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中职务犯罪侦查权比较研究

监察体制改革中职务犯罪侦查权比较研究
监察体制改革中职务犯罪侦查权比较研究

监察体制改革中职务犯罪侦查权比较研究

摘要:职务犯罪形式通常包括贿赂、贪污和徇私舞弊等,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国有公司、国家机关或人民团体内部工作人员利用公职办理进行的一系类违法犯

罪活动,由于此类人员的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给人们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带来损害,严重影响国家公务执行的规章制度,依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需要对这些

犯罪人员和犯罪行为予以侦查了解。国家实施监察体制改革后,关于监察委员会

是否具有职务犯罪侦查权问题争议较大,因而监察委员会实际拥有的职权范围不

够明确,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一定阻碍。本篇文章在此基础上,主要对监察

体制改革中职务犯罪侦查权进行研究、分析与比较。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职务犯罪;侦查权;法律模式

不同国家的司法体制不同,因而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及刑事案件调查权的配置

和分工也存在较大差异,侦查权由检察官或特设机构行使具有一定差别,这主要

是因为选择的法律管理模式不同,应用的诉讼模式和法律文化传统也不同,同时

职务犯罪腐败程度、犯罪特点、公众对侦查机关信任度以及侦查能力等差异共同

据定了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所属对象不同。我国在监察体制改革中专门设立了监察

委员会,因而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直接就转向了特设的监察机构,关于这

一点,我国可以充分借鉴澳门廉政公署、香港廉政公署和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实

践模式和经验[1]。监察体制改革中职务犯罪侦查权所属问题需要在人权原则和法

治原则的指导下,对其监察结构的工作内容和要点进行分析,在赋予监察委员会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同时也要从法律角度出发,进行权力行使的监督和约束。

一、监察体制改革中职务犯罪侦查权相关问题的提出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问题

监察体制改革后关于监察委员会是否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存在较大的争议,

有关决定方案中也没有对这一事项进行明确的规定,部分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

也仅仅是行使一般性的管理权,对于所辖地区的公职人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制度

要求行使监察权。监察委员会在调查、监督和处理事务过程中,监察人员要坚持

秉公用权、依法履职和廉洁从政的原则,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涉及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权力寻租、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权益输送等问题需要作出严

厉的处置[2]。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监察委员会是否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未明确的指示,因而监察委员会的内部监察人员对于其他政府机关、部门公职人员的违法犯

罪行为仅仅拥有调查的职责,却没有侦查的权力。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侦查权职

责与权力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协调关系,这种权利配置问题直接影响职务犯罪侦查

权的行使,对于各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有不利影响,需要在实践中展开集中分

析并研究制定出有效的问题解决对策。

(二)职务犯罪侦查权具体实施问题

监察管理体制下职务犯罪侦查权中具体的实施项未明确,监察委员会实际能

够行使的权利项却是有限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检察机关向监察委员会转移,部

分试点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在对公职人员的渎职、失职、贪污、受贿等非法行为进

行调查过程中需要在职务整合中完成相关行为的调查。监察委员会在调查职务犯

罪行为时主要采用的措施包括一般性谈话、查询、询问和询问等,其他更高一级

的调查行为则包括调取资料、冻结财产、扣押、查封、搜查、检验、留置和鉴定等,对于这些行为都是在法律职权范围内能够合法使用的[3]。但是在具体的职务

犯罪侦查权行使过程中仍旧未充分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充分转移,故而监察委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的建设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的建设 [摘要]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的建设是顺应信息化趋势、破解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困局的必然之举。它由信息、网络平台、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信息意识和相关制度五要素有机组合而成,具备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研判的功能。完善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可以为决策层提供决策依据,并渗入个案侦查的每个环节,极大提升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成本。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 职务犯罪信息,是指检察机关以公开或秘密的侦查措施以及其他方法获得的有关职务犯罪活动的一切情况和线索。侦查破案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案件信息的收集、处理、研判的过程。在以往的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虽然也使用各种案件的信息,但是案件信息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处于辅助性地位,而且各类信息是孤立的、片面的、静态的,这种被动的侦查模式显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因此,构建以信息为核心地位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推进侦查工作的信息化,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要素 (一)信息 信息是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的基础,是核心,是关键。在该系统中,信息具有全面、共享、动态的特征。信息的全面性是指一切与职务犯罪有关的人、事、物都应纳入信息收集的范畴,这是因为信息数量的多少,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着系统运行的效果。信息的共享性,是指为实现信息占有的最大化,不仅要在检查机关内部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更应该能与辖区内的重点单位以及公安、海关、金融、工商、税务、审计、纪检检察等社会管理部门进行数据的共享。信息的动态性,是指信息的收集、整理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补充、更新,以保持信息的鲜活性。 (二)网络平台 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运行必须依托一个纵向贯通、横向集成、互联互通、高度共享的信息网络平台,以整合和盘活信息资源并形成有效情报。首先,该系统要正常运行必须有网络基础硬件设施。从2000 年开始,以科技强检为目的的

职务犯罪的侦查思路

职务犯罪的侦查思路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对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思路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结合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践,笔者认为,应该从侦查重心、侦查机制、侦查思维、侦查方法、侦查视野这五个方面着手,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思路的不断创新。 一、明确侦查重心 以往的职务犯罪侦查,往往是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重点,特别是贿赂犯罪,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则无法继续侦查下去,以零口供定罪的贿赂犯罪少之又少。因此,往往把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案件取得突破的标志,这是典型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此种侦查模式容易诱导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因此,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应该将侦查重心放在秘密初查上,在确信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后再正面交锋、突破口供,从而实现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要实现此种转变,必须在秘密初查上下真功夫,出硬招数。在秘密初查中,要采取各种隐蔽方法,不暴露侦查人员的真实身份和意图,切忌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要强化取证手段,注重收集、固定、运用各种证据,做到以证促供,以证定供。通过秘密初查,获取一定证据后,才可以进行首次讯问,这样才能更好的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进一步突破案件,扩大战果。 二、健全侦查机制

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窝串案多、大要案多等新情况。面对新形势,检察机关必须构建新的侦查机制,做到集团化作战。特别是对涉案人员众多的窝串案,应该集中优势兵力,实行大兵团攻坚,同时传讯多名涉案人员,充分利用时间差、空间差,杜绝串供可能,充分利用侦查谋略将其各个击破。根据集团化作战的思路,应该逐步健全以下三项机制:一是侦查指挥机制。要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案件实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如上级院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克服阻力。对基层院无法开展侦查的案件,上级院可以提办或交其他院办理。二是侦查协作机制。侦查部门要做好协查、协控、协助拘捕等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警察作用,做好协助抓捕、看守、押送等配合工作。三是侦诉配合机制。在侦查过这种,可以邀请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杜绝非法证据。在移送起诉前,可以邀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做好证据查漏补缺的工作,确保证据万无一失。在庭审前,公诉部门可以邀请侦查人员共同研究出庭方案,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出庭作证。 三、更新侦查思维 思维是智力的核心,它对于侦查人员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看到本质,从不利局面中看到有利条件,进而化难为易,变慢为快,排除障碍,突破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除了具有很强的侦查意识外,还应掌握灵活的思维方法。侦查思维主要有横向思维、纵向思维、逆向思维、多向思维、综合思维和直觉思维等六种方式。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这几种方式不是单一使用,

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包括哪些

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职务犯罪多数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实施的犯罪,因此这类犯罪往往是由各地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的。 职务犯罪并不是很多人以为的职务侵占罪,而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具体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的规定。那么对于这样的犯罪,侦查机关是谁呢?即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职务犯罪多数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实施的犯罪,因此这类犯罪往往是由各地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的。 二、职务犯罪具体有哪些种类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 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学习xx县人民检察院 x勇 职务犯罪案件能否成功起诉和审判,取决于案件侦查收集固定的证据及证据的证明力。侦查人员如何围绕犯罪构成全面客观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努力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是摆在侦查人员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因为证据上的原因,导致一些案件在检察机关诉不出,在法院判不了,不得不作撤案或不诉处理的情况。究其原因,是因为侦查人员在取证中出了问题。本人结合自身侦查实践及案件质量检查、公诉、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归纳起来,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证据收集方面 (一)不按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和固定证据 犯罪构成要件是侦查取证的指南。不同的案件,其犯罪构成要件虽有不同,但总体上是一致的,那就是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我们的侦查人员往往容易忽视的是对主体和主观方面证据的收集,而这恰恰是案件定性量刑最至关重要的东西。 主体身份不同,所涉嫌的罪名不一样。比如,同样是受贿,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企业人员,由于主体身份的不同,其涉嫌犯罪的罪名也不一样,一个构成受贿

犯罪,一个则可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同样是企业人员受贿,一个是国有公司人员,一个是非国有公司人员,他们所涉嫌犯罪的罪名也不一样。再如破坏乡镇换届选举和破坏村(居)委选举,前者可能构成破坏选举罪,而后者则不构成犯罪。 主观故意不明,直接影响案件定性。在一些渎职失职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把自己的渎职失职行为说成是工作中的失误;在一些索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自己向他人索贿说成是向对方借钱,如果我们的取证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出现罪与非罪的争议。 (二)不按证据的关联性收集和固定证据 一些侦查人员在取证中,不认真分析证据的关联性,不管与案件有关或无关,都一古脑儿取回来。结果案卷装了厚厚的几大册,有用的证据找不到几个。将办案中收集证据变成了码材料。 (三)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不客观 能否在第一时间全面、及时、客观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是决定案件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身份的特殊性、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应对侦查的对抗性,就要求侦查人员在第一时间内收集固定好相关证据。这是因为:一是随着案件的侦查,一些证据可能会被转移、隐匿、毁灭或灭失;二是相关知情人员可能会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三是能及时掌握新线索,发现新情况,为案件深挖和扩大战果奠定基础。如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侦查人

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研究

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研究 [摘要]由于腐败犯罪高智能化、高隐秘性的特点,运用传统侦查手段很难获得有效证据,使得检察机关在打击腐败犯罪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将职务犯罪行为侦查手段延伸化,引入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乃新形势下打击职务犯罪行为的新要求。本文主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从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必要性、适用制度和规范化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必要性;规范化 一、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概述 所谓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由于特殊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所以又称为“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目前,特殊侦查方法的种类已经很多,包括电话监听、秘密录音、秘密录像、秘密辨认、秘密搜查、秘密提取、跟踪监视、控制通讯、耳目卧底、圈套诱惑等。 (一)与传统侦查措施相比,特殊侦查措施虽然披上了科技的外衣,但从实质看,其本身还是一种侦查措施,其与传统侦查措施,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鉴定、通缉,存在相似性,一方面任何侦查措施都包含着侵犯人权的危险性,另一方面这些侦查措施都必须由相应的机关行使,并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对其进行监督制约。 (二)特殊侦查措施与传统侦查措施的区别。特殊侦查措施一要运用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成果即现代科技设备,是以科技为依托的,没有先进的技术装备技术侦查就只停留在书本层面;而传统侦查措施更强调发挥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二它的最大特征是必须秘密进行,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三特殊侦查措施易产生侵害人权的消极后果,易失去监督,存在被滥用的危险,作为侵犯私权的工具。 近年来职务犯罪的发展规律显现出高智能和高隐秘性特征日益突出,有些犯罪分子在实施贪污或者挪用公款行为后,往往会对单位账目作出相应处理,使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有些犯罪分子甚至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严谨性和确定性,为其犯罪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如意图挪用公款的单位领导通过与其他单位签订“借款协议”的形式,将公款先入到其他公司的账,再将钱提出供个人使用,从而为司法机关对其行为的认定设置事实屏障和法律障碍。而贿赂犯罪由于属于“一对一”犯罪,证据收集更是困难,加之新近几年贿赂案件中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增强,行、受贿往往以现金等不易留下实物证据的方式进行,侦查工作很难开展,这就需要依赖新技术的特殊侦查手段的应用,但是,特殊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得

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中应用研究法律资料人文社科专业资料

硕士学位论文 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中的应用研究A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of Technical Investigative Measures in Duty Crimes 专业: 作者: 导师: 大学学院 年月

中图分类号学校代码10533 UDC 密级公开 硕士学位论文 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中的应用研究 A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of Technical Investigative Measures in Duty Crimes 作者姓名: 学科专业: 研究方向: 学院(系、所): 指导教师: 副指导教师: 论文答辩日期答辩委员会主席 中南大学 年月

原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论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XX大学或其他单位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共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作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人了解XX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学位论文并根据国家或XX省有关部门规定送交学位论文,允许学位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复印、缩印或其它手段保存学位论文。同时授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将本学位论文收录到《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作者签名: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

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中的应用研究 摘要:技术侦查是侦查机关为了搜集证据、查明犯罪、查获犯罪人。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侦查的一种措施。技术侦查的措施具有隐秘性与技术性特征,包括诸多专门技术手段,如:电子监听和监控、秘密拍照、录像等,在打击智能型、隐秘型犯罪方面独具功效。目前,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时,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广泛应用技术侦查措施, 而我国,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职务犯罪手段具有了多样化和智能化特征,呈现出新的特点,传统的侦查措施已经难以满足破案的需求。上世纪90年代,在如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上,我国主要依据两部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即:《人民警察法》、《国家安全法》。但是这两部法律是授权性规定,对实施细则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导致技术侦查措施产生了很多问题。2012年,我国从立法上给以技术侦查措施予以确定,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但是其对技术侦查的规定较为简单和粗略,对于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需要什么样的条件等都没有体现出来。因此,需要我们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对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研究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对职务犯罪进行了概述,概括阐述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特征、种类等,并且还对我国职务犯罪案件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 第二部分对国外职务犯罪案件中适用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了考察,指出了我国对国外技术侦查措施法律规定的借鉴。 第三部分对职务犯罪案件中技术侦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对其原因进行了阐述。 第四部分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我国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提出了完善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技术侦查;立法现状;职务犯罪;立法完善 分类号: Application of the technical investigation of crimes committed

职务犯罪关联案件侦查管辖的完善

职务犯罪关联案件侦查管辖的完善 向泽选 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的科学划定,对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意义重大。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的规模、地位,乃至侦查中领导关系的确定,都与侦查管辖权限所涉及的罪种相关联。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限的划定,包括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的范围和各级检察机关之间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如何进行纵向划分等两个方面。限于篇幅,本文的研究仅涉及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的权限范围。根据现行法律制度确定的职务犯罪侦查管辖范围,笔者认为,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的管辖是影响和制约职务犯罪侦查效率的核心问题,也是科学划定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限的关键。鉴此,本文拟对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的侦查管辖归属问题进行阐述,以期从明晰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限边界的角度,促进职务犯罪侦查管辖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一、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的范围界定 职务犯罪关联案件中的“关联”,并非犯罪构成意义上的牵连犯,而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直接或者间接制约或者影响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其他犯罪案件,包括贪污贿赂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的“互涉案”、渎职犯罪的“原案”、职务犯罪的“后案”等三种类型。 “互涉案”是指同一主体实施了涉及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类型,或者办理的同一案件涉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的罪种的情形,具体包括:一是一 人多罪的情形,即同一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既实施了贪污贿赂或渎职侵权类犯罪,又实施了其他刑事犯罪;或者同一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普通主体,在实施普通刑事犯罪的同时,又是贪污贿赂犯罪或者渎职侵权犯罪的共犯的情形。二是数罪同案的情形,即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在依照管辖权限侦查各自管辖犯罪的过程中,发现所管辖的同一案件涉及不同管辖权限的由多个主体实施的多种犯罪的情形,如公安机关在查办走私案的过程中,发现海关或者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或者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黑社会组织犯罪等,即“案中案”、“窝案”、“串案”等。 渎职罪的“原案”,是指某些渎职罪的侦查与认定所涉及的事前发生的与渎职“本案”密切相关的其他刑事案件。“原罪”和渎职“本罪”具有认定和构成上的逻辑关联,“原罪”是认定渎职“本罪”的前提,没有特定“原罪”的存在,渎职“本罪”就会因为缺乏特定要件而无法认定。例如,要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件,就要以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为前提,没有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或存在,就不可能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的结果,也就不可能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即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中存有某种程度的失职,但只要没有发生合同诈骗的结果,就不构成签订、履行 收稿日期:2011-04-28作者简介:向泽选,男,湖南沅陵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法学博士。则》,《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第35页。 ③具体内容参见弗雷德·英博等:《审讯与供述》,何家弘等译,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 ④顾文等:《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及其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中国检察》(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8-179页。 ⑤王建明:《论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及其立法完善》,《中国检察》(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4页。 ⑥2010年11月25日,笔者应邀参加了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直辖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专题论坛”,聆听了多位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专家的发言,颇有收获。 ⑦2011年4月26日,全国检察机关侦查信息化建设现场会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邱学强副 检察长在会上强调,检察机关要着眼于增强侦查实战能力,加快实施科技强侦战略,深入推进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不断提升侦查工作现代化和科学化水平(来源:正义网4月26日电,见习记者戴佳)。⑧叶林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构建和控制》,《中国检察》(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2页。⑨何家弘:《秘密侦查立法之我见》,《法学杂志》2004年第6期。 ⑩何挺:《刑侦工作情况与思考》,《高级警官培训讲堂录》,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编写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证据参考标准》(陈连福、何家弘主编,法律出 版社2008年版)。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目前正在编写《贪污贿赂案件收集证据参考标准》。

职务犯罪侦查中技术思考

职务犯罪侦查中技术思考 当前,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 ,体制转型中的新情况,新事物不断涌现,职务犯罪日趋智能化、技术化,罪犯作案隐蔽、串供、毁证、伪造假证、转移赃物等反侦查活动普遍,取证难度较大;同时,犯罪分子的反社会性和对抗司法的心理增强,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对反贪侦控能力的程序性控制和高检院的一系列规范性规定,更使的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了窘境。我国有学者预言:21世纪的司法证明将是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明。在新的执法环境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要有所突破,就必须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丰富侦查方法,提高侦查能力,而要提高侦查能力,必须要求侦查手段科技化,运用包括技术侦查等手段在内的科技手段。笔者在这里主要对技术侦查做一阐述。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与发展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就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象、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技术侦查是在被追诉者及一般公众均不知晓情况下进行的,因而能避免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也通常比较真实可靠。 技术侦查手段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20世纪二、三十年代,由于社会矛盾的增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的犯罪出现了组织化、技术化、隐蔽化的特点,这既给侦查工作造

成了极大困难,又迫使侦查机关努力寻求侦查方式的变更和突破。首先在西方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日益向技术化、高隐蔽性方面发展,新的社会形势提出了对这些新型犯罪最适合法律与司法工具问题,于是技术侦查措施产生并日益成为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 而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并未有只言片语的规定,技术侦查现阶段主要依据于侦查机关的内部规章进行规范。我国1993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对经济案件,一般地不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对于极少数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案件和重大的经济犯罪嫌疑分子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但是对于什么是技术侦查,技术侦查的范围、审批的程序以及手续等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我国对于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限制与谨慎是有其深刻历史与社会背景的,是建立在“党内不准搞技术侦查”的基础之上的,为了防止将技术侦查用于政治运动,其出发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并不能必然地推导出职务犯罪不能搞技术侦查的结论。其一,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基本流程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基本流程 一、案件线索受理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控告、举报、申诉、犯罪嫌疑人投案、上级院交办、有关机关移交以及办案中自行发现。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由人民检察院控告部门或者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本院有关部门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办理;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三)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收集相关材料,查明情况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举报中心应当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认为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应当在收到侦查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回复文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侦查部门对决定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退回举报中心。 二、案件初查 (一)、审批程序及手段 1、审批程序:侦查部门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由部门负责人建议,层报反贪局长、分管检察长批准后,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批准,进行案件初查。 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初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制定初查工作方案,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审批。

职务犯罪侦查总结

职务犯罪侦查总结 职务犯罪侦查 职务犯罪侦查: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查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1)职务犯罪侦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 (2)客体是职务犯罪案件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在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的社会、组织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犯罪行为。 侦查对象具体包括四类:一是贪污贿赂犯罪 二是渎职犯罪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暴力取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虐待被监管人员、破坏选举等七种犯罪案件四是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需要由直接受理的重大犯罪案件。 (3)手段是专门的调查工作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4)任务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1 侦查方式“由人到事” (往往对象明显,犯罪事实属性不清,或者是事情性质清楚,但是具体的犯罪数额、结果、危害程度不明确,所以这些需要认真调查,依法收集证据加以支持)2 案件线索难暴露(首先,职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文化素质较高,通晓法律、工作程序,手段更为隐蔽;其次,多数没有确定的被害人;再次,这类案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往往在短时间内难以表现出来,不易被人察觉,群众对案件的举报、控告也缺乏积极性)这一特点要求侦查工作要积极主动去发现、揭露案件。

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一是自身的素质决定了反侦查能力强,二是犯罪主体易利用职权,地位编织关系网、制造保护层;三是与其他参与人、利害关系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共同毁灭证据、转移赃款、逃跑等) 言词证据突出,收集、固定证据难(首先,这类案件大多没有 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和痕迹,往往也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物证,主要通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证据来证明。其次,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时间间隔较大、犯罪事实发生的时就和被发现的时间间隔也较大,所以证实犯罪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较少;间接证据、传闻证据较多,时过境迁,证据很难被取得、固定)职务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相关,部分案件“案中有案” (如涉及到伪证、包庇等犯罪案件,有些往往从偷税、虚报注册资本等犯罪入手;而渎职类犯罪案件的侦查,涉及到“原案”——一种是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如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一种原案是认定该类犯罪重要的事实和证据,如放纵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就要先查清是否构成了“销售伪劣商品罪” )这特点加大了侦查的工作量,而对于“原案” 的取证更难。 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

技术侦查的概念与发展趋势

技术侦查的概念与发展趋势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向科技要战斗力,将科技手段运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是现代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与发展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反映,也是刑事诉讼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客观需要。大力提高检察工作中的科技含量,依靠检察科技进步和提高好检察干警素质,是今后检察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 当前,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体制转型中的新情况,新事物不断涌现,职务犯罪日趋智能化、技术化,罪犯作案隐蔽、串供、毁证、伪造假证、转移赃物等反侦查活动普遍,取证难度较大;同时,犯罪分子的反社会性和对抗司法的心理增强,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对反贪侦控能力的程序性控制和高检院的一系列规范性规定,更使的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了窘境。我国有学者预言:21世纪的司法证明将是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明。在新的执法环境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要有所突破,就必须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丰富侦查方法,提高侦查能力,而要提高侦查能力,必须要求侦查手段科技化,运用包括技术侦查等手段在内的科技手段。笔者在这里主要对技术侦查做一阐述。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与发展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就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象、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技术侦查是在被追诉者及一般公众均不知晓情况下进行的,因而能避免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也通常比较真实可靠。 技术侦查手段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20世纪二、三十年代,由于社会矛盾的增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的犯罪出现了组织化、技术化、隐蔽化的特点,这既给侦查工作造成了极大困难,又迫使侦查机关努力寻求侦查方式的变更和突破。首先在西方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日益向技术化、高隐蔽性方面发展,新的社会形势提出了对这些新型犯罪最适合法律与司法工具问题,于是技术侦查措施产生并日益成为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 在西方国家,一般对技术侦查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指定了侦查机关使用的程序和规则。如美国国会1968年通过《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对于运用电子的、机械的及其他手段监听任何电子通讯或口头会话的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明确赋予侦查机关广泛的监听权力;美国多数州法院承认心理测试结果的间接证据作用,已经有36个州承认心理测试结论;德国刑事诉讼法第8章

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安全办案问题

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安全办案问题 【摘要】随着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进度的加快,以及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侦查工作中的程序性问题在整个司法环节的重要性愈发明显,不论是国家出台各种关于执法规范化的专项措施,还是证据制度的日趋完善与缜密,都深刻的体现了对司法公正的重视。证据制度中最容易被寻找出瑕疵的问题就是涉及到因刑讯逼供而引起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体系下,排非制度将成为司法庭审过程中的一项常规流程,而面对这一问题,从关口前移的角度来看,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安全办案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证据制度;安全办案 安全办案历来是侦查部门所重点关注的问题,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更要重视这个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其查办的案件出现安全问题的社会影响性巨大,另一方面是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的。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忽视安全工作,出现涉案人员伤亡的安全事件,不仅会影响案件的成败,而且会严重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和社会稳定。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之所以重视办案过程中的安全性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一、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安全问题容易发生。职务犯罪是一种智能型犯罪,一般情况下涉及到的社会关系和人员比较多,犯罪嫌疑人在交代犯罪行为的同时自身压力非常大,对自身罪行做出供述之后会过度担心对自身及家庭影响而引发心理不稳定,一旦无法正确调整心态则容易出现安全事故。这是由于职务犯罪本身的犯罪特点引起的,相对于一般的刑事犯罪,这点表现尤为明显。 二、犯罪嫌疑人的安全性关系到法律程序的进展。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自将犯罪嫌疑人带入讯问场所开始,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就有了一种法定上的义务。从审讯、体检到最终羁押到看守所的过程都是要投入精力来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的。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安全事故,都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最基本的譬如是否遭受刑讯逼供而引发的非法证据排除的争论,严重了则会涉及到办案人员侵权犯罪的问题。其实针对此问题,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则在很大程度上以法定的形式来规范,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一方面是保护犯罪嫌疑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是保护侦查人员。 三、这关乎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近些年来,人权这个概念的影响在国际舆论上不断的增长,对人权问题理解和讨论从来没有停止过,但世界各国对人权最基本的一些内涵和理念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人权最根本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权,这一点在法律上得到保障是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重视实体正义的同时也要看到程序正义的必要性,不能只强调打击犯罪而忽略了犯罪嫌疑人也拥有的一些基本权利这一基本理念。

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收集与分析

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收集与分析 王丽华金翌昀 【内容提要】为了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基础建设,提高职务犯罪侦查能力,需创建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工作机制。在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收集方面,应建立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工作机构,通过广泛的途径全面收集职务犯罪侦查战略情报信息、职务犯罪侦查专项情报信息、职务犯罪侦查个案情报信息。在此基础上,应该设置专门的职务犯罪情报信息部门和人员使用科学的方法对情报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未来,应构筑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平台,设立职务犯罪情报信息交流网站,并发展职务犯罪侦查特情人员,以推动整体侦查工作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收集分析 [Abstract]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n information mechanism for the official crime investigation in order to enhance fundamental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 investigation ability. With regard to the information collection for the official crime investigation,it should institute specific working department to collect relevant strategic information,specific information and information about individual case through various approaches. Based on the mechanism mentioned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规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规定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高检发反贪字[2013]2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3.01.08 【实施日期】2013.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规定 (高检发反贪字[2013]2号 201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职

务犯罪案件。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厅局级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中央国有企业同等级别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三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第四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五条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或者发现犯罪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六条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有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商确定管辖,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七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改变管辖;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属其管辖的案件不适宜由本院侦查,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改变管辖。 第八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或者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异地侦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惩治职务犯罪; (二)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研究

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研究 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职务犯罪高发,犯罪特征呈现复杂化的趋势,本文在探讨技术侦察的基础上,结合2012年3 月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针对我国的职务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探讨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和完善条件。 关键词:职务犯罪;技术侦察;措施;完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认识水平的不断提升,职务犯罪将比较之前的贪污、腐化堕落以及简单权钱交易而言,有了新的变化,在新经济形势的掩盖下,职务犯罪向着形式“合法化”的特征演化,所谓的“借款、投资、期权奖励及赞助等”多种貌似合法的新型腐败方式逐步出现,因此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的侦查手段如果不能与时俱进的发展,在侦破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会逐步表现出措施不力的现象。 1 技术侦查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1.1技术侦查的定义 技术侦查行为是指办案机关和个人在嫌疑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隐蔽个人身份使用乔装手段,或者使用高科技手段收集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寻找重要的线索甚至是秘密抓捕犯罪嫌疑人以获取嫌疑人的罪证。在国外,技术侦查被广泛应用,美国的情报系统广泛使用乔装、甚至是伪造身份,利用高科技的侦查手段,获取嫌疑人罪证。根据美国官方统计,每年大约有260万件技术侦查和侦听案件被美国执法人员通过电话侦听、邮件和传真拦截以及窃听等方式进行,在美国技术

侦查通常都是在反恐和保卫国家安全的籍口之下秘密进行,而且技术侦查案件的数量每年都在急剧攀升。 技术侦查行为的行为主体通常都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客体是使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秘密侦查,其特征是使用各种现代知识和手段的各种技术侦破的集合,包括电子监控、邮件拦截、卫星导航定位、远程无线遥控等技术手段,这些技术手段因为科技含量较高,不能将其纳为常规的刑事侦破手段范畴,而且这些手段一旦对普通公民使用,将直接导致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被侵犯。 1.2技术侦查的特点 1.2.1侵犯性 因为使用高科技手段,在有利于办案机关寻找线索和证据的同时,对嫌疑人具有直接的侵犯性,包括隐私权、个人自由权和住宅的安全权等权利,而且因为技术侦查采用的前提是无法有效的采集证据,因此和一般刑事侦破而言,技术侦查可能会面临长时间的主动跟踪,因此其侵犯的时间跨度较长,如果一旦不能确定犯罪证据,对嫌疑人将造成重大的伤害。 1.2.2强制性 技术侦破的强制性表现在如果技术侦破的指令一旦下达,技术侦破,包括电话监听、邮件和传真拦截、信息破译、远程监控等技术手段均被办案机关使用,而且是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这种强制性并不征询嫌疑人的配合与否,而是强制执行,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技术侦查具有强制性。

职务犯罪侦查审查调查工作心得体会

亲爱的朋友,很高兴能在此相遇!欢迎您阅读文档职务犯罪侦查审查调查工作心得体会,这篇文档是由我们精心收集整理的新文档。相信您通过阅读这篇文档,一定会有所收获。假若亲能将此文档收藏或者转发,将是我们莫大的荣幸,更是我们继续前行的动力。 职务犯罪侦查审查调查工作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明确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所处的地位,其中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极少数是不是意味着这一形态并不重要呢显然不是这样的,因为任何不承担责任的规定都是一纸空文,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党员,如果不能查处,必然形成负面效应,使人民群众对“全面从严治党”产生怀疑。查处职务犯罪行为,是通过调查谈话来实现的,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具有调查谈话的能力,这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政策的重要途径。 本人自2005年从事反贪工作至今年初转隶,通过十余年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经验来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最重要、最困难、最精彩、最考验人的就是与被调查对象的突破谈话。 如果将查办案件比喻成一场足球比赛,接到举报线索就像裁判的一声哨响,分析举报材料、制定初查计划、开展外围取证就好像在后卫、中场的球员不停将球向对方球门附近传递,而突破

谈话则是前锋最后的一脚射门,对象开口认罪就像球进了,而只有进球了,之前的所有动作才有意义,否则过程再精彩也只是白忙活。因此,谈话是最重要的。 分析举报材料、制定初查计划、开展外围取证大多都是在寻找证据、疑点,基本不会存在对抗的情况。而谈话则是直面腐败分子,双方短兵相接,是最直接的对抗,阻力极大。因此,谈话是最困难的。 每一次谈话,侦查人员必须做好全方位准备,充分运用谈话技巧,时刻观察对象反应,以敏捷的思维和严密的逻辑击溃对象的心理防线,最终达到使其交代自己犯罪行为的目的。一场成功的突破,就像一部大片,因此,谈话是最精彩的。 谈话是整个侦查活动中运用技能最多的环节,也是对侦查员综合素质要求最高的环节。因此,谈话是最考验人的。 在十余年的反贪生涯中,我进行过大量的突破谈话,有时成功有时失败,也参加过不少关于审讯谈话的培训,有所收获,可我依然感到自己的谈话能力遇到了瓶颈,无法进一步提高,可又找不到问题所在,直到这次市纪委路主任为我们讲授“审查调查谈话取证的方法与策略”,让我有了新的体悟。上这节课之前我是不以为然的,我认为市纪委办案靠的是双规,以“关”代“审”,何况谈话对象是局级干部,抗审能力差,这种情况下能

职务犯罪侦查总结

职务犯罪侦查 职务犯罪侦查: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查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1)职务犯罪侦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 (2)客体是职务犯罪案件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在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的社会、组织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犯罪行为。 侦查对象具体包括四类:一是贪污贿赂犯罪 二是渎职犯罪 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暴力取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虐待被监管人员、破坏选举等七种犯罪案件 四是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需要由直接受理的重大犯罪案件。(3)手段是专门的调查工作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4)任务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1 侦查方式“由人到事” (往往对象明显,犯罪事实属性不清,或者是事情性质清楚,但是具体的犯罪数额、结果、危害程度不明确,所以这些需要认真调查,依法收集证据加以支持) 2 案件线索难暴露(首先,职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文化素质较高,通晓法律、工作程序,手段更为隐蔽;其次,多数没有确定的被害人;再次,这类案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往往在短时间内难以表现出来,不易被人察觉,群众对案件的举报、控告也缺乏积极性)这一特点要求侦查工作要积极主动去发现、揭露案件。 3 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一是自身的素质决定了反侦查能力强,二是犯罪主体易利用职权,地位编织关系网、制造保护层;三是与其他参与人、利害关系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共同毁灭证据、转移赃款、逃跑等) 4 言词证据突出,收集、固定证据难(首先,这类案件大多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和痕迹,往往也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物证,主要通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证据来证明。其次,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时间间隔较大、犯罪事实发生的时就和被发现的时间间隔也较大,所以证实犯罪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较少;间接证据、传闻证据较多,时过境迁,证据很难被取得、固定) 5职务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相关,部分案件“案中有案”(如涉及到伪证、包庇等犯罪案件,有些往往从偷税、虚报注册资本等犯罪入手;而渎职类犯罪案件的侦查,涉及到“原案”——一种是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如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一种原案是认定该类犯罪重要的事实和证据,如放纵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就要先查清是否构成了“销售伪劣商品罪”)这特点加大了侦查的工作量,而对于“原案”的取证更难。 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 (1)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 (2)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线索(自侦部门的“以案带案”;相关业务部门发现的线索; 侦查人员自行摸排的线索) (3)犯罪嫌疑人自首(三机关都应接受,对不与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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