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目的
为了促进公司经纪业务升级和转型,通过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顾
问服务,打造经纪业务核心竞争力,创造公司品牌价值,提升客户体
验。依据《人民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
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顾问业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
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由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
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
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是指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认证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
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投资顾问签约服务流程
第四条营业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求:
专业资料
1.营业部须认真研究学习相关法规和本办法,充分认识投资顾问业务
的涵和风险。
2.投资顾问岗位序列的员工必须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成为“投资顾问”
才能独立开展投资顾问业务。
3.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之前,投资顾问须签署《投资顾问承诺书》。第五条客户申请投顾签约服务的流程:
1.客户持本人身份证至营业部柜台临柜填写《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申请
表》提交申请。
2.风险测评:由投资顾问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
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请客户
填写《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机构客户不需测评;全部
个人客户必须重新测评,建议风险等级在1-3之间的客户才能接受
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签约客户的风险测评至少每1年更新一次)
对于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情形,
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并
对向客户的提示及其选择以书面或者电子式记载、留存。
3.风险揭示:由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并由客户签收确认。
4.协议签署:由投资顾问向客户介绍投资顾问业务的相关容,根据公
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费用的式。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书》和《投资顾问
服务申请表》,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并由营业部归档,放入到客户
资料文档中。
5.服务开通:公司在接到申请后,将回访客户本人确认开通申请的情
况属实。以佣金式付费的:在协议签署5个工作日之,公司将进行2
佣金调整,并开通服务。以固定费率式付费的:公司将在收到客户
费用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开通服务;协议签署后的7个工作日,如果
公司没有收到客户支付的费用,协议自动失效。
第六条客户撤销投顾签约服务的流程:
1.客户持本人身份证至营业部柜台临柜填写《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撤销
申请表》提交申请。
2.服务撤销:以佣金式支付费用的,公司将在协议解除之日起三个工
作日调回接受投顾服务之前的佣金费率;以固定费率式付费的,由
于客户原因导致协议解除的,剩余费用不予返还;由于公司原因导
致协议解除的,公司将返还已付费用中扣除已经提供服务部分后剩
余部分。
第七条费用收取流程:
1.营业部与客户签订《投资顾问服务申请表》,确定以佣金式或固定
费用的式收取服务费用。
2.以佣金式付费的,协议签署5个工作日,营业部依据《证券投资顾
问服务协议书》《投资顾问服务申请表》,由资金及柜台交易岗进
行佣金调整,运营总监复核操作流水。如客户解除协议,营业部应
在协议解除后3个工作日,将佣金率调整为协议签署前的水平。
3.以固定费用式付费的,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后,如果客户没有
异议可向公司支付约定的投资顾问服务费用。收款账户以营业部提
供为准,服务费收取式和部运转流程以公司财务部门制定的《营业
部投资顾问及服务产品收费管理办法》为准。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
作日后,客户因自身原因解除协议,该服务费用不予退还。协议签
署后的7个工作日,如果公司没有收到客户支付的费用,协议自动
失效。
. 资料
第八条投资顾问的签约关系确认、变更和撤销流程:
1.投资顾问和客户填写《投资顾问服务申请表》后,在3个工作日,
由客户回访人员进行回访签字,由资金及柜台交易岗按照《投资顾
问服务申请表》,在“经纪业务工作平台”进行“签约”关系录入,
由运营总监进行审核、确认并存档。
2.如变更投资顾问或调整佣金,都应重新填写《投资顾问服务申请表》,
然后在3个工作日,由客户回访人员进行回访签字,由资金及柜台
交易岗按照《投资顾问服务申请表》,在“经纪业务工作平台”进
行“签约”关系录入,由运营总监进行审核、确认并存档。
3.如解除协议,客户签署《投资顾问服务撤销申请表》签署之后,协
议关系即终止,在3个工作日由客户回访人员进行回访并签字,资
金岗与柜台交易岗应根据《投资顾问服务撤销申请表》在“经纪业
务工作平台”撤销投资顾问的签约关系,由运营总监审核并归档。第九条投资顾问“签约”客户回访:
1.投资顾问“签约”客户的回访参照《客户回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执行。
2.客户回访应覆盖全部“签约”客户。
3.对“签约”客户完成首次回访后,统一客户联络中心应制定定期回
访计划,并辅以不定期回访的式加强对客户的投资顾问服务满意度
进行回访调查。
第十条“签约”服务流程的其他问题的说明:
1.营业部新开客户,签署投顾协议,由营业部或投资顾问确定基准佣
金率(交易佣金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自律佣金
2.投顾与客户经理联合开发的客户,对于签订投资顾问协议的客户,
在确定客户的实际佣金率后,双协商确定基准佣金率:对于零至基4
准佣金率部分,双按照团队开发通知的要求确认关系,并分别按照
客户经理和投资顾问相关管理办法计提收入和计入考核;对于基准
佣金率至实际佣金率部分,双按照投资顾问相关管理办法计提收入
和计入考核。客户后续解除投资顾问协议的,双依据初始按照团队
开发通知确认的关系计提收入和计入考核。
第三章投顾服务规
第十一条投顾服务的基本要求:
1.投顾服务基本要求:以客户体验为核心,诚信、专业、到、高效,
服务目标:最大程度提升客户满意度,合理提升单位资产的佣金贡
献率。
2.投顾服务需遵循“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原则”,了解自己的客户,向
客户推送与其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服务产品和金融产品,并对客户
信息、客户需求及所提供服务进行留痕,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客户关
系。
3.投顾应做好客户挽留工作降低客户流失率。
第十二条投顾服务的法:
1.了解客户需求:明确或引导客户的合理需求(包括隐性需求);
2.提供法或案:针对客户需求及时提出解决案;
3.执行案:根据承诺有效率的执行制订的案;
4.确认客户满意度:通过适当的式对案的效果、客户的体验进行确认,
如客户不满意,依据以上步骤循环改善。
第十三条投顾服务MOT事件的处理:每日必须登陆投顾平台,查看系统提示的触发信息并及时处理。
. 资料
第十四条投顾销售标准化服务产品服务准则参照《证券经纪业务系统服务产品全生命期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投顾行为规参照《证券经纪业务系统投资顾问行为指引》
第十六条投顾服务标准细则参见附表,营业部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投资顾问合规和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营业部总经理是投资顾问业务在营业部的第一责任人;营业部投顾业务负责人承担投资顾问业务的实施、推广、合规和风控等职责;营业
部运营总监承担投顾业务的合规和风控职责,负责对投资顾问业务进
行合规审查。
第十八条投顾业务留痕管理:投资顾问服务客户需使用公司提供的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留痕,包括:录音、即时通讯工具、投资顾问工作平台、网上
营业厅等工具。
第十九条营业部应对投资顾问的下列事项进行持续监控:
1.从业资格:证券业协会注册且在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岗位任职。
2.是否为客户的代理人。
3.与名下客户身份资料是否相同或相似。
4.投资顾问本人是否有证券交易行为。
5.外部监管部门和公司认为需要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和营业部应对投资顾问名下客户的下列事项进行持续监控:
1.专职投资顾问持仓量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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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顾问从事代理人监控
3.投资顾问客户亏损面监控
4.投资顾问客户亏损率监控
5.投资顾问开户监控
6.外部监管部门和公司认为需要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在对上述两条提及的风险点进行监控的过程中,营业部如发现问题和风险,应及时向经发管委和风控部报告;风控部发现问题或风险,
应及时通报经发管委,经发管委收到风险提示后,应及时通知营业部
进行调查与整改。
第二十二条投资顾问业务的日常合规检查:
1.营业部投顾总监应加强对其营业部投资顾问业务人员的执业行为管
理,督促投资顾问做好日志管理工作,并通过定期及不定期的形式
检查投资顾问服务的留痕记录、工作日志记录、业务档案管理等工
作的执行情况;名下不同客户间的交易盈亏情况。
2.营业部投顾总监应定期对投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及时发现和
处理业务开展过程中蕴含的潜在风险,总结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
应及时向公司经发管委和合规部报告。
3.营业部运营总监负责对营业部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审查,并撰写
月报。合规审查包括业务资格、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留痕、
投诉处理等环节。
. 资料
4.公司合规部对营业部投资顾问业务开展情况不定期地进行走访、抽
查。对抽查中发现的合规风险,合规部将通过合规意见的形式向营
业部出具,并抄送经发管委。
第二十三条投资顾问“签约”客户投诉处理:
1.投资顾问业务签约客户的投诉处理式参照《客户投诉受理、处理及
反馈管理办法》执行。
2.营业部应重点做好投诉的及时响应,保证投诉通道畅通,保证接待
投诉人员的及时反馈,以避免投诉、争议的激化和升级。营业部总
经理、投顾总监要高度重视客户的投诉工作,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最大限度化解投资顾问业务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当客户的投诉及争议级别上升,涉及诉讼争议时,具体的应急预案和上报流程如下:
1.因签订、履行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发生争议或纠纷,投资顾问及营业
部应首先与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营业部应及时将争议或纠纷
的具体情况,书面报经发管委、法律部和公司领导;投资顾问个人
不得向客户承诺任形式的赔偿或对价。
2.发生上述纠纷案件时,投资顾问人员及营业部、经发管委与法律部
认真研究案件情况,客观分析案件的各种有利或不利因素,提出可
行的解决案,并对纠纷案件的解决前景做出预测,供公司领导决策
参考。
3.根据案情需要,经发管委、营业部会同法律部共同确定案件的代理
人参加诉讼。代理人选任须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有关案件诉讼律师的聘任、案件情况的跟踪汇报以及案件裁决的执行等,可参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八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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