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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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0001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一节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性规定

第二节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一节居住建筑间距

第二节非居住建筑间距

第三节居住与非居住建筑间距

第四节其它规定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五章建筑高度

第六章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七章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章绿地

第九章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十章城市特定区域

第十一章附则

条目内容

依据和说明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参照有关城市的标准,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黄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

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并遵守

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黄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重点控制区范围

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和特定区域除外。中心城区城市

规划区重点控制区范围外的建设和各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县可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标准。

目的和依

管理要求

适用范围

第四条第五条第二章城市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性规定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0)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

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

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

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二、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

用地分类

标准

用地适建

性规定

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

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

可执行。

第二节城市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

定《表二》执行。

《表二》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

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

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

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

指标。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

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

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的建设

容量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其建筑容量,已编

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参照《表二》的规定执

行;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

合现状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

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黄山市城

市总体规

划、国家

相关规范

和参照合

肥市规定

第十一条一、低层居住面积为10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处于城市特定区域的建设。

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加层、扩建;应公共利益需要加层、扩建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一节住宅建筑间距

多层条形住宅建筑的间距,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

线埋设和视觉卫生与空间环境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城

市特定区域除外)。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

15°(含),其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25倍;

2、朝向为南偏东(西)方位角在15°-30°(含)范围内

的建筑间距,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9折

算;

3、朝向为南偏东(西)方位角在30°-45°(含)范围内的

建筑间距,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8折算;

中心城区

建筑间距

和建筑退

让规定和

城市居住

区设计规

范(2002

年版)

第十三条4、朝向为东西向的或东偏南(北)45°范围内的建筑间距,

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9折算;

5、条式住宅建筑,当阳台累计长度大于住宅建筑长度的2

/3时,按本款1-3项计算的建筑间距,应自遮挡建筑物

阳台边算起。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

0.8倍(且最小值为8米);

2、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

倍(且最小值为7米);

3、当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

筑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

平行布置时的第1-3项计算建筑间距。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

置时计算建筑间距。

四、多层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非居住用房时,

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必须按本条一、二、三

款规定从室外地坪起计算;对沿城市道路的,且底层有非居

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但不得小于南

侧建筑高度的1.0倍。

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时,被遮挡住宅建筑不再考虑大寒日日照

时间影响。

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时(含南北向和东西向)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

中心城区

建筑间距

和建筑退

让规定和

参照合肥

市及杭州

市规定

中心城区

建筑间距

和建筑退

第十四条的1.3倍,且最低值不得小于8米。

二、垂直布置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

(且最小值为6米),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6米;当山墙宽

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三、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当两幢

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建

筑间距。

高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建筑南向居室在大寒日

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建筑日照的

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同

意后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建筑正面朝向为正南北,包括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45度

范围以内的,不小于南侧遮挡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

小值不小于30米;

2、建筑正面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

西向45度至90度范围内,不小于南侧遮挡高层建筑高度

的0.4倍,且最小值不小于24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T型或倒T型)的间距,高层建

筑与其北侧高层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高层建筑高度

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2、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H型或半H型)的间距,高层建

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

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让规定和

城市居住

区设计规

范(2002

年版)

城市居住

区设计规

范及参照

合肥、杭

州及上海

规定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3、建筑山墙(建筑短边)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

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

行布置的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

的建筑控制。

高层住宅建筑与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按下列

要求确定:

一、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二、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三、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控制:

一、多层的山墙之间,其间距不小于6米,有规划道路的,

间距不小于7米。山墙面开窗的条式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

不得小于8米。

二、低层山墙间距不得小于4米,有规划道路时间距不小于

7米。山墙面开窗的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6米。

三、低层与多层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有规划道路时间距不

小于7米。山墙面开窗的条式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

于8米。

四、高层与各种层数之间不宜小于13米,与低层、多层山

墙间距不得小于9米。

五、高层与高层建筑之间山墙不小于13米。

第二节非住宅建筑的间距

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城市居住

区设计规

范(2002

年版)

中心城区

建筑间距

和建筑退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0.6倍,且不小于10米;非平行布置最窄处间距不小于遮

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

低层非住宅建筑与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和非平行布置时

的最小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且不宜小于6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

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8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

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小于13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

建筑0.25倍,且不小于13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不小于13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3米。

加油站、液化气站、危险品仓库等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

物的建筑间距,按专业规范执行。

第三节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

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非住宅建筑北侧为住宅建筑或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

时,按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执行;

二、住宅建筑北侧为非住宅建筑或非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

置时,按非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执行,且低层、多层建筑最小

值不得低于遮挡建筑高度得0.8倍。

第四节其它规定

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

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建筑,其建筑间距应满足国家相关规

范要求。

上述建筑间距及系数要求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

让规定和

参照合肥

市及杭州

市规定

城市居住

区设计规

范(2002

年版)

城市居住

区设计规

范(2002

年版)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有地形高差的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间距中折算,同时多层、低层住宅南北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上述建筑间距控制详见附录3:建筑间距图示。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2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沿路同侧同向布置的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城市景观要求下按消防规定执行。

对相邻遮挡建筑为临时建筑或违法建筑时,其日照和建筑间距不予考虑。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章建筑退让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电力线路

保护区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

环保、文物保护、市政管线、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范

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线时,按其相互间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

距。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

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按《表三》规定的建筑高度

的倍数控制,且应满足消防通道的最低要求。

二、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住宅建筑,并已经批准完成建设

的,除应符合《表三》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三章建筑间

距的有关规定。

三、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或其他非住宅建

筑,并已经批准完成建设的,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

《表三》中文、教、卫建筑或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

同时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退让用地

边界

中心城区

建筑间距

和建筑退

让规定和

参照合肥

市、杭州

市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四、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表三》中

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

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

离,按《表四》规定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黄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调整。

一、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

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

二、城市特定区域范围内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三、为了保护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能

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建设工程。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的大型商业和旅游服务业设施建筑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

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

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

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0

米。

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公共厕所等建筑物的退线要求,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表四》

规定的基础上,多层、低层建筑增加2米,高层建筑增加5

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建筑物的台阶、阳台、雨篷、挑檐、凸形封窗,不应突出道

路红线。

沿城市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

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退让城市

道路

特殊案例

参照合肥

市、杭州

市规定

道路交叉

蓝线退让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铁路设施除外),除按有关专业规范

规定外,一般按最外侧铁路轨道中心线离建筑物墙边距离不

得小于30米控制。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

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应符合《城市电力规范规范》的要求。

地下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

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

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少于3米。

铁路线退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第五章建筑高度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城市景观

等方面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在有净空高度要求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

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

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

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

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

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鼓励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设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应

保证建筑比例协调,保持良好的城市天际线。

净空高度

限制高度

文物保护

限高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第六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黄山市城市规划各项建设项目必须配套规划、建设停车场,

停车场面积按《表五》执行。本规定中停车场面积系指各类

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的当量停车位。

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室内)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

适用范围

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10%。办公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15%。地面停车位可

与树阵式绿地相结合。

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

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

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距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

段起点,不宜小于50米;

三、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

0米;

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五、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

20米;

六、距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

米;

七、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用地出入道路坡宽度较大时,应

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

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城市道路

交通规划

设计规范

和停车场

规划设计

规则

地下空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第七章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

重要道路两侧绿地隔离带规定如下:

一、高速公路中心线两侧各100m绿化带。

二、城市对外交通主干路的两侧应各留出10-25m宽绿化

带。

三、城市滨江干路应留出10-30m宽绿化带。

各类建设项目应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建筑节能、节水

黄山市总

体规划和

市政府有

关文件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等相关规范。

在市政道路设计中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

标志,在公共活动中心区,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通行轮椅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并应符合《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铺设各种管线,建设公交停靠站、

电话亭、交通标志、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环

卫及夜间照明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构)筑物;在道路上空

建设构筑物,主干道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0米,次干道最小

净高不得小于4.5米。

城市各类市政工程管网的设计和综合管线布置应满足各专

业相关规范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98)要求。

各类建设项目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

相关规范的要求配置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

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等

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道路

交通规划

设计规范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八章绿地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

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

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园设计规范》等国家

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用地内绿地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

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小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

黄山市绿

线管理暂

行办法

不小于1平方米;园林式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40%,其中园林式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2平方米;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25%

二、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工业企业不得超过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应设立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40%。园林景观道路按红线宽度的1/2规划建设,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其他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六、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设置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宜小于30米。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九章城市景观与环境

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应符合黄山城市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中城市空间环境的要求。

新建建筑应体现“精巧、雅致、生态、徽韵”城市风貌和

地方徽派建筑特点,建筑色彩以白色、灰色为基调,禁止使

用红、黄、蓝、绿等艳丽色彩。同时符合《黄山市徽派建筑

风格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

设计方案时,应绘制城市坐标和周边相邻地段30m-50m范

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

市基础设施的连续。成片开发的住宅建筑和多、高层建筑,

应与相邻建筑协调。

黄山市总

体规划控

制要求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沿城市道路各类建设工程在满足建筑间距、高度、退让等相关规定条件下,应保证良好的城市天际线。沿路建筑(或与相邻建筑总长)长度超过60米时,建筑层数、高度应保证高低错落,城市天际线变化丰富。

沿城市干道两侧新建建筑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沿城市道路不宜建设住宅楼。确需建设住宅楼,其立面形式应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临城市道路的住宅阳台应统一形式予以封闭。建设商住楼的,应将油烟管道纳入建筑统一设计。

二、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其附属设施应离地统一隐蔽设置,空调室外机冷却水应引入排水管网统一处理。

三、沿路建筑亮化、附着商业招牌、广告位必须与建筑设计统一设计,不得设置封闭式卷闸门。

四、屋顶设置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纳入建筑一体化设计。

五、沿城市道路两侧不得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六、沿城市道路围墙应采用透空式设计,同时不得占压城市道路红线

设置户外广告、门楼广告招牌等应符合城市市容标准和《黄山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与周边景观协调,整洁美观,并符合公共安全要求。

设置城市雕塑和小品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和小品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方便公众观赏。

雕塑和小品的设计应考虑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第十章特定区域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特定区域,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殊

要求,需要在前述各章规定的基础上作补充规定的地区,包

括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以

上风景名胜区等地区。

在城市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按批准的保护规划、详细规

划执行。

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范围

内的建筑可不受本规定限制。

风景区编制详细规划、风景设计和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应符合

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

名词解释

执行标准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第十一章附则

本规定颁布施行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已被批准的建设项目,且在本规定颁布的半年内要求实施的,可按原批准内容执行。逾期应按本规定重新办理。

本规定由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时1999年9月26日颁布施行的《黄山市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距离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黄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

公用

设施

用地

U

绿地

第一类

R1

第二类

R2

第三类

R3

商贸办公

C1C2

教科文卫

C3~C6

第一类

M1

第二类

M2

第三类

M3

普通

W1

危险品

W2

G

1

G

2

1 低层居住建筑√√○×○××××××××

2 多层居住建筑×√√×○○×××××××

3 高层居住建筑×○√×○○×××××××

4 单身宿舍×√√×√√○×○×○××

5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

学、幼托机构)

√√√×√○×××××××

6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7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

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8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9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

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1 0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

出租汽车站)

√√√√√√√○√○√×○

1 1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

出所、居委会等)

√√√○√√○×○×○××

1 2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

×√○○○√○×○××××

1

3

小型农贸市场×√○××√○×○×××○

1

4

小商品市场×√○○○√○×○×××○

1 5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

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1 6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

×√√√×○○×○××××

1 7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

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

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1 8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

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

厅、夜总会)

×××√×○××○××××

1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9

2 0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

×○○×√○×××××××

2 1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

病院)——需单独选址

××××○×××××××○

2

2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2

3

一般旅馆×○○√○√××○××××

2

4

旅游宾馆×○○√○○×××××××

2

5

商住综合楼×√√√○○×××××××

2

6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2 7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

学校和业余学校

×○○○√√○×○××××

2

8

科研设计机构×○○○√√×××××××

序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

公用

设施

用地

U

绿地

第一类

R1

第二类

R2

第三类

R3

商贸办公

C1C2

教科文卫

C3~C6

第一类

M1

第二类

M2

第三类

M3

普通

W1

危险品

W2

G

1

G

2

2 9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

工厂

××××○√○×√×○××

3 0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

工厂

×××××○√×○×○××

3 1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

工厂

×××××××√×××××

3

2

普通储运仓库×××××√○×√×○××

3

3

危险品仓库×××××××××√×××

3

4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3

5

社会停车场、库×○○√○√√○√×√×○

3

6

加油站×○○○○√√×√×√×○

3 7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

动车训练场

×××××√√×√×√××

3

8

客、货运公司站场×××××√√×√×√××

3

9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4 0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

×××××××√○○√×○

4

1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建筑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

住宅建筑

低层≤35% ≤1.2

4 —6 层≤32% ≤1.9 7 —11 层≤28% ≤2.4 12 —18 层≤24% ≤3.0 19 层(含)以上≤20% ≤3.5

办公建筑低、多层≤40% ≤2.2 高层≤35% ≤5.0

商业建筑低、多层≤50% ≤2.5 高层≤45% ≤5.5

工业建筑≥30%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

表三: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退用地边界距离

朝向

住宅建筑文、教、卫建筑其他非住宅建筑建筑高

度倍数

最小距

离(m)

建筑高度倍

最小距

离(m)

建筑高度倍

最小距

离(m)

主要朝向(建筑长边)低层0.7 5 0.6 5 0.5 4.5 多层0.65 8 0.6 8 0.5 7.5 高层0.25 15 0.3 17 0.25 15

次要朝向(建筑短边)低层 4 0.3 4 0.25 消防间距多层0.25 4 0.3 4.5 0.25 消防间距高层9 9 9

表四: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控制指标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 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 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 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 式进行规划管理。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 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 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尚未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 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 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第八条 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 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 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 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 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 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 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 第三节地下空间管理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 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4—

新版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5)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1) 1、目的 (1) 2、适用范围 (1) 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1) 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1.1“三线” (2) 1.2 用地比例 (2) 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1.4 建设用地停车 (4)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 2.1城市形态 (5) 2.2建筑面宽 (5) 2.3建筑高度 (5) 2.4建筑间距 (6) 2.5建筑屋顶 (7) 2.6建筑退界要求 (7)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8) 3.1城市中心 (8) 3.2 公园绿地 (8) 3.3 湖泊水系 (9) 3.4 环城公园 (9)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9) 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10) 4.2 社区服务中心 (10) 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1) 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2) 5.1 总体要求 (12) 5.2 公共交通 (12) 5.3 慢行交通 (13) 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13) 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3) 6.2 地下综合管廊 (13)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14) 7.1 给水 (14) 7.2 排水 (14) 7.3 再生水 (15) 7.4 能源 (15) 7.5 防灾减灾 (16) 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7) 1.1“三线” (17)

1.2用地比例 (17) 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7) 1.4建设用地停车 (18)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9) 2.1建筑面宽 (19) 2.2建筑高度 (19) 2.3建筑间距 (19) 2.4建筑屋顶 (20) 2.5 建筑退界 (20)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22) 3.1城市中心 (22) 3.2 公园绿地 (22) 3.3 湖泊水系 (22)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23) 4.1公共服务中心 (23) 4.2 社区服务中心 (23) 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24) 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定 (24) 5.1 总体要求 (24) 5.2 公共交通 (25) 5.3 慢行交通 (25) 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26) 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6) 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26) 7.1 给水 (26) 7.2 排水 (26) 7.3 再生水 (27) 7.4 能源 (27) 7.5 防灾减灾 (28) 第四部分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9)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9) 1.1生态保护红线 (29) 1.2 城镇发展边界 (29) 1.3用地分类与标准 (29) 1.4 空间布局 (30) 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30) 第二章建筑形态及风貌 (30) 2.1建筑高度 (30) 2.2建筑界面 (31) 2.3建筑间距 (31) 2.4建筑退界 (31) 2.5建筑风格与细部 (32)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32) 3.1绿地体系 (32)

陕西省规划技术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 性质建筑 类别一类 居住 用地 二类 居住 用地 三类 居住 用地 四类 居住 用地 行政 办公 用地 商业 金融 业用 地 文化 娱乐 用地 体育 用地 医疗 卫生 用地 教育 科技 设计 用地 文物 古迹 用地 工业 用地 仓储 用地 对外 交通 用地 道路 广场 用地 市政 公用 设施 用地 绿地R1R2R3R4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 小型配套 服务设施 ●●●●○●○○○○○●●●○●○大型金融 商贸服务 设施 ○○○○○●○╳╳╳╳╳╳╳╳╳╳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 娱乐设施 ╳○○○○●●○╳╳╳╳╳╳╳╳○大型综合 市场 ╳○○○╳●○╳╳╳╳╳○○╳╳╳医疗卫生○●●●○○○○●○╳╳╳╳╳╳╳市政公用 设施 ○○○○○●○○○○╳●●●●●○社会停车 场 ○○○○○●○○○○○○○●●○○科研教学╳○○○○○○○○●╳○╳╳╳○╳体育设施○○○○○○○●╳●╳○○╳○╳○ 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 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 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1988年10月26日成都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0年8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11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国务院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合理发展经济、调整工业布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妥善保护名胜古迹和有价值的古建筑"、"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勤俭建国和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不准"见缝插针";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外各区(市)县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参照本条例,实施规划管理。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大、中型生产项目。必须建设的项目,在作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统筹安排,并会同有关部门选址、发给"选址意见书",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建设具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业和项目。 第六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其他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定点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及范围,发给"定点通知书"。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划拨土地的,报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各项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在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建设单位使用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图,必须采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坐标和标高。 第八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由持有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指定承担设计范围进行设计,严禁无证和越级勘察设计。 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或设计方案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作初步设计或施工图。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 一、容积率系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为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 005)的规定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除遵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应按照本解释执行。 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 二、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四、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6.1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 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五、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8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六、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此外,阳台进深不

应大于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八、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6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米。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九、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0米;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1.0米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突破本解释或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十一、本解释自2010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资料来源:成都市城市规划协会网站:2010-3-1)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和建筑分册(2017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7年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 3.1 建筑间距 (13) 3.2 建筑退界 (18)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 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 第五章附则 (34) 附录一名词解释 (35) 附录二计算规则 (39)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 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 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 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 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 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 1.0.6 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 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四条密度分区 第五条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 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 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 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 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第二十条竖向标高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 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 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 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 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 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 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 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 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 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 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 第四十条溯及力 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 附表: 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 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 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 附录:名词解释

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目录 1、总则 (1)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1) 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求 (2) 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12) 5、附则 (13) 附录 (14) 附录A: (14) 附录B: (15) 附录C: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D: (17) 附录E: (18)

1、总则 1.1 为统一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4 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性配套项目、强制性控制线、强制性控制指标及特殊要求为强制性内容。 1.5 强制性控制线指以下七种色线。 红线:规划道路线 蓝线:规划河堤线 紫线:文物保护、控制、协调三线 绿线:绿化控制线 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 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 黄线:特殊要求控制线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 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 2.2.1 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 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将用地划分至小类(必要时划分至中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范围作出规定。 2.2.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要求,结合区位土地的级差和城市自然、人文景观保护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四项强制性控制指标。 2.2.3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成都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标准(试行)

成都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标准(试行) 1.说明 1.1成都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依据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50016—1998《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操作规程》结合成都市绿化实际情况制定。 1.2本标准养护管理工作的内容: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扶正支柱、绿地容貌、设施维护等。 1.3本标准养护管理适用范围: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居住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 1.4本标准适用成都市绿化养护施工及其工程管理和监理。 1.5本标准特殊术语说明 1.5.1绿化养护管理是指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为使园林绿地达到整洁美观,园林植物正常生长而采取的一切养护管理措施。 1.5.2色块灌木指绿地中成片种植的彩叶植物或开花灌木。 1.5.3造型灌木指用修剪、捆扎等方法整修成特定形状的灌木。 1.5.4花卉指木本观花植物及草本观花植物的总称。 1.5.5盆草花指盆栽草花及地栽草花(含宿根花卉)的总称。 1.5.6花灌木指观花类灌木及小乔木。 2.养护的直观标准 2.1长势树木长势旺盛。 2.2叶片叶色正常、叶大而肥厚、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无明显虫屎、虫网、被虫咬食叶片数量、每株在10%以下。 2.3枝干树干挺直、倾斜度不超过10度,树干基部无蘖芽滋生、枝干粗壮、无明显枯枝、死桩、基本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介壳虫在主,侧枝上基本无活虫。 2.4树冠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侧枝分布均匀、枝条疏密适当,内膛不乱,通光透光。 2.5行道树分枝点高低、树高、冠幅基本一致,无连续两株缺株、相邻5株的高差<10%。 2.6花灌木着花率高、开花繁茂、无落花落蕾现象。色块灌木无缺株断行、覆盖度达100%,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 2.7绿篱、造型灌木形状轮廓清晰,表面平整,园滑、不露空缺、不露枝干、不露捆扎物。 2.8藤本长藤分布合理、枝叶覆盖均匀、附着牢固、覆盖度达85%以上。 2.9盆草花生长健壮、花繁叶茂、无残花败叶。花坛整洁美观、四季有花、层次分明、图案清晰、色彩搭配适宜。 2.10草坪生长茂盛、叶色正常、基本无秃斑、无枯草层、无杂草、无病虫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 2008年4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为引导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城市设计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 1页共 62页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审批后按照城市设计转换后的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 确兼容性建设用地范围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2.2.1条中心城范围共 62页 第 3页共 62页兼容表,具体内容详见p60 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 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 2、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总容积率(含住宅容积率和兼容公共设施的容积率)计算公式为:总容积率=住宅容积率/0.9; 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 表2.2.2.1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第 4页共 62页 续表2.2.2.1 注:1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2 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3住宅 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4 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6 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部分。 7 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上限(有特殊标注的除外),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本表规定的指标中绿地率为下限值。 第 5页共 62页 第一分区范围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 表2.2.2.3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

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目录 1、总 则......................................................................................................................1....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 度...........................................................................................1... 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 求.......................................................................................2... 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 式.............................................................................................1..2. 5、附 则........................................................................................................................1..3.. 附 录......................................................................................................................1..4.. 附录 A :.......................................................................................................................1..4.. 附录 B :.......................................................................................................................1..5.. 附录C :.. . ...................附录D :.......................................................................................................................1..7.. 附录E :.......................................................................................................................1..8..

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版)

说明: 1.绿色字体是新增加或者修改的内容; 2.蓝色字体为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内容; 3.紫色字体是原技术规定但拟删除的内容; 4.将长沙市划为旧城区和其它区两个区域,拟取消 原Ⅲ类区,以减少执行难度和疏散旧城区的建设; 5.拟取消低层建筑的规定,将其纳入多层建筑类。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控制 第五章建筑离界及退让 第六章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第七章停车场配建规定 第八章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第九章市政工程 第十章建筑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第十一章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十二章相关指标的计算规则 第十三章建筑名词解释 第十四章附则

附件: 附录一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 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它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 用本规定。 1.3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1.4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上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2.1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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