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基本程序

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基本程序

一、产生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用人单位工会主席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分别担任职工一方与企业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职工一方的代表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占有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代表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女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一方的代表由用人单位确定。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半年以上的,应当视为自动放弃代表资格,有关一方应当推举新的代表,并通知另一方。

二、提出要约并作出回应。一方提出签订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20

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进而商定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有关事宜。

三、集体协商。就集体合同的内容,双方协商代表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进行集体协商。涉及保密规定或者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协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者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时,经双方协商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四、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五、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六、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同时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上一级工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签约双方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七、正式生效,公布于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书面通知签约双方;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书面异议的,签约双方应当进行协商、修改或者作出说明,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重新报送。

八、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续签合同草案),在职代会召开前需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由其就合法性进行审查。

九、集体合同经职代会通过后,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所需材料:

1、《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一份;

2、集体合同文本一份;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关于集体合同的决议原件一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依法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备案,同时应报送法人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5、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6、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7、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二О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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