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万林《民法学》(第七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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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担保物权

17.1复习笔记

一、担保物权概述

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他物权。

(2)担保特权的特征:

①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之实现为目的。

②担保物权是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的他物权。

③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的权利。

2.担保物权的价值

(1)债权是期待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为确保债权的实现,民法提供了包括违约责任、保全、保证和担保物权在内的诸多保障制度。在这些制度中,又以担保物权制度最为有力和积极。

(2)与其它方式相比其价值

①担保物权制度较违约责任制度要积极,尤其是约定的担保物权,其本身就是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而做的一种事前工事。

②保全制度对于因正常的民事活动而导致的财产的减少或债务的增加无能为力。所以一旦债务人身负多项债务,而责任财产又有限时,基于债权的平等原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就无法获得保障。而担保物权制度,则通过以特定物来担保债务的履行,从而破除债权平等主

义的束缚,可以使债权人积极地、主动地为债权的实现作出保障。

③保证制度固然可以通过保证人的加人而增加责任财产的范围,但其本质仍锁定在保证人的一般财产之上,而未对债权实现中的平等原则有任何撼动。所以保证制度仍然没有超越普通债权的一般性,债权人之债权不能完全实现之危险依旧存在。而担保物权的有效设定,将使债权人同时具有物权人的地位。债权和物权的结合,使债权的实现具有了物权的保障。

由上述比较可以看出,担保物权通过使债权人对特定担保物的价值享有支配力,从而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的束缚,弥补了债权人对债务人之财产不具追及力的缺陷,强化了债权的效力,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其他价值

前面所讲的担保债权的实现,还仅仅是担保物权直接方面和消极方面的作用;就积极方面而言,担保物权还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物资流通,进而间接起到繁荣经济的作用。担保物权促进了信用交易的展开,使整个社会的物流和资金流顺畅地实现运转,从而最终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3.担保物权的历史沿革

(1)关于土地抵押,最早可以追溯至古希腊。但学说一般以古罗马为现代担保物权的肇始。在古罗马曾产生了信托质、质权和抵押权三种担保物权。其中信托质是最早出现的物的担保制度。

②在日耳曼法上,最早出现的担保物权是以标的物所有权附解除条件让与债权人为特征的“所有质”,后来出现了不移转所有权而仅移转收益权的“用益质”,再后来,不动产质也发展起来,与“用益质”统称为“古质”;与此相对应的是“新质”,即随后出现的不占有质物的“无占有质”。

③近现代的担保物权是在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成熟起来的。作为近代资本

主义的第一部民法的《法国民法典》在第3编第l7章规定了动产质权(包括权利质权)和不动产质权,在第18章规定了优先权和抵押权制度。l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和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则被认为属于债权关系而不作为担保物权处理。l898年《日本民法典》规定了留置权、先取特权、质权和抵押权,开始将留置权纳入担保物权体系。1907年《瑞士民法典》主要规定了不动产抵押权、债务证券、定期金证券、土地负担、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和留置权。在英美法中,担保主要有抵押(mortgage)、留置权(lien)和质权(pledge)三种形式,并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④在我国古代,担保物权的基本形态有质权和抵押权。但质、押、典三者往往通用,未予严格区分。所以近代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始于清末变法。《大清民律草案》规定了抵押权、土地债务、不动产质权和动产质权。其后北洋政府编纂的民法典规定有抵押权和质权。民国政府时期颁布的民法典规定有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

⑤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一直没有确立物权制度,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仅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之中。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虽然从债的担保的角度对抵押和留置作了规定,但并未区分抵押和质押,而统称为抵押并纳入债权范畴进行规定。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对抵押、质押和留置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新颁布的《物权法》则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担保物权作了补充、修正和完善。所以在法律适用上,《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物权法》。

4.担保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规定了抵押、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这是立法上的分类。在理论上,还可依其他标准对担保物权进行分类。

(1)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①按担保物权发生根据的不同,可将担保物权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a.法定担保物权是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成立的担保物权。在我国法上以留置权为典型。

b.约定担保物权是指基于当事人间设立担保物权的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物权法》中规定的抵押权和质权都属于典型的约定担保物权。

②区分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的意义在于:

a.两者的设定条件不同。法定担保物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而直接产生,而约定担保物权则需要当事人的创设。

b.两者的功能不同。法定担保物权是以维护公平正义为目的,常带有社会政策考量的色彩,主要以保障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故又称为费用性担保物权。而约定担保物权则多带有媒介融资的作用,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

c.在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上不同。法定担保物权以保障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所以,法定担保物权的存在必以特定债权的存在为前提。而约定担保物权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所以在实践中为防止融资上的不当障碍,其从属性通常有缓和的趋势,有的甚至被否定。

(2)债务人担保与第三人担保

①按担保主体的不同,可将担保物权分为债务人担保与第三人担保。

a.所谓债务人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担保;

b.而第三人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担保。

②区分债务人担保与第三人担保的意义主要体现于反担保之时。

a.所谓反担保即与正担保相对,是指债务人或其他人为担保人将来追偿权的实现而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在正担保的基础上成立的。也就是说当正担保属于第三人担保时,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对债务人依法享有追偿权。据此可以看出反担保对正担保具有从

属性,即反担保在成立上须以正担保的成立与有效为前提;在实行上,须以反担保权人为债务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为条件。除此之外,反担保在其他方面均与正担保无异。

b.此外,在第三人的担保中,第三人之所以会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多是基于对债务人的特殊信任,因此,在第三人担保中,债务人未经担保人同意而擅自转移债务将会破坏担保人的信任,给担保人带来更大的风险。所以为了平衡担保物权人、担保人和债务人间的利益,《物权法》第l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典型担保物权与非典型担保物权

①以担保是否为《物权法》所明文规定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典型担保物权与非典型担保物权。

a.其中由《物权法》所明定的担保物权为典型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b.非典型担保物权是《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而是在社会交易中自发产生的、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物权,如让与担保、保险担保等。非典型担保物权又称为变态担保或不规则担保,虽然其未被法律所肯认,但在事实上却能实现担保的目的,如单纯以违反物权法定为由而否定其效力,不甚妥当。

(4)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和留置性担保物权

①以担保物权的效力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和留置性担保物权。

a.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指通过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以实现债务的优先受偿为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其中以抵押权为其典型。

b.留置性担保物权是指通过留置担保物而压迫债务人履行债务为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其中以留置权为其代表。而质权则集优先清偿性和留置性于一身,具有双重属性。

②由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不移转担保物的占有,所以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仍可保有

担保物进行利用和处分。而留置性的担保物权则在客观上限制了担保物使用价值的发挥,于物尽其用原则有悖,所以,近代以来,以抵押权为典型的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的地位日益突出,以至于有了“担保之王”之美誉。

(5)定限型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型担保物权

①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不同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定限型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型担保物权。

a.定限型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的所有权仍归担保人,担保权人仅取得定限性的权利的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都属于定限性担保物权。

b.权利移转型担保物权是指将担保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移转给担保权人的担保物权,包括买卖式担保、让与式担保和所有权保留。

(6)其它分类

①按担保物的存在形态,将担保物权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担保物权;

②按设定担保物权是否以交付担保物为标准,将担保物权分为占有担保物权和非占有担保物权;

③按担保物权的成立是否需要登记公示为标准,将担保物权分为登记担保物权和非登记担保物权。

5.有关担保物权的两个共同性问题

(1)担保合同的无效问题

①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担保合同将因以下原因而无效:

a.主合同无效。这是由于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使然。

b.担保人无订立担保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法学试题与答案

民法学 第一章导论 判断题 1、商品生产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法国民法典》。( ) 2、1803年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编篡的。( ) 3、“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没有民法。(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6、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产生的财产关系。( ) 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 8、《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并同时实施。( )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判断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特定的当事人。( ) 2、张某将李某打伤。张某的打人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 3、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 4、根据权利的作用可以把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 5、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就能够产生。( ) 6、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权利主体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就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适当履行义务。( )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民事权利不属于形成权的是( ) A 抵押权 B 追认权 C 撤销权 D 解除权 2、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 ) A 支配权 B 请求权 C 形成权 D 抗辩权 3、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 ) A 主体、行为、权利和义务 B 物、行为、智力成果 C 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真实 D 主体、客体、内容 4、依照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 ) A 财产权与人身权 B 绝对权与相对权 C 主权利与从权利 D 请求权与形成权 5、甲和乙合伙开办了一个宏亮彩扩部,丙将一卷柯达彩卷送到彩扩部冲洗,交给了正在值班的甲,并向甲交付冲洗费21.8元。该债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 A 甲和丙 B 甲、乙和丙 C 乙和丙 D 宏亮彩扩部和丙 三、多项选择题 1、在我国,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是( ) A 城镇工商个体户 B 农村承包经营户 C 公司法人 D 事业法人 E 社会团体法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 A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B 民事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C 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D 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 E 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3、下列组织中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有( ) A 城镇个体工商户 B 农村承包经营户 C 公司法人 D 社会团体 E 个人合伙 第三章自然人 一、判断题

第五章担保物权参考答案

第五章担保物权参考答案

第五章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练习答案: (一)填空 1、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2条(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不可以。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第三款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3、质权。理由:质权指债权人为担保债权而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4、质权人。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理由: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 6、留置权理由:参见教材 7、书面合同登记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8、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

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9、抵押人公证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10、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 1、错误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6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同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9条的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如果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不能以质权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2、错误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错误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

法律书籍读后感

岁月古都,永恒之城 ——读《罗马法》有感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他所指的第三次征服是指罗马法,由此可见,罗马法对后世各国的影响很是深远。 意大利首都罗马,是世界四大文明古都,是古罗马帝国的发祥地,世界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因建城历史悠久而被称为“永恒之城”。初读《罗马法》是带着一份对古罗马的好奇与探究而阅读的,与想象中不同的是,在读的过程中并未觉得索然无味,而是渐渐地融入其中、置身其地。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是一种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它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其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当时,罗马的法律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而到了共和时代的末期,元老院的决议则逐渐取代了王政时代的人民大会和平民大会的法律。 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紧接着《罗马法》就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通观全书,它的基本内

容包括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家庭法。 自然人包括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和法律上的人两种。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在当时,法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这在当时已经是一种进步。《罗马法》的法人种类包括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而财团法人,即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此外,《罗马法》还规定了法人设立的条件:物质基础;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在《罗马法》家庭法中,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其规定包括: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婚姻有“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两种。 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令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其中的物权法。

依法治国学法守法读后感500字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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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授课教师:翟云岭 第一章物权总论 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制定 二、~ 三、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一)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广义:同概念。 四、物权: (一)概念——几种不同定义: 1、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3、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 5、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权 利。 (二)特征: 1、主体:绝对权、对世权 2、客体:物——特定的、独立的物。(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 (1)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 (2)无体物: ①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 ②知识产权 ③} ④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 (3)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 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 4、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 5、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6、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 7、存续期: (1): (2)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 (3)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 8、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 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1、法律地位平等 2、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 3、保护平等:4th (二)…

民法学试题

1、民法的调整方式包括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其中"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方式属于事前调整。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但亲属间形成的财产共有和分配等横向财产关系则不属民法调整。 3、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立法中具有普通法的性质,故其应属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我国尚待修订和完善的民法典。 4、某国驻华使馆的官员驾车外出,与中国公民发生民事侵权纠纷,在其同意适用我国民法时,法院可依我国民法作为审判依据。 5、“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是两种立法体例的具体表现,并不是否认民商法是私法的理由。 6、就民法原理而言,民法的渊源除法律外还应包括判例和法理,其具有弥补制定法局限的功能。 7、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所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当事人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且在经济利益上也是等价有偿的。 9、我国民法规定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10、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是法律赋予的,而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自然取得的。 11、甲到非禁渔区钓鱼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12、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只能相应地由一个自然事实或人的行为引起。 13、不以主观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即指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 14、甲自杀身亡,其财产由甲之配偶继承。引起这一法律关系变化的是甲的自杀行为。 15、不当得利能够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16、无行为能力人同完全行为能力人一样享有人格权。 17、小明虽未满7周岁,但因经常随父母购买食物,已知一些食品的价格,故小明单独实施购买其已知价格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8、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民事主体,故对胎儿的任何利益一律不予保护。 19、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故法律无理由再对此种非民事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 20、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21、精神病患者陆某在住院治疗期间逃出,将某百货店柜台玻璃砸碎造成经济损失500元。该损失应由精神病患者陆某的监护人和精神病院共同赔偿。 22、甲失踪已达6年,甲的配偶不愿意申请宣告甲死亡,但甲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宣告甲死亡的申请,法院必须受理。 23、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即使事实上没有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终止。 24、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25、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人财产的法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26、我国民法既规定宣告死亡又规定宣告失踪,这意味着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7、法人与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资格都是法律赋予的,故二者的权利能力应相同。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财产 ——读《政府论(下篇)》有感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的一生经历了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此,他的思想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妥协的产儿。在《政府论(上篇)》洛克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而在本篇中,洛克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集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观点。 具体来说,《政府论(下篇)》是以“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为主线的。洛克开宗明义地说道,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1。首先洛克描述了自然状态是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2,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自由平等和财产都是人们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却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因此当它的成员收到损害时,就会有不能得到申诉和决定争论等种种不方便之处,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3,而公民社会建立后,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都仍然保留。政府,在洛克看来便是财产权的保护者。“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什么形式的政府最合适呢?洛克的回答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对财产权的重视。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因为人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拥有了财产,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合乎理性。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资产阶级渴望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的环境;把私有财产权说成是天赋权利,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把自然状态说成为缺乏公共裁判者、一直是一切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正是为了强调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 虽然洛克反映的是资产阶级兴起时对财产保护的要求,但对今日的中国也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当今我国正在经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波移民潮。不同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偷渡客”,也不同于上世纪80、90年代的留学移民,此次移民潮的主力可称得上是中国的精英阶层。根据胡润研究院11月1日发布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管理白皮书》显示,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中国富豪们有46%正在考虑移民国外。另外14%已经开始了这一动作。约三分之一的受访富豪称他们已在国外拥有投资。因为一些国家会为提供大额投资的外国公民提供永久居留权甚至是国籍,所以这批人随时可以移民。由此可见,象征社会中坚的一国之财富精英,正降落至一个精神和财富双层游离的境地。这一现象造就的危害显而易见。首先,先富集体出走,成为他乡创造价值的中坚,对中国本土而言是知识精英与财富的双重流失。更值得忧虑的是,先富者急于移民最终会破坏开放之初所建立 1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2 2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3 3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53 4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73

《民法学》章节练习 担保物权(含答案)

《民法学》章节练习担保物权(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抵押期间,甲欲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告知丙抵押情况,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通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无须事先通知抵押权人乙 C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已经设置了抵押 2、依照我国《担保法》,在质押生效后,质物灭失的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A质押人B质权人 C质押人或质权人D质押人和质权人 3、依据我国《担保法》,下列可以抵押的财产是() A自留山B所有权不明的财产 C土地所有权D“罗马”牌表 4、孙某在某洗衣店干洗了一套名贵西服,后来孙某拒付洗衣费,则洗衣店可以() A将该西服据为已有B行使留置权 C行使质押权D行使抵押权 5、用下列财产作抵押时,依《担保法》规定,签订抵押合同后,未经登记也发生抵押效力的是() A汽车B布匹C企业的机器D林木 6、赵某将自己的一辆“夏利”车作价5万元抵押给李某,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后来因交通事故该汽车报废,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赵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关系() A归于无效 B继续有效,应以保险赔偿金中的5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 C继续有效,应以全部保险赔偿金8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 D终止,赵某应以保险赔偿金提前清偿李某之债务 7、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将价值19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但嫌办理登记手续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另外,甲以自己的一台价值1万多元的电脑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因为不会用电脑便决定仍将其放在甲处。一年以后,甲因做生意亏本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对该案的判断正确的是() A抵押权与质押权均无效B抵押权与质押权均有效

物权法课堂笔记.

物权法课堂笔记 第一章物 第一节物的概述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的概念 广义上的物:指一切具有物理意义上的物 狭义上的物(法律研究的对象):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体而言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二)物的特征: 1. 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 必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由人的感官可以感觉到的) 3. 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4. 必须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的需要 5. 必须是特定物 二.物和物权客体的区别 物权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权客体范围大于物的客体 第二节物的分类 一.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的概念:⑴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 ⑵指不能移动,若移动会减少其价值的物体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①流通的范围和性质不同 ②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 ③纠纷管辖不同 二.主物和从物 从物:以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经常辅助主物而使用的物即为从物。 从物的三个构成要件:①非主物的构成成分②辅助主物使用③主物和从物必须是同一个人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指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转产生私法上交易效果的物 限制流通物:指按指令性计划限制购销的物品(炸药,烟草,化肥,黄金白银,公民收藏 的文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的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运动枪支, 国营企业闲置的资产,关停并转的资产) 禁止流通物:军用枪支,国家专有物资,土地,矿藏,水油(指所有 _____________ 四.代替物和不代替物 代替物: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 不代替物:不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古玩字画) 区别的意义:代替物可以成为消费的物,不可代替物只能作为租赁和租赁的物 五.特定物和不特定物 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别化的物 划定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物发生毁损时的后果承担 六.消费物和不消费物 消费物: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会改变原有的形态性质 不消费物:可以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和性质 区分意义:消费物只可作为消费的对象,不消费物可作为借贷和使用的对象 七.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影响其价值的物 区别意义:①决定债是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 ②共同财产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 八.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集合物) 单一物: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一物一权) 合成物:由数种物结合而成的物 聚合物:由多个独立存在的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通过聚集而形成的物,每个物 可独立发生作用 区分三者的法律意义:①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 ②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 九.原物、孳息

民法学模拟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模拟试题及答案(一)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某汽车公司司机开车不慎撞伤甲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某厂赔偿甲家属5万元。甲家属料理后事后,分割了甲的遗产。引起上述侵权赔偿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分别是: A.行为、行为 B.事件、事件C行为、事件 D.事件、行为 2.甲乙相互欠款,在还款期限已到时,任何一方可主张将欠款相互充低,当事人享有的这一抵消权属于: A.请求权B.支配权 C.抗辩权D.形成权 3.甲、乙分别出资1万元合伙经营,后因经营不善,负债10万元,甲、乙约定由乙承担8万元,乙承担2万元。这种约定对债权人: A.无效。债权人可以要求甲、乙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债务。 B有效。债权人只能按照约定要求甲、乙承担各自的债务。 C.无效。债务人只能要求甲乙平均承担债务。 D.有效。债权人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债权是没有法律依据。 4.未成年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作为第一序列的法定监护人是: A.兄、姐 B.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C.祖父母、外祖父母 D.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5.王某,在一起海难事故中,生死不明,两年后其父母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王某死亡,但其妻,不害怕分割王某的财产,不同意宣告死亡,人民法院作法正确的是: A.不应该宣告王某死亡 B.人民法院以王某下落不明不满4年为由,驳回王某父母的请求。 C.应该宣告王某死亡 D.人民法院以王某父母拒绝交纳诉讼费,不予受理。 6.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人民法院应该: A.确认甲、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收养关系有效。 B.驳回甲要求恢复婚姻关系的请求,确认收养关系有效。 C.确认甲、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收养关系无效。 D.驳回甲要求恢复婚姻关系的请求,收养关系无效。 7.下列有关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说法中,错误的是: A.法人在清算阶段仍然具有清理所必须的权利能力。 B.不同类型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大小,范围各不相同,即使同一类型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也有差异。 C.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 D.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均有法律直接规定。 8.某晚甲向乙借5000元钱去赌博,并答应说:“如果能赢2万的话,将还给乙1万元。”甲果然当天晚上赢了25000元,但事后只给乙还了5000万,拒绝还给乙1万元。于是乙向人民法院起诉: A.人民法院应判甲违约 B.人民法院应该确认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C.人民法院应给没收甲的赌博赢利 D.人民法院应判决没收甲、乙的全部赌资资金。 9.当事人约定“甲的儿子如果回调出北京”,甲、乙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生效。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付的是: A.附肯定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肯定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否定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否定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0.1998年1月5日张三将行李寄存在火车站,1998年1月10被李四冒领,张三欲向李四追索,诉讼时效为: A.1999年1月10日 B.1999年1月5日 C.2000年1月10日 D.2000年1月5日 11.甲把房屋承租给乙,后甲因急事用钱,要将房屋出卖。甲的作法正确的是: A.甲在没有告诉乙的情况下,把房屋买给了丁。 B.甲告诉乙要出卖房屋,乙表示不买,房屋出卖后,租期尚未期满,甲强令乙退租。 C.甲先告诉了乙,并且在同等条件下,甲把房屋卖给了乙。 D.甲告诉了乙,但乙没有第三人丁出的价格高,甲就把房屋卖给了丁,租期

地方性知识读书笔记

地方性知识读书笔记 【篇一:名著导读读书笔记】 , 。 【篇二:读书心得】 新疆师范大学 法学院研究生课程论文 (学年度第一学期) 课程名称:比较法学研究 年级: 2013级 专业名称:民商法学 研究方向:民商法基础理论研究 学生姓名:孙曼 授课教师:池中莲 论文完成日期:年月日 书是人类的进步的阶梯,是我们的好朋友,通过它可以看到广阔的 世界,看到银河里的星星,看到中华瑰丽的五千年,看到风土人情 和世间万象,对我们扩大视野、增长见识、丰富积累、提高素质, 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阅读的文献及论文 我是一名民商法专业的研究生,对我来说读书尤为重要,尤其是阅 读和法学有关的诸多书籍是当务之急,这学期我们开设了阅读鉴赏 这门课程,在这门课程的学习中我基本掌握在阅读过程中我们应该 要从书中获取哪些信息,如何做读书笔记等等。我在图书馆借阅了,《民法总论》、《法国民法总论》、《物权法研究》、《侵权法总论》这四本书以及阅读了十几篇学术论文《司法实践中媒体侵权基 本抗辩事由分析——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实践为样本》、《论中 国新闻侵权抗辩体系与具体规则》、《“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加框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则》、《人格派生财产权初探》、《论公司法一体化:中国视角及启示》、《股东权利及其实现机制》、《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之抵押物转让的效力》、《技术合同 的兴起与隐退:一个知识产权现象的地方性知识》、《论优先购买 权的行使要件》、《超越称谓之争:对象与客体》、《论继承法的 修改》。以下是我的读书心得体会:

二、读《民法总论》和《法国民法总论》有感 《民法总论》这本书每每讲解法律术语时,就会详细介绍概念同时 举例以说明。尤其是概念的比较学习,讲的非常透彻,其中在讲到 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时,两者概念对比区别,是我见到法学书籍中 将这两概念讲的最清晰的。 法律行为一章中讲到“意思表示”这一术语中,讲到了其他书中没有 提及的细分的类型,感觉以前读的有些地方不正确,或者是自己对 知识本身理解有偏差。 时效一章讲述尤为精彩。精确的阐述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分,其中 讲的时效的客体,是我目前所看到的法学书籍中,其他书目中没有 提及到的法律概念,也其讲述过相似的知识。但是没有准确系统介 绍这一概念蕴含的知识,即期待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系统介绍概念并进行举例例证。 《民法总论》的确实感受到法学是一门系统的学科,初学看似容易,读懂很难。因为介绍一个法律概念或者法律术语牵涉到其他分支法 律知识和相关的条文。总之,读懂一个法学术语需要另外一个法律 知识补充,这使我初学时遇到很多困难。不过庆幸的是自己总算一 点一点的啃着法学书籍,闯过一关又一关。 《法国民法典》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制定出来的,任何的事物都 有其产生 所有人以公民称之,为《法国民法典》第 8 条的所有法国人都享有 政治权利创造了社会政治基础。在经济方面,17 世纪末至18世纪,因为受英美国家进行工业革命的影响,法国也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工 业革命,资本主义在工业革命得以快速发展。到了十八世纪中期, 法国的工业生产总值已经仅次于英国成为英国的欧洲第二经济大国。但是原有的封建制度却在极大的阻碍自由贸易和经济的发展,这就 引起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废除法律制度,并且建 立一个保护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新型法律制度。 这就需要改掉旧的制度,改掉旧的法律与之不统一的地方。 《法国民法典》的内容基本体现的是“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 最小限度的干涉”的以个人主义,自由放任为其特色的早期自由资本 主义社会性质的经济关系。在当时,资本主义仍处于初级阶段,经 济主要是以农业为主,手工业为辅,因此法典对农业财产,特别是 土地所有权制度予以了详尽的规定,对农业劳动关系包括耕畜租赁 的规定就有二十多条,但是却很少涉及工业财产权,更无知识产权

2019民法强化讲义-第21节-担保物权(2)-曹兴明

【例2】甲公司以一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300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甲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住宅楼,由丙公司承建。甲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后与丁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丁交付了80%的购房款。现住宅楼已竣工验收,但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乙银行借款,并欠付丙公司工程款1500万元,乙银行和丙公司同时主张权利,法院拍卖了该住宅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55,多选)1 A.乙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B.乙银行对该住宅楼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C.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 D.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丁对其所购商品房的权利 【例3】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

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3-55,多选)2 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例4】甲以某商铺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抵押权已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甲提前得知乙银行将起诉自己,在乙银行起诉前将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预收了1年租金。半年后经乙银行请求,该商铺被法院委托拍卖,由丁竞买取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3-8,单选)3 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B.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有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C.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D.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例5】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3-57,多选)4 A.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B.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某的抵押权 3.动产质权(要式) 2【答案】BD 3【答案】C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 第一章物权概述 A掌握 一、物权的概念: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 利。即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 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区别) 1、物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债权属于相对权或对人权。 注意:债权的相对性不是绝对的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具有排他性。 3、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1)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债权不具有公示性; (2)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标的区别 物权的标的是物,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主要是行为,间接涉及物 5、在期限上的区别 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 6、效力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和优先的效力。

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债权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三、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对标的物的支配 范围为标准 2、用益物权(使用价值)与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 4、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存续期间为依据 5、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法律依据 6、主物权和从物权——独立性为依据(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 下,“从随主”。) 7、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民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四、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主义(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2、一物一权原则(客体只为独立的特定的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 只为一个独立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例外、一个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动产采用占有(交付)推定,不动产 采用登记形式。公示原则只适用于以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情 况,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不适用公示原则。如建造或拆除房屋,继承或遗赠。公信: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 B框架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自考真题】2018年10月自考《民法学》试题

2018年10月自考《民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42 选择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关于民法适用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A.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B. —般法优于特别法 C.—般规定优于例外规定 D.任意法优于强行法 2、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享有追认权,这种权利属干 A.请求权 B.支配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3、下列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 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C.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大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 D.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 4、下列权利中属于精神性人格权的是 A.身体权 B.健康权 C.名誉权 D.生命权 5、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的基于亲属而产生的权利,属于 A.亲权 B.亲属权 C.监护权 D.人格权 6、下列行为中可以适用代理的是 A.结婚登记 B.专利申请 C.违法行为 D.立遗嘱 7、甲的妻子重病急需抢救费用,邻居乙在知情后,主动提出以10万元购买甲的一辆轿车,双方以10万元的价格订立了买卖合同。该轿车市场价格为30万元。该买卖行为 A.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效 B.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可撤销 C.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无效 D.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 8、下列属于物权效力体现的是 A.善意取得 B.先斤取得 C.表见代理 D.请求返还原物 9、下列有关担保物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使用价值进行利用 B.担保物权只能依照当事人的意愿来创设 C.主债权已获大部分清偿的,不可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D.担保物权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债权成立为前提条件 10、下列有关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债既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而发生 B.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分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物权法读后感

《物权法》读后感 ——信管Q0841 彭淼080704037 《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阅读《物权法》可以发现它就是一部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的基本法。《物权法》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谁是物的主人,二是物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三是当物权受到侵犯时应该怎样保护。《物权法》是具有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的,其主要针对的也是我们现在特有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时代背景。在这种转轨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社会问题,比如在重工化、城市化、国际化等的目标过程中,农民耕地被占用、城市拆迁矛盾引发的利益侵占、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小区车位、绿地权属问题等等,《物权法》中对此都有涉及。 物权法的出台是中国法律界的一件大事,在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物权法的首要功能就是确认财产归属、平息冲突和纷争。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规则,随着物权法的出台而形成,这必将为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通过,为中国民法典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们知道《物权法》是国家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对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是这部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的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切实需求。也许有人认为,不能把个人的私有财产和国家的共有财产放在同一个层面上,否则就是对社会主义宪法的违背。可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于对不同物权主体给与平等保护是有机统一的,没有前者就会背离中国经济制度的性质;没有后者,就会背离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损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以前我们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产生冲突时,一般都要求个人服从大局,私权服从公权,这是我国的传统做法,也是道德层面上的规范,但这毕竟不是法律。产权清晰是一个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产权清晰,才能鼓励公民创造财富,这就是“有恒产者有恒心”。我们在宪法中虽然有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但在我国宪法是不能作为起诉的依据的,《物权法》就是把这个原则加以可操作性的细化,当私有财产受到侵犯时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呼应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也使得社会中存在的很多财产冲突问题有了解决的法律依据。就江苏来说,以前也有不少因为城镇拆迁、小区停车位产权不明晰等引发的矛盾、官司等等,也存在很多扯皮事件,今后都可以依法解决。 除平等保护共有财产外,物权法还加大了对共有财产的保护力度。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物权法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并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首先,物权法规定了国家所有的范围,尤其是强调了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其次,物权法对国家机关、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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