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省管企业权属公司治理结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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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省管企业权属公司治理结构的意见

关于规范省管企业

权属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省管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指导省管企业进一步理顺权属公司的组织结构,明确权责关系,完善管控体系,尽快建立起适应市场化、科学化、国际化要求的管理体制,现就规范省管企业的权属公司治理结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权属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

权属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权属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的一种框架式组织结构,是对权属公司控制权、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有效配臵的制度性安排。规范权属公司治理结构,就是要科学设臵权属公司的组织机构,明确界定出资企业与权属公司相关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完善运转流程和议事规则,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实现有效制衡,确保权属公司重大决策规范科学、日常运行高效有序、经营活动监控有效。

自《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省管企业在规范权属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尝试,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适合省管企业特点的管控体系逐步形成,为省管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应当清醒地看到,随着组织集团化、资本证券化、产业集群化、区域分散化、管理板块化、经营多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传统的治理模式已经成为制约省管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一是权属公司作为市场

主体的功能定位不清晰,不少出资企业,习惯于包办权属公司的决策事项,导致权属公司缺乏独立性、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二是权属公司治理结构缺少制衡机制,难以规范运转。有的权属公司治理结构设臵与自身规模不匹配,多数权属公司的董事会与经理层、党委会高度重叠,监事会虚化,财务总监没有实现全覆盖。三是领导人员选聘及激励约束机制错位,责任传递链条未建立。有的省管企业忽视权属公司的权责,越级对三级以下公司管理人员行使管理权,导致管控链条紊乱,权属公司无法履职行权。从近几年省管企业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看,风险点主要存在于二、三级以下权属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权责不清晰、责任主体不明确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规范权属公司治理结构,以产权为纽带明确不同层级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利于省管企业完善资产监管链条、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夯实集团管控组织基础,是省管企业规范公司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激发权属公司的动力和活力、推进权属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实现规模优势与协同效应统筹协调、做强做大企业集团的制度性保障。因此,尽快在省管企业的权属公司建立权责清晰、高效运转的治理结构是当前省管企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规范权属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眼于提高资源配臵效率,统筹兼顾集团管控与权属公司自治的关

系,科学界定出资企业与权属公司权责边界,提高权属公司独立运行能力,实现规模优势与协同效应的互补,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纵向传递链条。

(二)基本原则:一是因企制宜、分类规范。根据权属公司的产权结构、功能定位和业务特点建立完善治理结构。二是着眼长远、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权属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总体框架和体制机制应具有前瞻性。三是立足实际、有序推进。加快内部资源重组整合,压缩管理层级,在板块化、专业化管理基础上逐步规范。

(三)总体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末,各级权属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有效,决策民主科学,执行高效有序,制衡到位适度,组织机构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各级出资企业的功能定位明确清晰,组织架构与战略目标相衔接,管控体系与产业布局相适应,行权方式与产权关系相配套,管理层级与产权链条相一致。

三、规范权属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职责由出资企业履行。除《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之外,发展战略、资本运营、财务管控、风险控制、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等事项的最终决定权,一般应由出资企业行使。对于控股或参股公司,出资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国资监管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通过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省管企业应当建立股东代表管理制

度,明确股东意见形成的主体和程序,由股东代表按出资企业意见在股东会会议上进行表决。

省管企业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报省国资委批准或核准的,从其有关制度规定。

(二)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全资子公司一般不设董事会,可设一名执行董事,由出资企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执行董事提出议案,报出资企业审议通过。执行董事原则上应兼任公司总经理。规模大、再出资企业较多的全资子公司可设立董事会,董事原则上为五至七人,由出资企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其他董事除职工代表之外一般应为外部董事。外部董事也可担任董事长。

(三)全资子公司监事。全资子公司原则上不设监事会,可设一至二名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监事由出资企业聘任或解聘,不担任该子公司董事和经理层职务。监事履职时间应当能满足职责需要,不设董事会的全资子公司,监事在任职公司全日制工作;设董事会的全资子公司,监事在任职公司的工作时间一般每年不少于九十个工作日。

(四)全资子公司经理层。全资子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负总责。经理层的职数和结构,由子公司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提出意见,报出资企业批准。不设董事

会的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对出资企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理层其它成员可由总经理提出人选,出资企业聘任或解聘;设董事会的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理层成员由其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但应事前征得出资企业同意。

(五)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控股、参股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人数由股东协商确定,一般按出资比例确定股东提名人选的名额。出资企业应当通过出资协议和章程制订确定董事会设臵。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原则上不兼任经理层职务。董事长原则上由控股股东推荐。

(六)控股、参股公司监事会。控股、参股公司一般应设立监事会,监事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监事会成员原则上为三至五人,具体人数由股东协商确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监事选举产生。由控股股东推荐董事长的,可由其他股东推荐监事会主席人选。股东人数较少的子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不担任该公司董事或经理层职务。

(七)控股公司经理层。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经理层职数和结构。控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层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人选经其他股东同意可由控股股东推荐,其他经理层成员的人选由总经理提名。

(八)分公司治理结构。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对等原则,根据分公司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进行授权并对授权

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分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对出资企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他经理层成员对总经理负责,原则上不超过五人,由出资企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等其他经理层成员由总经理提名。

分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出资企业聘任或解聘,同时履行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职责。分公司设监事一至二人,由出资企业聘任或解聘,在任职公司全日制工作。

(九)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出资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引导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十)经理层人选应当采用市场化方式选聘,契约化方式管理。

四、规范权属公司治理结构的工作重点

(一)加强章程管理。出资企业应注重发挥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的作用,通过独立、主导或参与权属公司章程制订修改,充分运用《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职权的兜底性条款或任意性规范,根据实际需要界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财务总监的职责权限,并对相关机构组成、成员产生程序及运行规则做出明确规定,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自治中的契约效用。应当通过参与权属公司章程制订体现省管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理念,促进公司的经营管理。省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其权属

公司章程的管理制度,权属公司章程草案的审议应当列为出资企业重大事项,事先听取省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意见。

(二)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外部董事是指不在任职公司经理层担任职务、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非职工代表董事。省管企业应当在权属公司积极推行外部董事制度,减少董事会与经理层交叉任职,逐步实现决策与执行分开。

外部董事一般应具有经营管理大型企业的经历,取得过社会高度认可的业绩,在业界具有较高声望。要逐步建立高素质的外部董事人才库,可从已退休的各类企业负责人中挑选人才,也可从资历较深的在职权属公司领导人员中择优选拔。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权属公司的产业特点选聘高素质的外部董事,并与外部董事签署聘用协议,详细载明外部董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根据聘用协议进行履职评价,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三)加强监事队伍建设。按照专业化和职业化方向,建立业务能力强、忠实勤勉的权属公司监事队伍,监事应当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审计业务。监事的职责应明确具体,根据职责制定考核评价办法,明确实施责任追究的事项范围。

(四)建立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机制。经理层成员选聘应遵循市场化取向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一般应采取公开选聘或竞争上岗等方式,非市场化聘任的要差额提名。聘任经理层成员应签署任期岗位目标责任书,根据岗位目标责任书实施量化考核,未完成岗位目标的解聘或不得续聘。本意见

下发前以委派方式聘任的经理层成员,未续聘的可由出资企业安排其他适当岗位。

(五)建立财务总监制度。省管企业应当在权属公司建立并推行财务总监制度,探索财务监督与管理有效结合的途径。财务总监同时履行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职责,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安排财务活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制定科学有效的财务总监考核办法,将任职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机制。

全资子公司设财务总监一人,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出资企业聘任或解聘,对出资企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设董事会的,财务总监同时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参照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总监进行管理。

对于控股、参股公司应当通过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影响其财务总监的设臵。控股子公司可以设财务总监一人,由其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人选由股东协商推荐,同时对股东会和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六)建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可续聘,不再续聘的职务自然免除。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按《公司法》规定办理。监事和财务总监任期届满,原则上不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对于控股、参股公司应当通过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影响其建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

(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的考核及薪酬确定由出资企业负责。不设董事会的全资子公司,经理层成员考核及薪酬确定由出资企业负责;设立董事会的全资子公司,经理层成员考核及薪酬确定由子公司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应对经理层其他成员的考核和薪酬提出意见。

对于控股、参股公司应当通过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影响其建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的考核及薪酬确定原则上由其股东会负责,经理层成员考核及薪酬确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应对经理层其他成员的考核和薪酬提出意见。

外部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应保持独立性,不与任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薪酬由出资企业支付,不与任职公司的规模和效益挂钩。

(八)明确人事管理权限。规范权属公司人事管控层级,董事、监事和经理层成员的选聘,各级出资企业均应以产权关系为纽带坚持下管一级,赋予权属公司对其内设部门和再出资企业必要的用人自主权,但相关编制人数应报出资企业批准。未经省国资委或省管企业批准,出资企业的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在权属公司兼职。

五、加强对规范权属公司治理结构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省管企业要全面理解规范权属公司治理结构工作的

重要意义,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将其作为企业体制机制创新的一项系统工程,着眼长远整体规划,立

足实际稳步实施,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要将权属公司治理结构作为规范省管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工作的延伸,与加强集团公司管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董事会要把规范权属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主要工作内容,企业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各企业要在梳理分析权属公司治理结构现状的基础上,根据本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2012年第一季度前报省国资委审核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分类明确目标方向,分阶段制定工作计划,科学设计体制框架和制度体系,突出重点方面和关键环节,建立工作进度配档表,省国资委将根据配档表进行监督检查。

1公司治理结构图

XXX治理结构图 1.公司治理结构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其职责范围是: 股东会职责范围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任免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任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10)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职责范围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部室负责人、分公司经理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目标。 监事会职责范围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层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层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 公司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机关总部设一室三部:办公室(计划财务、综合管理等)、人力资源部、和代维质量部、工程建设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2人、技术、财务负责人各1人。 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机构是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及副副总经理、技术、财务负责人组成,在总经理主持下,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并根据公司实际设若干职能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岗位职责 1.根据董事会提出的经营目标,组织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与经营方案,并推动实施。 2.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签发公司管理人事任命书。 3.审定公司工资绩效分配方案和经济责任挂钩办法并组织实施。 4.审核签发以公司名义(盖公章)发出的文件。

我国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现状及改善措施

我国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现状及改善措施 摘要 在全球经济化浪潮的推动下,公司治理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公司治理问题已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如何借鉴并建立适合我国公司的治理模式,无疑是今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制度的重点内容。然而任何制度的建立与创新,无不受制于更为宏观的社会背景。囿于整体环境与制度条件的差异,西方盛行的治理之法于国内企业也不当然适用,更不可随便直接套用,而需有所更张。本文分析探讨了我国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中小企业,公司治理,内部控制 一、公司治理概念阐述 公司治理是指一系列清楚界定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主要参与者——大小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人之间权责分配和制度及监控激励措施的设计,以令受委托的董事及经理人能制定和达到组织目标,使股东和其他内外参与者利益最大化,并减低他们之间的可能冲突。 公司治理的概念早于20世纪80年代就在美国出现。1999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发布了一套“公司治理守则”,达成了一些共同原则与环球共识,成为全球各国采用的参考范本。自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及2002年国际间发生的一连串轰动性的企业丑闻,如安然、世界电讯、欧亚农业等事件,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股市集资的信心,各国政府收紧监管法规,公司治理也因此成为了炙手可热的话题。 二、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作为世界性理论和实践的前沿问题,公司治理在我国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一方面来自企业制度转换中有效的内外部治理机制的缺失;另一方面来自经济全球化下企业治理国际化的压力。由此,我国各类企业在近年的改革、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强烈的公司治理制度的需求。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指标的选择与构造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指标的选择与构造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指标的选择与构造 [摘要]国有集团公司特别是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其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评价标准的特殊性,本文试图从经济学中关于效率定义的本源出发,重新探讨有关公司治理效率的评价问题,我们认为公司治理效率应该包括公司治理收益与公司治理成本两方面内容,即公司治理效率的“好”与“差”应该体现于公司治理收益与公司治理成本之差,基于此,本文选取了两大类9种指标作为衡量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的指标体系。 [关键词]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收益,治理成本,治理效率 以往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治理问题的考核通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对公司内部具体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为依据,采用上市公司的考核办法或者对该办法进行一定的调整之后来对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进行考核。这就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方法本身的局限性限制了其在考核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时的应用,这主要是因为它们考察企业所依据的理论与法律基础均是建立在西方较为完善的成文法与现代企业理论所形成的适合于私有制前提下的西方企业,其理论与方法经过直接或者改良后都将产生部分失效的现象;二是大型国有集团公司与其他类型大型集团公司具有不同的本质特征,从根本上决定了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的治理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将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企业集团,利用上述方法所筛选的指标对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进行考核时,可能导致无法产生较为准确的结果。因此,考虑到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的特殊性有必要制定或者设计一套适合于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的考核指标体系。 一、公司治理效率核心内容的演变及其含义的界定 1.公司治理效率内涵的演变 早期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认为解决两权分离所出现的公司治理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如何能更加有效地降低代理成本,这构成了最初的公司治理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几点思考

内容摘要: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本世纪初诞生的现代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它造就了职业的管理者阶层和管理者市场,管理学科也因之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但职业管理者取代业主控制企业的经营又产生了“委托人”与“代理人”问题。为了确保委托人的权益不被侵害和滥用,两者的契约关系需要制度上的相应安排,这就是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本世纪初诞生的现代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它造就了职业的管理者阶层和管理者市场,管理学科也因之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但职业管理者取代业主控制企业的经营又产生了“委托人”与“代理人”问题。为了确保委托人的权益不被侵害和滥用,两者的契约关系需要制度上的相应安排,这就是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企业制度创新势在必行,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本文对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进程进行考察,就其理论和实践的几点探索求教于同行。 一、初始状态、约束条件和变迁方式 中国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和实践起步于90年代初。作为一种微观制度安排,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和发展具有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初始状态和约束条件。首先,它是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从计划体制下的生产经营单位转化为一个公司制的市场竞争中的商业实体。由此,公司治理结构的诞生和发展必然受到客观制度环境和传统计划模式的影响和制约。其次,它是一个以人为设计和干预为主导的制度创新和突变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伴随现代企业的发展应运而生的自发演变过程。因而,如何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研究、认识中国的实际,把握制度创新的机遇,避免和减少人为设计、干预中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至关重要。 二、所有者到位的制度安排 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是确保所有者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当前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所有者缺位”。从产权上讲国有企业是国家(包括各级政府)所有,这在法律上讲应该是明确的。问题表现在:(1)没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安排来体现这个所有权。(2)这个所有权的分割、流动在法律、政策上和实践中都有较大的障碍。对于第一个问题,目前实行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深圳、上海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安排或是尝试。但从整体上讲这仍是一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机构与企业脱钩,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更加明确了,但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的角色却未能做出相应的安排。在目前的体制下,财政部负责资产和税收;人行、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等负责监管;企业工委和金融工委负责党的工作、人事、纪检、审计;经贸委、计委负责政策和协调。但企业的发展战略、股权变更、资产处置、收购、兼并活动、上市、清盘这些重大问题已超出经理班子和董事会的职权,应由股东批准、决定。企业在碰到这些问题时找不到股东或所有者的代表机构。在目前这种格局下,国有企业难以

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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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一、概念 公司治理结构,指为实现公司最佳经营业绩,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基于信托责任而形成相互制衡关系的结构性制度安排。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公司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就是通过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总经理)、监事会,构建不同的权力机构,划分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责权利关系。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所组成,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等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闭会行使职权的机构,是公司常设的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决策机构,是公司对外进行业务活动的全权代表。 经理层(总经理)是《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

监事会是依据《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的监督机构。 二、作用 一是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即协调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关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有可能失去控制权,企业被内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这时控制了企业的内部人有可能做出违背股东利益的决策,侵犯了股东的利益。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要从制度上保证所有者(股东)的控制与利益。 二是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这包括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处理企业各集团的利益关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特点 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是应现代化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产生的行之有效的公司领导体制。 首先,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体现的是现代企业制度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权约束经营权的原则。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要求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东是公司资产所有者,但不能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 其次,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是分层授权的负责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权责分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班子三个层

完善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

利益相关者理论表明公司治理问题在任何企业中都存在,该理论的发展为阐释中小企业公司治理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 完整的公司治理由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部分构成。内部治理即通常所说的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三大机构之间的权力、责任及制衡关系组成。外部治理主要来自市场以及制度环境因素的影响,例如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法律、社会舆论以及社会文化等等。 目前,在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公司治理模式,即英美治理模式、德日治理模式。英美模式是典型的市场主导的外部监控型治理模式。其主要特征是:股权结构高度分散,股票流动性高;内部治理结构主要依赖于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居于主导地位;主要依靠资本市场股东的“用脚投票”行为、敌意收购威胁、经理人市场和产品市场竞争以及法律管制措施等外部治理机制发挥作用。德日模式的主要特征包括股权集中度较高,股票流动性较低;存在双层监督机构;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员工参与公司治理。 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不同于大型、股份制企业的公司治理,有其特殊性。代理理论认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会产生代理问题。但是在很多中小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合一”的,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大多数中小企业认为自身不存在公司治理问题,公司治理观念薄弱,也就忽略了公司治理方面的相关工作。然而,利益相关者理论表明公司治理问题在任何企业中都存在,该理论的发展为阐释中小企业公司治理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凡能影响企业活动或被企业活动所影响的人或组织都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例如股东、银行、供应商、顾客、员工、政府、社区等等。企业的目标不能局限于股东利润最大化,而应该同时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银行、供应商、顾客、员工等的利益。否则,企业可能会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导致其不合作行为。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主张共同治理,强调在公司治理过程中要兼顾内部和外部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且由于各方利益相关者关注的问题不同,为了在重大决策上保证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就必须在企业的权力机构中有利益相关者的代表。

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1.1治理结构不规范 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正常运行的一个重要条件,而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治理结构不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内部控制的运行,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部分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且股份有限公司中不乏己经成功上市的公司。这说明我国中小企业在组织形式上是适应潮流、迎合发展趋势的,但是在公司内部的治理模式上却因为传统思想和习惯方式大多数还保持着所谓的家族式治理模式。虽然家族式治理模式在其管理上有种种优势,但这种治理模式会影响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可能会对现代企业继续发展壮大产生不良影响。家族式治理模式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 1.1.1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分离 在中小企业刚起步发展的时候,由于组织规模小、产品样式单一、员工人数少且管理方式略为简单,家族式的治理模式凭借其产权关系的单一性,是可以促进企业的运营效率的。

但是随着企业的组织规模越来越大,管理的层次越来越多,家族式治理模式所表现出的产权结构单一性的问题便渐渐地显现出来: (1)很多的高级管理人才因为其产权结构的单一性不愿意到公司任职; (2)家族式的治理模式会让非家族员工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导致员工之间缺乏信任和支持,可能造成较大的人员流动性; (3)家族是模式的两权合一极有可能架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机制,使企业的管理一片混乱; (4)再者家族式治理模式的两权合一,企业主在手握所有大权的同时也承担了重大的责任和义务。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时,企业主必然会不堪重负,如果这样继续下去,必然使企业的管理低效率,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所以,现代公司制度要求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公司资本和股东不断社会化和分散化。只有两权分离,公司才能有适合自己发展的内部治理机制,也才能更好地实现公司的内部控制。 1. 1. 2缺乏权力制衡机制 中小企业的两权合一造成股权高度集中,致使所有者与经营者制衡的机制在中小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研究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研究作者姓名: 学科(专业): 申请人: 指导教师: 职称: 学位类别: 论文起止年月:年月至年月

摘要 本文分别从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制衡、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二职合一、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五个方面对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进行了分析。提出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大股东持股比例中存在着公司权利失衡,股权过于集中,大股东操纵股东会,及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二职合一中存在着我国国有企业“两权分离”有难度和缺乏总经理人才的问题;在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中存在着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存在疏漏,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不合理,独立董事的职业倾向和知识结构存在偏差的问题;在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面存在着只有奖励措施,却没有惩罚机制,高级管理人员与职工的观念、认识尚不到位,发放对象难以有效确定,标准的确立尚不规范、总体水平仍然较低,激励力度不够,激励效果不具有持续性,激励和约束措施不对称,风险收入部分的性质与定位不明确等问题。并提出推进股权多元化,确保所有者到位,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健全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等内部治理的建议以及加强市场对国有企业的激励与约束,加强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激励与约束等外部治理的建议。 关键词治理结构;大股东持股比例;中小股东;董事长与总经理;独立董事;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analyses the management structure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 from five aspects:the proportion of major shareholders’ s take, medium and small shareholders’ balancing to the major shareholders, whether the duties of chairman and general manager unite or not, the proportion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in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the salaries of senior management personnel. Then it comes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structure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From the aspect of the proportion of major shareholders’ stake, the problems are companies’ unbalanced rights, the shareholding is t oo assembling and major shareholders occupy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mall ones;in the area of unifying the duties of chairman and general manager, it is difficult to achieve the goal of “separated rights” and it is greatly lack of the talents who are qualified to general managers;the conditions of an independent director holding the post have omission in the proportion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in the board of directors, selecting procedure is unreasonable, and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vocational orientation and knowledge are not exactly correct;from senior management staff payment’s part, there is only reward system instead of punishment mechanism, the senior management and employees’ concepts and recognitions are not yet in place, payment can not effectively identify targets, the standards are not yet normalized so that the overall level remains low, the intensity of encouragement is not enough to make the effect sustainable, and the rewarding system is not matched to the restrictive measures, the nature and evaluation of the risk of income are not clear etc. In order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it is suggested that we could manage from the inner system, such as advancing the diversity of shareholding, ensuring that the owner is in place, making the system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incentive mechanism to the managers perfect and so on. Besides this, it makes some external governance proposals, such as strengthening the incentive and restraint of market and government to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Keywords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proportion of major shareholders’ stake; medium and small shareholders; chairman and general manager; independent director

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X发〔X〕2X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X办发〔X〕3X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X年,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加牢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公司章程的基础作用有效发挥;分类推进董事会建设,国有独资、全资公司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董事会结构优化、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完成外派监事会改革,探索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健全监督机制,监督效果进一步提升;建立规范的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经营自主权得到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落实,企业民主监督和管理明显改善;明确和规范各治理主体权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二、重点工作

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权责,强化权利责任对等,保障有效履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效率。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理顺出资人职责,转变监管方式。 1.股东会权力及职责。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通过委派或更换董事、监事(不含职工代表),审核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批准公司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等方式,对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出资人机构根据省政府授权对省属国有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2.出资人机构职责。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依法行使股东会职权。对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机构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强化资本约束、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研究

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研究 ————现代企业制度体系的思考 【内容提要】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中小企业完善管理的核心所在,也是中小企业管理的一个热点和难点。在梳理与借鉴中西方公司治理理论基础上,探讨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有着重要的意义。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的经营环境发展变化的结果。从现代公司产生的那一天起,公司治理问题就摆在企业的组织者、参与者面前了。我们认为现代企业的基础管理是以契约为基础;运做是以流程为基础.作为本文公司治理结构重点是研究“契约基础”,即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体系设立。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研究文章很多,研究的方向也是林林总总,而本文重点是针对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加以分析,提出我认为的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体系架构。 一、引言 我国当前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随着企业制度的变迁,中小企业也致力于构建合理、科学的治理结构以提高治理效率。 本文以作者所经历的中小企业为样本,运用定性分析的方法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逻辑关系,以期为中小企业改善治理结构、完善治理方式提供一点参考。

论文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 1、理论基础 2、现代企业制度的三级制度体系 3、三级制度体系的建立 4、三级制度体系的实施 5、三级制度体系的监督 一、公司治理结构内涵 现代公司是个法人实体,是广大的股东拿出钱来投资到一起,按照事先约定的公司章程来独立运作的盈利性组织。对于公司法人而言,股东是出资人,但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人不直接参与经营,只是依法享有企业经营成果的收益权、剩余财产索取权和重大经营活动知情权。公司的经营活动由职业经理班子来组织进行,并且关于经营活动的细节,经营班子没有向大股东事前征求意见的必要。 没有一个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这回事。不同的公司要根据自己国家的企业文化和人们习惯的行为方式来寻找对其最为有效、也最为划算的治理机制,也就是在特定约束条件下的最优治理机制。放之四

【国办发〔201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当前,多数国有企业已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从实践情况看,现代企业制度仍不完善,部分企业尚未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权责不清、约束不够、缺乏制衡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董事会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改进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出发,以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

方向,积极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依法规范权责,根据功能分类,把握重点,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二)基本原则。 1.坚持深化改革。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规范决策机制和完善制衡机制为重点,坚持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体现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充分调动企业家积极性,提升企业的市场化、现代化经营水平。 2.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积极探索有效实现形式,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3.坚持依法治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公司章程为行为准则,规范权责定位和行权方式;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深化改革与依法治企的有机统一。 4.坚持权责对等。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利责任对等,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深化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改革,构建符合国情的监管体系,完善履职评价和责任

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 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围绕“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的目标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也因此得到专门大的改善。然而,国有企业依旧没有充分发挥其在经济进展中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讲,反而成了制约经济进展的因素之一。之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缘故有二:1,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低效:2,生产率提高而引起的大量失业人员难以得到有效的安置。 本文试图从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角度,对现代产权理论创新运用,提出一种国有资产改革的新方案,以期较好地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在我国,由于国家控股与法人控股,其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的根源相似,解决思路也无专门大差不。本文将不对二者加以严格区分,并以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为要紧研究对象。 一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必要性 (一)国有企业的现实困境

国有企业是指依照出资比例,国家因为占有相对股权优势而拥有操纵权的企业组织,是建立在国有产权基础上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这种制度设计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使得国有企业至少面临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难以解决。 1,自负盈亏难。自负盈亏使企业内存动力,外有压力。国有企业既然作为一种企业,自负盈亏,合理合法。然而,谁来负盈亏,谁有能力、有责任来负那个盈亏?专门难回答。是企业自身吗?不是。企业是一个集体概念,它自身是不能负担起任何责任的。企业盈亏实际上指的是企业对自己的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爱护程度,特不是对所有者的利益爱护。从那个角度讲,企业自负盈亏是指所有者自负盈亏。那么,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国家能负企业的盈亏吗?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国家,或者讲代表国家的政府是一级行政权力机构,它是各种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假如让国家,或者政府来负担企业的盈亏,必定会出现各级政府运用他们所掌握的权力爱护自身利益,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的差不多法则将荡然无存。因此,国家作为国有资本的所有者尽管有能力、有责任担负起国有企业盈亏的重担,但它不能。作为国有资产最终所有者的公民应该担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 见》解读 新华社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意见》指出,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出发,以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积极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依法规范权责,根据功能分类,把握重点,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意见》明确,坚持深化改革、党的领导、依法治企、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到2020年,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完成外派监事会改革,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造就一大批政治坚定、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董事长和职业经理人,培育一支德才兼备、业务精通、勇于担当的董事、监事队伍;党组织在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加牢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落实,企业民主监督和管理明显改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使国有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意见》强调,要从理顺出资人职责、加强董事会建设、激发经理层活力、完善监督机制、坚持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规范主体权责,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规范履行出资人机构、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保障有效履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运行效率。

规范董事会的建设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

规范董事会的建设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是一种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范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人员)和监事会之间的“分立——制衡”关系的制度安排。 而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键要看董事会能否充分发挥作用。董事会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所组成的,是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公司执行机关。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是,董事会具有信托作用。作为被选择的股东代表,董事会被期望利用它的诚实和能力去审视公司的战略、计划和重大的决策,并且根据股东和社会的利益去监督和监控公司的管理层。因此,任何现代公司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具有一个完善信息且能够很好地发挥功能的董事会。 我国的《公司法》对董事会的构成,选举规则,董事、董事长和董事会的职责与义务,以及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公司章程》再依据《公司法》对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加以具体化和条文化。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规定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从目前的实践看,我国公司董事会的结构功能建设处于一个演进的过程中,某些先进的东西被引入,如独立董事,但整体说来,不如人意处甚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不少。具体如下: 1.经理层与董事会往往合二为一,或占据了董事会的多数地位。 按照公司制改革的最初设想,董事会的作用至少有这么两个:一是重大决策集体负责,每一个董事都有一票,不强调董事长的绝对权力;二是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制衡,决策层和管理层分开。分析一下股份制改造较为规范彻底的上市公司,可以发现,董事长兼总经理、经理层成员占据了董事会的大多数地位的现象比比皆是,不少企业原厂长负责制时的经营班子现在既是经理层又进入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成员高度重叠,为内部人控制敞开方便之门,不仅难以真正集体决策,聘任经理也成了走形式。其结果是,董事长的权利被绝对化,董事会的作用被淡化;作为科学性的公司治理结构重要一环的决策层与经理层的分离就无从谈起。 2.董事会成员的组成人选不具有广泛性和客观性,中小股东利益难以得到保证。 董事会成员不仅与经理成员高度重叠,还主要来自于大股东。由于《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大股东可以对公司实行全面的控制。此外,监事会的两个主要职能———合法性监督与妥当性监督也不那么令人满意,特别是对各种决策的妥当性监督,监事会必须拥有同董事会一样的有关这一决策的各种信息,目前这种条件还很难具备。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企业中设立独立董事的设想被提了出来。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规定企业可以设立独立董事。我国的一部分公司,包括某些上市公司,也设置了独立董事。然而,独立董事在某种程度上成了过去专家顾问的延续,独立董事并不能很好地承担职责。 3.董事职责不清,内部分工和权力制衡有待细化。 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执行董事(指在公司内部担任职务的全职董事,一般为经理层)占据了董事会的大多数,董事们更多的是行使管理人的角色,而不是作为股东代表,承担股东赋予的受托责任。还有一种情况是,董事之间职责无明细分工,表面上做到了权力的对等,实质上,缺乏明细分工的结果必然造成信息采集和加工处理的困难,最终导致董事会失去科学的决策和监督能力。因为,复

中小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小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田建湘汤帮耀杨慧麟 【摘要】本文介绍了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内涵和意义,阐述了目前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提出从法律法规、股权结构、董事会组织制度、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管理层的激励机制等方面建设入手,以完善和健全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 【关键词】中小企业;治理结构;企业管理 【作者简介】田建湘(1979 ),男,湖南新化人;湖南农业大学生物科学技术学院讲师,博士在读;研究方向:生态经济汤帮耀,湖南农业大学生物科学技术学院;杨慧麟,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已占我国企业总量的90%以上,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它的持续、健康发展对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逐渐暴露出一系列有待解决的问题,如中小企业死亡率较高,持续成长能力不强,成长为大企业的比率较低等。究其原因,最根本的问题是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不健全,治理结构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 公司治理结构内涵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有关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的公司治理是关于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着公司的目标。公司治理也可以细分为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内部治理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在内的公司内部参与者之间的权力制衡和义务设置的一整套体制。外部治理是内部治理的补充,其作用在于使经营者受到外界影响后实现自我调控,主要包括外部政策、法律环境、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等因素。 二、目前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中小企业法制化建设有待加强。虽然我国已于2003年制定和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配套的《暂行规定》,但此项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譬如界定标准过宽,口径太大;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没有根据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做出调整,也未能反映国民经济的巨大变化,不能做到与时俱进。这些法律法规和制度不能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完全保护,不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和规避市场风险等等问题。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犯,股东利益安全化建设有待夯实。许多中小企业都是由投资人占绝大多数股份,其他中小股东占的比重很小,因此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大股东操纵了公司的一切事务,董事会、监事会由大股东决策控制和指派,公司的监督权形同虚设,股东之间无法形成制约机制;大股东在企业经营和决策上表现出“利我化”现象严重,只考虑自身利益,忽视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三)董事会职责意识与管理效率低下,董事会管理高效化建设有待提高。在我国的大部分中小企业里,经营管理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使得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股东会与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合一,从而进一步形成决策权、监督权、经营权“三权合一”的内部组织管理结构。董事会由大股东掌握或由内部人控制,比较难以形成独立的董事会来保证健全的经营、决策机制。 (四)监事会形同虚设,监事会去“摆设化”任重道远。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而股东和职工都与公司有直接利益关系,从而妨碍监事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决策。虽然在法律上监事会与董事会是平行机构,但监事会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或高级经理人员,无权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决策,在企业内部几乎不能发挥任何有效作用,监事会完全受制于董事会。监事会只是为了应付法律、检查而流于形式的一种附属机构。 (五)公司人员职能界定不清,难以建立科学化激励机制。公司董事会成员既是资本的所有者,又是经营管理者,而且大股东、有一定经营能力的股东往往又兼任公司的管理层,导致了三权合一现象。“三权合一”使得公司的管理层激励与股权激励和控制权激励难以明确区分,公司中大股东侵占和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常发生,对经营者的激励也很不确定,导致公司管理层激励失效甚至诱发了公司股东、管理层之间的内耗,从而损害公司的利益。 三、改善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引导中小企业规范化发展。虽然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缺陷,使投资者不敢投入更多资金进行经营。只有政府建立健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制度,完善立法体系,提供法律的可操作性、便捷性和经济性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保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小企业中顺利执行,为中小企业公司治理提供政策法规保障。 (二)改良股权结构,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可以通过分散股权结构,提高股权的流动性来逐步改变一股独大或几股占绝大多数的局面。研究设计出一种既相对分散、又相 · 64 ·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特点资料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 构特点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特点: 一、初始状态、约束条件和变迁方式 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和发展具有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初始状态和约束条件。首先,它是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从计划体制下的生产经营单位转化为一个公司制的市场竞争中的商业实体。由此,公司治理结构的诞生和发展必然受到客观制度环境和传统计划模式的影响和制约。其次,它是一个以人为设计和干预为主导的制度创新和突变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伴随现代企业的发展应运而生的自发演变过程。 二、所有者到位的制度安排 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是确保所有者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当前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所有者缺位”。从产权上讲国有企业是国家(包括各级政府)所有,这在法律上讲应该是明确的。问题表现在:(1)没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安排来体现这个所有权。(2)这个所有权的分割、流动在法律、政策上和实践中都有较大的障碍。对于第一个问题,目前实行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深圳、上海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安排或是尝试。但从整体上讲这仍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机构与企业脱钩,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更加明确了,但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的角色却未

能做出相应的安排。在目前的体制下,财政部负责资产和税收;人行、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等负责监管;企业工委和金融工委负责党的工作、人事、纪检、审计;经贸委、计委负责政策和协调。但企业的发展战略、股权变更、资产处置、收购、兼并活动、上市、清盘这些重大问题已超出经理班子和董事会的职权,应由股东批准、决定。企业在碰到这些问题时找不到股东或所有者的代表机构。在目前这种格局下,国有企业难以建立起一个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其结果可能导致两个极端,即内部人控制或政府部门的多头干预。 三、股权单一化及解决的途径 中国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单一化,即多是国有独资公司。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一个多元、分散、可流动的股权结构上的组织形态。单一化的股权难以形成制衡,会导致内部人控制。针对这一现象,政府有关部门、学术界提出股份制改造和股权多元化的政策和思路。 股权单一化产生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这是计划体制的遗产。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情况看,除少部分私有企业外,多数大型公司的股权多元化是通过上市实现的。在家族控制的私有企业和机构投资者、大众持有的上市公司之间几乎是一个空档,很难找到我们所讲的股份制公司。股份制公司是资本主义早期为了筹集资金以满足经济规模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企业组织形态。现在这一形态在法律上仍存在,但在实际中一般都不再被大公司所采用。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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