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行为说

单方行为说
单方行为说

一. 悬赏广告的定义,成立要件。

(一) 悬赏广告的定义。

所谓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1)

细究其定义,悬赏广告通常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层是指悬赏人以广告形式明确设置报酬,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广告。它的实质是悬赏人的意思表示,在这个意义上,悬赏广告是悬赏人意思表示的外化。第二层是指悬赏人的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的完成结合成的法律行为,也即是悬赏人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基于该意思表示,悬赏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第二层含义是其意义分歧的核心所在,也是我也争论的焦点。

(二)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

1.悬赏人须以广告方式对不特定的为意思表示。悬赏人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勿庸置疑,悬赏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广告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街头叫喊,或广播电视等。发展到今天又有上网发布等等。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晓的一切方式均可。不特定的人,并不要求一般公众,只要是不特定多数即可。

2.须有要求完成一定行为之意思表示。一定行为其种类并无限制,只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既可以为私人利益,也可为公共利益。

3.须有完成对行为人给付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必以“赏”为要件。王泽鉴先生指出:“报酬不限于金钱,凡能为法律行为标的之任何行为均可”(2),因此,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二. 悬赏广告的性质理解分歧及其不利影响。

(一) 悬赏广告的性质的两种不同理解。

1. 契约说。该学说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单独契约,即合同性质。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这种主张是多数学者的意见,在实务上,大多数人采纳这样的主张。

2. 单独民事法律行为说。这种主张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单方面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需要完成行为的人做出有效的承诺。显然,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对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交易安全更为有

利。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以广告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对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予报酬的义务。

(二)由于不同理解而造成的现实影响。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悬赏广告的立法缺失和理论认识错误问题,经常存在某些法院随意否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的情形。例如在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一审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李珉拾得的公文包,系被告朱晋华遗失的财物,以依照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李珉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为由而否定悬赏广告效力,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人认为法院将拾得遗失物法律规范与悬赏广告对立起来,是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社会实际情况的,轻易否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无疑否定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民事转法或在司法解释上对悬赏广告加以规定,实乃当务之急。

三. 悬赏广告的性质应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

笔者认为,为确定悬赏广告的性质,在法学方法论上,应采实质标准。将悬赏广告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合同,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更为有利。

(一) 如果采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广告人应当受到广告的拘束。

一方面如果某人于不知道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的情况下,却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该人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而广告人不得以该人不知广告内容为由而拒付报酬。

另一方面,于广告人实施的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其因受该行为的拘束,悬赏广告一经发出即不可随意撤回。而采纳契约说,则将广告人发出的悬赏广告视为要约行为,则行为人于完成行为之际并不知有要约,从而无法为承诺,因为要约,承诺有逻辑上之先后关系,此时,纵赋予行为人以报酬请求权,然理论上实无法自圆其说。又采契约说下,广告人可以在相对人作出正式承诺以前撤回或撤销要约,变更要约的内容,这显然对相对人不利。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以公开的广告的方式,对于实施某一行为特别是对于引起某一结果而悬赏的人,有义务向实施了该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即使行为人未顾及悬赏广告而实施行为,也是如此。”(3)该条中的“也是如此”即是上述论述的最有力论证。这样,就避免了由于行为人在完成悬赏行为时不知悬赏广告内容而广告人拒绝给付报酬的问题。

(二)采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可以使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以后,也可以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但若采用契约说,那么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人即使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也将因为其无订约能力,从而无承诺的资格,不能在他们与广告人之间成立合同,当然也就不能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这并不利于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三)如果将悬赏广告视为单独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任何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行为都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行为。这样,只要相对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不必准确地证明在什么情况下有效承诺的存在以及承诺的时间等问题,从而也可以极大地减轻相对人在求偿时的举证负担。如采用契约说,在广告人不给付报酬时,举证责任由行为人承担,此时不为举证责任倒置,从而加大了行为人的负担,当然不能提高行为人的积极性,最终会导致将拾得物隐藏,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四)如果采用合同说,将会产生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即在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以后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按合同说,相对人完成广告指定行为即已作出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关系,这样一方不按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已构成违约,而另一方有权拒绝交付完成指定行为的成果。笔者认为,采纳契约说适用同是履行抗辩权是不妥当的。如某人拾得他人钱物,依据法律规定有义务返还失主,否则就会造成不当得利,即使推失主未依广告内容支付报酬,拾得人也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 将悬赏广告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

(一) 维护交易安全。

在采用“契约说”的理论下,究竟在何种情形下,才能认为有承诺,学说上意见也不统一。有认为在着手一定行为前有意思表示,即为有承诺;有学者认为着手一定地为即意味着有承诺;另有认为在一定行为完成后,另有意思表示者为有承诺;还有学者认为须将完成一定行为之结果交与广告人,始为有承诺。意见分歧,尚无定论。若采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则广告人所负担的债务于

一不定期行为完成时,即为发生。其关系简约明确,而且又合于社会通念,对于交易安全,实有助益。这样,使社会效率更加简约化,使社会交易成本降低,从而更加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从事有利于已而且更加有利于广告人的行为,社会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秩序。

(二) 遵守公平原则。

在悬赏广告发出之后,广告人作出了一定的报酬明示。此时,行为人若对此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定会付出某些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努力。而一旦最后满足了广告人的权利,广告人不履行自己的交付报酬义务,定会对行为人造成或大或小的实质上的损害。这样,违背了公平原则。

(三) 有利于维护广告人的利益。

这主要是针对广告人和行为人的抗辩权而言。采用了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行为,满足了广告人的需求,广告人就要对广深广告中所示的报酬予以给付。这样,会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告人的利益。

采用“契约说”,广告人行为人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你不给我报酬,我不会给你财物,在这种情形下,广告人的权利形同虚设。

(四) 使司法更加明确,健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悬赏广告的立法深广选择法律效力的情形。缺失和理论认识的错误问题经常存在某些法院随意否定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情形。采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简约明确,可以使司法更加明确,健全。

五. 结语

本文主要论述了悬赏广告的性质,笔者认为悬赏广告应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悬赏广告有效是本着民法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的,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利益,而且也有利于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维持民法体系的和谐。在市场经济经济条件下,有利于保护交易,保护行为人和广告人的利益,更加有利于使司法更加明确和健全,对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发展都有现实的,实然的和积极的意义。

(1)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中国法律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第 321页。

(2)王泽鉴主编《债法原论》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259页。

(3)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第227页。

主要参考文献。

1.《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2.《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王泽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3.《不当得利制度研究》洪学军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年版

4.《民法总论》史尚宽台湾正大印书馆 1980年版。

5.《民法学》(修订本) 彭万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8月版

行政法第一~第五次央大考核测验题及答案

第一次考核测验题 学习完文字教材第一编以及电大在线课程端上的相关资源后进行测验。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10题,共30分)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 A.行政相对方总是公民 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答案:B 2.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被称为()。 A.行政法律关系 B.行政法关系 C. 行政关系 D.行政法律行为 答案:A 3.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前提是()。 A.行政法律规范 B.行政关系 C.行政行为 D.行政法律事实 答案:D 4.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 A.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B.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C.中央行政法与地方行政法 D.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答案:A

5.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普通公民 B.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拟定 C.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D.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具有统一性 答案:C 6.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行政合理性原则 C.行政灵活原则 D.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答案:A 7.以下说法不属于行政程序合法内容的是()。 A.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B.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案件时不能偏听偏信 C.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情合理 D.决定对当事人不利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答案:C 8. 下列关于行政法的特点,错误的是()。 A.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B.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C.行政法规范不易变化 D.行政程序性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答案:C 9.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产生。 A.行政合法性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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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行政管理第十章练习题及答案

《实用行政管理》第十章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答案前的字母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 1.在我国,行政法规是指由( )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律文件。 A.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B.人们代表大会 C.国家立法机构D.国家权力机关 2.行政法律规范是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A.约束力和执行性B.约束力和自主性 C.约束力和强制性D.适用性和强制性 3.在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的解决方式上,()有处理争议的行政司法权,只有在被管理的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或另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依照司法程序解决。 A.行政客体B.行政主体 C.双方当事人D.行政机关 4.()不能在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外增加新的法律规范,如果它所执行的母法变更或废止时,它也随即失效。 A.执行性行政法规B.法律性行政法规 C.补充性行政法规D.自主性行政法规 5.法规名称一般由()和()两部分组成。 A.法规内容和法规的制定单位B.法规的针对单位和法规采取的形式 C.法规的针对单位和法规的制定单位D.法规内容和法规采取的形式 6.行政法律规范的内部结构是由()和()两部分组成的。 A.思想模式和法律后果B.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C.行为模式和法律效力D.思想模式和法律效力 7.行政法律规范的作用体现在()的关系上。 A.行政法律规范与法律、行政法、行政协调 B.行政法律规范与法律、行政法、行政管理 C.行政法律规范与法律、行政管理 D.行政法律规范与法律、行政法 8.行政法律行为的要素有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内容要素、形式要素和() A.抽象要素B.具体要素 C.依据要素D.事实要素 9.依行政行为的方式和作用不同,可将行政行为分为()。 A.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C.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D.无附加条件行为和有附加条件行为 10.根据立法目的和内容的不同而划分,行政立法分为() A.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B.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C.执行性立法和非执行性立法D.执行性立法和补充性立法 11.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制定、修改和()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活动方式和步骤。 A.中止B.终止 C.废止D.废除 12.行政立法的具体程序有规划、起草、通告、听证、()、审议和决定、公布和失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随堂随练第六章行政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随堂随练第六章行政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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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的行政法名词解释

1.行政,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3.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6.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手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多种关系。 7.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和形式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8.行政合理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9.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 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它并非排斥法律控制。10.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的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11.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12.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3.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 14.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15.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16.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17.行政机构,是行政组织的构成要素之一,其本身又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而存在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可以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置若干办公和办事机构,以协助行政主体处理和具体办理各项行政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 18.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9.公务员法律关系,是指一般公民

华师网络2014年9月课程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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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委托书,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篇一:授权委托书签订注意事项 授权委托书签订注意事项 授权委托书是指当事人为把代理权授予委托代理入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是委托人实施授权行为的标志,是产生代理权的直接根据。授权委托书分为两种:一种是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另一种是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现住址。如果委托人是法人的,则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况。 2.委托的事项一定要写得明确、具体。应当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托的事项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具有人身性质的遗嘱、收养子女、婚姻登记等法律行为。 3.委托的权限范围,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有效的依据,律师代书时一定要写明确。在民事代理中,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范围有三种情况:A、一次委托,即代理人只能就受托的某一项事务办理民事法律行为;B、特别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反复办理同一类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C、总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办理有关某类事务或某一种标的物多种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委托代理权分为两种:A、一般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只能代当事人为一般的诉讼行为,如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申请财产保全等。 B、特别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受托进行某些重大诉讼行为,如有权代理当事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有权提起上诉或反诉;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等。理应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针对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质,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授予的代理权限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签订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行政法填空题

一、填空题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5行政主体)。 2、行政关系是(4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3、行政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20)问题,而行政合理性原则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实体合法18)与(程序合法)。 5、(行政主体)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 6、行政机关的设置应遵循适应需要原则、(33精简原则)、(高效率原则)和依法设置原则。 7、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6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8、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17普遍性)、(基础性)和自身特殊性的特点。 9、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市)、(县)和(乡)四级。 10、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7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11、我国的政府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分别是(45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12、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70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3、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8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1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5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15、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9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 16、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以分为(13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17、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129行政主体)。 18、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10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19、行政机关之间我国目前有三种隶属关系,分别是(36垂直领导)、(业务指导)和(双重领导)。 20、行政法是指调整(4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1、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31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2、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70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23、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165 24、(119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25、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26固有职权),另一类是(授予职权)。 26、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63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 27、行政立法程序包括(83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签署和发布与备案。 28、以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的阶段性为标准,行政强制可分为(116即时性强制)和(执行性强制)。 29、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130行政优益权)。 30、(150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3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职能由(159法律)来设定。 32、行政责任的主体是(195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

行政行为案例分析

被告: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某省的地方性法规《XX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镇街道和道路扔置垃圾,否则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50至2000元的罚款。2001年,该省内的某市设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述法规设定的在该市的处罚权归入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2年2月,邹某在其沿街开设的个体布行经营时,把许多垃圾扔置到街面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勤人员发现,立即上前责令其清除垃圾。邹某不仅不听,反尔与执法人员大声争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最后对邹某做出一个处罚决定,内容包括:(1)对邹某罚款1000元;(2)责令其当即清除垃圾。 邹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理由是:既然对我罚款了,就不得对要我清除垃圾;如果要我清除垃圾,就不得再对我罚款;否则,这属于对同一事件的重复处罚。 你认为邹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本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邹某做出的一个决定,包含了两项内容: (1)对邹某罚款1000元;(2)责令其当即清除垃圾。在这里,前一项内容属于行政处罚;但后一项内容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命令,即要求违法者纠正违法的命令。因此,当一个行政处罚与一个行政命令同时做出时,谈不上一事重罚,因为这里不存在“两个处罚”,只是出现了“一个处罚”与“一个命令”。正因为这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把包含上述两项属于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决定形式定名为《行政处罚决定》是不妥的,应当定名为《行政处理决定》。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任何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它同时有权,也有义务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所以,在本案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对邹某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其清除垃圾,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的。

民法——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分析

《民法——民事法律行为》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答案:A 解析: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B、C、D项是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故排除。 2.李明12岁,智力超常,已经写就三部小说出版,非常畅销。后李明发现东风出版社擅自出版其中一部并大规模发行,告诉其父,其父告出版社侵权,出版社则主张李明根本就是一小孩,不存在版权问题。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明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写作属于其行为能力范围 B.李明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取得版权 C.写作行为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依法有效 D.写作属于事实行为,与行为能力无关 答案:D 解析:写作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的效力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下列内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是:() A.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行为人有意思表示 C.行为内容不违法 D.行为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故选项A 中的正确表述应当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选项B中的正确表述为“意思表示真实”,而非“有意思表示”;选项D则不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有效条件。 5.李某为参加求职面试,特地去商场订做高级西服一套。后因笔试成绩太差,未被允许参加面试,则其订制西服的活动() A.有效 B.重大误解,可变更

行政法期末考试练习题

综合练习题(一)(一)名词区别与联系(15分) 1.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3.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1.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 (二)填空题(10分) 1.美国行政法学家F.J.古德诺认为政治就是国家意志的,行政则是国家意志的。 2.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的组织。 3.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六种。 4.行政合同的履行主要应遵循实际履行、、三原则。 3.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 管辖。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管辖。 (三)单项选择题(5分)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 A.合法性原则B.合理性原则 C.应急性原则D.行政法治原则 2、区公所的设立要经批准。() A.县级人民政府B.省级人大常委会 C.县级人大常委会D.省级人民政府 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A.宪法B.法律 C.行政法规D.地方性法规 4、省环保局的赔偿费用由财政支出。()A.中央政府B.省人民政府 C.省环保局D.国家环保局 5、下列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A.行政机关处理离婚纠纷的调解书 B.行政机关任命其工作人员担任某职务的决定 C.行政机关颁布禁止燃放爆竹的决定 D.行政机关对森林资源所有权归属的处理决定 (四)多项选择题(10分) 1.行政主体可能是下列。(ABD)A.国家行政机关B.行政监督检查机关 C.行政相对方D.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下列可以参加国务院常务会议。(BC)

法学综合的试卷(分类篇)

2005行政法部分 一、辨析题 1、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第三人 2、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3、行政行为与政府行为 4、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 5、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6、违法拘留与非法拘禁 (五)行政法 一选择题 1.下列何项行政法权利不得被抛弃() A公务员领取工资的权利 B 公安局的治安处罚权 C 企业的排污权 D 公民的采伐权 2.下列何项属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A行政法定原则B行政效率原则 C 行政正当原则D 行政均衡原则 3.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 A行政拘留 B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C 吊销个体户营业执照D 较大数额的罚款 4.下列何项属于行政程序() A行政系统内部各部门公文办理程序 B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程序 C 行政复议程序 D 人民法院解决行政纠纷所遵循的程序 5.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何项抽象行政行为可予复议() A国务院的规定 B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C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D 行政规章 二辨析题 1.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2.假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 3.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能行为 4.应申请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5.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 6.行政行为的违法与无效 7.行政立法与立行政法(注:本小题只限于宪法专业的考生做答,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做)(三)行政法 选择题 1、某环保局任意改变了其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中确定的排污量,从行政法学上说,该环保局违反了行政行为的下列何项原理。() A、先定力原理 B、公定力原理 C、确定力原理 D、拘束力原理 2、教育部和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都属于() A、地域行政主体 B、公务行政主体 C、授权行政主体 D、职权行政主体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典型案例分析 1.市某驾驶货轮在我国海航运时,被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某仍然对复议不服。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某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2)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某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某应以市海关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甲与乙在定县的火车站候车时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定县的铁路公安分局处理了该案,对甲罚款500元,甲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罚款改为400元,甲仍然不服,便向市公安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受理了该案,市公安局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请问:(1)该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2)市公安局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2)错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市公安局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

论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决议之间的区别——以意思互动为视角(一)

论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决议之间的区别——以意思互动为视角(一) 关键词:法律行为意思互动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决议 内容提要: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决议都由一定的意思表示组成,但后两者是复数意思表示的互动(意思互动)而形成的“化合物”,三者在成分、结构和功能上各不相同,其中决议体现了意思民主,而不是意思自治。合同和决议的形成过程必须分别遵守缔约程序和决议程序,这些程序本质上是意思互动的法定程序,它们的有效必须满足与意思互动有关的两个特殊要件:意思互动的过程合法(遵守法定程序)及其“化合物”的存在。法律行为理论忽视了意思互动,因而忽视了上述法律问题。 一意思互动引出的问题 根据法律行为成立所必需的意思表示的数量,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和决议,这是对法律行为的最基本、最简单的分类。1]这一分类表明了民法之中的一个基本观念:虽然上述三者所包含的意思表示的数量不同,但是这并不会给法律行为理论带来实质性的麻烦。经过深思,笔者对此观点颇有疑问。 上述疑问来源于意思互动。与单方法律行为不同,合同和决议包含了两个或多个意思表示,复数的意思表示之间会发生互动。为了方便,我们将复数意思表示之间的互动简称为意思互动。私人的合作包括交易、社团生活和集体决策,从动态上看,它们都是不同形态的意思互动。合同和决议是意思互动的成果。在决议的议事过程之中,存在提案、公开讨论、质询、协商等步骤,其中不同主体的意思互动显而易见。例如,美国公司法就将公开讨论等互动程序列为股东会议的基本原则。2]缔约过程之中是否存在意思互动呢?当然存在。即使一个承诺完全认可了他方的要约,其缔约过程也是一个意思互动的过程,因为承诺本身就意味着一种意思对另一种意思的应和。实践中的合同往往要经过“大量的建议与反建议”,通过一系列的意思互动来完成彼此的交易。3]意思互动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毫无成果可言。例如,各方不过是就有关问题“交换”了一些意见,或者“吵了一架”;另一种情况是产生“化合反应”,形成了“化合物”。在民法之中,合同与决议就是典型的“化合物”:前者是两个或多个缔约人意思互动的“化合物”,后者是参议人意思互动的“化合物”。 合同与决议都是意思互动而形成的“化合物”。系统论认为,整体不等于部分之和,也不等于其中任何一个部分。单质与化合物的性质不同,这是化学之中的常识。例如,氢气和氧气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水,氢气和氧气的化学和物理规律一般不能适用于水。单个的意思表示只是组成合同或决议的成分,或者只类似于生成化合物的单质,它在法律属性上应当与合同和决议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值得追究的问题是:单方法律行为在成分、结构和功能上与合同和决议有什么区别?合同和决议因意思互动而产生,这种互动是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还是适用意思自治(过程自治)原则? 在很多情况下,一个人的行为并不仅仅受到自己单方意思的约束,而往往会受到他人的意思、群体的意志或者上述多种意思的“化合物”的约束。这就是我们生活的现状。仅仅根据自己的单方意思行动,大概并不是私人生活的主要现实。同时,对于任何行为,我们既要关注它的过程,也要关注它的结果,二者可能都对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作为意思互动的“化合物”,合同和决议的有效要件有什么特殊之处吗? 为了下文论证的方便,在此有必要对法律行为理论予以说明。法律行为理论包括法律行为的概念、分类、特征等,其核心内容是如下两个理论:第一,意思自治原则。这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在合同法之中,相应的原则为契约自由原则。虽然这一原则现在加上了“意思自治的限制”之类的说明,但它还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可以断言,这一原则仍然是法律行为理论的支柱。第二,根据上述原则而设计的意思表示效力理论,主要是意思瑕疵理论。意思瑕疵包括意思形成阶段的瑕疵与意思表示阶段的瑕疵,后者包括五种形态:心意保留、戏谑表示、虚假行为、错误、恶意诈欺和非法胁迫。4]德国学者明确指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

行政法学(1)

《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 一、☆什么是行政法?有何特点?(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 答: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行使权力后果如何补救,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或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特征:(一)行政法在形式方面的特征 1、行政法没有统一的、完整的法典形式 2、行政法渊源的多层次性 3、授权立法居多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征 1、行政权是行政法调整的核心内容(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2、存在于行政法规、规章中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实体法与程序法没有明确的界分,行政法主要是程序法 二、☆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其特征有哪些? 答: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公共行政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一)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和不可替代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的行政法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往往决定于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 (四)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不可自由处分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其基本含义与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 法律相抵触。 2)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1.行政活动必须根据法律 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 第一,行政行为必须证据充分 第二,行政行为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第三,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1.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 2.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 3.行政行为必须考虑相关的因素 4.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正法则 5.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测试题与答案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测试题及答案 不定项选择 1. 下列行政行为中,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是:( ) A: 行政许可 B: 行政指导 C: 行政确认 D: 行政处罚 2. 下列属于行政给付行为的是:( ) A: 税款缴纳 B: 强制收购 C: 救灾扶贫 D: 收缴罚款 3. 下列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B: 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是少数人的权利和义务 C: 具体行政行为既有单方行政行为,也包括双方行政行为

D: 具体行政行为在一般意义上属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执行 4. 某县邮政局要在某国道段埋设通信光缆,因其认为这是国家建设项目,在未经公路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即开始施工。县公路路政管理所经检查发现该行为属违法行为,遂多次口头、电话通知其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并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但该局照旧施工,县公路局了解情况后,以电话方式通知邮政局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缴纳罚款3000元。邮政局不服诉至法院。对于公路局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 县公路局的处罚行为是合法的,因为邮政局的行为未经批准 B: 县公路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C: 县公路局的行为是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因此是合法的 D: 县公路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邮政局是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 5. 下列何项属于行政行为?( ) A: 某县卫生局购买办公用品 B: 某县民政局起诉建筑公司违法的行为 C: 某县民政局越权处罚违约的建筑公司的行为 D: 某县民政局依建筑合同奖励建筑公司的行为

6. 张某在饭店吃饭时,因不满饭店服务员的服务态度而与老板发生争议,争吵中张某用凳子将老板的头部打伤,气急之下又将柜台中所放的酒悉数打坏。辖区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将张某带回派出所以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对其处以80元的罚款,并责令赔偿饭馆的损失300元。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派出所的处罚行为是违法的,因为派出所超越了职权范围 B: 派出所的处罚行为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的,所以是合法的 C: 派出所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实施的处罚行为是合法的 D: 派出所的行为的合法与否取决于张某是否接受 7. 行政征收的实施应以下列哪一项内容为前提?( ) A: 行政相对人行为违法 B: 公共利益的需要 C: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一致 D: 行政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

行政行为案例

案例十四:行政机关出具介绍信行为的性质 ? ?【案情介绍】 ?2000年1月18日,大连市宏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良公司)向大连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提交了《关于成立兴华高中的请示》。该请示的主要内容是:“我公司与陈见旭等人合作,举办民办大连兴华高级中学。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投资体制为股份制。陈见旭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拟于2000年秋季招收6个班300名寄宿制学生,一并呈上《兴华高中办学章程》”。 ?2000年6月1日,市教委下达了《关于同意成立兴华高中的批复》的大教委字【2000】73号文件,对宏良公司的请示作如下批复:学校名称为大连兴华高级中学;学校性质为民办普通高级中学;校长、法定代表人为陈见旭;原则批准《兴华高中办学章程》等内容。《兴华高中办学章程》第6条规定“学校董事会是本校的最高权力机构”,第25条规定“本校筹建工作,由宏良公司委托代表全权负责;学校成立并正式运转后,由董事会执行权力”。 ?2000年7月28日,大连市物价局下发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后兴华高中刻制了行政章、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没有成立董事会。2000年9月11日,宏良公司向

市教委提交了《关于聘任周家昌同志为兴华高中校长的报告》,该报告的内容为:“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聘任周家昌同志为兴华高中校长(法人代表),免去陈见旭同志的兴华高中校长(法人代表)职务。请予备案。”由于宏良公司更换兴华高中法定代表人并称兴华高中的财务章和法人印章丢失,应宏良公司的请求, ?市教委向相关单位出具了介绍信。9月11日,市教委向商业银行甘井子支行和大连日报社出具介绍信,内容为“更换兴华高中法人事宜”和“办理关于更换兴华高中法人印章及财务印章作废声明事宜”。9月24日,市教委又向甘井子公安分局和大连报社出具介绍信,内容为“刻大连兴华高中校印”和“大连兴华高级中学公章作废”。陈见旭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市教委出具介绍信的行政行为;并在一审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恢复其兴华高中法定代表人身份。另查,该校开办时刻制的三枚印章现存放在陈见旭处。 ?①大连市教委已于2001年12月6日更名为市教育局。 . ?【法律问题】 ?本案中大连市教委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法院能否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行政行为

第五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行为概念因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需要而衍生。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国家由于不存在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因而其行政法著作中鲜有关于行政行为概念的讨论。印度法学家赛夫在比较法视野下指出:“严格说来,普通法没有制定出任何象在德国法律中发展起来的行政行为这个概念。”1因此,行政行为从本质上说,它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基础性概念,在英美法系的行政法理论中没有它的位置。 不应将德国行政法上的对行政行为的各种表述与普通法中行政行为概念混淆起来。严格说来,普通法没有任何像在德国法律中发展起来的行政行为这个概念。在普通法中,行政机关的行为普遍地被划分为三种形式:即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根据普通法的这个划分方法,一切不属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范围的行政机关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普通法对行政机关的这种分类方法,既使行政行为的范围广大无边,也比德国法上行政行为包括的范围更为广泛。2 行政行为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是由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迈耶最先进行提炼和概括的。奥托·迈耶将行政处分定义为“行政向人民就什么是个案的法所为的高权宣示”,3这个定义直到今天还是有其一定影响作用。“行政行为”一词最早来源于法国行政法。后来,这一概念被引入德国,并发展成为德国的行政法概念。最初,行政行为包括根据公法或私法采取的一切行政措施。后来,行政行为的范围逐步限定于在公法领域中采取的行政措施。4例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35条规定,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调整公法领域的具体事件而采取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命令、决定或其他主权措施。台湾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的行政处分,系指行政机关就公法上的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之单方行政行为。 注意:德国行政行为概念和台湾行政处分概念并不能与我国行政行为概念相等同,其涵义至多相对于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台湾通说所谓的行政行为,是一个内容包含行政命令(即法规命令和行政规则)、行政处分、行政契约等等各种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 之所以有必要建构行政行为这一概念,主要是认为借助其执行、落实一般抽象行政法规、确定具体个案权利义务状态的特征,不仅可以方便国家处理大量行政事务,有助于行政效率的提升,也可以明确界定国家与人民间的法律关系,而有利于法安定性与人民利益的维护。在实体法上,行政处分就具有明确界定国家与人民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升法安定性的功能,在(行政)执行法上则有充当执行名义的功能。至于其在行政救济法上发挥的则是提请救济的前提要件的功能。 因行政权的外在表现主要集中于行政行为,而且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大多是通过行政行为得以形成,所以,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地位始终没有动摇过。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学的基础性核心概念,是构成和发展其他行政法律制度的联结点。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基本上是围绕着行政行为建立的。 我国有关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系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 1[印]赛夫著:《德国行政法》,周伟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效公司1991年版,第85页。 2[印] M.P.赛夫著:《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7页。 3《Ein der Verwaltung zugeh?riger obrigkeitlicher Ausspruch,der dem Unterthanen gegenüber im Einzelfall bestimmt,was für ihn Rechtens sein soll》. 4[印]M.P.塞夫著,周伟译:《德国行政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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