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后职工身份界定的探究

国企混改后职工身份界定的探究
国企混改后职工身份界定的探究

当前,我国国企混改已进入全面实施及攻坚阶段,以前成功的国企改革案例给现在的混改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国企混改后职工身份界定的探究,供大家参考选择。

国企混改后职工身份界定的探究

【摘要】本文分析了职工身份界定对国企混改的阻碍产生的缘由,笔者就当前国企混改对职工身份的影响、化解这一障碍应该从何入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着重表述了笔者的观点国企混改后原国企职工身份没有改变,原国有企业职工和对应原国有资产没有变,原国有企业职工仍是国有资产的主人。本文还对混改后如何最大程度激励职工发挥自身潜力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混改;职工身份;劳动合同

一、引言

当前,我国国企混改已进入全面实施及攻坚阶段,以前成功的国企改革案例给现在的混改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现在无论从央企还是地方国企,都拿出了较为完善的混改方案。但不得不承认,拦在国企混改前面的障碍也不在少数。这其中包括体制机制弊端、历史负债、资金短缺、人才匮乏以及缺乏现代管理知识等。

但笔者认为这些都不是主要的障碍,这些充其量只是外部阻力而已,既然是外因就一定不是最重要的障碍。那么,什么是国企混改的内部阻力呢?笔者认为,当然是思维方式及理念的僵化,包括改革担当者和普通职工的思维方式及理念的僵化。僵化的思维方式及理念包括方方面面,其中有一条较为重要的就是混改后职工身份的界定。广大职工对形成于长期计划体制下的国有职工身份有着根深蒂固的依恋,对非国有身份抱有观望、狐疑甚至抵触情绪。改革的担当者有时也会由于固有思维而不知不觉陷入这种纠结,把心思放在去为职工寻找身份转换的合理解释,寻找合法渠道、寻找合情补偿上去,最终困于一隅。

二、现有法律法规涉及混改职工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企业混改(以前常用的提法为改革改制)后,原职工与混改后企业的劳动关系处理,在国家及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可以找到相关规定。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2002年11月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鼓励有国有企业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利用闲置资产、非主业资产和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创办融入市场竞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该《办法》在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处理中规定

依法规范劳动关系

对从改制前企业分流进入改制后企业的富余员工,应由改制前主体企业与其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并由改制后主体企业与其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新合同期限须在3年以上。

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员工

改制前主体企业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补偿金。被分流的原富裕职工个人所得补偿金,可自愿转为改制后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员工

改制前企业和改制后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改制前企业变更为改制后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改制后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2004年4月某北方省会城市出台过《关于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社會保险关系接续的意见(暂行)》。该《意见》提出

改制为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

在改制时原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经协商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此后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改制为国有参股的企业

在改制时原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与改制企业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按职工改制前的工龄和规定的标准核定经济补偿金额,职工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离开企业时,再根据所核定的金额从国有股收益中或通过出让国有股予以支付,作为职工改制前的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改制后记发的经济补偿金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

应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补偿金。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职工在改制前后单位工作的年限连续计算。企业与职工未能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实行重组(联合、兼并或分立)的企业

必须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比原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短。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重组前后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企业与职工未能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过去十几年中国企改革的惯例做法

过去我国国企改革过程中,多数企业是根据上述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的,即对于由原国有企业即将划拨到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职工,无论在改制后企业是否留用,一律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通常称为买断工龄,即买断国有职工身份。具体的补偿额度因企业不同存在些许差异,但基本上都是以职工过去基本工资为基数,再乘以工龄得出补偿金额。

当然,这样做无疑对改革平稳过度有好处,但巨额的补偿金也成了改制企业及政府无力承担的负担,原本效益不好,希望通过改制来获得重生的企业往往因为支付补偿金后元气再伤,陷入经营困境。

四、企业混改后职工身份界定的探究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版)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 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

国企混改的难点及对策

国企混改的难点及对策 十八大以来,不少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对混合所有制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混改的推进远不及政府与市场的预期。改革遭遇了不小的阻力,面临着诸多亟待加快解决的问题。 混改引入的资本是逐利的,混改的目标往往是为了尽快走向资本市场,通过申报IPO、挂牌新三板、作为优质资产被已上市公司收购甚至海外上市等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与资本的部分退出。基于以上目标,混改的六大难题及相应对策梳理如下。 一、同业竞争问题 同业竞争主要是针对最终公司股票直接或间接上市需要解决的重大议题。时至今日不少国企往往依托于某大型国有企业集团,这些兄弟单位经营着相同的业务,就出现了同业竞争的问题。 针对此情况,可以对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其法人主体采取剥离、股权托管、注销并不再经营、承诺在明确期限内条件合适时将业务出售或提请其他单位合并等方法进行处理。 二、清产核资与资产确权问题 国企混改前必须做好清产核资工作,这主要关系到企业重要资产的确权问题。一方面体现在土地及其上建筑物的确权,划拨用地的性质问题直接关系到其上建筑物的确权,最终对企业资产总量的影响很大,需要在混改前明晰;另一方面体现在对外投资的确权,包括经营期间对外投资的企业不再存续,接受投资的款项及出资额等信息与国企账面数不一致等等。 三、企业办社会机构剥离与移交问题 企业办社会机构的运营不直接服务于企业的主业,实践中往往成为企业的负担。这类机构的剥离或移交工作难度较大,由于涉及人员的去留问题,处理不当易对混改项目的推进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对策上建议以国企与上级部门沟通为主,尽量由有更大话语权、可以接触到更专业更大型的社会机构运营方的上级部门出面确定好相关机构的处置方式及接收方,以确保机构移交后妥善运作。 四、职工安置问题 企业完成混改后,可能涉及原业务部分剥离,员工国有职工身份发生改变,或许需要分流至其他部门,或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安置问题成为混改方案的重点。同时安置工作的执行也较具难度,各方利益需要协调,职工安置方案需要得到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企业更要确保安置方案的费用如实、及时发放,确保改制过程的顺利推进。 五、离退休人员管理问题 国企有大量离退休人员,由于历史遗留原因这部分人员的管理及费用主要由企业自行承担,加重企业业绩负担。合适的对策在于逐步移交社会化管理,企业混改前结合与当地服务机构沟通的报价,测算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移交的成本,在条件合适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移交给社保中心。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合规性问题 上一轮国企员工持股改革中出现较多问题,关于申报IPO或者挂牌新三板,申请员工持股计划的获批者寥寥。2016年8月《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对混改后员工持股比例做出了非常清晰的约束,可做参考。

国企员工持股操作要点

员工持股操作要点| 国企改革放大镜 员工持股最早起源于美国财政部长阿尔伯特·盖莱丁,他认为“国家的民主,不仅应包括政治民主,还要包括经济民主。”因此在1797年卸任之后,他在自己的玻璃厂推行员工持股制度,促进了公司经济效益。1956年,美国的政治经济学家路易斯·凯尔索正式提出“二元经济学”理论,认为“员工持股代表民主的资本主义”,从理论上界定了员工持股的概念,标志着员工持股正式成型。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司法部门予以政策支持,员工持股开始盛行。 学者们普遍认为员工持股通过使员工获得企业增值收益,激发其股东意识,进而促进员工以“主人”的身份在企业内工作,提升工作效率。同时,员工持股又被称为“金手铐”,能帮助企业留住优秀人才。员工持股还意味着股权的适度开放和分散,这些持有股份的员工基于股东身份,产生股权意识和股东责任,对公司的发展和管理提供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促进企业优化经营,避免“一人责任制”的风险。 通过观察我国部分上市国有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前后的净利润增速,正略咨询认为员工持股对企业效益有正向促进作用,与国企混改目标高度一致。

图1:部分上市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前后效益对比 数据来源:民生证券,正略咨询分析 然而,员工持股涉及到企业内部许多重要人员的利益,过程复杂、风险系数高,操作不当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企业内部不公平甚至引发股权纷争。在混改的大背景下,员工持股关系到国企能不能获得内部人员的支持,决定了国企混改的成败。正略咨询结合相关政策要求和大量国企员工持股案例的基础上,认为国企应综合考虑九个要素,包括激励对象、激励额度、授予价格、时间周期、股份来源、出资方式、持股方式、管理模式和退出机制。在九个要素全部处理得当的情况下,员工持股才能激励员工、促进企业效益的提升。 图2:员工持股“九要素”操作模型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一、混合所有制概念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财产权分属于不同性质所有者的经济形式。从宏观层次来讲,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制结构的非单一性,即在所有制结构中,既有公有制经济,也有非公有制经济,还包括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共同出资成立的股份制经济等;作为微观层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则是指不同所有制经济单位的资本联合或相互参股形成的经济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所说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指微观层次上的混合所有制。 二、混改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在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里边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二0二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混改历史沿革 1.国企混改的原因?

国企混改方案范文国企混改意思

国企混改方案范文国企混改意思 国企混改,全称是国企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是指在国有控股的企业中加入民间(非官方)的资本,使得国企变成多方持股,但还是国家控股主导的企业,来参与市场竞争。但混合所有制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混合多方资本而混合,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国企在改革中能够增加竞争力和活力,为企业打造一个符合现代企业治理的有竞争力能够培养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治理体系。回顾近几年国企改革进程,政策体系已逐渐完善,改革的多项工作也在逐步扩围。如在央企层面,国家发改委在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行业和领域,选择 19 家企业开展重点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现了向社会资本放开竞争性业务。 以联通混改为例: 中国联通是我国电信三巨头中唯一一家集团整体混改的试点公司。 但是,我国电信三巨头,为何就只有联通要混改? 在业内看来,中国联通在三大运营商中业绩最低,用户数最少。

以 xx 年营收来看,中国电信是中国联通的近 1.3 倍,中国移动则是中国联通的 2.6 倍; 以 xx 年净利润来计,中国电信约为中国联通的 30 倍,中国移动则是中国联通的 172 倍; 从 xx 年资产负债率看,中国联通高达 62.57% 居首位,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分别为 35.43%、51.52%。 说到底,就是竞争力不足,需要混改。 这混改要怎么改? 1、引入投资者 这次联通混改引入了腾讯、百度、京东、阿里巴巴、滴滴、光启、网宿科技、用友、还有中国人寿、前海木基金等多家公司,这些战略投资者合共出资 747 亿。 2、转让股份

由联通集团向结构调整基金协议:转让其持有的约 19 亿股股份,转让价款约 129.75 亿元。 3、股权激励 向核心员工首期授予不超过约 8.48 亿股限制性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约 32.13 亿元。 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流程 (一)改制立项审批 拟实施改制的企业应按照层级管理关系报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立项批准。以国有出资企业为例,其国有股权转让一般只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则需报 ___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如有) 改制立项批准后,改制企业需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对有关改制细节进行明确。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

国企混改分析与案例研究

国企混改分析与案例研究 1.背景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指在国有控股的企业中加入民间资本,使得国有企业在由国家控股主导的前提下转化为多方持股,以此更加积极地参与市场竞争。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仅仅是“为了混合而混合”,而是为了让国有企业在改革中增加市场竞争力和企业活力,混合改制的目的是为企业打造一个符合现代企业治理的有竞争力能够培养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治理体系。 据万得资讯2017年10月7日讯,国资委表示此前两批已经有19家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而近日中国联通的混改方案落地,也代表着此前两批19家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扎实推进。国企改革在已经开展两批试点共19家企业的基础上,第三批试点的遴选工作已经着手启动。 据中国证券网2017年11月15日讯,发改委新闻发言人于当日透露,第三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名单已经敲定,已确定将31家国有企业纳入第三批试点范围,既有央企,也有地方国企。目前,发改委正在抓紧指导试点企业制定实施方案,力图将混改试点向前推进。 2.改革动态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本轮混改分为三大阶段:2014年元月开始的热议阶段;2015年3月开始的有序等待阶段;2016年9月28日发改委召开专题会,研究部署国有企业混改试点相关工作,混改进入突破阶段。随后,发改委会同国资委于2016年启动实施第一批混改试点,确定了东航集团、中国联通、南方电网、哈电集团、中国核建、中国船舶等央企列入第一批混改试点。中国联通混改方案的提出,便是突破阶段的象征性事件。

国资委副秘书长彭华岗表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一是混改企业数量不断扩大。各层级企业混改的数量占到整个中央企业的68.9%。地方国有企业目前参与混改的企业数量也占到了47%(数据来源:万得资讯);二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层级在不断地提升。以往改革的试点或者有些改革都是三级或者三级以下,近年来国家也在探索三级企业、二级企业,甚至也在探索集团层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三是混改领域在不断地拓宽。日前第三批试点企业名单已经出炉,数量超过了前两批总和。三批试点企业共计50家,涵盖了电力装备、高速铁路、铁路装备、航空物流、民航信息服务、基础电信、国防军工、重要商品、金融、电力、钢铁、石油、天然气、煤炭、铁路等重点领域。 图表 1:2017国企改革重点领域 数据来源:万得资讯据万德资讯2017年12月7日讯,第三批国企混改试点已经开始前期工作,方案将于近日上报。其中,辽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交通规划设计院、辽宁环保集团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辽宁能源投资集团风电公司等入围,中国石油集团电能有限公司此前也宣称申请纳入试点单位。预计电力、钢铁、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产能过剩领域的国有企业将是第三批国企混改的重点,有望成为未来重要的投资机会。相关上市公司可关注:大秦铁路、中国石油、抚顺特钢等。

国有企业职工持股问题的有效解决

资本市场系列之: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 作者:何园 现实背景:在国企“混改”大背景下,政策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国有上市公司对推行员工持股计划兴趣渐浓。 长期以来,国企最致命的问题是所有者缺位,这导致现代企业制度难以发挥作用、公司治理方式水平也过于行政化。为优化其股权及治理结构,同时,也有利于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经营效益紧密捆绑,发挥集合优势,留住核心人才,释放企业活力,国企员工持股成为国企混合制改革的一条出路。 据统计,自去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始频繁出现。2015年2月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了《关于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也正是国有企业在充分观察了市场上的案例之后,逐渐试水的有益尝试。据媒体披露,实行员工持股的试点国企将仅限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且集团层面和央企重要的子企业不推行。另外,员工持股的总比例不能超过25%、个人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 就资本市场来说,无论是历史原因已形成的还是即将进行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国企员工持股问题都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在国有企业加紧进入资本市场的过程中,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国企员工持股股东同时在任职公司、母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担任董、监、

高等重要职务。针对这一问题,要求中介机构审慎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况并就是否需要按要求进行股权清理以及如何清理发表明确意见。就国有员工持股问题,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特殊规定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二、上述企业职工的具体范围 根据国资委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以下简称“通知”)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

国企混改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国企混改的流程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下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分别介绍这两种国企混改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一、股权转让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第1步:制定转让方案 第2步:内部决议 第3步:国资委/政府审批 第4步:审计、评估 第5步:产权市场公开转让 第6步:签署交易合同、交割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国企混改做到三个“理清”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610329019.html, 国企混改做到三个“理清” 作者:冉斌 来源:《董事会》2017年第11期 国企改革的车轮已经行驶到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大道上,这一趋势不可阻挡。当前混改不是快了、激进了,而是慢了、用力不夠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企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一项撬动体制机制的改革,是一项倒逼性改革、带动性改革。尽管不是“一混就灵”,但其倒逼性、带动性功能不能否定,也不是其他的改革所能替代。国企改革的车轮已经行驶到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大道上,这一趋势不可阻挡,必须在混改上取得实质性突破,也必然突破。有理由预判,下一阶段,混改必将加挡提速。当前,混改需要做到三个理清。 混改慢了、用力不够 理清推动混改的辩证法,把发力混改作为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混改不冲击基本经济制度,反而会更加巩固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经济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国企与民企都存在突破体制机制瓶颈的客观要求,取长补短、共生共赢成为发展的必然选择。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资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 混改虽然不是“一混就灵”,但可以倒逼国企民企体制机制改革。混改取得成功,需要多种因素,比如公司治理、运营机制以及人才的素质、技术创新、文化等一系列改革。混改带来的是不同所有制经济不同的利益诉求,深刻的改变和碰撞彼此的利益诉求,有利于倒逼国企、民企体制机制的变革。 当前混改不是快了、激进了,而是慢了、用力不够。纵观十八大以来的改革,从总体看,已经在分类推动国企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改进党对国企的领导等诸多领域取得了积极进展,混改虽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进展不够。混改不取得大的突破,改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职业经理人发展、推动国企信息公开、建立市场化的工作机制等,则相当一部分改革将乏力,国企改革、民企发展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 杜绝“丑女才嫁”的倾向 理清推动混改策略,坚定不移、积极稳妥推进混改。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最新版)

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大常委会 2009年5 月1日 其他获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及地 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 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出资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 大常委会 2014年3 月1日 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 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设立 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 事)、监事会(监事)和总经理、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的“三会一层”治理结构。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2011年 01月08日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分 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 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 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 重大事项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 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 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 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 财政部 2016年 06月24日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 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 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 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 央、国务院 2015年 08月24日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 向,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 化新形势,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 产力为标准,以提高国有资本效 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 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 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 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国务院 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国务院 2015年 09月23日 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 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 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 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 化国有经济布局;促进国有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 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 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

国企混改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标原则 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文件,国务院印发并对外公布了《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其总体要求主要体现在“把握目标原则、区分不同类型、鼓励多种方式”。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意义重大,要确保这项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取得实效,真正使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标,就是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 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二是坚持完善制度、保护产权,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调动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三是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四是坚持宜改则改、稳妥推进,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进行。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类型“三区分” 一是区分“已经混合”和“适宜混合”的国有企业。对通过实行股份制、上市等途径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要着力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上下功夫;对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根据实际灵活采用混改路径,适宜独资的就独资,适宜控股的就控股,适宜参股的就参股,方式和进度要服从于效果,服务于发展。 二是区分商业类和公益类国有企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按照市场化、国际化要求,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坚持以资本为纽带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方式,国有资本出资人和各类非国有资本出资人以股东身份履行权利和职责,使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同时加强分类依法监管。 公益类国有企业,在水电气热、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及领域,根据不同业务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三是区分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等不同层级。集团公司层面,在国家有明确规定的特定领域,坚持国有资本控股,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在其他领域,鼓励通过整体上市、并购重组、发行可转债等方式,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子公司层面,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下企业,以研发创新、生产服务等实体企业为重点,引入非国有资本,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式“七鼓励” 一是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以货币出资,或以实物、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 二是支持集体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经确权认定的集体资本、资产和其他生产要素作价入股,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国内唯一一家专服务于国企的综合性管理咨询机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下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分别介绍这两种国企混改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一、股权转让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第1步:制定转让方案 第2步:内部决议 第3步:国资委/政府审批 第4步:审计、评估 第5步:产权市场公开转让 第6步:签署交易合同、交割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国内唯一一家专服务于国企的综合性管理咨询机构 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二、增资扩股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第1步:制定增资方案 第2步:内部决议 第3步:国资委/政府审批 第4步:审计、评估 第5步:产权市场公开征集 第6步:签署交易合同、登记 1、制定增资方案: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增资的可行性研究

《国企混改与职业经理人》

《国企混改与职业经理人》 一、国企混改 1.国企改革的政策与环境 1)混合所有制改革内涵及具体方案 2)混合所有制为何混? 3)混合所有制谁能混? 4)混合所有制跟谁混? 5)混合所有制怎么混? 6)混合所有制混什么? 2.国企改革的模式 1)模式之一: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股份公司: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的,可以由国有企业单独组建国有独资的股份有限公司 2)模式之二:国有企业新建、扩建时,积极吸收国家以外的其他方面的股份 投资,将各方投资形成的资产折算成股份,从而组建股份制公司; 3)模式之三:需要新增投资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并将原国有资 产和认股形成的资产分别折算为股份,建立股份制公司 4)模式之四:完全依赖国家贷款投资建立的国有企业,负债率比较高,可以 通过将国有企业债务转换成股份制公司股权的方法(即所谓“债转股”),从而建立股份制公司;或者通过发行股份募集社会资金入股,从而改变国家持有的股份比例过高的资本结构,组建股份制公司 5)模式之五:企业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将非经营性资产保留在原企业中,同

时吸收法人股与自然人股,设立股份公司的模式. 3.国企改革的程序 4.案例:某税务公司混改方案 二、国企职业经理人政策 1.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的政策要点 1)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的先决条件 a)明确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作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b)重点推进董事会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 c)职业经理人在国有企业中要充分发挥经营管理作用 2)职业经理人的管理 a)一是从原有的国家行政干部级别制变成了相应企业高管的层级制; b)二是由政府任命制变成董事会聘任制; c)三是从企业人的身份变成了社会人的身份; d)四是从政府定薪酬变成企业依据市场定薪酬; e)五是职务由终身制变成职位流动制 3)职业经理人的约束机制 a)一是引入约束 b)二是激励与考核约束 c)三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职业经理人“扎根”国企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1)问题一:职业经理人融入难度大

建筑国企混改如何选择战略投资者

建筑国企混改如何选择战略投资者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牵涉多方利益调整的改革。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施工领域的国企混改步伐相对缓慢。尽管如此,江西建工、贵州建工、西安建工和江苏省建等建筑国企仍进行了成功的尝试。要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将传统的国有企业单一所有制改制为混合所有制,就必须引进战略投资者,即谋求长期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较大股权,并积极参与甚至主导公司治理的法人投资者。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是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当中的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而在现实当中其重要性往往容易被忽视。笔者期望通过对建筑国企混改中选择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和误区进行梳理,为实际操作层面提供一些思路。 战略投资者的筛选步骤 1、根据混改目标确定战略投资者类型。企业应该在根据改制后企业的发展需求,确定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目标后,对战略投资者的类型进行选择。根据行业的异同可以将战略投资者划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类型:同行业竞争型、同行业互补型、不同行业互补型、非相关类型等几类。引入竞争型战略投资者,可以将竞争转化为合作,强强联手扩大市场份额。引入同行业互补型,可直接利用战略投资者本身的研究优势或者产业优势,通过合作提升企业的研发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引入不同行业互补型的战略投资者,或者是与本企业具有上下游合作关系的企业,这样的投资者在合作之前就与企业有一定的共同利益,选择这样的战略投资者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管理层与战略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减少交易费用,同时,选择上下游的合作性战略投资者还可以使企业延伸产业链,拓展市场渠道,创造更多的市场机会。 引入非相关型战略投资者,则可能出于现金需求、企业转型等方面的考虑。从建筑国企混改成功案例来看,江西建工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分别是台湾汉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益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从行业异同关系来讲,两家公司与江西建工都属于非相关类型,因此,战略投资者的选择在行业方面并不是绝对的,还需要结合其他方面的标准综合考虑。 2、根据相关指标评价和筛选战略投资者。在根据混改目标确定好战略投资

中国国企混改新知识

中国国企混改新知识 2018年,见证了中国国企混改的新历程、新环境、新经验,也孕育着新机会、新潜力和新成长。365天不长不短,容纳了社会对于国企混改的诸多疑问和观点,体会了政策对于国企混改的最新谋划和方向指引,经历了成功混改企业的兴奋,也感受到混改受阻企业的苦楚。 如何总结2018年的中国国企混改历程,如何掌握混改中的政策定位,如何推动正在和拟定中的混改策略?我们认为,必须学好“两门功课”。 下政策之功,研改制之课 如果说2017年是国企改革导入快车道的启动之年,2018年无疑已经进入加速和推广的阶段。这一点,从本年度越发密集出台的改革推动政策可窥一斑。 从全年视角来看,国企混改进入实施加速期,有三个明显政策时点: 关键时点一:“双百工程”启动 2018年3月,国资委发布《关于开展“国企改革双百行动”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计划选取百家中央企业子企业和百家地方国有骨干企业开展综合性改革试点。 同年8月,国务院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工作方案》,选取224家中央企业子公司和180家地方国有企业,实施国企改革“双百行动”,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在启动会议上,国务院国资委主任肖亚庆讲话的主旨是“坚持问题导向鼓励探索创新”。“双百工程”正式启动,标志着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推动的中国国企改革1+N 政策体系正式进入微观落地实施阶段。 关键时点二:2057号文“卓有成效推动混改” 2018年9月18日,发改委网站正式发布了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意见》(2057号文),对国有资产定价机制、职工劳动关系、土地处置和变更登记、员工持股、集团公司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联动、财税

国企混改中,如何设计好员工持股平台(详图)

国企混改中,如何设计好员工持股平台(详图) 来源|混改风云 文|张利国(中国人民大学企业管理博士、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知本咨询执行董事)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实施员工持股过程中,对于员工持股方式的选择越来越面临更多的实际问题。因为员工持股不仅仅涉及到如何实现员工持股,更涉及到如何进行员工持股股权管理的问题。 有关员工持股方式,在133号文件中明确提出,“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 从政策规定看,仅提出了选择员工持股方式的合规性要求,但如何满足管理及运行要求合理选择并设计员工持股方式呢? 一、选择员工持股方式的三大关注要点 知本咨询认为,选择员工持股方式需要关注并综合考虑数量、成本、流转三大要点问题: 一是数量问题。 该“数量”不仅包括持股员工数量,也包括持股平台数量。

持股员工数量多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平台方式持股,并需要考虑具体平台的选择,因为不同平台对于员工容纳的数量有差异;若涉及到多个持股平台情况下,一是需要考虑多持股平台的组合方式,以便于管理,二是需要考虑多个投资对象情况下(如跟投机制),如何尽量减少平台设置数量,简化管理并能实现持股(或跟投)目的。 二是成本问题。 该“成本”不仅包括设立持股平台本身及运转的成本,还包括持股员工通过平台分红收益时涉及的税费成本。 由此看,平台设置越少,成立及运转的成本会越少;不同平台涉及的税费规定不同,会导致员工通过平台分红收益时承担的税费差异较大,需要综合考虑成本问题。 三是流转问题。 该“流转”不仅包括合格持股员工间股权的流转,还包括由于认购与退出股权不平衡时需要的股权缓冲池流转。 合理的持股方式选择,将可以有效避免针对持股企业对象频繁变更带来的不便,可以有效避免进退出不平衡情况下保持员工持股比例的大幅变动带来不可逆操作,而影响到后期更多人才的激励问题。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三大关注要点问题中,流转问题是需要改革国企尤其关注的问题,因为首期实施员工容易选择员工持股方式并完成持股,不同持股方式对员工持股影响有限。

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研究

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研究 发表时间:2019-11-14T11:24:58.433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19年第12期作者:魏小风[导读] 文章从国有控股企业的角度出发,首先分析了股权激励政策与实施条件,然后结合现有政策,围绕着员工持股的实施展开了研究,内容包括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股票来源等,希望可以在某些方面给企业管理者以启发,使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对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在企业内部得到充分发挥。 摘要:文章从国有控股企业的角度出发,首先分析了股权激励政策与实施条件,然后结合现有政策,围绕着员工持股的实施展开了研究,内容包括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股票来源等,希望可以在某些方面给企业管理者以启发,使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对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在企业内部得到充分发挥。 关键词: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前言:无论是参与国企混改的国有控股企业,还是企业内部广大员工,对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的推进均十分关心,这是因为员工持股、股权激励对员工创造价值具有激励作用,公司价值也可以得到最大化实现,因此,近几年,以云南白药为代表的多家国企混改后,均推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工作,本文对此进行了相关研究。 1 股权激励政策与实施条件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将股权向经营者进行划分,通过增强其对企业所具有归属感和认同感的方式,推动企业持续发展的策略。近几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针对员工持股、股权激励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政策,用以促进相关工作的开展。在经过长达一年的准备及修改后,云南省国企混改标杆企业云南白药于近期发布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意味着云南白药即将实质性推进并落实员工持股激励工作,云南白药规定其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485人,以此将公司董监高及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成员与企业发展目标捆绑在一起,为企业发展提供动力。要想使股权激励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以下内容需要引起相关人员重视:1.1常见的股权激励种类 一般来说,股权激励的种类,主要分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股权,二者既存在相同之处,也具有显著的差异,二者的共同点包括:其一,具有相同的处置限制,在解除限售之前,不得用于担保、不得进行转让、不得用于债务的偿还;其二,具有相同的行权间隔,首次可行权日与授权日的间隔,通常不得少于1年;其三,具有相同的实施额度,股票总数的累计值,不得超过国企总股本的10%,另外,授予每位激励对象的股票累计值,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其四,具有相同的股票来源,即为面向激励对象,对股票进行发行与回购;其五,二者均需要对业务指标、考核体系进行制定并落实[1]。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股票期权并不具有惩罚性,如果出现业绩不达标、股价下跌等情况,受益人能够通过放弃行权的方式,避免资产受到损失,限制性股票具有惩罚性,如果在购买股票之后,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则会给激励对象带来资金上的损失;其次,股票期权的义务和权利并不对等,受益人具有行权获利权,却不需要承担行权义务,限制性股票具有对等的义务和权利,股票价格上升对应价格增加,股票价格下降对应价值下跌,激励对象的获利也会受到影响;最后,股票期权所对应行权价格,往往是国有企业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过程中所确定的价格,限制性股票没有具体的行权价格,购买价格通常存在折扣。 1.2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 1.2.1实施对象与数量 国资委规定,国有控股企业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由企业以外人员所担任外部董事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证监会规定,1年内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人员,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大股东的直系亲属均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将二者所制定规定进行整合,可得出以下结论: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对象,应为董事、骨干人员、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而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和监事,不应被包含在内。 另外,用于股权激励的股票总数,不应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授予每位激励对象的股票,则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国资委还明确规定:原则上,首次进行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将股票数量控制在不超过总股本1%的范围内,处于行权期的企业,股权激励给高管带来的收益,不应超过总体薪酬的40%。 1.2.2企业治理 证监会面向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国有企业所制定的规定较为宽松,只规定具有特定情形的国有企业,无法实施股权激励,例如,三年内没有按照要求对利润进行分配,财务被出具非标审计报告等。国资委所制定规定,则更加具体:首先,企业治理规范,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为外部董事成员;其次,内控、绩效考核较为规范且健全;接下来,设立薪酬委员会,成员均为外部董事;最后,三年内经营业绩稳定、资产情况良好[2]。 1.2.3股票来源 实施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主要是回购、面向激励对象对股份进行发行。对国有控股企业而言,国资委往往更重视第二种渠道,即面向激励对象对股份进行发行。 1.2.4绩效考核 国有控股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绩效考核的体系与办法进行建立,将考核指标作为落实所制定计划的条件,一般来说,绩效考核指标所涵盖的内容,应集中在净资产收益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方面。国资委要求国有控股企业,在下列指标中,分别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指标,作为对股权激励进行考核的指标:第一,综合性指标,例如股东回报、企业价值创造指标;第二,收益质量指标;第三,成长性指标,例如市场价值、盈利能力等指标。 1.2.5实施与监管 国资委规定,在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审议前,控股股东应和国资委展开沟通,另外,董事会审议并通过的计划草案,应按照有关要求,在国资委的网站上进行公告,接受员工的评议与监督,当然,国资委的工作,还包括组织评审;证监会规定,负责提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应为董事会、考核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的职责是出具独立意见,监事会的职责是对激励对象进行审核,董事会在完成计划审议工作后,报证监会备案,再召开股东大会,提交大会审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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