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冤假错案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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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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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冤假错案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缺陷

作者:陈竹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

刊名:

法制与社会

英文刊名: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年,卷(期):2013(36)

参考文献(5条)

1.冯象木腿正义 2007

2.吉姆·佩特罗;南希·佩特罗;苑宁宁;陈效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 2012

3.刘宪权克减冤假错案应当遵循三个原则 2013(05)

4.何帆西方如何反思冤假错案 2013

5.范跃红浙江:12项举措严防冤假错案 2013

本文链接:https://www.360docs.net/doc/c58605963.html,/Periodical_fzysh201336116.aspx

2018刑诉法修改条款新旧对照表

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 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一百零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 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社会规范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弹劾式诉讼制度特点 1.不告不理 2.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地位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 3.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权力平等,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审判一般公开并通过言辞辩论的形式进行 纠问诉讼特点 1.主动追究不告也理 2.受害人和被告人都不具有现代意义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3.注重经验的运用,相对于神视证据是一大进步,但过于注重形式,死板 审判机关 性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 上下级关系,审判监督关系 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侦查机关的类型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 刑事诉讼主体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察机关等国家专门机关 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自诉人 其他诉讼参与了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人员 被害人的权利 (1) 申请回避权: (2)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倾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3)自案件移送审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时,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4不服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5)对有证据证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6)有权出席法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行使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一切权利; (7)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请求检察机关抗诉;(8)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 (9)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0)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 (11) 法定情形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保护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12)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被害人对强制医疗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有关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意见

有关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意见 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在促进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民主化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甚至有些问题急待解决: 一、再次修改应以人为本,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己经写入宪法,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反映了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己发生深刻变化。以人为本,体现在刑事司法上,就是要把公民、当事人视为刑事司法诉讼的主体,尊重和维护其做人的尊严,保障和维护其基本权利,决不能再把公民和当事人看作刑事诉讼的客体而肆意处置。以人为本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基本要求,把它视为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指导思想,是合适的。 “以人为本”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不能狭隘理解为“以个人为本”。刑事诉讼法修改还要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统一起来,兼顾各种诉讼价值,在保护人权与惩罚犯罪、公正与效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保持适度平衡。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要体现现代性和具有前瞻性,但是不能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历史条件,必须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社会的可承受能力,不能超越历史阶段。 二、再次修改应通盘考虑,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修改中必须以宪法为核心,并注重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以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与统一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在现行宪法框架内进行,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按现代诉讼理念,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消积、被动、中立,与其它司法机关之间不应主动配合,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应隶属于行政机关,不应属于司法机关。但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法院并列为司法机关,存在两虎相争的格局。在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方面应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宪法中的这些规定,虽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但宪法的最高权威在没有修改之前必须得到尊重,刑事诉讼法不管如何修订,都不能出现同宪法明显矛盾的条款。 三、再次修改应考虑周全,条文数量应该有所增加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大题)Down 第一章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1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共同点和区别 ①诉讼之所以会发生、会引起,都是因为有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 ②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③诉讼必须有国家法机关的参加、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 ④诉讼也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 ⑤诉讼应当依法进行 ⑥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最明显的差别在于它们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不同。刑事诉讼解决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所依据的实体法是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内容的法律和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 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①它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制定的 ②它是为惩罚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秩序服务的 ③它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靠群众和便利群众的 ④它是贯穿着社会主义民族精神,反映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的 3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 ①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不同的是前者解决的是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后者解决是刑事诉讼的实体问题 ②进行刑事诉讼始终离不开刑事诉讼法,同时也离不开刑法 ③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是刑事程序法同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 1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2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①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②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③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法院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一般也是它应尽的义务) ①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 ②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进行调查 ③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 ④有权审理和裁判一切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 ⑤有权决定法庭开庭的时间和地点;有权决定法庭辩论的开始和和终结 ⑥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⑦有权决定是否调取新的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场 ⑧有权决定宣告判决的地点和方式 ⑨有权裁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也有权重判或者轻判 ⑩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也有权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决 2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检察院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一般也是它应尽的义务) ①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对贪污、渎职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②有权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也有权决定不批准逮捕 ③有权审查决定提起公诉,也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④有权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也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

刑事诉讼法习题集

刑事诉讼法习题集 一、单项选择题 1. 向法院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并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确定刑罚指的是()。 A、侦查职能 B、控诉职能 C、辩护职能 D、审判职能 2.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是()。 A、惩罚犯罪 B、惩罚犯罪为主,保障人权为辅 C、保障人权 D、保障人权为主,惩罚犯罪为辅 3.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 A、司法实践经验 B、法学理论 C、宪法 D、刑法 4.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主要差异为()。 A、起诉制度上的差别 B、执行程序上的差别 C、实体上解决问题的差别 D、审判制度上的差别 5.保护人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之一,下面表述正确的一项是()。 A、保护每个公民的利益 B、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C、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D、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6.广义的刑事诉讼指的是()。 A、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诉讼活动 B、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侦查、审查起诉活动 C、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审判活动 D、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活动 7.纠问式诉讼的重要特点之一是()。 A、法官主动追究犯罪 B、不告不理 C、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不平等()。 D、控诉与审判职能集于法官一身 8.弹劾式诉讼的重要特点之一是()。 A、法官主动追究犯罪 B、不告不理 C、控诉与审判职能集法官于一身 D、被告人不享有诉讼权利 9.下列属于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目的实现手段的是()。 A 规定由国家代表提起公诉 B 赋予公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能力 C 实行有罪推定 D赋予被告人各种程序性权利 10.下列不属于三角结构模式的重要特点之一是()。 A 审判中立 B 控辩平等 C 控辩积极对抗 D 司法一体 11.下列不是控诉职能行使主体的是()。 A 人民检察院 B 自诉人 C 被害人 D 被害方证人 12.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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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诉讼:由“诉”和“讼”组成, “诉”言语斥责, “讼”言之于公。 诉讼是当事人将争议的事实高于官府,并在官吏面前进行争辩以求得解决的意思 (一)诉讼的基本要素: 1、案件事实(必须有纷争存在) ; 2、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有争讼的双方当事人) 3、司法机关(必须结合专门机关) ; 4、程序和规则(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 。 (二)刑事诉讼概念 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解决被 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狭义刑事诉讼仅指审判,广义的刑事诉讼包含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狱政管理等。 (三)刑事诉讼法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机关 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是应用宪法 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 1、二者是形式和内容、方法和任务、目的和手段、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 2、传统关系说(主从论) 、现代关系说(同等论、从主论) 3、我国重实体,轻程序 四、刑事诉讼法的效力 案例一: 某国驻华商社的工作人员阿明策划、 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 对阿明 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A A 、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 B 、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 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 D 、 直接驱逐出境 案例二: 2004年 1月 5日,在我国驻美国使领馆内发生了 一起谋杀案,此案原则上应: A A 、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B 、适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 (一)空间效力 原则性规定为: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注意延伸领土的规定 (二)对人的效力 原则性规定为一切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注意例外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适用外交途径解决 (三)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的两种情况: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一段时间以后才生效(我国是后者) 失效的两种情况:明令废止和自然失效 有溯及力(与刑法的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同) 五、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任务和价值 C 适用国际条约 D 、以上都可以 案例三:张某 2012 年 4 月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潜入王某住处开煤气导致王某中 毒窒息死亡。案发后张某逃跑。 应遵循哪一部刑事诉讼法? A A 、适用新的刑事诉讼法 B 2013 年 2 月上海警方在云南将其逮捕归案,问案件审理中 、适用旧的刑事诉讼法 C 都可以 D 、分时间适用

刑事诉讼法讲义完整版

刑事诉讼法讲义(2006) 卫跃宁著 第一编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公、检、法(含国家安全机关等)的一种专门活动; (2)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一种活动; (3)刑事诉讼是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4)有关的法律解释。(5)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6)有关的国际条约。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2.程序法为实现实体法而存在,程序法本身又具有独立的品格。 3.刑法与刑诉法都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刑法是从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刑诉法是从动态上对国家刑罚权进行程序上的限制。 4.刑法与刑诉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 四、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1.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可以作以下理解:(1)保证刑法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4)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是宪法。 2.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以作以下理解:(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首要任务或曰具体任务、直接任务);(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重要任务);(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本任务)。 五、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 英文名称:Criminal Procedure Law 学分:3分 总学时:64学时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先修课程: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 考核方式:闭卷考试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它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部门法。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法科学生必修的专业课之一。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二、教学基本要求 (一)了解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体系、结构,了解外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刑事诉讼法学形成一个整体性的认识。 (二)理解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诉讼制度与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三)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基本制度以及各种程序的特点,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中具体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 第一章概述(2学时)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阶段的概念和划分标准 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一、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1 二、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法准则的意义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四节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基本观念 一、司法公正 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三、控审分离 四、控辩对等 五、诉讼效率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2学时)

刑诉法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刑诉法)

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 2019年刑事诉讼法大纲2020年刑事诉讼法大纲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

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 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使 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 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讼 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 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定有罪 2

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十一节认罪认罚从宽第十一节认罪认罚从宽第十二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二节诉讼参与人第二节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管辖第四章管辖 第一节立案管辖第一节立案管辖 3

新刑事诉讼法全解读(十二)

新刑事诉讼法全解读(十二) 审判管辖是管辖中的重点,常考的知识点有级别管辖和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一、级别管辖 1、记忆我国刑事诉讼中级别管辖的方法 强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3类刑事案件;其他案件除考题中明确指出“本案是具有全国或者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质的重大刑事案件”,否则一律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 恐怖活动案件;(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2、级别管辖的变通也可以称为管辖权转移 刑诉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转移(或者变通),只能由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而不能由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转移。也就是说,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下级法院都无权审判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这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转移有着重大的区别。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既可以由下向上转,也可以由上向下转。而刑事诉讼中,只能由下向上转。即:民事诉讼中管辖权转移是上下双向的,刑事诉讼中管辖权转移只能由下向上单向转。 3、级别管辖就高不就低原则。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区管辖 1、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 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因而,犯罪地一般理解为包括犯罪预备地、犯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诉讼:由“诉”和“讼”组成,“诉”言语斥责,“讼”言之于公。 诉讼是当事人将争议的事实高于官府,并在官吏面前进行争辩以求得解决的意思 (一)诉讼的基本要素: 1、案件事实(必须有纷争存在); 2、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有争讼的双方当事人) 3、司法机关(必须结合专门机关); 4、程序和规则(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 (二)刑事诉讼概念 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狭义刑事诉讼仅指审判,广义的刑事诉讼包含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狱政管理等。 (三)刑事诉讼法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是应用宪法 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 1、二者是形式和内容、方法和任务、目的和手段、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 2、传统关系说(主从论)、现代关系说(同等论、从主论) 3、我国重实体,轻程序 四、刑事诉讼法的效力 案例一:某国驻华商社的工作人员阿明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对阿明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A A、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案例二:2004年1月5日,在我国驻美国使领馆内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此案原则上应:A A、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B、适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 C、适用国际条约 D、以上都可以 案例三:张某2012年4月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潜入王某住处开煤气导致王某中毒窒息死亡。案发后张某逃跑。2013年2月上海警方在云南将其逮捕归案,问案件审理中应遵循哪一部刑事诉讼法?A A、适用新的刑事诉讼法 B、适用旧的刑事诉讼法 C、都可以 D、分时间适用 (一)空间效力 原则性规定为: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注意延伸领土的规定 (二)对人的效力 原则性规定为一切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注意例外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适用外交途径解决 (三)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的两种情况: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一段时间以后才生效(我国是后者) 失效的两种情况:明令废止和自然失效 有溯及力(与刑法的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同) 五、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任务和价值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基于对刑事诉讼及其对象固有性质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试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1-10-19 8:58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论文摘要:自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以来,至今已经有十余年的历史。在这十几年中,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司法实务界在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方面做的不够专业。直到2010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我国终于在刑事诉讼法的层面上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文主要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及其意义等进行阐述。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英美法系确立的证据规则中,最重要的是解决两个主要问题。一个是证据的关联性,另一个是证据的可采性。英美证据法认为,任何诉讼证据都必须与案件的事实有联系,但是,具备了关联性的事实材料未必都能成为案件中得以起诉的证据。从事实材料到诉讼证据,还应该具备可以被采纳的效力。因此,证据的可采性通常被称之为现代证据规则的灵魂。正如美国证据学专家华尔兹教授所说,大多数证据规则都是关于什么应该被接受为证据,即是否 具有可采性的问题。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证据可采性规则中的一个证据排除规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或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是非法的,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对犯罪人定罪与量刑的依据。这里所称的证据,主要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言词证据,当然还应该包括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所谓非法手段,主要是指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非法扣押、非法搜查等其他违法方法。 一、对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原因 (一)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法律形象 以违反法律的方法,如刑讯逼供等手段去进行侦查、收集证据、追诉犯罪,这就相当于以暴制暴,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要求,将会导致刑事诉讼程序丧失应有的客观公正性,这必将严重的损害国家司法机关的声誉,也不利于保障人权。 (二)使司法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的主观心理产生扭曲 在刑事诉讼中,一切与诉讼有关的活动都应当以合法为前提,如果法律不规定采用暴力手段取得的证据是非法的应予排除,那么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为了尽快破案,或为追求办案效率,可能会频繁的采用暴力逼取口供的方法,还有的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都是罪犯,对罪犯,就应该打,打了才会说实话。这样如果长久下去,刑讯逼供就很有可能会成为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潜规则。这时,如果没有法律的有效规制,则必定 会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三)运用非法证据来定罪,极有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新刑事诉讼法概念比较完整整理版

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或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刑事代理: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1、产生根据不同,诉讼地位不同。参加诉讼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 或法院的依法指定,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2、适用范围和诉讼任务不同。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 案件的被告人,承担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 事人,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权利内容权限不同。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 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 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3、起诉、上诉、抗诉、申诉 起诉,是指法律限定的国家专门机关或个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活动。 上诉:是指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不服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抗诉:也叫抗告,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而依法要求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请求。(按上诉程序提出(抗诉期限)、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无时间限制)) 申诉:是指申诉权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该裁判不服,以书状或者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该裁判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 4、申诉与上诉的主要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对象不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初查和立案的新旧对比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章:管辖的新旧对比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章:管辖的新旧对比 黑体字为新版增加或者修改的部分 第八章初查和立案第二节初查第一节初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举报线索的初查由侦查部门进行,但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可以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 第一百六十八条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初查由侦查部门负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现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线索,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初查。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商请侦查部门协助初查;必要时也可以报检察长批准后,移送侦查部门初查,监所检察部门予以配合。 第一百七十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分工,按照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分级管辖的规定确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初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初查,可以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初查,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

院初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案件线索,可以提请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 第一百七十一条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初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初查工作方案,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 第一百七十二条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不得擅自接触初查对象。公开进行初查或者接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根据初查工作需要,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第一百七十五条对案件进行初查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有关事项,委托协助调查应当提供初查审批表,并列明协助调查事项及有关要求。接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协助调查请求提供协助;对协助调查事项有争议的,应当提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1.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第一百七十六条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请批准立案侦查,报检察长决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大艺哥MAX-新旧《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比表

复习重点: 1、重者恒重不适用刑诉,但新增肯定必考。 2、刑诉法、最高法解释048、最高检规则708条、6机关40条等,刑诉不要复习过早,4月开始合适。 3、位阶越高,司考中效力越低。在司考中,最高法>最高检>六机关>刑诉法,最后一个月复习看最高院; 4、时间不够则刑诉真题不做也罢,因为现在据新法完全修改的版本很少。 本次修改的特点: 1、整个解释都在刑诉法条的框架内;也就是用原先的知识构成来学习。除了找重点,一般不要看新旧对照版以免思维混乱。 2、此次刑诉法解释把最高法的解释合并了,把以前出台的证据方面的条文整合了,即使是增加的部分也有主次之分,考点一般集中在最高院规定; 3、重点:针对三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关系的条文;解释和证据;一审程序,而相对而言最高检708条的规定意义不大。 2013年复习方法: 1.不要分阶段复习,不要把时间分为大板块分给各科,而应该快速看完所有的,然后多次复习各科。就如少食多餐。按照遗忘曲线复习,逐渐拉大时间间隔距离 2.应做题时把题都当作多选来做,不要用排除法。因为排除法是考场的答题技巧,习惯排除法后就会在考场每题都用排除法,但因为考场上用排除法做题会导致自己心理感觉不稳定,而反复检查,以致耽误时间。 3.复习冲刺不要放在7、8月份,冲刺在寒假!7.8月是享受寒假成果的季节。 4.半年期间关闭手机,任何人都找不到自己,心里念着“一鸣惊人”。 5.考试时要坚持到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即使123考试不理性,但123卷是会加分的。所以不要以自己的考试感觉来错误的放弃自己的第四卷。 6.2012刑诉音频不要听了。 新旧《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比表 原法条新法条 一、管辖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2021年)新旧《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内容对比

新旧《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对照表 注:1、红色字体表示新增内容,蓝色加删除线表示旧《刑诉法》司法解释被删除的内容。 2、对于仅变更描述方式、未实质性变更的部分视为没有修改,未作标记。 旧《刑诉法》司法解释(2012年)新《刑诉法》司法解释(2021年)第一章管辖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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