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比较

各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比较
各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比较

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比较

附:世界各国竞争法名称与竞争法主管机关

数据来源:中国反垄断法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7661841.html,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概念 (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背景 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该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生活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此外,还要求工业、交通、财贸等有关部门修订现行的规章制度,剔除其中妨碍竞争的规定,并授权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实施办法,保护竞争的顺利进行。此后,政府又以不同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9款和第30条有关禁止企业间或者行业组织商业垄断的规定,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有关禁止企业、行业垄断市场价格的规定,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12条(搭售行为)和第15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规定。这些有关反垄断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条例、暂行

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且大多为国家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 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加快经济立法步伐,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制定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制定过程中,就如何处理反垄断问题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曾有三种不同方案:一是仅就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做出规定,而不规定反垄断问题,后者留待将来的《反垄断法》中作规定;二是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同时,也对反垄断问题做出全面规定,将来不再另行制定《反垄断法》;三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部分垄断行为视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规定,以解燃眉之急,将来制定《反垄断法》时再对其他垄断问题做出规定,也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作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并入《反垄断法》。最后,立法机关采纳了第三种方案,于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没有同期出台。反垄断立法被搁浅的主要原因是立法者与学术界对现阶段国家是否有必要制定反垄断法有不同的看法,其中较普遍的一种看法是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期,企业规模效应并未充分发挥,订立反垄断法还为时过早。对于在我国已经出现的个别垄断行为,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规定。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假借政府名义进行部门垄断,地区封锁大行其道,公用企业明目张胆地限制竞争,联合限价案件不断出现。这

美国政府机构设置

美国政府机构设置 美国政府的机构设置框架,源于美国联邦宪法。政府三个部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各自行使特定的职责,同时相互制约。 一、立法机关(美国国会) 联邦政府的所有立法权力被赋予由两院(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的国会。参议院由每州出两名参议员组成,共100人。参议员任期六年,每逢双数年便举行选举,改选参议员的三分之一。参议院主席由副总统担任,但除了在表决相持不下时,副总统并是没有表决权。众议院由各州按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众议员。美国国会设置的其他重要机构,还包括总审计署和国会预算办公室。 二、司法机关 美国的司法机关主要由最高法院、11个上诉法院、91个地方法院、以及三个有特别裁判权的法院以及联邦司法中心等机构组成。 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的院长和法官由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任命。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一级法院,也是联邦宪法特别设立的唯一法院。最高法院由一位首席大法官和8位大法官组成。 每个上诉法院有3-15名上诉法官。 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的基层法院,每一地区法院有1-

27 个法官。 三、行政部门机构设置 美国总统领导的行政部门分为两部分:总统的办事机构和联邦政府的各部。 (一)总统和白宫 1、总统 2、总统内阁 内阁成员由处理具体的国家及国际事务各部部长和总统指定的其他官员组成。除副总统和国务卿外,还包括13个部的部长 3、白宫“政研室” 1)国家安全委员会 主席由总统担任,其他法定成员包括副总统、国务卿和国防部长。国家安全委员会帮助总统制定有关国家安全的国内外军事、情报和经济政策。 2)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 委员会由主席1人和委员2人组成。委员会主席也称为总统首席经济顾问。委员会的三名成员都由美国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同意。委员会有专业工作人员19名,任期1-2年。其任务是:为总统分析全国经济情况,为制定国内外经济政策提供建议,协助总统准备提交国会的年度经济报告,为总统收集经济发展和动向的情报,评价联邦政府的各项经济政

美国司法部关于刑事犯罪起诉处理和量刑的总政策

美国司法部关于刑事犯罪起诉、处理和量刑的总政策 1984年《量刑改革法》的通过是联邦刑事司法制度在追求公正和连续性上的重 大转折点。随着《量刑改革法》的实施,美国量刑委员会的创立和随后《量刑指南》的颁布,国会旨在追求量刑上的确定性和公正性。比较而言,以前的量刑制度,随意性太大,而且似乎很严厉的刑罚也常常被假释而得到减轻。量刑改革法和量刑指南要求达到几个重要目标:一是确保联邦系统量刑的公正和透明度;二是指导量刑上的自由裁量,以便减少相似的犯罪行为人在相似的犯罪中量刑的不一致;三是保障严重程度不同的犯罪要给予不同的适当惩罚。 今年年初通过的《保护法》(PROTECT ACT),国会重申了在量刑指南中的承诺,即连续性和有效威慑的原则。通过这次立法产生的量刑上的重要改革措施将有助于确保量刑上的进一步公正,从而消除一些量刑上无根据的不一致。然而,这些重要的目标,如果没有联邦检察官始终一贯的坚持,是不可能完全达到的。因此,为了确保所有的联邦检察官在他们起诉、案件处理和量刑实践中坚持《量刑改革法》、《保护法》、《联邦量刑指南》所确立的原则和目标,有必要制定一些明确的政策。 司法部以前发布了不同的备忘录,强调了司法部在起诉、案件处理和量刑上的有关政策。《量刑改革法》的合宪性在1989年最高法院承认不久,检察总长索恩伯格(Thornburgh)为了确保联邦检察官的工作与平等、公正和统一的原则相一致,向他们发布了一个指示。几年以后,检察总长瑞诺(Reno)为了强调在一些特殊案件量刑上检察官的自由裁量范围,也发布了另一个指示。 最近通过的《保护法》着重重申了国会的意图,即《量刑改革法》和《量刑指南》应得到切实地遵守和始终如一地执行。因此要借这个恰当时机来全面审视上述目标,并更清楚地阐述司法部有关起诉、案件处理和量刑的政策。20XX年7月28日,根据《保护法》的401条(l)(1)的规定发布了一个备忘录,我明确、清楚地提出了司法部在量刑建议和量刑上诉方面的政策,这表明作为全面审查司法部政策的部分工作已经完成。然而,一个适当的量刑决定对一个定罪的被告,只占公正的一半。要想达到国会在《量刑改革法》、《保护法》中所寻求的公正目标,那么司法部在做出关于起诉什么案件和案件怎样处理的决定时,要有公正和合理、连续一贯的政策。被告所接受的刑期的长短不应取决是哪个法官审理这个案件,同样被告所面临的指控也不应取决于哪一个检察官处理这个案件。 因此,这份备忘录的目的就是公布一些全国的联邦检察官必须 遵守的主要政策,以确保司法部完成它法定的义务,即忠诚地执行《量刑改革法》、《保护法》和《美国量刑指南》。这份备忘录取代所有以前公布实施的有关这个主题的指南。 一、司法部有关指控和起诉刑事犯罪的政策 (一)联邦检察官控告和起诉罪行严重和容易证实的刑事犯罪的主要职责。 司法部的政策是:在所有联邦的刑事案件中,除非在以下规定的少数情况下并经过副检察长、检察官或指定履行监督职责的检察官批准的案件,检察官

C5030反垄断法条文解读

C15030反垄断法条文解读课后测验9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关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横向垄断协议是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企业之间订立的关于购买、销售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限制竞争协议 B. 相关市场的认定是反垄断法律制度中所涉及的违法行为首先需要认定的问题 C. 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执法的标准和规则是不同的 D.混合协议是处于不同生产或销售阶段的企业之间订立的关于购买、销售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限制竞争协议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下列有关全球反垄断立法发展的进程,描述不正确的是()。 A. 上世纪八十年代,北美、欧洲部分国家以及日本率先实行了反垄断法 B. 进入21世纪以来,实行反垄断法已逐渐成为世界通行趋势 C. 上世纪六十年代,日本实行反垄断法,是亚洲地区最早实行反垄断法的国家 D.澳大利亚于上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实行反垄断法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3.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以下( )等方面因素。 A. 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B. 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C. 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D. 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 您的答案:D,C,A,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4. 以下属于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的是( )。 A.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B. 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C.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D.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您的答案:C,A,D 题目分数:10

比较中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

比较中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美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采用交叉立法模式,即在若干专项法案中都规定反垄断、反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这三项内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的也是交叉立法模式,其中的不正当竞争属于广义概念,直至2008年专门的《反垄断法》才开始实施。下面我简要比较几处中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1、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对象中的“对消费者的各种不正当或欺骗性的行为”这类行为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类似,但美国主要是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来阻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可以发现中国是通过监督检查部门来阻止这种违法行为的。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对象中的“商业秘密保护”《1996年经济间谍法案》,标志着美国第一部联邦商业秘密法的诞生,其目的是惩治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中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是以国际条约为依据,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由合同法、劳动法、刑法等法律构成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角度,将商业秘密的保护纳入了反不正当竞争范畴,第一次明确地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权的主体、侵权行为、侵权的法律责任等实质性内容作出法律界定,使得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实践有了切实可行性,填补了知识产权保护在这一领域内的空白。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美国《不正当竞争法重述》:“商业秘密是指能够运用于商业或者其他企业的经营之中的任何信息,该信息具有充分的价值和秘密性,使其相对于其他人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优势”。中国则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界定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和标准问题的认识,美国是有过程地提升商业信息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但相反,中国则强调商业秘密的实用性。但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上,中美大致都分为五种且较类似。3、禁止商业贿赂方面美国对商业贿赂的内容界定十分宽泛,不局限于财物,而是把作为交换的利益好处都算作贿赂,并且以损害竞争或公平性作为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另外设立独立性强的高规格调查机构负责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调查。如美国的特别检察官制度,可以对重大事件开展调查和检控。在我国,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不仅有工商一家依法查处,法律法规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力。在惩罚力度上,中国的处罚与美国相差100倍。美国在处理商业贿赂上采取从重罚款的政策,一旦被查出有贿赂行为,行贿者将面临超过利润10倍的罚款。毫无疑问,这样使行贿者在行贿时,会权衡一下行贿的经济成本和获取利益,如果得不偿失,行贿者最终可能会在10倍于利润的经济处罚前放弃行贿的打算。而我国目前打击商业贿赂主要通过刑法打击商业犯罪行为,但也应适当考虑加大民事和行政的处罚力度。 4、豁免请愿行为豁免请愿行为的反托拉斯法责任的主要依据是诺尔——本灵顿原则(Noerr-pennington Poctrine),该原则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几个案例确立的联邦反垄断法中的一个原则,指即使竞争者通过游说政府改变法律将会削弱竞争,其行为也不违反反垄断法。鉴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低和反垄断法实施时间短,该原则所豁免的行为并没有引起我们在反垄断法视野中的思考。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利益多元化的局面会越来越明显;同时,随着民主政治进一步发展,利益主体会有更多表达利益诉求的途径。 5、执法方面 美国设立了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这两个并行执行反不正当竞争和反托拉斯法的联邦机构也是准司法机构,像法院一样,有自己的执法程序包括裁决的程序。如果当事人对执法机构的裁决不服,可以得到司法救济。 但在我国,执法手段薄弱,行政措施不力,法定的行政措施缺乏法律保障手段,实施起来软弱无力。所以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经验,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拒不配合调查不正当竞争行

反垄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 B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A.2007年5月30日 B.2007年8月30日 C.2008年5月30日 D.2008年8月30日 3、在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前提下,经营者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D )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A.为排除竞争,达成的联合抵制交易协议 B.为实现其支配地位,达成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协议 C.为限制竞争,达成的固定商品价格协议 D.为改进技术,达成的限制购买新技术协议 4、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是( A )。 A.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B.宏观调控行为 C.经营者集中行为 D.滥用市场支配者地位行为 5、依《反垄断法》规定,依据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推定( D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合计份额达到四分之三的三个经营者 B.合计份额达到三分之二的两个经营者 C.B选项情形下,其中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经营者 D.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一个经营者 7、下列不是垄断协议的( D )。 A.家乐福和沃尔玛约定:前者占北京市场,后者占天津市场; B.因为价格问题,甲乙两家汽车厂口头约定都不购买丙钢铁公司的钢材; C.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只能按某价格出售; D.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最高按某价格出售; 8、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该罚款数额是( C )。 A.50万元以下 B.100万元以下 C.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 D.上一年度销售额2%以上20%以下 10、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 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 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

美国部分国家机构英文及简称

美国联邦调查局,是世界著名的美国最重要的情报机构之一,隶属于美国司法部,英文全称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英文缩写 FBI。“FBI”也不仅是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缩写,还代表着该局坚持贯彻的 信条——忠诚Fidelity,勇敢Bravery和正直Integrity,是联邦警察。美 国联邦调查局根据职能和授权,广泛参与国内外重大特工调查案件,现 有的调查司法权已经超过200种联邦罪行。FBI在北京(美驻华大使馆)等世界各地设有办事处。 中央情报局(CIA: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是美国政府的情报、间谍和反间谍机构,主要职责是收集和分析全球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科技等方面的情报,协调美国国内情报机构的活动,并把情报上报美国政府各部门。它也负责维持在美国境外的军事设备,在冷战期间用于推翻外国政府。中央情报局也支持和资助一些对美国有利的活动,例如曾在1949年至1970年代初期支持第三势力。根据很多报道和一些中央情报局重要人物的回忆录,中央情报局也组织和策划暗杀活动,主要针对与美国为敌的国家的领导人。中情局的根本目的,是透过情报工作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美国国家安全局(NSA:National Security Agency)是美国保密等级最高、经费开支最大、雇员总数最多的超级情报机构,也是美国所有情报部门的中枢。它名义上是国防部的一个部门,而实际上则是一个直属于总统、并为国家安全委员会提供情报的组织。它甚至能监视包括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在内美国其他情报或政府部门的高级官员。该局谍报活动每小时至少耗资100万美元,每年耗资150亿美元。该局总部和驻外站共有军事和文职雇员约16万人,比美国其他情报部门雇员总和还多。在美国政府每天收到的秘密情报中,近90%是NSA提供的。因此该局一向有世界上最大的情报机构之称。 美国国防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Defense,简称DOD或DoD)是关于美国军队的部门。它的中心是五角大楼。国防部的领导是美国 国防部长。按照美国法律,部长须为文官。美国国防部成立于1947年9月18日,前身为美国战争部,总部位于五角大楼。

我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 陈浩09929202 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垄断的特点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要求有统一的、开放的和有效的竞争市场,而不能对市场进行分割、封锁或限制竞争。然而,只要有市场经济的存在就有竞争的存在,有竞争就会有为避免竞争而限制竞争、进行垄断的行为。一旦垄断形成,市场结构表现为垄断状态,则市场机制就不能有效地运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存在着垄断与竞争的矛盾。并且,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长期存在着两种垄断形式,即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两种垄断形式交织在一起,禁锢了经济的运行。 (一)经济性垄断 它是指企业、企业集团本身采取经济的力量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的行为。经济性垄断一般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从垄断的主体来看,它是一定经济领域内具有一定经济势力的企业、企业集团。 2、从垄断的范围来看,是在法定的允许垄断的范围之外进行非法垄断。所谓法定的允许垄断,指的是国家依法指定某些商品、劳务或服务项目由特定的中实体专门经营,如军工、铁路等等。这此专门经营旨在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计民生有着重要的作用。通常不受反垄断法的禁止。而控制或独占法定允许垄断范围以外的某类产品、劳务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则当然构成经济性垄断。 3、从垄断的方式来看,是少数企业或企业集团以联合之名行独占之实,如恶意串通,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在某类商品、劳务或服务的生产销售经营上采取一致态度,联合行动,操纵市场、控制、排挤其他竞争者。 4、从垄断的目的来看,是为了获取巨额的垄断利润。 在我国,经济性垄断就象导致它产生的市场经济一样,还不成熟,不具有全局性的现实威胁,但已显露出端倪,在局部对我们正常的经济秩序已经造成威胁。我国经济性垄断其突出的表现就是行业企业联合擅自越权定价。如,在一九八八年二月,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十几家染料厂,在重庆签署了一份《有机颜料价格会议纪要》,联合提高五十多种应由物价部门定价的有机颜料的出厂价,提高幅度不等。高的达到百分之五十。还有大中型企业相互串通提价,如一九八八年国务院生产资料管理中心查处的十大案件中,其中就有上海化工厂串通同行业企业自定行业垄断价格*。再有就是行业协会将国家下放给企业的定价权又变相上收归行业协会。这些经济性垄断行为抑制了市场竞争,如不及早加以制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危害会越来越大,使市场竞争失去活力。同时还将阻碍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使科技的发展和应用陷于停滞,大量的劣质产品充斥市场,受到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与我们发展经济的目的背道而驰的。 现在私人企业在我国也逐渐壮大起来,他们也将有能力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济性垄断。其主要的做法是通过同行业间串通协议将商品价格定在同一水平上,或实行价格歧视,将同类商品不以公平相等的价格向买主销售或搭售商品或独家交易,迫使买方只和其一家做交易,以此扰敌市场,获取高额利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以适应专业化和规模经营要求为目的的企业联合行为,到底应该怎样去认识它呢?我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适度的企业联合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有好处的。因为目前我国的很多企业达不到规模经营的要求,和国外的企业相比,竞争力较弱,适度的集中以及由此而在一定范围内限制自由竞争还是有必要的。适当的集中会带来规模效益。一定范围的限制竞争行为在有些方面对消费者可能是利大于弊的。因此,反垄断法并不对这种联合行为持断然否定的态度。但这样做并不是采取放纵的态度,而应体现出一种合理的限度以及是否损

[中美,著作权,制度]中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比较

中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比较 一、引言 著作权法法定许可制度的作用在于利用相应的限制来平衡著作权人与大众之间的利益。许多国家在著作权立法上都明确规定了对著作权的限制。国际公约亦是如此。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主要表现为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法定许可是著作权法给予作品使用者的一种特别许可,即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有偿地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该制度限制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实则是将著作权中的某些绝对的权利转变成为一种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立法理念 (一)中美法定许可立法理念之比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中有电台对已发表作品和已出版录音制品播放的法定许可,而美国著作权法除此之外,还包括转播电台公开节目的法定许可,可谓其著作权法中的突出特征。可见,美国著作权法更突出对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视。而我国立法偏重保护主播者的权利。 (二)中美法定许可立法理念比较之借鉴 美国著作权法定许可立法理念侧重于公共利益,这样一方面利于社会文化发展,同时也有助于规范传媒市场竞争秩序。如何平衡著作权人的排他性权利和公众的使用需求之间的矛盾是法定许可制度应解决的根本问题。其在经济上的重要体现为效率,与此同时也应兼顾各方权利人的利益,体现效率与公平的统筹。而我国的立法倾向保护主播者的权利,可能是受制于实际中行政管理为主,市场竞争作用薄弱等现实情况的影响。笔者认为在我国日渐开放的文化市场进程中,法定许可制度应考虑将转播纳入其中。 三、著作权法定许可适用范围 (一)中美法定许可适用范围之比较 美国1976年的《著作权法》最初规定了五种强制许可的情形,修正后将法定许可概念引入其中,把先前的有线转播、录音作品和制品的某些形式的公开演播和转播修改成法定许可制度,并增加了以私人家庭为受众,超级台和联网台的转播的法定许可、某些录音制品的临时复制以及在原市场范围内的卫星转播的规定。而我国立法上规定了比较广的范围,而在作品类别方面没有过多的限制性规定。 (二)中美法定许可适用范围比较之借鉴 在著作权法定许可适用范围上,中国相比美国较为宽泛。该做法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但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中事先声明这一保障措施弥补了该立法范围宽泛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排除了许可,从而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①。

反垄断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垄断协议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美国司法部机构设置

司法部下属机构: - 反托拉斯局 - 没收资产审批部 - 司法统计局(BJS) - 烟酒枪械炸药局(ATF) - 民事局 - 民权局 - 社区警务服务部(COPS) - 社区关系服务部 - 刑事局 - 麻醉品管制局(DEA) - Diversion Control Program - 环境和自然资源局 - 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 - 美国律师执行办公室 - 美国受托管理人执行办公室 - 联邦调查局(FBI) - 联邦监狱管理局 - 国家刑罚协会 - 美国国外赔偿清算委员会 - 国际刑警组织-- 美国国家中央局 - 司法管理局 - 国家毒品情报中心 - 总检察官助理办公室 - 总检察官办公室 - 律师录用和管理办公室 - 副总检察官办公室 - 调解纠纷办公室 - 信息和隐私办公室 - 总监察长办公室 - 情报政策和复查办公室 - 政府间事务办公室 - 法务计划局 - 美国印第安和阿拉斯加原住民事务处- 法律援助事务局 - 社区争端裁决部 - 教养改造项目办 - 涉毒审判项目办 - Executive Office for Weed and Seed - 国家刑法参考案例服务部 - 国家司法研究所 - Office for Domestic Preparedness - 青少年司法和防止未成年人犯罪办公室

- 犯罪被害人办公室 - 妇女受害办公室 - 法律咨询办公室 - 法律政策办公室 - 法制办公厅 - 监察员办公室 - 律师赦免办公室 - 工作责任办公室 - 公共事务办公室 - 首席检查官办公室 - 部落司法办公室Office of Tribal Justice - 税务局 - 美国律师管理部 - 美国执法人员服务部 - 美国假释委员会 - 美国托管项目分类部 - 国际事务办公室(OIA)

国际商法论文

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对美国投资合同风险分析》 专业:国际商务硕士 课程名称:国际商法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 任课教师:李来孺 开课时间: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 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对美国的投资合同风险分析摘要:美国是世界超级大国,它的经济、政治、法律体系都相对完善和稳定,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到美国投资,投资合同对中国对外投资的成败起着很关键的作用,分析对美国投资合同的风险,对我国企业有很重大的意义。本文从对美国法律、合同法简介及对中美合同法差异进行比较,来分析投资合同存在的风险,并以投资合同中的BOT合同为模型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 关键词:美国投资合同风险分析BOT合同风险 自“走出去”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对外投资发展迅速,在国门外开拓市场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将有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美国是世界上的超级大国,其在经济、政治、科技、军事、娱乐等诸多领域的巨大影响力均领衔全球。去美国投资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在企业投资中肯定会涉及到合同的签订,而中美两国因国情不同、政治体系不同,因而法律体系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了解美国关于合同的法律以及投资合同相关的法律,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对投资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一.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二.美国合同法简介 美国合同法源于英国的合同普通法,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不论是法律规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四编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框架 第一节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适用除外★★★ (一)地域范围(多次考查) (三)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注意】国有垄断企业国有垄断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但其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受《反垄断法》调整。 【例题·多选题(2017)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B.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D.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选项A正确、B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选项C错误、D正确。 【例题·单选题】(2014A)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在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所应考虑的因素的是()。 A.商品的功能及用途 B.商品间的价格差异 C.消费者的消费偏好 D.其他经营者的转产成本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 三、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以行政执法为主、民事诉讼为重要补充的“双轨制”模式。 (一)反垄断法律责任★★★(14考查)

浅析外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浅析外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世界上明显存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尽管两大法系在司法鉴定制度上有些区别,但都有统一的管理机关,都有一定的管理内容。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及特点 1、英国。在管理主体架构上,英国司法鉴定统一管理机构是由内政部、检察院、警察局共同成立的法庭科学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司法鉴定工作进行决策和指导。该委员会设在内政部,独立于警察、检察机构。英国内政部具体负责管理工作。如对英格兰和威尔士"鉴定科学服务局"进行政策指导。 在管理内容上,英国虽无鉴定人资格统一的考试考核制度,但英国内政部掌握着一大批由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名单,定期公告,起推荐和引导作用。如英国就有内政部公布的48位病理学家,又称为科学家。从1988年起,由英国两个咨询公司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统一的评估认证。鉴定机构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目前,欧洲12个成员国已经建立了统一的DNA鉴定技术标准。 从改革的方向上,英国的司法鉴定改革趋势明显地向集中方向发展。1995年4月,英国对鉴定机构进行了改革,把7个对全国有重要影响的法庭科学实验室收归内政部统一管理,并开始办案收费制度。2000年11月成立了专家证人注册委员会,对包括在警察局工作的现场勘验人员、社会其它鉴定人员等实行自愿注册制,定期公告专家证人的资信、能力及服务水平。 英国有验尸官制度。验尸官实质上是验尸决定官,并不直接从事验尸工作。 2、美国。虽然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鉴定体制较为分散,鉴定人的资格主要由行业协会确定。但也有统一管理的机构,即美国司法部的国家执法与矫正技术中心,负责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和认证工作。目前已建立了DNA、电器、武器、毛发、车灯等数据库。 美国法医学鉴定管理体制是一个独立的体系,法医学鉴定不属于法庭科学实验室或犯罪侦查实验室,也不隶属于警察系统、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而是由统一独立的机构验尸官办公室或法医局负责管理。验尸官办公室属于政府部门。美国法医局领导体制各州也不完全统一,主要有三种形式:属于警察局领导的警察法医局;由当地卫生局领导的独立法医局;直属于县、市政府的司法局的法医局。 3、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架构上有政策的制定机构,即澳新(新西兰)司法鉴定高级管理者委员会;有实验室的统一认证机构,即澳大利亚联邦国家测试认证中心;有主要的管理机构,即澳新司法鉴定协会。 澳新司法鉴定高级管理者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司法鉴定实验室的管理政策,委员会有6名执行委员,下设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澳大利亚联邦司法部通过司法鉴定协会来体现对司法鉴定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主要有:一是每两年对全国所有的鉴定人进行登记注册。二是对各州的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明确州司法鉴定检测局的主要职责是对鉴定人进行技术培训,负责鉴定质量,每2-3年对所有实验室进行测试和资格评估,制定通行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三是全国每年定期举办年会,加强交流和合作。 源于英国传统,澳大利亚也有验尸官制度。验尸官实质是验尸决定官,并不直接从事验尸工作。澳大利亚的法医学主要由科研机构承担,受司法鉴定协会管理、指导。 4、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以下特点:

中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比较研究李永明曹兴龙

中美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比较研究 李永明曹兴龙 上传时间:2006-5-18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04 内容提要:着作权客体属于准公共产品,法定许可是为了促进“物尽其用”而将部分作者权利交由适格者行使。美国法定许可制度以反垄断、市场定价和保护公众知情权为原则。在作者权利保护上,主要有表明其身份、保护作品完整、广告插播和收取许可费的权利。被许可人的权利则主要为实施权和因实施而产生的相关着作权。双方都有在实体和程序上配合对方实现权利并进行取证的义务,对违反义务的行为原则上承担过错责任。在许可费及其相关条款的确定上,采取协议优先原则;难以达成时,由行政裁决和司法诉讼依照市场价格作出决定。中国在系统性的法定许可制度方面可以吸收美国经验,但其“默示许可”方式有一定长处,可以有条件地予以保留。 摘要题:比较与借鉴 关键词:法定许可/默示许可/物尽其用/市场价格/广告插播/知情权/垄断/程序 一、问题的提出 对着作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体现(注:本文所称的着作权均包括邻接权在内。)。由于作品的无体性,可以同时为多数人占有和利用,所以,着作权与传统的有体财权以“对物的占有和分配”为界确定权利范围有很大差别。它既存在着同一作品可被多人同时使用,从而尽可能多地增加社会财富总量的可能,又存在非权利人无偿或不合理利用作品,给着作权人造成损害的不易察觉的风险。这一准公共产品特性,使得明确界定作者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边界至关重要。显然,这种界定可以以当事人间的协议来进行,但在诸多场合下这种协议并不存在,只能依法直接确定。各国大体上从两个角度对这种关系进行界定:一为从着作权人的角度,即确定着作权的法定内容;二为从公众的角度,即建立对上述着作权的限制制度,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权利穷竭”、“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制度。其中,前两项从公平的角度确立公众的合理使用权,是无须向着作权人额外付费的无偿使用;后两项则是为保护公共利益,防止着作权人滥用权利而通过公权力从本属着作权人的权利中划出一部分由他人行使,是纯粹意义上的权利限制,一般应向着作权人付酬。具体言之,“法定许可”为法律授权符合条件者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作品而不必经过着作权人许可;“强制许可”为符合条件的使用者申请主管部门授予自己使用他人作品的权利。限于篇幅,本文仅就“法定许可”制度进行探讨。 一般而言,由于法定许可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使用者授权,由他们自己来判断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可能会导致权利滥用。而强制许可则由潜在的使用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由该机关来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着作权人的保护比较严密。所以,美国法开始非常谨慎地采用了单一的强制许可主义,1976年的《着作权法》最初规定了以下五种强制许可:(1)有线转播(注:The Copyright Act of 1976, section 111. );(2)对录音作品和制品进行某些形式的公开演播和转播(注:The Copyright Act of 1976, section 114. );(3)制作和发行非戏剧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注:The Copyright Act of 1976,

第八章 反垄断法习题

第八章反垄断法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 B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A、2007年5月30日 B、2007年8月30日 C、2008年5月30日 D.2008年8月30日 2、世界上第一部正式的反垄断法是( C )。 A、日本《禁止垄断法》 B、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 C、美国《谢尔曼法》 D、俄罗斯《竞争和垄断法》 3、在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前提下,经营者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D )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A、为排除竞争,达成的联合抵制交易协议 B、为实现其支配地位,达成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协议 C、为限制竞争,达成的固定商品价格协议 D、为改进技术,达成的限制购买新技术协议 4、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是( A )。 A、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B、宏观调控行为 C、经营者集中行为 D、滥用市场支配者地位行为 5、依《反垄断法》规定,依据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推定( D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合计份额达到四分之三的三个经营者 B、合计份额达到三分之二的两个经营者 C、B选项情形下,其中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经营者 D、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一个经营者 6、下列不是垄断协议的( D )。 A、家乐福和沃尔玛约定:前者占北京市场,后者占天津市场; B、因为价格问题,甲乙两家汽车厂口头约定都不购买丙钢铁公司的钢材; C、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只能按某价格出售; D、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最高按某价格出售; 7、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该罚款数额是( C )。 A、50万元以下 B、100万元以下 C、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 D、上一年度销售额2%以上20%以下 8、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 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 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 C、可以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D、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9、依反垄断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的( A )的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A、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B、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C、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D、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10、依《反垄断法》规定,下列属于经营者集中情形的是( C )。 A、经营者通过取得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表决权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 作者:何家弘 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渊源 与世界上许多文明古国相比,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自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至今,美国才走过200多年的历程。即使追溯到“五月花号”船在普利茅斯登陆的1620年或者英格兰移民在詹姆斯敦建立第一个殖民区的1607年,美国的历史也不过400年。 随着殖民区生活的安定和人口的增长,人们逐渐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离不开司法机构。詹姆斯敦的移民在1619年按照英国的模式建立了北美第一个法院,审各种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尔后,其他殖民地也纷纷效仿。这些法院名义上是由英国国王下令设立的,但实际上是由当地居民组建的。法官由殖民地的行政长官兼任或者由当地居民推选。 在早期的刑事审判中,北美殖民地法院普遍采用控告式诉讼制度,即由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进行辩护,法官审查双方的证据并做出判决。起诉者可以是受害人或其亲友,也可以是警务官和司法行政官等地方官员,但这些官员也是以私人名义把被告人送上法庭的。这种制度与当时英国的“私诉”制度大同小异。 但是没过多久,殖民地的刑事起诉制度就开始背离英国的“私人起诉主义”,逐渐转向公诉制度。在这一演变过程中,起诉权首先从被害人扩大到一般民众,即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也可以行使起诉权,一些殖民区还开始在重大犯罪案件的起诉前召集当地居民代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来又出现了专门负责刑事起诉的大陪审团和检察官。 1635年,马萨诸塞建立了北美殖民地上第一个大陪审团,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居民或官员滥用起诉权力。1641年,弗吉尼亚也建立了大陪审团。大陪审团的基本职能是对犯罪指控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1643年,弗吉尼亚殖民地任命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位检察长。作为英国国王在该殖民地的代表,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在法院审判中提供法律咨询并维护国王的利益。随后,其他殖民地也相继设立了检察长,其中有些检察长已具有明确的刑事起诉职能。例如,马里兰在1666年设立检察长,其职责就是向大陪审团提交刑事起诉书并以总督顾问的身份出席刑事案件的审判。 虽然英国也有检察长,但是殖民地检察制度的发展很快就超越了英国的模式,因为那里有更为丰富多样的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例如,17世纪中期纽约地区(当时叫“新荷兰”)的居民结构非常复杂,包括荷兰人、法国人、英国人、德国人、丹麦人等。由于荷兰人最先在那里定居而且已经统治了数十年,所以该地区的法律制度以荷兰传统为基础。1653年,该地区建立了一个以荷兰法院为模式的殖民地法院,由1名首席法官、3名法官和1名司法官组成。该司法官的主要职责就是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提起公诉,因此他实际上是北美地区最早的地方检察官之一。1664年,英国获得了对纽约殖民地的管辖权之后,其行政长官理查德·尼科尔斯开始修改当地的法律制度。然而,他并没有全盘否定荷兰的法律制度,而是逐步修改,使英国的普通法与荷兰的法律传统融合在一起。虽然原来设在法院中的司法官被取消了,但是其公诉职能却由英国传统的司法行政官继承下来。 在北美殖民地的县一级政府中设立检察官,标志着地方检察制度的形成。在这一方面,康涅狄格殖民地是先驱者。1662年,康涅狄格率先设立县检察官,负责刑事案件的起诉。1704年,康涅狄格又成为北美第一个明确建立公诉制度的殖民地。其法律规定,无论受害人及其亲属是否提出指控,各县的检察官都有权代表地方政府和人民对所有刑事案件提出起诉。 这种“康涅狄格模式”很快就被其他殖民地效仿。 由于殖民地的检察长是英国政府的代表,而县检察官是地方任命的官员,所以二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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