为的结果,而不看重行为的动机,有着明显的结果论或效果论倾向。 在道德目的论看来,惟一能够作为道德评价依据的,只能是行动本身所直接产生的现实效应或实质性结果,或者是由它带来的实际价值效应。这样,不仅是行为的动机,而且包括行为的条件和背景、行为的过程和方式在内的其他非直接效果性因素,都被道德目的论作为次要的或非基本的因素而排除在道德评价之外。因此道德目的论的另一个特点是: ■中青年专家网页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篇一: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 ——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有一句名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不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纠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理念层面)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入理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要妥善协调、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各种社会风险。其次,(决策层面)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要综合考虑给群众带来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平衡点。第三,(操作层面)要高度关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第四,(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效机制,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篇二: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着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着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就是我读完《正义论》后的最深的感受!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的人们会选择的对制度的设计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个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

论功利主义是否必然导致非正义

论功利主义是否必然导致非正义 自19世纪以来,功利主义在西方政治哲学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地位,“到了20世纪60年代,功利主义的统治达到了这种程度:除非一种道德体系在某种意义上是功利主义的,否则道德哲学家不会把它看作一种‘道德体系’”,可见功利主义对当时的西方社会影响之深。但与功利主义的深远影响一同伴随而生的还有人们对功利主义的批判,甚至一些人认为功利主义必然会导致非正义发生。本文就是在此基础上,对功利主义是否必然会导致非正义的发生进行论证。本文先概述了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批判,借此表明笔者观点,即功利主义有可能会导致非正义发生的,但不是必然会导致,而且依照功利主义原则判断具体行为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正义的。 一、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批判 功利主义诞生后,一直被许多人所批判。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更是对于功利主义正义观作出了强烈的批判。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极大的缺陷,主要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功利主义的目标是不确定的。功利主义的主旨是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追求目标,密尔指出“主张行为的是与它增进幸福的倾向为比例;行为的非与它产生不幸福的倾向为比例。幸福是指快乐或免除痛苦;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但在罗尔斯看来,实际上这一幸福、快乐是不确定的,幸福和快乐是人的一种心理感受,很难精确计算,而且衡量幸福与快乐的主体是人,不同的人很难把握一个统一的标准,因而功利主义所追求的目标是不确定的。 第二,功利主义在实现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可能会对一些人的个人权利造成侵犯。在功利主义看来,只要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一些个人的牺牲或个人权利的侵犯就是允许的,这样的行为就被视为是正义的行为。相反,如果因为少部分人的利益而牺牲掉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样的行为就要受到功利主义的批判,就要被指责为是非正义的。罗尔斯极力反对功利主义的这一观点,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允许许多人享受的較大利益能够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也就是说,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的这一行为不是正义的,真正的正义不允许以实现多数人的利益为借口去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而是应该顾及全部人的利益,是不能将多数人利益的获得当做少部分人牺牲的补偿,不能用“1+(-)1=0或2+(-)1>0”这样的数学公式简单相加来评判某一行为的正义与否。 第三,功利主义是直接将个人的正义原则扩展为社会的正义原则,这样的做法不仅没有注意到这二者的区别,而且还忽视了个人的特殊性,使个人成为实现功利主义目标的手段。在功利主义看来,“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

功利与道义

功利与道义 西方伦理学的道德原则主要是功利原则和道义原则(功利论、道义论正式出现于近代社会),密尔的功利论是近代功利论的典型代表,康德的道义论是近代道义论的典型代表。功利论和道义论,都有自己的理论贡献和理论局限。现代社会的规则功利主义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修正了近代功利论,企图消除近代功利论的局限性。 功利论和道义论是从德性论和幸福论发展而来的,而这种发展也意味着古代伦理学走向了近代伦理学,从道德目标走向道德原则。功利论、道义论和德性论和幸福论一样,作为伦理学的思想体系,都包含了道德目标、道德原则等内容。德性论和幸福论侧重的是道德的目标。而功利论和幸福论侧重的道德的原则。 通过特定的代表人物来讨论功利论和道义论,以及规则功利主义。 以密尔为代表的功利论。 功利伦理学:就是以功利为道德基础的伦理学,它的基本特征是以功利以及功利的大小作为道德追求的最高目标,以及作为道德判断的基本准则,注重行为的实际效果,即行为能否为个人和社会带来更大的功利。 理论来源:古代伊壁鸠鲁的幸福论,近代社会以来的诸如霍布斯、昆布兰、洛克、曼德维尔、莎甫伯利、休谟、斯密等人的有关伦理思想,都为功利伦理学的产生和完善做出了积极地贡献。边沁将近代功利伦理学加以系统化,而密尔则将其推向顶峰,并在这一过程中努力弱化那种将功利论极端化的倾向,在功利论伦理学的基础上吸收了某些道义论的因素。 与近代大多数伦理学家一样,密尔将趋乐避苦看成是人之不可动摇的本性。就是每一个人都有追求利益,追求自己的快乐,为了追求快乐和利益而避免任何痛苦。密尔认为人们还有一种将个人和社会连成一体的社会感情和欲望,这种欲望和感情其实是一种内在的道德情感。由于内在的这种道德情感,一旦我们违背了义务,就会产生相当强烈的痛苦。在具有道德品格好的人那里,这种痛苦将会极大地增强,以至于他们绝不做违反义务的事。所以这种内在的道德情感,其实也是一种与履行义务保持一致的情感。 在经济学方面,亚当.斯密通过对经济人的假设,创造性的提出了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内容,成为西方现代经济学最有影响的源头。跟亚当.斯密一样,密尔从“趋乐避苦和道德情感”两个方面表达了双重人性的思想。他从人的同情心出发,讨论了自利的人如果通过控制自己的情感或行为,以形成一个高尚和谐的社会。换句话说,他从两个方面看待人性,认为自利是人的本性为还存在一些其他因素,包括对他人的同情心、正义感等等。同情心能够使人在做某件事的时候能够舍身处理的为他的幸福着想。 密尔关于人性具有两重性质的看法,强烈的影响着他的伦理理论。人性首先有着趋利弊苦的自然本性,所以功利原则应该是伦理学的基本道德原则。同时,人性在趋乐避苦的自然本性的基础上,也还有关注他人利益的道德情感。所以爱功利论原则作为伦理学基本道德原则的基础上,伦理学应该包含某种道义因素。 密尔和许多传统的功利伦理学家不同,他区分了性质不同的快乐。在他看来,快乐不仅具有量的差别,而且还具有质的差别,感性的快乐不过是低等的快乐,精神的快乐才是高等的快乐。快乐作为一种道德选择的原则,快乐的质优于快乐的量,即只要快乐存在质的区别,那么,即使低等快乐具有更大的量,人们也应该选择更高性质的快乐。密尔把快乐和幸福等价起来,幸福就是获得快乐、消除痛苦。把幸福作为道德追求的目标和道德选择的标准。在他看来功利论所追求的幸福不仅包含个人的幸福,也包含全人类的幸福。因此,功利论真正追求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只有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才是道德追求的目标和道德选择标准。 以上可以看出快乐的质的区别,以及质的快乐高于量的快乐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提法,可以看出功利论伦理学存在的理论缺陷,而密尔正是通过吸收道义论的一些因素,来

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 本文是关于读后感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一) 如果把法律和幸福放在一起,很多人会疑惑,这两者有什么关系呢,其实我们很难用只言片语来解释清楚什么叫做法律,什么叫做幸福,前一段看了几本伦理学上的书,书中有关“幸福和法律的关系”这一让人头疼的问题作了很多引导式的解释,那么什么是法律呢?说道法律,我们这些不学法律的人往往想到了法院高高的大楼,检察院,警察局,穿着正装的律师,高高在上的法官,等等。解释什么叫做法律,是一件很难的事情,那就换种思路。我们人类赖于肉体而生存,肉体带来无尽且不断增长的欲望,欲望使我们具有两面性,正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有着魔鬼与天使的两面性,才需要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来约束我们。法律、道德和宗教史三种最主要的约束。与其他二者相比,法律是社会对某种行为的道德价值评价作为基础的,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应当与否的标准则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调整的是一种涉他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幸福呢?幸福是对外在环境和自身产生的一种主观上的偕同。从伦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幸福不仅仅是主观感受,而且是人们对于客观需要得到满足的主观感受。在我们的生活中,生理和生存的需求是幸福的低级阶段;相爱。被爱与施爱是幸福的高级阶段。 在这些书中,伦理学上的法律是以道德判断为基础的。法律观取

决于社会观,社会观取决于人生观,人生的目的就是社会的目的,社会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所以说,人生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人生的目的在伦理学上叫做“至善”,“至善”分为工具性的善和目的性的善。而我们所讨论的幸福,就是目的性的善中的一种。共同善是存在于法律的最高目的,规范的背后总有一种制裁力量在彼此帮助的关系上实现我们个人的需要,既然幸福的实现需要合作,那么幸福就需要有共同善和基本善作为基础才能存在。法律的目的就是对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平等权利的维护,是对自由、正义、平等、效率的追求,作为一种行为的规范和行为的约束机制,法律约束一切掌握优势资源的人滥用资源的权利。总之,在法律的众多特征中,限制和约束权力的滥用是其最主要的特征之一。通俗地说,只有在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下,普通人的尊严以及平等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 以我的看书感受来看,我们把基本善作为法律的目的,把共同善作为社会的目的,把至善作为人生的目的,并且至善不能成为到达其他善的手段,那么就可以像“阶梯状”一样,将基本善作为所有善存在的基础。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的保障,让我们大家在有共同利益的时候可以进行合作、建立契约,而幸福的实现通常需要合作的存在,所以法律史幸福的基础和保障,当然,伦理学意义上的法律与幸福往往是理想状态下的,毕竟幸福作为一种主观感受很难确切地进行论证。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二) 读完了这部巨著,对我触动还是挺大的。刚逛了下豆瓣,发现给这本书作评论的人特别少,而且很多人反应这部书难度,我就突然对

两宋功利特点

宋代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宋代功利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在北宋主要是李觏和王安石。李觏是宋代功利主义思潮的倡导者。他作的《周礼致太平论》及《强兵策》、《安民策》、《富国策》等,深入探讨富国强兵安民的政策,受到范仲淹的重视,其功利主义的思想为范仲淹的“庆历新政”作了理论上的准备和支持。王安石创立了“荆公新学”的功利主义学派,并且以功利主义思想指导变法实践,提高了功利主义的地位和影响。南宋时期,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是陈亮和叶适。陈亮是永康学派的代表人物,与朱熹以通信的方式开展义利、王霸之辩,其交锋之激烈,为学术史上所少见。这一交锋推动了对功利主义研究的深化,也扩大了功利主义的学术影响。叶适是永嘉学派的代表人物,与陈亮交往甚笃。在与程朱学派的斗争中,他们站在同一立场。永康学派与永嘉学派在当时被称为浙学,与朱熹所代表的闽学,陆九渊所代表的江西之学鼎足而立。李觏、王安石、陈亮和叶适的思想把中国古代功利主义思想推向一个前所未有的理论形态和高度,他们的功利主义思想,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主要观点。 第一节自然观 自然观是人们对于自然和世界的基本看法和观点,每个人的世界观都有不同,不同的思想家都有不同的对于本体认知,任何哲学研究都必须从这个方面开始,对于宋代功利主义思想家的思想的研究多是零散的总结,在这里我们先对他们对“天”或“道”的观点进行一下简单的梳理,试图找出一些他们的相同之处。 实际上,我们可以把宋代功利主义思想家们归结为朴素唯物主义思想的代表,对于万物从何而生这个问题,李觏把天地阴阳都认定为物质性的气,他解释了形气性命之理,万物生成变化的形气性命之理就是“天道”的自然之理。这是唯物主义的宇宙生成论。对此问题王安石认为万物是由水、火、木、金、土这五种元素构成的,他认为整个宇宙是气构成的,王安石又用“道”来概括“气”的静止和运动两种存在形式,王安石把宇宙的生化理解为由“道”的运行而分为阴阳二气,再由阴阳而生五行,再由五行而构成万物这样一个过程,这里的“道”实际上就是宇宙的物质本体。实际上这种唯物主义的自然观正体现了李觏、王安石试图用现实的物质本体来解释虚无缥缈的“道”,使“道”实体化为贴近生活现实的物质基础,这种物质基础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从而为变法革新等政治观点提供一个合理的哲学解释。同样作为功利主义思想家的陈亮也主张“道在事中”。陈亮的唯物主义倾向是鲜明的,不过陈亮并没有太多的探讨深入的哲学问题。与陈亮相比叶适则有更完备的哲学学说。陈亮与叶适从“道在事中”出发,力图使道德与现实生活中的功利相协调,试图在日用之间为道德寻找依据,这形成了他们的功利主义的道德观。 在天人关系上,功利主义思想家们承认自然界有自己的产生和变化的规律,但强调人在自然面前是有作为的,李觏在论证“常”与“权”的关系时还是给人事的作用留下了广阔的余地,“常”指规律;“权”指权变,这些都是靠人来确定和把握的。李觏虽然没有辩证的解说“常”与“权”的关系,但是却明白地指出“常”要靠“权”才能济,从而肯定了人为的作用。王安石认为,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处在生灭变化之中,认为这种变化是由于事物内部,彼此相生相克引起的。王安石把这种关于事物内在矛盾以及事物发展变化的观点视为自己哲学思想的根本。叶适也重视的实测,而不是不切实际的空言,由此可见,面对自然人类的力量是可观的。 从上面的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来功利主义思想家们在面对自然的时候,所持的是朴素的唯物主义自然观,同时,这些思想家们充分肯定了人的作用和价值,在他们的思想中也有辩证唯物主义思想的影子。

批判之批判_功利主义对罗尔斯的反驳_姚大志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FU DAN J OURNAL(Socia l Sc i ences)N o.32010 #政治哲学研究# 批判之批判:功利主义对罗尔斯的反驳 姚大志 (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长春130012) [摘要]20世纪70年代前后,罗尔斯和其他一些人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终结了其一统天下的地位。对于这些批判,功利主义者做出了回应:针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三个主要部分,即第一个正义 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以及正义原则的证明,里昂斯、高西尔和哈桑依分别提出了批评。 [关键词]政治哲学功利主义罗尔斯正义 从19世纪初到20世纪60年代,在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领域,功利主义可以说是一统天下,处于不受挑战的统治地位。罗尔斯(John Ra w ls)于1971年发表5正义论6,对功利主义进行了严厉批判。罗尔斯的功利主义批判/一石二鸟0:从各个角度对功利主义提出批评,颠覆了功利主义的统治地位;不仅要把功利主义扫地出门,而且要把自己的正义观树立为功利主义的替代者。此后,这种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便成为西方的主流。 虽然罗尔斯(以及其他一些人)的批判终结了功利主义一统天下的地位,但是并没有终结功利主义本身。一些功利主义者不仅仍然信守功利主义,而且对这些批判做出了回应:一方面,他们抛弃了古典的/行为功利主义0,提出了更为精致的功利主义理论,如/规则功利主义0和/双层功利主义0等等;另一方面,他们对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展开了反击,特别是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进行了批判。本文讨论功利主义者对罗尔斯的功利主义批判的批判。 一、自由原则 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最重要的部分是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原则0;第二个正义原则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0,另外一个部分是/差别原则0。罗尔斯将两个正义原则与功利主义进行了对比,以此来论证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比功利主义更为优越。对于罗尔斯,这种对比既是一种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也是一种对自己正义理论的证明。 在将第一个正义原则与功利主义进行对比时,罗尔斯指出,由于功利主义追求功利的最大化,所以,为了得到更大的功利总额或者平均功利,在原则上就会允许牺牲某些人的利益,甚至侵犯某些人的权利,剥夺某些人的自由。批评者对功利主义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批评,但罗尔斯的这种批评是最有力量的。而且,罗尔斯通过/自由原则0来证明他的正义原则比功利主义更为优越。功利主义者不同意罗尔斯的这种批评,对它提出了反驳。 里昂斯(Dav i d Lyons)认为,在/自由原则0的问题上,罗尔斯对其正义原则优于功利主义提供了两种论证:一种是/一致性论证0,一种是/契约论论证0。里昂斯分别对罗尔斯的两种论证提出了批评。 [收稿日期]2009-11-20

罗尔斯与功利主义

罗尔斯与功利主义 浅析罗尔斯与功利主义20世纪的许多事件都可以在人类历史上占据显著的位置,毫无疑问,1971年罗尔斯发表《正义论》则可被誉为“二战以来西方政治哲学和伦理学发展史上最重要的事件。”它所产生的广泛影响直到今天仍不曾散去,成为研究当代政治学与伦理学不可回避的议题。在《正义论》序言中,罗尔斯明确的表达了本书的目标:那就是继承发扬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的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他从义务论的立场出发,对功利主义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这一点也引发了很多争议,着眼于探讨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原则的分析,并回应此方面引来的对罗尔斯理论的批评。一,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原则的分析。在《正义论》序言中,罗尔斯认为,自19世纪后期以来英语圈的伦理学史上,

功利主义始终居于统治地位。这一思想体系得以持续存在的理之一就是因为休谟、亚当斯密、边沁、密尔等一流的社会理论家与经济学家,有力地支持了功利主义伦理学。当然,它也受到过攻击,但是批判也只是对部分的批判,没有能提出与功利主义全面较量的伦理学体系,充其量只是用直观主义倡导的一些道德原理补充修正功利主义。因此,罗尔斯在对洛克、卢梭、康德所倡导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理论进行一般化和抽象化的基础上,试图克服这一理论所存在的致命缺点,指出要提出取代功利主义系统的正义论。罗尔斯在本书第一编中对功利主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他意识到,功利主义的形式繁多,而且一直在发展。为了不引起混淆,他“在此描述的功利主义就将是一种严格的、古典的理论,这种理论也许在西季维克那里得到了最清楚最容易理解的概说。其主旨是说,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篇一: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面)要高度关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第四,(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效机制,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篇二: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着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着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及其现实意义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及现实意义 内容摘要:功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在西方乃至全球范围内影响巨大。本文立足于全面分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并进一步认为其思想对我国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现实意义 功利主义,又称功用主义或乐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在西方,功利主义思想由来已久,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噶派。到了17 世纪,资产阶级储备力量准备和发动革命,作为理论武器,霍布斯和培根就已经提出了他们的伦理功利论,之后法国爱尔维修发展了这一理论,但是都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直到18 世纪末19 世纪初,英国的边沁和密尔才使之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说。自19 世纪后期以来,功利主义渗透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现代西方社会的一种价值取向、生活观、道德准则,影响甚大。所以,人们提及功利主义,都是指19 世纪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并称边沁为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内部结构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深受快乐主义、哲学经验论、英国情感论和18 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是西方伦理学、哲学传统的沿袭。功利是这样一种事物特性,它能给人带来快乐( 或利益、好处等) 或者减轻、避免痛苦( 即不幸福)。总而言之,功利就是趋乐避苦。大多数国内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观点,笔者赞同三分法,即快乐论原则、功利原则和唯效果论构成了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三个基本点,并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其道德最高原则。

(一)快乐论原则:趋乐避苦是人做出行为选择的终极原因 边沁认为,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是人做出行为选择的终极原因。人做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得到快乐逃避痛苦。在他看来,趋乐避苦是人的自然本性,人的一切所思所想所为都受其支配。在他的专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开篇就如是阐述:“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在这部著作中,很明显,已经说明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是建立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的。他认为,自然将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至上的主人的统治之下,只有快乐和痛苦才是人类行为唯一的是非标准。在他看来,快乐的增加或痛苦的免除是人的本性,追求快乐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初始点与最终目的。 但边沁对快乐的看待主要是物质性层面的,即物质的快乐或物质利益的得失所引发出来的生理感受的快乐,由于快乐主要是物质性的和生理意义的,所以快乐是可以计算的。边沁特别提出了“七种”快乐计算方法,其中包括判断快乐和痛苦大小的四个计算因子:强度、持续性、确定性、远近性,以及最大幸福的三个标准:繁殖性、纯洁性、广延性。边沁认为,可依据这些因素对于某个行为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的价值进行计算。然而,不同的行为所产生的不同的苦与乐,在边沁功利主义看来,只有量的区别。边沁认为,小孩的图钉游戏的快乐与大人从诗中得到的快乐性质上是一样的。把不同质的快乐看成在性质是一个东西,是边沁的基本的重要的论点。因此,边沁主张以最大的快乐的总量为行为的道德标准, 并具体地依赖于快乐的计算,这就显得过于狭隘。 (二)功利原则: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 边沁认为,所谓功利主义就是对利益的追逐、获得、享受与满足。当然这里也包括精神上的、情感上的、心灵上的利益追求、获得与满足。他说:“功利不仅仅是个人对自身利益生活的追求,也是个人对自身利益之外的他人利益的设定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异同分析

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理论的异同分析 ——探索一种更具普适性的正义理论【摘要】: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打破了政治哲学领域一个多世纪的沉寂,引发了一场关于正义问题的持续讨论,从而为政治哲学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在这场影响深远的讨论中,罗尔斯与诺齐克两位哈佛同僚之间的论战无疑吸引了最广泛的关注。诺齐克被认为是罗尔斯的最著名的批评者。他于《正义论》出版三年后出版了自己的专著《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矛头直指罗尔斯所构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本文立足于罗尔斯与诺齐克二者的基本正义理论,就其中主要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对二者理论的若干方面提出疑问,旨在探索一种更具普适性的,或者说对中国更加有借鉴意义的整合性正义理论。 A Study on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John Rawls and Robert Nozick’ s Theory of Justice ----- Probing for A Better Explanation of Justice Abstract: John Rawls’ masterpiece --- “a theory of justice” --- was a great shock in 1970s, which not only caused a continuing discussion on justice, but also injected new blood into the stud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Rawls and Nozick has attracted a lot of attention. Nozick had his works --- “Anarchy,State and Utopia”---- published in 1974, which was directed against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 This paper is on the basis of Rawls and Nozick’s theory of justice, has some discussion on them and on the purpose of probing for a better way ---- or more properly way to China ---- of explanation of an integrated theory of justice. Key words:Rawls, Nozick, Justice, Difference, Similarity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道德原则的评价 姓名:朱晓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学号:MG11015021 前言 功利主义,或称功用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说或伦理学派,是指将功利当做道德标准的思想理论。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其理论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通常,功利主义被理解为唯利主义,实际上,这只是功利主义在社会生活中极端形态。功利主义讲求物质利益,但是并不否定、排斥精神价值。19 世纪英国的穆勒明确地提出“功利主义”的概念,针对人们对功利主义的误解,穆勒特别指出:“功利主义以幸福为标准规定行为之正当,并非指行为者自己的幸福,而是指一切相关的人们的幸福。功利主义要求人在他自己的幸福和他人的幸福之间做到严格的公平”,即功利主义者认为社会政策应该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而不只是上层阶级的利益,当不同人的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他们主张最佳选择是能促进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做法。由此可见,片面的把功利主义理解为追求个人功利和幸福的个人主义的观念是不正确的,把功利主义贴上“资本主义”标签的说法也完全是一种污蔑。在儒家思想中占主导地位情况下,功利主义具有明显的从属性质,有时甚至难登大雅之堂;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进行,功利主义被重新认识,并得到了许多人的推崇和践行。 一、功利主义 (一)功利主义思想起源问题的研究 功利主义亦称功用主义,是以近代西方工业革命为背景兴起的伦理学体系。它萌芽于古希腊时代、经中世纪的压抑、启蒙时代的复苏、十八世纪在边沁那里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边沁、密尔创立的功利主义被称为古典功利主义,随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繁荣和鼎盛时期。二十世纪初随着伦理学的兴起,功利主义受到批判处于沉寂。二十世纪中后期功利主义经过调整再度崛起,形成现代功利主义两大流派——以澳大利亚哲学家斯马特为代表的行动功利主义和以理查德·布兰特为代表的准则功利主义。因此,功利主义主要分为古典功利主义和现代功利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思维 目录 功利主义的发展 功利主义的主要概念 功利主义的派别 功利主义的应用 边沁的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思维,就是在思考任何事情的时候,本能的首先第一念头反映就是“这事能给我本人带来什么好处?” 人类受制于苦与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给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这两个主宰是人的本性,因而人类的基本规律主要是“避苦求乐”,即功利主义原则。(边沁的观点) 功利主义概述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米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功利主义的发展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 (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 (Cesare Beccaria) 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米尔提出。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19世纪末期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认为功利主义来自对“常识”的道德系统的反省。他论证多数的常识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他也认为功利主义能解决常识学说的模糊和前后矛盾而产生的困难和困惑之处。在20世纪功利主义虽然经过摩尔(G.E. Moore)的批判,但英美哲学家与英国自然科学家兼伦理学家图尔明(Stephen Edelston Toulmin)、牛津大学的诺埃尔·史密斯 (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 (J.O. Urmson)、美国哈佛大学的约翰·罗尔斯以及澳大利亚的斯马特 (J. J. C. Smart)等人仍为功利主义辩护。

罗尔斯 正义论读书笔记(各方总结+自己见解)超全)

《正义论》读书笔记 一、背景介绍 作者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正义论》一书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调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当时流行的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理论。 二、主要内容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罗尔斯认为:人们的不同生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是个人无法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的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此,契约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公认的根本道德准则(正义准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组织一个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由解决现实中的不正义问题的原则构成。 罗尔斯的逻辑线索 单个的人力量是弱小的,而结成一个合作体系则又有可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合作增益效应。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个因合作而构成的社会体系会不利于维护其成员的利益,甚至出现合作损益效应,所以一个社会合作体系并非必然会产生好的效果。显然,只有能够平等的维护每个人的利益的契约才能够为人们所共同认同。因为合作体系是人们自愿结成的,并不存在强制关系,这之中的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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