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客运站的案例介绍

国内外客运站的案例介绍
国内外客运站的案例介绍

国内外客运站的相关资料

上海长途汽车客运总站

日本千叶浦安市JR舞浜站

日本千叶县浦安市舞浜站建成于1988年,由安井建筑事务所设计,建筑面积1045平方米。该站地处市郊,对面是市级居住小区,有步行天桥相连接,是居住区通往浦安市南部度假村的交通枢纽。舞浜站是日本最为典型的小型通过客运站之一,站房两层,下层是售票厅和管理用房,上层是站台。外部空间以三角形为母题,采用兰、白相间的铝合金和玻璃幕处理外墙,给人以清新明快之感。

美国波士顿绿丘高速大巴客运站

绿丘高速大巴客运站地处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市郊,建于1985年,是一座高速大巴、无轨电车和地下铁道的综合换乘站。为了方便上下班的职工,车站还设有大面积的停车场。由于该站的周围均是低矮的小住宅,环境十分幽雅,所以设计者非常注意站房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关系,加强环境绿化,努力创造一种轻松愉快的气氛。站房采用了大片的玻璃坡顶映射四周的林木,使建筑融入自然,中部以高达40米的钢构钟塔作为标志,在大片居住区之中形成一种以车站为聚

落中心的艺术效果。

日本山梨县高根町汽车终点站

日本山梨县高根町的公共汽车终点站由池秀人都市建筑研究所设计,1987年竣工启用。该座建筑沿街设置,呈细长状面向大街,后面是大巴停车场。车站的临街一侧设有两层高的钢结构外廊,栏板装饰用几何形钢网。一层设有候车室和商店,二层是餐厅,整座建筑造型新颖,给小镇增添了魅力。

深圳文锦渡客运站设计方案二

该方案的重点是解决好地块和地块周边地段的交通问题,选好站前广场、营运车入口、出口的方向,所以方案从分析周边的道路情况入手。同时,客运站是城市的交通枢纽,必须具有明显的标志性,该方案的地块四周都有比较高的建筑物和高架立交,方案中较好的处理了主体建筑和周边建筑、立交的关系。

光州客运总站

光州客运总站位于光州广域市西区光川洞39番地,是一般的商业区和停车整修区域,占地3万多平。

光州客运总站的建筑规模是地下3层和地上3层,有每天可容纳92000人的站台,高速公路汽车站台19个,长途汽车站台36个,备用站台4个。

地下3层和2层有停车场、整修及管理设施,地下一层有1400多平的停车场和相关设备设施,还有销售、管理及库房设施。

1层有客运总站的设施和公用候车室、站台、购物设施,2层有办公室和购物设施,3层设有客运总站相关设施和乘务员的宿舍。

合同法案例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法案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 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 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 1 年,租金人民币 1 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 5 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 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 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 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 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 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1) 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 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 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 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 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 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1) 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 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判,分别于2002年10月17日、11月18日、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桥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世敏、程睿、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从上海运输货物到成都及其他地区。被告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受损。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在处理事故中所支付的费用和可得到利益共计270198.9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克辩称,原告所述合同的签订及因交通事故造成货损的事实属实,但赔偿金额应照实计算。 被告荣祥公司辩称,荣祥公司未与金桥公司签订任何运输合同。事实是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但张克现不是荣祥公司人员,荣祥公司也未对其授权。故金桥公司的起诉与荣祥公司无关。荣祥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23日,被告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托运货物为化工原料、家用电器、五金配件等货物。始发地为上海,收货地为成都、乐山、重庆、绵阳等地,运输费用为10440元。金桥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付4000元。运输期限为5天,如迟到一天扣运费500元。在全程运输中,造成货物破损、受潮、短缺、被盗,均由承运方按货物价值赔偿。运输车辆为川C05466,车辆户口登记地址为自贡荣祥汽贸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金桥公司预付运费4000元给张克,张克经清点货物后并在承运单上签字。上述合同内容及承运单、运费等事实,张克均不持异议。张克在运输途中,当行至安徽省桐城市与另一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金桥公司托运的货物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金桥公司邀请安徽省桐城市公证处对货损情况予以公证。2002年3月28日,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文书及物品清单。该清单按照现场尚有的货物名称及数量进行了清点。同年3月30日金桥公司与荣祥公司(张克)就货损处理问题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贡大安区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市定损中心、江西银轮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达成了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五方对张克承运的货物进行了清点,对公证书中所列完好物品清单共计20项清点数量完全予以认可,均无异议。对损坏货物由金桥公司提供原始货价进行计算,损坏货物残值处理按8%计算由金桥公司处理。计算依据仍依金桥公司原始货价计算,从货物价值中直接扣除。上述公证文书及五方协议,原、被告均不持异议。 庭审中,金桥公司提供了已对托运客户进行了赔偿的证据共计262171.9元,其中包括公证文书所列货损180696.3元,公证文书未列货损81475.6元。对上列两项赔偿的金额,质证中,荣祥公司认为,其一,按照五方协议,金桥公司应提供原始货物价值,金桥公司对客户所作出的赔偿不能作为赔付依据。其二,公证文书中未列出的货物即表明金桥公司未交与被告张克承运。故公证文书以外的货损不能作为赔偿请求。对此,金桥公司反驳认为,托运的货物是经张克清点无误,但在清点货物中,却短缺了部分货物,因在处理事故中,当地农民抢走了许多货物,由此造成短缺的货物理应由被告赔偿。庭审中,对金桥公司已对客户赔偿的金额逐一进行了核实。核实中,荣祥公司对金桥公司的部分赔偿证据及金额提出异议,

精选合同案例分析题

精选合同案例分析题 1.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答案; 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解题思路: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第-问为第二部分,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侵权责任的承担。本题设计思路 比较简明,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 法理详解:、、《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

案例孙在辰与北京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

孙在辰与北京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 问题提示:火车票未载明而体现在《铁路运输规程中的退票相关规定是否对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要点提示】 火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受票面的限制,火车票上载明的内容即发站到站、票价、车次、乘车日期、有效期等并非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全部内容而是主要内容,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由国家有关铁路旅客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尤其由《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明确加以规定,并以公开出版发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告知,上述相关规定视为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07)京铁民初字第49号(2007年5月11日) 二审: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7)京铁中民终字第34号(2007年9月18日) 【案情】 原告:孙在辰。 被告:北京铁路局。 原告孙在辰诉称:原告于2007年2月1日购买了四张北京至盘锦的火车票,其中三张为硬座火车票,每张87元,一张为卧铺火车票,票价是171元,合计432元。2月4日,由于临时行程变动,原告到北京火车站退票窗口将此四张火车票办理了退票手续。火车站方面却收取了高达85元的退票费。原告认为:(1)原、被告之间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在原告购票时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八条也规定,旅客可以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以在开车后两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所以,原告依法享有退票权。在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违约金,而原告退票行为并未给被告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告应退还原告全部票款。(2)被告收取退票费于法无据。原、被告之间在订立合同时既没有约定退票费,而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中也没有对退票费进行明确的规定,被告单方面收取退票费的行为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应当返还给原告。(3)被告主张收取退票费的法律依据不适用于原告。《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中关于“退票费”的规定,因没有法律的授权而属于当然无效,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关于修改行包运输计费及客运杂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未经听证,其因程序违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系被告内部文件规定。(4)由于被告在引用或执行收费规定时,没有履行明示的义务,使得原告以及广大旅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建立了合同关系,这至少说明被告在为旅客提供服务中存在一定过错。(5) 2月4日,原告到北京站一次退了四张火车票,退票费报销凭证是被告工作人员当时直接给原告的。因此,被告单方面扣除退票款于法无据、显失公平,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退票费8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铁路局辩称:(1)核收孙在辰退票费是贯彻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依法有据。《价格法》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价格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1号令公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对属于重要交通运输的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确定的定价部门为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铁道部《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三十三条及《铁道部关于修改行包运输计费及客运杂费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退票费按每张车票面额的20%(四舍五入到元)计算。孙在辰所退火车票票款总计为432元,北京站按照政府定价收取20%的退票费,完全是合法和正当的。(2)孙在辰要求返还退票费的请求于法无据。孙在

客运服务案例分析

语调柔一点:有一天,一位女乘客因为IC卡无法刷卡进站,在志愿者的引导下,向补票亭走来。售票员看到乘客向补票亭走来,便好心的向乘客喊道:“乘客,在这里进行补票”。由于声音过大,该乘客引起了周围乘客的注目。顿时,这个乘客看到有许多乘客盯着自己感觉到不好意思。来到了补票亭后,售票员帮助乘客处理了IC卡。而乘客却将该售票员的员工号抄记了,随后播打了投诉电话。 耐心足一点:有一天,某站出站人比较多,补票亭内的售检票正在为乘客办理补票,一位男乘客来票亭询问售检票:“你好,我怎么出不了站了?”售检票当时比较忙碌,随即回复了一句:“等一下,我帮你分析。”乘客说:“你快点,我还有些事!”。售检票说:“嗯,好的”。 售票员回答完后继续帮助先来的乘客补票。当补票补完后,帮助这位乘客分析出结果是尚未进站,售票员说:“你进站没有刷好,请问你是从哪站进站的?”。乘客听说后,迷惑不解的说:“我怎么可能没有刷进站呢”。售票员回答:“你的确没有刷进站”。乘客说:“不可能没有刷,那我怎么进来的,难道逃进来的”。售票员有点不耐烦了说:“我怎么知道你怎么进来的。”乘客听后,有点不高兴的说:“你们什么意思,你们自己设备的原因,还要怪我吗!”随后,售检票和该乘客发生了纠纷。后来经过值班站长的耐心地解释,乘客才满意的离去。 嘴巴甜一点:一天,一位女乘客在某站由于上次尚未出站,造成无法进站,到补票亭处办理补票时,售检票员因为解释补票原因而与乘客发生争吵,该乘客非常生气,要找本站的值班站长投诉补票亭内的售检票,并记录下了售检票员的员工号码。值班站长得知乘客与补票亭售检票员争吵的信息后,立即来到补票亭处。了解了情况之后。便对乘客解释说:“您好,我是本站的值班站长,非常抱歉,由于我们的服务不周到,让您对我们的服务产生的了诸多误解,您今天所遇到的问题也是我们经常遇到过的问题。请您放心,我们不会多扣您一分钱的。如果这次更新后,若有任何疑问,可以凭为你所开具的〈乘客事务处理单〉找我们的工作人员帮你解决问题。我们再次向您道歉!”乘客听到值班站长一番话后,很开心,交付了补票费后,并且扔掉了所记录员工号的纸条。正由于,值班站长的嘴巴甜,才避免了投诉的发生。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个人案例2篇(完整版)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2篇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2篇 作者: 未知 1152人看过 原告乔X凤是从被告张X林驾驶的客车上下来后,横过行车道时被被告陈X男驾驶的货车撞伤的。这起事故是车辆驾驶人员陈X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造成的,因此,被告陈X男、张X林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本案各方的过错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被告陈X男驾驶的无牌照、且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的大型货车,在冰雪路面上以20 3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下坡时即已发现大客车正在下滑而未采取措施停车,撞伤从客车上下来的原告乔X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项及《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 被告张X林驾驶的大客车,由于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致使上岭时下滑,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 原告乔X凤下车后,因其鞋掉了而坐在公路上穿鞋,横过行车道时没有注意来往车辆,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项、第五十九条第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即10%的责任。

不采信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二被告的违章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分担 99年3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乔X凤乘坐被告张X林驾驶的从孟家岭开往石岭子客车,当车行驶到耿老大岭时,因路滑客车上坡时下滑,客车停下后,原告乔X凤下车时被从坡上下来的被告陈X 男驾驶的货车撞伤,被梨树县交通警察大队评定为八级伤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陈X男申请重新鉴定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乔X凤住院治疗129天,花去医药费2450 9.36元,鉴定费300元,被告陈X男申请重新鉴定原告乔X凤垫付鉴定费14 4.8元,对原告乔X凤要求被告陈X男、张X林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陈X生、张X伟系货车和客车的车主应负连带责任。 四、原告乔X凤提出的要求被告陈X男、张X林赔偿二次手术费用,因无据可依,本院不予支持。待原告乔X凤二次手术后另行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男赔偿原告乔X凤医药费2450 9.36元,住,误工费1290元,护理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补助费3352 4.88元,合计6305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经典合同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姓名:XXX 日期:XX年X月X日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原告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宇物流集团重庆市华宇恒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明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6月,梧州市浪苗步阳防撬门销售部(以下简称:步阳销售部)向原告订购防火门52樘,共计价款39,988元。原告委托被告将52樘门运至梧州,该批货于XX年6月27日到达梧州,收货入发现52樘门严重损坏,经收货人挑选,有34樘门已全损坏,不能使用,造成34樘门价值26,146元的损失。 另外,因收货人未能按时收货,至收货人不能按约完成与开发商防火门安装合同,开发商以收货人违约为由,要求收货人按约双倍返还定金25,260元。收货人以此为由,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252,6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①赔偿货物损失26,146元;②赔偿原告应承担收货人的损失25,26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该项请求);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与原告签订运输合同、为原告承运52樘防火门到梧州交收货人郑庆辉、采取保价运输方式、运输途中有34樘门轻微损坏被收货人拒收属实。按照保价运输规定,被告仅应承担损坏部分的修理费用,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步阳销售部系个体经营户,业主为李艳琴,与郑庆辉系夫妻关系。XX年5月l8日3步阳销售部与广西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签订美心防火门52樘订货合同,约定 第 2 页共 7 页

规格为2.2米x1.5米等,步阳销售部承办人为郑庆辉。XX年6月20日,郑庆辉以步阳销售部名义在原告处订购美心防火门52樘,并约定了规格尺寸。 XX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运输合同(华宇运单)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承运美心防火门52樘及配件到梧州;货号为87435号;收货人为郑庆辉;采用保价运输方式;保价金额40,000元(52樘门总计价款39,988元);发生赔偿时,按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和内装的实际数量平均计算金额予以赔偿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于当日装货起运,XX年6月27日运达梧州向收货人郑庆辉 交货。郑庆辉验收时发现因被告装载方式不合理,至使所运防火门多数损坏,被郑拒收。后经协商,XX年6月29日,经郑挑选,将可使用的l8樘门予以签收,其余34樘门因损坏不能使用而拒收。现34樘门尚存放被告处未作处理。 XX年7月2日、11日,万兴公司书面通知步阳销售部,先后限步阳销售部于XX年7月10日、7月26日将其尚差的34樘美心防火门安装完毕,并在其货款中扣抵双倍订金25,260元的违约金。XX年7月l2日,步阳销售部通知原告,要求将尚差的34樘美心防火门于XX年7月22日前运抵梧州,并要求原告承担25,260元的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34樘门损失26,l46元;赔偿原告应承担收货人损失25,260元:(庭审中9原告放弃该项主张);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就其诉请举证如下: (一)、XX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的运输合同及发运通知单,以证实原、被告运输合同关系及保价运输方式和货物价值的事实; 第 3 页共 7 页

客运站调研报告.doc

长途客运站建筑设计 调研报告

第1章前言 调研目的 车站作为一个城市的门户,它能反应一个城市的现有的状态,一种对外联系 的窗口,是某种程度上的城市地标。通过此次调研,了解交通建筑的特点,通过 总平面分析,平面分析,立面分析,吸纳现有车站设计上的经验和方法,改善其 缺点,设计中处理好流线组织,功能分区,运用空间设计的基本方法,通过形式 美的基本法则最后做出符合要求的,切实可行的,具有城市特有气息的长途汽车 客运站的设计方案。 调研内容 本次调研主要分实例调研的成都东站长途客运站和网上案例分析广州市海珠 客运站。通过查阅建筑设计资料集和现场调研分析,了解到车站的总平面组成与 布局,站前广场设计要点即站前广场的流线分析包括人流、车流、工作人员流线。站房的功能技术要求。站台停车场的设计规范,出入口的设置,和站场内附属用 房的布局形式。最后结合建筑造型建筑的结构材料和体量布局结合《建筑造型技 术》对车站的立面设计能有效的理解学习。

第2章调研内容及其分析 交通建筑的特点 大型交通建筑一般位于城市的门户位置人流密集,交通状况复杂,流线设计要求高,技术性要求高,对场地的分割和设计有较高要求,功能相对单一,但综合体化的趋势逐渐显着,常采用大跨结构,通透轻盈的立面设计趋势多具备鲜明的形象标志性,追求建筑技术的趋势。 图 2-1 某车站总平流线图 如图,从图中可以看出车站建筑设计的以上某些特点。

实例分析成都东站长途客运站 成都东站长途客运站简介 都东站汽车客运站占地亩,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最大的亮点是与铁路、公 交、出租等的无缝连接零换乘。该站位于东客站东广场附近,地上三层、地下两 层。成都东站汽车客运站将配置 12 条、87 班客运线路至龙泉驿、青白江、金堂、郫县等地。 2011 年 9 月 30 日起试运营,班线可直达 12 个区市县。 区位分析 图 2-2 东客站区位图 如图 2-2 所示成都东站汽车站在成都的大致方位是成都东南方向,即图中红 点所示位置,且位于三环路旁,车站选址有利于车辆快速出行,由图 2-3 的位置图可以看出车站周围道路情况,车站主出入口面向城市主干道邛崃山路,车站北 方是成都的大型运输枢纽成都东站,这样方便乘客换乘交通,为游客提供更为便 利的服务,同时此条件与此次任务设计书地形图情况类似。 图 2-3 东客站周边情况图 功能流线分析 如图 2-4 的色块功能分区可以知道成都东站汽车站的功能分区简单明了,清 晰合理十分有导向性,进入车站的人流主要由东北方向的邛崃山路,和站前广场 的地下通道入口,为了缓解城市交通的压力,地下通道直接连接成都东站的入口。东站汽车站的人车分流还是比较明确而清晰,行走进去建筑内部,还可以发现进

运输合同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典型案例 篇一:运输风险及案例分析案例 案例14 本案虽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所涉纠纷并非产生于运输过程中,而是承运人在货物尚未装船前就出具电放提单,使托运人误以为货物已出运,在原定船期被取消后,货物改由空运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此,本案涉及的主要焦点为,承运人在货物未装船前签发提单的法律责任,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与减损措施的合理性,以及本案是否适用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问题。 一、承运人擅自签发预借提单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4条的规定,提单上注明承运船舶和装船日期的可视为已装船提单。参照《海牙规则》第三条第7款,经过注明装货船名和装船日期的物权单据,且载有应有项目,即应

成为“已装船”提单。因此本案中被告虽未将货物装船,但其签发的提单有效且注明了承运船舶、航次,以及装船日期2008年8月6日,应视为已装船提单,原告有理由认为货物已按约出运。 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分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两种。我国《海商法》中并无明文规定何谓“契约承运人”,但结合其对“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可以推断《海商法》中所指的“承运人”理论上为契约承运人,即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契约承运人虽未参与货物的实际运输,但其受所签提单以及相关法律的约束,享有与实际承运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应适用和遵守我国《海商法》第二节所列明的“承运人责任”。本案中,被告向原告签发了以自己为抬头的提单,后又向案外公司订舱,属典型的契约承运人。本案原告在托运单中载明该批货物船期,且其与华灵工具厂的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于2008年8月6日

出运。被告作为契约承运人为了使合同顺利履行,应当关注船舶的到港日期,然其直至原定船期约一周后才将航次被取消的情况告知原告,存在主观的懈怠履行。且被告在货物尚未装船之时签发已装船提单,违背了合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二、关于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不论是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是间接损失,在计算损失赔偿额时都应当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可预见规则起源于法国民法典,繁荣于英美普通法。法国民法典第1150条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XX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判,分别于XX 年10月17日、11月18日、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桥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世敏、程睿、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从上海运输货物到成都及其他地区。被告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受损。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在处理事故中所支付的费用和可得到利益共计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克辩称,原告所述合同的签订及因交通事故造成货损的事实属实,但赔偿金额应照实计算。 被告荣祥公司辩称,荣祥公司未与金桥公司签订任何运输合同。事实是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但张克现

不是荣祥公司人员,荣祥公司也未对其授权。故金桥公司的起诉与荣祥公司无关。荣祥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经审理查明,XX年3月23日,被告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托运货物为化工原料、家用电器、五金配件等货物。始发地为上海,收货地为成都、乐山、重庆、绵阳等地,运输费用为10440元。金桥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付4000元。运输期限为5天,如迟到一天扣运费500元。在全程运输中,造成货物破损、受潮、短缺、被盗,均由承运方按货物价值赔偿。运输车辆为川C05466,车辆户口登记地址为自贡荣祥汽贸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金桥公司预付运费4000元给张克,张克经清点货物后并在承运单上签字。上述合同内容及承运单、运费等事实,张克均不持异议。张克在运输途中,当行至安徽省桐城市与另一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金桥公司托运的货物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金桥公司邀请安徽省桐城市公证处对货损情况予以公证。XX年3月28日,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文书及物品清单。该清单按照现场尚有的货物名称及数量进行了清点。同年3月30日金桥公司与荣祥公司(张克)就货损处理问题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贡大安区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市定损中心、江西银轮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达成了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五方对张克承运的货物进行了清点,对公证书中所列完好物品清单共计20项清点

案例—客车上旅客突发疾病的应急处置(精)

子案例库:客运服务 案例8:客车上旅客突发疾病的应急处置 一、案例说明 本案例来源于企业生产实例。 旅客列车运行过程中,会出现旅客突发疾病、分娩等非正常情况。在该种情况下,列车乘务人员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全力救治和帮助旅客。 本案例再现了列车运行中旅客突发疾病的应急处理过程与方法。通过该案例的学习,可以强化站车客运服务中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及作业,明确列车运行中旅客突发疾病应急处理的基本作业程序。 二、案例教学目标 1.应用知识目标: (1)《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有关规定; (3)《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有关规定;

(5)《铁路法》相关规定; (6)《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7)《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相关规定。2.技术技能目标: (1)能够掌握站车旅客发生疾病时的处置方法;(2)能够掌握相关急救常识; (3)能够正确及时办理站车交接手续; (4)能够正确填写客运记录; (5)能够正确拍发事故速报。 3.职业素质目标: (1)牢固树立“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意识;(2)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3)具备站、车遇非正常情况下的处置能力。 三、相关知识

1、站、车发生旅客急病时的处置; 2、客运记录的编制; 3、客运事故速报的拍发; 4、常见伤病急救常识。 四、案例情景再现 2011年4月15日14:10分,T70次旅客列车上第12号车厢突然响起一片喧哗声,该车厢乘务员立即上前查看,原来有一名女性旅客,突发疾病,脸色苍白,昏迷不醒。 乘务员立即通知列车长,列车长马上安排广播员广播寻医救人,并赶到12号车厢查看旅客情况,动员相邻座位的旅客让出座位,先让该旅客躺平。经询问该旅客没有陪同人员,名叫孙晓颖,55岁,身份证号码******************,持有乌鲁木齐至北京新空客特快硬座车票一张,携带红色拉杆箱一个。 赶来的好心医生经检查救治,旅客仍昏迷不醒,与列车长共同商量,建议在前方站下车,以免耽误病情。 2011年4月15日14:20分,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车务段哈密南站客运值班员接到路局客调通知:T70次列车12号车厢有一名旅客急病昏迷,经广播寻找医生,救治无效,现需下车急救,请哈密南站组织救护。T70列车于当日15点58分正点到达哈密南车站。

运输合同案例

运输合同 托运方权利和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 1)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2)货物托运装车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由于是短途运输,直接联系承运人,不能变更合同要求或取消托运2.托运方的义务: 1)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2)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留置权. 2.承运方的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 2)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3)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 的30%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 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 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

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 约金3000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约定的 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 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承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 责任的,承担责任的承运方有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的权利. 责任免除条件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 3.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 4.托运货物违反国家法令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托运人:承运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铁路运输枢纽客运站布局(尽头式混合式通过式)及实例分析

铁路运输枢纽客运站布局(尽头式混合式通过式)及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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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枢纽客运站布局 及实例分析 院系: 专业: 学生姓名: 学号: 联系方式:

铁路运输枢纽客运站布局及实例分析 铁路客运站是主要办理售票、行李包裹运送、随身携带品寄存、旅客上下车等客运业务,以及旅客列车终到、始发、技术检查等行车工作和客车整备等作业的车站。办理大量始发、终到旅客列车的客运站,还设置供客车检修、清洗等作业用的客车整备场。主要设在大、中城市,与城市的关系甚为密切,位置要既方便旅客,又不干扰市区,在建筑环境面貌上要具有特色,素有“城市大门”之称。铁路客运站的布局按线路配饰的不同,可分为通过式、尽头式和混合式三类;按站房室内地面与站台面的高差关系,可分为线平式、线上式和线下式三类;按旅客同一时间内在站最高聚集人数可分为特大型站(4000人以上)、大型站(1500~4000人)、中型站(400~1500人)和小型站(400人以下)。下面就以第一种按线路配置的不同进行详细说明并配以实例进行分析。 一、尽头式客运站布局 尽头式客运站全部旅客列车到发线都为尽头式,站房设在到发线一端或一侧,中间站台用分配站台相连接,机务段和整备所与客运站纵列布置,尽头式客运站的优点是车站容易深入市区中心,旅客出行乘车方便,可缩短出行时间,与城市道路交叉干扰较少,站坪较短,占地少;旅客出入站可不比跨越路线。它的缺点较多,主要有:车站作业集中在一段咽喉区进行,进路交叉干扰较大,车站通过能力较小;对通过类车的挂换机车和变更运行防线等作业均不方便;列车进站速度低,占用延后时间长;旅客进、出站和行包搬运都要进过靠近站房一端的分配站台,人流与行包互相交叉;了此刻进、出站走形距离长。因此,新建客运站一般不采用尽头式客运站。只有在以始发、终到了旅客列车为主的客运站,当采用通过式客运站将近期巨大工程或当地条件不允许时,方可采用。 北京站是典型的尽头式客运站布 局,列车的到达和出发均在一端。北 京站是全国铁路枢纽之一、全国铁路 客运特等站。北京站地处北京市东城 区,二环路内,建国门与东便门以西, 崇文门与东便门之间,原北京内城城 墙以北、东长安街以南。北京站主要 担当京包线、京秦线、京哈线、京沪 线、京承线等铁路的旅客运输任务, 并有北京站发出开往朝鲜平壤、蒙古 乌兰巴托、俄罗斯莫斯科的国际旅客 列车。北京站占地面积2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车站布局为纵列式,分为到发场、交接场、调车场。北京站站舍大楼坐南朝北,东西宽218米,南北最大进深124米,建筑面积71054平方米。站前广场面积40000平方米。站内主要服务设施:大小贵宾室6个,软席候车室1个,普通候车室4个,高架检票厅候车室1个,重点旅客候车区4个。 上海站也是另一典型的尽头式客运站布局代表。上海是中国铁路的枢纽之一,从上海站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合同案例纠纷 今年办了两个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大同小异,均获得胜诉。因此在这里略作一总结。这里主要指货物丢失等等收货人没有按约收到货物的情况。 程序方面: 管辖上,有管辖权的地方可能有四个:被告所在地、

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单式联运的情况下,可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发生连带责任,于是可有两个被告,亦即可能有两个被告所在地。另外,法律并未规定货物必须实际运输了才可适用始发地与目的地管辖。 如上所述,单式联运下产生连带责任。实际上这种情况还是相当普遍的,多数运输公司都是将货物又交由他人运输。很多运输公司就是一种代理公司或负责配货的信息部。所以,这时,可根据管辖或执行的方便而选择被告,只起诉第一承运人的情况也很常见。

这类纠纷有一个现象很有意思:即按合同法,托运人才是合同当事人。收货人不是,类似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此收货人收不到货的情况下,仍只能由托运人起诉。但是我们注意到:在收货人与托运人是买卖关系时(这种情况占多数),如为代办托运(亦很常见),则一旦货交承运人,交付即完成,风险即转移。之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无损托运人利益。所以,在出现货物丢失等情况时,受损的是收货人,可是却只有托运人能起诉。当然,这在理论上仍有争议,但通说如此。 另外,如前所述,有不少运输公司并不实际组织运输,而是转手由他人运输。所以可能会主张其只是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而委托关系是过错责任。这需要根据托运单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这样的运输公司出具的仍然是标准的托运单,因而主张按委托代理处理没有事实依据。我们可以通过比较委托关系与运输关系来区分这一点。还有一点,就算该公司只有货运代理的经营范围亦不影响,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仍然有效。

客运服务案例分析

语调柔一点:有一天,一位女乘客因为IC 卡无法刷卡进站,在志愿者的引导下,向补票亭走来。售票员看到乘客向补票亭走来,便好心的向乘客喊道:“乘客,在这里进行补票”。由于声音过大,该乘客引起了周围乘客的注目。顿时,这个乘客看到有许多乘客盯着自己感觉到不好意思。来到了补票亭后,售票员帮助乘客处理了IC 卡。而乘客却将该售票员的员工号抄记了,随后播打了投诉电话。 耐心足一点:有一天,某站出站人比较多,补票亭内的售检票正在为乘客办理补票,一位男乘客来票亭询问售检票:“你好,我怎么出不了站了?”售检票当时比较忙碌,随即回复了一句:“等一下,我帮你分析。”乘客说:“你快点,我还有些事!”。售检票说:“嗯,好的”。售票员回答完后继续帮助先来的乘客补票。当补票补完后,帮助这位乘客分析出结果是尚未进站,售票员说:“你进站没有刷好,请问你是从哪站进站的?”。乘客听说后,迷惑不解的说:“我怎么可能没有刷进站呢”。售票员回答:“你的确没有刷进站”。乘客说:“不可能没有刷,那我怎么进来的,难道逃进来的”。售票员有点不耐烦了说:“我怎么知道你怎么进来的。”乘客听后,有点不高兴的说:“你们什么意思,你们自己设备的原因,还要怪我吗!随后,售检票和该乘客发生了纠纷。后来经过值班站长的耐心地解释,乘客才满意的离去。 嘴巴甜一点:一天,一位女乘客在某站由于上次尚未出站,造成无法进站,到补票亭处办理补票时,售检票员因为解释补票原因而与乘客发生争吵,该乘客非常生气,要找本站的值班站长投诉补票亭内的售检票,并记录下了售检票员的员工号码。值班站长得知乘客与补票亭售检票员争吵的信息后,立即来到补票亭处。了解了情况之后。便对乘客解释说:“您好,我是本站的值班站长,非常抱歉,由于我们的服务不周到,让您对我们的服务产生的了诸多误解,您今天所遇到的问题也是我们经常遇到过的问题。请您放心,我们不会多扣您一分钱的。如果这次更新后,若有任何疑问,可以凭为你所开具的〈乘客事务处理单〉找我们的工作人员帮你解决问题。我们再次向您道歉!”乘客听到值班站长一番话后,很开心,交付了补票费后,并且扔掉了所记录员工号的纸条。正由于,值班站长的嘴巴甜,才避免了投诉的发生。 肚量大一点:某站一天,一位醉酒的乘客,在车站站台的座椅上睡者了。车站站台安全员发现该醉酒乘客后,立即汇报了车控室。车控室立即汇报了值班站长。值班站长得知汇报后,随同客运值班员一起到现场查看该醉酒乘客情况。到了现场,发现醉酒乘客如站台安全员所说,睡在座椅上。值班站长上前询问:“乘客,您没事吧?”。醉酒乘客没有回应。值班站长连连喊了三、四声豪无反应后。只能随同客运值班员、站台安全员三人共同将乘客扶到了站厅。突然,乘客醒来,发现自己在移动。出自防卫,开始大打出手。值班站长被醉酒乘客打了几下,鼻子出血。客运值班员也被踹了两下,腿都青了一块。没有一会,醉酒乘客又在地上睡着了。被打时值班站长与客运值班员并没有还手,后又耐心的将乘客继续扶起,送到了办公室沙发上。当乘客醒酒后,得知自己打了人,连连向值班站长和客运值班员道歉。值班站长和客运值班员却说: “没关系,这是我们为乘客服务,应该做的”。 脑筋活一点:一天,某站票务室没有计次卡库存了。一乘客来到补票亭需要购买记次卡。 询问补票亭内的售检票员:“你好,请问你们这里有记次卡卖吗?”售票员回答说:“抱歉阿,记次卡早上刚卖完,现在已经没有了。”乘客问:“哦,来晚啦,请问还有什么时候会有呢。” 售检票员回答: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判,分别于2002年10月17日、11月18日、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桥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世敏、程睿、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从上海运输货物到成都及其他地区。被告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受损。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在处理事故中所支付的费用和可得到利益共计270198.9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克辩称,原告所述合同的签订及因交通事故造成货损的事实属实,但赔偿金额应照实计算。 被告荣祥公司辩称,荣祥公司未与金桥公司签订任何运输合同。事实是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但张克现不是荣祥公司人员,荣祥公司也未对其授权。故金桥公司的起诉与荣祥公司无关。荣祥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23日,被告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托运货物为化工原料、家用电器、五金配件等货物。始发地为上海,收货地为成都、乐山、重庆、绵阳等地,运输费用为10440元。金桥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付4000元。运输期限为5天,如迟到一天扣运费500元。在全程运输中,造成货物破损、受潮、短缺、被盗,均由承运方按货物价值赔偿。运输车辆为川c05466,车辆户口登记地址为自贡荣祥汽贸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金桥公司预付运费4000元给张克,张克经清点货物后并在承运单上签字。上述合同内容及承运单、运费等事实,张克均不持异议。张克在运输途中,当行至安徽省桐城市与另一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金桥公司托运的货物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金桥公司邀请安徽省桐城市公证处对货损情况予以公证。2002年3月28日,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文书及物品清单。该清单按照现场尚有的货物名称及数量进行了清点。同年3月30日金桥公司与荣祥公司(张克)就货损处理问题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贡大安区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市定损中心、江西银轮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达成了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五方对张克承运的货物进行了清点,对公证书中所列完好物品清单共计20项清点数量完全予以认可,均无异议。对损坏货物由金桥公司提供原始货价进行计算,损坏货物残值处理按8%计算由金桥公司处理。计算依据仍依金桥公司原始货价计算,从货物价值中直接扣除。上述公证文书及五方协议,原、被告均不持异议。 庭审中,金桥公司提供了已对托运客户进行了赔偿的证据共计262171.9元,其中包括公证文书所列货损180696.3元,公证文书未列货损81475.6元。对上列两项赔偿的金额,质证中,荣祥公司认为,其一,按照五方协议,金桥公司应提供原始货物价值,金桥公司对客户所作出的赔偿不能作为赔付依据。其二,公证文书中未列出的货物即表明金桥公司未交与被告张克承运。故公证文书以外的货损不能作为赔偿请求。对此,金桥公司反驳认为,托运的货物是经张克清点无误,但在清点货物中,却短缺了部分货物,因在处理事故中,当地农民抢走了许多货物,由此造成短缺的货物理应由被告赔偿。庭审中,对金桥公司已对客户赔偿的金额逐一进行了核实。核实中,荣祥公司对金桥公司的部分赔偿证据及金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此外,金桥公司在处理事故中花去了8601元的费用,被告张克及荣祥公司经质证后认为公证费属实,机费虽属实,但应按火车硬坐费计算。 另查明,张克驾驶的运输车辆是在荣祥公司按按揭方式购买且挂靠在荣祥公司经营运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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