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

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投诉提起

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四章投诉处理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第二十二条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

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第三十七条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质疑函和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质疑函和投诉书的范本,由财政部制定。

第四十条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同时废止。

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办法

**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有序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下称中心)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提出质疑。中心受理的质疑事项按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质疑,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第五条质疑人质疑时,应当书面提交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质疑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疑人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质疑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四)属于本中心代理的项目; (五)同一质疑事项未经本中心处理; (六)其他相关规定条件。 第七条质疑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质疑人应当提供合法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质疑事项。 第八条中心监督科负责受理、处理质疑事宜,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质疑审查。在接受质疑书当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二)质疑调查。组织调查取证工作,并对质疑书、采购及评审材料、被质疑人提供的说明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可组织专家对相关事宜进行论证。 (三)质疑处理。在四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材料或专家

政府采购质疑条件、程序和标准文本

政府采购质疑条件、程序和标准文本《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哪些条件?质疑向谁提出?质疑事项有哪些?质疑期限如何计算?质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质疑书的标准文本是什么?笔者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供应商答疑解惑。 一、供应商提出质疑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提出质疑的主体必须是直接参加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供应商未购买采购文件的,不得提出质疑;供应商购买了采购文件,但未进行投标的,不得就投标截止后的招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供应商参加了投标,因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未通过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的,不能就此后的专家评审过程及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二)质疑事项属于被质疑人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范围内的事项; (三)应当提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五)应当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六)质疑书内容格式应当符合规定;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质疑应当向谁提出? (一)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质疑人应当直接向采购人提出。 (二)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的,质疑人应当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并提出。 三、可以提出质疑的事项有哪些? (一)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书面质疑: 1、采购文件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违反规定; 3、采购人员或者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4、采购程序违反规定; 5、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行为; 6、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 7、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二)供应商可以质疑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项目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等; (三)供应商可以质疑采购过程,具体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采购文件的发出、投标、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等各程序环节。 四、质疑期限如何计算? (一)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政府采购质疑办法

.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质疑投诉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行为,切实维护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质疑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现就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重要性。供应商质疑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是发挥供应商监督职能,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增强法制意识,牢固树立“政府采购无小事”的观念。要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不得阻碍或无故拒绝供应商质疑。要认真做好相关沟通和解释工作,着力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问题和争端依法、依规解决在初发阶段。 二、质疑的提出。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口头答复。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一)质疑期限。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二)质疑对象。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质疑书(格式详见附件一)直接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质疑书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并提出。 (三)质疑书的基本要素。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被质疑人的名称; 2、具体的质疑事项; 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4、依据; 5、证据; 6、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7、质疑人签章; 8、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质疑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原件。 三、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与了所质疑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 (三)质疑书格式和内容均符合本通知规定; (四)质疑事项属于被质疑人组织的所质疑采购活动范围内的事项; (五)证据真实,来源合法; (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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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怎样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 疗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受伤” 《政府采购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质疑和投诉,从而建立了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 救济制度。我国的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制度,是在总结我国政府采购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同 时借鉴了各国的立法经验,也基本符合《政府采购协定》的要求。所以,既体现我国的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途径包括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 和行政诉讼程序。 (一) 询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询问是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直接向采购人提出,采购 人如果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也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询问是针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提出的,询问的范围广泛,包括政府采购活动的 任何事项,对于提起询问的时间法律上没有规定限制,在政府采购活动的任何时间均可提出。询问的方式法律上也不作限制,即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形式。采购人仅对供应商 询问的答复应当准确及时,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所谓的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询问 与招标过程中的澄清是有一定区别的,询问的范围广泛,针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事项,采购人仅就询问供应商提出的询问答复询问供应商,但询问的内容如涉及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且影响招标投标的应当通知所有的投标供应商。 澄清仅针对招标文件,澄清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澄清的内容应当通知所有的投 标供应商。设立询问制度赋予供应商询问权,对于监督采购人遵守和实行公开透明原则, 保障供应商的知情权了解权等程序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二) 质疑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向采购人或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请求,要求纠正或予以赔偿的一种救济方式。《政府采购法》对质疑的范围、质疑的时限、质疑的形式、质疑的机构都有明确的规定。 1、质疑的范围质疑的范围仅限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供应 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 提出质疑。而对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属于违约责任,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救济。 2、质疑的时限《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时限的规定旨在促使供应商能及时行 使其权利,同时也符合政府采购及时性的要求。 3、质疑的形式质疑供应商在质疑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申请 的内容应当包括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住所、电话、邮编等基本情况,质疑的具体请 求事项,质疑人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质疑文书也是政府采购文件之一,按照《政府采 购法》的规定保存。所以,质疑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质疑的机构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质疑程序属于内部的救济机制,对救 济机构的设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质疑可以直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关提出,采

关于政府采购流程

关于政府采购流程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工作程序 (2) 竞争性谈判 (5) 邀请招标 (8) 询价采购 (8) 单一来源 (9) 北京市建筑市场招标程序 (10)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工作程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较为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适合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其特点是公开和竞争,缺点是时间成本,人力成本都比较高。 1. 签定协议: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的立项批复,项目单位(采购人)和招标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协议。 2. 提交需求: 项目单位(采购人)向招标公司提交招标需求。 货物类招标一般需提供招标货物名称、数量、交货期、货物用途、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供货方案、培训、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等: 工程类招标一般要提供设计图纸或工程详细做法说明等。 3. 需求论证: 货物类招标:招标公司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咨询有关专家或召开技术需求论证会对项目单位(采购人)的技术需求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类招标则召开设计会议,明确招标范围和招标要求,以及投标人资质,工期,材料设备要求,标准等。 以上论证还包括评标办法,招标方式是否合适。是否需要更改招标方式等。 4 编写招标文件: 需求论证完成并定稿后,招标公司负责编写完成全部招标文件。 5. 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从发布公告日期到投标截止日期不少于20天。 6. 发售招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到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获得投标资格。

7. 询标答疑: 投标人在获得投标文件后如对投标文件有疑问可向招标公司提出,招标公司,项目单位(采购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投标人现场勘察。 准备答疑文件,进行书面答疑。 8. 开标准备: 开标前一周内,制订评标工作细则。 开标前1天,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采购人)一同到政府采购办抽取评标专家(对于比较特殊的项目如果预计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数量不足应准备备选专家名单)。 9. 投标、开标: 招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并当场开标、公开唱标、记录,请相关人员签署。项目单位(采购人)或其上级机关政府采购监察部门应该派人进行监标。 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政府办实事项目、市财政局代表市属预算单位作为采购人的项目、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单台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项目及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试点的项目。必须请公证处进行监标。 根据京财采购[2007]173号文件规定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应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1)某一项目或某一分包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 (2)或出现参加某一项目或某一分包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超出财政预算 (3)或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则应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政府采购办批准。 10. 组织评标: 招标公司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即定的评标细则进行评标,出具综合评标意见和评标报告。 11. 评标结果确认: 招标公司在评标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报项目单位(采购人)。 项目单位(采购人)如对评标结果无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出具评标结果确认函并送招标公司。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必要条件及时限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必要条件及程序 有效质疑投诉条件: 1、质疑函内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了质疑函应包含的六项内容。一是供应商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是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是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是事实依据;五是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是提出质疑的日期。 2、投诉书内容: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9月财政部令第20号)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3、必要的证明材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供应商质疑、投诉都要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也明确“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投诉流程 1、提出质疑:供应商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收到侵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52条) 2、质疑答复: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做出答复(《政府采购法》53条) 3、提起投诉:供应商如对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政府采购法》55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 4、审查投诉: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 5、受理投诉:财政部门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即为受理投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 6、发送投诉书副本: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2条) 7、暂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2条) 8、对投诉作出说明:被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3条) 9、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财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0条) 10、送达投诉处理决定:财政主管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民事诉讼法) 11、提出行政复议:投诉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内,向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8条、12条) 12、作出复议决定: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行政诉讼法第39条) 13、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人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39条) 14、作出判决:法院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7条)

招投标质疑处理办法

回放 某受委托,就其所需电脑等进行公开招标。经充分准备后,项目如期开标。经评审,最终确定A 公司中标。中标结果公布后,参加投标的B公司就中标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质疑事由是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请求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仔细核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情况后,也认为此次评审存在有失公允的地方。为此,采购代理机构召开内部会议,研究处理方案。有人认为,既然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有问题,那就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 但有人对此却提出了异议:"用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推翻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缺少法律依据。"为此,采购代理机构决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经重新评审,先前被确定为中标人的A公司变成了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此,A公司提出质疑称,用第二次评审结论推翻第一次评审结论也缺乏法律依据。质疑后来还上升到了投诉。在遭到投诉后,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表示,用重新评审推翻原评审结论确实找不到法律依据。在评标出现问题时,未与部门沟通,便重新组织评审并推翻原评标结论确实欠妥。 处理评审质疑要分清原因按程序进行 评审环节的客观公正性遭到质疑时,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应对? 刘跃华: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按照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如下处理: 一是质疑书要签收,但签收并不等于质疑成立。代理机构看质疑书是否以质疑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如授权书等,如果没有提供则要求予以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质疑,是否参加了该项目投标等。 二是质疑内容的信息来源是否合法,否则代理机构可以拒收。 三是审查质疑内容与质疑供应商的关系,如果该供应商属于资格性审查出局,则无权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以此类推。 四是代理机构对质疑内容进行初审,如果属于资格审查、技术审查、评分范畴等错误,在初审基本无误的前提下,应组织原评审进行复核。在复核当中,应将质疑书逐条进行核对,并邀请质疑人、(包含纪检)、被质疑相关供应商以及原组织该项目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复核完成后,形成复核结论(不论是否),报监管部门备案,出具质疑答复书、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信息等。 何红锋: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进行答复。这是《》第五十一至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代理机构认同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应当对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进行解释;第二类,代理机构不认同评标过程或评标结果,应当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反映,由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作出决定。

有关政府采购的情况说明

有关政府采购的情况说 明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关于政府采购的情况说明 最近市财政局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政府采购的文件,相关的政策较以往有较大的变化。主要就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纳入集中政府采购目录的范围和限额;二是政府采购的方式。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和限额 1、货物类:办公家具、复印纸、硒鼓等。 2、工程类: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等。 3、服务类:计算机、办公设备、空调、电梯等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费。基本上所有的维修维护费都包括了。还包括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服务;印刷服务(包括资料汇报、公文用纸、信封等);物业管理等。 这些项目中,办公家具以前是不用通过政府采购的,其他项目以前20万以上才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现在这些项目不管金额多少都需要通过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方式 200万以上的项目全部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在一定的范围内,一定的限额下,政府鼓励通过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和定点采购的方式采购。 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也必须通过政府采购,但可不公开招投标。

三、采购方式的说明 1.批量集中采购:在特定时间集中向市财政局申报。 2.电商直购:通过政府采购系统,在系统中选定一家供应商。 3.网上竞价:通过政府系统选定一家或两家供应商,随机抽取另外两家 供应商参与竞价,按照满足要求,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4.定点采购:在政府采购系统中选定一家供应商。 5.自主采购(政府采购的一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 以及服务,在以上方式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自主采购应当组成内部询价或谈判小组,做好询价或谈判记录,签订合同后按有关规定做好计划备案、合同公开和备案以及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6.具体操作由采购小组负责。 7.2017年批量集中采购申报时间为:3月、5月、8月、10月的15日之 前报送。 四、相关的要求说明 1.严格执行采购程序,及时向市财政局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 2. 结合内控制度的建设,完善细化操作流程,指定部门统筹负责本单位的网上竞价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系统操作,明确采购部门。明确财务部门及相关科室的职责分工,例如,采购限额总量的控制。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部令第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26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是如何定义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18世纪80年代的欧洲,距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1782年,英国首先在政府内设立了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1861年,美国制定了一项法案,要求政府的每一项采购至少要有3个投标人。进入20世纪中叶以来,政府采购陆续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认可,并赢得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于是,在1976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会上,成立了专业组织,讨论研究政府采购问题。1979年东京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该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政府采购发展为国际化,成为国际惯例。 在我国,政府采购最早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的沿海开放地区。1995年财政部开始研究财政支出改革问题,把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项重大课题进行研究。1996年,在深圳和上海市先行试点。1998

年试点范围迅速扩大。1999年,财政部制定印发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全国推广实施政府采购制度。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 3.如何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含义? 政府采购制度,也称“公共采购制度”,是指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的制度。即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程序和组织体系等内容的总称。 4.《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共9章88条,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招标采购方式,依照基本原则和规定程序,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操作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制衡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 5.《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实施政府采购法要达到五个方面的目的,包括: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6.《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什么? 地域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

采购文件质疑处理操作规范

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文件质疑处理操作规 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文件质疑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过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规。 一、适用围 1、本规所称采购文件是指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文件。 2、采购人采取推荐供应商方式组织采购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由采购人负责受理并答复。 3、直接参与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设置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商务条件、技术参数或功能要求、售后服务、评分标准及其他评审因素,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二、处理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 2、质疑供应商应通过省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网)提交质疑函,采购中心通过政府采购网答复质疑供应商并告知其他供应商。 3、《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除涉密信息外)在政府采购网公示,公开接受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4、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二、提出质疑条件 1、已注册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网成功下载采购文件后, 方有资格通过“供应商质疑”窗口提交质疑函。 2、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公 告期限(招标文件为五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

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为三个工作日)界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网上提交质疑函。 3、供应商质疑应当实名署名,其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容: (1)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质疑事项; (4)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5)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应当署名。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质疑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有效明复印件。 5、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中心授权围的,采购中心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6、经销商或代理商对采购文件设置的技术参数或功能要求提出质疑的,必须提供产品制造商出具的《委托授权书》和证明材料。 不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不予受理,并通过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 和投诉办法 发布时间:2018-02-26 10:02:50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26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浅谈政府采购质疑的应对与处理(黄盛)

浅谈政府采购质疑的应对与处理 黄盛 健全、透明、公正、高效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政府采购法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这种司法救济制度既可给供应商一个明白,也可还采购人和采购主管部门一个清白。对于供应商来说,在其遭遇不公正待遇,而且无法与采购人妥善解决争端时,尤有必要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进行申诉。没有一个健全的游戏裁判规则,供应商、采购人和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就很难真正信任政府采购市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司法救济制度,是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一个是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一个是对采购结果的质疑。这两个环节是招标的两大整体程序,供应商通过质疑程序很好的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同时对政府采购招标活动起到了监督作用,积极促进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大多数供应商都能依据质疑程序规定提出申诉质疑理由,正当保护其自身利益。然而,由于《政府采购法》未出台相对应的质疑处理办法,对质疑的受理范围、事项、程序、处理等细节没有明确。有供应商恣意钻法律漏洞,采取恶意质疑、无理取闹等手段干扰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影响采购效率,增加采购成本,给政府采购正常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现象很值得我们重视。 2011年前3季度,我们采购中心共受理质疑件,且全部为无效质疑。从以上质疑来看,对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臵的质疑有个,对招标文件技术条款要求的质疑有个,对评标过程及专家评审意见的质疑有个。通过对上述质疑问题的分析研究,我们不难发现,政府采购针对的对象绝大多数是未来发生的交易,其涉及的更多的是期待利益,而不是既得利益。在期待利益受到损害时,比如说,招标文件设臵的资质条件和技术指标影响了潜在投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0号令 【失效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4.08.11 【实施日期】2004.09.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20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2004年8月11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三章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 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26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关于政府采购过程中涉及到法律

关于政府采购过程中涉及到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https://www.360docs.net/doc/c83247765.html,/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590.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https://www.360docs.net/doc/c83247765.html,/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2/t20150227_1195516.htm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c83247765.html,/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64216.htm 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c83247765.html,/zhengwuxinxi/caizhengbuling/200806/t20080602_44437.html 5.《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c83247765.html,/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64218.htm 6.《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c83247765.html,/flfg/2014-01/03/content_2559194.htm 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c83247765.html,/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501/t20150120_1182425.html 8.《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https://www.360docs.net/doc/c83247765.html,/zcfg/mof/201507/t20150709_5535094.htm 9.《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c83247765.html,/xinwen/2014-04/24/content_2665752.htm 10.《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c83247765.html,/zcfg/mof/201501/t20150121_4942853.htm 11.《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c83247765.html,/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501/t20150123_1183693.html 12.《关于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前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5〕8号)https://www.360docs.net/doc/c83247765.html,/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501/t20150123_1183695.html 1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c83247765.html,/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206/t20120626_662001.html 1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c83247765.html,/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05/t20080524_34880.html 15.《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c83247765.html,/xxgk_13386/zfcg/zfcgfg/200701/t20070124_239711.htm 16.《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c83247765.html,/ztzl/kjfzgh/content_883643.htm 17.《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c83247765.html,/art/2013/7/18/art_13013_93261.html 1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https://www.360docs.net/doc/c83247765.html,/zcfg/mof/201311/t20131113_3591949.htm 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c83247765.html,/zwgk/2007-08/06/content_707549.htm 20.《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c83247765.html,/portal/main/s/493/content-24421.html 2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c83247765.html,/zwgk/2011-12/31/content_2034662.htm

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高效有序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62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采购人预算管理级次属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的质疑、投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但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属于潜在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采购文件是指招标、谈判、询价、磋商、资格预审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组成部分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和评标标准、合同文本等。 本办法所称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出、投标、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等各个采购程序环节。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的方式以及联系电话、传真和地址等事项。 第五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以及联系部门、电话、传真和地址等事项。 第六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实行实名制,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得进行虚假、恶意、重复质疑和投诉。 第七条质疑函(格式见附件2)和投诉书(格式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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