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党和国家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党和国家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政策,将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贯彻执行。它绝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的政策,只要宗教存在,这一政策就有效。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法律含义是,对国家来说,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包括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别种宗教的自由;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都是自由的,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加以干涉。

党和国家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也就是说,国家承认现存宗教这个客观事实,国家不干涉正当的宗教活动,对国家来说宗教是个人的私事,信仰宗教或是不信仰宗教,国家一律不加以干涉,每个公民可以根据自己情况自由选择,而且这个选择允许有变化。这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基本的民主权利之一。

总之,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信教的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任何背离这个基本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该受到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

如何理解“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

如何理解“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主要由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在有些国家还包括传教自由。 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历来是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重要权利,但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应遵循三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宗教与国家教育制度的分离原则、独立办教原则。 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但这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中国不论信仰宗教还是不信仰宗教的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在多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信教群众,互相团结、和睦相处。在多数群众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使全体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各民族群众团结起来,共同努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2)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3)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信徒活动场所内所进行的正常的宗教生活,按照宗教习惯自愿的布施、乜贴、献仪、奉献以及在自己家里进行修持、念经、祷告、守斋等,均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宗教团体按照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销售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进行宗教学术文化交流等。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 (4)中国各种宗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这是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教的一个显著特色。各爱国宗教团体和爱国宗教界人士要自觉地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挫败其推行“和平演变”的图谋。同时,也要坚决抵制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对中国宗教事务的干涉,不得在中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或其他办事机构,建立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传教活动。 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和坚持独立自主办教还必须要警惕和反对外来势力的渗透。要知道世界并不太平,国外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它们必然要利用各渠道,包括宗教的渠道对我实行渗透和干涉。这种渗透和反渗透,干涉和反干涉的斗争必将是复杂的、长期的,有时甚

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认识误区(最长)

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认识误区 误区一,我国宗教状况的变化,意味着宗教本质已发生变化 简析: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深刻的社会改造和宗教制度的改革,我国的宗教状况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宗教存在和发展的阶级根源基本消失,宗教已成为信教群众独立自主自办的事业,宗教组织已成为联系各自信教群众的爱国组织。但这些变化并不能改变宗教的本质,宗教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仍然是人们对现实生活的虚幻的歪曲的反映,是一种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宗教对社会发展仍然主要起着消极作用。 误区二,我国的宗教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 简析:我国的宗教政策起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所谓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第二,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第三,我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可见,宗教信仰自由仅仅是我国宗教政策内容的一个方面。但是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宗教政策的核心内容,因此有时我们把我国的宗教政策命名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过,我国的宗教政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讲,只针对其第一点,后面基本属于对前者的深化和补充。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取哪种解释,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误区三,我国既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就不应该限制共产党员信教简析:宗教信仰自由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即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是客观世界在人脑中的虚幻的歪曲的反映,是一种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因此坚持无神论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的人就不会也不应该信仰宗教。共产党员是无神论者,是工人阶级中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他在入党时已经作出自己不信教的选择。如果党员信了教,党组织就会令其改正;如果坚持信教不改,就要劝其退党。因此这里不存在强制公民不信教问题,而只是坚持信教的人就不能有作共产党员的资格。 误区四,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就应该放弃对人民群众进行无神论的教育 简析: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反对在政治上向宗教宣战,反对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目的是团结信教群众为共同的政治目标而奋斗。但并不意味着放弃对人民群众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因为宗教信仰自由本身就包含着国家既承认公民有宣传和接受科学世界观的自由,也承认宗教信仰者有宣传有神论的自由。这两种宣传都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但为了尊重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各自的感情和利益,互不伤害,宣传应在一定的范围和场合进行。一方面,无神论和科学世界观的宣传不能针对信教群众,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百科名片 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由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由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简单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这就是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它是全面的、完整的政策。 目录 我国基本政策 法律法规 中国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解释 我国基本政策 法律法规 中国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解释 展开 我国基本政策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保障。1949年9月29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195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但这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

为什么要尊重其他人的宗教信仰

“为什么要尊重其他人的宗教信仰” 学习使人进步,学习是一件艰苦而又快乐的事,每天不仅仅是埋头学习,还给我们带来快乐,可以在书本中学到知识,可以在学习的过程中带来欢乐,课余时间可以学习一些百科知识,接下来小编带来百科知识—为什么要尊重其他人的宗教信仰。 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在中国不论信仰宗教还是不信仰宗教的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在多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信教群众,互相团结、和睦相处。在多数群众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使全体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各民族群众团结起来,共同努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以上就是小编带来百科知识—为什么要尊重其他人的宗教

信仰的总结,希望需要这方面的同学,可以进来学习,希望以后学习中能够越来越好。 如何理解“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主要由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在有些国家还包括传教自由。 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历来是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重要权利,但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应遵循三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宗教与国家教育制度的分离原则、独立办教原则。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同步练习3

7.3 我国的宗教政策 单项选择题 1.在我国,民族问题往往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要全面贯彻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下列符合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有( ) ①公民有不信教的自由②到教堂内进行无神论宣传③外国教会派人到中国传教④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学校教育 A .①② B.②③ C .③④ D .①④ 解析: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②违反了这一政策,错误。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③错误。①④均符合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故选D项。 答案:D 2 .据人民网报道,目前西藏自治区共有 1 700多个宗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人数达46 000多人,各种宗教活动的开展使信教群众的需求 得到了充分的满足。这说明( ) A .我国积极鼓励人民群众信仰宗教 B.我国宗教团体是联系信教群众的爱国组织 C .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D .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得到充分尊重 解析:A、B、C三项没有体现材料反映的主旨。 答案:D

3.在我国,宗教关系可以实现和谐的根本原因是( ) A .信教群众的科学文化水平不断提高 B.我国有多种宗教并存 C .我国的宗教是独立自主自办的事业 D .我国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解析:抓住关键词“根本原因”故选D项。 答案:D 4.2012年9月11日,天津大悲禅院向河北区红十字会捐款10万元为云南彝良地震灾区奉献爱心,同时祈愿灾区早日渡过难关,重建美好家园。这反映了( ) A .我国宗教能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B.我国宗教性质已发生根本变化 C .宗教文化与政治、经济相交触 D .我国宗教为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做贡献 解析:A项,应为“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B项“发生根本变化”说法错误。C项与题干无关。故选D项。 答案:D 5.2011年,重庆启动一项保护重点寺观教堂的计划,预计修缮工作将投入资金9亿多元。这表明( ) ①我国保护一切宗教活动②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③ 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④我国公民的信教自由得到充

民族宗教政策学习心得体会

民族宗教政策学习心得体会 七营中学王海东 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我我学习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之后,感到受益匪浅,感触很深。 通过学习我明确了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产党员可以信教。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在历史上曾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贡献。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观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我想,我们党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对宗教本质的深刻认识。因为宗教是意识形态范畴,是长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消除,宗教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发挥重要影响。 通过学习我更加清醒地、深刻地认识到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在新疆,非法宗教活动总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干着不耻的勾当。有的干预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强迫青少年和学生信教,教唆学生非法学经,甚至和民族分裂联系在一起,利用部分群众的无知,歪曲宗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击和迫害爱国宗教人士和干部群众,成为影响新疆的团结和稳定的主要危险。在新疆,清醒地认识到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来自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就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 通过这样系统的学习,使我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更加明白了熟悉和掌握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认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掌握了一些处理复杂民族宗教问题的观点和方法。我想县委政府提出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就是要让我们充分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和依法运用政策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

怎样理解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一.怎样理解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宗教文化的国度,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在我国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千余年来,宗教已经和哲学、诗歌、历史一样成为中华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今天全国各种宗教的信徒达一亿多人。与所有的社会文化现象一样,宗教也需要国家的管理,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以无神论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国家来说,能否处理好宗教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实行的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就有明确表述,《宪法》36条规定:“中华任命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也就是说,在我国不论是信不信教、信什么教、信那个教派,还是中途改变信仰,都是公民的私事,每个公民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这也不能强加干涉。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我们中学生必须完整地理解,不能断章取义。有的人说,宗教信仰自由就是大家都可以去信教。这就曲解了宗教信仰自由的真正含义。根据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我们当然应该保障人们信教的自由,不能强迫有宗教信仰的人放弃他的信仰。同样的,宗教信仰自由也必须保护那些不信教的无神论者的自由,也不能强迫人们去信仰任何一种宗教。要知道,宗教信仰自由,尊重人们不同的信仰,同鼓励人们去信教完全是两码事。而且,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们不鼓励人们,尤其是青年学生盲目地信仰宗教,作为中学生,我们应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而不能为了赶时髦,或是其他什么原因去信仰某种宗教。 此外,所谓宗教活动的界定是有明确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的是正规的宗教活动,对于各种形形色色的封建迷信和一些披着宗教外衣的非法活动我们非但不能保护,而且还要依法严厉打击。宗教和迷信有着严格的区别,宗教是以正规的形式表达了信徒对神的信仰和崇拜,纯粹是世界观的问题。而且大多数宗教的教义是导人向善的,这对社会的净化,精神文明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封建迷信则不然,它是利用了人们的善良和无知,采取各种手段愚弄人们,目的往往则是骗取钱财,对社会造成了直接的危害。 当然对于各种封建迷信,我们要具体分析。有些封建迷信活动如拜祖宗、烧纸钱、接财神等实际上已经成为民间文化的一部分,有的已经成为全国的风俗习惯。对此应该通过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的办法,逐渐移风易俗,加以抵制。对于看相、算命、测风水之类的迷信活动,则应该明令禁止。 至于各种邪教,我们更应该将他与宗教区分开来,对于象“法轮功”这样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甚至导致大量痴迷者家破人亡的邪教组织。宗教信仰自由绝不可能成为它的“保护伞”。

我国的宗教政策教学设计.doc

我国的宗教政策教学设计 【教学设计】山东省临清市高中政治教案:第七课 7.3 我国的宗教政策一、教材分析《课程标准》要求学生正确理解和把握我国的宗教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一项长期基本政策,它既保护信仰宗教的自由,又保护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我国的宗教政策还包括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本框第一目“我国宗教具有爱国主义传统”。这个情景导入是让学生对宗教界有所了解,便于进入下面的学习。第二目“全面正确地理解我国的宗教政策”。主要是介绍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阐明我国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强调必须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第三目“弘扬科学精神”。本目是明确应该如何面对宗教。二、教学目标(一)知识目标识记: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理解:(1)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长期性;(2)理解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3)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二)能力目标能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基本观点,分析说明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正确性和必要性。(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通过学习,加强宗教的政策观念,自觉抵制和反对各种迷信活动,特别是认清xx的邪教本质。三、教学重点难点全面理解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是

重点又是难点,教学中紧紧抓住中央一再强调的三句话:(1)全面贯彻宗教政策;(2)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3)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四、学情分析这是本课的难点。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也是多宗教的国家,特别是宗教对一些少数民族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我们东部地区的学生,很多人还存在疑惑: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还允许宗教存在,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呢?因此,在这一课的课件设计中,可以插入更多的图片或音像,通过音像或图片引起学生的兴趣;也可以提前布置学生收集与本课有关的图片和资料以扩大视野。教学中通过创设情景,联系有关实例,让学生感悟、理解我国的宗教政策的正确性五、教学方法本课是新授课,学生对宗教问题较陌生,难点和疑点很多,采用引导探究式的教学模式,学生带着问题去思考。提出问题---建立假设---收集资料---分析交流---验证结果。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创设问题情境,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让学生的思维始终处于积极状态。六、课前准备1、生活中的宗教现象和热点材料搜集与整理2、导学案的印制七、课时安排:1课时八、教学过程(一)预习检查、总结疑惑检查落实了学生的预习情况并了解了学生的疑惑,使教学具有了针对性。(二)情景导入、展示目标。视频:尼日利亚冲突、世界三大宗教简介展示资料:我国有五大宗教并行流传,历史悠久。虽然我国的宗教信仰者只占很小的比例,但由于我国人口多,信教者的绝对数字是不小的。现在可以统计的信教群众有3千多万人。佛教、道教没有严格的入教

宗教政策宣传资料

宗教政策宣传资料 一、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宜,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二、宪法中关于宗教信仰自由问题的原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三、如何正确理解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的选择是公民的私事,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宪法与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四、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

第四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五、在我国能否允许在公共场所举办宗教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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