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发展雇主责任险的必要性

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发展雇主责任险的必要性
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发展雇主责任险的必要性

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发展雇主责任险的必要性

内容摘要:现代社会,职业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国家出台工伤保险制度给予在工伤中受损的个体提供物质上的补偿,然而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很多企业员工虽然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的工伤保险获得工伤后基本的生活保障,但该保障仅限于“基本”的水平,那些原先收入水平、生活水平较高的员工,若想获得“充分”的补偿,恢复事故发生的生活水平,从雇主赔付的角度看,购买雇主责任保险无疑是一种方便、高效的手段。本文通过文献综述的方式比较和探析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得出现阶段我国不仅要强力发展工伤保险、同时也要支持和推广雇主责任险以建立职业伤害补偿体系。

关键词:雇主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必要性

在国外, 雇主赔偿通常与强制性的工伤保障制度联系在一起,而强制性的工伤保障制度的确立又必须以明确的雇主赔偿立法作为依据。雇主责任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高级形式, 提升了对工人权益保障的水平和深度, 使之形成为一个良好的保障体系。在我国, 雇主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 其发展和完善同样需要与工伤社会保险紧密结合, 以工伤保险为主、雇主责任保险为辅,并加强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使两者的保险责任相互补充, 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我国工伤人员的保障水平。然而我国现阶段雇主责任险的发展虽取得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其经营陷于“低风险的不愿投保, 高风险的不愿承保”的尴尬境地,究其原因, 主要有下列几方面制约企业雇主责任保险发展。

一、现阶段我国雇主责任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政府强有力的扶持。

我国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 劳动法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 而近年来涌现的大量非公有制企业, 其雇员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相当部分保险公司也认为发展雇主责任保险“费力不讨好”,因此, 要么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意外险保费计划, 人为将雇主责任险做成意外险, 要么干脆选择退出市场, 一定程度影响了该险种的发展。

(二)企业保险意识相对淡漠, 认知度不够,不愿投保。

许多企业主虽认为保险可转嫁风险, 但也仅限于投保高风险的作业人员, 投保面严重不足。尤其一些高危行业例如煤炭行业2003年贵州99座座国有煤矿就有近7万从业人员基本

未参加保险, 即使参加保险的乡镇煤矿投保人数也只是实际人数的一半。①

(三)保险公司的产品陈旧、单一、老化, 保障不足, 创新力度不够。

长期以来, 大部分保险公司对市场的细分不够, 使用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鲜有创新, 难以适应行业与企业的发展变化。体现在,一是费率确定主要依据行业类别而未按不同风险程度的企业给予个性化、差别化的费率。二是部分保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实名承保, 而乡镇用工的高流动性使实名承保在实际经营中“名存实亡”。三是现行条款的赔偿责任主要是根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确定, 且执行中弹性较大、赔偿标准较低, 未能起到商业保险应有的补偿作用。

(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粗放。

一是承保把关不严。为拓展业务, 许多保险公司并未严格执行保险条款费率, 擅自改变承保条件, 致使多年来雇主责任保险的参保人数严重不足, 经营潜在风险增大。二是风险查勘和防灾防损严重滞后。大部分公司重保费、轻查勘, 防灾防损也仅限于向管理部门等支付一定防灾防损费用,而不是真正投人人力、物力开展切实有效的风险隐患检查与排除, 风险防范流于形式。三是经营数据严重失真。目前, 一些保险公司对该险种的管理仍停滞在手工管理阶段, 缺乏对经营情况的真实反映, 管理严重滞后。

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常常作为一对被比较的概念出现。目前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实行社会保险方式的占绝大多数,在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156个国家和地区中,实行社会保险的约有120个,有30多个国家或地区实行雇主责任制,②或者两种方式并存。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雇主责任制度已失去任何意义。相反,雇主责任制度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其基本的原因是工伤保险制度并没有覆盖所有的工伤受害赔偿。同时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和雇主责任制度能够形成完备的职业伤害补偿体系

二、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互补关系

(一)覆盖范围上的互补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条例》为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人群从过去的国有企业扩大到了国有、集体、外资、私营等各类企业职工。然而,外资、私营等

①张金萍雇主责任险的国际比较与借鉴营销管理2005(2)

②郭庆论雇主对雇员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湖南大学学报

各类企业还是工伤保险扩面的难点所在。以山东省为例,全省近400万参保职工主要分布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大部分的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还没有纳入到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与工伤保险承保对象的有限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雇主责任保险影响范围的广泛性。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虽然是雇主,但其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里的雇员是指“被保险人聘用的员工”,即无论期限长短,凡是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提供劳务、年满16 周岁的人员及其其他按国家规定和法律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均在“雇员”范畴之内。

(二)保险赔偿上的互补

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从承保或推广的角度而言工伤保险的出发点都是“扩大承保对象范围、提供基本保障”。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例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支付的赔偿金严格按照其工资水平,参考当地基本生活保障进行发放。由是观之,可以看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优越性。但同时也要看到在实施和适用过程中的局限性,比如对于工伤较重职工的工伤补助力度相对有限,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也不足以为其今后的正常工作、生活奠定坚实基础。而雇主责任险正好可以有效弥补这个不足。我国的雇主责任险作为商业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 所致伤、残或死亡, 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 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当然,这个赔偿限额的高低应由保险人谨慎确定接受与否,以便控制自身的风险。

三、我国发展雇主责任险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雇主责任保险从理论上分析, 最积极的社会意义是责任事故中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员工在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期间, 造成人身伤亡, 必须依法追究雇主责任, 赔偿责任具有法律强制力, 但是它并不能改变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员工所获赔偿额的多寡受到致害人即雇主经济状况的刚性约束。通过办理雇主责任保险, 集合多数经济单位, 建立保险基金, 使受害人的利益在致害人承担雇主责任, 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得到确切可靠的保障。

(二)有利于企业经营的稳定

随着有关雇主责任法律、法规的颁布, 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 雇主责任诉讼案件将会不断增加, 当赔偿责任巨大时, 企业不仅可能被迫终止生产和销售, 而且可能濒临破产的边

缘。企业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是将责任风险转移出去, 提高承担雇主责任能力, 避免雇主责任风险对企业经营造成较大冲击的最好风险管理方法。一旦责任事故发生, 保险公司将依据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的生产经营仍可照常进行, 包括税收利润计划在内的各项指标也能如期完成。

(三)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随着外资保险公司以各种形式进入中国并开始享受国民待遇, 外资保险公司和中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中资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和市场开拓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努力, 比如在人寿保险领域进行了分红保险和投资连接保险的尝试, 使有形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深度和广度, 继续开发的潜力有限, 而责任保险市场还是一片空白。抢占责任保险市场, 无疑将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五) 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雇主责任风险事故的后果会涉及到社会上很多家庭和个人, 如果民事赔偿不能顺利地履行, 将会造成很多家庭和个人的焦虑和不安, 甚至会引发社会动荡。雇主责任保险保证了这种民事赔偿责任的顺利履行, 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安定, 具有很强的社会管理功能。

(六) 有利于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

如果企业没有通过雇主责任保险转移责任风险, 在企业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 国家财政将会承担最后的责任, 因此雇主责任保险减轻了国家财政的负担。

四、结语

从上面的分析和论述可知,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乃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保险,各有自身的优点。无论是是从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关系还是从雇主责任险自身的特点,在当前建立以工伤保险为主、雇主责任保险为辅的职业伤害补偿体系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现阶段我国不仅要强力发展工伤保险、同时也要支持和推广雇主责任险以建立职业伤害补偿体系。

参考文献:

[1] 张金萍雇主责任险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J] 营销管理 2005(2)

[2] 郭庆论雇主对雇员工伤事故赔偿责任 [J] 湖南大学学报

[3] 王燕霞社会工伤保险与商业雇主责任保险的错位研究 [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5)

[4] 王立东论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互补与结合发展[J] 理论与实践2005(3)

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

雇主给雇员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险 一、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 作为财产保险核赔人员,说几句,鉴于财产保险公司报备的条款存在差异,在这里仅供您参考(具体): 一、首先,这是两个类别的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寿保险序列,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中责任险序列。 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残疾、烧烫伤或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请注意,如果没有达到烫伤/烧伤、伤残级别或者死亡的,一般不属于保险责任)。 2、雇主责任保险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雇员因发生下列情形而导致伤残或死亡,并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国内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出险情形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如果发生某次事故,雇主依法可不承担责任,那么绝对不属于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为员工福利,在法律意义上不能减免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受益人为员工本人或者近亲属;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可作为一种法律风险转移,受益人一般为员工本人。 二、雇主责任险与意外险的比较 雇主责任险与工伤责任险同属责任保险范畴,与团体意外险在本质上有所不同,责任保险只能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而团体意外险只能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雇主责任险和工伤责任险所保障的是雇主,即企业、公司根据中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对员工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团体意外险保障的是源公司员工因意外所造成伤害,被保险对象是员工个人。下面是我们总结出的不同: 1.在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雇员(职工)。 2.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的标的是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雇员)的身体或生命。 3.在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代替被保险人(雇主)履行了应尽的赔偿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中,保险人根据条款对被保险人进行给付,但这种给付并不能免除或减少投保的单位或雇主对被保险人应尽的赔偿责任。从法律上讲,得到团体意外险给付的职工仍可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在向雇主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书示范文本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书示 范文本 In order to solve or prevent disputes, through establishing certain legal relations and realizing some common interests and wishes, all parties to the cooperation reach an agreement after consultation, and all parties signing the agreement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bound.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解决或防止纠纷,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关系并实现某些共同的利益和愿望,合作的所有方经协商后达成协议,签字的所有方具有法律效力并受约束。,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 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 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 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 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 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 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接实际月数平均。 三、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董事责任险需求研究综述(一)

董事责任险需求研究综述(一) 摘要:典型的董事责任险通常包括个人保障部分与公司保障部分。个人的保险需求可以用风险厌恶来解释,而公司的保险需求则一直是经济学和公司金融理论的一大难题。最早,Mayers 与Smith(1982)提出了公司购买保险的七大动机,经过后人的补充与引申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有关董事责任险需求的命题。20世纪90年代之后,研究者对这些理论及其蕴涵的命题进行了实证检验,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关键词:董事责任保险;保险经济学;保险需求;公司治理 董事责任险(全称应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本文简称“董事责任险”)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责任险,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被上市公司普遍地采用,美国某些行业的投保率甚至达到100%,因此,对这一广泛应用的险种进行研究,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董事责任险承保的是董事责任诉讼风险,而超过半数的董事责任诉讼是由股东发起的,是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矛盾与冲突的反映,从这个意义上说,董事责任险承保的实际上就是公司治理风险;另一方面,有关董事责任险需求的许多假说,如薪酬说、监督说等同时也是公司治理研究的重要课题,有关董事责任险需求的研究必然大大推进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此外,董事责任险的买卖双方都是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机构,企业要决定买不买以及买多少,而保险公司会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收取相应的保费。企业的决策是建立在明确具体的风险管理战略基础上,从而符合理性人的解释,还是纯粹出于惯性,从而更符合行为金融的解释?董事责任险为我们检验这些经济学理论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一、基本理论及相关命题 传统上,人们将公司购买保险的动机归为风险厌恶。风险厌恶用于解释董事责任险的个人需求部分是有足够说服力的——董事和高管人员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股东诉讼的风险,而股东诉讼往往可能使董事面临巨额的赔偿,使其个人财富处于极大的不确定性之中。这样,风险厌恶的人要么不愿出任董事和高管,要么就采取过于保守的管理策略,以减少出错的机会,而这对于企业来讲都是十分不利的。因此,为了吸引管理人才,并激励其开拓创新,企业就会为任职的董事提供某种形式的保护,购买董事责任险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风险厌恶却无法很好地解释董事责任险的公司需求部分。因为公司本身就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在公司这样的企业组织形式下,风险是由股东依据其股份多少来分摊的,而股东又可以通过资产多元化来规避这部分非系统风险。另外,从投资——收益的角度来看,由于保费加成的存在,董事责任险的保费往往超过预期理赔成本,因而,作为一项投资,董事责任险的净现值为负。这就使得董事责任险公司需求部分的存在显得让人难以理解。 对公司保险需求的经典解释来自Mayers与Smith(1982),他们从MM定理出发,提出了公司购买保险的七大动机: 第一,保险公司是最佳的风险承担者。交易成本的存在决定了公司的风险具体由哪一方来承担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是不同的。由于人力资本具有不可分割性,公司管理者和员工要求的风险补偿往往较高,而股东和债权人尽管可以利用资本市场来规避风险,但受资本存量制约,其风险承担能力有限。保险公司是专门从事风险管理的,在风险评估和防控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能够降低风险管理的成本,从而提升公司的价值。 第二,保险可以降低期望破产成本。公司破产时要发生各种直接或间接的费用,将主要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企业破产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因而,只要预期破产成本减少的现值超过保费加成的现值,企业就有动力购买保险。 第三,保险公司可以提供有效的理赔服务。由于规模经济和专业化的结果,保险公司在处理索赔方面享有比较优势。对于因财产损失和责任诉讼引起的索赔,保险公司将利用其遍布全国的服务网点进行处理,公司的理赔部门还会对相关处理决定进行复核。尤其是在责任诉讼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将聘请经验丰富的当地律师,代表企业进行抗辩。

雇主责任保险案例

一、雇主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 【保单基本情况】 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至2010年8月25同在我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其中员工死亡最高赔偿限额为36个月工资,伤残最高赔偿限额为48个月工资,共计投保60人。 【案情经过】 2009年12月8日10:15时左右,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陈某在做焊接条件试验时,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陈某左手中指前端被压,事发后立即送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为左中指远节机器压砸伤、左中指远节缺损,需进行手术治疗。2010年1月28同,经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5月26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其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部分已由社保赔付,按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误工费的索赔。 【理赔结果】 根据医院病假证明书结合单位考勤记录,陈某工伤后休息48个工作日,根据雇主责任险条款规定扣除5天免赔后,按被保险人提供的陈某

工伤前6个月月平均工资2516.6元计算其误工损失,即:2516.6/21.75×(48-5) =4975.35元。 此次事故我司共赔付4975.35元。 【案例评析】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雇员手指压伤。事故本身是人为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属于雇主责任险责任范围内,且事故发生在上班时间,伤者为公司雇员,我司应当赔偿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商行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新政策.doc

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新政策 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新政策 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 5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根据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 意见明确了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确保了缴费资金来源: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参与竞标,并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 为避免项目竣工后才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落实的问题,意见规定,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均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

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上市公司绩效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上市公司绩效 摘要:基于沪深上市公司2009―2015年的数据,借助多元回归和中介效应检验方法,考察董事高管责任险、两类代理成本及公司绩效三者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董事高管责任险与公司绩效显著正相关;董事高管责任险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激励效应和外部监督职能,能够显著降低上市公司第一和第二代理成本;通过对两类代理成本的显著降低,董事高管责任险对公司绩效产生正的中介效应。 关键词:董事高管责任险;公司绩效;代理成本;中介效应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8)04-0025-09 DOI:10.19647/https://www.360docs.net/doc/c716739442.html,ki.37-1462/f.2018.04.006 一、引言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群体可能面临的诉讼责任风险日益增大,为了转移董事高管可能面临的责任风险,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D&O)应运而生。截至目前,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上市公司D&O的购买率均已达到了90%以上。我国自2002年首次引入董事高管责任险以?恚?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中董事高

管群体责任的不断加大及利益相关者群体维权意识的高涨,D&O在我国也逐步得到了重视。 董事高管责任险不仅是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职业风险的 一种风险管理机制,也被认为是一个外部治理机制,但是其公司治理职能并未得到学术界的一致认可。如同责任保险的产生一样,D&O一经产生就引起了热烈的争论,支持方认为D&O具有激励效应和外部监督职能,能够完善公司治理,而反对方则指出D&O将诱发机会主义行为。因为D&O引入我国时间短、普及面窄,国内关于其治理职能的研究较为薄弱。董事高管责任险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是否发挥治理职能,发挥什么样的治理职能以及治理职能的作用路径等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关于D&O与公司绩效的关系,我国仅有少数学者展开了研究,且这些研究均直接考察了D&O 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即通过D&O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反向推断董事高管责任险是否能够对公司绩效产生影响,而将D&O 与公司绩效的关系置入一个“黑箱”之中,忽视了对D&O 发挥治理职能路径的研究。本文以代理成本为切入点,考察D&O对公司绩效的中介效应,对加强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责任风险管理、深入认识D&O的治理职能、充实公司治理机制和完善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 本文基于我国上市公司2009―2015年的数据,检验了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样本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 1.雇主责任险保险单 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号码 policy no.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内,承保下述雇主责任险,特立本保险单。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nesses the the people”s insurance (property) company of china, ltd. (hereinafterca lled the company”) undertakes to insure against 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insurance subject to the clauses printed overleaf. --------------------------------------------------- ||姓名| ||name: | ||---------------------------------------| |投保人|地址| | the applicant |address: | ||---------------------------------------| ||营业性质| ||trade/occupation: | |---------|---------------------------------------| |地区范围|| |geographical area ||

人保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2004年7月12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 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 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 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 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 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 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 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 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 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 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编版

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一、参保单位情况 二、参保项目情况 三、参保情况 四、备注 一 式 四 联

附件2 编号:350××××××××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项目名称: 项目工程总造价: 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年月日 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 ()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 (样式) 甲方(伤残职工、): 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乙方(用人单位):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

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苏黎世保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责任保险(B)中文

苏黎世财产保险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中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董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责任险保险单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责任险保险单 (以下简称“本保险单”) 以索赔提出为基础以索赔提出为基础 鉴于保险人保险人保险人收取了相应的保险费,现保险人保险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个人被保险个人被保险个人及被保险公司被保险公司 被保险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各项条款、条件和限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下列保险责任仅适用于在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或延长索赔报延长索赔报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告期限(如适用)内首次针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提出,并按照本保险单要求通知了保险人保险人保险人的索赔索赔 索赔。 1.1 对被保险个人的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个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个人被保险个人被保险个人被提出任何索赔索赔索赔,该被保险个人被保险个人被保险个人的相关财务损失财务损失财务损失将由保险人保险人 保险人代其赔付,但如果该被保险个人被保险个人被保险个人已由被被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做出赔偿,则保险人保险人 保险人将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1.2 对被保险公司进行补偿的保险责任对被保险公司进行补偿的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个人被保险个人被保险个人被提出任何索赔索赔索赔,保险人保险人保险人将代被保险公司被保险公司被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个人被保险个人 被保险个人的相关财务财务损失损失进行赔付,但仅限于该被保险公司被保险公司被保险公司已对该被保险个人被保险个人 被保险个人做出赔偿的情况下。 1.3 对被保险公司的证券类索赔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公司的证券类索赔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公司被保险公司被保险公司被提出任何证券类索赔证券类索赔证券类索赔,该被保险公司被保险公司被保险公司的相关财务损失财务损失 财务损失将由保险人保险人代该被保险公司被保险公司 被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1.4 对外部机构高管的保险责任对外部机构高管的保险责任 如果外部机构高管外部机构高管外部机构高管被提出任何索赔索赔索赔,该外部机构高管外部机构高管外部机构高管的相关财务损失财务损失财务损失将由保险人保险人 保险人代该外部机构高管外部机构高管外部机构高管进行赔付,但仅限于超出已由外部机构外部机构 外部机构支付的赔偿额以及任何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保险为外部机构外部机构 外部机构或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任何其他国家的类似高管或管理职位)提供的赔偿之外的部分。 1.5 某些境外领土内的财务利益保险责任某些境外领土内的财务利益保险责任 对于下列相关财务损失财务损失财务损失,保险人保险人保险人将赔付投保人投保人投保人的财务利益财务利益 财务利益: (1) 位于受限境外司法管辖区受限境外司法管辖区受限境外司法管辖区内的子公司子公司子公司被提出证券类索赔证券类索赔证券类索赔后相关的财务损财务损失;及/或 (2) 该子公司子公司子公司的被保险个人被保险个人被保险个人被提出任何索赔索赔索赔后相关的财务损失财务损失 财务损失; 但有以下前提,且仅限于下列条件所规限的范围内:

雇主责任与工伤保险的区别

案例简介: 陈某是一家制造企业的技术员。企业为所有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并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责任限额为每人20万,责任期限1年。投保半年后的一天,陈某在外出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时,因车祸意外身亡,交警认定陈某属无责方。其家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了丧葬补助金、供养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得知该企业另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后,陈某家属向企业和保险公司提出了20万元的赔偿申请。保险公司认为:陈某不是保险合同上的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单明确说明,保险责任以陈某生前所在单位依法应尽的赔偿责任为限,该赔偿责任现已由工伤保险基金完全支付;作为被保险人的企业并没有发生实际赔偿费用;因此予以拒赔。陈某家属认为,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是员工福利的一种,员工因工身故,用人单位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家属理应获得保险赔偿,遂将该企业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定陈某生前所在单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已尽,保单并无额外赔偿的特别约定,故对陈某家属的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的判决和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充分的。这主要是依据《保险法》第65条第4款对于责任保险的定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对于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限额的理解。 一、《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本案中,陈某生前所在企业所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从《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而非雇员,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而非雇员的生命、财产。 在生活中,有许多人和本案中陈某家属有同样的误解,认为雇主责任保险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任何因工所致的生命、财产损失,员工或其家属都能在该保险项下获得赔偿。这其实是将雇主责任保险同一般的团体意外保险、团体健康保险混淆了,是对责任保险的一种误解。事实上,雇主责任保险是为了释放或减轻雇主因民事赔偿责任带来的经济负担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它所承保的并非是员工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是雇主对雇员依法应尽的赔偿责任。据此,本案中,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陈某生前所在单位,只有当该企业在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项下,有实际的赔偿支出发生,作为被保险人的雇主才能按照其实际支付金额,且最高不超过保险合同责任限额,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二、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在获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取得的赔偿后,不得向用人单位再次提出民事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详细版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详细版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22198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详细版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接实际月数平均。 三、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课程(DOCX 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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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第一节董事民事责任理论?“股份公司的经营,例由董事会处理。董事会在执行业务上固不免受股东大会的支配,但股东们对公司的业务多无所知,如果他们没有派别,他们大抵心满意足地接受董事会每年或半年分配给他们的红利,不找董事会的麻烦。所以,要想股份公司董事们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合伙人那样用意周到,是很难做到的。”[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等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03页。在一个市场经济主导的社会里,在崇尚自由之理念的同时,也应强化社会个体责任之观念。“一个自由社会很可能会比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都更要求做到下述两点:一是人的行动应当为责任感所引导,而这种责任在范围上远远大于法律所强设的义务范围;二是一般性舆论应当赞赏并弘扬责任观念,亦即个人应当被视为对其努力的成败负有责任的观念。”[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9页。责任概念之所以日渐演化成了一个法律概念,“其原因就在于就一个人的行动是否造成了一项法律义务或是否使他接受惩罚而言,法律要求有明确无误的标准以资判定”。[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9页。民法理论认为,责任为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或义务不履行的担保。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和法典化的欠缺,未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严格区分,obligation,duty,liability,responsibility等很多都包含了责任或义务的术语。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予以区分,认为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组合成民事法律关系,责任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保障。但不论对于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区分与否,欲研究民事责任,必考察民事义务。欲考察作为董事责任保险理论基础之一的董事的民事责任,亦需考察其民事义务。?一、董事之义务?(一)董事义务产生之法理基础?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不仅决定了其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决定了其所应承担的民事义务。现代公司多由董事会享有公司事务的经营管理权和具体业务执行权,作为董事会成员的董事通过权力委托而享有对公司具体事务的管理权。对于董事在公司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因观察问题的角度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

雇主责任保险 [2003-10-22] 产品简介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条款解析 国内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对象范围 第一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新规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doc

2019新规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 新规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 更新:2018-10-07 12:06:48 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 今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提交者,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昨日,人力部会同住建部等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或按用人单位参保或按项目参保。 发放施工许可证须有工伤保险证明 意见要求,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尤其是对农民工,要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说,建筑业目前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其中3600万人是农民工。建筑业工伤风险高,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据悉,本市多年来一直要求对建筑工人缴纳“五险一金”,其中就包括工伤保险。 保险缴纳基数为工资总额

对于工伤保险费的计缴方式,意见明确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同时,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工伤保险待遇可一次性支付 意见还指出,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雇主责任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雇主责任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以案说法 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认为两者作用相同。法官表示,雇主责任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当雇员发生工伤事故时,雇员仍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回放 公司以财产损害为由状告雇员 今年4月,在向雇员赖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阳春某公司将赖某告上法院,以该公司未能申请第三人理赔为由而要求赖某赔偿该款项。用人单位向雇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转眼却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赔偿,这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2011年11月,原告某公司为被告赖某等100多名员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伤亡赔偿200000元/人,医疗费赔偿10000元/人。保险期限为一年。2012年2月,赖某在驾驶摩托车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赖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赖某左下肢损伤为十级伤残,精神残情为九级伤残。之后,被告赖某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获得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约11.11万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15.45万元,合计约26.56万元的经济赔偿。2013年2月,赖某以原告某公司为用人单位,向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3月,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赖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2013年12月,赖某以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伤保险待遇。今年1月,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赖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3年2月28日解除,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约7000元、支付赖某工伤伤残待遇约7.90万元给赖某。上述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赖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今年4月,某公司向阳春市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因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财产损害,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其支付赖某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工伤伤残待遇共8.6万元,应由赖某赔偿给该公司。 ■争议焦点 谁来承担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没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社保部门申请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被告赖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当赖某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争议仲裁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险单号 码: 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内,承保下述雇主责任险,特立本保险单。投保 人: 姓 名: 住 所: 营业性 质: 地区范 围: 保险期限:期限: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雇员一览表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署时间:年月日 投保人(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保险公司(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 (1)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3)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单持有者、被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投保本保险,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成为保险单持有人及被保险公司,其在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成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自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日期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期止,被保险人因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务存在过错行为,在保险期间内或者在发现期内首次遭受索赔而造成损失的,对于该损失未经被保险公司补偿的部分,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三条公司补偿 自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日期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期止,被保险人因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务存在过错行为,在保险期间内或者在发现期内首次遭受索赔而造成损失的,对于该损失经被保险公司补偿的部分,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公司赔偿。 第四条诉讼或仲裁费用补偿

自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日期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期止,被保险人因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务存在过错行为,在保险期间内或者在发现期内首次遭受索赔,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因此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参加诉讼或仲裁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赔偿抗辩费用。但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一旦无权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得对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或公司补偿的赔偿,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不同的约定外,必须返还保险人所支付的抗辩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被保险人的下列任何行为导致索赔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违反被保险公司的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 (二)不诚实、欺诈或犯罪; (三)贪污、侵占、贿赂或以其他手段非法谋取个人利益或个人优势; (四)提供担保、承诺代为履行债务或表示赠与; (五)从事非法经营或为自家买卖被保险公司的有价证券; (六)抄袭、窃取、泄漏、未经合法授权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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