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

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

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按合同内容来划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按合同无效程度来划分,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类。

无效劳动合同适用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26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双方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出于自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关系的一方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愿。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核心含义就是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责任如一律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死病老都与企业无关等条款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主体、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能产生法律

效力。主体必须合法。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和劳动者资格。内容必须合法,我国在《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程序必须合法。

无效劳动合同常见情形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5、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6、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7、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签合同等。

8、侵犯婚姻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规定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结婚、生育。

9、侵犯健康权利的劳动合同。如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

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报酬权利的劳动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

11、侵犯自主择业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设定巨额违约金、培训费,限制职工流动。

12、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如设定无偿或不对价的竞业禁止条件等。

民事责任用人单位有过错的

劳动部于1995年5月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该《办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专题

(新劳动法合同)无效劳动合 同专题

无效劳动合同专题 一、专题界定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一专题主要围绕无效劳动合同的特征、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无效劳动合同引起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 务关系,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承担,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给予了解释和说明。 二、名词解释 1.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包括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和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 2.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劳动合同。 3.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并基于这种种恐 惧而做出的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的行为包括很多种,如暴力、语言威胁或条件 威胁等。 三、案例分析 案例1没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就无效吗 【案例】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几次差错,让总经理很不满意。于是,公司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杜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 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没有经过鉴证,所以这份劳动合同无效。对此杜小姐说:“第一,我与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这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 同,怎么能说是无效合同呢?第二,这份合同虽然没经过鉴证机关审查鉴证,但合同条 款中并没有违法和不公正的内容。所以,不能认定是无效劳动合同。”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 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 当承担主要责任。所以,虽然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的签名,法人代表有 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不能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实际上,该公司与杜小 姐双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享受了各自的权利, 现在突然说合同是无效的,实在是荒唐可笑。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鉴证”。

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处理办法

问:因员工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索赔吗? 答: 可以,但前提是该无效事实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因劳动者的过错,使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无效后,原合同对工资的约定也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仍需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支付报酬,标准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例: 张某(化名)为北京一家高科技公司高管。2003年8月1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签订了《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约定张某在该公司任总裁助理,每月工资8,000元,另外,公司按月支付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给张某,张某负有在离职后三年内保守公司秘密及竞业限制义务。 2005年8月1日,双方又续签劳动合同和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等,张某的月工资增加到12,000元。 张某应聘时提交复旦大学双学士学历。 2007年6月,因张某有严重违纪行为,高科技公司与其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公司支付张某相当于四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替代期工资共计60,000元作为全部补偿。 2007年8月10日,张某持与公司签订的《保密、竞业限制协议》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万元。 接到仲裁委通知后,高科技公司向复旦大学核实,方知张某的复旦大学文凭纯属伪造,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反诉,要求确认: 1、《劳动合同》、《保密、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效; 2、张某向公司返还经济补偿金60,000元和多得的工资,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但仲裁裁决支持了张某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请求,裁定公司方反诉已过仲

土地租赁协议纠纷判决书成功案例

刘超(北京)律师成功代理土地租赁协议纠纷,驳回对方仲裁请求 申请人因土地租赁协议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本所刘超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参与了案件的庭审过程。刘超律师对本案有独到的法律见解,通过法律分析,大量的证据收集,最终仲裁庭裁决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裁决书: 北京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 2012)京仲裁宇第0264 号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某镇麦庄村 负责人:王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闰某北京市XX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次渠(麦庄西口)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超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帅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依据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1年12月9日提出的仲裁申请,以及中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02 年5 月10 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以下简称本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1 年12 月16 日受理了前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合同产生的纠纷(以下简称本案)。本案编号(2011)京仲案字第1400 号。 本案适用本会自2008年4月1 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本会受理本案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仲裁舰则、《仲裁员名册》等仲裁 文件,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仲裁材料。 根据仲裁规则有关规定,本案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由于争议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本会主任依据仲裁规则有关规定,于2012 年2月1日指定孙建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术案争议。争议双方末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提小回避请求。

从本案谈租赁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从本案谈租赁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从本案谈租赁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发表时间:2007年 一、基本情况 某A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B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1995年10月1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如下:甲方(A公司)将河西第二苗圃的土地,租赁给乙方(B公司)三亩计2,000平方米供乙方使用,年租金为24,000元;土地租赁期限为六年;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经甲方同意批准,可自筹资金自建生产用厂房628平方米及部分临时厂房、围墙及生产设施,供乙方生产使用,产权归乙方;如遇拆迁或征用,对方所付拆迁费归乙方;如甲方征用或转租该租赁土地场所须经乙方同意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协议签订后,B公司即投入资金建设厂房,平整建设了宽6. 6米、长83米的道路,购置变压器。2001年10月1日及2002年10月1日,A公司与B公司又续签了《协议书》,除租期(一年)外,其余条款与1995年10月1日《协议书》一致。1999年6月2日,以A公司为土地出租方(甲方)、B公司为土地承租方(乙方),又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乙方筹集资金,在甲方的2, 667平方米土地上修建围墙及房屋设施,

建房屋约500平方米;新建设施以租赁方式由乙方先期使用,乙方每年交纳租金36000元;乙方先期使用期限为六年,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9月30日止,到期后如乙方需继续使用,甲方应充分考虑到乙方所做的先期投入,而优先租用给乙方继续使用;如遇拆迁或征用,征用或拆迁费中与土地有关部分归甲方所有,与房屋有关部分归乙方所有;如甲方征用或转租乙方租赁的土地场所,须经乙方同意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该协议签订后,B公司又投入资金建设厂房和其他房屋及围墙。B公司为履行1995年10月1日《协议书》和1999年6月2日《协议书》,投资建设厂房、道路、围墙以及变压器等生产设施。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投资建造的建筑物的产权到期后归A公司,涉案房屋仅有期限2年的临时建设手续,没有办理其它建设或产权手续。2003年12月8日,A公司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涉案土地为国有划拨地,该土地于2004年8月变更为某集团公司所有,土地性质为出让地。2006年3月23日,某集团公司向B公司发出通知搬迁,限令B公司于3月31日前搬迁出租赁土地。B公司不同上述解除或搬迁的通知,并函告A公司与某集团公司。至二审判决作出时,B公司一直占用上述土地。 2005年5月,B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B公司与A公司于1995年10月1日、2001年10月1日、2002年

房屋租赁合同(与房东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乙方实地看房无疑,现就乙方租住甲方房屋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权属所有房屋租给乙方使用,房屋地址为------------------------------------------------------------------ ---------------------------------------------------------,租住面积约---------平方米,房屋用途:居住。 二、租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期结束,乙方如要续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 三、甲方提供各种完好房屋结构及设施,乙方必须在承租期内不准改变房屋结构,并保证设施完整,完好交给甲 方,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按价赔偿。 四、租金及付款方式:签约后,月租金为-------元,每----个月付租金一次,第一次乙方支付------个月租金------元给甲方,先付后用。下期房租提前-------天付清,以后按此类推。租期内,月租金不变。 五、乙方租住甲方房屋的起始水表度数为------度,电表度数为------度,管道煤气度数为-------度。在租住期间,乙方必须按规定日期付清所有用过地水费、电费及煤气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等由甲方支付),如未付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付清,并可终止本合同。 六、乙方在租住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抵押,出卖房屋,破坏房屋结构等,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办好治安许可证、房产出租证。 七、在租住期间,如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水灾、地震等)及国家规划拆迁等事项,甲方有权终止协议,退还乙方多余租金,双方不作违约。 八、租住期结束,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在结算费用完毕后,即刻退还押金给乙方,由乙方装修时的物件、设施能够带走的均由乙方带走。 九、甲、乙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如违约,由违约方支付-----个月房租费,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所含设施-------------------------------------------------------------------------------------------------------------------------------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有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甲、乙双方签字后,本合同即生效,视作中介合法取得佣金。中介结束,日后双方发生变更,中介佣金视情退回。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备注:----------------------------------------------------------------------------------------------------------------------------------- 甲方:中介方: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地址: 年月日

无效劳动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无效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 (一)问题与解决方法 就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大问题。一个大问题是对于《劳动法》第18 条所规定的两种情形的理解与把握。另一个大问题是在《劳动法》第18 条之外,有无其他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两个问题在将《劳动法》第18 条规定同《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比较中京可发现。对比《民法通则》,不难看出,《劳动法》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情形的规定源于《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但又远少于该条规定的7 种情形,并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属于《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的情形。再对比《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基本规定即第52 条的规定,《劳动法》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情形的规定也较之《合同法》规定的 5 种情形要少,同时相类似的情形《合同法》的规定较之《劳动法》有进一步的限定,《劳动法》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在《合同法》中的相应表述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法》的“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情形在《合同法》中的相应表述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种对比产生的相应问题是:在具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民事行为无效或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合同法》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限定性规定是否也参照适用于对《劳动法》第18 条所规定情形的理解与把握。此外,《合同法》还有 3 种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也是《劳动法》所没有的。这些问题所蕴含的共同法理问题是,民法与合同法的法理与劳动法的法理是否相通,由此决定《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民事行为无效或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否也适用于劳动合同。众所周知,就合同无效,《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代表了两种经济体制下的两种价值取向。其中,《民法通则》体现了计划经济下国家对合同的强烈干预,重国家在合同效力上的主导地位而不重对交易的保障;《合同法》则体现了市场经济下国家对当事人意思的突出尊重,以保障交易,促进发展。正因如此,上述问题的关键是,《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理是否可通用于劳动

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2008年5月,某食品加工企业公开向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王某前往应聘。面试过程中,王某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知名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书面简历。企业对王某以往的工作经历相当满意,由于急需一名销售主管打开销售局面,于是双方当即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聘用王某为销售主管,工资为8000元。工作4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水平和能力一般,销售业绩也仍无起色,进对王某的工作经历产生了怀疑。随后企业经调查发现,王某所说的在多个知名企业担任过销售主管的经历纯属虚构,企业当即以王某欺诈为由,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并不予支付王某2008年9月的工资。 王某认为自己正在努力开拓销售渠道并即将取得业绩,以往工作经历与目前工作并无关系,企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没有依据。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2008年9月的工资80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8000元。 庭审中,企业认为,由于王某虚构工作经历,导致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根据王某的真实履历和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其劳动报酬,同时要求其返还多发的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企业与王某于2008年5月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企业应向王某支付2008年9月的工资8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企业是否可以在调查发现王某工作经历虚假后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并且以此为由不支付王某工资。首先,对于当事人采取欺诈的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该无效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某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以往在多个知名企业担任过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了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在急需销售主管的时候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的这种做法属于欺诈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因此,王某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

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出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无效(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出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无效(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其租赁厂房、空地、办公楼,并约定出租人保证房屋及土地具有合法权利。该厂房系出租人租用农用地建设而成,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审批,出租人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出租人建造的办公楼占地面积超过了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要求,属于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建造,土地和房屋均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仍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关键词】民事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合同强制性规定农用地建设用地 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许可证违章建筑赔偿租金【基本案情】绿色公司(重庆市绿色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向梁正玉、梁正兰租赁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虎啸村五社自建厂房两幢约2200平方米、两幢厂房间空地约1400平方米、办公楼一幢约400平方米。该厂房系梁正玉租用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虎啸村五社位于河坝处土地12.15亩建设成的,其未办理许可手续。双方于2009年7月17日签订了厂房出租协议。协议载明:租期为九年;厂房、空地及办公室年租金155 000元;梁正玉、梁正兰保证土地来源合法。协议签订后,绿色公司预支付梁正玉、梁正兰租金155 000

元。绿色公司入住后将原厂房大门改建为电动门又安装了其他设施。另查明:梁正玉、梁正兰分别于2008年3月27日、2009年9月27日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修建建筑面积合计300平方米房屋,此后二人修建房屋总面积约400平方米。绿色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租赁协议无效,梁正玉、梁正兰支付赔偿金、建设费用、返还垫支的电力设施费用共计290 593元。梁正玉、梁正兰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绿色公司支付自2010年9月起至2011年6月27日的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27 875元。【争议焦点】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出租人出租的厂房系其租用农用地建设而成,但未办理审批手续。出租人出租的办公楼占地面积超过了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要求。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承租人是否需要支付租金。【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绿色公司与被告梁正玉、梁正兰协议中除办公楼三百平方米外其他出租房屋的租赁协议无效;二、被告梁正玉、梁正兰赔偿原告绿色公司损失并返还垫支电力设施费用共 计117 108元;三、原告绿色公司支付被告梁正玉、梁正兰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27 875元;四、驳回原告绿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绿色公司与被告梁正玉、梁正兰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绿色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称:梁正玉、梁正兰与绿色公司

租房合同怎样签才有效_房屋租赁合同_范文大全

租房合同怎样签才有效_房屋租赁合同_范文大全 租房合同怎样签才有效?签订租房合同首先要注意合同主体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然后是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以及合同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 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简单租房合同范本 租房合同范本(简单)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XX市XX街道XX小区X号楼XXXX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计X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XX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X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常见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常见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无效的劳动合同有很多,具体有哪些种类呢,司法服务网这就为您整理总结: 一、口头约定的合同 个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出于企业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由于求职者大多极为珍惜这一就业机会,一般不敢对此提出或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此,一旦出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到损害。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因此,口头约定合同在我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明显倾向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目前相当普遍,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逐条审查,对一些不合理、显失公平的内容应坚决拒绝。 三、胁迫的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

行为的违法性。《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附带保证的合同 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硬性规定另签一份“保证书”,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来约束劳动者。 五、真假合同 某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为应付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劳动者签订真假两份合同。以符合有关规定的“假合同”应付劳动管理部门的检查,实际上却用按自己意愿与劳动者订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劳动合同来约束劳动者。 六、抵押性质的劳动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跳槽”,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甚于扣留劳动应得的福利或工资,一旦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七、无保障的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不具备病、伤、残、

劳动合同条款凡是与集体合同条款不同的-一律无效

篇一:劳动争议判断题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 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0年发 布(√) 3.对于大额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内容适用范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适用范围(√) 6.工会要参与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7.1988年至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处于恢复和发展时期(√) 8.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错误 9.在对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时,可以不考虑劳动者的诉权(×) 10.拖欠工资争议的时效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 11.劳动争议处理的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2.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13.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内容适用范围(√) 15.《劳动法》于1990年发布,其中第十章对劳动争议进行了叙述。(×) 16.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 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7.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于1993年发布(√)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05年发 布(×) 19.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 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0.1956年至1987年,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处于建立时期(×) 23.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工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体适用范围(√) 24.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25.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于1988年发布(×) 26.个人承包经营用工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体适用范围(√) 2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2009年5月1日实施的(×) 2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2007年12月29日颁布的(√)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2001年发布(√) 30.1949年至1957年,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处于中断时期(×) 31、劳动法是保护劳工之法,劳动保障是劳动法的宗旨和使命,因此,劳动保障的对象即是劳动者(×) 32、劳动合同条款凡是与集体合同条款不同的,一律无效(×) 33、集体合同对其终止后仍存续的劳动合同,不再有约束力(×) 34、凡是提供了劳动的劳动者,都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35、工作时间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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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诉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原告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156,000元; 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55,836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3‰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2,000元(暂计至2008年4月20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暂计)人民币60,676.68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290.86元(2008年01月至03月的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4月20日,被告因(饭店)店铺经营需要而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松江区XXX镇XXX北路XXX 号、XXY号和XXZ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毛XXX、叶XXX.该房屋的租期为2007年4月20日至2012年5月31日止,其中,2007年4月20日至2007年5月31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8、11、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3‰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关注的要点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关注的 要点 Both parties join tly ack no 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 on sibilities and obligati 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FS-DY-20847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关注的要点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I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房屋租赁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常用的合同类型,房屋租赁合同看上去比较简单,合同条款也比较少,但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 却时常发生。根本的原因是甲乙双方当事人合同条款订得不全面, 在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原来没有考虑到的情

况。为了避免纠纷,在签订及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1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 1、在签订合同时,承租方首先要查看出租方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没有房产证,则要看出租方有无房屋买卖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等手续。出租方要审查承租方的咨信情况,租金支付能力,社会诚信状况。 2、承租方还要审查,出租的房产是否已经被抵押。 3、大型店面房统一出租,出租方本身对出租的房屋不拥有产权,只是接受各位业主的委托统一对外出租,但在合同履行期内有个别业主要求提前收回自己的商场摊位自己做生意,由此发生纠纷如何处理,在签订此类合同时承租方应当要求出租方对此有承诺或保证。 4、有些特定内容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应当事前办理好报批核准登记手续。例如专业性的市场,开办单位要对外大量分别出租摊位,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开办 单位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

论劳动合同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c88536415.html, 论劳动合同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关于劳动合同的无效问题,在《劳动法》中有原则性的规定。该法第十八条界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即违反法律、法规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且无效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的无效条款自始无效。在新拟定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指2017年11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稿,下同)中对劳动合同的无效做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并对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制定了明确的处理方法,这无疑对完善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制度及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就《劳动合同法》草案拟定的内容而言,相当部分的内容还主要借鉴于现行《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尤其在处理方法上,仍未脱出普通民事法律的巢臼,没有突出体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本文拟就相关立法问题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意见。一、劳动合同效力确认标准体系的建立从传统民法理论上看,合同有效的法律基础是以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为基本条件,除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者外,确定某一民事契约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缔结契约的该民事行为是否真正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此,通常在民法和劳动法范围内都会将在欺诈和胁迫下订立严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归为无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基本规定反映了这一精神,这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劳部发〔2017〕202号)第27条的规定中

有明确体现,《意见》指出:“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可以看出,无法实现缔约目的就成为判定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七种情形,概括起来共三个基本类别,即合同缔约主体不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国家计划)。在《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中将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况归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年《劳动法》起草时对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显然只部分地参考了《民法通则》的规定,简单地引入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未写明对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侵害)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未写明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两类界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标准,并且没有建立合同的撤销制度,很明显《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确认标准体系的特点是简化、狭窄和单一。在报全国人大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对劳动合同无效的问题增加了较为丰富的制度性规定。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分为五大类,从内容上看,充分地参考了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概括说来也可以套用民事法律意义上的三大规则,即主体不适格(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缔约的汉定资格)、意思表示不真实(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缔约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内容违法(草案中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缔约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合同法》草案还第一次在劳动法范畴上引入了合同可撤销的理论。草案中将重大

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写

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写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承租甲方管理的上列房屋作为_________使用,双方议定遵守事项如下: 房屋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楼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号房屋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一、本租约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有关住宅法律和本市房屋政策、法令的义务。 二、房屋租金数额因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其租额得予调整,每月租金,乙方应于_________日前交清。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终止租约,收回房屋:(1)把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或私自交换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改变承租用途的; (3)无故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 四、甲方根据修缮标准检查,维修房屋和设备,保障安全、正常使用。甲方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碍施工。在正常情况下,如因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以致房屋倒塌,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甲方鉴定房屋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乙方应按期

迁出,其居住房由甲方解决。如乙方籍故拖延不迁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对乙方承租的房屋进行翻建大修后,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但事先应签订协议。 七、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应负责保管,爱护使用,注意防火、防冻。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楼梯间、门道、走廊等公用房屋和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八、乙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设备。如属必需时,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或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动工。否则,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九、乙方退租房屋时,应于七日前通知甲方,并办清以下手续:(1)交清租金和应交纳的赔偿费。 (2)按照租约负责保管的房屋及装修设备。 (3)撤销租约。 十、乙方承租甲方代管、托管的房屋在发还原主时,甲方得终止租约。 十一、乙方承租的房屋因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必须腾让时,甲方得终止租约。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租约自立约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有效。一或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解决。 十三、其他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无效劳动合同常见情形

无效劳动合同常见情形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第二,无效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法律上的过错,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主观上有违法错误,包括故意违法和过失违法。过错可能是一方的,也可能是双方的,它是由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后果,因此,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在确认其无效的同时,如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常见的几种无效劳动合同 1.口头约定的合同 个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者出于企业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由于求职者大多数极为珍惜这一就业机会,一般不敢对此提出或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此,一旦出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到损害。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因此,口头约定合同在我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2.显失公平的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明显倾

向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目前相当普遍,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逐条审查,对一些不合理、显失公平的内容应坚决拒绝。 3.胁迫的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附带保证的合同 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硬性规定另签一份“保证书”,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来约束劳动者。 5.真假合同 某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为应付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劳动者签订真假两份合同。以符合有关规定的“假合同”应付劳动管理部门的检查,实际上却用按自己意愿与劳动者订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劳动合同来约束劳动者。 6.抵押性质的劳动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跳槽”,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甚至扣留劳动者应得的福利或工资,一旦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易法通分享) 作者:易法通撰写时间:2013-1-22 房屋租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为了尽可能避免在租用过程中产生不必要争议,对于相关条款应明确约定,所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注意相关事项。 一、房屋租赁合同之出租人的基本情况 1、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应先审查房屋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情形:(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等。 2、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方,为了预防欺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承租方是房屋的所有人,必须具有产权证明等相关证件;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方不是房屋的所有人,必须具有转租权。 二、房屋租赁合同之租期条款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租赁期限,明确租赁的具体起止日期,如承租方超过租赁期使用房屋,应支付给出租方超过租赁期限使用的租金。 三、房屋租赁合同之租金条款 1、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或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实行按月支付制。

2、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间,应于每月的具体日期支付租金。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在一定宽限期内没有按期支付,应支付迟延租金或违约金或出租方可解除合同。 3、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的调整,如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涨租金。 四、房屋租赁合同之保证金条款 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风险,预防欺诈,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应在合同订立前交给出租方一定的保证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数额。同时对于保证金退还的条件,应进行明确约定。 五、房屋租赁合同之配套设施条款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租赁是否包括房屋内的现有配套设备如沙发、家具等进行明确约定。双方应明确约定,租赁房屋所包括的相关配套设备,建议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应检查配套设施是否可以使用,并在双方交接时进行清点。 六、房屋租赁合同之转租条款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转租。 1、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方,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同意,可以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出租方和承租方原有的租赁关系不因转租而影响。 2、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因转租造成承租房

(劳动合同)常见的几种无效劳动合同案例

常见的几种无效劳动合同案例 一、口头约定的合同 个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者出于企业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由于求职者大多数极为珍惜这一就业机会,一般不敢对此提出或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此,一旦出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到损害。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因此,口头约定合同在我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明显倾向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目前相当普遍,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逐条审查,对一些不合理、显失公平的内容应坚决拒绝。 三、胁迫的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附带保证的合同 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硬性规定另签一份“保证书”,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来约束劳动者。 五、真假合同 某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为应付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劳动者签订真假两份合同。以符合有关规定的“假合同”应付劳动管理部门的检查,实际上却用按自己意愿与劳动者订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劳动合同来约束劳动者。 六、抵押性质的劳动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跳槽”,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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