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促进城区经济发展加强重大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促进城区经济发展加强重大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促进城区经济发展加强重大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促进城区经济发展加强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

【发文字号】齐政规[2017]2号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09

【实施日期】2017.04.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推动城区经济高质量创新发展重大贡献奖励支持政策的通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促进城区经济发展加强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支持

政策的通知

(齐政规〔20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促进城区经济发展加强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政策》业经市政府16届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9日齐齐哈尔市促进城区经济发展加强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政策

为促进经济发展,丰富壮大城区财源,加快产业项目引进和落位,根据《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具体实施意见》《中共齐齐哈尔市委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城区重大产业项目指符合《齐齐哈尔市城区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适合本市需要,新落位市辖各区(梅里斯区除外),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不含地方政府投资),投产达效后年缴税金6000万元以上(全口径)的项目。对于已经落位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在符合《齐齐哈尔市城区经济发展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不含地方政府投资)、投产达效后企业年缴税金增加2400万元以上(全口径)的制造业项目,也属于城区重大产业项目,享受相同政策。

新引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现有企业初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现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

齐齐哈尔市大型企业名单

2010黑龙江企业100强榜单 2010-06-23 08:52:03 来源:黑龙江日报 16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齐齐哈尔市 927,277 21 齐齐哈尔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 567,131 25 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 479,127 32 黑龙江省飞鹤乳业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 240,001 33 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 237,967 39 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 201,292 50 齐齐哈尔鑫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 130,826 54 黑龙江光明松鹤乳品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 124,448 72 黑龙江华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 91,462 75 黑龙江华电齐齐哈尔热电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 87,700 81 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 81,352 89 齐齐哈尔景苑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 72,890 93 齐齐哈尔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 68,968 排名公司名称地区营业收入(万元) 1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 14,590,573 2 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公司大庆市 4,165,143 3 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 3,261,532 4 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哈尔滨市 3,131,640 5 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市 3,028,074 6 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市 2,714,631 7 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大庆市 2,702,810 8 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市 2,571,397 9 哈药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 1,555,694 10 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 1,451,776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哈尔滨 市 1,331,822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20修改)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9年3月1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7年8月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十六届六次常务会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6月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以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和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监督工作。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住建、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金融

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下列内容的审计监督。 (一)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落实、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等情况; (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交纳,节余资金的形成、分配等情况; (四)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 (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财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六)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七)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情况; (八)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九)审计机关对完成竣工决算的项目,有权对项目后期交付使用资产、移交手续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有权对项目未完工程、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检查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涉及的政策、资金情况。 第六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46号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颁布时间:2006-04-24 16:11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石忠信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含中直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均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五)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铁路、电力、通信等系统企业职工工作地点在本市的,按本办法 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区和县(市)两级管理,市区和县(市)为两级统筹单位。 第五条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个人应当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个人有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8部规章的决定(1997)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12.31 【实施日期】1997.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8部规章的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 1997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 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8部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8部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一)用于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三)用于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三、《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交纳水费的,限期补交所欠水费,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擅自开闭阀门、改动计量水表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二次供水蓄水设施出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未办理用水手续,使用城市供水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五)在规定的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七)擅自动用、损坏、埋压、圈占消防上水鹤(消火栓),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中国城市的政治等级排行榜(划分十个等级)

中国城市的政治等级排行榜(划分十个等级) 第一政治等级:省级城市(包括直辖市、特别行政区)6个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二政治等级:副省级城市(含五个计划单列市)15个 沈阳市、大连市(计划单列)、长春市、哈尔滨市、济南市、青岛市(计划单列)、西安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计划单列)、厦门市(计划单列)、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计划单列)、成都市 第三政治等级:非副省级的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20个 石家庄市、呼和浩特市、太原市、郑州市、兰州市、西宁市、银川市、乌鲁木齐市、合肥市、福州市、南昌市、长沙市、汕头市(经济特区城市)、珠海市(经济特区城市)、海口市、三亚市(经济特区城市)、南宁市、贵阳市、昆明市、拉萨市 第四政治等级:沿海开放城市、经济优先发展地带的主体城市(经济优先发展地带包括京津唐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闽南三角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21个 唐山市、秦皇岛市(沿海开放)、烟台市(沿海开放)、连云港市(沿海开放)、南通市(沿海开放)、扬州市、镇江市、常州市、无锡市、苏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温州市(沿海开放)、泉州市、东莞市、惠州市、佛山市、中山市、湛江市(沿海开放)、北海市(沿海开放) 第五政治等级:经济优先发展地带的非主体城市、市区人口大于100万的城市20个 邯郸市(百万人口)、鞍山市(百万人口)、抚顺市(百万人口)、吉林市(百万人口)、齐齐哈尔市(百万人口)、包头市(百万人口)、大同市(百万人口)、洛阳市(百万人口)、淄博市(百万人口)、威海市、芜湖市、马鞍山市、徐州市(百万人口)、泰州市、金华市、舟山市、台州市、莆田市、漳州市、江门市 第六政治等级:沿海港口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52个 沧州市、保定市(历史文化)、承德市(历史文化)、丹东市、营口市、锦州市、葫芦岛市、开封市(历史文化)、安阳市(历史文化)、濮阳市(历史文化)、商丘市(历史文化)、南阳市(历史文化)、泰安市(历史文化)、聊城市(历史文化)、东营市、潍坊市、日照市、咸阳市(历史文化)、汉中市(历史文化)、延安市(历史文化)、榆林市(历史文化)、天水市(历史文化)、武威市(历史文化)、张掖市(历史文化)、亳州市(历史文化)、安庆市(历史文化)、淮安市(历史文化)、盐城市、衢州市(历史文化)、宁德市、景德镇市(历史文化)、赣州市(历史文化)、襄樊市(历史文化)、随州市(历史文化)、荆州市(历史文化)、岳阳市(历史文化)、梅州市(历史文化)、潮州市(历史文化)、汕尾市、肇庆市(历史文化)、阳江市、茂名市、桂林市(历史文化)、柳州市(历史文化)、钦州市、防城港市、遵义市(历史文化)、泸州市(历史文化)、宜宾市(历史文化)、自贡市(历史文化)、乐山市(历史文化)、丽江市(历史文化) 第七政治等级:各省区重点经济城市、国家旅游名城、重要铁路交通枢纽城市54个 廊坊市、衡水市(铁路交通枢纽)、辽阳市、本溪市、盘锦市、通化市、大庆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黑河市、伊春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铁路交通枢纽)、乌兰察布市(铁路交通枢纽)、鄂尔多斯市、晋中市(旅游名城)、长治市、新乡市、焦作市、平顶山市、漯河市(铁路交通枢纽)、德州市(铁路交通枢纽)、临沂市、济宁市、宝鸡市(铁路交通枢纽)、嘉峪关市、酒泉市、克拉玛依市、阜阳市(铁路交通枢纽)、蚌埠市(铁路交通枢纽)、淮南市、黄山市(旅游名城)、南平市(旅游名城)、鹰潭市(铁路交通枢纽)、九江市(旅

齐齐哈尔简介

齐齐哈尔简介 齐齐哈尔市是黑龙江省第二大城市和省直辖市,是黑龙江省西部地区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商贸中心和重要的交通枢纽,全市辖七个区、一个市、八个县,人口561.1万(市区143.9万)。齐齐哈尔是被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十三个较大城市之一。 齐齐哈尔市位于黑龙江省西北部的嫩江平原。东与本省绥化地区、南与吉林省白城地区、西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北与本省黑河地区接壤。距省会哈尔滨市359公里,距绥化市328公里,距白城市282公里,距海拉尔524公里,距黑河市483公里。地质构造属于新华夏系第二沉降带和第三隆起带的交接处,嫩江大断裂贯通平原全境。地势北高南低,北部和东部是小兴安岭南麓,中部和南部为嫩江冲积平原。 齐齐哈尔市是一座历史悠久的文化古城,有三百多年的历史。1674年清政府移吉林水师驻齐齐哈尔。1683年定齐齐哈尔为水师营制。1684年于齐齐哈尔设火器营。1691年齐齐哈尔建城。1698、1699年黑龙江的副都统和将军先后由墨尔根移驻齐齐哈尔。1895年在齐齐哈尔设黑水厅。1907年齐齐哈尔为黑龙江省省会。1936年齐齐哈尔实行市制。新中国成立后,齐齐哈尔先后为嫩江省、黑嫩省、黑龙江省的省会,1954年黑龙江省与松江省合并,省会设在哈尔滨市,齐齐哈尔改为省辖市。 齐齐哈尔是一个开发潜力巨大的新兴城市。齐齐哈尔具有雄厚的工业基础,是国家最早兴建的老工业基地之一。重型机械、冶金工业为主体,包括化工、轻工、纺织、建材、食品、电子、医药等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既有被周总理誉为“国宝”、“掌上明珠”的第一重型机械厂、北满特殊钢厂和被列为全国机床行业“十八罗汉”的第一、二机床厂,又有全国最大的铁路货车生产企业齐齐哈尔车辆厂和大型化工企业黑龙江化工厂、齐齐哈尔化工总厂,还有和平、建华、华安等为共和国作出卓越贡献的三大军工生产企业。 齐齐哈尔是跨黑龙江、吉林、内蒙三省区的交通、通讯枢纽,铁路四通八达,民航已开通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沈阳、大连、黑河、海拉尔等航线。水上运输北通黑河、东通哈尔滨、佳木斯等地。电话通信已进入国际直拨网。 齐齐哈尔旅游景观独特。境内的扎龙自然保护区是驰名中外全国最大的水禽、鸟类保护区。世界珍禽丹顶鹤就在这里休养生息。因此齐齐哈尔被誉为鹤乡之城。 齐齐哈尔市距省会哈尔滨市359公里,位于黑龙江省中西部的松嫩平原,南临石油城大庆,北接边城黑河。齐齐哈尔古称卜奎(达斡尔语"吉祥"之意)。 "齐齐哈尔",为达斡尔语,是"边疆"或"天然牧场"之意。清朝的黑龙江将军府和建国初期黑龙江省省会曾设在这里。全市辖七区九县,集聚着汉、蒙古、朝鲜、满、回、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柯尔克孜、锡伯等35个民族。 齐齐哈尔市交通便捷,通讯设施完备,旅游业发展迅速,现已成为一座新兴的旅游城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齐政办发[2014]50号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30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4〕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十五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7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集改办关于试点城市开展此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为指导,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创新、体制转换,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其成为产权明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经济主体,真正实现集体企业与原主办国有企业分离。 二、目标原则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和省的总体要求,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根据厂办大集体实际情况,不纠缠历史旧账,着力解决厂办大集体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二是坚持分类指导。量力而行,运用多种改革模式和途径安置职工。三是坚持稳定、改革与发展并举。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努力优化、整合大集体企业资源,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四是坚持规范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五是企业及职工自愿参加。 三、改革范围 在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属、市直及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大集体企业,均可纳入改革范围。

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市政府179号令)

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全部或者大部分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征地时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农业户口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人员。 第四条土地被征收(征用)时,未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未转非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农转非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 第六条参加养老保险的未转非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下年龄段划分为两种人员: (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为未转非被征地参保人员。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为未转非被征地养老人员。 以上年龄计算以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土地之日为准。 第七条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土地被征收(征用)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村集体给予未转非被征地参保人员和未转非被征地养老人员的补助。 (三)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划拨给未转非被征地参保人员和未转非被征地养老人员的补贴。 (四)其他资金。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后土地被征收(征用)的,个人缴纳部分和村集体补助分别为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的40%,政府补贴为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的20%,其中市、区政府各承担10%(土地出让金未按规定比例留在被征地所在区的,由市政府承担20%)。 本办法实施前土地被征收(征用)的,个人和村集体承担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具体分担比例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确定,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九条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本村的经济状况,为未转非被征地参保人员和未转非被征地养老人员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提高保障水平。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确定本村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名单,经公示报乡(镇)政府审核后,送交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缴费额。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养老保险缴费额,委托申请用地的单位在土地补偿费中预留村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并存入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应当以行政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05 【实施日期】2011.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省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宪魁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对我省2010年9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145部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等20部政府规章,修改《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等67部政府规章,保留《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58部政府规章。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本决定,并将列入修改的政府规章项目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提报省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 黑龙江省保留的政府规章目录 (共58部)

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黑龙江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实施细则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 规定

齐齐哈尔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11~2020)

1、规划文本全文 2、相关图纸 对外交通系统规划图 市域公路网分布图 中心城区客运枢纽规划图 公交枢纽规划图—中心城区 公交枢纽规划图—富拉尔基区 远期公交线网规划图 货运系统规划图 轨道交通规划图 BRT线网规划图 第一章规划背景与现状分析 第1条规划编制主旨 结合城市发展目标,全面分析齐齐哈尔市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城市交通需求特性,以实现绿色、低碳交通系统为目标,制定适宜的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建立支持齐齐哈尔市城市空间整合和用地功能布局的交通保障体系,协调齐齐哈尔市地区内外交通系统衔接、引导城市交通系统健康发展、控制和预留重要交通设施空间、优化确定道路网的层次结构和道路资源优化配置、公共交通的层次结构和空间布局、交通枢纽规划设计原则等,全面落实总体规划目标。同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好衔接与协调,制定近期交通发展规划。 第2条规划范围 1、规划范围: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富拉尔基区。 2、扩展研究范围:整个市域及周边地区。 第3条规划年限 本次城市绿色交通规划近期为2015年,远期为2020年。

为配合城市发展的远景规划,考虑到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超前性规划特点和对城市发展的引导性作用,重要交通系统规划和交通设施布局要超越总体规划的年限,以适应城市远景的进一步发展需求。 第4条规划目标与内容 从保障齐齐哈尔市社会发展、支持城市规划目标实现、适应城市交通发展需求等方面,综合交通规划主要从三个目标层次展开: 目标一:构筑现代化多层次的综合交通体系和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提升城市交通的服务水平; 目标二:实现齐齐哈尔城市交通设施一体化,构筑骨干交通网络,引导城市发展,支撑中心城区空间战略发展,创造人性化、捷运化、信息化、生态化和低碳化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平台; 目标三:协调2012-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的阶段发展,全面落实城市发展总体与阶段目标。 规划主要从四个层面展开:城市交通需求预测与分析、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研究及规划、综合交通系统发展规划、综合交通系统的实施规划。 第二章交通发展战略 第5条综合交通发展理念 综合交通发展的理念为:低碳、可持续发展、鼓励绿色交通方式出行、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并适当超前、协调、安全高效。 第6条交通系统发展方向 齐齐哈尔未来交通系统的发展方向为:土地使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化、公共交通主导化、区域联系快速化、交通系统网络化、交通服务一体化、交通管理智能化、交通工程精细化。 第7条交通系统发展策略 ◆ 交通发展政策——制定公交优先政策、机动化发展引导政策; ◆ 土地使用策略——制定交通与土地使用相协调、土地混合使用、职住均 衡、城市功能分布合理、建设紧凑型城市的土地使用策略; ◆ 交通方式策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以步行和自行车为主要补充 的多方式协调利用的客运体系; ◆ 交通资源配臵策略——制定保障交通尤其是公共交通所用资源的预留; 预控枢纽、通道等重大交通设施空间以及合理配置道路空间的策略; ◆ 交通管理策略——交通管理要为宏观交通发展策略服务,要紧密结合实 际、充分进行分析、制定针对当前紧迫交通管理任务的解决方案;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8]第191号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建设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民用建筑建设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条市人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负责本市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防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房产住宅、财政、物价、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人防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实施。 市人防部门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计划。 第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防需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 (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建设6B级以上(含6B级)防空地下室;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建设6B级以上(含6B 级)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本款(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 4.5%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市属各县(市)按照不低于2%建设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本款(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集中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市属各县(市)按照不低于2%建设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县(市)人防部门确定。 第十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经济建设、

齐齐哈尔市委10项规定

齐齐哈尔市委、市政府关于市级班子和领导同志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联众的实施办法(十项规定) 发布时间:[2013-08-27] 来源:信息中心 一、密切联系群众 1、落实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制度 2、着力抓好民生工作 二、改进调查研究 1、注重调研实效 2、健全调研制度 3、坚持轻车简从 4、做好调研协调汇总 三、精简会议活动 1、减少全市性会议数量 2、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 3、提高会议活动实效 4、严格会议活动审批程序 四、精简文件简报 1、减少文件简报数量和篇幅 2、创新公文内容和形式 3、严格发文审批程序

4、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和时效 五、改进公务活动 1、合理安排出访和国内考察活动 2、严格控制出访和国内考察活动的规模及时限 3、加强公务活动统筹协调 六、简化接待工作 从简安排接待 七、改进新闻报道 1、简化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新闻报道 2、精简全市性会议活动新闻报道 3、规范考察调研活动新闻报道 4、规范重大专项工作新闻报道 5、加强新闻报道统筹 八、厉行勤俭节约 牢记“两个务必” 九、加强读书学习 1、加强理论武装 2、大力弘扬优良学风 十、加强督促检查 1、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

2、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每年年底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自检自查。 3、市纪委牵头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本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在每年年底综合汇总后通报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市四个班子以外的其他市级领导同志参照本办法执行。 5、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5.12 【实施日期】2003.08.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业经2003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左己 2003年5月12日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省行政区域内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由人民政府按照维护其基本生活标准而进行的差额救助方式。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和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合理的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并逐步实施医疗效助、教育救助和法律援助。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财政、劳动保障、审计、统计、物价、人事、建设、卫生、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按进度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七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情况,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和分配意见,经与财政部门协调一致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及时下拨。 民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工作的衔接。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齐齐哈尔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本市所辖县(市)、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政府保障和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属地管理、社会化发放、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建设、卫生、教育、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审计部门按照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费用、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和物价指数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并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提高年度用款计划,列入市、县(市)、区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并提前拨付到位,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保障对象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保障对象,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发放。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市民政部门负责接收管理,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九条凡同一户口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十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有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依法收养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家庭共同生活人员的月人均收入是指全部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固定资产的出租、变卖; 储蓄、有价证券本金收益;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给付的赡养费、扶(抚)养费;继承的遗产、接受的赠与、遗属补助费、社会救济金、基本养老费、失业保障金、改制并轨和破产企业补偿金和其他意外收入。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研究生、博士生、留学生、失踪、潜逃、劳动教养及服刑人员。 第十三条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伤残军人抚恤金、临时性补助及义务兵一次性优待金; (二)对国家和人民做出贡献,政府给的一次性奖励金; (三)教育部门及社会为解决在校就学困难,给予的临时困难补助金;

(完整版)齐齐哈尔历史人文

齐齐哈尔历史人文 齐齐哈尔是中国黑龙江省省辖的地级市,是经国务院批准具有独立立法权的城市。位于黑龙江省西部与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省交界地区,哈大齐工业走廊的最西端。人口561.1万(市区143.9万)。面积43000平方千米。齐齐哈尔又称鹤城,因为国内著名湿地之一扎龙自然保护区在此,并且拥有几十种鹤而闻名。 齐齐哈尔市是黑龙江省第二大城市,还是黑龙江省西部地区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商贸和交通的中心,辐射黑龙江西部地区以及吉林的西部及内蒙北部地区,全市辖七个区、一个市、八个县。齐齐哈尔是被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十三个较大城市之一。(1970年将嫩江县划给黑河市,1993年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甸县划给大庆,现在总面积约为43000平方公里。) 驰名中外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扎龙自然保护区,位于齐齐哈尔市区东南32公里处,因此,这里又被誉为“鹤的故乡”。 “齐齐哈尔”,为达斡尔语,是“边疆”或“天然牧场”之意。清朝的黑龙江将军府和建国初期黑龙江省省会曾设在这里。全市辖七区九县,集聚着汉、蒙古、朝鲜、满、回、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柯尔克孜、锡伯等35个民族。 齐齐哈尔市是一座历史悠久的文化古城,有八百多年的历史。2008年8月,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丰荣古城南100多米的山顶上,发现并认证一处金长城烽燧遗址,这一发现,将齐齐哈尔建城的时间,从清代的300年提前到了金代的800年。 1674年清政府移吉林水师驻齐齐哈尔。1683年定齐齐哈尔为水师营制。1684年于齐齐哈尔设火器营。1691年齐齐哈尔建城。1698、1699年黑龙江的副都统和将军先后由墨尔根移驻齐齐哈尔。1895年在齐齐哈尔设黑水厅。1907年齐齐哈尔为黑龙江省省会。1936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20修改)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9月2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2020年6月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心城区主要道路(广场原则上全部取缔)临时占道经营。今后凡特殊情况下短时间需要临时占用中心城区非主要街路(自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基线至道路中心线)、广场、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三个区。 第四条在市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由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财政、发改、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的市政府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领导小组,对特别需要临时占道的申请进行议定审批。城区道路均交由各区政府管理(道路建设实行两级负责,以市为主,以区为辅)。 (一)市和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已经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授权实施综合执法,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定并负责依法监督、检查、惩处和限期改正工作。

(二)市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批准的临时占道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发放工作并负责管理露天市场和早、晚市场及摊区的经营秩序。 (三)市和各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自行车停车场管理,禁止各种车辆乱停乱放。 (四)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各种营运货(客)运机动车辆(公共交通车辆除外)和营运人力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并按职责分工管理所辖停车场的经营秩序。 第五条中心城区非主要街道(广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道经营点数量,实行凭证、照定位经营制度。 第六条下列街路、广场一律不得从事占道经营活动: 站前大街、龙华路、市府路、卜奎南大街、卜奎大街、卜奎北大街、光复街、源地街、青云街、劳卫路、文化大街、永安大街、中华东路、中华路、中华西路、公园路、龙沙路、建设大街、合意大街、安顺路、南马路;站前广场、鹤城广场、工人文化宫广场、迎宾广场(含周边道路);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 距前款所列街路路口建筑线50米内不得从事临时占道经营活动。 第七条除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街路和广场外,其他街路及巷道两侧非占道的临时报刊亭、临时公用电话亭及少量方便群众生活的小型修配摊点和布局合理的香烟、冷饮、水果等经营摊点数量也应从严控制。 各出城口的临时占道经营活动也应加以控制,严加管理。 第八条凡从事本规定第七条允许的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挤占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11月2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发布根据2018 年11月21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五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提升居住区公益 性服务水平,满足居民公益性服务需要,构建和谐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 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 居住区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会所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包括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 住组团,具体建筑规模的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服务设施,是指按照规划和设置标准建设,为公众提供非经营性服务的房屋。 第四条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配建、专项使用、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 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国土资源、房产住宅、民政、公安、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当采取新建、扩建、购置、 租赁、资源整合等方式解决。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 施的建设纳入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结合用地周边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具体配建情况、使用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规模。 第八条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 设置标准统一配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竣工后移交给区人民政府,产权归国家所有。 配建的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使用的土地,按照国家《划拨土地目录》的规定采取划拨方式提供。 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市人民政府在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土地估价时给予适当的让利作为补偿。 第九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单体平面图时,应 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规模,明确各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平面布局和具体位置,不得缩小配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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