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反悔权研究【开题报告】

消费者反悔权研究【开题报告】
消费者反悔权研究【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

消费者反悔权研究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一)选题的背景

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来说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这决定了立法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外国立法中的消费者反悔权的建立就是基于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权益的充分而有力的保护,消费者反悔权是国外立法中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即赋予消费者单方面的反悔权, 在一定的冷静期内消费者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允许消费者在消费领域无条件退货,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和承担任何补偿性费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服务也有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消费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新的营销方式例如网购等销售模式出现的条件下,因冲动购物造成消费者不必要损失的情况经常出现,虽然使消费者掌握了一定的选择权和话语权,但是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却没有改变,需要赋予消费者反悔权以促进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利益的平衡,避免消费者冲动购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立一种理性消费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国外关于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及实践已经屡见不鲜,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均建立了此项制度,消费者拥有反悔权已经逐渐成为国际惯例。在我国实践中,一些大型购物中心以及网上购物已经成功实施了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例如实施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我们要通过立法将此制度规范化、法律化。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研究此项制度的专著,只是部分学者在学术会议上提出消费者反悔权制度,进行过粗略的探讨。在实践中仅凭着经营者的承诺不能对消费者的反悔权给予充分的保护。本文在对美国等国家的相关反悔权制度进行对比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的消费者反悔权在买卖活动中的实践,拟从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属性、存在的价值依据、法定化的条件等方面分析消费者反悔权存在的必要性,并且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消费者反悔权,对适用范围、救济途径等进行构建,希望能够推进这一领域的研究水平,同时也希望对有关制度改革有所助益。

(二)选题的意义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平衡器。首先,反悔权制度可以增强消

费者的权益,提高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地位,也可促进经营者在产品质量和诚信营销中谋求发展,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其次,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是实现对消费者选择权和知情权的保障和救济。比如在网上交易这种新兴的交易方式中,大部分人只能看到图片或文字介绍,却无法对商品作出准确的评价。为了消费者救济的及时性,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可以很好地弥补远程销售方式造成的缺陷,不会导致因为买卖双方失去相互信任而使交易市场陷入瘫痪。再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反悔权”,能够促使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营造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使消费者打消多重顾虑,坚定消费信心,敢于消费,从而可以起到刺激内需的作用。这一制度保障消费者在消费生活领域中行动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维护社会消费经济生活的秩序性和稳定性,促进经济的发展。最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研究此项制度的专著,也很少有学位论文研究此项课题,只是部分学者在学术会议上提出过消费者反悔权制度,进行过粗略的探讨。在实践中仅凭着经营者的承诺不能对消费者的反悔权给予充分的保护。

本文旨在对美国等国家的相关反悔权制度进行分析和对比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消费者反悔权在买卖活动中的实践状况,拟从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属性、存在的价值依据、法定化的条件等方面分析消费者反悔权存在的必要性,并且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消费者反悔权相关条文,对适用范围、救济途径等进行构建,希望能够推进这一领域的研究水平,同时也希望对有关制度改革有所助益。

二、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含论文提纲)

(一)研究目标

1.通过选题、讨论、研究和论文写作的机会扩充专业知识,并使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培养实证研究的科学态度。

2.通过收集国内外相关资料,密切关注国内外立法、司法和消费者反悔权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发展态势,注意资料的更新,使论文内容具有现实意义。

3、通过对美国等国家反悔权相关制度的分析和对比,结合我国目前消费者反悔权在买卖活动中的实践状况,拟从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属性、存在的价值依据、法定化的条件等方面分析消费者反悔权存在的必要性,并提出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消费者反悔权相关条文,对适用范围、救济途径等进行构建,希望能够推进这一领域的研究水平,同时也希望对有关制度改革有所助益。

(二)主要内容

本文分为五部分,五部分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部分引言,用一个案例引出消费者反悔权研究的意义

第二部分通过对消费者反悔权的权利性质、宗旨、理论基础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界定消费者反悔权经济法上的权利属性;

第三部分介绍我国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现状,说明我国现阶段并无相关立法以及部分学者对于反悔权持否定态度的状况

第四部分境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及成功实践,说明消费者反悔权的建立对于完善交易制度的作用

第五部分在广泛研究国外关于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建立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建议,并且设想消费者反悔权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希望能够推进这一领域的研究水平,同时也希望对有关制度改革有所助益。

(三)论文提纲

一、引言

二、消费者反悔权的界定及属性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界定

(二)消费者反悔权经济法上的权利属性

三、境外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及实践

四、我国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现状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皆无相关立法

(二)很多学者对于反悔权持否定态度

五、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立法建构

(一)立法方式

1.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反悔权

2.消费者反悔权与相关法律条款的协调

(二)消费者反悔权的制度设计

1.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范围

2.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方式

3.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限制

(三)我国消费者反悔权法律保护的构想

1、自力救济

2、公力救济

六、结语

三、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及技术路线、实验方案等

规范分析法。利用网络、图书馆馆藏资料等资源,搜集并查阅大量相关资料,包括外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介绍消费者反悔权方面的书籍和相关论文、文献资料,以及相关外文资料。

比较分析的方法,根据一些客观真实的数据和案例,结合国内外的立法和实践,对消费者反悔权进行全面的研究,以此为基础,系统的构建消费者反悔权制度。

四、中外文参考文献目录(理工科专业应在10篇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

15篇以上,其中外文文献至少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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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究的整体方案与工作进度安排(内容、步骤、时间)

2010年11月——2010年12月确定研究方向,并初步收集资料,分析、归纳和整理材料,与论文指导老师简单讨论。

2010年12月——2011年1月:撰写开题报告。包括搜集相关资料,查阅国内外相关的论文和书籍,确定毕业论文题目,撰写开题报告和文献综述,并完成外文翻译。

2011年2月——2011年3月完成文献分析研究;撰写初稿。

2011年3月——2011年4月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分散撰写、修改毕业论文并做好指导记录;完成毕业论文定稿。

2011年4月——2011年5月在导师的辅导下继续进行论文的充实、修改;参加论文答辩。

六、研究的主要特点及创新点

(一)研究的主要特点

研究该课题国内外专家学者的成果,并且对国内现状加以分析归纳,得出自己对问题的看法,并与我国实际相结合,提出自己对完善消费者反悔权的新见解和方案。

(二)研究的创新点

本文主要从法学角度出发,对消费者反悔权进行研究。创新点在于归纳各国有关消费者反悔权的规定,比较中外立法的不同,结合我国的实践,在此基础上提出个人观点,提出创建适应我国国情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

论消费者反悔权

论消费者反悔权 摘要:日益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使虚拟化交易增多, 电子商务、远程邮购、电话电视直销、网络购物等交易方式由于其销售形式的特殊性使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信息越来越有限,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不断增多,但是可以寻求的救济方式却仅限于合同的解除权及撤销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我国现行立法对其规定甚少,甚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如何将从国外的“冷却期”制度中“舶来”的反悔权“本土化”,明确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法律效力以及滥用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规制,为消费者寻求救济途径,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反悔权;适用范围;行使方式;法律效力;法律规制 现如今,越来越发达的市场经济带来的不仅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还带来了消费者权益损害现象的不断增加。尤其是虚拟交易的增多直接导致了消费者对产品信息了解的弱势地位。消费者的权益如何进一步得到保护,我国立法将如何运用法律加以保障,本文将作如下探讨。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解读 何为消费者的反悔权,按照国际上公认的说法,就是消费者在商品买卖和接受服务等消费活动中,在一个确定的期间内,有单方面撤销消费合同的权利,无条件退还所购商品【i】。反悔权是一项十分特殊的权利,与民法或经济法上的相关概念都有区别,正因为它的特殊性,目前我国法律上的相关规定都无法规制它,必须另外立法确认消费者该种权利的存在。 (一)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 在合同法中,撤销权有两种,一个是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即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另一个是撤销权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恶意逃避债务行为。 二者区别在于:第一,行使方式上: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申请法院执行,而反悔权依据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实现。第二,行使条件上: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法定情形的,而反悔权的行使是无因的,无需经营者的任何过错。 (二)与《产品质量法》上“退货权” 的区别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针对瑕疵产品,消费者有权选择以退货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者区别在于:第一,权利性质上:退货权是一种损害救济权利,“无损害则无救济”,是在消费者受损害后所能寻求的法律上的救济。而反悔权的产生是因为消费者的意愿,是对冲动消费损失的一种挽回,无论消费者权益是否受到损害,都可以作出意思表示。第二,举

浅谈消费者反悔权

浅谈消费者反悔权 思想政治教育2008171113 陈冰聪 【摘要】: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此举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今形势下,修改《消法》的呼声日益高涨。这其中,是否将反悔权写进《消法》的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对此,本文着重论述了《消法》设立反悔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立法 冷却期制度是指,在交易合同成立后,作为买方的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地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消费者常因销售者采取的销售攻势造成被迫屈服或受诱惑而订立合同,结果受到损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有必要对严格遵守合同的原则进行修正补充,于是立法者便设定一个对于消费者来说使之头脑冷静再考虑的期间,这个期间就是冷却期,也可以称为反悔期。【1】冷却期制度是对交易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的一种特别保护方法,在很多国家的立法里都有规定。 美国《消费信用保护法》第125 条规定,在交易成立之日,债权者即信用供给人要明确告知消费者拥有可以取消交易的权利,期限是从交付记载着这一事项的书面文件之日开始,到第三个交易日的午夜为止;消费者行使解除权时,没有交付费用的义务,债权者在受领解除通知书后10 日内必须返还从债务者处接受的头金,债务者则要全部返还接受的商品。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给予此种买卖的买受人于缔约后一个星期内以书面撤销契约之权利。日本1976 年的《访问贩卖法》第6 条规定,贩卖人在营业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对特定商品接受买卖合同条款的购买人,或贩卖人在营业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就该特定商品签订买卖合同时的购买人,可以书面申请该买卖合同的撤回,或解除该买卖合同,在此情形下,贩卖者不能请求购买者赔偿因撤回合同而受的损害或支付违约金;但自贩卖者告知日起算已过4 天的不能撤回或解除。英国1966 年的《购买租赁法》第4 条规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随时以书面文书通知解除合同,而将物品返还。法国1988年7 月6 日法律第1 条规定“, 远程买受人”有权在收到其订货后7 天内,将其购买的商品退还给出卖人并要求退还货款。欧盟《关于远距离销售的指令》第6 条规定,自接到货物之后7 天之内或服务协议签订之后7 天之内,消费者有权行使反悔权无偿退回商品。【2】 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市场秩序不甚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更不成熟,其弱者地位更加明显,更容易受到经营者的欺诈和损害。其次,我国的很多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已经在实践中实行了类似于冷却期制度的无条件退货制度,这为在我国实施冷却期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奠定了一定的社会心理基础。再次,我国目前市场上的欺诈现象还比较严重,经营者通常会利用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误导、欺骗消费者,而受害消费者往往因苦于无法举证或难以承受繁琐的诉讼程序的负担而对自己的损害无能为力。冷却期制度的引进可以消除消费者的这种烦恼。 消费者商品交易反梅权源于“无因退货”这一现代营销手段的出现。无因退货,指消费者就某商品的交易和经营者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在向经营者交付价款并取得商品后,有权进行一段时间的考虑,若作出取消交易的决定,可退回商品,经营者则将价款返还给消费者。退货是消费者实现反悔权的方式,

论消费者后悔权论文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14-2015年度秋季学期期末《经济法》 主讲教师:李建人 学习中心:专业:市场营销 姓名:邓辉学号:成绩:___________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2、全口径预算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3、预备费法律制度研究 4、政府预算信息主动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5、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研究 6、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功能 7、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 8、证券监管“老鼠仓”法律问题研究 9、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态研究 10、论消费者的后悔权 二、论文写作要求 论文写作要经过资料收集,编写提纲,撰写论文等几个步骤,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占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最终提交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2、正文:正文是论文主体,应占主要篇幅。论文字数一般在2500-3000字。论文要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有独立见解。要理论联系实际。引用他人观点要注明出处,论文正文数字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1)①。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倍行距 3、参考文献,论文后要标注清楚参考文献附录(不少于3个),参考文献要注明书名作者、(文章题目及报刊名称)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序号使用〔1〕〔2〕〔3〕……。参考文献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论文保存为

浅议消费者反悔权

浅议消费者反悔权 [摘要]当前,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遇到其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但是由于没有有力的诉求手段,或者是有很多的消费者本身怕麻烦,所以随意放弃了对于权力的诉求,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只会使得那些商家的不法行为更加猖狂。消费者反悔权如果能够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文规定,那么将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但是反悔权如果实施,也会存在有一系列的问题。如何才能够使反悔权发挥得恰到好处,不会对正常的市场行为产生影响作用,这是文章所要重点进行论述的。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反悔权;法律体系;电子商务 一、消费者反悔权概述 (一)消费者反悔权概念 消费者反悔权,就是指消费者在反悔权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内,遵循一定的时间要求,对已经完成的合同进行撤销。如果不能够满足上面的一系列条件,就不能再行使这项权利。 (二)消费者反悔权制定的重要性 虽然现在消费者可以在许多的卖家中进行选择,但是毕竟是一个对商品信息了解甚少的个体,所以处于弱势地位。在当前对消费者进行权益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条规中,还是存在着一些的不足。例如李某某在某小家电的专卖店购买了一台电风扇,但是由于商家经营方面的不正规,只开具了收据,并且在收据上备注退换货时间是三天。但是李某某在实际使用了之后,到了第五天才发现有问题,这时他返回到这家小家电的专卖店,却被告知无法再进行退货,经过协商之后卖家才允许换货,还必须是同一款的。李某某在经过此事件之后,并不想再换货了,但是也没有其他更好地解决办法,只能按照卖家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换货。商家的不规范经营,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如果消费者反悔权可以行使,那么这一问题就会变得相对简单,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合同的撤销,就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反悔权的建立本身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出现的,但是如果消费者的反悔权运用到所有的合同情况中,那么将会引起一系列的混乱。有些消费者可能会为了自己的一些私利,而不惜损害卖家的利益,这样的行为会严重扰乱买方以及卖方市场,所以要针对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 首先消费者反悔权可以运用到远程销售领域,例如网络上的消费行为。买家单纯地凭借买家对于商品的描述,而进行了相应的产品购买行为,但是这些描述

浅析消费者后悔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81358612.html, 浅析消费者后悔权 作者:金永梅 来源:《商情》2013年第38期 【摘要】消费者后悔权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环境下提出的,旨在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本文总体的思路是首先概述后悔权制度,然后对我国建立后悔权制度的可行性进行论述,最后对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后悔权制度消费者权益构想 一、后悔权概述 后悔权制度又称为冷静期制度,最初起源于商家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无因退货”。主要内容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不承担任何费用,把商品无条件的退回给经营者,并获取货款,目前,中国还没有明确规定后悔权。 消费者后悔权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环境下提出的,旨在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将会导致实质正义得不到实现,法律本着向弱势群体倾斜的精神,将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提高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若消费者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那么根据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无需举证,法庭将会要求经营者举证证明争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二、中国建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可行性 (一)消费者后悔权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将会加大经营者被消费者换货、退货的风险。为避免此风险,经营者将会本着诚实守信,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提供的服务,价格维持在合理范围内,进而降低风险,提升自己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由此可见,消费者后悔权的设立有利于提升经营者的竞争力,从而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 (二)在我国保险领域也有后悔权的规定 在我国其他领域也有一些后悔权的规定,如保险后悔权,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财产保险退保的条款: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保险法》第六十九条关于人身保险退保的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可见,保险合同虽是合同的一种,但合同的忠实履行

我国消费者反悔权探析

我国消费者反悔权探析 作者:胡霞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刊名: 咸宁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XIANNING COLLEGE 年,卷(期):2010,30(8) 被引用次数:0次 参考文献(10条) 1.孙颖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研究 2007 2.亚里士多德.吴寿彭政治学 1981 3.博登海默.邓正来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2004 4.张建荣利益平衡与经济体系的建构 2003(4) 5.应飞虎论经济法视野中的弱势群体--以消费者等为对象的考察 2007(3) 6.李玉虎消费者增权理论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2008(4) 7.赵艳秋冷却期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2008(3) 8.单飞跃.刘思萱经济法安全理念的解析 2003(1) 9.李友根从平等走向倾斜--对消费者保护法的回顾与展望 2008(5) 10.詹庆.金励.刘晓直销交易消费者反悔权之实证研究 2008(24) 相似文献(10条) 1.期刊论文张军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探析-商业时代2010(10) 反悔权制度即冷静期制度在其他国家及地区立法中早已有之,该制度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具有特殊保护功能.反悔权制度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领域鲜有提及,也鲜为人知.文章对反悔权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结合当前立法现状与实践,认为在现今消费者主权时代,我国应当适度修正相关法律制度,构建反悔权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2.期刊论文李国华消费者反悔权探析-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1(5) 消费者的反悔权,是现代社会新兴交易方式的产物.其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必须在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从公平交易的角度分析,消费者反悔权主要适用于上门推销、远程销售、电子商务等新兴的营销方式,而对于消费信贷、大宗交易等则由于其交易标的的特殊性,也有规定消费者反悔权的必要.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反悔期限等一定的限制. 3.会议论文詹庆.金励.刘晓直销交易消费者反悔权之实证研究2008 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直是政府监管直销的首要目标,其中直销交易消费者反悔权是针对直销的特殊性,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特别规定的.本文通过22省市1238份问卷,调查受访者对直销交易消费者反悔权的了解程度和关注点,利用统计检定分析做初步的探讨.得出结论:法律赋予直销交易消费者反悔权,有助于树立消费者购买直销产品的信心,但比之于传统店铺式交易,消费者仍存在较多的顾虑.因此,法律必须完善直销交易消费者反悔权的细节性构建,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4.期刊论文余晓辉消费者反悔权浅论-法制与社会2008(20) 消费者的天然弱势,决定了立法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消费者反悔权是国外立法中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的一定期限内享有无偿撤销合同的权利.该制度对于保障消费关系的公平与合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只适用于特定的消费关系.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规定,结合我国现实,将其上升为法定权利. 5.期刊论文金励.JIN Li消费者商品交易反悔权之研究-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1)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交易实践中成长起来的新型消费者权利不断地拓宽着法律的认知视野.从对消费者深度人性关怀的角度,探讨消费者商品交易反悔权应该保持天然的合同自治性,还是提升为法律强定权;其权利范域是慎囿于个别经营,还是朝向全部消费方式. 6.期刊论文张川浅析消费者反悔权-法制与社会2008(34) 消费者反悔权在国外已经呈现出流行趋势,并成为商家的一种竞争手段,随着消费者运动不断深入,中国的消费者也该享有反悔权. 7.期刊论文魏振禄论消费者"反悔权"的生成-中国证券期货2009(9) 随着科技的进步,网上购物、电视购物[1]、邮递购物等新型交易方式层次不穷,虚拟化交易增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迅速增长,受损行为不断增多,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信息越来越有限.此时,是运用侧重保护性立法让消费者反悔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还是严格遵守民法对民事主体平等保护的假设就成为问题.本文认为目前应该在立法上规定"反悔权"借以纠正消费者的不利地位,引导消费,同时激励经营者诚信经营. 8.期刊论文刘越平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湖北经济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4(5)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消费结构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面临着诸多亟待完善的问题.如消法保护范围的扩大,反悔权制度、召回制度的确立,知假买假行为应否得到消法的保护等问题,都应加以明确. 9.期刊论文吴鹏霄.熊跃浅谈消费者是否需要反悔权-现代经济信息2009(15) 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此举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主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今形势下,修改<消法>的呼声日益高涨.这其中,是否将反悔权写进<消法>的引起社会各

论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及其适用

论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及其适用 反悔权;消费者;网络购物;冷却期 2013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5 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反悔权制度做为一项新的制度设计,需要我们重视并加以研究。 1消费者反悔权概述 1.1概念界定消费者反悔权是指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话、电视、邮购等非传统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在收到货物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符合规定的完好的商品享有的无需说明理由即可善意地予以退货并获得退款且无需承担责任的一种合同解除权。 1.2反悔权的特点

(1)单方性。它只能由消费者单方行使,经营者没有反悔权。 (2)无因性。消费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形式反悔权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不必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期限性。消费者的反悔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这也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客观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经营者的权利。 (4)有限性。反悔权的行使的范围是有限且特定的,仅适用于网购等非传统消费方式。 (5)直接性。与传统的可撤销合同相比,消费者取消合同是直接的,无需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 1.3反悔权的性质 消费者反悔权不属于撤销权,因为行使反悔权并不需要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且反悔权可直接行使,无需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反悔权应当属于法定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5 款有个兜底性条款,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将无理由退货纳入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恰当的。需要强调的是,反悔权是一种法定解除权,而非约定解除权。经营者不得以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事先排除消费者的反悔权。 2反悔权的立法目的 在反悔权被引入《消法》之前,我国《消法》在消费者权益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解与适用-2019年文档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解与适用 一、理论探寻:消费者后悔权的法理剖析 在分析后悔权的理解适用之前,先对后悔权从法理角度进行一个剖析,这将有助于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理解与运用。 (一)“后悔权”的概念 在德国、日本、瑞典、欧盟、美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均已确立后悔权制度。根据我国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后悔权作出如下定义:后悔权是指消费者在运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后,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的单方合同解除权。 (二)“后悔权”的特征 根据上述的后悔权的概念,我们可以分析出以下后悔权的特点。1.后悔权是单方合同解除权。在立法说明时,强调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质就是“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1]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后悔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杨立新教授认为:修订后的消保法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其中大量的是针对经营者民事责任做出的新规定。新修订的消保法中民法规则是其基本内容。[2]虽然我国是通过新消保法的修订来确立后

悔权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经济法、公法范畴,但是后悔权本质上是一种单方合同解除权,这就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3.后悔权是法定形成权。在民法上,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Gestaltungsrecht)和抗辩权。“形成权者,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也。”[3]而形成权又可以根据其权利来源分为约定形成权和法定形成权。从上述的论述中我们知道,后悔权是一种单方合同解除权,又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后悔权是法定形成权。 二、司法实践: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初步构建 我国后悔权的规定是在新消保法修订时首次确立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理解适用尚未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笔者依照法条规定的款项,按顺序逐一分析。 (一)后悔权的适用条件 在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地指明后悔权适用的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买卖关系发生在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非实体购物的购物合同中。《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在几种特别销售形态下消费者享有后悔权,这几种特别销售形态包括了上门销售、远程销售、电子商务等形式。[4]我国的法律规定列举了四种销售方式,是否可以包括上门销售,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探索。第二个条件是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有时间限制,即消费者应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行使该权利。第三个

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完善

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完善 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完善 笔者发现,消费者与商家对于购买的商品是否符合法条“不宜退货”的规定存在巨大争议。大部分商家通过在网购页面中贴出店铺告示或作出具体说明的方式,试图排除消费者的后悔权。笔者认为这一方式是明显不恰当的。由于此类申明多数较为隐蔽,消费者在购买时难以察觉,造成消费者实际上对于相关条款并无了解。因此,商户通过弹出对话框或提出声明的方式并不符合“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要求。笔者认为,若因商品性质不适用第二十五条是,商户应在消费者确认订单使作出明确的提示。当消费者同意时交易继续,否则,交易终止。这样一方面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明确的信息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因提示不明显而造成的后续纠纷。 (三)运费承担存在争议尽管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七天无条件退货的权力,但条文同时也规定,在一般情形下运费应有消费者承担。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消费者是否行使后悔权与其行使后所带来的“成本―收益”问题紧密相连。一方面,大件物品高昂的运费会给消费者带来额外的指出;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价格低于运费的低价商品时,往往因为运费大于商品价格而放弃维权。不难看出,退货时所产生的运费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消费者的“沉没成本”。而某些投机取巧的商家也因此而逃避了其本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合理的运费承担规则对消费者维权有着重要意义。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交易双方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运费应由消费者承担。但笔者认为应依据公平原则,结合退货原因对运费承担问题进行调整。第一,因产

品自身质量问题而引发的退货运费应由商户自己承担。《消法》第二十四条对此亦做了详细规定。第 二,因消费者自身原因引发的运费,应由消费者承担。第 三,当消费者与商户都存在过错时,应依据双方过错比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分摊运费。此外,我国同样可以借鉴外国,引入退货运费保险制度以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确保消费者在大宗购物或低额消费时的合法权益仍能受到充分的保护。 (四)特价促销商品、赠品不予退换的规定商家以商品为打折商品、特价商品为由不予退换的例子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笔者发现,商家多以“已做出明确提示”为理由默认消费者同意放弃后悔权的行使。但笔者认为,商家的这一行为是极为不恰当的。一方面,此类条款并不符合因商品性质不宜退货之标准。特价促销并不会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因此并不构成性质特殊。同时,这样的的规定更违背了后悔权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初衷。另一方面,此类条款存在着“霸王条框”之嫌。在笔者看来,商家此类申明并不构成双方协商排除适用。消费者此时并没有协商与选择的权利。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特殊性质”应做出相应的原则性的说明,使得法条更具操作性,以防约定排除后悔权的规则被滥用。 三、强化第三方平台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现实中,网购平台成为消费者最为常见的维权方式。与消费者协会与工商行政监管相比,网购平台能够迅速的介入相关纠纷。因此,我国监管部门应充分重视第三方平台发挥的巨大作用。 (一)加强与网购平台的联系充分的市场竞争使得各类网购平台只有通过不断提升自己的服务品质才能赢得更多的消费者。早在新

论消费者的反悔权(经济法论文)

消费者反悔权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部法律, 《消与中国普通百姓有着密切的关系。自从1993年出台以来, 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断得到修改,日益完善。如今,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的消费方式日益多样化。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刘俊海教授提出了消费者反悔权。但是,对于反悔权的设置到底有没有必要,其利弊如何,人们仍有着很大的争议。本文认为反悔权的建立有很大的必要,并将将对此类问题进行分析。 一、反悔权制度的产生 所谓反悔权,又称为冷静期制度,就是指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反悔权制度最初起源于“无因退货”这一商家相互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是经营者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的一种营销策略。无因退货权源于商家的承诺,它是经营者承诺给予消费者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时期内对合同无条件反悔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权利。此种无偿解约权对消费者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经营者也可借此承诺提高商业信誉,增强竞争力。 从历史上看,反悔权制度初期主要是针对直销企业,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而推销员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会夸大商品的功能,想方设法避免商品的缺点,通过各种的花言巧语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故适用后悔权。随后,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场也有一定程度的实践,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因而,消费者反悔权其实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这样既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的博弈力量和强有力的维权依仗,也能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交易的稳定。 二、我国反悔权制度建设的动力机制 反悔权制度虽然起源于国外,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建设该制度也具有紧迫性,因此需要分析反悔权制度在我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便我国可以将其进行法律移植,通过制度建设使它与我国的法制体系兼容,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 (一)我国反悔权制度建设的内在需求 1.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然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精细化,产品越来越丰富,制作工艺日趋复杂,因而消费者获得产品的

浅谈消费者反悔权

浅谈消费者反悔权 思想政治教冇2008171113陈冰聪 【摘要】: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此举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今形势下,修改《消法》的呼声日益高涨。这其中,是否将反悔权写进《消法》的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对此,本文着重论述了《消法》设立反悔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岀了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立法 冷却期制度是指,在交易合同成立后,作为买方的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无 条件地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山于消费者常因销售者釆取的销售攻势造 成被迫屈服或受诱惑而订立合同,结果受到损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有必要对严格 遵守合同的原则进行修正补充,于是立法者便设定一个对于消费者来说使之头脑冷 静再考虑的期间,这个期间就是冷却期厂也可以称为反悔期。1X1 冷却期制度是对交易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的一种特别保护方法, 在很多国家的立法里都有规定。 美国《消费信用保护法》第125条规定,在交易成立之日,债权者即信用供给人要明确告知消费者拥有可以取消交易的权利,期限是从交付记载着这一事项的书面文件之日开始,到第三个交易日的午夜为止;消费者行使解除权时,没有交付费用的义务,债权者在受领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必须返还从债务者处接受的头金,债务者则要全部返还接受的商品。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给予此种买卖的买受人于缔约后一个星期内以书面撤销契约之权利。日本1976年的《访问贩卖法》第6条规定,贩卖人在营业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对特定商品接受买卖合同条款的购买人,或贩卖人在营业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就该特定商品签订买卖合同时的购买人,可以书面申请该买卖合同的撤回,或解除该买卖合同,在此情形下,贩卖者不能请求购买者赔偿因撤回合同而受的损害或支付违约金;但自贩卖者告知日起算已过4天的不能撤回或解除。英国1966年的《购买租赁法》笫4条规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随时以书面文书通知解除合同,而将物品返还。法国1988年7月6日法律第1条规定笃远程买受人”有权在收到其订货后7天内,将其购买的商品退还给出卖人并要求退还货款。欧盟《关于远距离销售的指令》第6条规定,自接到货物之后7天之内或服务协议签订之后7天之内,消费者有权行使反悔权无偿退回商品 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市场秩序不棋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更不成熟,其弱者地位更加明显,更容易受到经营者的欺诈和损害。其次,我国的很多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已经在实践中实行了类似于冷却期制度的无条件退货制度,这为在我国实施冷却期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奠定了一定的社会心理基础。再次,我国U 前市场上的欺诈现象还比较严重,经营者通常会利用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误导、欺骗消费者,而受害消费者往往因苦于无法举证或难以承受繁琐的诉讼程序的负担而对自己的损害无能为力。冷却期制度的引进可以消除消费者的这种烦恼。 消费者商品交易反梅权源于“无因退货”这一现代营销手段的岀现。无因退货,指消费者就某商品的交易和经营者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在向经营者交付价款并取得商品后,有权进行一段时间的考虑,若作出取消交易的决定,可退回商品,经营者则将价款返还给消费者。退货是消费者实现反悔权的方式,而无因表明了消费者取消合同的无条件性。

消费者反悔权研究【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 消费者反悔权研究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一)选题的背景 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来说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这决定了立法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外国立法中的消费者反悔权的建立就是基于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权益的充分而有力的保护,消费者反悔权是国外立法中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即赋予消费者单方面的反悔权, 在一定的冷静期内消费者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允许消费者在消费领域无条件退货,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和承担任何补偿性费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服务也有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消费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新的营销方式例如网购等销售模式出现的条件下,因冲动购物造成消费者不必要损失的情况经常出现,虽然使消费者掌握了一定的选择权和话语权,但是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却没有改变,需要赋予消费者反悔权以促进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利益的平衡,避免消费者冲动购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立一种理性消费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国外关于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及实践已经屡见不鲜,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均建立了此项制度,消费者拥有反悔权已经逐渐成为国际惯例。在我国实践中,一些大型购物中心以及网上购物已经成功实施了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例如实施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我们要通过立法将此制度规范化、法律化。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研究此项制度的专著,只是部分学者在学术会议上提出消费者反悔权制度,进行过粗略的探讨。在实践中仅凭着经营者的承诺不能对消费者的反悔权给予充分的保护。本文在对美国等国家的相关反悔权制度进行对比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的消费者反悔权在买卖活动中的实践,拟从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属性、存在的价值依据、法定化的条件等方面分析消费者反悔权存在的必要性,并且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消费者反悔权,对适用范围、救济途径等进行构建,希望能够推进这一领域的研究水平,同时也希望对有关制度改革有所助益。 (二)选题的意义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平衡器。首先,反悔权制度可以增强消

消费者反悔权研究【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消费者反悔权研究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来说,我国并没有专门研究此项制度的专著,只有部分学者在学术会议上曾经提出过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并发表过一些学术论文,同时,也很少有学位论文研究此项课题,但是我国早有地方法规和条例对消费者反悔权这一制度进行过规定。比如,1996 年辽宁省人大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将“无因退货”正式写入:经营者出售的整件商品,消费者保持原样并在7日内提出退货要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该地方性法规首次将反梅权从合同约定权上升为地方法定权,将消费者反悔权的保护功能强行彰显出来。虽然这样的创设效力级别较低,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但其实践意义却尤为突出特别重要。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确认了消费者商品交易反悔权;2005年12月1日实施的《直销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了“无因退货”的内容。 尽管学者对消费者反悔权的研究从未间断,但我国却没有将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用法律加以明确。在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只有当经营者存在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商品真实信息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时,也就是消费者在受欺诈的前提下,才能够主张自己退货的权利。目前,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运行主要依赖于经营者的承诺和自觉行为,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反悔权法定化是保障消费者免受不必要损失的重要途径。 而在国外立法上,早已对消费者反悔权制度进行规定。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又称冷静期制度,源于英国1964年《租赁买卖法》冷静期条款,规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随时以书面文书形式通知解除合同。其后,美国1974年修正的《消费信用保护法》规定债权者即信用供给人要明确告知消费者拥有可以取消交易的权利,信用接受者行使解除权时没有交付费用的义务;德国1974年修订的《分期付款买卖法》规定买受人在缔约后一个星期内享有以书面撤销契约的权利;欧盟1997年颁布的《关于远距离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经营者商品之日起或者与经营者缔结服务合同之日起 7 日内解除合同的权利,经营者应返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全部价款;日本1976年的《特定商业交易法》(2001年修订为《特定商业交易法》) 规定在分期付款销售和访问

论消费者反悔权

论消费者反悔权 摘要: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的商品营销方式随之产生,如网上购物、电话电视直销、远程邮购,尤其是团购行业的迅速发展。新型的购物方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因其销售形式的特殊性使消费者对产品信息了解不对称,使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不断增多,但是可以寻求的救济方式却仅限于合同的解除权及撤销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 反悔权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为消费者提供了寻求救济途径,进一步维护市场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反悔权;适用范围;法律现状;法律制度完善 现今,越来越发达发达的市场经济带来的不仅是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还带来了消费者权益损害现象的增加。尤其是虚拟交易的增多直接导致了消费者对产品信息了解的弱势地位。完善法律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亟待解决。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反悔权的涵义 消费者反悔权在国外有不同的说法,有将其称为消费者冷却期、冷静期制度,有称为消费者反悔权,也有称其为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等等,说法迥异。在我国消费者的反悔权是指在商品买卖中,在一个确定的期间内无须说明任何理由,消费者可以单方面地撤销消费合同的权利,无条件地退还所购商品。消费者反悔权在国外被称为冷静期制度,广泛应用于商品交易领域。消费者的反悔权是一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特定条件下的一种例外情况。 (二)反悔权的特征。 (1)反悔权是消费者单方享有的合同解除权,经营者不享有此权利。(2)消费者撤销合同是无条件的,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即无因性。(3)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受限制,即必须是在订立消费合同后一定期限内行使。 (4)消费者取消合同是直接针对经营者的,无需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也就是说消费者只需要直接向订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表达取消合同的意思,或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即可,这一点与传统的可撤销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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