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的危害

高空抛物的危害
高空抛物的危害

【物业这点事】高空抛物是违法的,你知道吗?

在重庆九龙坡的某小区,两岁女童在14楼高的自家阳台上玩耍时,向楼下抛掷空果酱瓶,楼下保姆怀中5个多月大的男婴被击中头部,不久死亡。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女童赔偿,由于她没有财产赔偿,她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向受害人的父母赔偿67万元。

当物质文明发展得越来越快,我们居住和活动的空间开始慢慢向越来越高的上空延伸。我们开始了适应“生活在高处”,同时也面临着“头顶安全”的问题。

有人说,高空抛物是一种“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也许很多人认为,随手扔出窗外的东西本身就很轻,应该不会砸伤人。但事实并非如此。您知道吗?一个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高空抛物的危害分析

一个未燃尽的烟头,没来得及熄灭就被顺手一丢扔出窗外,看似潇洒。燃着的烟头体积虽小,威力却很大。当烟头的火源遇到易燃气体,液体或化学品时,极有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

喜欢养花弄草的人不在少数,许多植物喜阳,不少人习惯将花盆摆在窗台或是阳台上,一旦遇上大风天,或是家里的孩子顽皮打闹,都有可能导致花盆坠落,轻则吓人,重则……

其实,高空抛物的发生就在一念之间,不经意间会产生无法挽回的后果。小区是我们共同的家园,让这里变得更加美好是我们共同的美好愿景,为了所有业主的安全,也为了业主们共同美丽的家,业主们要从自我做起,拒绝高空抛物!

又是一年秋高气爽时,空气中的水分被风带走,天气变得越来越干燥,提醒亲爱的业主们,切勿在阳台、楼道等消防安全通道堆放杂物,以防遇到火源,引发火灾!

高空抛物温馨提示范本

1、业主们请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2、生活垃圾请袋装后,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桶内;

3、请注重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自己的小孩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4、高空抛物事关全业主的人身安全,业主间应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做好相互监督和提醒;

5、尽量不要在阳台外沿、窗户外沿上摆放花盆、拖把等搁置物和悬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6、不在楼体上乱拉条幅,让小区展现舒展之美。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由于高空抛物隐藏着极大的危险性,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对这种行为有着相应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依照《民法通则》规则原则的规定,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整栋楼或整个单元业主均会被列为责任人。"

3、《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4、《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5、《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6、《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抛物,乱拉条幅,不经意的举动就将公德之美抛于脑后,餐厨垃圾也好,果壳瓶罐也罢,我们把它们装在垃圾袋里,下楼的时候扔到垃圾桶里,不过是举手之劳。如果直接丢出窗外,洒落的垃圾,不仅影响了环境,也增加了物业人员的负担。物业将高空抛物、乱拉条幅写进物业公约,希望所有业主们能够共同努力,与文明同行、与爱同行,共建和谐美好的家园。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及案例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及案例 “抛”出来的责任 近年来,小区居民从楼上抛掷物品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影响居民生活的一个不和谐因素。由于抛物行为具有突发性,受害人一般无法预防,也无法采取任何有效的避让措施,因此,损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大。法律实务中,这类案件被称为“高空抛物案件”。 【案例一】图方便,一杆掷掉二十四万 市民张先生乔迁新居,搬场时因窗帘杆较长,嫌走楼道往下拿麻烦,就随手将窗帘杆从窗口扔了下去。没想到这一扔闯了大祸,铁制的窗帘杆没有按蔡先生的预想落到地上,而是稳稳地搭在两根高压电线上形成短路,导致周边十几个新村数百户居民的家用电器被损坏。事故发生后,供电公司及时修复了电路,并先行赔偿受损居民家电维修费24万余元。之后,供电公司将不愿承担责任的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供电公司依据供电合同向受损居民赔偿后,有权向造成供电事故的责任方追偿。据此,判决被告张先生赔偿供电公司24万余元。 【法官点评】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高空抛物案件”可以根据有无明确的抛物行为人、有无明确的管理责任人等作进一步的细分,不同类型的

案件,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 本案是一起抛物行为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这类案件与一般的打架伤人或机动车伤人的普通侵权案件没有实质区别,都是由于被告主动实施违法行为致人损害。在法律的适用上,遵循“自己责任”原则,由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法律责任。通俗地讲,就是“谁抛了,谁负责”。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高空抛物行为不针对特定的对象,在损害事实发生以前受害人无法确定,因此,其侵害的利益实际上是社会公共安全,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在“高空抛物”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抛物人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祸从天降,十岁学童死于非命 年仅10周岁的四年级小学生周某,放学途中被一块从高楼坠落的玻璃砸中头部,不治身亡。警方为此展开了长达数月的调查,但最终仍然没有线索。周某父母将事发地点一侧二楼以上的数十户业主和大楼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大楼的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由于在本案事故发生的一个多小时前,该区域附近已经出现了一次高空坠物事件,被告又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及时履行了职责,因此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原告

高空抛物的危害你知道吗

高空抛物的危害你知道吗? 一个鸡蛋从8楼抛下就可以让人头皮破裂;一个铁钉从18楼坠下,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纵使是一块西瓜皮,从25楼抛下时都可能让人当场弃命,因为这块西瓜皮会产生56牛顿的能量与冲击力。上海: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上海“陋习排行榜”中,它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以上海海丽花园为例,自1997年建成以来,不止一次发生过高空抛物殃及行人的险情。一位女保洁员在小区花园绿化带清扫时,不幸被一块从天而降的肥皂命中,当场被砸得昏迷;一辆停放在小区停车场的轿车被从天而降的不锈钢衣叉穿膛破肚;一位男性物业维修工正在作业时,从高空突然飞下一整箱烂苹果,并在距离他仅半米处“开花”,惊得这位维修工一身冷汗;有人甚至把剪刀从高空扔下…… 深圳:2008年5月31日,南山一名四年级学生在校欢度“六一”儿童节后返家途中被一块从高空坠落的玻璃击中其头部,致使其当场死亡;05年11月27日在罗湖区莲塘街道聚福路上,一位年逾六旬的老人突然被一栋高层住宅楼上飞落的菜刀砍中左脚,鲜血直流;08年5月,深圳一工业园某装修工,将一个装有水泥块的蛇皮袋从楼上抛下,砸中一名路过的妇女,该妇女怀中抱着四个月大的女婴当场被砸死:08年4月21日下午,深圳某小区3岁的小迎澳跟妈妈回家,正准备进门,突然从空中坠下一根约2米长的木棍,直插进迎澳的头顶……

这一幕幕惨剧牵带着一个个失去亲人的家庭陷入永久的悲伤,高空抛物就如同行凶杀人!!!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您手下留情!!! 天女散花“礼”难收,高空抛物“祸”无穷。 营造小区和谐,构筑文明社区——你我携手杜绝高空抛物! 物业客户服务中心电话:6832699。 顺源物业开元B区管理处 2010年10月23日 保险案例:高空抛物损坏车辆理赔难 高空抛物常常在小区发生,一些居民的私家车不幸被砸中。面对从天而降的宅祸,车主们蒙受莫名的损失,更令车主们烦恼的是,这些损失很可能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由于很难找到肇事者,车主们不得不承担这部分损失。 近日,李先生去朋友家做客。等出来时发现,自己的爱车车顶被砸了个大坑,一个破碎的花盆赫然入目。李先生和朋友在楼上楼下跑了十几趟,也没有找到花盆的主人。居民崔女士的车玻璃则被一块突然而至的麻将牌砸裂,这张不知谁扔出来的麻将牌让她支付了几千

【教学设计】《高空抛物》教案

高空抛物—“悬在城市上方的痛” 教学目的:1、知道什么是高空抛物。 2、了解高空抛物现象的形成及其造成的危害。 3、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拒绝高空抛物。 重点难点:1、高空抛物的危险性 2、如何制止高空抛物 教学准备:多媒体课件,相关视频,人体剖面图 教学过程: 引入:你有没有曾经随手往窗外扔出过东西呢?那你有想过虽然看起来很轻不起眼的东西从高空坠落后杀伤力有多大吗? 视频情境剧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是一种及其不文明的行为,可以造成很大的社会危害。高空抛物从空中落下就是咱们从物理上说的自由落体运动。自由落体运动源于地心引力,物体在只受重力的作用下从相对静止开始下落的运动叫做自由落体运动。譬如:用手握住某种物体,不施加任何外力的理想条件下,轻轻松开手后发生的物体下坠的物理现象。生活中很多常见的现象都与自由落体运动有关:树叶飘落,苹果成熟落地,雪花从天而降,雨滴冰雹降落地面等等。也有不少游乐项目利用自由落体运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乐趣。比如惊险刺激的跳楼机,带来速度和激情的蹦极,和跳伞运动等等。自由落体的高空抛物拥有强大的杀伤力,这些形形色色的高空杀手无法确定,不可掌控,突如齐来,闪击人命。对日常公共安全构成重大的威胁。那么高空抛物究竟潜藏着多大的安全隐患呢?当人们不幸被这些飞来的不速之客命中时又会发生什么情况呢? 例子:2014年11月20日,湖北武汉出生仅44天的女婴何欣怡被抱着在小区里晒太阳时,突然被高空飞下的一块鸡蛋大小的水泥石块砸中头部,经过抢救小欣怡脱离生命危险,但留下颅骨缺损、脑萎缩、肢体偏瘫等严重后遗症,经鉴定小欣怡构成七级伤残。 2016年15岁的小杨在河南郑州一小区,某高层居民楼楼下的修车店门口,被楼上掉下来的一个水泥石块砸中了左眼,导致眼球破裂,左眼几乎失明。 2017年3月25日,罗先生的儿子在酒店外玩耍时被突然飞来的一块瓷砖砸中了头部,导致罗先生的儿子右顶骨粉碎性骨折,右顶头皮裂伤,左侧偏瘫还要继续进行开颅手术。 从以上的新闻中我们可以发现,平时不起眼的小块物体,如水泥石块、小瓷砖等从高空坠下砸中头部后其产生的冲击力足以对人的头骨造成严重损伤。高空抛物真的有这么大的危害吗?受害者均因一块小小的物体造成偏瘫,颅骨损伤。大多数受害者均需要进行开颅手术,那么看似坚硬

高空抛物温馨提示

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 尊敬的业主: 您们好! 近日客服中心频繁接到业主反映,有个别住户有往楼下扔杂物(烟蒂、垃圾)的现象,客服中心在此提示您: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会造成 许多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的高空抛物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依照《民法通则》规则原则的规定,整栋楼或整个单元业主均会被列为责任人。 祥和名邸客服中心呼吁广大业主: 1、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2、生活垃圾请袋装后,放置在垃圾桶内; 3、请注重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自己的小孩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4、高空抛物事关全业主的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请大家相互监督和提醒; 5、请勿在阳台外沿、窗户外沿上摆放花盆、拖把等搁置物和悬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和谐小区的的建设离不开您和您家人的配合与支持!感谢您对客服中心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 客户服务中心

尊敬的业户朋友们: 如今?高空抛物已成为我们小区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高空抛物现象已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甚至生命安全。尽管电视上宣传不断,报纸上警钟长鸣,现实中一个个沉痛的、血淋淋的教训告示世人,但仍然无法引起部分法律及道德意识淡薄的人的高度重视。于是高空抛物,随处可见,大至拖把、木棍,小至泼水、乱扔烟头、纸屑等。生命是何等伟大,又是如此的脆弱,在您随意出手的瞬间,从天而降的不仅仅是暗藏危机的抛物,更是连同人们最为宝贵的道德意识也摒弃了!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高空抛物,使和谐遭到破坏,让平安无所适从,令环境受到污染,有百害而无一利!与其大祸酿成后去懊悔,去痛楚,不如提高警惕,加强道德意识和行为意识的自我修为,共同保护环境,美化家园,爱护公共设施,携手共创优雅舒适的居住环境,做一名有道德、讲卫生、讲文明的好居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抛物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由抛物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抛物人不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没有张贴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及醒目标识;抛物人不明确,但可以确定一个具体范围的,则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应当共同承担被害人的损失。

高空抛物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补偿性责任

高空抛物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补偿性责任 【中文摘要】现实中,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但难以杜绝,而且越来越频繁。新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此做出了规定。这仿佛在处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之时给了我们一个标杆,但是,仔细研究一下,我们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我们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性质的认定、此规定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等等都显得更加模糊了。本文抛开《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的“坠落物致人损害”,仅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加以解析,试图对我国法律中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性质及其具体适用等加以阐述、分析,以期使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这一法律实践中的难题更为明晰。本文的研究是在吸取前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全面解析和探讨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以期在理论上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引起的纠纷予以指导,从而健全我国的民法体系和完善民法的司法实践。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界定,主要对高空抛物致人行为的概念、特点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其与建筑物侵权行为、高空坠物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等的区别,最终得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的结论。第二部分主要从比较法研究的角度,对世界各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

法实践加以阐述,通过对比来阐明我国大陆地区法律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之规定。第三部分讨论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通过上述两部分的分析、对比,在这一部分笔者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主体、责任性质等内容进行了阐述、分析。第四部分是对上述三部分加以总结,并阐述了可以加强预防、增强行政法或是刑法方面的相关规制、通过建立国家赔偿基金或是通过社会保险等方式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进行救济,以期对这方面法律纠纷在实践中的处理起到理论指导的作用。由于知识和能力的欠缺,本文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研究还尚未达到专业的理论深度,相关结论也只是自己的一家之言,有待完善。希望这篇文章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并对我国相关 法律的完善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的参考和辅助。 【英文摘要】In reality, high-altitude parabolic cause damage occurred from time to not only difficult to stop, and more frequent. New promulgation of the “Tort Liability Act,”the eighty-seventh article:”items thrown from buildings or objects falling from a building on the causes harm to another, it is difficult to determine the specific infringer, in addition to the infringer can prove they are not foreign from the possible harm of compensation for use of the building. “It was like dealing with parabolic aerial cause damage when the case has given us a benchmark, but a closer look, we find that

杜绝高空抛物宣传资料

杜绝高空抛物,从我做起!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会造 成许多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 了极大的威胁,严重的高空抛物还要追究刑 事责任。服务中心在此向全体业主和住户呼 吁并提示广大业主和住户: 1、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 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2、请注重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自己的小孩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3、高空抛物事关全体住户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请大家相互监督和提醒; 4、请勿在阳台上摆放花盆、拖把、晾衣杆等易掉落物品,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感谢您对服务中心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高空下落物体冲击力度测算 一组数据: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 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 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 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 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 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因为从上 而下的力度会变得很大。 空啤酒瓶在18楼和25楼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致命伤害。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行文明之举,建文明社区

试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试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论文摘要]近年来,全国各地频发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不同地区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出现了截然不同判决结果。新法的出台结束了这种同案不同判的尴尬情况。但新法并没有解决所有问题,其中关于可能加害人给予补偿的规定,使一部分无辜牵连者难以接受,导致了判决执行困难的问题。文章从这个现实情况出发,力图寻找一条解决问题的途径。 [论文关键词]高空抛物损害责任 近年来,全国各地频频出现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如济南的“菜板案”、重庆的“烟灰缸案”及深圳的“玻璃案”。这些案例都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由于当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三起案件出现了三种不相同的判决。如济南的“菜板案”法官认为该案原告不能准确确定被告,因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重庆的“烟灰缸案”法官判定由当时可能抛掷烟灰缸的20户住户承担赔偿责任。深圳的“玻璃案”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大厦73户住户的诉求。但时隔两年之后,也就是《侵权责任法》颁布的前几个月,二审法院作出二审改判,由大厦73家住户每户向原告承担4000元的赔偿责任,免除物业公司责任。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使此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至此有法可依,起到结束高空抛物损害责任承担的不统一的情况,达到相同案件裁判一致的规范作用可以说是众望所归。《侵权责任法》于第八十七条这样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法律做了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在实践中就可以得到很好地适用,解决之前这类案例中问题,有效地安抚受害人,使受害人和侵权人之间的利益达到一个平衡呢?其实问题没有这么简单。 三起案例中,重庆“烟灰缸案”的判决结果和深圳“玻璃案”的二审都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立法精神,受害人被判决可以得到赔偿,由出事时有人居住的住户分摊损害赔偿责任。看似矛盾得以化解,受害人的损失得以救济,但是据了解,重庆“烟灰缸案”判决生效后,受害人郝某所在的居民区只有两户居民履行了赔偿义务,且这两户并不是普通住户,而是一些公司、企业的办公地点,其余20户住户至今仍未履行赔偿责任。 其实住户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也很容易理解。现代社会建筑物使用人并不比受害人掌握更多的有关周围住户的信息,让其承担起分摊相邻住户的抛物侵权责任未免有失公平,住户不愿承担与己无关的法律责任,这也是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判决和执行的尴尬所在。 一、《侵权责任法》87条的归责原则 我们来讨论一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关于高空抛物应采取何种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高空抛物首先不是无

高空抛物监控方案

监控高空抛物方案 1前言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处理此类事件的结果也不同,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花园是小区居民休息散步的场所,如果有人从楼上抛物品下来,后果不堪设想。为了做到有责必究,违法必究,计划对小区楼房的阳台进行监控,如果有高空抛物导致财务损失甚至人员伤亡的,可以调用监控视频资料,查询当时的录像,查到相关责任人,进而对其追究其责任。

2项目现场分析 小区是以楼房在四周,中间环绕着花园的模式,楼层阳台正对着花园,根据需求,要在花园中立杆安装摄像机,对1、2、3、5、6、7和8栋的高楼阳台进行24小时监控,小区平面图如图1。 图1 小区平面图 楼层高100米,阳台宽30米,而且阳台对着花园,要对楼层阳台进行实时监控,需要考虑摄像机和立杆位置,摄像机的清晰度可以保证能看得清高空抛物的楼层,立杆位置决定了摄像机的视场,使得摄像机能监控的范围能覆盖要监控楼层的阳台。

3方案设计 要在花园中立杆安放摄像机对楼层进行监控,由于楼层有32层,大概100米高,监控阳台区域宽32米,对摄像机的清晰度和视角有比较高的要求。 3.1设备选择 3.1.1摄像机选择 要对阳台进行24小时监控,监控距离长达100米,宽30米,对摄像机的要求比较高,一般的摄像机难以胜任。本次设计中使用的是大华的200万网络红外枪式摄像机DH-IPC3200-IRA,采用超低照度200万(1920*1080) CMOS图像传感器,低照度效果好,图像清晰度高,其红外距离达到100米,镜头为φ14接口,3.3-12mm/F1.4(φ14接口,7-22mm/F1.4选配)可变焦镜头,可根据现场具体需要的视角进行调焦,此外采用标准H.264 High profile 视频压缩技术,压缩比高,支持低码流监控,200万像素(1080P)分辨率4Mbps码流,相比普通摄像机更节省硬盘空间。摄像机外观图如图2。 图2 摄像机外观图 3.1.2网络硬盘录像机选择 前端采用200万摄像机,视频帧率为主码流(1280*960@25fps)、辅码流(704*576@25fps),需要处理的数据量比较大,后端的设备需要有较强的处理能力才能将前端采集的数据存储和转发。本次设计采用的后端存储的网络硬盘录像机采用DH-NVR5800-E,支持160Mbps码流输入,32路高清(720P/1080P)接入,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摘要:随着现代化的发展高楼林立,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日益频发,给我们的生 存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秩序。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进一步的为社会公众在此方面的困惑和争论指出了明确具体的方向,但是第87 条规定,如果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要由可能加害的建筑 物使用人分担。该法条出台后不仅在学界引起强烈了反响,同时也给我们的司法 实践带来了重重困难。本文通过对高空抛物问题进行了再认识,采用文献考察方法,探讨了有关高空抛物致害的处理规则,并提出了与立法相关的进一步完善建议,以此希望能为我国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损害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立法背景及现状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类型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此类案件的频繁发 生使得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例如“天降叉衣棍案”、“济南 木墩伤人案”、“重庆烟灰缸案”等但不同法院的判决不尽相同,有的判决由该建筑 物的所有人或全体使用人承担全部损害责任;有的法院要求由原告举证来证明真正 的侵权人,否则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法院是根据共同危险行为的相关法律 规定,判决由可能加害的部分业主来承担连带责任及损害赔偿。由此可见,关于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分歧是比较大的。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填补了相关立法的空白。法条规定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 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要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 一定的补偿。该条立法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一些细节问题的关注和重视:比如“空中”、“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责任”等从而更加体现公平合理。 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界定 (一)有高空抛物的加害行为。民事主体因他人从高处抛落的物品发生物理上 的碰触而遭受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高空抛物侵权属于行为致害即行为人通过 自己积极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而非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因管领物件不善造成他人 损害的物件致害。高空抛物侵权属于典型的行为致害,与物件致害之间有着本质 的区别。[1] (二)具体加害人无法确定。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是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最显著 的特征,正因如此在学界引起诸多争议。因为在高空抛物砸伤受害人的过程中, 受害人根本不知加害人,且事后也很难找到物件具体由谁抛出。因此,我国《侵 权责任法》第87条专门作出规定,在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时,建筑物使用人除 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否则将以“可能加害人”的身份补偿受害人 的损失。 (三)须有致人人身损害的结果。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成 立需要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前提。否则没有损害就没有救济,就不会涉及到损害 赔偿,更不会产生侵权民事责任问题。[2]需要值得一提的是:高空抛物致害结果 是否包含财产权损害呢?笔者认为根据人身权保护至上的法律价值取向以及某些 制度规范的设计目的在于强化对人身权益的保护,因此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害,仅 限于人身损害。 (四)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由于因高空抛物致使的侵权案

高空抛物之法律探析

高空抛物之法律探析 【摘要】2000年5月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的“烟灰缸伤人案”在法学界引起了是否应当建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或称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大讨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条款一度写进立法草案,但在最新提交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已不再规定该责任。本文从一个普通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民的角度,对高空抛物的概念与构成特征进行了一定的剖析,对支持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几种学说进行了简要的评价,并重点分析了其中的社会公共安全说,从反面的角度论证了所谓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在立法上不可取,此外还就如何对高空抛物的受害者提供救济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公共安全;救济 【正文】 一、从烟灰缸伤人案说起 高空抛物成为全社会争论的热点话题,大致源于2000年5月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的“烟灰缸伤人案”,当时法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判决两幢楼里的22 户居民对被烟灰缸砸伤的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每户居民平均赔偿额达8000余元。这个案例以及后来在各地发生的一些类似案例(如山东济南的菜板案、深圳的高空抛落玻璃砸死小学生案等)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人们对于法院在未能找到抛物人的情况下判决众多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做法议论纷纷,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众多新闻媒体对这些案例都进行了深度采访和报道[1],更有某电视台以重庆的“烟灰缸伤人案”为原型拍摄了号称国内首部都市市井悬疑剧的《烟灰缸之谜》,并一度在地方各大电视台热播。 与此同时,由于高空抛物案涉及敏感的法律问题,从而在法学界及司法实务领域不可避免地引发一场热烈而尖锐并且似乎遥遥无期的大讨论:围绕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否构成一种新型侵权行为责任、追究众多住户的赔偿责任是否

禁止高空抛物详案

禁止高空抛物教案(详案) 教学目的:1.知道什么是高空抛物 2.了解高空抛物现象的形成及其造成的危害 3.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拒绝高空抛物 课型:讲授新课 课时:一课时 重点难点:1.高空抛物的危险性 2.如何制止高空抛物 教学方法:讲授法、小组讨论法、演示法 教学准备:多媒体课件、相关视频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五分钟) 师:同学们,在上课之前,老师问一个问题:你们知不知道“天上掉馅饼”是什么意思。 生:“天上掉馅饼”就是指从天上掉下好吃的东西。 师:本指天空中降落类似馅饼那样的即免费又好吃的食物,泛指在自然生活中会无缘无故的发生一些可以满足人们欲望的物质或财富上面的事情,那你们有没有想过“天上掉馅饼”的事情。 生:有,我想天上掉一大堆钱下来,这样我就有很多的零用钱了;我想天上掉下我最喜欢的玩具;我想天上掉下一个ipad,这样我就可以玩游戏了。我饿的时候,我想天上掉下许多美味的吃的。 师:你们上面所想的,在生活当中老师没有遇到过,不过老师知道有一个“馅饼”是真实在生活中发生的。同学们想知道这是一种什么样的馅饼吗? 生:想。 师:好,我们就开始我们今天的课程“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空中抛物”学习完本课后,我们再来看看你想不想要这样的馅饼从天而降。 二、讲授新课 1、ppt图片展示。(八分钟) 这是我们以前周边的房子,从这个图片中,我们可以看出来,以前的房子比较低矮,比较破旧。 师:现在还看不看得到这样的房子。

(生:不能) 师:对,我们现在住的房子变成这样了。又高又漂亮。我想问一下,我们的同学们现在住的楼房最高是几楼啊? (生:20楼、30楼) 师:随着城市越来越高,一种新的陋习渐渐产生——“高空抛物”。各种各样的东西都往下掉。我们先来看一组图片。(ppt展示) 图一:各种各样的垃圾扔到车上。 图二:小朋友的不文明行为。(不知道我们在座的小朋友有没有做过这样的事情)。 图三:专挑角落扔垃圾,打扫起来特别费劲。 图四:垃圾的品种丰富多彩,应有尽有,看看有拖把、锅、不要的玩具、花盆等。 图五:还有更甚者将石头从高空丢下,砸伤路人的。 2.小组讨论(十分钟) 师:看了以上这种图片,请同学们现在分小组讨论,1在生活当中你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事情,2想一想一般什么东西容易被人们从高空抛下。 生:讨论 师:好,时间到,请同学们积极发言。 师:根据同学们的发言,老师这里也总结出了七种最危险的高空抛弃物。(ppt展示),这些物品有烟头,饮料瓶,菜刀,花盆,砖头,过年时丢下的爆竹。这些都是非常危险的物品。同学们可能会想了,那些东西都是比较小的,怎么可能会伤到人呢,那我们接下来看一些新闻。 (ppt展示新闻中提到的高空抛物受伤事件)由此可见,高空抛物对下面的行人来说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因为我们不知道什么时候天上就掉东西下来了。那什么样的物品会造成伤害呢,接下来我们再看一个视频。请同学们仔细观看,看完后回答问题。 3.观看视频回答问题(四分钟) 师:在刚刚的实验中,我们一共看到了几个试验物品(钥匙,饮料瓶,水球)。是从多少米开始往下扔实验物品的。然后在视频中提到的一个鸡蛋从多少楼上抛下来后,会对人造成伤害。 4. ppt展示物品掉落产生的破坏力有多大。(三分钟) 一枚瓶盖从20楼落下来产生的冲击力约为15公斤,这就相当于一个三四岁的小孩的体重了。 一盆栽从8楼落下产生的冲击力约会40公斤。这可直接将人砸晕过去。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0

实验案例: 一瓶啤酒从10楼自由落体坠下,就可直接击穿一辆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在前挡风玻璃与车顶盖交接处砸出一个大窟窿。 日前,媒体在奉贤区洪南路258号上海市消防综合训练基地,举行高空抛物实验。这里有一座17层、高55米的“双子楼”,可逼真模拟居民楼高空抛物的环境,这次实验也是迄今公开报道过的国内楼层最高的抛物实验。 【实验1】 抛物:空啤酒瓶重量:510克(约1斤重)高度:15楼(约45米) 被撞击物:长3.66米、宽2.44米、厚5毫米的钢化玻璃 实验结果:直接击碎玻璃 【现实案例】 4月19日午后,杨浦区工农公园内,85岁的王老伯正和朋友打牌,突然被旁边一幢居民楼内、从40余米高空抛下的一个空酒瓶砸中头部,送医后于次日死亡。 本次采购的玻璃为5毫米厚钢化玻璃,抗冲击性是5毫米普通玻璃的5-6倍,“理论上说,一个1040克(约2斤)的钢球,从1米高处,自由下坠,砸到玻璃后,玻璃应该不会碎”。 为了检验这块玻璃的抗冲击力,实验人员从15楼以自由落地抛下一枚50克(1两重)的鸡蛋,没有砸碎玻璃;抛下1串155克(约3两重)的钥匙,没有砸碎玻璃;抛下一瓶585克(1.17斤)矿泉水没有砸碎玻璃。 然而,当一个510克(约1斤重)的空啤酒瓶从15楼抛下后,玻璃直接被击碎。 华东理工大学物理系应用物理专业叶跃振和陈盼盼认为,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的程度,与楼层高度、物体重量,以及所抛物体的硬度、接触面均有关系。 叶跃振以杨浦区工农公园空酒瓶致人死亡事件举例。一个约一斤重的空酒瓶,从40余米的高空呈抛物线下落,落点为30米外,经过测算,这个空酒瓶在那位老人头上产生的冲击力,

相当于3.23千克(约6.5斤)的物体在1米高处,在老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击中了他的头部。 这个作用力的破坏程度还相当于一个人手持1公斤的锤子,以14米/秒的速度,砸向老人的头部,“而14米/秒相当于短跑飞人博尔特的冲刺速度”。 【实验2】 抛物:西瓜重量:3550克(7.1斤)高度:10楼(约30米) 被撞击物:轿车车顶 实验结果:车顶砸出深约5厘米的坑 为模拟花盆砸车的效果,实验人员从10楼扔下一只重3550克(7.1斤)的西瓜。西瓜砸中车顶后,瓜瓤四溅,车顶留下一个深约5厘米的坑。经过测算,这个7.1斤重的西瓜从10楼落下的冲击力,相当于38.9斤的东西从1米高处落下的冲击力。 【实验3】 抛物:水球(气球装上水)重量:730克(1.46斤)高度:15楼(约45米) 被撞击物:长3.66米、宽2.44米、厚5毫米的钢化玻璃 实验结果:直接击碎玻璃 在不少人看来,楼上扔空酒瓶、辣酱瓶、腐乳瓶这种硬质的东西,破坏力肯定非常巨大,但如果是扔矿泉水瓶等软质东西,应该伤害不大。 事实真是这样吗? 实验人员用气球装水,做成一个柔软的“水球”(重730克、1.46斤),当把它从15楼抛下时,直接把玻璃砸得粉碎。接下来,实验人员又从15楼,扔下1/4个西瓜(重1615克、3.23斤),也将玻璃砸得粉碎。 叶跃振说,这个730克(1.46斤)的水球从15楼落下的冲击力,相当于一个重4897克(约

浅谈高空抛物行为及其救济

浅谈高空抛物行为及其救济 论文关键词:高空抛物行为《侵权责任法(草案)》救济 论文摘要:本文认为高空抛物行为并非物件致人损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高层建筑内住户不应承担替代责任,亦不适用公平原则。侵权责任法草案第83 条规定有不妥之处,应予以修改或废除。最后,文中提出了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救济对策。 一、问题提出 建筑物抛掷物致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实务界有两种不同的结果,即:判决可能抛物的所有住户分担赔偿责任和驳回原告起诉。 200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下称《草案》)中第83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高空抛物行为探析 (一)高空抛物行为是否物件致人伤害 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作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来处理,是一些法院处理时的基本思路。笔者认为,高空抛物行为是责任主体即行为人可能无法查明,而物件致人伤害行为责任主体即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简言之,前者是人侵权,后者是物侵权。 (二)高空抛物行为中楼内住户是否应承担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是指基于特定关系,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可否理解为楼内其他住户替真正侵权人承担责任,取得追索权,等侵权人确定后向其追索?笔者认为不妥,第一,替代责任多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如雇佣、监护等,住在一个楼内并不能构成身份关系;第二,替代责任加重了替代义务人负担,应由法律严格规定方可适用,而从现行法来看,于法无据。 (三)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共同危险行为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都实施了行为,但无法辨别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属于因果关系的推定问题。 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显而易见:后者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而前者为一人侵权。 吊诡的是,有学者提出:将共同危险行为分为显形与隐蔽的,前者是典型的危险行为,后一种是隐蔽的危险行为,由于住在高楼上本就处于危险的条件提供阶段,在此情境下从危险的高楼上向下抛物,更为隐蔽,更具危险性,因此如把高空抛物称为隐蔽的危险行为就比较好解释了。 对此观点,笔者认为有以下不妥:首先,共同危险是因果关系推定问题,而高空抛物属侵权人推定的范畴;其次,从责任承担上看,实务界即使作肯定判决也是确定为按份责任之债,而共同危险为连带责任之债;最后,共同危险立法目的是为了在确定危险人范围的前提下保护被侵害人的弱者利益,共同危险人因共同的行为才被严格划定为一个范畴,如不依靠共同的行为而仅仅依空间相联就将所有住户划定为一个范畴,似有古代愚昧的“株连”之嫌疑。 (四)高空抛物行为是否适用公平原则 王利明教授所持的“公共安全说”即从公平原则强调以楼内住户来公平分担社会公共损失,预防此类行为再发生,保障公共安全。 我国现行民事法规定公平原则的适用对象为当事人或者说是对方受益人,高空抛物案中当事人双方应是侵权人和被害人,即便适用公平原则也在这两者之间

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害如何赔偿

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害如何赔偿 一、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包括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和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两种行为,一般情况下很难确定具体是由谁造 成的,或者确认是谁抛弃的物品。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对高空抛物 致人损害如何赔偿以及责任承担做了规定。具体详情如下: 1、谁来担责? (1)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 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 (3)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2、如何计算赔偿?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补偿 原则,实际发生多少损失,则获得多少赔偿。受害人不能因损失而得 到额外收益。 3、高楼抛掷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4、如何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二、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说一说法律如何规定高空抛物的责任归属;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

(完整版)高空抛物应急预案

物业小区高空掷物应急预案 (一)、高空掷物应急处理方案: 1、当值值班人员接报管理区发生高空掷物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如下: (1)一般情况时,首先调查肇事者或涉嫌楼层、部位,并安排巡逻管理员至现场察录。 (2)对掷物现场作情况记录,并拍照备案。 2、如掷物造成管理区人士受伤或设施损坏等重大事故时,值班员应立即通报,"120"医疗救护中心、"110"警方到场处理及救治伤员,并采取如下措施: (1)秩序维护部各岗人员按一级警戒方案,从严控制管理区人员进出。 (2)监控管理员紧急通报安保主管、公司人士至现场处理。 (3)如有人员受伤,采取必要措施如压迫伤口止血等方法,等待医疗救护中心救援。 (4)对事故现场安排值班员予以保护分隔事故区域,劝阻无关人士围观。 (5)警方到场后,管理员应协助警方调查掷物事件。 3、当事件处理后,管理处应及时安排善后事宜如下: (1)对事故现场安排清理,对损坏的设施设备及时修缮,损失情况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事宜。 (2)于大厅内、主要进出通道处张贴紧急通告,通知业户有关高空掷物之危害严重性。 (3)安排管理人员对涉嫌楼层、部位加强监查工作,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4)对重大事故之警方调查情况,予以跟进。 (二)、高空掷物应急处理注意事项: 1、高空掷物除管理区业户行为外,亦有外围周邻大厦、个人之恶劣行为,管理处应视情节危害程度,必要时报警处理。 2、小区经常发生掷物事件时,管理处应对涉嫌楼层、部位之业户进行专访,或对该层每户分发通告,必要时对嫌疑部位安排监控。 3、高空掷物之伤者,一般多为头脑部外伤,如非专业人士不可擅自挪动或急救伤者,以免意外。 大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秩序维护部 2011年12月23日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中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兴盛,高层建筑的增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以前,并没有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案件作出具体明确的针对性立法规定,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类推适用其他类似的法律制度,导致相类似的案件情形却有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严重危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因此,《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颁布,对高空抛物的司法判决有着重要的价值,为此类侵权案件 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准则。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在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之外,仍存在着自身的缺陷和 不足。尽管第87条已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理论界对此仍有诸多纷争,并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有诸多的实施困难。因此,本文的就是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进行深入的剖析,分析其所具有的价值及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以及对高空抛物侵权责 任承担的立法建议。本文除引言与结语之外,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分析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从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两个方面进行分别论述,在论证的过程中运用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和法的逻辑学,得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范畴,而侵权行为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行为仅是其一个特殊的行为类型。此外,笔者从权利、义务、责任的角度出发,提出受害人的权利受损理应获得法律的救济,而侵权行为人、物业管理人、国家作为义务

的承担者,面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部分笔者介绍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涵义、特征以及构成要件,作为一类特殊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加害人不明是其最大的特点和难点。笔者分析了第87条所界定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所具有的构成要件,并对其各个构成要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笔者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理论依据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关于第87条施行的依据,笔者从其与价值两方面进行分析。第87条贯穿了民法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并且有相应的价值,其立法规定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为根本,而且理论界有很多观点为其与价值提供了理论依据。这些理论依据的典型代表有王利明教授的分担责任说和杨立新教授的连带责任说。此外,作者也简要分析了我国与外国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立法规定,并进行了相应的比较法分析。第四部分笔者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提出了评析。笔者对第87条与第85条进行条文比较,得出两个法律条文规定互相抵触的结论,对第87条提出了立法建议,并且笔者认为第87条所依据的相关理论,还远不能支持由所有可能的加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看法。笔者认为第87条不能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体现其立法的和价值,并造成危害性的后果,影响社会的公共安全与和谐稳定,其条文本身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和不足。第五部分笔者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提出了立法建议。对受害人的救济应当着眼于责任承担机制和风险分散机制。责任承担机制属于法律解决纠纷的范畴,分为受害人自己承担、物业管理人承担和国家替代责任三个方面,风险分散机

浅析高空抛物、坠物相关法律责任

浅析高空抛物、坠物相关法律责任 一、问题提出 我们先看一则案例。今年8月1日,蒋某为发泄情绪,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从14楼扔出窗外,砸到楼下停放的三辆轿车。后经估价,三辆轿车物损4293元。8月16日,蒋某被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29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最直观的景象是,城市里高楼越来越多了。城市人口在不断增加的同时,像上述案例中的抛物事件,或其他坠物事件,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很多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别是一些人无缘无故丧命的案例,这“头顶上的安全”越来越引起有识之士的关注,他们呼吁加强管控,避免悲剧一再上演。 高空抛物、坠物的原因很多,有自然原因,比如刮风、下雨;有人为原因,人为原因又分故意或过失,比如经常有小孩从高层楼房窗户向外扔东西,或者夫妻两个吵架往外扔东西,这些可以认定是故意;比如不小心碰到摆放或悬挂的物体导致坠落,这些可以认为是过失。对于高空抛物,一般是人为原因引起;对于坠物,一般是自然原因引起。 为了减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算是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提供了指导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这将有助于控制此类事件频发的现状。笔者现就高空抛物、坠物涉及的相关责任,简要分析如下。 二、涉及刑事责任 随着高空抛物、坠物伤害事件的频发,不少人提出将此直接入刑,比如定个“高空抛物、坠物”罪什么的,从而有效扼制这种现象的发生,但反对的声音也不少。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来看,目前可能不会直接入刑,但不妨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之前就有很多类似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这次通过该意见会使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更加清晰,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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